农村商业银行干部离任审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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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xx农村信用社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评价和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及《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稽核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特指以下人员:(一)省联社中层管理人员,办事处主任、副主任;(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理(董)事长、监事长、主任(行长)、副主任(副行长),主任(行长)助理;(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基层社(行)负责人、营业部主任、信贷、会计等重要岗位人员及拟提拔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管岗位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稽核审计部门按规定程序、方法和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履职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原则上,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2~3年进行一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在高级管理人员离开现任职务时,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第五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期间,为上一次经济责任审计结束日起,到现场审计日止。

离任审计期间,为现任职务任职日起,到现场审计日止,重点审计现场审计日前2-3年(含审计当年),对发现重大问题,应进行追溯审计。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原则上应坚持“先审计,后任职”。

特殊情况,经上级领导批准,可先离任后审计。

第七条各级稽核审计部门独立行使审计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八条审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之间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及其他利害关系等均需要进行回避。

第九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可采取现场审计、非现场审计或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审计管理第十条省联社稽核审计部门负责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和实施,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农村信用合作社离任离岗审计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离任离岗审计办法

附件:农村信用合作社离任离岗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逐步健全完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审计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农村信用合作社审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离任、离岗审计,是指被审计人拟离开现任职务或岗位时,对其在任职(在岗)期间的经营管理行为、经济责任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离任、离岗审计必须坚持被审计人“先离岗、后审计”和“下查一级”的原则。

第四条离任、离岗审计的时限,原则上为被审计人任职期间,如有必要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五条离任、离岗审计对象包括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市)联社]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业务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

(一)联社内部审计部的审计对象是自治区联社机关高级业务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和县(市)联社高级管理人员。

(二)县(市)联社内部审计部的审计对象是县(市)联社机关高级业务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基层机构的管理人员、业务主管及重要岗位人员。

第二章离任、离岗审计内容第六条审计内容。

(一)业务经营管理:1。

存贷款业务发展状况和经营行为、工作作风;2。

制订的各种内部控制制度、考核办法、激励机制,是否科学、适用.3。

经营效益和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4.自有资金、历年提留、拨备率、应付未付利息备付率、折旧率;5.非盈利性资产的占用情况;6.评价任期内经营管理责任目标完成情况;7.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情况,主要审计其各项政策、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8。

有无违规揽储,有无公款私存,有无账外经营;9.信贷管理中资产质量是否优化;10。

贷款投向、贷款结构是否合理;11.不良贷款额、不良贷款比重是否符合要求;12。

任期内新增贷款中产生不良贷款原因;13.抵债资产的接收及处置是否合规;14.存贷比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15.贷款审批、合同签订、抵押担保、档案资料是否达到制度法规的要求;16.是否有违规违纪贷款;17。

农村商业银行履职审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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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农村商业银行履职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经营管理的需要,加强对相应岗位人员任职期间的管理与监督,客观评价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岗位职责履行情况,根据省联社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审计包括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本行部门经理、支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副经理(经理助理)、分理处主任、委派会计(会计主管)和客户经理及其他人员因届满卸任、工作调动、提升、免职、撤职、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应当接受审计。

第三条审计组应根据有关程序对被审计人员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并给予评价。

第四条审计组独立实施履职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五条履职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人员的依据。

第二章审计原则和审计程序第六条离任审计原则上应坚持“先审计,后离任”。

特殊情况可先到新岗位工作,同时进行离任审计,再根据审计结果履行任职手续。

第七条履职审计应依据本行员工管理权限划分审计管辖范围,并按照“下审一级”的原则分级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部应根据人员选拔任用、调动、考核管理需要,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并通知内部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临时决定履职审计项目。

第八条任期审计实行周期循环制度,原则上一个任职周期进行一次审计。

离任审计以被审计人任职期间为审计期间,重点审计最近一个任期履行职责情况,对重大问题可追溯至问题发生时。

第九条实施履职审计,应充分利用审计期间内、外部审计机构和监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结论,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十条实施履职审计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集体审定原则。

审计结论应体现全面性、客观性和真实性。

第三章审计范围及分工第十一条履职审计范围主要包括:本行部门经理、支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副经理(经理助理)、分理处主任、委派会计(会计主管)、客户经理及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人员。

第十二条履职审计工作按员工管理权限和“下审一级”的原则进行分工。

农村商业银行重要岗位人员离岗审计暂行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重要岗位人员离岗审计暂行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重要岗位人员离岗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要岗位和重点业务环节的管理,加强内部制约控制,监督重要岗位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根据银监部门的有关要求和本行内部管理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离岗审计是指本行各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因岗位调整,行内各单位、部门之间调动,或行外调动、退休、辞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由审计部门根据有关程序对其在岗期间所经手的业务情况进行审计,并给予评价。

第三条重要岗位人员离岗,由审计部门根据人事部门或相关条线部门提出的离岗审计建议书,组织审计。

第二章离岗审计的对象和内容第四条离岗审计的对象为:需进行离岗审计的贷款、会计、资金交易等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对重要岗位人员的离岗,主要审计被审计稽核人在岗期间业务状况,存在哪些问题及应承担的责任。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1.经手业务的基本情况,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2.经手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其责任,是否采取相应措施,交接时所在部门是否监督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3.保管的信贷资料、会计资料、印章、钥匙、重要凭证等是否交清。

4.审计对象在岗期间有无违反各项规章制度。

5.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审计方式及程序第六条重要岗位人员离岗审计采取现场审计方式。

第七条审计部门接到重要岗位人员离岗审计的书面通知后,应组成审计组,指定审计组长,制定审计方案,发出审计通知书,按规定时间进入现场。

第八条被审计人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组的工作,提供审计检查所需业务档案资料及其有关的帐表,如实反映所经手业务的情况及存在问题,并接受质询,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隐匿、阻挠和刁难。

第九条现场审计。

听取被审计人在岗任期间工作情况的自我介绍。

根据需要,可听取审计对象所在单位领导和同事关于被审计人的工作情况介绍。

查阅有关资料和档案,检查被审计人经办的业务基本情况,主要是要查清经手业务的风险情况和存在问题。

银监发〔2003〕10号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银监发〔2003〕10号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精品word 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3〕10号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三章 股权设置第四章第五章 经营管理第六章 机构变更与终止第七章 罚则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农村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商业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第二条 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

主要任务是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第三条 农村商业银行主要以农村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为基础组建。

组建县(市)以上农村商业银行适第四条 农村商业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农村商业银行的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第五条 农村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六条第七条 农村商业银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第八条(一)(二)发起人不少于500(三)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达到8%;(四)设立前辖内农村信用社总资产10亿元以上,不良贷款比例15%(五)(六)(七)(八)第九条 农村商业银行以发起方式设立,实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由发起人认购农村商业银行发行的全部股份。

农村商业银行的发起人以原农村信用社的社员为基础,并吸收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第十条 筹建农村商业银行应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地区(市、州)分局提出申请,由地区(市、州)----------------------------精品word 文档 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局受理并审核辖区内以省、地级城市为单位设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筹建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

暂行办法规定

暂行办法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条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离任稽核交接暂行办法

离任稽核交接暂行办法

中共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领导人员离任交接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农信办党组、济源农商行党委,各县(市、区)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党委:《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领导人员离任交接办法(试行)》已经省联社党委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0年9月3日-1-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领导人员离任交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信用社领导人员离任交接工作,明确领导人员任期责任,保持工作连续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省联社各部、室、中心、各市农信办、各县级联社(含农合行、农商行,下同)正职领导人员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人员。

第三条领导人员因调任、转任、免职、辞职、辞退、撤职等职务变动离开原职务岗位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离任交接内容。

领导人员离任交接的内容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完整。

(一)管理责任交接的主要内容1.组织状况。

主要包括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下级单位、人员配备、班子成员分工以及党组织设置、党-2-员队伍现状、组织生活开展、党的建设和反腐倡廉等情况。

2.思想状况。

主要包括所在单位班子成员、机关工作人员的精神状态、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学风、生活作风、开拓创新、争先进取意识等。

3.工作状况。

本人主管或分管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情况,事关全局的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改革措施、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已确定开展但尚未开展或尚未完成的重要工作,目前工作开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重点。

4.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工作事项。

(二)经营责任交接的主要内容1.主要经营指标情况。

主要包括存款、贷款、利润、中间业务、总资产、总负债、实收资本(股本金)等情况。

2.财务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任职期末财务收支、专项资金使用、费用、固定资产等情况,是否存在“小金库”及其收支结余情况。

农村商业银行委派会计离任审计方案

农村商业银行委派会计离任审计方案

农村商业银行委派会计离任审计方案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委派会计离任审计方案根据总行安排,决定对ⅩⅩ年离任委派会计进行离任稽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离任审计制度》、《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委派主办会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一、稽核目的通过对离岗交流委派会计人员的审计,进一步加强对ⅩⅩ农商行委派会计人员的监督管理,增强委派会计人员在履职期间的责任意识,完善干部管理制度,保障ⅩⅩ农商行各项业务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

二、稽核对象ⅩⅩ年度离岗交流的所有委派制会计人员。

(原营业部会计:艾其竹;原麻万支行会计:王梅;原尧梭分理处会计:罗祯娜;原下司支行会计:张仁叶;原麻尾支行会计:陆小燕)三、稽核期限审计的时限原则上为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重点审计三年以来至审计日,必要时可追溯以前年度。

四、稽核方式采取现场检查方式。

五、离岗稽核内容(一)是否具备任职资格,任职期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金融法规及依法合规经营的情况。

主要检查:1、是否坚持岗前培训,持证上岗;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农村信用社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办法等各项内部规章制度。

2、是否独立行使会计职责,有效发挥会计确认、会计监督、会计反映、会计记录等职能。

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辖机构开展最少2次的财务管理(现金我、重要空白凭证)检查3、是否对所在支行(分理处)的业务、财务活动情况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正确组织核算。

是否真实反映信用社经营活动及经营成果。

是否参与所在支行(分理处)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决策,监督支行(分理处)内控制度的贯彻执行,按月向总行报告以上情况,对总行负责。

4、是否参加所在支行(分理处)的经营管理活动,参与支行(分理处)业务、财务以及重大事项工作会议。

是否对支行(分理处)重要经营事项的决策,从会计角度和经营风险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5、是否拒绝所在支行(分理处)违法违规及非正常事项的办事要求。

农村商业银行履职审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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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农村商业银行履职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经营管理的需要,加强对相应岗位人员任职期间的管理与监督,客观评价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岗位职责履行情况,根据省联社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审计包括任期审计和离任审计,本行部门经理、支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副经理(经理助理)、分理处主任、委派会计(会计主管)和客户经理及其他人员因届满卸任、工作调动、提升、免职、撤职、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应当接受审计。

第三条审计组应根据有关程序对被审计人员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并给予评价。

第四条审计组独立实施履职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五条履职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人员的依据。

第二章审计原则和审计程序第六条离任审计原则上应坚持“先审计,后离任”。

特殊情况可先到新岗位工作,同时进行离任审计,再根据审计结果履行任职手续。

第七条履职审计应依据本行员工管理权限划分审计管辖范围,并按照“下审一级”的原则分级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部应根据人员选拔任用、调动、考核管理需要,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并通知内部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临时决定履职审计项目。

第八条任期审计实行周期循环制度,原则上一个任职周期进行一次审计。

离任审计以被审计人任职期间为审计期间,重点审计最近一个任期履行职责情况,对重大问题可追溯至问题发生时。

第九条实施履职审计,应充分利用审计期间内、外部审计机构和监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结论,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十条实施履职审计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集体审定原则。

审计结论应体现全面性、客观性和真实性。

第三章审计范围及分工第十一条履职审计范围主要包括:本行部门经理、支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副经理(经理助理)、分理处主任、委派会计(会计主管)、客户经理及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人员。

第十二条履职审计工作按员工管理权限和“下审一级”的原则进行分工。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各级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暂行办法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各级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暂行办法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各级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暂行办法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各级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对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主要负责人的管理,监督各级负责人正确行使职权和认真履行经营管理职责,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指导意见》、《广东省农村信用社稽核监督工作指导意见》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离任审计,是指被审计对象因各种原因离开现任职务时,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作出评价,并确认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各级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应对其任职期间的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各级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是任免、交流人员的必要程序,必须坚持先审计,后离任。

特殊情况,经联社领导批准,可先离任,后审计。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各级主要负责人是指各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联社)和信用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联合社(联社)营业部主任(经理)以及省联社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第六条离任审计可采取现场审计、非现场审计或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相结合等方式。

第七条对主要负责人审计时,被审计人所在的机关单位和直属机构为必查单位,并根据被审计人所在信用社(联社)的经营规模、经营管理情况,抽查一定数量的下属经营机构。

第二章审计职权和范围第八条按照下审一级的原则,地市级联社正、副理事长、正、副主任,省联社办事处正、副主任的离任审计工作由省联社负责;联社营业部主任的离任审计由本级联社负责;县(市、区)联合社(联社)正、副理事长、正、副主任的离任审计由省联社驻各地市办事处负责;信用社正、副理事长、正、副主任的离任审计由各县(市、区)联合社(联社)负责。

其他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离任审计的时限原则上为被审计人员任职以来的时间。

对任职年限较长的,审计的重点可为近三年,如有必要可追溯到以前年度或后延。

第三章审计内容第十条离任审计重点是检查各级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以及在执行国家金融政策、制度,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等方面有无违法、违规问题,对被审计人履行职务情况进行分析并作出评价:(一)任职期间辖内有无发生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本人应承担何种责任;(二)任职期间个人有无违法、违规的情况;(三)对审计发现有关问题个人所应承担责任的认定。

商业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商业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商业银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一、审计范围:1.离任干部任职期间的工作和决策,包括资金使用、项目批准、人事任免等。

2.离任干部涉及的资产、收入来源及支出,包括财产、房产、车辆等。

二、审计程序:1.编制审计计划:商业银行内设专门的审计机构,根据离任干部的职务层级和任职时间,制定审计计划。

2.资料收集:审计机构收集相关资料,包括干部的工作文件、决策记录、财务报表、资产登记等。

3.调查核实:对关键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了解干部的工作过程、决策过程和资产情况。

4.数据分析: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查找异常情况和潜在问题。

5.发现问题:如果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启动相应的调查程序。

6.审计报告:编制审计报告,详细列出审计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7.反馈和整改:将审计报告反馈给相关领导,要求干部进行自查和整改。

三、审计重点:1.公款私用:审计是否存在公款私用、挪用公款等行为。

2.用人问题:审计是否存在违规用人、招聘亲属等问题。

3.决策失误:审计是否存在决策失误、失误导致的经济损失等问题。

4.资产处置:审计是否存在资产处置不当、非法侵占等问题。

5.个人收入:审计是否存在收受贿赂、受贿行为等问题。

四、责任追究:1.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涉及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追究责任。

五、保密措施:1.审计过程中涉及的相关信息应当严格保密,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2.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的披露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六、持续改进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持续改进的机制,定期对审计制度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审计工作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农村商业银行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干部管理,切实做好干部离任审计工作,根据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及《省农村信用社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干部离任审计是指对总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各支行(营业部)负责人,因机构变更、任期届满、工作调动、提升、免职、撤职、辞职、离退休、强制休假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由稽核部根据有关程序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作出评价。

第三条离任审计是干部离任的必经程序,应按照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进行。

审计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离任审计内容及时限第四条离任审计主要是根据被审计人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相应职责,对其职责履行情况及应负的责任进行检查分析并作出评价,总体包括以下内容:(一)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建设与执行情况;(三)依法合规经营、各项管理以及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四)资产、负债、权益、资产质量、财务收支、损益等真实、完整情况;(五)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事故、案件、损失、风险等情况;(六)个人在所任职机构经营中重大关联交易的涉及以及依法披露情况;(七)违规违纪行为、廉政建设、案件专项治理、案件防控活动的开展情况及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重要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应根据其所在部门的工作职责,对其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成效进行审计,并作出评价。

第六条稽核部进行离任审计时,可以查阅被审计人所在单位保管的与被审计人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会议记录、账表、凭证、登记簿等档案资料。

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应向审计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数据和资料。

第七条离任审计的时限原则上为被审计人员任职以来或前次审计的时间,对任职年限较长而未进行过审计的,审计的时限可确定为近三年,如有必要可进行上溯或下延。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人员离任稽核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人员离任稽核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人员离任稽核管理办法ⅩⅩ农村商业银行管理人员离任稽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监督各级干部、重要岗位人员在任职期间正确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管理法》、《农村商业银行稽核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离任稽核实行下查一级的原则,对总行经营班子成员的离任原则上应采取委托独立的外部审计部门进行。

第三条稽核部门应严格履行职责,对被离任人员在任职期间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业务发展和经营效益等情况进行检查,对被离任人员作出公正、公平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原则上对于升迁、异地任职的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先离职、后稽核、再任职的程序,特殊情况可实行先上岗、后稽核、再任职的程序。

第二章稽核对象第五条稽核对象为:(一)总行、支行业务部门负责人;(二)支行行长、副行长、分管业务的行级、副行级负责人、支行下设营业机构负责人;(三)重要岗位人员等。

第三章稽核时限第六条原则上为任职期间,以离任前三年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和系统内其他单位(或部门)。

第四章稽核内容第七条离任稽核内容包括:(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总行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二)各项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三)内部控制管理情况,有无重大责任事故、经济案件等。

(四)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中有无重大决策失误及造成损失情况。

(五)信贷管理、财务管理、经济效益等金融风险变化情况。

(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五章稽核程序第八条人事部门根据本行研究决定,向稽核部门发出“离任稽核通知书”,稽核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准备阶段。

(一)成立稽核组。

稽核组至少两人,指定稽核组长或主稽人。

(二)收集资料。

稽核前应收集与本次稽核有关的资料。

(三)制定稽核方案。

稽核方案包括以下内容:1.制定稽核方案的依据;2.拟稽核的范围、内容、实施步骤和预定时间;3.稽核组人员组成及分工;4.编制日期。

稽核方案要报领导审核批准,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方案,要报原审批人批准。

农商行离任稽核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行离任稽核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行离任稽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离任稽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农商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离任稽核,是指被稽核人员因工作升、调任、辞职、退休等原因即将离开现任岗位时,对其任职期间内履行职责行为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过程。

本办法所称稽核任务派出单位是指组织实施离任稽核任务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稽核人员包括:(一)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各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市级联社理事长、监事长、主任、副主任;(二)农商行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为“县级联社”)理事长(董事长)、监事长、主任(行长)、副主任(副行长);(三)省联社、办事处(市级联社)、县级联社的信贷管理、财务管理、资金营运中心、资金清算中心和科技信息中心等重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四)县级联社以下机构(营业部、农商行、分社)的第一负责人;(五)其他需要进行离任稽核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被稽核人员离任时,应当进行离任稽核。

第五条离任稽核结论应当作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考核管理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六条离任稽核的实施应当坚持以上级稽核为主、本级稽核为辅;以异地稽核为主,属地稽核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离任稽核内容及时限第七条离任稽核应当以财务收支和信贷管理及资产质量等为基础,围绕被稽核人员任职期间所承担经济责任的相关事项确定稽核内容。

第八条离任稽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和行业管理机构规章制度等情况;(二)重大业务经营事项或活动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效果情况;(三)内控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四)重大经营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情况;(五)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勤政情况;(六)干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七)所在任职单位会计核算(包括资产、负债和损益等)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八)重大经济案件或刑事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的报告与处置情况;(九)在分管业务经营方面,采取的重大决策和管理措施;(十)经营管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真实性情况;(十一)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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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干部离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干部考核制度,使干部离任审计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ⅩⅩ省农村信用社干部离任稽核制度》及《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审计稽核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离任审计是指本行重要部门、基层支行的主要负责人,因届满卸任、工作调动、提升、免职、撤职、辞职、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由审计部门根据有关程序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并给予评价。

第三条领导干部离任,由审计部门根据人事部门提出的离任审计建议书,组织审计。

第二章干部离任审计的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离任审计的对象为:各基层支行行长、基层支行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行长和总行机关重要部门的负责人。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应根据其工作职责,确认其责任。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的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是否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是否违反规定,对关系人发放贷款或变相发放贷款;是否有大额资金使用个人说了算的行为等。

(二)领导管理水平及决策情况。

是否严格按照工作分工,坚持决策与监督、协调与自律结合,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决策情况和实施结果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科学、民主,有无重大决策失误;内控制度落实执行情况等。

(三)开展业务经营情况。

任期内贷款规模、结构及其总体质量变化情况,贷款手续是否齐全,贷款对象是否合规;存款的合规性、真实性,任期内存款结构及总量增减变化情况;任期内经营盈亏变化情况等。

(四)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1、财务经济责任。

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经营成果、财务计划完成情况和财经纪律、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等;各项财产、财务管理情况,有无擅自扩大开支范围,突破指标,截留利润以及财产流失、帐实不符、损失浪费等问题。

2、经济法律责任。

任期内,审计对象所在单位是否有经济案件发生,审计对象应承担的责任。

(五)未了事项和遗留的问题是否全部交代清楚,担负的责任。

(六)其它需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审计方式及程序
第六条干部离任审计采取现场审计方式。

第七条审计部门接到干部离任审计的书面通知后,应组成审计组,指定审计组长,制定审计方案,发出审计通知书,按规定时间进入现场。

第八条被审计人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作好书面述职报告,全
面如实反映任职期间组织和领导业务工作的情况及存在问题。

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组的工作,提供审计检查所需业务档案资料及其有关的帐表,并接受质询,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隐匿、阻挠和刁难。

第九条审计组现场审计。

审计人员实地查阅有关业务的会议记录、文件、帐表、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审计对象及有关人员应主动向审计组反映业务中的问题和未了事项的真实情况,以便审计组对有关问题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核实。

第十条确认事实。

审计组根据审计检查的情况,向审计对象通报,并提出对有关事项的审计事实确认书,审计对象应在事实确认书上签名(盖章)确认。

第十一条审计报告。

审计组向总行提交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审计对象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审计对象应承担的责任,处理意见及建议。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二条审计对象提供虚假资料,故意隐瞒事实的,对审计对象及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对干扰、阻挠审计检查工作,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负责修改及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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