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干部离任审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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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干部离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干部考核制度,使干部离任审计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ⅩⅩ省农村信用社干部离任稽核制度》及《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审计稽核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离任审计是指本行重要部门、基层支行的主要负责人,因届满卸任、工作调动、提升、免职、撤职、辞职、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由审计部门根据有关程序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并给予评价。

第三条领导干部离任,由审计部门根据人事部门提出的离任审计建议书,组织审计。

第二章干部离任审计的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离任审计的对象为:各基层支行行长、基层支行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行长和总行机关重要部门的负责人。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应根据其工作职责,确认其责任。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的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是否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是否违反规定,对关系人发放贷款或变相发放贷款;是否有大额资金使用个人说了算的行为等。

(二)领导管理水平及决策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工作分工,坚持决策与监督、协调与自律结合,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决策情况和实施结果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科学、民主,有无重大决策失误;内控制度落实执行情况等。

(三)开展业务经营情况。任期内贷款规模、结构及其总体质量变化情况,贷款手续是否齐全,贷款对象是否合规;存款的合规性、真实性,任期内存款结构及总量增减变化情况;任期内经营盈亏变化情况等。

(四)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1、财务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的经营成果、财务计划完成情况和财经纪律、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等;各项财产、财务管理情况,有无擅自扩大开支范围,突破指标,截留利润以及财产流失、帐实不符、损失浪费等问题。

2、经济法律责任。任期内,审计对象所在单位是否有经济案件发生,审计对象应承担的责任。

(五)未了事项和遗留的问题是否全部交代清楚,担负的责任。

(六)其它需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审计方式及程序

第六条干部离任审计采取现场审计方式。

第七条审计部门接到干部离任审计的书面通知后,应组成审计组,指定审计组长,制定审计方案,发出审计通知书,按规定时间进入现场。

第八条被审计人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作好书面述职报告,全

面如实反映任职期间组织和领导业务工作的情况及存在问题。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组的工作,提供审计检查所需业务档案资料及其有关的帐表,并接受质询,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隐匿、阻挠和刁难。

第九条审计组现场审计。审计人员实地查阅有关业务的会议记录、文件、帐表、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审计对象及有关人员应主动向审计组反映业务中的问题和未了事项的真实情况,以便审计组对有关问题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核实。

第十条确认事实。审计组根据审计检查的情况,向审计对象通报,并提出对有关事项的审计事实确认书,审计对象应在事实确认书上签名(盖章)确认。

第十一条审计报告。审计组向总行提交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审计对象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审计对象应承担的责任,处理意见及建议。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二条审计对象提供虚假资料,故意隐瞒事实的,对审计对象及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对干扰、阻挠审计检查工作,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负责修改及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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