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期末考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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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期末考试试题
一、判断并简要说明理由(每小题5分,共20分)
1、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
) (
2、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不同,所以它不是违法行为。( )
3、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与民法中的财产关系一样,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 (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受遗赠所得的财产,归本人所有。( ) 二、简述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处理。
2、简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联系和区别。
三、案例分析(共50分)
案例一:
1991年,张林夫妇与邻村陈武夫妇达成书面收养协议,将儿子张羽送给陈武夫妇收养,并办理了有关手续。从此张羽改名为陈羽,在陈武家生活,后来上了小学。陈家待他很好,百般关爱。他与生父母也时有往来。
1999年春天,陈羽因为逃学,受到陈武责备,他不仅不服气,反而与养父母争吵起来。陈武一气之下打了他一记耳光,陈羽赌气回到生父母家中。陈武几次到王家找到回家,陈羽坚决不肯,并提出要断绝与养父母的关系。两个月后,张林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遭到陈武夫妇的拒绝。后经人调解,陈武夫妇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要求张林夫妇补偿他们在8年间支付的无育费用共计9000元。张林夫妇认为,收养关系的解除是由于陈家有虐待陈羽的行为,因而不能付给他们抚育费。双方争执不下,陈武起诉至法院。
根据以上情况,试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陈武夫妇与陈羽的收养关系可否予以解除,(7分)
2、张林提出的不予补偿的理由是否成立,陈武夫妇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抚育费用,可否予以支持,(6分)
4、假如解除收养关系时陈羽已经成年,收养关系是否可以自行解除,(7分) 案例二:
王见(男),知识分子;李花(女),公司雇员;双方于1988年结婚。婚前李花借款1O万元购置一室一厅住房产权归她本人所有,婚后由双方共同居住使用。
1989年2月,李花生育一子取名王沅。因双方工作较忙,所以王沅一直由男方父母(王沅的祖父母)抚育。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基本上由王见负担,李花则把自己的工资、奖金等大部分用来偿还购房欠款,至今已偿还8万元,尚欠债2万元。
2005年因李花与他人同居,后被王见发现,夫妻关系开始恶化。2007年3月,王见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双方在下列问题上存在争议。双方均要求儿子王沅由自己抚养;李花以住房系自己借款购买并由她偿还债务为由,提出离婚后该套住房归她所有。王见认为婚后家庭日常开支由他负担,住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李花还提出,王见写有著作一本,尚未交出版社出版,估计可得稿酬几万元,应从这几万元中预扣一部分归她所有,男方坚决不同意。另外,王见为支持其妹妹出国留学花费3万元,王见认为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而李花认为应由王见个人偿还。
根据上述案情,试依照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法院应否判决二人离婚,(4分)
2、儿子王沅应由何方抚养为宜,(4分)
5分) 3、一室一厅住房离婚时属于何种性质的财产,如何分割,(4、李花为购房尚欠款2万元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4分) 5、对女方要求分割男方稿酬的请求,是否应予正持,(4分)
王见离婚时可以获得哪些救济,(4分) 6、
7、王见为其母亲治病花费医疗费3万元应由谁偿还,(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