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申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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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申报须知
一、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
3、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及相关解释
4、《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5、《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7】63号)
6、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豫社养老局[2008]72号)
二、相关规定
1、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
2、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必须依法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用人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河南省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财务报表、应付工资明细账、劳资报表、职工申报工资数据库及其他相关资料。
4、用人单位必须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上年度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报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5、用人单位应让缴费职工知晓其本人的申报工资,并要求其本人签字确认。
6、用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全体职工通报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7、工资总额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三、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十条的规定征缴。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附件1:
省直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
( )年度
缴费申报单位(公章)
缴费单位代码
申报日期
河南省社会保障局制
备注:1、本表一式两份,缴费申报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2、“其他从业人员”指劳务派遣人员、聘用离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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