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集装箱船集装箱的积载与系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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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集装箱船集装箱的积载与系固(2008-11-07 14:11:43)
标签:集装箱系固绑扎积载杂谈分类:LASHINGSYSTEMS 在大风浪中发生货物系固问题不仅仅是个货损赔偿问题,它同时也严重威胁着船舶和人员的安全,可能损害船舶的稳性、损坏船体等,直接威胁着船舶大风浪航行的安全。而且集装箱船一旦发生了箱子的移动,船舶的自救能力是极其有限的,船员基本上束手无策。船舶将发生固定横倾,稳性遭到损失,是非常危险的。现在的集装箱船基本上都没有了货物起重设备,即使有也无济于事。因此,不仅保险方面关注着箱子的系固问题,船东、船舶管理公司也非常重视系固问题,船舶更是非常重视系固问题。公司的体现文件规定在装载中,开船前,遭遇大风浪前把安全预防工作做好,立足于防,千万不可大意,切不可过分强调客观的理由。因此今天的讨论无论是对保险,还是对船舶,对做安全工作的管理人员都有重要的意义。
看了给我的问题单,我想按照我自己的思路讲完后,看是否还有问题,应该能够回答提出的问题了。有的过分理论的、深层次的我也有待学习。
各位是做与保险理赔方面有关的工作,可能都知道一个案例,就是2000年8月法国达飞公司一艘4000多箱位的“达飞塔尼亚”轮在长江口抛锚遇到台风“派比安”的影响,起锚东驶避台,误入台风中心附近,造成119个集装箱(20X25;40X94)坠落大海的事故,这对船舶安全是非常严重的威胁,按照估计的损失的重量,大概会造成固定横倾约10左右。在那种情况下能把船开出来,已是很不容易的。当时船舶记录的最大横摇是40度。该箱子坠海货损事故导致了船公司和货主之间的诉讼,上海海事法院审理判决后双方不服判决,上诉到上海市高级法院。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集装箱坠落货损案。争议的焦点是船员在管货方面是否有过错,船东是否能够以不可抗力免责。在审理这个案子时,我作为上海市高级法院的专家参加了听证会。经过船东、货主和法院三方专家的辩论,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和解,船东承担了75%的责任,上海市高级法院基本采纳了我的意见。由于船员管货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制,要举证证明船方已尽到了妥善和谨慎地管理货物的责任,在装载、搬移、积载、保管、照料和卸载七个环节上都没有过失是比较困难的,根据证据规则进行举证也比较困难的。当时船方证明系固是正常的证据是装卸公司出具的一纸证明,证明系固工作是按照要求完成的,但未被法院采纳,其证明力是显而易见的。在辩论中也有人提出过按照ISM规则规定的船长的指挥资格问题和船东的监控责任,并由此否认船东的免责权利,但也未被法院采纳。这说明尽管曾发生过因船东的管理责任败诉的案例,但ISM规则在诉讼中的引用还是持谨慎态度的。发生这样的事故,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此案和解之后,积累在上海市高院的25起同类型的案子全部和解或撤诉。尽管我国属于大陆法系,没有案例法,但该案的审理的参考价值还是比较大的。
在我们的工作中,可能经常遇到这些专业性比较强的问题,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东西,不像法律条文那样高度概括、原则,有那么多的法律解释或法律冲突,只要能说的出道理,还是比较容易达成一致的。因为在科学上正确的答案只有一个。在诉讼的辩论阶段实际上就是专家打专家。通过达飞公司集装箱落海一案的参与,我的体会是理论上的东西必须与实践相结合,实践必须有理论的指导。当时参加听证会的各方,基本上包含了上海滩主要的航运科技研究单位,在理论上我肯定不如他们,但船上的各个操作环节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他们不
太清楚。船方请了一位广远的船长作为专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但对集装箱船没有经验,对规范、规则和理论上又不太了解。这样的人往往会认为系固很简单,按照要求做就行了。其实没有那么简单。因此,由于这些不同的局限性,造成了一些专业人士也会有盲点,有一些没有注意到的地方。你们做保险的对这方面的学习研究,是非常必要的,我非常敬佩你们的敬业精神。听说此类纠纷比较多,今天就按照要求介绍集装箱系固中几个重要的安全问题。为了简要明了,尽量避免过分理论的东西,主要是一些常识性的。
一、货物系固的有关规定和依据
这些规定都是强制性的。国际海事组织(IMO)为了解决船上若干种货物的不适当积载和系固而造成的危险,曾先后在IMO组织大会上和海上安全委员会上通过了5个决议和通函,规定除了散装和液体货物和甲板上装木材外(木材船另一规定),在积载和系固上会造成困难的货物的船舶,都应携带规定的货物系固手册。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19 74)的第六章“货物装运”中的第5条“堆装与系固”第5款:“货运集装箱的装载应不超过经修正的《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规定的安全核准牌上注明的最大总重量。”这个问题在国内出口或内贸线是很大、很普遍的。有的甚至桥吊起吊不起来。例如厦门港出口的花岗石、内贸线的玉米等与申报的重量差10多顿,船长反映很大,这些对船舶的安全也构成了一定的威胁。
第6款:“在整个航程中,除散装固体和液体货物以外的所有货物、货物单元和货物运输单元,应按照主管机关认可的《货物系固手册》进行装载、堆装和系固。”请注意,这里说的是“装载、堆装和系固”三个方面的问题,不仅系固要符合手册的要求,同时按照规定在装载和堆装方面也要符合手册的要求。诸如装载的位置、堆装的重量、高度、稳性等。因此手册的要求是全面的,而符合手册的工作也是全面的。不仅仅是绑扎的问题,或系固形式问题,同样不能忽视了装载和堆装中存在的问题。从已发生的坠海事故来看,问题出在装载和堆装上的占了相当的比例。船员管货疏忽主要体现在这方面。
又规定“《货物系固手册》的编制标准应至少与本组织制定的相关指南相当。”该指南就是《货物系固手册编制指南》(MSC/Circ.745通函)。
手册是国际航行船舶必备的法定文件。各船级社在把IMO的这些规定本土化的过程中,在完全符合这些最低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各自的符合或/并高于这些规定的具体要求,凡是入该船级社的船舶都应遵守。所以,不同的船级社,有不同的要求。船级社的规定也是会有修改的,例如大型集装箱船的系固计算横倾角度的修改。
我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手册审批工作的主管机关。
因此,手册的编写是根据是:
1、SOLAS公约的第Ⅵ章和第Ⅶ章的规定;
2、IMO《货物积载和系固安全操作规则》;
3、IMO《货物系固手册的编制指南》(MSC/CIRC.385号通函);
4、IMO《货物积载和系固安全操作规则》94/95修正案;
5、主管机关颁布的其他指导性文件。依据各个船级社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