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选址及环境影响评价应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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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选址及环境影响评价应关注的问题

1 引言

伴随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以及能源需求和环境保护压力的日益增大,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考虑,积极发展核电已成为共识。国家《核电发展中长期规划(2005-2020)》的颁布更是在我国掀起了一股核电建设的高潮,到目前为止已有二十余个省份先后开展了核电厂选址工作。由于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且人口分布不均匀、经济发展不均衡的国家,在当前核电建设形势下,如何在既满足法规要求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开展核电厂选址又使得核电厂与当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是从事核电厂选址和核安全监管人员共同关注的问题。本文结合笔者在核电厂选址工作中的经验,根据核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要求,重点分析了我国核电厂选址及环境影响评价的特点,并提出了我国核电厂选址及环境影响评价应关注的问题。

2 核电厂选址应关注的核安全和环保问题

笔者参与了多个核电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初可研报告编制及评审,以下就核电厂选址从核安全和环保角度展开探讨,并提出值得关注的问题。

2.1 关于核电厂选址的法规要求

根据我国《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以及国内外核电厂选址有关法规要求,在核电厂选址中需要评价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其一是厂址外部环境对核电厂安全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外部自然和人为事件;其二是核电厂对厂址周围区域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其中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第三点是实施应急计划的可行性,即在假定核电厂发生需要采取应急的事故工况下,厂址周围区域特征对实施应急计划的影响。对于一个特定厂址,如果在上述三个方面不存在影响厂址可接受性的因素或者能够通过采取工程措施解决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那么该厂址就具备建设核电厂的厂址条件[1]。

2.2 民用飞机坠毁对核电厂的安全影响

《核电厂厂址选择的外部人为事件》(HAD101/04)中详细说明了飞机坠毁对核电厂安全影响的评价。对于飞机坠毁对核电厂的安全影响,导则指出,对于在核电厂4km范围内经过的航线或起落通道需考虑其造成飞机坠毁的潜在危险。笔者在工作中遇到两个厂址上空航线距厂址小于4km的案例,对其进行的坠机概率评价分析得出:采用近10年的平均事故率计算得出从目前至2020年,厂址区域坠机概率均小于或等于10-8,小于HAD101/04的筛选概率水平10-7。

根据以上坠机概率评价分析结果,在今后的核电厂选址中,对于在核电厂4km范围内经过的民用航线或起落通道造成飞机坠毁的潜在危险可不必考虑。

3 环境影响评价应关注的问题

由于我国已建和在建的核电厂为数不多,对于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写和审评还有很多值得探讨的地方,笔者结合实际工作,提出几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以期抛砖引玉。

3.1 放射性源项的选取

目前CPR1000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在计算核电厂正常工况下辐射剂量时选取放射性源项已经形成了惯例,即选址阶段和设计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价考虑部分机组的放射性流出物排放量达到设计值(CASE B),因此,常有“3CASE A+3CASE B”(即规划容量六台机组中,3个机组排放量达到设计值,3个机组的排放量按运行预期值考虑)或“2C ASE A+4CASE B”或“4CASE A+2CASE B”的源项考虑。此种选取是偏保守的,从概念上讲,这种做法夸大了核电厂对环境的辐射影响。

AP1000设计控制文件(DCD)[2]第11章中指出,放射性流出物排放量的设计值(CASE B)应用于屏蔽计算和放射性废物系统的容量设计,而放射性流出物排放量的预期值(CASE A)用于环境影响评价。

笔者认为,AP1000 设计控制文件(DCD)的见解较合理,选取放射性流出物排放量的预期值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源项可以客观地反映核电厂对环境的辐射影响,避免夸大核电厂对环境的辐射影响。

因此,笔者认为在三代核电(AP1000和EPR)的环境影响评价中选取放射性源项时应仔细斟酌,选取既能如实反映核电厂对环境的辐射影响,又不夸大核电厂对环境的辐射影响的源项。

3.2 低放废液的排放

核电厂低放废液排放的最终受纳水体是海水(滨海厂址)或地表水(内陆厂址)。滨海厂址濒临大海,无论地表水还是地下水的条件均较简单,水体的扩散条件受不同海域的潮流影响虽有差异,但总体而言作为受纳水体广阔,扩散条件较好,再加上滨海厂址多位于滨海低山丘陵的基岩地区,厂址所在地区的地下水单元相对独立,地下水主要通过基岩裂隙流向海域,因而水体扩散对周围居民以及土地和水体的利用影响较小。而内陆厂址,由于水体的局限性和内陆水体的环境特征,使得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扩散条件和影响因素均较复杂。目前预选的内陆地区滨河厂址,一般河流流量较大,扩散条件较好,但这些河流流域多属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人口密度也相对较大,一些河流还属于下游城镇居民的饮用水源,在水功能与环境功能区划中受到保护[1]。

据计算,某些核电厂放射性废液所致公众个人有效剂量占气态途径和液态途径总和的80%以上。基于以上原因,核电厂低放废液的排放问题一直是环评中的热点问题,尤其对于内陆厂址。

目前核电厂低放废液排放遵循的法规标准有《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86)和《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水排放系统技术规定》(GB14587-1993)。正在执行的GB6249-86中仅对核电厂气载和液体放射性流出物的放射性年排放量做出规定,并未对核电厂系统排放口和电厂排放口的核素浓度做出具体规定。正在执行的GB14587-1993也未对核电厂系统排放口和电厂排放口的核素浓度做出具体规定。

随着核电建设大发展和民众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国家环保部正在对GB6249和GB14587进行修订。在GB6249和GB14587的征求意见稿中均增加了对核电厂系统排放口处核素浓度限值的规定。笔者认为,从保护环境和公众的角度出发,增加核电厂系统排放口处核素浓度限值的规定是合理的,上述GB6249和GB14587的征求意见稿一经发布实施,我们将对现有的CPR1000堆型的三废处理系统进行改进,以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排放。

3.3 核电厂的应急管理

(1)核电厂址周围人口分布

针对核电厂址周围人口分布评价所依据的法规、导则有《核电厂厂址选择及评价的人口分布问题》

(HAD101/03)和《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86),依据以上两个法规/导则即可对厂址周围人口分布进行分类,然而笔者在实际工作中碰到一个特殊的案例。某海岛型厂址,周围半径6km范围内是海域,无人居住,根据HAD101/03的人口密度分类法划定为Ⅰ类厂址;但是厂址10km处有一个2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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