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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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对策
首先按照《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等法律的规定,切实抓好道路工程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开展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专项验收工作;第二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社会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第三要加快基层交通安全预防体系的建设,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落到基层;第四要适应新形势,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分类和统计方法,提高事故统计的科学性;第五要建立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体系和建立健全营运车辆驾驶员和企业交通安全信息公告制度。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的特点,近期特别要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建立和完善针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监管执法联动机制
发达国家的经验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的上升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机动化增长有着直接的关系,机动化的过程会伴随着交通事故和伤亡的迅速增长,但这种增长趋势并不是不可扭转的,通过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道路交通事故的上升趋势可以得到控制。
当前我国道路交通监管的突出问题是各部门执法监管权利分割,公安交管部门的路上执法只对肇事车辆的司机处罚,而没有把违章肇事情况及时通知交通主管部门与安监综合监管部门对肇事车辆的运输企业进行相应追究,从根源上采取措施,减少和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因此,建立对交通运输企业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公安、交通、监督等执法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对交通运输企业交通事故和交通隐
患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互通制度,势在必行。从依法对驾驶员严重违法行为,构成重大隐患和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向对追究其交通运输企业及其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延伸,加大对交通运输企业及其负责人责任追究、行政处罚的执法监督力度,建立路面到源头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链。近期可重点就运输企业驾驶员严重超员、超载、超速和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重大隐患和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沟通,并逐步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
依靠科技,提高道路监管水平
1934年,德国发明了世界上第一台纸盘式行车记录仪,至今已有70年的历史。1953年,德国政府开始对载重超过7吨的货车和客车上强制推行纸盘式行车记录仪。自1970年起,欧共体对载重超过3.5吨以上的货车全面推广纸盘式行车记录仪。2003年,欧盟颁布新的规定,从2004年8月开始,在欧盟注册的毛重超过3.5吨以上的商用车必须安装使用数字式行车记录仪。他们的经验表明,这是有效预防事故的重要措施。
在我国积极稳妥地推进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的应用和推广监管工作,分期、分批安装“行车记录仪”,监督客运、货运车辆超载和超时疲劳驾驶的违法现象,特别在道路交通死亡事故高发时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有关部门应考虑选择在营运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上实行强制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或GPS,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技术规范。加强对汽车行驶记录仪生产和应用的政策引导。一是研究和制定
汽车行驶记录仪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适时发布一批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生产经营管理规范、产品质量性能可靠、维修服务完善的生产企业名单,以规范企业生产行为,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二是研究制定对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的运输企业资金投入车辆保险、车辆检测等方面鼓励政策;三是研究制定监管措施和办法。
搞好对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和事故综合预防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是一个地区文明程度和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直接关系到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各部门和各级政府要扎扎实实建立和健全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机制,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把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和事故预防工作落到实处。要按照五部委局颁布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通知的要求,加强对农用车的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农用车载客、违章行驶、牌证发放的管理,重点检验其灯光、制动、转向等安全技术状况,禁止非法拼装的农用车辆流入市场。同时,应堵疏结合,积极引导客运企业进入农村客运市场,以解决农民出行难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摩托车的治理力度,重点加强对无证驾驶摩托车、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不按规定载人、酒后驾驶、超速、逆行、占道行驶、乱停乱放和摩托车驾乘人员不戴安全头盔等违章行为的集中治理,形成严管态势;加强对运营驾驶员的培训和监督管理,严把运营驾驶员从业资格关,遏制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明显好转。
搞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各部门对治理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要形成合力,为实现道路交通事故从高发到基本遏制直至逐年下降的目标而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