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答复工作基本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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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

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

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是区本级行政复议机关。

区司法局是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具体承办区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承担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应诉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并按照“谁承办,谁负责”原则确定案件承办部I1o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启用“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由区司法局保管。

在具体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出具法律文书时,可以加盖专用章。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成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应诉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以及行政系统外部的专家学者组成,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

区司法局具体承办复议应诉工作的相关科室承担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负责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遴选、聘任及日常业务管理等工作。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咨询意见作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应诉案件的参考,不对外公开。

第六条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行政复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承办,并确定主办人员。

第八条除本章另有规定以外,行政复议文书按以下规定审批:(一)决定受理、不予受理、转送申请、补正通知、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恢复审理、终止审理等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事项,由区司法局分管负责人审批;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由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责令限期履行复议决定或者达成行政复议调解的,由区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由区长或者常务副区长审批。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复议工作基本规范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复议工作基本规范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复议工作基本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8•【字号】渝办发[2011]357号•【施行日期】201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复议工作基本规范的通知(渝办发〔2011〕35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市行政复议工作基本规范》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重庆市行政复议工作基本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依法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负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工作部门(以下统称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问题。

对重要行政复议案件亲自审理和签署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情况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体系。

第二章行政复议机构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为行政复议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四)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五)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七)其他法定职责。

第五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行政复议能力建设,使其能够全面履行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宣传指导和监督管理等行政复议职责。

环保行政复议答复格式

环保行政复议答复格式

环保行政复议答复格式一、前言环保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一项法律程序。

环保行政复议的答复是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所作出的正式答复。

本文将介绍环保行政复议答复的格式及其重要内容。

二、环保行政复议答复格式环保行政复议答复应当遵循一定的格式,以保证答复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一般而言,环保行政复议答复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 复议答复的标题复议答复的标题应简明扼要地概括复议请求的内容,以便申请人能够迅速了解答复的主要内容。

2. 答复的正文答复的正文是环保行政复议答复的主要部分,应包括以下几个要点:(1) 答复的日期在答复的正文开始处应标明答复的日期,以便申请人知晓答复的时间。

(2) 复议请求的核实情况答复的正文应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进行核实,梳理申请人的主张和事实依据,并陈述环保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所作出的认定。

(3) 答复的理由和依据在答复的正文中,环保行政机关应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列举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依据,以支持答复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 答复的结论在答复的正文末尾,环保行政机关应明确表达对申请人复议请求的答复结果,即是否支持、驳回或部分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并说明答复的理由。

3. 附件答复的附件是对答复正文的补充,可以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证据材料等,以进一步支持答复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环保行政复议答复的重要内容环保行政复议答复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答复的准确性环保行政复议答复应当准确无误地回答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保证答复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2. 答复的合法性答复应基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依据,确保环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合规。

3. 答复的合理性答复应当充分考虑申请人的主张和事实依据,确保答复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范本(2篇)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范本(2篇)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工作中的应诉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包括复议申请的受理、调查、审查、评议、决定等环节中的应诉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的原则是依法、公开、公正、高效和便民。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合法的、公正的方式解决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应当注重与复议申请人的沟通和协调,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机关的内部规章制度,依法办事,确保应诉工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第二章应诉申请受理第七条复议申请人向行政机关递交复议申请后,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受理申请。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复议申请的合法性和事实性,确保受理的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对受理的复议申请一般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存在严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将其移交给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申请受理的决定,并明确法定期限和可行的途径。

第三章应诉材料准备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回复复议申请人的理由和依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在准备应诉材料时,应当认真核查与复议申请有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确保应诉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将应诉材料交给行政复议委员会。

第四章应诉策略与措施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在应对复议申请时,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制定合理的应诉策略和措施。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应当注重与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沟通和协作,充分发挥复议委员会的作用和职责。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举证责任,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确保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的合理性。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定(试行)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定(试行)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0.07.30•【文号】司法部令第9号•【施行日期】1990.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定(试行)(1990年7月30日司法部令第九号)第一条为维护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定进行复议或者应诉。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申请领取律师工作执照,司法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二)对司法行政机关取消律师资格,吊销律师工作执照不服的;(三)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司法行政机关拒绝批准或者不予答复的;(四)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授权作出的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的决定不服的;(六)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刑满留场就业或者劳动教养期满留场就业的决定不服的;(七)认为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公证书的决定妨碍其合法权益实现的;(八)认为公证机关拒绝或者终止办证,撤销、不予撤销或者变更公证书,妨碍其合法权益实现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下列事项不适用行政复议:(一)劳动改造机关执行刑罚的行为;(二)劳动教养机关执行劳动教养决定的行为;(三)司法助理员具体办理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的行为。

2024年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2篇)

2024年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2篇)

2024年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____年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一、引言在行政管理中,常常会出现行政行为不当或不合理的情况,给公民、企业和组织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

为了保障公民、企业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法治,我国自1989年实行了行政复议制度。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行政复议的程序复杂、审理周期长等问题,导致受理率较低,难以满足公众的合理诉求。

因此,为了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和公正性,____年将推行一系列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改革。

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改革目标2.1 提高受理率目前,行政复议的受理率较低,许多申请者的合理诉求无法得到及时解决。

____年,我们将推行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提高行政复议的受理率,确保公民、企业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2 缩短审理周期目前,行政复议的审理周期较长,导致申请者等待时间过长,增加了其负担和不确定性。

____年,我们将通过优化审理流程、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措施,缩短行政复议的审理周期,让申请者能够及时获得答复和解决方案。

2.3 提高复议机关的公正性为了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性,____年将加强复议机关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公正的复议人员选拔、培训和监督机制,严防行政干预和不当影响,确保复议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具体改革措施3.1 加强法律援助为了确保公民、企业和组织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____年将加强行政复议的法律援助工作。

在复议机关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中心,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代理和辅导等服务,帮助申请者了解复议程序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3.2 优化受理程序为了提高行政复议的受理率,____年将优化受理程序。

首先,统一受理渠道,建立统一的受理平台,提供在线申请和查询服务。

其次,加强信息交流,与行政机关建立电子数据共享平台,加快申请材料的收集和整理。

最后,加强受理标准的明确和公开,提高申请者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3.3 加强复议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为了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和公正性,____年将加强复议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试行)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试行)(1992年3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和监督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金融机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和有关金融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机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金融法规授权从事现金管理的金融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复议银行,是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各级人民银行。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国家专业银行、其他银行、信用合作社、保险企业、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申请人,是指对金融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的金融机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被申请人,是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从事现金管理活动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凡适用本办法进行行政复议的复议银行、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复议参加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复议银行依法行使复议职权,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

第二章申请复议范围第六条金融机构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复议:(一)罚款、罚息、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撤销帐户、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二)冻结银行款项等行政强制措施;(三)认为中国人民银行侵犯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回复格式

行政复议回复格式

行政复议回复格式一、引言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行政复议回复是行政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答复的文书,是行政复议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介绍行政复议回复的格式,以帮助行政机关合理、规范地回复复议申请。

二、行政复议回复的基本要素1. 报告名称:行政复议回复2. 发文单位:行政机关全称3. 发文日期:年月日4. 文号:行政复议回复的编号5. 收件人:复议申请人全称6. 主题:行政复议回复的主题三、行政复议回复的正文结构1. 事实陈述:对复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进行简要陈述,客观、准确地反映复议申请的内容。

2. 理由说明:对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理由进行逐一回应,分析复议申请人的观点是否正确,以及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 法律依据:列举适用的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以及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理由是否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悖。

4. 结果决定:明确行政机关对复议申请的决定,即是否支持、驳回或部分支持复议申请人的请求,并给出理由。

5. 申诉权利告知:告知复议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说明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和途径。

6. 结语:对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表示关切,表达行政机关对复议申请人的尊重和感谢,并祝愿复议申请人一切顺利。

四、行政复议回复的语言要求1. 用词准确:行政复议回复应使用准确、简练的语言,避免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词语。

2. 语气稳健:行政复议回复应保持稳健的语气,避免使用过于主观、情绪化的表达方式。

3. 逻辑严谨:行政复议回复应按照逻辑顺序进行陈述,确保论证的严密性和连贯性。

4. 避免歧义:行政复议回复应避免使用歧义性的词语和表达方式,以确保回复的明确性和清晰度。

五、行政复议回复的格式要求1. 字体:行政复议回复应使用常见的字体,如宋体、黑体等,字号一般为小四号。

2. 标题:行政复议回复的标题应居中,字号一般为二号或三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3.26•【字号】青政办[2014]48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青政办[2014]4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3月26日青海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2014年3月)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

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履职能力建设,保障其办案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必需的设施设备。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可按照“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整合行政复议资源,建立本级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增强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透明度,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

行政复议委员会原则上由行政复议机关分管负责人、有关领域实际工作者和相关专家、学者等组成,参与日常相关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对复杂疑难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行政复议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开展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等。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设置行政复议专门接待场所和案件审理场所并设置明显标识,公示行政复议申请条件、申请文书格式、审理程序等内容,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行政复议权利。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
第九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诉。
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 应诉;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应诉。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司法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 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含行政诉讼)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的经费预算。行政复议活动经费 应当用于:
(一)办案经费; (二)执法情况检查; (三)总结工作等。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30日司法部颁布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 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颁发资格证、执业证、许可证手续,司法行政机关拒绝办理 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二)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等行政处罚 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审批、审核、公告、登记的有关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不予上 报申办材料、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册执业证,司法行政机关未出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注册执业证期 满六个月仍不予注册的; (五)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参加资格考试,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六)认为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七)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变更或者维持公证机构关于公证书的决定不服的;

政府机构行政复议的答复

政府机构行政复议的答复

政府机构行政复议的答复引言行政复议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机构的行政决定或行为不满意时,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要求重新审查、改正或撤销原决定或行为的行政监督制度。

行政复议旨在保证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实现政府行政决策的公开、公平和规范。

本文将重点讨论政府机构行政复议的答复过程,包括答复的形式、内容和要求等。

一、答复的形式政府机构行政复议的答复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

具体形式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程序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政府机构会以书面形式答复行政复议申请人,以确保答复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1.书面答复:政府机构将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答复行政复议申请人。

答复书应包括具体的复议结果、理由和依据,对请求作出明确的回应。

答复书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或其他合适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2.口头答复:在特定情况下,政府机构可以选择以口头形式答复行政复议申请人。

但口头答复往往难以保证答复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申请人可以要求政府机构将口头答复以书面形式确认。

二、答复的内容政府机构行政复议的答复内容应该全面、明确和合规。

答复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复议决定:答复书应明确说明复议决定,即对原决定或行为的改正、撤销或维持。

复议决定应该基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合法、合理、公正、有效的前提下作出。

2.答复理由:政府机构应在答复书中详细说明复议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这些理由和依据应该是充分、合法和合理的,能够支持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相关证据:答复书应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以支持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政府机构应根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提供与之相关的文件、证据和资料等。

4.申请人权益保护:答复书中应包含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措施和建议,以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依法保护和维护。

三、答复的要求政府机构行政复议的答复需满足以下几个要求:1.时限要求:政府机构应在法定的时限内答复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二篇)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二篇)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一、概述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其行政行为,经过法定程序,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法院予以复审的一种法律途径。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面对行政复议案件时,进行应诉工作的一套制度。

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意义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法制秩序,保证行政复议程序的公正、公平,促进行政复议制度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1. 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一种司法程序,行政机关在面对复议请求时,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益、权力机关等方面的权益。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的建立,能够规范行政机关的应诉行为,提高应诉效率和质量,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

2. 维护行政法制秩序行政复议是行政法治的重要体现,通过行政复议程序的进行,能够检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行为。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的建立,能够确保行政复议程序的正当性、公正性,维护行政法制秩序的稳定发展。

3. 保证行政复议程序的公正、公平行政复议作为一种法律途径,要求行政机关在应对复议请求时,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申请人的请求进行实质性审查。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的建立,能够确保行政复议的公正、公平进行,提高审查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促进行政复议制度的顺利实施行政复议作为一种法律途径,对于促进行政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的建立,能够规范行政机关的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复议的程序化、法制化程度,有助于顺利实施行政复议制度。

三、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的内容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包括受理、审查、答辩、调解、庭审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规定。

1. 受理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和要求。

受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按照规定的时间限制和程序要求,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进行受理,确保案件能够及时进入行政复议的审理程序。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行政复议工作制度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的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复议接待登记制度第一条为方便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复议申请接待登记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语言,同时做好法律宣传解释工作。

第三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将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及时进行登记,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

第四条申请人不能提供书面申请且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接待人员当场制作《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交申请人核实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申请人以邮寄、传真、网络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接待人员应在收到之日,与申请人联系确认申请事项。

第六条接待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就是否符合行政复议受案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第七条对不属行政复议申请范围或者不属本级政府处理的行政复议事项,接待人员应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并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

第八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通过邮寄方式通知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应当及时与申请人联系,确认是否收到补正材料通知,并告之补正注意事项。

第九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接待人员填写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行政复议接待人员对行政复议机构已批准立案的行政复议申请即时交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

二、行政复议受理制度第一条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受理以下行政复议申请:(一)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乡级政府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15•【字号】青政字〔2017〕59号•【施行日期】2017.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青政字〔2017〕5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1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效率和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青岛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作为市级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市政府成立的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以下简称复议应诉工作),研究制定有关行政复议工作重大决策、重大制度的议事协调机构。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开展工作。

第四条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日常工作。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履行下列职责:(一)统一受理、审理向市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二)办理行政应诉、被复议、行政赔偿事项;(三)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复议应诉工作;(四)统计分析复议应诉案件情况;(五)对复议应诉人员进行培训和资格管理;(六)受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委托向市政府报告工作;(七)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配备与复议应诉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复议应诉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04•【字号】嘉政办发[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3号)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程(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一月四日嘉兴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程(试行)为进一步做好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切实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嘉兴市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基本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机构(一)成立嘉兴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小组,具体负责嘉兴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

(二)复查(复核)小组成员根据具体信访事项而确定,一般由具体信访事项所涉及条线的市政府分管领导、分管副秘书长,以及市信访局、市法制办、市司法局、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组成。

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信访局领导担任。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小组,具体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

三、工作职责(一)复查(复核)小组组长:签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中的相关规范性文本。

(二)复查(复核)小组副组长:协助组长做好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协调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

(三)市信访局:接受信访人的复查(复核)申请,并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协调和衔接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将复查(复核)意见告知信访人。

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3篇)

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3篇)

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3篇)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精选3篇)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篇1为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性作用,今年以来,宣城市司法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工作理念,以“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为牵引,不断夯实工作基础,不断探索创新,全力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提档升级。

人员配备专业化高度重视复议人才,以司法行政机构改革为契机,进一步整合资源,严格按照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要求,选拔一批优秀干部充实行政复议岗位,配齐配强行政复议力量。

着力探索创新人才培训模式,组织县市区及重点市直单位的法治工作者到市局跟班学习,目前共组织全市4名学员跟班学习,完善“日交流、周会审、月学习”常态化交流学习制度,并组织资深办案人员对疑难典型案例开展“一对多”专题讲解,做到讨论一件、学会一片,带动复议工作队伍快速成长。

截止目前,全市8个行政复议机构共配备了13名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专业人员。

场所设施标准化以“一站式”行政复议实体平台建设为目标,优先保障复议办案场所需求,统筹调配,严格按照复议场所建设标准化相关要求,高标准配备设置接待室、案件审理室、听证室、调解室、档案室等办案场所,配齐配强办案设备,全面提升行政复议场所设施硬件水平,着力打造功能更全、理念更优、温馨便民的接待和工作场所。

机制建设规范化全面加强行政复议机制规范化建设,进一步优化行政复议工作流程,推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先试先行,出台《宣城市人民政府被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规则》,并修订《宣城市行政复议案件参审评议工作规定》。

继续推行行政复议重大疑难案件“法制评审”制度,及时评审重大疑难案件。

案件审理精细化开通12348安徽法网宣城市行政复议案件网上受理平台,并按照“最多跑一次”的为民服务理念,畅通复议申请人权利救济的渠道。

江西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01.22•【字号】赣司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审理、决定、执行以及办案场所等有关事项,全面提升我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水平,现将《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司法厅2021年1月22日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优化行政复议流程、规范行政复议办案场所建设,着力提升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水平,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现就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为契机,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水平,积极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为推进平安江西、法治江西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基本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为人民群众申请行政复议和参加行政复议活动提供便利,加大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工作创新力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坚持问题导向。

行政复议工作中增强问题意识,善于发现和查找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解决问题的效果来检验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成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开创行政复议工作新局面。

——坚持有序推进。

规范化建设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为依据,以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相关要求为引领,创新工作,有序推进。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石政发[2004]3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04]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石家庄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保证我市行政复议机关严格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该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其职责是:(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四)拟订行政复议的有关文书;(五)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六)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河北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范围提出的申请。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出的申请:(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二)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三)单独对抽象行政行为提出的申请;(四)对信访答复提出的申请。

第八条申请人应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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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答复工作基本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答复行为,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被申请人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答复职责,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案件,切实做到答复形式规范、重点突出、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符合证据规则要求。

第三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不提供书面答复和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四条被申请人应当围绕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职责履行情况等作出全面答复,并就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请求有针对性地作出答复。

第五条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书面答复材料应当包括:职权依据、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内容适当性、行政程序履行情况等。

针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书面答复材料应当包括:有无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收到申请后职责履行情况或者履行告知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提交答复书的同时,应当提供经办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被申请人应当保证证据材料与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关联性,并对证据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提交虚假证据材料经行政复议机关查实的,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七条被申请人应当将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制作案件证据目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将证据材料装订成册,在页末注明经办人、提交单位,加盖单位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八条提交证据材料原则上应当提交证据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或者复制件,并在空白处注明该复印件或者复制件的来源、核对情况、原件存放情况,注明经办人、出具时间,并加盖单位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九条提交证人证言的,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附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材料,并注明出具日期。

证人证言应当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可以捺印、盖章等方式证明。

第十条提交书证原件的,应当是原本、正本或者副本。

其中,图纸、报表、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对土地类案件的图纸,应当提交有图例的彩图,图纸内容清晰可辨。

提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须注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利用现状的有效时间,提交土地勘测定界图须注明勘测定界的时间,同时在图件上用明显的颜色标注涉案征地地块位置、范围、申请人所使用的土地,并对标注内容作文字说明,在图件空白处标注经办人和出具日期、加盖单位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十一条提交现场笔录的,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名、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

当事人拒绝或者不能签名、捺印的,应当注明原因。

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代为见证签名。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提交照片的,应当提供照片的冲印件或打印件。

照片应当注明案由、内容、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经办人、制作时间、制作单位,并加盖单位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照片因年代久远等原因无法注明的,应当进行必要说明。

第十三条提交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将视听资料内容刻录成光盘,并注明录制人、经办人、证明对象和内容,加盖单位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录音资料或者录像资料中有谈话内容的,应当附上文字记录。

第十四条提交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由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确认。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答复申请书后,应当决定是否采取听证方式审理。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行政复议机关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席听证会的案件,被复议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席听证会。

第十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选取典型案件,组织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法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旁听案件听证审理活动,并认真梳理总结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七条被申请人发现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当或者存在其他行政违法问题的,应当依法主动纠正,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八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将被申请人复议答复工作情况、负责人出席复议听证情况、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第十九条被申请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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