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大学关于“2011协同创新中心”人才培养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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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理工学院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厦门理工学院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2:厦门理工学院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协同创新中心的运行管理工作,提升学校与行业、产业、地方的融合,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发展规划》等三个文件(《2011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发展规划》、《2011协同创新中心政策支持意见》、《2011协同创新中心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教技[2014]2号)、“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实施福建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闽教科〔2012〕79号)以及《福建省高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闽财教〔2015〕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厦门理工学院综合改革行动计划(2016-202000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理工学院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为“中心”)建设的主要目标是按照“地方急需、省内一流”的要求,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和我校综合改革行动计划,发挥我校学科优势,积极联合科技创新力量,有效聚集创新要素,构建协同创新模式,建立一批中心,解决若干相关行业产业共性技术难题,与区域行业龙头企业联合开展技术难题攻关,与厦门及周边地区龙头企业形成良好互动关系。

第三条中心建设遵循“创新引领、全面开放、深度融合、特色发展”的基本原则,坚持“多元、开放、融合、持续”的运行机制,以协同创新引领我校科技创新能力的全面提升。

第四条中心实行公开遴选,坚持“扶优扶强”和“择优遴选”原则,突出特色,强化优势,目标考核,动态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组建中心须由厦门理工学院牵头,积极吸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境内外科研院所等多家单位的科技创新力量参与,体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分工协同、机制创新.第六条中心的研究方向必须符合厦门市、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规划,在省内影响力处于领先水平,参加的企业原则上应具有较强产业影响力的行业龙头企业。

第七条已开展了实质性的协同创新研究,各方任务明确,职责清晰,建立了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协同机制或形式,形成了良好的协同创新氛围。

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1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1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1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7.07•【字号】湘教发[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1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4〕42号)各高等学校:为深入实施湖南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加强湖南省“2011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湖南省“2011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2014年7月7日湖南省“2011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南省“2011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南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湘教发〔2012〕66号)和有关财经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2011计划”专项资金包括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其他财政资金、行业部门和企业投入资金以及高校自筹资金等。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开展协同创新体制机制改革,主要包括中心的创新人才培养、合作交流、日常运行等方面。

其他财政资金、行业部门和企业投入资金以及高校自筹资金等,根据其他各级政府、行业部门、企业、高校的相应规定和湖南省高等学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原则:科学规范、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

第四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协同创新中心牵头高校(以下简称牵头高校)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专项资金纳入本校年度预决算,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和监督约束的制度机制,保证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确保“2011计划”顺利实施。

理工大学“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简称“2011计划”)和《“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根据XX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理工大学“2011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为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主要目标是按照“地方急需、省内一流”的要求,围绕科学前沿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发挥我校多学科的优势,积极联合省内外创新力量,有效聚集创新要素,构建协同创新模式。

建立一批协同创新中心,培养一批拔尖人才,产出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为建设鲜明的优秀本科大学的目标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第三条建设协同创新中心遵循“创新引领、全面开放、深度融合、发展”的基本原则,坚持“多元、开放、融合、持续”的运行机制,以协同创新引领我校创新能力的全面提升。

第四条协同创新中心实行公开遴选,坚持“扶优扶强”和“择优汰劣”原则,突出,强化优势,目标考核,动态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根据“2011计划”重大需求的划分,协同创新中心分为面向科学前沿、面向文化传承创新、面向行业产业和面向区域发展四种类型。

协同创新中心以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提升为核心,充分利用我校的优势学科,以优秀科技人才为核心,汇聚社会多方资源,大力推进我校与省内外兄弟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地方的深度合作融合,探索建立适应不同需求,形式多样的协同创新模式。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XX理工大学协同创新中心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方向选择紧密围绕、XX或地方行业产业发展重大需求,协同创新模式选取合理。

2.已建立了实质性的协同创新体,各方任务明确,职责清晰,建立了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协同机制和形式,形成了良好的协同创新氛围。

3.从协同创新的实际出发,在组织管理、人员聘任、科研考核、人才培养、资源配置等方面开展了有效的机制体制改,方案具体,措施得当,进展顺利,成效明显。

2011计划与协同创新

2011计划与协同创新

一、“2011计划”背景和意义
2、是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现实需要
我国高等教育从1998年扩招开始,进入了高速发展 的快车道。我们用十多年时间,把中国的高等教育从 精英教育阶段快速推进到大众化教育阶段。 推动高等教育从规模扩张为特征的外延式发展向质量 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转变,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 量已经成为新的历史阶段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 紧迫的任务。
域创新发展的引领阵地和文化传承创新的主力阵营,支 撑国家创新发展。
一、“2011计划”背景和意义
3、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大行动
2012年7月6号召开的全国科技创新大会,是党中央、国务院
在十八大前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会上印发了《中共中
央 国务院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 见》。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核心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强化企 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并建立完善与之配套的政策环境和支撑 条件,关键是系统改革科技管理体制、科技资源配置的决策体 制、科技评价体系、科技系统的组织结构和科技人员评聘管理
的试验田、扩大开放的桥头堡”。
特别强调“要积极推动协同创新,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和政策项目引导, 鼓励高校同科研机构、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建立协同创新的战略联盟,促 进资源共享,联合开展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在关键领域取得实质性成果”; “以高水平的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的高等教育”。
一、“2011计划”背景和意义
革优先发展的实验区。 充分汇聚现有资源,积极吸纳社会多方面的支持和投入。
国家将给予“2011协同创新中心”相关政策倾斜和引导性、
奖励性资金支持。 建立“2011协同创新中心”全程绩效管理模式。
三、“2011协同创新中心”建设要求

华中师范大学协同创新平台人事管理办法(讨论稿)

华中师范大学协同创新平台人事管理办法(讨论稿)

华中师范大学协同创新平台人事管理办法(讨论稿)华中师范大学协同创新中心人事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和《华中师范大学“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精神,为建立有利于协同创新的人事管理制度和人才工作机制,做好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人员聘用、考核及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鼓励协同创新中心按照“人才特区”建设模式,创造性地开展人才聘用、考核及管理工作。

基本原则是:团队导向、主任负责;按需设岗、择优录用;合同聘用、协议管理;绩效导向、优劳优酬;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第三条在国家政策、学校人事管理制度的框架内,学校赋予协同创新中心充分的人事管理自主权,鼓励中心按照国际通行的人事管理制度探索建立符合学校和中心发展需要、开放灵活、充分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的用人制度。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四条岗位设置要以需求为导向、以任务为牵引,坚持按需设岗。

中心组织机构按照三级管理体系设置,即中心、创新平台和研究团队。

中心岗位设置包括中心主任、创新平台、研究团队负责人、研究团队成员、科研助理人员等。

(一)中心主任:每个中心设主任1名,中心主任在理事会指导下对平台内各项事务全面负责,按照一定的程序自主选聘平台主任、创新平台、研究团队负责人、研究团队成员、行政管理及科研助理人员等。

(二)PI(Principle Investigator):每个创新平台设平台主任1名,每个研究团队设负责人1名,实行PI制,中心应为每位PI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PI在本平台或团队范围内,拥有项目组织管理、岗位设定、人员聘用与考核、薪酬设定、资源管理、任务分工等方面相对的自主权。

(三)研究团队成员:每个研究团队可根据工作需要和研究任务设立一定数量的专职科研人员岗位(含博士后研究人员,由中心负责日常管理,招收名额挂靠相应流动站)。

专职科研岗位设置分为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具体设岗办法参照学校《专职科研队伍管理办法》执行。

南东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范本

南东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南东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63680南东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Management Measures of Nandong University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Center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南东大学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总则依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下简称“2011计划”)(教技〔2012〕6、7号)和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苏政办发〔2012〕190号)的总体要求,为做好协同创新中心的组织策划、组建培育及运行管理工作,提升南东大学创新能力,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南东大学协同创新中心是指依据“2011计划”、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精神以及我校具体实施方案,依托南东大学设立的跨单位、跨学科的综合创新体,涵盖校级、省级(即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国家级(即2011协同创新中心)三个层次和面向科学前沿、行业产业、区域发展、文化传承创新四种类型。

学校积极推进协同创新的体制机制改革,各协同创新中心可以本办法为指导原则,根据自身建设与运行特点,研究制定并经学校批准后实施中心具体的运行管理细则,确立有效实现协同创新的组织方式、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组织机构学校设立“2011计划”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以及专家咨询与评估委员会。

“2011计划”领导小组负责顶层设计、宏观布局、统筹协调、经费投入等重大事项决策。

“2011计划”工作小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规划设计、协调沟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2011计划”办公室挂靠在科研院和社科处,负责日常工作,其一般性事务交由科研院重大专项与协同创新办公室办理。

专家咨询与评估委员会由来自校内外相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国际知名专家组成,为协同创新中心重大政策、总体规划、申报认定、监督评估、绩效考核等提供咨询。

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江西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江西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江西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9.03•【字号】赣教高字〔2012〕81号•【施行日期】2012.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江西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赣教高字〔2012〕81号各有关高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加快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计划”)的组织实施,根据《江西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意见》(赣教文〔2012〕133号),决定开展江西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申报评审工作。

现将2012年度省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原则遵循“2011计划”的总体精神和要求,坚持“高起点、高水准、有特色”,重点支持符合“国家急需,世界一流”条件,具有解决国家和江西重大问题的协同创新能力,具备一定机制体制改革基础,前期培育成效明显的协同创新中心。

二、申报条件1、方向选择应符合科学前沿或国家、地方和行业产业等重点发展规划,协同创新模式选取合理。

2、已建立了实质性的协同创新体,各方任务明确,职责清晰,建立了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协同机制和形式,形成了良好的协同创新氛围。

3、协同创新中心具有较强的资源汇聚能力,有效地整合了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等各类创新要素,聚集了一批优秀团队,具备解决重大需求的能力和水平,相关各方面的支持落实到位。

4、从协同创新的实际出发,在组织管理、人员聘任、科研考核、人才培养、资源配置等方面开展了机制体制改革创新,并取得初步成效。

5、牵头高校在协同创新方向依托的主体学科原则上应为省部级重点学科或建有省部级科研平台,具备组织开展协同创新的能力和实力。

《2011协同创新中心实施方案(试行)》

《2011协同创新中心实施方案(试行)》

二、总体目标与重点任务2.1近中期发展目标2.2整体发展思路2.3重点建设任务三、申报基础与培育组建情况3.1牵头和主要参与单位的已有基础与影响力注:在人才、学科、科研等方面的基础和代表性工作3.2协同创新体的基本形式、主要构成与任务分工3.3已开展的体制机制改革和主要措施3.4人才队伍建设情况3.5创新要素的汇聚情况注:包括国家级或教育部重点平台、基地整合,现有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后勤保障等基础条件3.6已获得的相关支持情况3.7前期培育取得的其他主要成效四、下阶段计划开展的重点工作4.1新的机制体制改革计划与措施4.2拟开展的主要研究计划与重点任务安排4.3人才队伍建设和学生培养计划4.4新的资源汇聚计划与措施4.5实施周期与年度计划安排五、中心组织管理保障与政策支持5.1组织机构与职责5.2管理运行方式5.3骨干人员介绍六、政策支持与保障6.1已建立和落实的相关配套政策与措施注:包括部门、行业、地方、高校等已给予针对性的政策支持以及已有的各类国家级基地和教育部平台等6.2希望国家给予的政策支持七、经费需求与筹措方案7.1总体经费需求与测算依据7.2经费筹措及落实情况注:部门、行业、地方、企业、985工程、211工程以及高校自筹和其他方面的投入等表1:7.3专项经费总体使用计划注:须扣除筹措经费中可解决的部分后,详细说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总需求和使用计划、年度需求和使用计划以及协同创新体间的分配计划等。

八、预期成效8.1科技产出8.2人才培养8.3学科发展8.4社会贡献8.5可持续发展能力九、其他需说明的问题十、高校、地方或行业组织的自评意见十一、主管部门意见十二、国家、地方等有关部门意见十三、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注:主要包括协同创新体组建与分工协议、联合牵头单位协议、已开展机制体制改革的文件、相关行业/地方/企业/国际/其他社会支持的证明、在研相关各类科研任务清单、现有人员名单、培育组建阶段的代表性成果与实施成效证明以及其他材料等。

福建江夏学院校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

福建江夏学院校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

福建江夏学院校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培育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提升学校协同创新能力,规范校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关于实施福建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闽教科〔2012〕7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指导思想:以优势特色学科和创新团队为基础,以“高起点、高水准、有特色”为标准,整合人才、学科、科研资源,积极推进校际、校企、校所、校地深度合作,促进学校加快科研机制体制改革,转变科技创新方式,集聚和培养一批创新人才,产出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并为申报省级、国家级中心奠定基础。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1 —第三条中心分为4种类型,包括:以自然科学为主体,面向科学前沿;以哲学社会科学为主体,面向文化传承创新;以工程技术学科为主体,面向行业产业;以地方政府为主导,以切实服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为重点,面向区域发展。

第四条申请设立中心需具备基本条件1.以学校为实施主体,联合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协同组建。

参与协同的校外单位原则上不少于5家。

2.对接“地方急需、省内一流”的科研方向,有较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平台,有合作组建、结构合理、相对稳定、机制灵活的创新团队,在人才、学科、科研建设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并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

3.具备解决前沿问题、重大问题的科研水平、综合能力和学科优势,能够产生预期的标志性成果,在省内外有一定竞争力。

4.通过对外合作,在有效聚集创新要素和资源,构建协同创新的新模式,形成协同创新的新优势方面有明显成效,尤其在创新平台、创新机制建设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 2 —第五条学校每年组织1次中心评审,根据一定数量和规模,择优遴选不同类型的中心。

申请者应如实填写《福建江夏学院校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实施方案》,于每年6月份报送科研处。

协同创新中心人事管理办法

协同创新中心人事管理办法

协同创新中心人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实施***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XX〔XX〕XX号)文件精神,参照******学院人事管理办法,结合农业电子商务***省协同创新中心(培育)(以下简称“中心”)发展的实际情况,并考虑中心长远建设和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人事管理遵循“任务牵引、目标管理、岗位设置、团队考核”原则,在人事聘任、人才评价、绩效考核等方面采取团队负责人制、待遇协议制、合同聘用(任)制,实现用人多元化、考核团队化、政策特区化。

中心进行相对独立的自主管理,在学校人事制度框架下实行分类聘任、分级考核。

第三条中心在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的领导和指导下进行管理运行,并向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机构与岗位设置第四条中心设置理事会、学术委员会、综合管理办公室、研究所、电子商务平台运行管理办公室等机构。

每个机构设置相应的岗位,每个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创新任务、应聘条件等要求。

中心岗位设置可根据研发任务的变化,经理事会审议实行动态调整。

研究所和项目组为科研任务承担的组织机构。

田野富农网运行管理承担农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运营管理、农产品网上交易和农村信息网上发布等任务。

第五条中心联合各协同单位成立理事会,理事长由依托单位法人代表担任,每届任期四年。

理事会为中心最高决策机构。

理事会按照***省“2011计划”的要求,推进中心体制机制改革,为中心提供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撑,给予政策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优先倾斜。

负责审查批准中心的研究发展方向、重点研究领域、中长期建设目标和整体预算投入、人事任免等问题,协调中心运行和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定期对中心的运营情况和绩效结果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理事会下设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成员根据农业电子商务学科建设、学术研究、发展方向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组成,每届任期四年。

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委员7至9名。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组织第二批“四川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组织第二批“四川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组织第二批“四川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4.04•【字号】川教函[2014]180号•【施行日期】2014.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组织第二批“四川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4〕180号)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实施意见》(川教〔2013〕108号),推进四川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四川2011计划”)的组织实施,经研究,现将第二批“四川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申报要求(一)拟推荐和申报的中心须符合“实质性培育组建和运行为前提,重大协同创新任务为牵引,机制体制改革操作和明显成效为保障”基本条件。

申报材料须附校级协同创新中心组建及运行有关文件。

(二)评审认定遵循“2011计划”的总体精神和要求,坚持“高起点、高水准、有特色”,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及我省和区域急需、水平一流、制度先进、贡献突出”要求,具有解决重大问题的协同创新能力,具备良好机制体制改革基础和取得明显培育成效的协同创新中心。

(三)本年度申报工作采用限额推荐的方式。

原则上“985高校”、“211高校”申报数量控制在平均每校不超过2项,其他高校申报数量限额1项。

二、重点支持的领域重点支持围绕四川高端现代产业、七大优势产业、6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节能环保)、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以及重点区域发展等重点工作任务组建的协同创新中心。

第二批重点支持建设的领域:新一代信息技术、交通装备(高铁、航空、汽车)、新能源及装备、战略性矿产资源、国土资源及城镇化、地质灾害防控、新材料开发、化工新技术及装备、生物技术、重大疾病、粮食安全、金融安全、边疆安全、中医药产业化、健康产业及养老、生态保护与畜牧业等。

大学“协同创新中心”人才培养管理办法

大学“协同创新中心”人才培养管理办法

“协同创新中心”人才培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个,促进各类“XXXX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与人才培养紧密结合,着力培养创新人才,根据《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XX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生(一)中心招生计划单列,每年的具体招生计划数由各中心结合自身需求提出,经学校批准后,由研究生院按规定落实。

(二)中心招生的学科专业应当在我校现有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范围内,各中心可以根据《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XXXX〕10号)及《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XXXX〕1号)自主设置二级学科。

(三)中心的招生,以选拔本校优秀本科生攻读硕士学位(推免生和本硕连读)、优秀硕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硕博连读)为主,也可以通过国家统一招生考试选拔。

第三条导师(一)招生导师应当符合学校规定的年度资格审核条件,由各中心根据实际需求推荐。

(二)参加博士研究生招生导师的年度资格审核程序为:本人自愿申请、中心审查推荐、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研究生院审定。

(三)参加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年度招生资格审核程序为:本人自愿申请、中心自行审定、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条培养(一)中心作为独立的研究生培养单位,自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报研究生院备案(涉及本科阶段培养的,应当会商教务处)后执行。

(二)学校各院系(所)研究生课程向中心的研究生开放,由研究生院负责协调落实。

(三)学校鼓励和支持中心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根据各中心功能定位和学科特点,有以下三种模式供参考:1.面向科学前沿和文化传承创新的中心,以“本-硕-博”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为主,从本科生中选拔拔尖学生,以“推免”和“提前攻读博士”的方式进入中心本硕博连读。

2.面向省主导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的中心,以培养卓越工程师为重点,从本科生卓越人才培养教育计划卓越工程师实验班选拔优秀学生,以“推免”的方式进入中心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或者工学硕士学位。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批准认定第一批四川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批准认定第一批四川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批准认定第一批四川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9.29•【字号】川教函[2013]664号•【施行日期】2013.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批准认定第一批四川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通知(川教函〔2013〕664号)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实施意见》(川教〔2013〕108 号)的精神,各高等学校积极推进实施,按照“国家和我省区域急需、水平一流、制度先进、贡献重大”的总体要求,培育组建了若干个“2011协同创新中心”。

在学校申报,教育厅、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科技厅联合组织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将四川大学“先进磷化工技术与装备协同创新中心”等12所高校牵头的13个协同创新中心认定为第一批“四川2011协同创新中心”(名单见附件)。

各高校要以“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为契机,围绕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断加大与省内外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及高校等单位的协同力度,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突出实质性贡献,全面提升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创新能力,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第一批“四川2011协同创新中心”名单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2013年9月29日附件第一批“四川2011协同创新中心”名单先进磷化工技术与装备协同创新中心(四川大学等)智能空管系统协同创新中心(四川大学等)太赫兹科学协同创新中心(电子科技大学等)制造业产业链云服务平台技术协同创新中心(西南交通大学等)金融安全协同创新中心(西南财经大学等)地质灾害防控协同创新中心(成都理工大学等)西南道地药材协同创新中心(成都中医药大学等)青藏高原生态畜牧业协同创新中心(西南民族大学等)川猪产业升级与猪肉安全协同创新中心(四川农业大学等)页岩气勘探开发协同创新中心(西南石油大学等)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协同创新中心(四川师范大学等)四川汽车关键零部件协同创新中心(西华大学等)四川养老与老年健康协同创新中心(成都医学院等)。

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

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

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协同创新中心规章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创新协同中心将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人员流动不调动”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现代大学人事制度,建立符合法律法规规范的聘用制度,保障聘用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聘用关系,围绕中心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需要,对中心所需的科研人员、实验人员、管理人员进行聘用第二章聘用管理第二条聘用原则中心按照科学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根据中心的目标、要求,面向全球公开招聘学术带头人,并由中心管委会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价后进行聘用中心实行PI负责制,由PI负责组建创新研究团队,并提交团队组建申请书,申请书应明确团队工作目标及所需设立的岗位,由学术委员会审核后报中心主任批准第三条聘用人员类型中心将围绕“国家急需、世界一流”的目标,基于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的需要,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聘用科研人员、实验人员、管理人员,其中科研人员包括资深研究员/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助理研究员/副教授、博士后第四条聘用主体中心根据聘用对象的不同,采取学校聘用与劳务派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人员聘用其中,资深研究员/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助理研究员/副教授、博士后的聘用主体一般为学校,实验人员、助理人员及管理人员等辅助人员的聘用主体一般为劳务派遣公司第五条聘用编制类型中心的聘用编制类型主要包括两种: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第六条聘用形式中心根据各岗位不同的工作职责及任务,按照“人员流动不调动”的原则,实行专职聘用与兼职聘用相结合的聘用形式1.凡进入中心时依然保留与原工作单位人事关系的人员,可采用下列聘用方式:1专职聘用由中心与受聘者及其人事关系所属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借用协议编制类型包括:人事代理、劳务派遣兼职聘用中心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与受聘者及其人事关系所属单位签订兼职协议,受聘者在完成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之外,兼职完成与中心签订的兼职协议中的工作目标编制类型为:人事代理2.在进入中心前无工作单位或与原工作单位已解除或终止人事关系的人员,可采用下列聘用方式:专职聘用由中心与受聘者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编制类型包括: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第三章薪酬管理第七条中心对受聘人员执行协议工资制,采用年薪形式,由中心财务统一支付中心对其人员的薪酬具有调控自主权,根据对人员的考核评价结果,确定薪酬的调整比例第八条薪酬类型1.凡进入中心时依然保留与原工作单位人事关系的人员,可采用下列薪酬类型:专职人员:薪酬由中心与受聘者所属单位定期转账结算兼职人员:中心以酬金方式,转账至受聘者所属单位2.在进入中心工作前无工作单位或与原工作已解除或终止人事关系的人员,其薪酬采取年薪制,由中心财务统一支付第九条薪酬标准中心根据聘用人员类型和聘用形式,确定受聘者的薪酬额度1.中心主任聘用对象: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其学术水平与世界一流大学的教授相当,具有该领域的国际影响力,能够引领中心实现“世界一流”的目标聘用形式:专职聘用主体:学校编制类型:合同编制22.资深研究员/教授聘用对象: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岁,其学术水平与国外著名高校的教授相当,具有一定的国际影响,有担当该领域学术带头人的能力聘用形式:专职或兼职聘用主体:学校编制类型:合同编制 3.研究员/副教授聘用对象:已取得博士学位,其学术水平与国外知名高校的副教授或取得正式教职的学者相当,学术思想活跃,对本学科的发展和科学研究具有前瞻性、创新性的思想,有成为该领域学术带头人的发展潜力聘用形式:专职或兼职聘用主体:学校编制类型:事业编制或合同编制 4.助理研究员/副教授聘用对象:具有广阔的学术视野和创新思维,具有突出的学术活力、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有志于在一线潜心从事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聘用形式:专职或兼职聘用主体:学校编制类型:事业编制或人事代理 5.博士后聘用形式:专职聘用主体:学校编制类型:人事代理第四章专业技术职务第十条中心将根据自身的建设、发展规模,确定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比例,合理调整人员结构,共同服务于中心的发展3第十一条中心设置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等科研岗位,以及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等实验技术岗位,由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实验技能水平评估,提出聘任意见后,由中心主任组建聘任领导小组进行聘任第五章国内访问学者计划第十二条国内访问学者计划目标提升中心的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学术交流,实现人才的动态流动,打造国际一流的学术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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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关于“2011协同创新中心”人才培养管
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促进各类“2011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与人才培养紧密结合,着力培养创新人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生
(一)中心招生计划单列,每年的具体招生计划数由各中心结合自身需求提出,经学校批准后,由研究生院按规定落实。

(二)中心招生的学科专业应当在我校现有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范围内,各中心可以根据《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及《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自主设置二级学科。

(三)中心的招生,以选拔本校优秀本科生攻读硕士学位(推免生和本硕连读)、优秀硕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硕博连读)为主,也可以通过国家统一招生考试选拔。

第三条导师
(一)招生导师应当符合学校规定的年度资格审核条件,由各中心根据实际需求推荐。

(二)参加博士研究生招生导师的年度资格审核程序为:本
1
人自愿申请、中心审查推荐、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研究生院审定。

(三)参加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年度招生资格审核程序为:本人自愿申请、中心自行审定、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条培养
(一)中心作为独立的研究生培养单位,自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报研究生院备案(涉及本科阶段培养的,应当会商教务处)后执行。

(二)学校各院系(所)研究生课程向中心的研究生开放,由研究生院负责协调落实。

(三)学校鼓励和支持中心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根据各中心功能定位和学科特点,有以下三种模式供参考:
1.面向科学前沿和文化传承创新的中心,以“本-硕-博”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为主,从本科生中选拔拔尖学生,以“推免”和“提前攻读博士”的方式进入中心本硕博连读。

2.面向省主导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的中心,以培养卓越工程师为重点,从本科生卓越人才培养教育计划卓越工程师实验班选拔优秀学生,以“推免”的方式进入中心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或者工学硕士学位。

3.面向****区域发展的中心,以培养社会科学类学术学位研究生为主,中心的研究生优先推荐参加学校与地方政府的联合培养。

第五条奖励与资助
(一)中心学生进入硕士阶段的,享受硕士研究生一等奖学金;进入博士阶段的,享受博士研究生助研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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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心学生符合学校其它奖助学金条件的,可以申请。

(三)中心学生可以参加各类评优,评优指标单列。

第六条考评与分流
(一)学生进入中心一学年后,进行中期考评,考评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种,考评办法由各中心制定,报研究生院备案(涉及本科阶段培养的,应当会商教务处)后执行。

(二)以“本硕连读”方式选拔的硕士研究生,中期考评不合格的,按原本科专业毕业并授予相应学位;以“硕博连读”方式选拔的博士研究生,中期考评不合格的,按原硕士专业毕业并授予相应学位;通过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和“推免”选拔的硕士研究生,中期考评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转入相应专业学位继续就读,没有接收单位的,予以退学;通过统一招生考试选拔的博士研究生,中期考评不合格的,予以退学。

(三)中期考评不合格的,停发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或博士研究生助研奖学金。

第七条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人才培养工作,人才培养工作考核与工作量计算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本办法由学校2011协同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研究生院和教务处共同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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