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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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为进一步督促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及时发现和纠正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不断增强集团全面从严治党建设干部队伍凝聚力和向心力,根据《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国有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以及《2018年度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考核办法》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廉政谈话的原则廉政谈话应坚持抓早抓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领导分工,实行归口、逐级负责。

第二条廉政谈话的类型廉政谈话分为履责谈话、任职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日常谈话。

第三条廉政谈话的实施(一)履责谈话主谈人及谈话对象:集团党委书记负责对领导班子成员、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办公室负责记录;集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对分管部(室)和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监察监事审计室负责记录。

谈话的首要内容:按照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有关要求,对抓好职责范围内全面从严治党事情进行履责报告,以及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谈话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和要求适时进行,要求谈话比例应达到100%。

谈话方式: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

(二)任职谈话主谈人及谈话工具:集团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或集团干部人事分管领导对新提任(交换或转任)的中层(科级)干部以及集团管理的其他干部进行谈话,集团人力资本部负责记录。

谈话的首要内容:说明构造意图;肯定干部的成绩和优点,指出不足;并对其宣扬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政策规定,提出自觉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严于律已,廉洁从政,在勤政廉政方面作出表率的详细要求;联合分歧岗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事情的详细责任,出格是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等方面的要求;按照《中国章程》规定,指出干部必须遵守的有关构造纪律,出格是领导干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原则,主动承受监视等方面的要求;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诫勉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严明纪律,严格管理,监督关口前移,保障司法公正,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诫勉谈话是对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的干部员工采用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告诫教育。

第三条任前廉政谈话是对新聘任的部门负责人,和新招入的员工(含大学生编制人员)在任职前,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介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明确党风廉政责任制有关要求,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第四条诫免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坚持从严治司、实事求是、教育爱护、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诫免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一)对部门正职干部谈话一般由纪检组长和主管公司领导主持,党组书记亲自谈话;(二)对部门非正职干部的其他人员谈话一般由监察室主任主持,纪检组长或分管公司领导进行谈话,被谈话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参加谈话。

第六条适用诫勉谈话的主要事由包括:(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二)群众举报,并经查实和核实,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轻微的问题达不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当有过错行为的;(四)对待当事人态度恶劣,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工作态度消极,不遵守本院规章制度的;(六)工作效率不高、办案拖拉,承办案件无正当理由超审限的;(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八)个人或所负责的部门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九)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七条诫勉谈话的谈话内容:(一)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问题。

(二)谈话对象就指出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三)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四)谈话对象对诫勉的问题及组织的期望表明自己的态度。

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引言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与管理,预防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推动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工作的深入,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集团公司项目廉政建设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谈话(诫勉)制度适用范围第二条由信访、上级批转、群众反映以及其它渠道所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在项目廉政建设方面存在问题,情节轻微、尚不够纪律处分的。

第三条对犯有错误的同志,经帮助教育仍无改进,需进一步批评教育,促其改正的。

第四条发现党员,领导干部有违纪苗头,需要批评提醒诫勉的。

第五条组织部门或上级领导认为有诫勉谈话必要的。

第三章谈话(诫勉)的对象第六条现职助理主管、主管、中层领导干部;第七条在职党员和一般管理人员。

第四章谈话(诫勉)的程序第八条对公司中层领导干部谈话,由监察室提出意见,经分管纪委的公司领导同意后进行。

第九条对党员和一般管理人员谈话,由党各支部决定并组织实施,事后将结果报纪委备案。

第五章谈话(诫勉)工作的实施第十条对各部门正职或者负责人的谈话,一般由主管监察的公司领导主谈,监察室负责人参加,必要时也可由其业务主管领导主谈或参与。

第十一条对各部门副职的领导干部谈话,由监察室负责人主谈,相关部门的支部书记参加。

第十二条对一般管理人员的谈话,由所在部门支部书记或部门正职负责人主谈;第十三条对在职党员的谈话,由所在支部的党支部书记主谈。

第六章谈话(诫勉)应注意的事项第十四条进行诫勉谈话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作好记录。

第十五条诫勉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约定谈话时间及地点。

第十六条允许被谈话人对告诫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和陈述,并对其保密。

第十七条对由举报引起的诫勉谈话,谈话人不得向被谈话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不得将举报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交给被谈话人。

第十八条被谈话人接到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干部廉政诫勉谈话制度

干部廉政诫勉谈话制度

干部廉政诫勉谈话制度为了贯彻落实干部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挥通过诫勉谈话在保护、监督、教育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我院干部队伍的拒腐防变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通过诫勉谈话,强化组织监督,完善约束机制,增强党员、干部廉政勤政意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明辨是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通过事前警戒,避免和减少党员、干部犯错误,防患于未然,激励和鞭策党员、干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党员干部队伍。

第二条干部廉政诫免谈话的对象为:1、医院领导班子成员;2、医院中层干部。

第三条廉政诫勉谈话要有针对性,突出党性、党风、党纪的贯彻落实,尤其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具体内容为:1、提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现的苗头性问题,主要是:群众反映突出,虽构不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群众举报属实,但属于自查自纠范围内的问题;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本人做出说明的其他问题。

2、对于有违纪或有不廉洁倾向但没有作为初核案件的人进行诫勉谈话,要加强严以律已的教育,时刻提高警惕,端正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切不可因一念之差而造成终生之恨。

对于初核了结未立案的人进行诫勉谈话,观点要明确,敦促反思,及时纠正和防范错误的发生,以崭新的面貌投入到工作当中。

3、对于科室出现问题的诫勉谈话,要突出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各类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第四条谈话者要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明确告诉谈话对象。

要严格掌握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注重谈话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不准挟嫌报复,不准假公济私,不准提不正当要求。

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信访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举报信访件或者谈话对象不宜阅看的其他材料给谈话对象阅看。

注意保密,不得泄露谈话内容。

第五条被谈话者要实事求是地向组织汇报本单位或本人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以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严格遵守党纪政纪,自觉接受组织的教育和监督,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并按谈话要求提供有关书面材料。

诫勉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诫勉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的出现,已经成为了中国反腐败斗争中的不可或缺的一环。

那么,诫勉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到底是什么呢?二者相互有何关联呢?这篇文章将从概念和实施两方面对此进行讲解。

概念上来说,诫勉谈话指的是纪检监察机构针对党员干部某些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界定其行为性质并告诫其不当行为的一种处理措施,属于谈话函询范畴。

这种处理措施主要是用于对违纪干部进行警示,强化法纪观念,防止其再上岗时将不好的行为带入工作中。

与之相关的是任前廉政谈话,也称为“廉政谈话”,是任命干部之前对其个人和家庭情况进行问询,并对其履行职责、防止腐败等方面做出交待、告诫和承诺的制度。

实施上来说,诫勉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一般都是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实施。

具体来看,在实施诫勉谈话时,纪检监察机构一般会收集党员干部的违纪证据,并将其进行解释说明和指出具体问题。

之后,对于不同的问题,纪检监察机构相应地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例如口头警告、书面谈话、通报批评等。

当然,廉政谈话的实施也非常重要。

在实施过程中,纪检监察机构会就干部的政治意识、思想作风、能力水平、家庭状况、经济状况、社会关系等方面进行询问,了解其个人情况,同时对其在担任相关岗位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警和提醒。

在交流中,纪检监察机构也会向干部提出具体的要求和承诺以确保其在领导、管理和服务方面履行承诺,以防止腐败事件的发生。

接下来让我们来看看诫勉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存在的实际意义。

首先,它可以有效地预警和预防腐败的发生。

通过纪检监察机构的调查和询问,可以帮助干部及时发现自身问题,加强自身纪律意识和廉洁意识,防止腐败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为整个社会提供更好的治理服务。

其次,任前廉政谈话与诫勉谈话可以提升干部的管理和服务能力。

通过对干部的询问和解释,纪检监察机构可以让干部更好地了解自身的职责,明确自己应该做些什么,以发挥自己的优势和价值。

同时,通过与干部进行深入沟通,可以更有效地发现干部的问题,及时了解干部的思想和工作状态,并引导其改进。

公司廉洁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含干部廉洁从业承诺书)

公司廉洁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含干部廉洁从业承诺书)

廉洁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党员、干部的廉洁从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党员,促进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及所属企业董事会和经营班子任命、聘用的中层干部和**党委管理的党员。

第三条公司廉洁谈话的基本原则是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从严要求,抓早抓小抓苗头,刚柔相济,及时施治。

第三条公司廉洁谈话分为预防性谈话、任前谈话、提醒谈话及诫勉谈话。

第四条公司预防性谈话、提醒谈话的实施主体为各级党组织和相关单位;任前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主
体为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室)和各级党组织。

第五条公司廉洁谈话的一般程序是实施主体部门提出谈话安排,与主谈人沟通确定后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实施,任前谈话和诫勉谈话填写《**廉洁谈话记录表》(附件1),函询填写《函询情况反馈表》。

各级党组织填报《开展廉洁谈话工。

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干部诫勉谈话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密切党群之间和干群之间的关系,把干部中出现的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和减少干部犯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诫勉谈话是公司党委针对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问题,但尚未构成不胜任而需进行处理的干部,对其进行及时谈话,提出诫勉要求。

第三条建立诫勉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教育和保护干部。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子公司副科级及以上干部。

本制度不适用正被纪检监察部门初核、立案调查、审查处理的人员。

第五条干部诫勉谈话教育在集团党委领导下,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工作分工,采取从上至下、逐级负责的方法,即集团公司领导成员由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负责;子公司中层正职及以上、集团部室中层及以下干部由集团党委或行政分管领导负责;子公司中层副职及以下干部由子公司党委负责。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实行诫勉谈话:(一)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二)执行上级决议消极,有抵触,或贯彻不力的;(三)谎报成绩、隐瞒问题,欺骗领导和群众的;(四)工作不负责任,效率低下,作风漂浮,敷衍塞责,出现较大失误的;(五)违反组织人事纪律,任用干部不按程序办理,未经集团审批擅自提拔干部的,或违反回避制度任用亲属,搞裙带关系的;(六)争权夺利,闹不团结,搞内耗,造成本单位工作被动的;(七)个人独断专横,办事违背组织原则,群众意见较大的;(八)生活作风不检点,有违背社会公德行为的;(九)对待不同意见者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十)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或有短期行为,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十一)业绩一般,年度考核综合成绩76-79分之间,民意测评不称职票占33%以上,或在民主评议干部时,群众意见较多的;(十二)违反保密制度,随意传播、泄露组织尚未公开事宜的;(十三)有其他错误行为的,但由于错误轻微或认错态度较好不追究纪律责任的第七条诫勉谈话的时间,由负责谈话教育的领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诫勉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反腐倡廉的不断加强,各级政府开始积极推进诫勉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的落实。

这两种谈话制度旨在矫正干部不端行为、净化政治生态,增强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热爱群众的思想,同时有利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诫勉谈话诫勉谈话是指上级领导针对下属干部的不恰当行为或不良作风,展开的一种谈话方式。

诫勉谈话旨在通过教育形式直接纠正干部的错误行为,开展自我批评和整改,提高干部的纪律观念和管理能力。

诫勉谈话不仅适用于领导对下属的谈话,也适用于同级领导之间的提醒和警示。

主持诫勉谈话的领导要突出问题,指明问题的严重性和后果,帮助被诫勉人员深刻认识错误,及时整改和纠正。

任前廉政谈话任前廉政谈话是指对新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进行的一种规范化谈话。

主要是针对具备晋升条件的干部,强调新任职领导干部的廉政要求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

任前廉政谈话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 从政治高度重视干部廉政这个方面主要是为了强调政治责任,强化干部廉洁意识和党性观念。

领导干部要始终把维护廉洁思想作为重要责任,在任何时候都不断加强道德修养,做到纯洁无私,践行党的十九大宣示的那么多面方向。

2.对于可以接受的礼品礼金和超标接待要明确规定这方面主要是为了严格控制各级政府机关有关人员的礼品和超标接待。

领导干部应该明确了解相关规定,确保依法依规接收和使用各类礼品,严格遵守规定,防止超标接待。

3.要建立廉政建设的长效机制针对这方面的内容主要是具体要求做好廉政工作,从制度上推进廉政建设。

领导干部应做好以下工作:•健全廉政责任制,明确廉洁责任;•建立健全廉政监督和检查制度,从制度上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并完善充满监督和保障的廉政文化,增强队伍建设力量。

总结诫勉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虽然是针对不同情况的两种谈话方式,但是都是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净化政治生态,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干部应该始终保持警醒,自觉接受教育,从制度上加强自身建设,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及诫勉谈话实施细则

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及诫勉谈话实施细则

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公司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是对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第三条领导干部存在问题,虽不构成违规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应当对其进行警示约谈或函询;虽构成轻微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条开展领导干部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旨在为强化组织监督,完善约束机制,增强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意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明辩是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通过警诫,激励和鞭策干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的企业干部队伍。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中的领导干部是指公司班子成员。

第六条对领导干部进行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要坚持实事求是,劝诫以理,警示明确,批评到位,并坚持以下原则:(一)教育原则。

通过对领导干部的批评、教育,促使其深刻认识并切实改正工作中的失误和错误。

(二)约束原则。

启发领导干部增强自我约束能力,防止轻微违纪行为进一步发展。

(三)导向原则。

从被诫勉的事实中警示、教育和帮助领导干部明确前进的方向,从而少犯或不犯错误。

第二章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对象第七条警示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对象必须自觉配合组织,主动接受教育和监督,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工作能力。

党风廉政诫勉谈话制度

党风廉政诫勉谈话制度

党风廉政诫勉谈话制度党风廉政诫勉谈话制度为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组织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促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按照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党风廉政谈话制度。

一、谈话对象及重点谈话实行分级负责制,公司副总以上干部由公司纪委书记进行谈话。

纪委负责同志谈话对象是副科级和科级领导干部。

谈话的重点是区队、部室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谈话每年至少一次。

二、谈话的主要内容谈话的主要内容,一是班子,单位(部门)及个人廉洁自律、勤政廉政建设的情况;二是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三是单位(部门)党员、群众思想动态反映情况,特别是对反腐倡廉方面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及疑点问题;四是知道和听到的公司范围内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党纪国法规定的人和事;五是纪委已掌握的在遵章守纪方面存在的不足,不需要立案查处但需及时纠正的问题以及就如何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做到廉洁勤政提出具体要求等。

三、谈话的方式、方法1、谈话由纪委负责同志组织实施,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必要时可请公司党政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谈话前要拟定谈话提纲,克服随意性;谈话中要对照条规、准则,增强权威性。

2、建立谈话记录簿,做好谈话记录。

把谈话同对党员干部的民主测评和监督考核紧密结合起来,作为党员、干部奖励、晋职的依据之一。

3、谈话前,纪委要提前通知被谈话人。

做好准备,使之谈话真正起到作用,严防谈话制度形式化。

特别是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要提前向其党政主要负责人送达“谈话通知书”,接到“谈话通知书”的单位或个人,要针对通知书的要求,做好谈话准备工作。

以及对存在所存在的问题做出认真负责的说明,提出整改意见和。

关于建立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的决定.doc

关于建立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的决定.doc

关于建立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的决定关于建立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的决定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前移监督关口,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风廉政建设的新途径,现就建立和实施我校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作出如下决定:一、目的意义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是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从政治上关心爱护干部的一种思想教育方法。

其目的是帮助各级领导干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经受住执政、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的三大考验,做一名合格的人民公仆。

二、廉政谈话1、谈话对象:新提拔聘任的,或干部交流聘任新岗的副科级以上干部。

2、谈话内容:(1)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主要内容是党纪政纪条规。

要求新任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带头模范遵纪守法,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严格按照《廉政准则》规范自己的行为,管好自己,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言行一致,自觉地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不仅要对本部门分管的各项业务工作负责,还要认真落实省、市和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2)发放“领导干部廉政手册”。

(3)转达干部、群众的希望和意见。

三、诫勉谈话1、谈话对象:有轻微违纪行为,尚不够立案查处的,或群众有较多反映,但尚未发现有明显违纪行为的付科级以上干部。

2、谈话内容:(1)根据群众的反映,或已经存在的违纪行为,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要求,提醒其正视自己的问题,限期予以改正,以防微杜渐。

(2)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就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作出口头或书面说明,使其警觉,以期提高认识,加强自律。

四、组织实施1、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层党政正职的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由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或分管校领导组织进行;中层副职由组织部长、纪检监察室主任或该部门正职组织进行。

遇有特殊情况可委托有关领导谈话。

2、廉政谈话在干部聘任一个月内进行,诫勉谈话则视需要进行。

具体谈话时间、地点及内容应提前通知被谈话人。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干部廉洁谈话制度模版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干部廉洁谈话制度模版

集团公司干部廉洁谈话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快建立健全具有**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打造“廉洁宝桥”,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廉洁谈话遵循的原则廉洁谈话坚持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注重实效的原则,从关心爱护,严格要求党员、干部的角度出发,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关口前移、主动监督,了解和掌握党员、干部廉政建设情况,对应予注意或需要纠正的问题,及时给予提醒、督促和帮助。

第三条主谈部门、主谈人及谈话对象(一)廉洁谈话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子分公司党委(纪委,各党(总)支部和机关部室作为主谈部门按管理权限分层次负责实施。

(二三副总级管理人员由集团公司纪委书记作为主谈人进行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教育谈话;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包含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由集团公司纪委书记或副书记作为主谈人进行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教育谈话;子分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由所在单位的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作为主谈人进行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教育谈话;一般管理人员由该单位党(总)支部书记或机关部室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主谈人进行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教育谈话。

490第四条谈话形式谈话包括任前谈话、任中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

任前谈话是对新提拔任用和调配任用的干部所进行的岗前教育性谈话;任中谈话是对现任干部任职期间内所进行的经常性谈话;提醒谈话是对现任干部任职期间内,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或一般性不廉洁问题的谈话;诫勉谈话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干部所进行的劝诫性的谈话。

第五条任前谈话(一)任前谈话重点围绕如何贯彻民主集中制,团结务实;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遵守党规党纪;如何自觉接受监督;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等有关内容的谈话。

同时听取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5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5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1、为提高干部素质,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对领导干部实行党风廉政教育或对领导干部进行规劝批评,避免和减少干部犯错误,促进干部健康成长,密切上下级之间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3、谈话的职责范围(1)领导干部按所管辖的范围,对所属单位、部门处级干部进行谈话。

(2)党政正职负责同级副职谈话。

4、遇到下述情况应及时进行谈话(1)领导干部工作变动、职务升降和离(退)休时要进行谈话,向干部传达组织决定,提出要求和希望。

(2)领导干部受到奖励或处分时要进行谈话,引导他们正确对待荣誉,戒骄戒躁,继续努力;对受处分的干部要帮助其总结经验教训,放下包袱,轻装前进。

(3)领导干部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困难和挫折时要进行谈话,了解干部的实际难处和心理状态,并鼓励其振作精神,正确对待和战胜困难,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4)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问题或有群众反映时要进行谈话,被谈话人要认真接受教育、监督,如实向组织汇报情况和问题,核实情况,把问题搞准,常敲警钟。

(5)领导干部之间产生意见分歧和矛盾要进行谈话,分清是非,交换意见,做好化解矛盾工作。

(6)对领导干部考核后,要进行谈话,反馈群众提出的主要意见和问题,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希望。

(7)对新提拨任职的领导干部要进行党风廉政教育谈话,在党委组织部门谈话的同时,由党委领导同志进行谈话。

5、具体措施(1)正职与同级副职谈话,要有针对性,不同的对象要采取不同的方法,要有原则性,不回避矛盾,敢于进行当面批评,讲究工作方法,以诚相待。

(2)副职领导在相互谈心或与下级干部谈话中,如果涉及到其他领导的问题,要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在谈话中任何人不得犯自由主义。

(3)党委组织部门要做好同领导干部谈话的协调工作,要及时向有关领导介绍谈话对象的情况,了解掌握谈话的实际效果。

对班组长以上干部实行党风廉政三项谈话制度的规定

对班组长以上干部实行党风廉政三项谈话制度的规定

对班组长以上干部实行党风廉政三项谈话制度的规定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对班组长以上干部实行党风廉政三项谈话制度的规定为切实加强对支公司班组长以上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支公司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决定对支公司班组长以上干部实行党风廉政三项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制度。

一、廉政谈话1、廉政谈话的对象:新提任的班、股级干部,晋升为正股级的干部,调任重要部门的正股级干部。

2、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和群众工作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介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

二、诫勉谈话1、诫勉谈话的对象:根据群众信访举报、行政监察、专项清理等渠道反映或暴露出班组长以上干部在执行法规、政策、廉洁从政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轻微的违规违纪问题,组织上需要提醒、告诫的。

2、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该干部存在的主要问题,初步调查事实,问题的危害性,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

三、警示谈话1、警示谈话的对象:根据群众信访举报、行政监察、专项清理等渠道,反映和暴露出部门在执行法规、政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隐患的,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的、告诫的。

2、警示谈话的内容: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隐患的,问题的原因及其危害性,提醒予以重视,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

四、谈话程序及要求1、对班组长以上干部进行党风廉政三项谈话,分别在行政办接到任命通知、干部公示群众信访举报初核结束和发现苗头性隐患问题后提出谈话对象。

2、支部办、监审股提出谈话对象,经支部书记批准后,通知谈话对象,告知其谈话的时间、地点和有关事宜。

公司诫勉谈话制度指引

公司诫勉谈话制度指引

X X X X公司诫勉谈话制度指引2016- - 发布2016- - 实施XXXX公司诫勉谈话制度指引第一条诫勉谈话制度是加强和改进对员工的日常教育和管理的重要举措。

为强化对员工的教育、保护和监督力度,促进员工廉洁从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诫勉谈话对象的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诫勉谈话,是指公司员工存在不规范行为或轻微违纪违规行为,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需对其明确提出改进意见和相应组织处理的监督教育惩诫制度。

第四条实行诫勉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最大限度地教育、保护公司员工。

第五条诫勉谈话的适用范围(一)年终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较差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二)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需要与被举报人谈话的;(三)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四)公司员工存在可能酿成违纪违规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引以为戒的;(五)其它需要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六条诫勉谈话职责分工。

除公司纪检部门履行职责外,原则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进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一)公司党委书记对其他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二)公司分管领导对部门正职进行诫勉谈话;(三)部门正职对部门副职、部门员工进行诫勉谈话。

第七条诫勉谈话的程序:(一)谈话人就诫勉谈话的对象、内容提出建议,呈报公司纪委书记审定同意后,方可开展工作,党委班子诫勉谈话除外。

(二)诫勉谈话的时间、地点由谈话人确定,并通知被谈话人。

(三)谈话人在谈话之前,应了解谈话的主要内容。

对被谈话人的违纪违规行为,应本着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原则,开展积极的批评,指出错误,帮助其提高认识,并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如发现被谈话人有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应及时向纪委和有关领导反映,由纪检监察室依据有关规定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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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增强我公司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及时提出和纠正干部(主管以上)在政治、思想、纪律、工作作风、生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干部的监督约束机制,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和意义
实行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是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的需要,是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从政治上关心和爱护领导干部的一种思想教育方法。

二、廉政谈话
(一)谈话对象:新提拔聘任的或交流聘任新岗位的主管以上管理人员。

(二)谈话内容:
1.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一是要求被谈话人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学习党规党纪,加强党性修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按照《廉政准则》,管好自己,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自觉地接受组
织和群众的监督。

二是要求被谈话人认真负责本部门主管或分管的各项工作,认真落实集团公司和公司党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工作安排。

2.转达公司领导、员工的希望和意见。

三、诫勉谈话
(一)谈话对象:全矿主管以上管理人员。

(二)谈话内容:
根据员工反映的问题,或已经存在的违纪行为,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廉洁自律的要求,提醒其正视自己的问题,并限期整改,以防微杜渐。

必要时,要求当事人就员工反映或举报的问题,进行口头或书面说明,达到使其警觉,加强自律的目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违反矿党委的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班中闹无原则纠纷;
3.不认真履行职责、执行力差,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4.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5.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四、组织实施
(一)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部门负责人、主管人员的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由纪委书记、副书记或纪检、人力资源部门组织进行。

(二)廉政谈话在管理人员聘任一个月内进行,诫勉谈话则视需要进行。

具体谈话的时间、地点和谈话内容提前一天通知被谈话人。

(三)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记录存入纪委廉政谈话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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