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应适用《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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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

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

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管理,保障合同制工人与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事业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是指事业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各项劳动权益的劳动者。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三条事业单位招聘合同制工人,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面试等方法,根据岗位需求和应聘者的条件,确定录用人员。

第四条事业单位与合同制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当进行体检和政审。

体检和政审合格者,方可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初次就业的合同制工人,试用期为六个月至一年。

第三章劳动报酬与福利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合同制工人的工资。

工资水平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当地实际,并与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工资水平相衔接。

第七条合同制工人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休假待遇。

合同制工人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享受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待遇。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制工人管理制度,对合同制工人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培训、晋升、续订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十条合同制工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与合同制工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其他内容为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管理的基本框架,具体细节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六章培训与发展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合同制工人参加业务培训、技能培训等,提高其职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76.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lt;1994>479号)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

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77.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在国家尚未颁布新的工伤保险法律、行政法规之前,各类企业仍要执行《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的政吖娑ǎ绻钡卣咽敌泄ど吮O罩贫雀母锏模χ葱械钡氐男鹿娑ǎ桓鎏寰米橹睦投叩墓ど吮O詹握掌笠抵肮さ墓娑ㄖ葱校还一亍⑹乱底橹⑸缁嵬盘宓睦投叩墓ど吮O眨绻ㄔ诘胤饺嗣裾墓ど烁母锕娑ǚ段诘模吹胤秸墓娑ㄖ葱小?br> 78.劳动者患职业病按照1987年由卫生部等部门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和所附的"职业病名单"((87)卫防第60号)处理,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并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行政部门据此确认工伤,并通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发给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劳动。

劳动法全民合同制工人

劳动法全民合同制工人

劳动法全民合同制工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已成为我国企业用工的主要形式。

全民合同制工人,作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中的一员,是指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合同制工人。

他们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益。

本文将从全民合同制工人的概念、权益保障、劳动法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全民合同制工人的概念全民合同制工人,简而言之,就是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合同制工人。

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国家出资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设立的事业单位。

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用工主要是固定工制度,即所谓的“铁饭碗”。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和事业单位有了用人的自主权,对员工实行合同制(聘任制)。

全民合同工就是在体制改革以后招来的职工。

二、全民合同制工人的权益保障1. 平等就业权益根据劳动法规定,全民合同制工人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企业和事业单位在招聘职工时,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不得歧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

此外,全民合同制工人还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职业,有权了解招聘单位的招聘条件、岗位信息等。

2. 劳动报酬权益全民合同制工人有权获得与其劳动相适应的劳动报酬。

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拖欠、克扣或者随意降低工资。

同时,企业和事业单位还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

3. 休息休假权益全民合同制工人有权享受法定的休息休假。

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不得强迫职工超负荷工作。

此外,企业和事业单位还应当保障职工的节假日权益,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

4. 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全民合同制工人有权享有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5. 职业培训权益全民合同制工人有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甘政发[1986]20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甘政发[1986]20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86年11月19日甘政发〔1986〕206号)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我省自1981年底以来招用的招聘制合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是我省改革劳动制度的尝试,符合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精神,应继续使用,但须重新签订合同。

从1986年10月1日起一律按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凡国营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驻甘中央各单位(以下简称全民所有制单位)招用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三、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单位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等权利。

四、全民所有制单位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按省上下达的招工计划,在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按《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四条组织招工。

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合同期限可长可短。

五、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经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同时建立《劳动手册》和档案登记制度。

《劳动手册》由省劳动局按统一式样印发,其他任何单位不准翻印。

《劳动手册》在合同期间由工人所在单位填写保存,待业期间由企业转交个人保存,并由本人待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或地、州、市劳动服务公司填写有关事宜。

六、《劳动合同书》的式样由各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发,具体内容由用工单位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八条填写。

劳动合同法在事业单位的适用及相关问题探讨

劳动合同法在事业单位的适用及相关问题探讨

劳动合同法在事业单位的适用及相关问题探讨劳动合同法在事业单位的适用及相关问题探讨1. 引言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的主要实施细则,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

然而,在事业单位中,劳动合同法的适用面临着一些特殊的情况和问题。

本文将就劳动合同法在事业单位的适用性以及相关的热点问题展开探讨。

2. 劳动合同法在事业单位的适用性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该法对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受到保护,并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然而,在事业单位中,劳动关系与一般企业存在一些差异。

2.1 事业单位的特殊性事业单位是为履行国家行政、社会管理职能而设立的非营利性单位。

与企业不同,事业单位的目标不是盈利,而是为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

因此,在适用劳动合同法时,需要根据事业单位的特殊性作出相应的调整和解释。

2.2 劳动合同法在事业单位中的适用根据现行法律,劳动合同法对事业单位同样适用。

尽管事业单位的目标与企业不同,但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的本质是一致的。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用人单位的义务也同样适用于事业单位。

2.3 事业单位的特殊规定由于事业单位的特殊性,相关部门对于劳动关系的处理也提出了一些特殊规定。

例如,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事关系条例明确规定了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工作人员的选拔、任职、奖惩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特殊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相辅相成,使得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更加稳定和有序。

3.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热点问题探讨3.1 聘用制与合同制事业单位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用工形式是聘用制。

聘用制与劳动合同制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尽管聘用制的表现形式不同,但本质上也是一种劳动关系,应适用劳动合同法进行调整和保护。

3.2 岗位聘用与终身聘用在事业单位中,终身聘用制度是一个独特的特点。

终身聘用制度为事业单位工作者提供了一种稳定的就业保障,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标准《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的招聘、培训、薪酬、福利、考核、解除和终止等方面。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招聘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的招聘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招聘信息应在机关事业单位网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平台上公开发布。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的招聘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和身体条件;(四)符合岗位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的招聘程序分为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公示和聘用等环节。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的招聘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专业技能测试等方式进行,考试内容应与岗位要求相适应。

第三章培训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新招聘的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岗位职责、业务知识等。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定期对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进行在岗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薪酬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的薪酬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并与同类岗位的编制内用工待遇相衔接。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按规定为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章福利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应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休假权利。

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关心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的生活,为其提供必要的福利保障。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
《劳动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5.04.05
•【文号】人办法函[1995]8号
•【施行日期】1995.04.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依照执行《劳动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办法函[1995]8号)
卫生部人事司:
你司询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劳动特点,凡与工勤人员普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其工勤人员的管理依照《劳动法》进行。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其工资、福利按照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决定》(国务院1995年174号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

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其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五、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单位的工勤人员,其管理和依法监督由人事行政部门负责。

1995年4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第七条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第九条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应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第十五条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第十八条(一)(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论事业单位聘用制的劳动关系应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论事业单位聘用制的劳动关系应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客观依据。所以 , 国事业单位聘 用关系理应适用《 我 劳动合 同法》 。
【 关键词】 事业单位 ; 劳动合 同法 ; 聘用制
《 劳动合同法》 适用范 围的主要争论 作人员 以外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这 既为深化市场 化劳动人事 又给事业单位人 事制度转型留下空间。 于 20 年 1 1 08 月 日起施行 的《 劳动 合同法 》 事业单位 人员纳 入 制度改革 指明方向 , 将 劳动合同法管理 , 这是自《 劳动法 》 颁布实施 以来我 国劳 动和社会保 障 二、 劳动合 同法》 《 调整 范围之界定 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 , 志着我 国在完善劳动 保 障法律体 系方 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 劳动关 系呈多样化 , 劳动法》 《 调整范围已不
定的 与国家机关、 事业组织 、 社会 团体建立 劳动合 同关系的劳 动者 ” ,
范围内实为明智之举。理由如下 :
1 本 质论 、 在当时仅指工勤人员。事业单位 实行聘 用制人事 制度改 革后 , 其管 理 人员和专业人员除参照公务 员法管理 的工作人员外 , 都应订 立劳动 合 聘用合 同与劳动合同虽有不同 , 但本质上并无 区别 , 其目的都是为 同。而对于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 员是否适 用《 劳动法 》 则没 确定劳动者与用 人单位 的劳 动关 系, , 两者都 是人 事制度 管理 的产物 。 根据我国早年 国情, 没将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纳入 公务员管理序列 , 而是 有 明确规定 。
采取政企分开 、 政事分开 。事业 单位的工作人 员虽然 属于公 职人员范 却不适用《 公务员法》 实行 聘用制 。 , ¨ 但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 3 并不 事业单位聘用关系不应纳入《 劳动合 同法》 用范围的理 由 , 适 主要 畴 , 在 于事业单位聘用关系仍然是人事关系 , 其市场化程度较低 , 由人事行 意味着改变事业 单位作 为公 共部门 的属 性 , 也没有免 除事业 单位公共 国家也从 没放弃对 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 的人事宏观 政部门而不 由劳动行政部门管理 , 在其工资、 社会保险和福 利制度仍有 服务的责任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条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

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

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做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

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合同制工人退休新政策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

合同制工人退休新政策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

合同制工人退休新政策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2017-12-10 05:53:00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是什么意思?编制和身份都怎么个意思事业编工人=机关工勤编=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都属于在编的普通工人你不要看名字,你需要看签不签合同(现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全员合同制),看与谁签订的合同(有些是与派遣签的就是没有编),再看工资是哪筹集,如果是区县或以上的财政发那就是有编制(公益岗位除外),如果都符合了那么就应该是属于在编的,其实就是你的工资是由财政批的,跟任何人没关系,比较稳定,审批工资还回报给人事局一个录用审批表的。

在编人员在事业单位分为三种身份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普通工人管理人员可以说就是公务员行政编制技术工人就是老师医生等专业技术人员普通工人就是干一些基本工作的人员无论是什么只要在编工资福利差不多都很稳定现在事业单位要从身份管理变为岗位管理,也就是只要能力够谁都可以干任何岗位。

三种人员晋升渠道也不一样管理人员走职务从科员一直到副处正处等但比较慢技术工人走职称从助理一直到副教授教授等相对快点普通工人走职级从普工一直到技师高级技师等比较快些但高级技师相当于科长也就在编人员在工资上合公务员一样也不会太高,但在福利各种补贴,保险,公积金上会很高,而非在编的一般都执行的最低标准工资,保险和公积金也是最低或比较低的,除非你非常有才能,而单位刚好没编了,自己筹集也给你发同样的待遇的除外。

分都给我吧LZ 各处粘贴也不容易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和编制有什么区别随着日后的改革,区别可能会越来越小,但是目前大都情况下,合同工(临时工)没有进入编制,日后转编是比较困难的,而且和入编的相比差距还是存在的,会有一些心理落差,比如社保、工资增长机制、福利待遇等。

需要看你和同事领导的关系,单位不会自动给你转正或者给予较好的补贴津贴待遇。

所以如果你承受不了落差,心理素质不强,交际能力不强,建议你还是现在就考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和企业合同制工人有什么区别?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礌性工人。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96条存在的有关问题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96条存在的有关问题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96条存在的有关问题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96条存在的有关问题第一部分概述一、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之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国策之始,原有的计划经济模式下的用工制度与人事制度与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发展无法适应,对此,我国率先在国营企业进行国营企事业用工制度改革,到1986年,以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1986年10月1日施行)为标志,在国营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

到了《劳动法》颁布实施止,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均转换为受法律调整的轨道。

随后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235号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意见》规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2020/2/14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96条存在的有关问题二、目前事业单位用人状况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批准,隶属于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开展自身业务活动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的特征:1、有政府和企业不能也不宜涉足的非盈利服务领域;2、较政府与企业要能降低交易协议成本;3、并非政府专属。

江西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方案-赣府发[1995]20号

江西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方案-赣府发[1995]20号

江西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方案正文:---------------------------------------------------------------------------------------------------------------------------------------------------- 江西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方案(赣府发[1995]20号)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劳动合同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建立的一种新型劳动用人制度。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二、实施范围江西省境内的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订立劳动合同。

三、实施步骤1996年年底以前,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

(一)1995年年底,宜春地区、鹰潭市、新余市、南昌市昌北开放开发区,各地(市)确定进行区域性综合配套改革的县(市),经省政府确定为公司制改组的大中型企业,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中央、部队驻省单位、省直各有关单位的企业和职工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其他地(市),应有80%以上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

(二)1996年年底以前,全省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都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

四、有关政策规定为顺利地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按照《劳动法》第十六条至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签订、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以外,明确以下政策规定:(一)在企业内部,取消原有的干部、工人、固定工、合同制工、集体工、临时工等各种身份界限,统称企业职工。

《劳动法》事业单位适用吗事业单位适用劳动法吗

《劳动法》事业单位适用吗事业单位适用劳动法吗

《劳动法》事业单位适用吗事业单位适用劳动法吗《劳动法》事业单位适用吗?《劳动法》规定:本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不适用于劳动法?有编制人员不适用劳动法,参照适用公务员法.因此你的情况只能与单位协商解决.事业单位的员工适用劳动法吗是否适用要看具体情况。

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关于其适用请注意:(1)只有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适用本法。

(2)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如教师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和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不适用本法。

事业单位职工是否适用劳动法1、参公的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不适用2、参公的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及非参公事业单位应执行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为什么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聘用的工作人员的管理是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不适合劳动合同法。

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法实施细则》相关条款: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事业单位改革与劳动合同法适用

事业单位改革与劳动合同法适用

事业单位改革与劳动合同法适用摘要:2010年开始实施的事业单位改革是河南省事业单位发展史上一次历史性跨越,而与之相配套的人事法律目前还不健全。

改革后的人事制度如何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是随之而来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试图通过适用《劳动合同法》来解决事业单位人事法律的立法空白,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发展。

关键词:事业单位;铁饭碗;人事法律;聘用制度;劳动合同法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1-00-02目前,河南省事业单位改革正如火如荼进行。

此次改革涉及全省9.2 万家事业单位,200 多万职工的切身利益。

按照省人保厅下发的《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将实行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同时,单位正式聘用的在册人员将与在编职工逐步实现同岗同酬。

此次改革改变了传统身份管理模式,调动了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可谓事业单位改革史上“一大进步”。

但是《处理意见》只给出了岗位设置处理意见,具体岗位职责如何划分?单位与职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规定?编外人员利益如何得到保障?等等都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以致于发生纠纷时无法可依,职工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本文试图通过探讨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如何与《劳动合同法》实现自然对接,通过在不同条件下变通适用《劳动合同法》来弥补我国事业单位“人事法律”空白,推动人事关系法制化进程,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基本情况及改革事业单位是我国特有的与国家机关、企业、社会团体并列的一种法人类型,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长期以来,我国的事业单位实行的是一套不同于企业,近似于国家机关的人事管理制度。

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编制管理,按照编制核算拨款的数额。

近年来,随着事业单位不断发展的需要,需要补充大量工作人员,但编制的刚性制约使得人员补充只能以编制外录用的方式解决。

事业单位劳务合同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劳务合同管理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劳务用工行为,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维护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本系统事业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

第三条事业单位劳务合同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劳务合同签订第四条事业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劳务人员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业技能证明等。

(二)事业单位对劳务人员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劳务人员是否符合岗位要求。

(三)双方协商确定劳务合同内容,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合同期限等。

(四)签订劳务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五条劳务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双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劳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三)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职责等。

(四)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六)合同期限、试用期、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三、劳务合同履行与变更第六条劳务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七条事业单位与劳务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务合同。

变更后的合同应当书面通知双方。

第八条劳务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可以续签合同。

续签合同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签订。

四、劳务合同解除与终止第九条劳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工作规定,给事业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事业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一)因工作需要,与劳务人员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二)劳务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合同制招工是在编吗

劳动合同制招工是在编吗

劳动合同制招工是在编吗?在我国,劳动合同制招工通常指的是企业或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招聘员工。

这种招聘方式具有明确的双方权利和义务,为劳动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而在编人员,一般是指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他们享有国家编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那么,劳动合同制招工是在编吗?答案是否定的。

一、劳动合同制招工的特点1. 双方自愿:劳动合同制招工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自愿原则,双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劳动合同。

2. 平等协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地位平等,双方就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协商。

3. 法治保障:劳动合同制招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为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权益保障。

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

4. 灵活性:劳动合同制招工具有较强的灵活性,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求招聘员工,劳动者也可以根据个人意愿选择合适的岗位。

5. 短期性:劳动合同制招工一般签订的是短期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续签或终止合同。

二、劳动合同制招工与在编人员的区别1. 身份性质:劳动合同制招工的劳动者是企业的员工,属于私有制经济组织成员;而在编人员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属于公有制经济组织成员。

2. 福利待遇:劳动合同制招工的劳动者享有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等;在编人员则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福利补贴、退休待遇等。

3. 招聘程序:劳动合同制招工通过双方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程序相对简单;在编人员则需要通过国家统一的公务员考试或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进入编制序列。

4. 岗位稳定性:劳动合同制招工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短期合同,岗位稳定性相对较低;在编人员则享有较高的岗位稳定性,一般不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5. 法律法规适用:劳动合同制招工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在编人员则同时受到《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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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应适用《劳动法》
「案由」
申诉人:宋某,女,系某市第四人民医院全民合同制护士。

被诉人:某市第四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龙某某,系某市第四人民医院长。

1996年5月25日,申诉人宋某被被诉人以擅自旷工达五个多月之久,根据国家人事部人调发(1992)18号文的规定,对宋菜作辞退处理。

宋某不服,委托律师申诉,申诉认为自己并未旷工,而是尚在停薪留职期间,而且本案同一事实已由被诉人进行除名处理而被某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撤销对其所作的除名处理,此次辞退纯属重复处理,应当依法撤销。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人宋某,1988年11月被招收为被诉人某某市第四人民医院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从事清洁工作;1990年7月10日申诉人被诉人签订申诉人离职读书协议后,于同年9月考入某某卫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护理专业学习,1993年6月20日毕业,回被诉人单位,被安排在被诉人骨科从事护理工作,在此之前的1993年2月23日,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1993年12月1日至2002年12月1日,某某市某某区劳动局于同月27日办理行政签证手续。

1995年2月22日申诉人向被诉人提出停薪留职申请,同日护理部签署了&quot;同意本人意见&quot;后,宋某又向被诉人提出停薪留职请求没有结果,并于同月27日离开工作岗位到8月14日才返回医院。

其间:被诉人于1995年4月曾派护理部寻找申诉人;7月6日申诉人主动打电话给被诉人法定代表人龙某,龙某要求申诉人回单位上班;7月7日,被诉人在当地某某市电视台打广告寻找申诉人;8月2日被诉人到申诉人家中找到申诉人,要求申诉人2天内回医院;8月l 5日,申诉人向院领导写了《思想汇报》,对自己违反劳动纪律表示愿意悔改,请求院里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1995年9月7日被诉人对申
诉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于同月10日下达除名处理决定,9月28日申诉人向某菜市某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请仲裁,该会于次年1月29以被诉人是事业单位,不能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其所属职工进行除名为由,作出了撤销被诉人对申诉人作出的除名处理决定,在该裁决书送达双方后十五天内,均未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裁决书依法生效。

1996年3月13日至4月9日,被诉人将申诉人收回,仍安排在医院骨科从事护理工作,宋某已领取当月工资487.20元,同年5月24日,被诉人义根据人事部人调发[1992]18号文《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对申诉人作出辞退处理,辞退时间从当年4月9日算起,并一次性支付申诉人生活补助费3056元。

另查,被诉人经职工代表大会制订的《劳动用工制度》规定,职工停薪留职应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科室答具意见,由院人事科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诉人在取得所在骨科护理部同意其停薪留职书面报告并未转交人事科,医院院长在申诉人出具其已被骨科护理同意的书面停薪留职报告后亦末召开院办公会(无开会记录)。

「分析意见」
本案正式以辞退劳动争议立案后,被诉人就提出其为事业单位,不能适用《劳动法》;而应适用人事部人调发(1992)18号文件处理,仲裁委员会不能立案管理本案。

其实,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已明文规定&quot;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quot;,《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亦规定&quot;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个体工商户与邦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参照本条例执行&quot;,本案中的申诉人是全民所有制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与所在单位依法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显然是《劳动法》调整范围,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应届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当无疑问。

其次,申诉人有提出停薪留职申请的权利,能否获得批准,应按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由其自主决定,即使同意亦应以办理好相关手续,签订书面停薪留职协议为依据,因此本案中的申诉人在未获被诉人最终同意和未签订停薪留职协议情况下就擅离职守是错误的,停薪留职依法也不能成立。

申诉人提出了书面停新留职申请,在获其所在科室同意,而且被诉人法定代表人龙某又亲自看到申诉人送给他的报告时,未能召开院长办公会议在十五日内开会决
定是否同意并书面通知申诉人本人,被诉人亦负有一定责任,认定申诉人离岗到1995年7月1日期间为旷工,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

但是1995年7月6日申诉人给被诉人法定代表人龙某打电话时,龙某要求申诉人立即返回医院,申诉人仍不服从,直到8月2日,才在家中校被诉人所派工作人员找到,但在再次要求其2日内回医院时,再次未打招呼拖延到8月14日才返回医院,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第四条规定的&quot;乙方(申诉人)应服从甲方(被诉人)管理和安排,遵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quot;的约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被诉人有权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实际上申诉人于1995年9月7日已经被被诉人先行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双方劳动关系已经依法解除、终止,在法律上申诉人已与被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被诉人已经不能再对其进行处理。

但此一点未被某某市某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及,而其裁决书对其后所作除名处理予以撤销,而且裁决已经生效,事隔8个月再对申诉人进行第三次处理——辞退,已属法律上的同一事实同一理由的重复处分,应当认定其处分是无效的。

「仲裁结果」
1.申诉人与被诉人劳动合同于1995年9月7日依法解除,
2.被诉人收回对申诉人作出的辞职处理决定;
3.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3056元生活补助费;
4.本案仲裁费680元,由被诉人负担500元,申诉人负担180元。

「法院调解结果」
《劳动法》实施后,不仅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遵守,而且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勤人员也应执行,不得违反。

同时,对劳动者的违纪行为,
虽然用人单位有惩戒权,但应当依法行使,不能对同一事实的同一理由重复处理、否则将被
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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