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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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专员办资源监管处杨本廷
第一节采伐管理的概念
一、管理的概念。
管理科学认为管理就是有限的资源分配到各个生产环节中去的决策活动,管理就是为了到达预定的目标,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所进行的组织、计划、协调、监督及所建立的工作、秩序和制度的总和。
任何管理都是一个系统。按照现代管理的要求,管理系统应是一个功能齐全、结构合理、运输协调、灵活高效的管理体系。
管理的内容包括:管理目标、管理对象、管理职能、管理制度、管理过程、管理方法、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其中,关键是目标,或叫目标要求。没有目标的管理是混乱的管理。目标不一致,也就等于没有目标。如我们林业管理是,国家要生态,要环境,地方政府要利税、企业要发展、职工要生存所以说是各有各的目标,各有各的想法,结果是出现了效益采伐、伐区设计出现了应设未设,采伐作业时不按设计采伐,造成多砍树、多卖钱,造成过量采伐,使可采资源枯竭,林分结构不合理,质量低下的严峻局面。
森林采伐管理:是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及各项有关法律和规定,为达到切实保护、充分合理利用、及时更新、科学培育、可持续经营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的数量和质量,充分发挥森林多种效益的目标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的综合措施。简单说,就是控制好森林资源的消耗和促进森林资源的增长及林分质量的提高。
二、森林采伐管理的任务和职责。
(一)任务
1、宣传、贯彻和监督执行《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及其有关森林采伐管理的法规、政策和技术规程,使森林采伐管理逐步走上科学管理的轨道。
2、完善和提高森林采伐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使森林采伐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建立健全各级森林采伐管理机构,配齐各级懂技术会管理的采伐管理人员,做到能层层控制森林资源的消耗。
(二)职责
1、制定和贯彻落实年森林采伐限额,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杜绝森林采伐失控,加快实现森林永续利用的进程。
2、参与本单位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制定工作。根据年采伐量不得高于年采伐限额并留有余地的原则,制定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3、参加伐区调查设计的伐区踏查和定点工作。
4、会同计划、生产、营林等部门组织伐区调查设计成果审议,并负责起草、上报伐区设计文件。
5、按资源管理事权划分和上级授权范围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6、根据基层生产单位的申请,掌握伐区拨交,签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和伐区采伐作业证。
7、会同生产、营林、设计等有关部门进行伐区作业质量检查验收,签发伐区验收证。
8、及时、准确、全面地记录采伐管理台帐,保管各种采伐管理原始记录凭证。
9、负责采伐所消耗的森林资源和年终结存的报表统计,并向资源档案管理部门提供森林资源消耗的数据,并定期或不定期的写出采伐管理的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不断促进采伐管理工作的发展。
我们监督工作的任务,就是对采伐管理的任务和职责的履行过程进行监督。如有违法违规的要及时地提出及制止。
第二节编制采伐限额的简要过程
一、执行采伐限额的重要性
我们大家知道,森林资源管理与监督的目的就是把森林资源保护好利用好管理好,实现可持续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那么,要实现这一目标,我看核心就是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执行情况。通过对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监督检查,可直接对各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企业法人和生产者管理行为和生产过程中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程的正确与否好与坏,可直接作出评价。可对出现的政府行为、部门行为、法人执法违法违规等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比如辽宁省2003年政府出台的59号文件规定林木采伐指标可跨年度使用,伐区可跨年度采伐,经对辽宁的检查发现这些问题,延边州1998年熟化林地等一些问题,与国家的森林法是相悖的。经过我们检查纠正了这些不正确的决定。这是直接关系到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认真执行采伐限额,可使森林资源越采越好、越采越多,使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尤其可保证我国的国土生态安全。反之的结果都知道,森林资源总量下降,森林遭到破坏,林分质量下降,资源越采越少,直至资源枯竭。因此说,编制一个科学合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就显得极为重要。所以说国家林业局对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工作非常重视,制定方案,下发文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尤其是从“十五”森林采伐限额开始,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方案,统一测算,对各省提供的编限数据组织专家认真审核。并由国家林业局规划院统一测算,“十一五”也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方法,编制测算程序,由省林业规划院统一测算的。“九五”之前都是各省(以前是各省自己编,有人为因素)选择适合本省情况的计算公式,省里统一制定方案,交由各县、局自己计算。这种改革说明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的重要性。也充分体现国家林业局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
二、编制的时间和使用的期限
(一)编制的时间和批准机关
年森林采伐限额是五年编制一次,是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五年计划是相匹配的。我们现行的年森
林采伐限额执行期限是和国家五年计划同步的。是由国务院批准执行的。“十五”之前是国务院用国办函发的文件,“十五”是国函发的,“十一五”是以国务院正式文件下发的(国发〔2005〕41号)。这样一比较,说明国务院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利用高度重视。
(二)年森林采伐限额的使用期限
经国务院批准的采伐限额一经批准,使用期限为五年,是编制年度消耗森林资源最大限度。这个期间无特殊情况是不会动也就是不调整的。国家林业局批复的增加采伐指标,也是总限额内调济的,因国家掌握重点国有林区和地方的预留指标。这个指标主要用于突发事件时用的,如自然灾害、火灾、地震等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另外国家林业局每年还要下达全国的木材生产计划。这个计划是小于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因此,各省年度采伐消耗总量要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为准。就不能以限额的数为依据了。
(三)采伐限额的发展阶段
我们国家实际是“七五”期间开始编制限额,但那时的限额是以国家需要木材为主,没有考虑到用材林采伐量小于生长量这个核心。实际编制的原则是采伐量大于生长量这个原则。这个期间属于过量采伐阶段。“八五”是调整阶段,这里的限额是总体上用材林采伐量与用材林生长量持平,但在执行过程中不严格,不论是制度还是机制都不到位的,实际上还是过量采伐,这个阶段属于调整阶段,向好的方向发展。1991年吉林省搞了林木生产商品化改革,提取育林基金26%,作为模拟林价,实行上卖青山,下卖青草试运行。这个阶段个别局存在超生长量制定限额的,如白河、红石、露水、三岔子等几个林业局,成过熟林比重大,可超生长量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
“九五”时期属治理阶段。“十五”时期属提高阶段。
三、编制限额的简要程序
(一)编制的基本原则(以编制“十一五”限额为例)
1、森林采伐分类施策、分类管理的原则,按照不同森林采伐管理类型分别确定采伐管理策略,合理测算年采伐量。
(1)商品材中的用材林采伐量不超过用材林生长量。
(2)国有重点地区天然林保护工程划定的禁伐区不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
(3)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采伐的林木不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如自然保护区、国防林、风景林等。
2、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的原则。要根据森林资源的数量、质量、结构和生态地位,在保障生态优先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同时也要积极经营森林资源,确保中、幼龄林抚育所需的采伐限额指标。
3、总量控制和分项管理的原则,在设置总量限额的同时,设置采伐类型和消耗结构分项限额。采伐类型分项限额分为:主伐限额、抚育采伐限额、更新采伐限额、低产(效)林改造限额和其它采伐限额;消耗结构分项限额为:商品材采伐限额和非商品材采伐限额。
(二)编制范围
凡采伐胸径5厘米(含5 厘米)以上的林木和按照技术规程计算、调查蓄积量的林木(含经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