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的涵义及基本特征
公民社会理论研究
公民社会理论研究作者:左雅洁来源:《神州·下旬刊》2013年第07期一、公民社会的涵义近年来,随着公民社会这一问题讨论的深入,公民社会这一概念的应用日趋频繁。
现在,我们中国学者使用的“公民社会”是由英文词组 civil society 翻译过来的,这一译名是对 civil society 的政治学意义的强调,即公民民主参与的政治功能和公民社会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在分析范畴上是与政治国家互相对应的。
按照现代社会政治哲学的观点,公民社会的基本内涵可以界定为: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契约文化为中轴,以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主旨的社会自主领域。
它是相对于政治国家而言,建立在现代化大生产和发达市场经济基础上的社会成员的物质交往方式及社会自主的生存样式。
公民社会的基本内涵,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公民社会是一种现代化的现象,并不是存在于所有的社会形态当中的,而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
它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产生而萌芽的,也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壮大和趋于成熟的。
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减少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赖,使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个人。
与此同时,每个相对独立的个体又因为市场经济的各种联系而连结成为一个遵守契约关系的社会整体。
其次,在公民社会当中,最基础的社会关系是独立的个体之间的自主交往关系,约定俗成的契约关系就是这种最基础的社会关系的媒介。
在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约定俗成的契约关系也具有十分普遍的意义,同时也是市场经济社会当中各种交往与交易关系的主要内容。
最后,公民社会作为社会自主领域,是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的。
而且,它的主旨是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公民政府的政治环境是有限政府,公民社会的文化蕴涵是契约关系。
二、公民社会的理论基础公民社会是西方社会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之一,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到当代的哈贝马斯都阐释过既存在内在联系又有重要区别的公民社会理论,这是一个从传统到现代再到当代范式的转换。
中国的公民社会与市民社会
中国的公民社会与市民社会张镇镇(上海大学社科学院,上海 200444)摘 要:“公民社会”与“市民社会”的英文对应词都是civil s ociety,但实际上“公民社会”与“市民社会”有着完全不同的内涵,意指不同的组织和领域。
在当今中国,公民社会指的是享有公民权的公民组成的政治共同体,指向政治领域;市民社会是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人生活领域和社会组织,指向经济领域。
关键词:公民社会;市民社会;公民;市民;政治社会;经济领域中图分类号:D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847(2010)06-0004-03本文系上海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公民精神与中国社会的变迁发展”(基金项目:A.16-0116-09-701)研究成果【作者简介】张镇镇(1981-),女,山东滨州人,上海大学社科学院2007级博士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在当前学界对公民社会和市民社会的研究中,认为“公民社会”和“市民社会”都是对同一英文civil s ociety的不同译法,只是有些微差别,“市民社会”是最为流行的术语,也是civil s ociety的经典译名,它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的中译名。
但这一术语在实际使用中或多或少带有一定的贬义,传统上一直把它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
“公民社会”是改革开放后引入的对civil s ociety的新译名,是一个褒义的称谓,它强调civil s ociety的政治学意义,即公民的政治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越来越多的年轻学者喜欢使用这一新的译名。
不少学者实际上交叉使用公民社会和市民社会两种译法,前者强调civil s ociety的政治学意义,后者着重于其社会学意义。
[1]实际上,“公民社会”与“市民社会”虽然都来自于英文civil s ociety,但实际上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意指的是两个不同的领域。
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得到说明:一、从构成主体看公民社会与市民社会的本质区别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是一切社会活动的主体,是促进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主要推动者和承担者。
非营利组织与公民社会关系分析
非营利组织与公民社会关系分析对于公民社会这个概念的理解,我们最早可以上溯至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城邦”。
自此,在西方历史发展的不同时期它被赋予了不同的指称与含义。
从古代的西塞罗,到近代的洛克、孟德斯鸠、黑格尔、马克思再到当代的葛兰西、哈贝马斯等都从不同的角度探讨着它的内涵和领域。
毫无疑问,公民与公民社会问题是哲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等多学科的交织点和共同的“问题域”。
公民社会是现代人类社会中的一个部分,它具有相对的自主性,其构成要素主要有三个:(1)有一套经济的、宗教的、知识的、政治的自主性机构组成的;(2)这一部分社会在它自身与国家之间存在一系列特定关系以及一套独特的机构或者制度,得以保障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分离并维持二者之间的有效联系。
(3)广泛传播的文明或公民的行为模式。
其中,自主性机构是公民社会的物质形态,而制度、联系和公民行为模式则是构成了公民社会的精神形态。
在这些自主性机构中,主要由志愿方式形成的非营利组织就成为公民社会最重要的部分。
非营利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且具有正式组织形式,具有一定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互益性)的非政府系统的社会组织。
它的目标通常是支持或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
非营利组织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从艺术、慈善、教育、政治、宗教、是、学术、环保等等。
它具有两种层次和四种类型。
第一个层面是公民社会的基础组织,其包括两类最普遍的组织:第一类,基层组织及其网络,即地方发展组织和利益组织。
除了这些组织本身以外,基层组织还组成了自己的网络:第一种是伞状网络。
这是一种比较正式的形式,是基层组织通过相互间的正式交往和联系形成的;第二种是非正式的经济网络,通过在经济合作中形成物质利益关系建立起来的一种偶然的、非正式的关系;第三种是为了促使人们关心某个问题而形成的公民社会运动。
第二类是基层支持组织及其网络。
在那一时期下有了许许多多关心发展、环境、妇女地位和基本建设的基层支持组织,许多组织到现在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公民社会
CSI 钻石图
结构 Strucutre 4个维度 25个亚维度 72个指标 环境 Environment
3 2 1 0 强
价值 Value
影响
Impact
弱
CSI 的四个维度
• 结构: 公民社会的内部组成是什么?
• 公民参与的广度、公民参与的深度、公民社会多样性、组织层次 、内部关系、资源
• 环境: 公民社会生长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法律环境 是什么样的?
+290.1万
+1444.5万
+580.4万
30+男性择偶缺口大
《普查》显示:30-39岁男性中有1195.9万人处于非婚状态,而同年龄段女性中有582万人处于 非婚状态,男性在同年龄段择偶面临613.9万的缺口。这种情况必然造成30+的男性更倾向寻找低 年龄的女性为伴侣,同时会使80、90年龄段男性的择偶压力继续增大。
从古代得出的治国经验
社会 信仰
精英 约束
国家 大治
社会 团结
社会 流动
四、当前中国公民社会的问题
分析视角 1.社会层级结构 2.社会收入结构 3.社会人口结构 4.社会思想结构 5.社会秩序结构
1.当代中国的社会阶层结构
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
社会上层 经理人员阶层
私营企业主阶层
社会中上层 专业技术人员阶层 办事人员阶层 社会中中层 个体工商户阶层 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 社会中下层 产业工人阶层 农民劳动者阶层
私人领域 公共空间 志愿结社:核心成份 社会运动
现代“公民社会”的话语意义
“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的治理贡献 转型国家“公民社会”:集权秩序向自由秩序的转型
公民社会
一、公民社会1、含义: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是指围绕共同的利益、目的和价值上的非强制性的集体行为还应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处于“国家”控制之外的民间领域,由公民个人自主行为或自由公民的合作行为组成;二是指人类社会的发展阶段,实际上就是以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公民个人自由与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公共决策由自由公民多数决定等这样一些规则组织起来的现代社会的代名词。
2、来源:“公民社会”最早出现在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指的是“城邦国家”或“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
3、中国公民社会产生: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国是单质构造、二层结构、计划经济、单位制度的国家。
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巨大变化:国家政策的改变、民营经济的新生、新社会群体的出现、社会进入转型时,所有这些变化的一个最重要的结果是,使得过去几十年内形成的“国家—民众”二层结构开始分化为“国家—民间社会(公民社会)—民众”三层结构。
发展程度:在经历了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与社会变迁之后,中国的公民社会已经初具规模,处于初步的正在发展中得公民社会。
其重要的特征是民营企业与民营经济快速发展,中等收入阶层正在形成,中介组织逐步发育,社区自治不断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逐渐增加。
但也存在诸多问题,有制度安排存在严重缺失、社会结构两极化较为严重,中等收入阶层发展的不够快、民间资本的大量流失、社会道德基础脆弱,诚信成为最稀缺的社会资源、公民意识总体上来说还比较薄弱。
二、政党制度1、含义政党:马克思主义认为,政党本质上是特定阶级利益的集中代表者,是特定阶级政治力量中的领导力量,是由各阶级的政治中坚分子为了夺取或巩固国家政治权力而组成的政治组织。
党:为了共同利益而结成的社团。
有四种涵义:一是指居民基层单位;二是指至亲好友;三是指有首领的群体;四是由以上含义引申取来的政治上的官僚帮派的勾结政党制度指的是一个国家通过政党进行整治活动的方式或状态。
公民社会与社会关系
公民社会与社会关系在当代社会中,公民社会被认为是维护社会正常运行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
公民社会是指不仅仅由国家和政府所组成的社会,而是由各种不同社会组织、个人和团体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所组成的广泛网络。
它体现了公民的自治、参与和集体行动,以促进社会的公正和繁荣。
在公民社会中,各种社会组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无论是非营利组织、志愿者组织还是职业协会,它们都是公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组织通过为社会提供各种服务,例如教育、医疗、环境保护等,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实际利益。
同时,这些社会组织也是社会交流和社会参与的平台,使得公民能够更好地发挥自己的能力和责任,参与到公共事务中,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
除了社会组织,个人和团体也在公民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每个人都是公民社会的一份子,都有责任参与社会事务,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个人通过参与社会活动、关注公共事务和与他人交流合作,不仅能够实现自身的价值和利益,还能够为整个社会的进步和繁荣作出贡献。
在公民社会中,良好的社会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社会关系是人与人、人与组织之间的相互作用和联系,它直接影响着个体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良好的社会关系有助于人们之间的互信和互助,促进社会的团结和协作。
例如,邻里之间的友好关系能够增加社区的凝聚力和安全感;工作场所的合作和支持能够促进团队的共同进步和创造力;个人之间的友谊和亲情则能够给人们带来情感的支持和快乐。
因此,我们应该注重培养和维护良好的社会关系,使其成为我们共同生活的基础。
然而,现实中存在着许多破坏社会关系的问题。
例如,社会的利益分配不公,导致社会阶层的分化和冲突;社会道德观念的淡漠,使得人们的信任和诚信受到侵蚀;社会不公正的制度和规则,使得个体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这些问题都对社会关系的健康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改善和强化社会关系。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社会教育,培养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参与意识。
NGO和NPO
NGO与NPO的含义与特征比较分析NGO和NPO这两个名词,在今天的各种媒体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
对许多人来说,它们已经不是新鲜事物,相信大多数接触过这两个词的人都会知道它所代表的英文词汇及其汉语意义。
然而,在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特别是由于媒体的影响,至今关于NGO和NPO这两个名词及其概念却存在着普遍的混用和乱用的现象,很多人根本搞不清这两个词所表达的确切含义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NGO和NPO这两个词,在不同国家里往往被各有侧重地使用,或者被交叉地使用在同一个国家。
1为了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NGO和NPO,我们有必要搞清他们的含义与特征,理清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一、NGO与NPO概念产生的背景:1、NGO概念的产生与中国化:NGO一词是英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的缩写,汉语直译为“非政府组织”。
在海外,NGO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20世纪80年代以后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和普及。
目前,NGO对社会发展的推动和影响已经比肩政府和企业,它正在成为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等领域的第三支柱。
2 在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主流话语的国际文献中,NGO常常指的是发展中国家的民间组织或非营利组织,它们强调的主要是这些组织同发展中国家较多存在的集权政府的区别,从而带有更多的政治方面的含义。
3在我国,1995年北京召开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简称“世妇会”)时,国际上的许多妇女NGO来到北京,举行了声势浩大的怀柔非政府组织国际论坛。
从那时开始,媒体和广大公众开始关注这个概念。
2、NPO概念产生的背景:NPO一词是英文“Non-Profit Organization”的缩写,汉语直译为“非营利组织”。
这个概念的产生晚于NGO,大致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之后兴盛于全球。
4这种组织形态最早于17世纪便存在,是应生于工业革命中出现的社会不平等现象,其后伴随着西方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发展起来,因而它也具有丰富的西方文化和社会体制的背景。
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
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中国公民社会的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
在公民社会概念的界定部分,分析了公民社会的含义和特征。
在中国公民社会的分类部分,介绍了不同类型的组织和活动。
中国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部分探讨了政治、法律和经济等方面对公民社会发展的影响。
接着从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现状、挑战和机遇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结论部分总结了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趋势、重要性,并提出了未来发展建议。
通过本文的讨论,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中国公民社会的现状以及其未来发展的方向。
【关键词】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制度环境、发展现状、挑战、机遇、发展趋势、重要性、未来发展建议。
1. 引言1.1 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简介中国公民社会是指在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个领域,由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自发组成的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的空间。
它是一个社会自组织和自治的领域,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
在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受到政治和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是一个具有独特性的领域。
中国公民社会的分类主要可以分为传统社会团体、非营利组织、专业协会等。
这些组织在中国社会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中国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是指政府对公民社会的政策和法律保障体系。
在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受到政府政策的支持和限制,制度环境对公民社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 正文2.1 公民社会概念的界定公民社会的概念是一个多义性概念,不同学者和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们对公民社会有着不同的理解。
简单来说,公民社会是指在政府和市场之外,由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自发组织起来,参与社会事务并发挥作用的领域。
公民社会强调自由、平等、协作和社会责任,是社会民主化和市场化的重要推动力量。
公民社会的概念界定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公民社会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自发社会组织形式,不同于政府和市场。
公民社会是一个由各种社会团体和组织构成的网络,包括NGO、慈善机构、志愿者组织等。
公民社会与市民社会之区别浅析
公民社会与市民社会之区别浅析叶海波(西华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四川南充637009)【基金项目】2015年西华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本下乡背景下村社组织的角色功能探究———以WJ 公司在苏北B 村的资本实践为例(427258)。
【作者简介】叶海波(1994-),男,四川达州人,西华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2016级政治社会学研究生在读,主要从事基层治理研究。
【摘要】“公民社会”与“市民社会”虽然都有Civil Society 这一翻译,但两者具有不同发展历史、主体构成、价值内涵与涉及领域。
其中公民社会突出指向社会中以政治权利为中心的政治生活领域,而市民社会则是突出指向社会中以经济权利为中心的非政治生活领域。
【关键词】公民社会;市民社会;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中图分类号】C912.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36(2018)05-0176-03一、公民社会与市民社会理论的历史发展虽然“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同是对civil society 一词的翻译,但纵观civil society 理论的发展历史,我们可将其发展阶段划分为以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为代表的的古典市民社会理论、以黑格尔和马克思为代表的现代市民社会理论、和以葛兰西并哈贝马斯为代表的当代市民社会理论三大阶段。
(一)古典公民社会理论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首先提出了用以指代城邦国家或政治共同体的koinnia politike 一词,在他那里,koinnia politike 表示的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1]87也即是说,koinnia politike 作为一种存在于公民之间以及公民和城邦之间的交往关系,体现的是古希腊城邦的一种公民自治的政治生活。
古罗马时期,西塞罗将koinnia politike 一词转译成拉丁文civilis societas (文明社会),它“不仅意指单个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共同体的生活状况。
社区治理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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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理论
• (3)政府的低效率。 • 政府行为受到一系列法律的约束,受到各种社会势力的牵制
,而且作为一个庞大的科层机构,政府也难以摆脱官僚主义 积弊的拖累,因而政府往往对新的社会需求和发展机会反应 迟钝,显得非常保守。 • (4)政府行为的失范。 •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政府有可能违背自己的宗旨而损害 公众利益。
(三)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理 论
• 2.政府失灵
• (1)信息不完全。
• 信息不完全问题是市场失灵的重要原因,但政府也不能免疫 。
• (2)公共产品供给问题。
• 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决策是一种政治性的决策,倾向于反映 代表社会大多数的“中间选民”的意愿。这样,政府在提供 公共产品问题上就存在诸多条件的限制:①种类限制;②多 数限制;③任期限制;④知识限制;⑤规模限制。
(二)治理理论
• ⑷法治。法治的基本意义是,法律是公共政治管理的最高准则,任 何政府官员和公民都必须依法行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是 善治的基本要求,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对法律的充分尊重,没有 建立在法律之上的社会程序,就没有善治。
• ⑸回应。公共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必须对公民的要求做出及时和负 责的反应,不得无故拖延或没有下文。回应性越大,善治的程度也 就越高。
市民社会、公民社会与国家——重新认识葛兰西的“市民社会”概念
尔 使用 的“ igrsh eeshf ( 民社会 ) b relcegsUca ” 市 a i t 区分 开 来 。他说 ,今 天 在完 全 不 同的历 史 格 局 中 , 种 “ 这 市 民的社 会 的 领 域 重 新 被 发 现 了 。但 是 ‘ 民 社 公
理》 中认为 ,市 民社会 是 处在 家 庭 和 国家 之 间 的差 “ 别 的阶段 ” , 国 家 的 有 限 性 领 域 。他 把 市 民社 … 是 会 区分为三 个环 节 : 求 的体 系 、 需 司法 以及 “ 察 和 警 同业 公会 ” 。在 这 里 , 谓 的 “ 求 体 系 ” 是 指 由 所 需 就 分工 和市 场组 成 的经 济 体 系 。 因此 , 黑 格 尔 那里 在 “ 民社会 ” 仅 包 括 日常 生 活 中 的经 济 活 动 而且 市 不
收 稿 日期 :0 9—1 20 0—1 0
这 个 总和 就相 当于 马克思 主义哲 学原 理 中的经 济基
础 。这 个 物 质 生 活 关 系 、 济 活 动 相 当 于 黑 格 尔 经
“ 民社会 ” 市 概念 中的“ 需求 体 系” 。
基金项 目: 育 部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重 点 研 究 基 地 重 大 招 标 课 题 “ 方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社 会 历 史 观 与 历 史 唯 物 主 义 教 西 ( 6J 7 09 ; 0JD 0 0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 目“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 动理 论与历史唯物主义? 0 A X 0 ) (8 Z 0 1 作者简介 : 晓升 ( 92 ) 男 , 王 16 一 , 江苏射 阳人 , 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与现代化研究所 、 哲学 系教授 。
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是指围绕共同的利益、目的和价值上的非强制性的集体行为。
它不属于政府的一部分,也不属于盈利的私营经济的一部分。
换而言之,它是处于“公”与“私”之间的一个领域。
通常而言,它包括了那些为了社会的特定需要,为了公众的利益而行动的组织,诸如指慈善团体、非政府组织(NGO)、社区组织、专业协会、工会等等。
对公民社会的定义众多,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民社会研究中心给出的是:公民社会是指围绕共同利益、目标和价值的,非强制的行动团体。
理论上,其制度机构与政府,家庭和市场不同,但实际上,政府、公民社会、家庭和市场之间的界限是复杂、模糊,并且可商榷的。
公民社会一般包括不同的场所、人物和组织机构,以及多种程度的正规性、自治性和权力结构。
公民社会通常运作于慈善机构、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妇女组织、宗教团体、专业协会、工会、自助组织、社会运动团体、商业协会、联盟等之中。
自由主义者认为市民社会使个性得以存在和发展,是自由的体现,因此神圣不可侵犯。
社会的多样性和民主国家的合法性依赖于市民社会的充分自治,同时认为国家权力对市民社会的干预是不正当的,也可能是无效的。
黑格尔主义者认为市民社会就是一个私人利益为基础的名利场,主张通过国家共同体来控制市民社会。
而折中的观点则认为国家与市民社会相互制约并相互依存。
市民社会一方面保护了个人利益不受国家政权的侵犯,另一方面也确定了国家的活动范围。
对此,一种观点认为市民社会于国家政权之间存在着对抗关系,国家权力的扩张会对市民社会形成压制,构成侵害;市民社会的扩张也会削弱国家的自主性,影响政府决策。
因此国家政权与市民社会应该截然分离,互不侵犯。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国家与市民社会是相互依存的。
国家政权作为“仲裁者”角色,以中立态度调节市民社会的矛盾。
这种观点强调了公民参与公共政治的积极性,1990年代以后,政治学界将市民社会界定为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一个具有公共性质的社会作用领域。
NGO与NPO的含义与特征比较分析
NGO和NPO这两个名词,在今天的各种媒体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
对许多人来说,它们已经不是新鲜事物,相信大多数接触过这两个词的人都会知道它所代表的英文词汇及其汉语意义。
然而,在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特别是由于媒体的影响,至今关于NGO和NPO这两个名词及其概念却存在着普遍的混用和乱用的现象,很多人根本搞不清这两个词所表达的确切含义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NGO和NPO这两个词,在不同国家里往往被各有侧重地使用,或者被交叉地使用在同一个国家。
1为了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NGO和NPO,我们有必要搞清他们的含义与特征,理清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一、NGO与NPO概念产生的背景:1、NGO概念的产生与中国化:NGO一词是英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的缩写,汉语直译为“非政府组织”。
在海外,NGO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 20世纪80年代以后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和普及。
目前,NGO对社会发展的推动和影响已经比肩政府和企业,它正在成为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等领域的第三支柱。
2在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主流话语的国际文献中,NGO常常指的是发展中国家的民间组织或非营利组织,它们强调的主要是这些组织同发展中国家较多存在的集权政府的区别,从而带有更多的政治方面的含义。
3在我国,1995年北京召开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简称“世妇会”)时,国际上的许多妇女NGO来到北京,举行了声势浩大的怀柔非政府组织国际论坛。
从那时开始,媒体和广大公众开始关注这个概念。
2、NPO概念产生的背景:NPO一词是英文“Non-Profit Organization”的缩写,汉语直译为“非营利组织”。
这个概念的产生晚于NGO,大致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之后兴盛于全球。
4这种组织形态最早于17世纪便存在,是应生于工业革命中出现的社会不平等现象,其后伴随着西方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发展起来,因而它也具有丰富的西方文化和社会体制的背景。
政治七年级下册知识点
政治七年级下册知识点政治七年级下册知识点概述一、公民与社会1. 公民的定义:具有某国国籍,并依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2.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权利: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受教育权、工作权等。
- 义务: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安全、依法纳税等。
3. 社会公德的内涵:包括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共财物、保护环境等。
4. 社会责任感的培养:通过教育、实践活动、家庭教育等方式培养公民的社会责任感。
二、法律与秩序1. 法律的概念:国家制定的用以规范社会关系、调整社会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2. 法律的作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公正。
3.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是法律的基础。
4. 遵守法律的重要性:保障个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家发展。
三、政府与公民1. 政府的职能: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提供公共服务、保障社会公正。
2. 公民与政府的关系:公民通过选举等方式参与政治决策,政府对公民负责。
3. 公民参与政治的途径:选举、参与公共事务、社会监督、政策建议等。
4. 政府的责任与义务: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接受监督、服务公民。
四、民主与法治1. 民主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多数决定、少数权利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 法治的含义: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
3. 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民主是法治的前提,法治是民主的保障。
4. 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性:保障人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进步。
五、权利与义务1. 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权利的行使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2. 个人权利的保护:通过法律手段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3. 公共义务的履行:公民应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履行维护社会秩序的义务。
4. 平衡权利与义务:在保障个人权利的同时,注重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
六、社会公平与正义1. 社会公平的含义:社会资源分配的合理性、机会的均等性。
05723非政府组织管理核心考点汇总2019
《非政府组织管理》05723名词解释: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根本宗旨)、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的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公民社会:从社会关系上指非营利组织。
这一概念所涵盖外延比非营利组织要宽泛些,但内涵基本一致。
它不是一个否定的概念,而是有个积极肯定的概念,并突出了新型社会关系的主体,在这种意义上他比非营利组织一词更准确。
草根组织:特指非营利组织中那些扎根于城乡社区的基层民众组织,侧重于发展中国家的基层组织。
救助儿童会:1919年,在伦敦的一家大剧院里,一家名叫救助儿童会的慈善组织开始向挨饿的儿童发放免费事物,后来成为全世界苦难儿童的救星。
乐施会:1942年,在英国成立了一个专门救助穷人的慈善机构,这一组织后来发展成为世界最大的国际非政府组织网络。
国际红十字会:致力于战场救护的非营利组织日益活跃,促成了国际公约的签订并成功地建立了国际红十字会。
分级管理原则:就是对非营利组织按照其开展活动的范围和级别,实行分级登记、分级管理的原则。
非竞争性原则:就是为了避免非营利组织之间开展竞争,禁止在同一行政区域内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非营利组织。
决策:是领导的重要职能之一,是一个过程,指领导者为达到一定的目的,从两个以上的代替方案中,选择一个有效方案的合理过程。
决策技巧:主要是思考的技巧,管理者最容易忽视的就是思考。
包括向后思考和向前思考。
治理:指的是非营利组织为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按照效率、法治、责任的原则,采取合作与互动的过程。
财务管理:是指根据财务资料、财务报告去预测未来,包括成本分析、投资管理和财务分析三大环节,他们构成了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核心。
零基预算法:每期的预算必须先归零,从零开始考虑预算的增减。
培训:是指给员工传授其完成本职工作所必需的知识、技能、能力和态度的过程。
志愿精神:是一种利他主义和慈善主义的精神,指的是“个人或团体,依其自由意志与兴趣,本着协助他人改善社会的宗旨,不求私利与报酬的社会理念”,在一些国家,志愿精神被作为国民精神大加赞扬和提倡,成为其公民社会的基础。
中国公民社会_概念_分类与制度环境(PDF)
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Ξ俞可平本文对公民社会、第三部门、制度环境、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中介组织、群众团体、社会团体、人民团体等概念做了比较和辨析;分别从学术研究和行政管理两个角度对中国民间组织的分类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着重分析了中国公民社会现存制度环境的主要特征。
中国公民社会制度环境的特征,典型地体现为宏观鼓励与微观约束、分级登记与双重管理、双重管理与多头管理、政府法规与党的政策、制度剩余与制度匮乏、现实空间与制度空间的共存。
关键词 中国公民社会 民间组织 制度环境作者俞可平,1959年生,政治学博士,中共中央编译局比较政治与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 100032)。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阐释目前分歧较大的与公民社会及其制度环境相关的若干重要概念,第二部分着重讨论困扰学术界和管理部门的民间组织定性和分类问题,第三部分集中分析中国公民社会现存制度环境的主要特征,最后一部分简要论述中国公民社会的总体特征及发展方向。
一、若干重要概念的辨析公民社会,总的说来,对于当今中国政府和学术界而言,还是一个新的事物。
中国公民社会本身正在形成之中,还很不成熟,其典型特征和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展露。
与此相一致,对中国公民社会的认识和研究还有许多模糊不清的地方,这突出地表现在对一些重要范畴和概念没有比较一致的看法。
分歧的存在是正常的,但如果核心概念歧义过大,既不利于讨论的深入,更不利于制定合理的政策和法规。
所以,在讨论中国公民社会的整体制度环境之前,有必要就若干重要范畴表明我们的理解。
1.公民社会在中国学术界,公民社会常常又被称为市民社会和民间社会,它们是同一个英文术语civil society的三个不同中文译名。
虽然国内学者目前仍然交叉使用市民社会、公民社会和民间社会三个术语,但这三个不同的中文称谓事实上并不是完全同义的,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微妙的差Ξ 本文为联合国开发署和商务部委托的“中国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课题的研究成果之一,作者感谢该中国社会科学 2006年第1期别。
公管名词解析
1 所谓社会公共事务,是指涉及社会公众整体的生活质量和共同利益的那些社会事务。
具体而言,在一个社会中,公共事务是企业和个人家庭所不愿做也不能做,但又是对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也对社会全体公民基本生活来说必不可少的事务。
公共性是其最基本而突出的特征。
2 所谓公共事业,是指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事业单位体制改革而正在形成、发展的社会全体公众的事业,是面向社会,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基本目标,直接或间接为国民经济提供服务或创造条件,关系到社会全体公共基本生活质量和共同利益,而且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活动。
3 所谓公共产品,是指那些按照私人市场的观点来看待的公共事务,是与私人产品相对应,用于满足社会公共消费需要的物品或劳务,它的两个基本特征是在消费上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
4 所谓准公共产品,是指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两个特点的一个,另一个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或者虽然两个特点都不完全具备但却具有较大的外部收益的产品。
5 所谓公共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致力于协调社会公共利益关系,以服务社会大众,提高公共利益为宗旨的组织,其本质是公共性,决定了公共组织是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主体,即公共管理的主体。
6 所谓公共权力,就是用于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公共权力来源于氏族权力,并经过其异化形式——国家演化而来,公共权利的主体是公众,客体是社会公共事务,基本作用是通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维护和促进社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一是根据社会生活的变化和发展,维护社会生活现有的基本秩序,或调整某些已变化了的基本社会秩序,克服社会内部一般矛盾和冲突,保持社会发展必需的稳定,二是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引导原有的生活秩序向一定的发现发展。
7 所谓公共事业管理,就是在一定的环境中,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组织凭借公共权力,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发展,采取一定的方式对公共事业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过程。
其基本特征是:公共性、强制性、非营利性和服务性。
公民社会_概念的语言分析及解释框架
文 史 哲JOURNAL OF LITERATURE,HISTORY AND PHI LOSOPHY 2009年第3期(总第312期)No13,2009(Serial No.312)公民社会:概念的语言分析及解释框架张 健摘 要:从语言哲学的角度看,“公民社会”概念具有三重内涵,即语法意义、语义指称与语用意义。
在本质上,公民社会概念是一种社会分析模式,具有社会形态与社会结构的双重架构;它通过公民成长的尺度(城邦民市场人私人公共人)来评估社会发展,表达公民成长的正当性及其对人的发展的意义。
“私权/公权”分离、“经公民社会概念的解释框架是:动态线脉———城乡分离、市场崛起、“经济/政治”分离、济/政治/文化”分离;静态要素———商业化、市场经济、私人领域、公共领域、国家。
在当代语境下,“公民社会”的演进体现为如下态势,即“市场驱动、公民授权、国家有限、民间自组”。
关键词:语言哲学;公民社会;公民成长;私人领域;公共领域在当前学界,关于公民社会概念的界定,存在着诸多视角,显示出不同的学科认知特征。
例如,从政治的视角来看,“公民社会”是一种政治口号或者政治理念;从政治哲学的视角来看,“公民社会”是一种伦理情境的预设;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公民社会”又是一种社会组织方式,等等①。
那么,如何理解“公民社会”的这些含义?这些含义区分的根源何在?这些区分对今天我们理解“公民社会”的本质又具有怎样的意义?一、公民社会概念的语法语义分析:逻辑结构与现实指称从语言哲学的角度看,分析“公民社会”概念,也就是对其进行语法界定、语义解析和语用阐释。
关于“公民社会”的语法分析。
“公民社会”包含两个语义单位,即“公民”与“社会”,二者之间是一种偏正关系,意指“公民的社会”。
因此界定该概念的关键是区分“公民”与“社会”的内涵。
从一般意义上看,“公民”具有两种使用意义,即法律的和社会学的。
法律意义上“公民”指的是“享有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政治权利的国民”,这是一般宪法上所界定的公民含义;社会学意义上的“公民”则指的是相对于国家而言的具有独立地位的个体。
公民社会理论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开放,造成中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巨大转变,其中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公民社会的兴起。
公民社会的培育是中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重大的现实课题。
一、公民社会的概念与特征说到公民社会,首先涉及到“公民”概念。
最早的公民产生于古希腊城邦国家。
因此,在拉丁语中,“公民”的本意是“市民”。
但古希腊时代的公民,与现代意义上的公民还是有区别的,可以说是一种“不完全”的公民。
因为在古希腊城邦国家中,公民代表着政治上和经济上的一种特权地位,奴隶、妇女和外邦人不能成为公民。
显然,当人民的一部分在国家中享有特权,而另一部分被列为奴役的对象的时候,公民的身份就不具有普遍性。
公民和公民社会的出现,是社会历史发展进步的产物。
到欧洲封建社会末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市民阶层再度崛起,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新生力量。
在中世纪一些欧洲城市中,公民概念被重新启用,但在当时实际上是指自治城市的市民,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民。
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建立起来的资产阶级国家赋予公民概念以新的含义,使之与封建社会的臣民概念区别开来。
首先,资产阶级国家用法律确定了公民这一概念,指的是国民与国家之间的一种关系,任何人只要在一国之中生活,取得该国的国籍,就成为该国公民,而不再需要其他条件,这样就把公民的概念推及到所有国民。
其次,资产阶级思想家认为,公民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主体,而不应像封建时代那样,在政治上处于从属或被动地位。
这一看似简单的观念,后来却成为各国宪政精神的最根本的要义。
人们认为,国家是由公民组成的,而公民又是平等的,所以国家的权力属于全体公民,没有哪一个人有比其他人更多的政治权利。
在现代社会,公民既是一个政治概念,也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意味着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
在宪法学上,公民的含义是:第一,作为统治的主体和主权的所有者,是国家权力的来源;第二,作为最基本的政治权力的行使者,享有选举、罢免和修宪等项权力;第三,作为构成国家的个人,受国家的统治与法律的管辖,是统治的客体。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牛俊友谈克华内容提要!市民社会”是黑格尔法哲学体系中的核心概念之一。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把它作为!伦理实体”的一个阶段,肩负由家庭伦理实体向国家伦理实体的自然过渡;!市民社会”也涵盖经济体、公共领域和社会与国家的统一体等多重含义)并最终构成黑格尔哲学体系中!自由及其定在”的一个环节。
关键词黑格尔市民社会伦理实体国家市民社会”概念来自西方,德文为b^gerliche geseeschaft",英文为"civil society",又译为公民社会。
市民社会理论在西方有着极其久远的历史,其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市民社会几乎等同于城邦。
而“真正第一次提出’公民社会’概念的是古罗马的西塞罗。
他对国家和公民社会的内涵做了颇为详尽的分析。
”①在中世纪,基督教会统治着西欧社会,但正是这一时期,作为自主性的社群的世俗社会也开始发育起来,它具有独立于教会和国家的作为公共生活领域的意义。
文艺复兴以后,自霍布斯始,特别是以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为代表,市民社会指由自然状态经过订立契约而形成的政治社会和国家。
黑格尔既承继了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内涵,同时又赋予了该概念以深刻的法哲学意义$从黑格尔集中论述“市民社会”概念的《法哲学原理》文本的整体逻辑看,作为“伦理实体”的一个重要的中介环节,这无疑是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的核心内涵;从文本的许多局部论述来看,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还指涉经济体、公共领域和国家等多重含义$作为“伦理实体”的“市民社会”从《法哲学原理》的整个理论体系看,作为“伦理实体”的一个重要阶段,同时作为从家庭伦理实体向国家伦理实体过渡的中介环节,这无疑是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的核内$市民社会在《法哲学原理》中是伦理部分的一个基本环节,黑格尔在第二章“市民社会”部分的开头即提出了市民社会的两个基本原则:“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作为各种需要的整体以及自然必然性与任性的混合体来说,它是市民社会的一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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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No.32010一、公民社会的涵义公民社会思想在西方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就使用了“公民社会”(希腊文为Koinonia Politike)一词,用来指称“城邦”。
在整体主义思维的支配下,亚里士多德并未区分国家和公民社会。
在那时,国家和公民社会是高度复合的,其复合的基础和纽带是城邦正义和善业。
在中世纪,公民社会淹没于政治国家之中。
正如马克思所说,“中世纪的精神可以表述如下: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因为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因为市民社会的有机原则就是国家的原则”[1]。
作为这种现实的反映,中世纪并未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思想。
但是,中世纪所孕育的一些政治观念和社会因素却是公民社会理论的源头活水,如由采邑关系所萌生的契约观念、相对独立的自治市的存在等。
由此可见,从古希腊到中世纪,西方的国家概念与公民社会概念联系密切,甚至混合或同一。
事实上,即使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一些资产阶级思想家仍认为公民社会是政治社会即国家。
按照这种说法,公民社会是相对于野蛮状态或自然状态的政治社会,而不是指与国家相对的实体社会。
霍布斯认为:“在公民社会之外,人的状态(也许可以称之为自然状态)无非就是所有人相互为敌的战争。
”[2]洛克指出:“凡结合成为一个团体的许多人,具有共同制订的法律,以及可以向其申诉的、有权判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和处罚罪犯的司法机关,他们彼此都处在公民社会中。
”[3]因此,在人人放弃其自然法的执行权而把它交给公众的地方,就会形成一个公民社会。
真正以国家和社会的分离为基础的公民社会概念始于黑格尔。
自黑格尔以来,人们对公民社会概念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公民社会是指独立于国家但又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生活领域及与之相关联的一系列社会价值或原则。
显然,这个定义是建立在国家和社会二分法基础上的,认为不同于国家的领域包括经济领域都归属于公民社会。
黑格尔就是从这个意义上看待公民社会的(按德文翻译为“市民社会”)。
他从“绝对精神”的演化出发,抓住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的矛盾,第一次明确地把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区分开来。
黑格尔认为,伦理精神发展有三个阶段,即家庭、公民社会和国家。
公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晚于国家形成的差别的阶段,它包括三个环节:需要体系、司法、警察和同业公会。
因此,黑格尔被誉为第一个真正将公民社会与国家做出学理区分的学者。
此后,这种理解为许多学者接受。
正如布莱克所指出:“市民社会指近代西方工业资本主义社会里据认为是国家控制之外的社会、经济和伦理秩序。
从目前的一般用法来看,市民社会并不具伦理色彩,而是指当代社会秩序中的非政治领域。
”[4]其二,公民社会是指介于国家和家庭或个人之间的一个社会相互作用领域及与之相关的价值或原则。
这个定义建立在国家、经济、公民社会三分法基础上,主张把经济领域从公民社会中分离出去,公民社会不包括根据私法构成的、通过劳动市场、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导控的经济。
哈贝马斯是三分法的较早提倡者。
他说,组成公民社会的是那些或多或少自发地出现的社团、组织和运动,它们对私人生活领域中形成公民社会的涵义及基本特征孙发锋摘要:公民社会的涵义经历了长期的演变。
从古希腊到中世纪,公民社会概念与国家概念相混合或同一。
真正以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为基础的公民社会理念始于黑格尔。
公民社会既有结构性特征,又有互为表里、相互支持的基本价值或原则。
关键词:公民社会;涵义;特征;国家;非营利组织;契约关系中图分类号:C9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999(2010)03-0052-03作者简介:孙发锋(1977-),男,河南信阳人,法学博士,郑州大学(河南郑州450001)公共管理学院讲师,从事中国政治发展、中国政府与政治方面的教学及研究。
收稿日期:2009-08-13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对政策过程的影响研究”(05BZZ018)阶段性成果。
共鸣的那些问题加以感受、选择、浓缩,并经过放大以后引入公共领域,而这个领域是通过基本权利而构成的[5]。
我国学者俞可平也持此观点,认为公民社会是“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
”[6]其三,公民社会被用来同时指社会中具有相对自主性的一个部分,以及拥有该部分的整个社会。
如希尔斯认为:“公民社会的观念有三个主要要素。
其一是由一套经济的、宗教的、知识的、政治的自主性机构组成的,有别于家庭、家族、地域或国家的一部分社会。
……第一个要素一直被称为市民社会;有时,具有上述特殊品质的整个社会被称为公民社会。
”[7]33我国学者张骐也持此观点[8]。
改革开放初期,被国家压抑许久的社会重新回到人们的生活中时,人们习惯的还是它与国家的关系,故而许多学者接受了两分法。
随着中国改革的深入和对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进一步了解,有越来越多的中国学者采用了三分法。
另外,目前公民社会理论研究和第三部门研究出现了合流的趋势,采用三分法更易于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对作为一个社会实体的公民社会进行实证研究,符合这一合流趋势。
鉴于此,笔者赞成三分法。
在三分法中,怀特的观点很有代表性,他说:“当代使用这个术语的大多数人公认的公民社会的主要思想是:它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形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
”[9]二、公民社会的基本特征公民社会既有结构性特征,又有互为表里、相互支持的基本价值或原则,即文化和价值特征,具体表现为:(一)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市场经济是公民社会赖以产生的前提。
事实上,尽管人们在界定公民社会时存在诸多纷争,但在阐明公民社会的基本特征时,均要提到市场经济并以此为基础进行阐发。
公民社会所要求的个人自由、平等观念、自主意识等精神价值,只有在市场经济中才能得到萌发和壮大。
市场经济所释放的巨大能量解构传统的同质性社会,打破基于地缘和血缘所形成的陈旧社会关系,唤醒人们的利益意识,催生契约观念。
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必然要求界定产权,产权明晰是竞争和市场良性运行的重要条件。
产权明晰,才有经济主体的独立、自治。
进一步讲,经济主体的自主又是个人独立和自由的先决条件。
此外,产权明晰意味着经济权力的分散,这常常是对抗政治权力走向专制暴政的重要工具。
从现实实践上看,在西方,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分离,市场经济的发展充当了重要驱动力。
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私人的物质生产、交换等活动摆脱政府家长式干预。
资产阶级顺应了这一要求,通过政治革命,最终把经济领域从专制政治的桎梏下解放出来。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指出:市场经济是公民社会经济生活的适当模式,市场经济即使不是公民社会的惟一特征也是其决定性特征[7]38。
(二)强调公民的政治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公民社会强调维护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反对国家权力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侵犯。
国家权力对于保护个人权利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但它的膨胀本性却是个人权利的潜在威胁。
为了抵制这种威胁和保持社会的相对自主性,公民社会十分重视公民政治参与,反对政府对公共事务的垄断,要求公民和政府对公共事务进行合作管理。
公民通过公共交往所形成的公共意见对政府决策施加影响,既是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方式,也是限制国家权力的一条新途径。
限制国家权力,传统的办法是国家机关内部三权分立式的权力架构,实践证明其效果并不理想。
通过公民政治参与,依靠社会的力量,即“以权利制约权力”是一种更好的方法。
这是西方兴起大量政治社团的重要原因。
与此相联系,公民社会也强调国家政务活动应向全体公民公开,因为国家政务活动的公开和透明是公民参与和监督的前提。
公民要进行政治参与和政治监督,必须首先获取一定的信息。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所谓的参与常常流于形式。
(三)社会的内在联系是平等自治的契约关系首先,社会组织相互间体现着平等自治的契约关系。
社会组织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紧密相联的,不存在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任何义务的社会组织。
各种社会组织既可以相互监督、制约,又可以相互推动、促进。
它们都是具有“契约取向”的相对独立的团体,每一个“团体”都不受别的“团体”的无理干涉和限制。
它们之间的关系,主要由它们共同协商、让步所达成的规范来调整。
这个规范是由它们自己制定的,是体现了它们共同意志的契约性规范。
再次,公民个人与个人之间也存在平等自治的契约关系。
每个公民都是平等的,公民之间不是保护人与被保护人的隶属关系,也不是统治者与臣民的等级关系,同时又是自由的。
但这个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在一定范围之内的自由。
每个公民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时,不能妨碍他人的自由权利。
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构成了公民社会的基本框架。
这两组关系的契约化是公民社会内部联系呈契约关系的最主要根据。
(四)以非营利组织为核心载体非营利组织又称“第三部门”、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是以服务大众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志愿性、非官方性、独立性和自治性的正式组织。
它的这些特征决定了它不仅是公民社会的主要组织实体,也是公民社会文化价值观的倡导者和传播者。
非营利社团提供了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和手段,提高了成员的参与能力和水平。
同时,在各种非营利组织活动中,成员之间的互助互惠会培养感情和增进相互理解,培育团体精神、合作精神。
正因为非营利组织是公民社会的关键要素和核心载体,普特南才以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状况作为衡量公民社会发展程度的关键指标[10]。
也正是基于同样的原因,俞可平才把公民社会等同于民间组织或“第三部门”[11]。
(五)遵循法治原则从公民社会的产生发展来看,它与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和近代法治的确立密切相关。
法治保障公民社会的良性运行,保障国家与公民社会相分离。
在三分法的情况下,还保障公民社会免受经济系统过分膨胀和商业化的侵蚀。
公民社会遵循法治原则,意味着法律是社会的最高准则,任何官员和公民都必须依法办事。
法律不仅约束政府行为,避免它随意干预公民社会内部事务,也约束公民的“经济人”行为。
没有健全而良好的法律,没有全体公民包括统治者对法律的充分尊重和服从,没有建立在法律之上的各种社会程序,就不会有公民社会。
(六)倡导合作、信任和宽容在公民社会内部,利益分化、多元化,多元主义盛行。
与此相联系,以实现各种利益为目的的各种思想争论、社团活动时常存在。
人们对各种思想争论、利益冲突持宽容和妥协态度,容忍各种不同意见和对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