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经营类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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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分类的依据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分类的依据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分类的依据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市场,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对机动车维修经营实施了许可制度。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按照业务类型进行分类管理,分类的依据主要包括机动车维修业务类型、服务项目范围、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方面。

根据这些依据,可以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分为多个类别,以便不同类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能够在合规的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分类的基本依据1. 机动车维修业务类型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业务主要包括机械维修、电气维修、涂装维修和车身维修等类型。

这些业务类型涉及的技术工艺和设备要求不同,因此需要分别进行许可分类管理。

例如,机械维修主要包括发动机、变速器、传动系统等机械部件的维修,需要相关设备和技术支持;电气维修主要包括车辆电气系统和电子控制系统的维修,需要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设备。

因此,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型进行分类管理,可以更好地对机动车维修市场进行监管。

2. 服务项目范围机动车维修企业通常还会提供其他相关服务,例如洗车、保养、保险代办、理赔等。

这些服务项目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因此也需要进行许可分类管理。

对于综合服务项目范围较广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可能需要更严格的管理权限和标准,以确保其经营活动能够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 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机动车维修行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服务质量和消费者权益。

因此,根据机动车维修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对其进行分类管理是合理的。

具备较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的企业可能能够提供更专业的服务,并具备更多的发展空间,因此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而对于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较低的企业,则需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以促进其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分类的具体类别1. 机械维修类机械维修类主要包括对机动车发动机、变速器、传动系统、制动系统等机械部件的维修服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精心整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落实行政管理职能职责并规范管理行为,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则。

定。

营。

摩托车维修企业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整车维修企业和维护小修企业。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制订限制市场进入或者有利于封锁、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的行政措施;不得利用行政职权实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的定点维修,干预消费者选择机动车维修企业;不得违犯国家规定,以协会名义向机动车维修企业收费或向机动车维修企业乱立收费项目。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利用办公场所、执法场所、大众媒体、政府网站等载体,采取开辟专栏、竖立公示牌、使用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将机动车维修管理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查询。

第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持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及其明确应当执行的《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16739)、《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等国家、行业标准有关规定。

不得违法附加其他限制性条件或自行降低有关开业条件。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受理、审查与行政许可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行政许可决定的有关规定及文书等,按照依据《行政许可法》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制订的《云南省机动车维(经营项目,应当与企业取得的行政许可内容一致。

禁止悬挂、张贴与经营许可不符的的业务宣传牌匾和广告。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企业或行业协会按照交通部规定样式制作(标志牌号由许可机关统一编制)。

(二)维修业务工作流程、受理程序及竣工质量保证期、服务质量承诺及客户抱怨受理制度应当张贴公示。

(三)应设置客户投诉(意见)箱,并公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维修质量纠纷、服务质量申诉的投诉电话。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峰》报道,本周,交通运输部正式发布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对2005年发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提出⼗项修改意见。

旧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废⽌,新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从本⽉起就开始施⾏了。

买车容易养车难的局⾯能否因此得到改善?车主将在哪些⽅⾯获益?汽车市场⼜将有怎样变化? 在⼗项修改当中影响较⼤,⽐较受关注的有三项。

第五条新增⼀款,作为第⼆款。

内容为:“托修⽅有权⾃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维修。

除汽车⽣产⼚家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 这意味着车主可以⾃由选择修车的地点,肯定有⼈在修车时听到过对⽅这样说:“要是不在我这⾥保养,出了质量问题⼚家不负责”。

以后再有⼈对您说这样的话,那就是绝对的违规,对此,中国汽车维修⾏业协会汽车维修配件⼯作委员会副主任魏同伟表⽰: 魏同伟:授权的4S店和主机⼚不能限制(消费者)到社会上去修车,也不能说你到了修理⼚修车了,完了我就不管你了,4S店说你在我这修我都管,你在别⼈那修,只要你坏了我都不管了,这是不对的,我们有⾏业投诉机制了,可以正式向消协向有关部门举报这些事情。

可以看出之所以新增这样⼀条,就是为了破除⾏业垄断,当然破垄断不⽌这⼀条,另外新增⼀款规定也跟反垄断有关,作为第三⼗⼀条第三款。

内容为:“托修⽅、维修经营者可以使⽤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

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有的4S店修车说你只能⽤原⼚配件,那这价格可就没谱了,去年开始,流⾏⼀个词叫“零整⽐”,所谓“零整⽐”就是⼀辆车全部零配件的价格总和与整车销售价格的⽐值,通过这个系数可以判断⼀辆车后期维修保养的成本⾼低,并可以和其他车型进⾏⽐较,在第⼀波公布的零整⽐系数中,有些品牌的零整⽐⾼达1273%,这个系数说明,如果更换这款车的全部配件所花的费⽤可以购买12辆整车,中国汽车维修协会专家冯君表⽰,这样的维修保养成本肯定是不合理的。

2024年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2篇)

2024年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2篇)

2024年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机动车维护、修理、维修救援和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机动车维修管理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五条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化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故障诊断和检测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对机动车维修服务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和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积极发挥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组织的作用,支持其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一节机动车维修经营分类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指向社会提供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维护、修理、维修救援等相关活动的企业或业户。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服务能力和经营车型种类实行分类许可。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分为汽车维修企业、摩托车维修企业和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

汽车维修企业按照规模大小和竣工检验能力不同分为一类整车维修企业、二类整车维修企业和三类专项维修企业(业户)。

整车维修企业可以根据许可项目,从事整车故障诊断、维护、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经营资格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包括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机动车维修许可证等。

经营场所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有适当的场地设施,包括维修车间、维修设备、工具等,并符合相关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

维修人员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有经过专门培训和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维修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机动车维修技术和操作规程。

按照经营业务的不同,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

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

新版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

新版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

新版机动车修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修理行业的管理,规范机动车修理行为,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机动车修理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机动车修理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透明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机动车安全、环保、经济、舒适运行。

第二章机动车修理经营许可第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修理经营许可制度。

从事机动车修理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修理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机动车修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2. 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设施;3.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4. 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机动车修理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机动车修理经营行为第七条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修理经营许可证,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维修质量保证期、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八条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 按照维修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维修;2. 选用合格的机动车维修零部件;3. 不得擅自更换机动车零部件;4. 不得虚报维修项目、维修质量;5. 不得泄露机动车维修信息。

第九条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维修记录和维修零部件的进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修理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动车修理经营许可证。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办事指南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办事指南
法律效力:持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执照,从事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8号)第三十七、三十九条;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第七、九、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八条。
审批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总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7、从业人员的资格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维修管理制度(还包括岗位责任制、应急预案、业务流程图和维修收费价目表等)?
9、工种、设备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0、外协设备的使用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11、检测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复印件?
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或环保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复印件?
审批受理机构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交通运输局各镇(街道)交通管理所
审批受理机构地点
狮山行政服务中心、其它各镇(街道)交通管理所
审批决定机关
佛山市南海区交通运输局
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人向狮山行政服务中心交管所窗口、其它各镇(街道)交通管理所业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核准:各镇(街道)交通管理所审核材料及现场;
3.发证:经办窗口收发证。
审批时限
5个工作日
审批收费

审批表格
有,《佛山市南海区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表》和《佛山市南海区机动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审核表》
是否有年审

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及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
桂城交通管理所电话:;罗村交通管理所电话:;
大沥交通管理所电话:;丹灶交通管理所电话:;
里水交通管理所电话:;西樵交通管理所电话:;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6月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6月21日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三类汽修安全生产规定安全生产

三类汽修安全生产规定安全生产

三类汽修安全生产规定1、如何区分一类,二类,三类汽车维修厂一类维修是指各种维修,包括发动机维修等全方位的维修企业;而二类维修是不能拆装发动机的,只限于一般维维修保护养服务。

汽修企业按国家标准的规定分为三类: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即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生产的企业。

此类企业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即从事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的企业。

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即专门从事汽车专项修理(或维护)生产的企业和个体户,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路边店。

专项修理指诸如:车身美容、轮胎修理和更换等。

对于这三类厂的设备、测试仪器和专用工具等也都有相应的规定。

而且每年都进行一次年审,根据一年来各厂条件的变化和用户的反应,进行相应的级别调整,甚至取消其资格2、汽车维修中的一类、二类、三类维修有什么区别?《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1997版)将汽车维修企业分为三类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二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三类专项维修业户:专门从事项目为车身修理,涂漆,篷布、座垫及内装饰修理,电器、仪表修理,蓄电池修理,散热器、油箱修理,轮胎修补,安装汽车门窗玻璃,空调器、暖风机修理,喷油泵、喷油器、化油器修理,曲轴修磨,气缸镗磨,车身清洁维护等专项修理或维护。

修订后的《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2004版)保留了原标准的三种分类模式,但三种类型企业的内涵相对原定义有所改变。

1)取消了以从事汽车一、二级维护和小修为经营业务的原二类企业的定义,一类、二类企业均定义为整车维修企业,按规模及竣工检验设备条件不同区别为一类和二类整车维修企业;2)确立了"车型(小型车、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定义,并将其与整车维修企业经营范围的承修车型相联系;3)增加发动机、自动变速箱等较大汽车总成为专项维修项目,调整原专项维修项目的电器、仪表修理为电气系统维修等,使具备规定条件的三类专项维修业户可从事汽车某总成、某系统的维护与修理。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正文:----------------------------------------------------------------------------------------------------------------------------------------------------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 年X 月X 日封面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与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持、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与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本单位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与协调发展。

—2—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与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与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如需。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承担安排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与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与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与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与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3—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与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与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持、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与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持、小修、维修救援与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持、涂漆、轮胎动平衡与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持与油品更换、喷油泵与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机动车维修经营类别

机动车维修经营类别

机动车维修经营类别机动车维修经营类别可以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常用的分类标准主要有经营范围、注册类型、经营方式等。

下面针对这些分类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1. 经营范围分类按照经营范围的不同,机动车维修业可以分为汽车整车维修、汽车零部件维修、摩托车维修以及电动车维修等多个类别。

其中,汽车整车维修是指对整车进行维护保养和修复,涉及到发动机、变速器、传动系统以及底盘等方面的维修和检修;汽车零部件维修则是针对汽车的各个零部件进行单独的检修和维护;摩托车维修和电动车维修则主要是针对不同类型的两轮车进行的维护和保养。

2. 注册类型分类根据注册类型的不同,机动车维修业可以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等多个类别。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个人或个人家庭经营的企业,其所有权和经营权由同一人或夫妻共同拥有,这种注册方式成本较低,流程简单。

合伙企业则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以有限合伙或普通合伙的方式共同经营的企业,合伙人根据协议书共同分担企业的利润和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的企业,其股东对公司的负债只限于其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则是指股份公司的股本资金由股份投资人出资,公司对外发行股份,股份投资人享有股息和股票转让等权利。

3. 经营方式分类机动车维修业的经营方式可以分为直营方式和加盟方式两种。

直营方式就是由企业直接投资,自主经营汽车维修店,将品牌和技术完全掌控在自己手中,可以更好的把握市场,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和服务质量。

加盟方式则是由企业以授权许可的方式将自己的品牌、技术和运营经验授权给加盟商加盟,加盟商成为品牌的经营者,享有品牌的知名度和技术支持,同时也要承担管理风险和缴纳加盟费用。

以上就是机动车维修经营类别的分类方式和介绍,根据实际情况和个人经营需求进行选择,才能更好的发展和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1修正)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1修正)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1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8.11【实施日期】2021.08.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办事指南大项编码NH16A176 小项编码NH16A176-04事项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二级事项名称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级事项名称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修理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璜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颁发的证件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3年)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审批类型:核准法律效力: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

审批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37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审批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备案一、受理范围法人,自然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即予许可二、办理依据【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7号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第二款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

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第三款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三、审批条件1.申请人必须依法申请,提供相关资料;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齐全、规范、有效;3.具备从事该项活动的法定条件。

四、申请材料(一)《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登记表》(附件1);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并盖公章;(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要有“机动车维修经营”项目;(三)维修场地信息。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规定的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业务接待室、停车场、总成大修车间面积)平面图、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等复印件(附件2);(四)维修人员信息。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规定的从业人员信息汇总列表。

经理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及从事燃气汽车、电动汽车维修经营的,还包括燃气系统维修、电动高压系统维修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毕业证或资格证等证明(附件3)。

(五)维修检测设备汇总表及计量检测设备的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附件4);(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根据备案内容要求,对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2014)及有关标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核准业务类型、业户类别和项目种类,确定经营范围,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材料。

机动车维修经营类别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类别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类别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和《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是为方便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根据自身实际,报备机动车维修经营范围的参考标准,也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必要条件。

一、从事一类汽车维修、二类汽车维修、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等业务的条件1.人员条件应具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及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油漆(车身涂装)人员。

喷烤漆业务外协的,可不配备涂漆岗位维修技术人员维修企业负责人应掌握国家、北京市和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了解机动车维修专业知识及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熟悉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知识,掌握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软件操作知识,熟悉机动车后市场相关知识维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掌握国家、北京市和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了解机动车维修专业知识及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熟悉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知识,掌握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软件操作知识,熟悉机动车后市场相关知识维修质量检验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企业应至少配备3名企业维修工种设置应覆盖维修业务中涉及到的各专业。

维修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应达到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机修、电器维修、钣金和涂漆(喷烤漆业务外协的除外)等岗位,一类企业应至少各配备2人,其中一人的技术等级为高级工(含)以上;二类企业应至少各配备技术等级为中级工(含)以上1人。

其它维修岗位的从业人员配备,一类企业应至少1人,不能兼职;二类企业允许一人二岗,可兼任一职维修业务员应熟悉与本行业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熟悉机动车维修收费标准及零配件价格,掌握机动车构造和工作原理,了解机动车常见故障及故障诊断的基本方法,熟悉机动车各种维修工艺流程及技术要求,熟悉机动车配件常识维修价格结算员应熟悉国家、北京市、行业有关机动车维修价格的政策和标准,熟悉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机动车零配件定价方法,掌握计算机办公软件及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软件企业至少应配备统计人员1名,负责统计和信息上报工作应根据生产规模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具备哪些条件?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的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这里所说的“机动车维修”,既包括对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的维修,又包括对非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的维修,也就是说包括对社会车辆(如私家车)的维修;既包括各种汽车维修,又包括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等机动车维修。

本条例规定的条件是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根据本条规定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具备四项条件,即:(1)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本条所指的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是指不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具有不同的维修场地。

这是根据机动车维修规模和经营范围来确定的。

这里所指的机动车维修场地包括生产厂房和停车场。

汽车维修是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分为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维护和汽车小修。

汽车大修是指用修理或更换汽车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汽车的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汽车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总成修理是指为恢复汽车总成完成技术状况、工作能力和寿命而进行的作业。

汽车维护是指为维持完成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

汽车小修是指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根据《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规定,汽车维修企业分为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三类汽车维修业户。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是指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生产的企业。

此类企业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生产。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是指从事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生产的企业。

三类汽车维修业户是指专门从事汽车专项修理(或维护)生产的企业和个体户。

(2)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本条中所指的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是指不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具备不同的设备,这也是根据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规模和经营范围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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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类别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和《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是为方便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根据自身实际,报备机动车维修经营范围的参考标准,也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必要条件。

一、从事一类汽车维修、二类汽车维修、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等业务的条件1.人员条件应具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及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油漆(车身涂装)人员。

喷烤漆业务外协的,可不配备涂漆岗位维修技术人员维修企业负责人应掌握国家、北京市和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了解机动车维修专业知识及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熟悉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知识,掌握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软件操作知识,熟悉机动车后市场相关知识维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掌握国家、北京市和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了解机动车维修专业知识及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熟悉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知识,掌握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软件操作知识,熟悉机动车后市场相关知识维修质量检验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企业应至少配备3名企业维修工种设置应覆盖维修业务中涉及到的各专业。

维修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应达到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机修、电器维修、钣金和涂漆(喷烤漆业务外协的除外)等岗位,一类企业应至少各配备2人,其中一人的技术等级为高级工(含)以上;二类企业应至少各配备技术等级为中级工(含)以上1人。

其它维修岗位的从业人员配备,一类企业应至少1人,不能兼职;二类企业允许一人二岗,可兼任一职维修业务员应熟悉与本行业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熟悉机动车维修收费标准及零配件价格,掌握机动车构造和工作原理,了解机动车常见故障及故障诊断的基本方法,熟悉机动车各种维修工艺流程及技术要求,熟悉机动车配件常识维修价格结算员应熟悉国家、北京市、行业有关机动车维修价格的政策和标准,熟悉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机动车零配件定价方法,掌握计算机办公软件及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软件企业至少应配备统计人员1名,负责统计和信息上报工作应根据生产规模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熟知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具有汽车维修安全生产作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应确定安全生产负责人员一人,负责安全生产全面工作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应至少配备1名熟悉燃料供给系统专业的专职作业、检验技术人员2.组织管理条件(1)基本要求应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设置经营、技术、业务、质量、配件、检验、档案、设备、生产和安全环保等管理部门并落实责任人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应有现行有效的与机动车维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文件资料应建立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等内容的定期培训教育制度(2)经营管理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在业务接待室公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程序等,并明示机动车维修标志牌、配件价格、工时定额和价格标准等应建立并执行价格备案及公示、机动车维修合同(托修单)、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单、汽车维修记录、统计信息报送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维修过程、配件管理、费用结算和维修档案等应实现电子化管理,并具备与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联网报送信息的能力(3)质量管理应建立并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机动车维修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配件管理、文件资料有效控制和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机动车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竣工出厂合格证存根,维修结算清单,材料清单等配件管理制度应规定配件采购、检查验收、库房管理、信息追溯、配件等级及台账、索赔等要求应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3.安全生产条件应具有并实施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应制定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应设置电、气焊作业专用工位,并有明显的固定警示标志。

调漆车间的机电设备、设施应具备防爆功能使用与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具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有明显的警示、禁令标志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安全、消防设施的设置地点应明示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应具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4.环境保护条件应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水(以下简称“四废”)、废蓄电池、废轮胎含石棉废料及有害垃圾等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

应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协议或合同,并严格履行合约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四废”及采光、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并应设有通风设备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5.设施条件(1)基本要求经营场所应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符合消防安全标准,有合法的使用证明。

租赁的经营场所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2)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应设有接待室,与生产区域明显隔离开。

一类企业的接待室面积不小于80㎡,二类企业的接待室面积不小于20㎡。

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主修车型、业务受理程序、工作流程、监督电话,以及维修的作业项目、工时定额和单价,配件的类型和价格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3)停车场应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

一类企业的停车场面积不小于200㎡,二类企业的停车场面积不小于150㎡。

不得占用公共用地。

停车场地面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标志明显,保证车辆行驶通畅维修轮式专用机械车辆的企业,其停车场地周围及空中无妨碍机械工况试车的障碍物(4)生产厂房及场地生产厂房地面应平整坚实,面积应能满足所配备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并与经营业务相适应。

一类企业的生产厂房面积不小于800㎡,二类企业的生产厂房面积不小于200㎡生产厂房内应设有总成维修车间。

一类企业的总成维修车间面积不小于30㎡,二类企业的总成维修车间面积不小于20㎡,并设置总成维修所需的工作台、拆装工具、计量器具等生产厂房内应设有预检工位,并配备相应的故障诊断、检测设备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应有专用维修厂房,厂房应为永久性建筑,不得使用易燃建筑材料,面积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厂房内通风良好,不得堆放可能危及安全的物品。

厂房周围5m内不得有任何可能危及安全的设施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还应设有密封性检查、卸压操作的专用场地,可以设在室外。

应远离火源,并有明显的防火、防静电警示标志6.设备条件应配备表1~表4要求的与其所承修车型相适应的仪表工具(表一)、专用设备(表二)、检测设备(表三)和通用设备(表四),其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从事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的企业,应配备满足GB/T 18344规定的所有出厂检验项目的检测设备各种设备应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应通过型式认定,并按规定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汽车举升机应经交通产品认证合格。

新购置的喷烤漆房应经交通产品认证合格,已购置使用两年以上的喷烤漆房应经安全综合评价合格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并能证明其技术状况符合设备条件中上述两款的要求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业务的条件:1.人员条件应具备一类汽车维修(大型货车维修)的人员资质条件维修企业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技术人员、测试分析人员、试车人员等,应经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及安全生产知识的专业培训,掌握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的性质以及防火、防爆、防毒、防污染、防腐蚀、防辐射等专业知识、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办法以及维修操作技能2.组织管理条件(1)基本要求应具备一类汽车维修(大型货车维修)的组织管理条件(2)质量管理维修合同应注明托修车辆所运输危险货物名称及种类。

进厂检验单、过程检验单、竣工检验单和竣工出厂合格证应有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记进出厂检验单应设置托修车辆所运输危险货物名称及种类、空载情况、外部清洗情况、消除污染情况、残留物回收情况、操作人姓名等栏目3.安全生产条件应具备一类汽车维修(大型货车维修)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安全管理制度、残留物检测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档案,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应有与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相对应的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不得在危险品运输车辆专用维修车间内进行电、气焊作业应具有与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劳动保护制度和设施。

应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作业有关人员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用具,并能满足防止产生静电和火花的要求。

组织有关人员定期进行体检,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应专门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档案。

档案中对车辆所装载的危险货物名称及种类、维修前的清洗情况、消除污染情况、残留物回收情况等应有记载4.环境保护条件应具备一类汽车维修(大型货车维修)的环境保护条件5.设施条件应具备一类汽车维修(大型货车维修)的设施资质条件应具有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专用修理车间,其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0㎡,车间高度不得低于6.5m,且通风良好应具有与承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车型和维修能力相适应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地,面积不少于100㎡,且地面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标志明显专用修理车间、专用停车场与其他办公场所、住房、生产厂房、停车场以及明火地点之间,应按规定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和消防通道,并保持消防通道的通畅专用修理车间、专用停车场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其配置、摆放符合要求,无危险源,并设置警示标志专用修理车间、专用停车场应使用防爆的照明装置及电气设施6.设备条件应具备一类汽车维修(大型货车维修)的设备资质条件各种设备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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