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刑法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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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后感《论犯罪与刑罚》:刑法读书笔记
读《论法律》有感拜读了培根的《论司法》,感慨颇深,惊叹于这样1篇隽永的短文中包含如此丰富的法律智慧。其中让我感受最深的,就是这样1句话:“不能把法律变成令人民动辄得咎的网罗密布。”这让我对“严刑峻法”进行了1系列的思考。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历史的很长1段时间里,统治阶级偏向于采取严刑峻法,认为被统治者会由于出于对严刑峻法的畏惧而顺服他们的意志,不敢肆意妄为,如此社会秩序就安定了,统治更加稳固了。但是,严刑峻法真的能到达理想的效果吗?历史的教训告知我们,事实并不是如此。纵观中国历史,多少朝代由于推行严刑峻法致使社会动荡乃至走向灭亡的命运——
正是暴秦严苛的法律规定“失期,法皆斩”,陈胜、吴广才萌发“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之念,发动了起义;隋文帝杨坚晚年“用法益峻”“无殊罪而死者,不可胜原。”他颁布诸如“盗1钱以上皆弃市”“3人共盗1瓜,事发即死”之类的刻薄刑法,导致百姓惶恐不安。而隋文帝推行严刑峻法也是致使隋亡的重要缘由之1。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将中国历史上这1屡见不鲜的现象进行了概述:“中国的著述家们有1种永久的评述,在他们的帝国里,刑罚愈严厉,革命就愈接近。”因而可知,当法律严苛到了变成“令人民动辄得咎的网罗密布”的程度,此时不但不能保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反而会起到相反的效果。“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当法律变成压迫人民的工具时,人民便会奋起反抗。这里的“反抗”包含着两层意味,1是指人民没法忍耐由于法律令人动辄得咎而不能不逐日生活在提心吊胆、惶惶不安的状态下,因而企图用包括颠覆统治者统治的各种手段来摆脱这类状态;2是指当法律规定情节较为轻
微的犯法与情节严重的犯法所面临的恶果相差无几时,人们就更勇于回避刑罚乃至犯下更多的罪行,以“破罐子破摔”的心态鄙弃法律。但不管是前者或是后者,对统治者的统治秩序都有着极大的破坏力。
虽然“法律就是获得成功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
表现”此话不假,不过我们更需要意想到,“虽然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决定的,但其构成和调理也必定遭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统治阶级在制定法律时,不能不斟酌被统治阶级的承受能力、现实的阶级气力对照和阶级斗争的情势,也不能不斟酌在实行阶级统治的同时,履行某些公共事务职能和社会职能。”因而可知,法作用的对象始终是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制定法律以限制束缚被统治阶级的行动应当在1个公道的范围内。法律的存在的意义是让人们遵照而不是去违背,1部让人们动辄得咎的法律只有强迫性而没有规范性,实际上缺失了作为法律的1部份价值。
我们始终应当谨记贝卡利亚的教诲,他在《论犯法与刑罚》1书中如是说:“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禁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戒其他人不要重蹈复辙。”因此,法律不应过于严苛,只需保持在“罪刑相适应”的限度便可。除此以外,贝卡利亚在刑罚的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方面的主张也为我们提供了启示。“刑罚的适用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效。”“对犯法最强有力的束缚气力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一定性。”这也为统治阶级提供了1个新的思路——若想要法律到达应有的效果,没必要力求“立法必严”,无妨转换思路力求“执法必严”。在严刑峻法下,部份背法犯法者仍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可以躲避法律的制裁,如此他们照旧肆意妄为。但如果加强执法力度,保证每位背法犯法者都能及时地、必定地遭到刑罚的惩罚,不再有人逍遥法外,此时的法律实际上对人们的规范效
果或许要比1味地推行严刑峻法大很多。
那末甚么样的法律才是最理想的法律呢?既然我们都深知
严刑峻法不可取,而过于宽松的法律也没法很好地发挥作用,那末是否是遵守中庸之道的法律就是最理想的状态呢?这个答案看似10分公道,其实不然。最理想的法律这1概念只能是相对而言的,并没有1个统1的标准答案。一样的法律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推行获得的效果是各不相同的,这世上没有1部法律可以适用于所有的国家。因此对1个国家而言最理想的法律,应当是与本国国情相适应的法律。我们抨击严刑峻法存的其固有的弊端,但这其实不意味着它1无是处。在发展程度较低、刚刚摆脱蛮横状态的国家,人们的道德观念较为薄弱,比起用道德潜移默化地教化来束缚和规范他们的行动,明显是严厉的刑罚更能直接带给他们震动,见效也更加迅速。
但随着国家文明程度的不断发展、国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刑罚的严厉程度应当逐步降落。由于当文明发展到了1个较为先进的阶段时,此时我们对法律的观念也应当随之提升到1个更高的境地——我们应当把关重视点从如何惩罚犯法转移到预防犯法上去。由于“预防犯法比惩罚犯法更高明,这乃是1切优秀立法的重要目的。立法是1门艺术,它引导人们去享受最大限度的幸福,或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们可能遭受的不幸。”对如何预防犯法,贝卡利亚指出有以下几条途径,分别是:把法律制定的更明确和更通俗;崇尚科学,能用理性、逻辑的头脑来判断所做之事的对错;司法机构严格履行法律;嘉奖美德和完善教育。这些观念在现如今也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和鉴戒意义。
在中国法治建设不断推动的进程中,我们难免会遇到1些阻碍。每当有恶性的案件暴光时,社会上总会有这样或那样的声音呼吁
要恢复“严刑峻法”,对犯法份子动辄就要死刑处理,若是能施加“满清10大严刑”就更好不过了。这些言论真实地反应了普罗大众最朴素的情感,但却缺少理性,很有罗马法最原始时期“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意味。提倡用严刑峻法折磨罪犯又未尝不是1种恶行呢?我们始终要明白,法律历来都不是折磨人的工具,它设立的目的其实不是让我们遭到惩罚,而是希望我们能规范自己的行动从而避免惩罚。如果严刑峻法存在的意义仅仅是为了惩戒,那末它便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总而言之,“不能把法律变成令人民动辄得咎的网罗密布。”这句话中包含着对严刑峻法的批评主要有两个方面:1是“动辄”令人们遭到刑罚,2是将令人“得咎”置于管理、保护社会秩序的职能之上。当统治阶级立法时侧重斟酌到这两方面的因素,制定的法律过分严苛的情况就可以有效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