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热二级管网的法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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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热力站与二次管网建设技术要求内容

最新热力站与二次管网建设技术要求内容

技术要求1、基本要求1.1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应根据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制造,必须是在其过去承接的工程中使用过的技术成熟可靠的,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全新产品,不允许使用未成熟的或新研制开发的产品.做到:结构合理,可靠性高.能耗低,噪音低,不污染环境,操作及维护保养方便。

1.2投标人提供水-水板式换热机组及自动定压补水机组应该为标准产品,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所有参数应选自制造厂商公开发表的产品样本并提供国家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和设备出厂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1.3采用规范与标准(1)《板式换热器》GB/T16409(2)《板式换热机组》CJ/T191-2004(3)《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2002(4)《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1997(5)《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1999(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7)《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1997(8)《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26-1989(9)《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10)《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JB/T87(11)《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12)《国际标准组织》ISO(13)《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电器部分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所有与设计、制造、使用本次招标采购设备有关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1.4上述技术标准和规范如有不涉及之处或未能达到国际和国家最新标准时,投标人应使本次招标采购设备选用的材料、零部件符合最新版本的国际和国家标准、规范,并提供所采用的国际和国家标准、规范以及所采用版本的有关技术资料。

1.5投标人使用上述以外的标准和规范时,应加以说明。

应清楚说明并提交用于替代的标准或规范,明显的差异点要说明。

当推荐的标准和规范等效于或优于本规格书的要求时,才可能为招标人接受招标人有权拒绝任何不符合本技术规范要求的设备、材料或从供货范围内取消或替换任何设备、材料。

★二次网规范

★二次网规范

天津市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供热水网二次网及户内采暖系统设计、施工及交接验收办法(2011年版)1.总则1.1为了适应供热发展的需要,规范供需双方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管理,维护双方的权益,做到安全、稳定、经济供热,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公司热水供热管网的二次网与一次网连接形式均采用间接连接形式。

1.3本办法是对天津市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所管辖的二次网及户内采暖系统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所有接入本公司的新建、补建、改造热水供热管网的二次网及户内采暖系统。

其中,二次网及户内采暖系统的范围界定分以下两种情况:情况一:换热站建于地上独立建筑物内时,以换热站供回水干管出墙一米为分界点,分界点以外至居民住宅楼墙外一米为二次网范畴;住宅楼墙外一米分界点至住宅楼内的供热设施为户内采暖系统范畴。

情况二:换热站建于地下时,以设计图纸中换热站的设计范围为依据,设计范围外供回水干管至居民住宅楼外一米为二次网范畴;住宅楼外一米分界点至住宅楼内的供热设施为户内采暖系统范畴。

1.4本规范的编制主要依据以下规范、规程:(1)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设计规程》(DB29-26-2008);(2)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29-42-2009);(3)天津市《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技术规程》(DB29-55-2003);(4)《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5)《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2002);(6)《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81-98);(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8)《城市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2004);(9)《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GB50208-2002);(10)《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11)《集中供热宅计量供热热量表应用技术规程》(DB/T29-199-2010);(12)《户用计量仪表数据传输技术条件》(CJT188-2004);1.5二次网及户内采暖系统应按照本规定设计、施工,材料的选用及系统形式进行变动时,应有设计部门的设计变更资料,并应经过天津市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技术管理部门同意。

管网建设和二供水法规解释

管网建设和二供水法规解释

管网建设和二次供水法规解释矛盾汇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

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城市供水条例》第十八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二十八条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卫生、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参加。

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建设与城乡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其设计方案需经城乡供水主管部门组织技术性审查。

工程竣工后,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

供热公司二网管理制度

供热公司二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供热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障用户用热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二网(二次管网)的运行、维护、检修、安全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条二网管理实行分级管理,设立二网管理部门,负责二网日常运行、维护、检修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二网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1. 负责制定和实施二网运行、维护、检修、安全管理制度;2. 负责二网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检修和安全管理;3. 负责二网运行数据的收集、分析和上报;4. 负责二网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5. 负责二网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五条二网运行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科学管理,高效运行;3. 定期检查,及时维护;4. 服务至上,用户满意。

第六条二网运行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设备设施运行状况监测:定期对二网设备设施进行巡检,监测其运行参数,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2. 参数控制:根据天气变化和用户需求,调整供热参数,确保供热效果;3. 事故处理: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消除事故影响,并上报相关部门。

第四章维护检修第七条二网维护检修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定期维护,预防性检修;2. 紧急抢修,确保安全;3. 科学合理,提高效率。

第八条二网维护检修包括以下内容:1. 定期检查:对二网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2. 预防性检修:根据设备设施的使用年限和运行状况,进行预防性检修;3. 紧急抢修: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抢修,确保供热系统正常运行;4. 检修记录:做好检修记录,便于分析设备设施的使用状况和故障原因。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九条二网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生产,以人为本;2. 责任到人,奖罚分明;3.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十条二网安全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对二网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2. 安全检查:定期对二网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3. 事故调查处理: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调查事故原因,追究责任;4. 应急预案:制定二网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关于供热二级管网的法规释义

关于供热二级管网的法规释义

关于供热二级管网的法规释义一、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504号修订)第四十五条[公用企事业单位收费]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五十二条[公用事业设施维修养护责任]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释义: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的划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通过合同约定确定;没有合同或者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知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释义:住宅小区的绿地、道路、公共设施、公益性活动场所、围墙、小区大门建筑、艺术装饰物等地上或地下共有物和水电、照明、消防、安保等公用配套设施,以及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除依法应当归属于国家或有关法人所有的以外的,原则上应当属于全体住宅小区的业主所共有。

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共有人的权利主要有:(1)区分所有人有权按共用部分的用途加以使用,其他区分所有人无权限制和干涉。

(2)区分所有人有权分享共用部分的收益。

如果区分所有人将共用部分用于营利性使用,则其收益应由区分所有人分享。

共有人的义务主要有:(1)区分所有人应维护共用部分的正常使用状态。

不得随意改动共用部分的设置和结构,不得侵占共用部分。

(2)区分所有人应负担共用部分的正常费用。

对于为使用、维修、管理共用部分所支出的费用,区分所有人有分摊的义务。

【集中供暖】换热站及二级管网建设及产权的界定

【集中供暖】换热站及二级管网建设及产权的界定

【集中供暖】换热站及二级管网建设及产权的界定
【集中供暖】换热站及二级管网建设及产权的界定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小区自备换热站应当由专业经营单位(即供热企业)接收并负责运营管理。

按照《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由产权人负责,用户可以委托供热企业对所有的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

因此,用户室内系统分户控制改造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用户室内系统分户控制改造,为今后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做好准备,同时实施分户控制改造,可以使供热企业更好的做好供热服务与管理,避免恶意欠缴热费的现象,保障大多数用户的用热权益。

《济宁市城区供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供热、热用户的管网界限划分,已进入用户管网围墙外一米为界。

用热单位庭院管网及其室内供暖设施(包括公管、自管住房),归用热产权者所有。

产权所有者应负责正常维修、更新改造(也可委托供热单位有偿服务),并接受供热部门的监督,以保证供热效果。

由于小区内自备换热站及供热管网资产属于全体业主,如对供热自备站整合或改造,小区内的用户需分摊改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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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供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供热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供热管理条例供热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 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节约能源, 促进供热事业发展, 保障和改善民生,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 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 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第三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 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 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 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 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 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 应当按照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 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供气供热行业的政策与法规解读了解行业的监管环境

供气供热行业的政策与法规解读了解行业的监管环境

供气供热行业的政策与法规解读了解行业的监管环境供气供热行业是指通过管网、管线等方式向用户提供燃气或热能的产业,它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供气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与法规来进行监管。

本文将对供气供热行业的政策与法规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该行业的监管环境。

一、能源发展规划首先,对于供气供热行业的监管,我国制定了能源发展规划。

能源发展规划是指国家对能源行业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发展目标和重点进行规划和部署。

能源发展规划旨在推动能源行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供气供热行业中,能源发展规划对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能源消费转型升级等方面的调整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环境保护政策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保护政策在供气供热行业的监管中也占据重要地位。

我国实行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政策,旨在减少供气供热行业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例如,加强对供气供热设施的环境监督和管理,推广清洁能源替代传统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

这些政策旨在促使供气供热行业转向绿色低碳发展,为构建生态文明新体制提供支持。

三、价格机制改革供气供热行业的监管还包括价格机制改革。

供气供热价格的合理性和透明度对于保障用户和运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通过深化价格改革,建立健全市场化的供气供热价格机制,以推动企业市场竞争、提高服务质量。

同时,也要加强对价格行为的监督,防止价格垄断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四、安全生产监管在供气供热行业中,安全生产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

这些法规和标准要求供气供热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设备维护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同时,还要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市场准入与竞争监管供气供热行业的市场准入和竞争监管是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环节。

在我国,市场准入和竞争监管依据《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进行。

供热采暖管理办法释义

供热采暖管理办法释义

供热采暖管理办法释义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作为对于供热行业的管理规定,对于确保供热采暖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居民的舒适度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该管理办法对于具体的条款和术语未进行详细解释,导致一些争议和误解。

因此,本文将对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关键术语进行释义,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该管理办法。

一、热力站热力站指的是负责集中供热系统的热能分发和调节的设施。

热力站通常由锅炉房、换热设备和供热管道组成。

其主要功能包括热源接收、余热回收、热量分发和温度控制等。

二、热网热网是指连接热源和用户的供热管道系统,主要用于将热能从热源输送到用户终端。

热网一般由主供热管道、支线管道、楼栋管道和用户侧管道等组成。

三、室内供热室内供热是指通过供热设备将热能输送到室内,使室内温度保持在人体舒适范围之内。

室内供热通常包括采暖、热水供应和空调三个方面。

四、计量结算计量结算是指对供热采暖服务进行计量和费用结算的过程。

通常采用的计量方式包括热表计量和面积计量。

热表计量是通过安装在用户终端的热量表来计量供热量,而面积计量则是根据用户所占面积来计算供热费用。

五、温度标准温度标准是指供热采暖系统在不同季节和不同地区应达到的温度要求。

通常包括室内温度、供热水温度和热力站出水温度等。

温度标准的设定对于保证供热质量和居民舒适度至关重要。

六、突发事件突发事件是指在供热采暖过程中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或意外事件。

突发事件可能包括供热设备故障、管道破裂、停电、停水等。

在出现突发事件时,供热企业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保障用户供热需求和安全。

七、维修服务维修服务是指供热企业为用户提供的设备维修和故障排除服务。

维修服务通常包括设备保养、紧急维修和定期巡检等。

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维修服务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以满足用户的正常使用需求。

八、投诉处理投诉处理是指用户对供热企业的服务质量、价格、温度标准等方面提出的异议或不满意。

供热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用户投诉,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问题,以提升用户满意度和信任度。

供热二级管网管理制度范本

供热二级管网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热二级管网的管理,确保供热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障供热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供热二级管网的建设、运行、维护、检修、安全及应急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供热二级管网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科学管理,高效运行;(三)依法行政,规范操作;(四)用户至上,服务为本。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供热二级管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供热二级管网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第五条管理领导小组下设以下工作机构:(一)供热二级管网建设办公室:负责供热二级管网的建设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二)供热二级管网运行管理办公室:负责供热二级管网的日常运行、维护、检修等工作;(三)供热二级管网安全监督办公室:负责供热二级管网的安全监督、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四)供热二级管网用户服务办公室:负责供热二级管网的用户咨询、投诉处理、服务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各工作机构职责如下:(一)供热二级管网建设办公室:1. 编制供热二级管网建设规划;2. 审批供热二级管网建设项目;3. 监督供热二级管网建设施工;4. 组织供热二级管网竣工验收。

(二)供热二级管网运行管理办公室:1. 制定供热二级管网运行管理制度;2. 监督供热二级管网运行;3. 组织供热二级管网维护、检修;4. 确保供热二级管网安全、稳定运行。

(三)供热二级管网安全监督办公室:1. 制定供热二级管网安全管理制度;2. 监督供热二级管网安全运行;3. 调查处理供热二级管网事故;4. 宣传普及供热安全知识。

(四)供热二级管网用户服务办公室:1. 接待用户咨询、投诉;2. 调查处理用户投诉;3. 收集用户意见,改进服务质量;4. 开展供热服务评价工作。

第三章建设与施工第七条供热二级管网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供暖条例新释义

供暖条例新释义

《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释义(经9月8日市人大法制委初审,征求意见稿)前言冬季供热是包括我市在内的采暖地区居民生活的基本需求,是重大的民生问题,涉及千家万户,关乎人民福祉。

做好供热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为满足城市发展和居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要求,大力发展我市供热事业,我市很早就开始着手供热法规的建设工作。

1989年起,我市先后出台了6部关于供热管理的政府规章,为我市供热立法奠定了基础。

二十多年来,上述政府规章对于我市供热发展和改革,加强供热管理发挥了应有的促进作用,对保证我市顺利实施拆除联网供热工程、建立对困难群体的冬季采暖救助机制、建设供热配套工程、改善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条件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

尽管如此,由于体制性、机制性、历史性、技术性等问题的存在与制约,由供热质量引发的供热用热新旧矛盾仍然大量存在且日益突出。

通过地方立法,调整供热用热双方的法律关系,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供热质量,保障供热安全,是完全必要的。

市房产局、市供热管理办公室从2003年开始,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着手起草供热管理地方性法规,将该法规暂定名为《沈阳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草案)》。

因国家和我省尚没有关于供热方面的立法,因此在起草本条例过程中,借鉴了其他省、市的立法经验和做法。

2011年该项目被市人大常委会列为年度立法计划,按照立法工作程序,市房产局将《条例(草案)》上报了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进行了审办并提交了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于2011年2月22日原则通过了《条例(草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立法议案。

2011年2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审议该草案。

市人大常委会一审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通过沈阳日报和人大网站全文公布了《条例(草案)》,开始公开向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征求意见。

二次网技术要求

二次网技术要求

集中供热二次管网建设标准张家口市东环供热中心有限公司说明集中供热是一种节能环保的供热方式,是城市居民采暖的主导供热模式。

集中供热的系统构造、运行参数和运行方式与分散直供的小锅炉房有很大不同。

为了使接入集中供热的小区或单位,在换热站选址、二次供热管网和房屋内供热设施的建设中,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并能够与东环供热公司的集中供热管网合理衔接,保证供热系统正常、安全、节能运行。

依据国家和张家口市的相关政策和法规,我们编制了此技术标准,望接入东环供热公司集中供热管网的小区和单位遵照执行。

一、政策法规主要依据《城市供热及供热计量改革政策法规选编》,张家口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编写。

(一)、张家口市政府《关于实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政策》(政办字〔2010〕72号)文件规定:“新建项目必须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实行集中供热,严禁单独建设燃煤锅炉房供热。

并遵守下列规定:1、项目规划时必须预留热力站建设用地,其供热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应当邀请供热企业参加或征求供热企业意见。

供热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供热企业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设计参数进行设计施工。

工程竣工经供热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联网供热。

2、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的新建建筑应达到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供热系统必须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居民住宅建筑必须达到分户控制要求。

3、新建项目的二次网(庭院管网,下同)供热设施按照供热企业统一的技术标准由建设单位或开发商负责实施,也可委托供热企业代建,工程费用按照现行河北省预算定额结算,列入建房成本。

”(二)、建设部《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规定:“从事民用建筑的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供热单位、热用户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采用集中供热的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的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供热计量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2024年热力点及热力管网安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热力点及热力管网安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热力点及热力管网安全管理规定(一)、一般规定1.热网运行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守,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非工作人员,不得任意进入热力点内,如有外单位参观学习,应经保卫部门批准,方能入内。

3.每天必须对外网和第二受热站进行巡视。

但如第一受热站一人值班工作时,巡视工作应另派人完成。

4.热力点运行值班人员,应负责站内和外线安全运行工作。

5.热力点运行值班人员的具体工作应包括对各用户的水质化验工作。

6.在运行中如发现设备供汽压力、流量及回水不正常时,应及时向车间反映、以便及时处理。

7.按交接班制度认真交接设备运行状况和存在问题。

(二)、操作规程1.送汽操作(1)生产、采暖和生活的送汽工作,必须在接到车间调度通知后,方可供汽。

(2)送汽工作应由专组或专人统一领导和指挥。

(3)送汽前应对全线和所有阀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4)送汽前,应在送汽沿线上派出人员,定点,定人进行池水伐门的操作。

要事先将池水伐门打开,放净管内的余水,但要注意池水伐门不得过大。

(5)沿线准备工作完毕后,送汽时,指挥人一定要通知池水操作人员,提醒他们注意。

(6)总伐门的启动,一定要缓慢进行,不能过急。

应该在每微动一次,都要等一定时间。

(7)对锈死的伐门,不易打开时,禁止用大管钳来扳动伐门手轮。

2.停汽操作(1)停汽工作根据车间通知的停汽时间和范围进行;(2)关闭总伐门后,应该观察阀门是否关严,并派人定点、定人将管内余汽放净;(3)禁止刚停汽后,立即检查管道,一般应在半小时后进行。

(4)停汽后的送汽工作,按送汽操作从头开始做起。

2024年热力点及热力管网安全管理规定(2)引言随着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热力能源的使用日益广泛。

然而,热力点及热力管网的安全管理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确保热力能源的安全供应,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和落实一系列热力点及热力管网安全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本文将就2024年热力点及热力管网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热力公司二次管网管理制度

热力公司二次管网管理制度

热力公司二次管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热力公司的二次管网管理工作,提高热力供应服务质量,保障用户的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热力公司的全体员工,并对公司的二次管网管理工作起着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第三条热力公司的二次管网管理工作应以用户利益为中心,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热力公司应建立健全二次管网管理制度,配备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和技术人员,确保管网运行稳定、安全、高效。

第二章二次管网管理组织机构第五条热力公司应建立健全二次管网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二次管网管理组织机构应包括管网管理部门、技术支持部门、用户服务部门等职能部门。

第七条管网管理部门负责二次管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技术支持部门负责管网的技术支持、监控、数据分析和优化升级工作。

第九条用户服务部门负责用户的接入、供热服务和问题处理工作。

第十条以上各部门应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推动公司的二次管网管理工作。

第三章二次管网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热力公司应建立健全二次管网管理制度,规范管网的运行和管理。

第十二条二次管网管理制度应包括管网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三条管网规划应根据用户需求和供热负荷,科学制定管网布局和扩建计划。

第十四条管网建设应按照规划方案,选用优质材料,严格控制施工质量,确保管网建设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管网运行应定期巡检、检修,及时排除故障,确保管网的稳定、高效运行。

第十六条管网维护应定期清洗、保养,及时更换老化设备,确保管网的寿命和安全。

第十七条管网安全应加强对管网的监控和预警,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管网环保应加强对二次管网的节能减排,实施循环利用,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二次管网管理流程第十九条热力公司应建立健全二次管网管理流程,规范管网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管网管理流程应包括巡检、维护、故障处理、安全管理等环节。

《供热采暖管理办法》释义

《供热采暖管理办法》释义
《供热采暖管理办法》释义
本条第2款规定了区、县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区、县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级人 民政府的领导和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做 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本条第3款规定了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的供热管理工作。根据政府 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发展改革、规划、 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 等行政管理部门都分别对供热有关事务负有管理职责。
《供热采暖管理办法》释义
【释义】本条是对供热热源建设,发展集中供热、逐 步替代分散锅炉供热的规定,同时也是明确了本市推进 供热资源整合的思路和法律导向。本条设定了供热单位 应当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和采暖用户享有的权利。
《供热采暖管理办法》释义
第九条 本市应当加强供热节能管理,逐步实行 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 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 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供热采暖管理办法》释义
【释义】本条是对供热规划编制、规划严肃性及变更 程序的规定。依据国家和本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供热单 位有权供热规划编制提出建议。
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
公示。
《供热采暖管理办法》释义
【释义】本条是对供热单位备案登记的规定。本条设定 了供热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和应承但的责任。备案公示告 知,是用户享有的权利。本条款是设罚条款。
对供热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是目前情形下政府对 供热运营采取的一种监管手段。本条对供热单位备案登记 的主要内容提出了要求。备案登记的主要内容,实际上就 是从事供热运行服务的基本资格条件。市市政市容委制定 了实行供热单位登记备案制度的配套文件,包括:备案登 记的程序、格式文书、证件等。

二级供热管网合理设计

二级供热管网合理设计
第 2 章 热力管网的水力计算 .................................................. 7 2.1 确定各用户的设计流量.................................................. 7 2.2 主干线的水力计算.......................................................... 8 2.3 支干线的水力计算........................................................ 10
目录
概 述 ..................................................................................... 2 1、二级供热管网合理设计的重要性 ................................... 2 2、管道平面布置形式及原则 ............................................... 3 3、管道的敷设方式............................................................... 3 4、管道的热补偿及保温....................................................... 4 5、本设计要完成的内容....................................................... 6
3、管道的敷设方式
供热管网敷设是指将供热管道及其附件按设计条件组成整体并使之就位的工 作。供热管道的敷设形式,可分为地上(架空)敷设和地下敷设两类。应根据当 地气象、水文地质、地形及交通情况等综合考虑。力求与总体布局协调一致,并 考虑维修方便等因素。

供热采暖管理办法释义

供热采暖管理办法释义

供热采暖管理办法释义
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规范供热采暖行业运作,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与健康,出台的各项指导性文件和规章
制度。

以下是相关术语的释义:
1.供暖公司:指从事供热采暖服务的企业,负责热源、管网、
换热站以及用户室内热交换设备的运营维护。

2.供热周期:指从供暖开始到供暖结束的时间段。

3.采暖季:指采暖用热高峰时期,通常从每年的11月1日到次
年的3月31日。

4.热力站:指供热系统中,将高温热水输送到用户的中转站,
对热水进行降温和调节压力。

5.热力管网:指将热水从热源输送到热力站,再由热力站再次
输送到用户的管道系统。

6.热量计量:指对供热系统中产生的热量进行测量,并计算出
用户的热量用量。

7.温度控制:指对室内温度进行控制,以达到舒适的温度范围。

8.零售价格:指供热企业向用户销售热能的价格,通常以能量
价(元/千瓦时)计算。

9.计量单位:指计算热量用量的单位,通常以“GJ”(千克标
准煤)计算。

10.采暖能力:指供暖系统的供热能力,以满足用户的采暖需求。

以上是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中常见术语的释义,有效规范和监管
供热采暖行业,可以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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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热二级管网的法规释义
一、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504号修订)
第四十五条[公用企事业单位收费]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五十二条[公用事业设施维修养护责任]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释义: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的划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通过合同约定确定;没有合同或者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知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
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释义:住宅小区的绿地、道路、公共设施、公益性活动场所、围墙、小区大门建筑、艺术装饰物等地上或地下共有物和水电、照明、消防、安保等公用配套设施,以及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除依法应当归属于国家或有关法人所有的以外的,原则上应当属于全体住宅小区的业主所共有。

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共有人的权利主要有:(1)区分所有人有权按共用部分的用途加以使用,其他区分所有人无权限制和干涉。

(2)区分所有人有权分享共用部分的收益。

如果区分所有人将共用部分用于营利性使用,则其收益应由区分所有人分享。

共有人的义务主要有:(1)区分所有人应维护共用部分的正常使用状态。

不得随意改动共用部分的设置和结构,不得侵占共用部分。

(2)区分所有人应负担共用部分的正常费用。

对于为使用、维修、管理共用部分所支出的费用,区分所有人有分摊的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释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由于这些都是小区的必备设施,是保障小区居民有较高的生活水平的物质基础,而且小区的业主在购买
专有部分的商品房时已经对此付出了对价,所以在权属上此部分归小区的业主共同所有。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4日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释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房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哪些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
修资金中列支:(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2002年3月5日建设部令第110号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2号于2006年11月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供热、水、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维修、养护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供热、水、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检验、疏通、养护、维修,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供热、水、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一)用户室内部分或者用户单独使用的部分,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二)区分所有权建筑物以内共用部分,由该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分担;
(三)用户室外或者区分所有权建筑物以外与城市公共管网连接部分,由该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分担;其中增加转换、调控设施、设备的,由该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人承担;
(四)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部分,由经营者承担;
(五)供热、水、气收费价格中已经包括分户计量表初装费、维修费、更新费的,该部分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六、库尔勒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
(库尔勒市人民政府[2005]65号文自2005年10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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