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热二级管网的法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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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热二级管网的法规释义

一、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504号修订)

第四十五条[公用企事业单位收费]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五十二条[公用事业设施维修养护责任]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释义: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的划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通过合同约定确定;没有合同或者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知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

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释义:住宅小区的绿地、道路、公共设施、公益性活动场所、围墙、小区大门建筑、艺术装饰物等地上或地下共有物和水电、照明、消防、安保等公用配套设施,以及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除依法应当归属于国家或有关法人所有的以外的,原则上应当属于全体住宅小区的业主所共有。

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共有人的权利主要有:(1)区分所有人有权按共用部分的用途加以使用,其他区分所有人无权限制和干涉。(2)区分所有人有权分享共用部分的收益。如果区分所有人将共用部分用于营利性使用,则其收益应由区分所有人分享。

共有人的义务主要有:(1)区分所有人应维护共用部分的正常使用状态。不得随意改动共用部分的设置和结构,不得侵占共用部分。(2)区分所有人应负担共用部分的正常费用。对于为使用、维修、管理共用部分所支出的费用,区分所有人有分摊的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释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由于这些都是小区的必备设施,是保障小区居民有较高的生活水平的物质基础,而且小区的业主在购买

专有部分的商品房时已经对此付出了对价,所以在权属上此部分归小区的业主共同所有。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4日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释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房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哪些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

修资金中列支:(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2002年3月5日建设部令第110号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2号于2006年11月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供热、水、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维修、养护责任由经营者承担。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供热、水、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检验、疏通、养护、维修,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供热、水、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一)用户室内部分或者用户单独使用的部分,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二)区分所有权建筑物以内共用部分,由该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分担;

(三)用户室外或者区分所有权建筑物以外与城市公共管网连接部分,由该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分担;其中增加转换、调控设施、设备的,由该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人承担;

(四)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部分,由经营者承担;

(五)供热、水、气收费价格中已经包括分户计量表初装费、维修费、更新费的,该部分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六、库尔勒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

(库尔勒市人民政府[2005]65号文自2005年10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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