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民事诉讼法下电子证据的认定
新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的举证如何进行
新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的举证如何进行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就是证据,可以说是诉讼即证据谁的证据收集的好谁在诉讼的时候就更有可能胜诉,电子证据是在网络时代发展的产物。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归纳一下新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的举证的有关问题,希望可以对大家了解新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的举证的有关知识有所帮助.由于时代的不断发展,网络在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了,这也就导致了出现了很多的电子证据,并且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地位也越来越大了。
由于证据采集的时候是否是符合法律的有关流程以及要求关系到电子证据是否可以被采纳或者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新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的举证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新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的举证▲1、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标准首先,电子证据的形式必须是客观的。
从电子证据存在形式看,电子数据是以电磁、光盘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半导体芯片、磁盘等载体上,尽管用于记载数据信息的电磁等不能被人们直接感觉到,但它是一种切实存在,承载电子数据的载体,如半导体芯片、磁盘、光盘等介质。
因此,“如果单从电子数据存在形式看,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是客观的。
”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还要看其内容是否是客观事物的反映。
具体地说,产生电子数据信息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应当正常运行和工作,电子数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在进行正常业务中形成且在业务完成或稍后即输入的。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存在疑点的电子证据和电子证据中比较专业的问题可以通过鉴定的方式对电子证据的生成、传输、储存、输出全过程及电子证据本身做出判断结论。
一般情况下以下的电子证据可以认定为真实可靠:适格证人向法庭提交的在法律上可采纳作证据的书面陈述;使用者经常使用的正常的计算机系统生成和存储的电子证据;经公证证明为真实可靠的电子证据;经专家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有确切证据证明电子证据复印件与原件完全等同的电子证据;当事人之间经长期业务往来所形成的电子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电子证据。
略论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
第二 , 电子证据作 为一种 独立 的证据 类型能较好地 将
达的思想和记载 的内容来反映案件情况 , 两者具有相 同功 解决与现行证据 制度 的冲突。如前所述 , 不论是将证据 归
能; 外, 另 电子 证 据 通 常 以其 代 表 的 内容 来 证 明 案 件 某 一 入视 听资料 , 还是 归入 书证 , 都会产 生诸如 “ 件与复 印 原 、“ 、“ 等 问题时 , 必须输 出、 印在纸上 形成计算机打 印材料之 类 件 ” 直接 证 据 与 间 接证 据 ” 无 纸 化 与有 纸化 ” 方面 打 的书 面 材 料 后 , 才能 为人 们所 感 知 与运 用 , 而 具 有 书 证 的冲突。而将 电子证据作 为独 立的一种证据 , 因 就能很好地
而 且 产 生 了理 论 学界 的多 种 学说 。
1 视听资料说。该学说是当前 学界 的主流观点 , . 认为 电子证据应 当划归视听资料。主 张该学说的理 由主要是 :两者以电磁或其他形式存储在非传统意义上的书面介质之上 , 都
必须 通 过 一定 的 方法 转 化 为人 们 能够 感 知 的 可读 或可 视 的 形 式 , 且 现在 的许 多 视 听 资 料 而
的特征 , 是一种特殊的书证 。笔者认为 , 电子证据虽然与书 解 决 上 述 问题 ,并且 这种 方 法在 立 法技 术 上 也 相 应 简 便 , 证有共 同之处 ,但 电子证据 更明显 的特性 在于其高科技 仅需 对中国现行证据 类型清单 中加列 “ 电子证 据”一项 , 审查、 判断规则 , 就能达 性、 复合性 、 无形性等 , 这些属性均是 电子证据所特 有的 , 再辅 之于一些 电子证据专 门收集 、 并使得 对 电子证据 的收集 、 保存 、 审查 判断等 方面 需要 特 到很好 的效果 , 从而避免 了大面积修改现行证据法律制度 殊 的专业 要求 , 电子证据 归入书证 , 使得 电子证据 要 的不便 , 把 将 并能有效保证现行法律 的连续性 、 稳定性和权 威
对新《民事证据规定》中电子数据证据规定的思考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院+报Joprnal of Heilopgjiang Administrative CdOa Colleee of Politics And Law 2023年第2期(总第H9期)No. 2 2023(Sum No. H9)对新《民事证据规定》中电子数据证据规定的思考庄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20242)摘要:在互联网大数据和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数字科技手段的不断发展进步使电子数据证据成为当前数 量庞大的民事纠纷案件中被频繁提及和使用的证据形式。
为了更好地解决司法实践中因规定不甚明晰而屡 发争议的电子数据证据问题,尽可能弥补法律法规固有的滞后性缺陷,推动案件事实的精准认定和纠纷解决 的高效有序,新《民事证据规定》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及具体运用规则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正完善,对其 进行积极思考与正确把握的重要性与迫切性不言而喻,具有相当程度上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新民事证据规定;电子数据;审查认定规则中图分类号:DF71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H28 -7966(2221)22 -2H5-26一、问题的提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提 高民事诉讼证据采信活动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实现司法审判工作“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 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目标,最高人民法院于2217年H 月26日正式发布了修正后的《最高人 民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民事证据规定》),对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当事人自认规 则、免证事实、当事人诉讼行为、电子数据证据规则及鉴定制度等方面进行大规模的规范与修正完善。
在互联网大数据和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各类电子设备被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电子 邮件、电子签名、网络聊天记录、网页访问记录等各种形式的电子数据在反应当事人意思表示和行为内容领 域也随之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当前数量庞大的民事纠纷案件中被频繁提及和使用的证据形式。
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取证及审查
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取证及审查根据2012年新刑诉法规定,电子数据证据成为新一类证据形式,此举奠定了其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独立地位。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证据的种类及内涵都在不断扩展,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必将不断增强,司法机关对电子证据的取证及审查也必将面临新的挑战。
笔者结合司法一线工作实践,浅谈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取证及审查,希望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标签:电子数据证据认定取证审查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制度,适应当今社会网络科技的发展、电子商务的普及、新媒体产业的兴起,新刑诉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证据包括“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使电子数据证据单独成为一类证据形式。
本文将结合司法工作实践浅谈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取证及审查。
一、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电子数据证据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包括文字、凸显符号、字母等内容的客观资料。
简而言之,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即为电子证据。
对电子数据证据立法定位之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工作实践中多将电子证据划为视听资料。
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都需要一定的载体,且都易更改、易灭失,感观上它们应该是一类的,但二者表现形式仍有不同。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其颁行的《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声音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包括与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实施反侦查行为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胶片、声卡、视盘、电子計算机内存信息资料等。
视听资料特指录音录像形式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资料。
具有客观真实性强、直观形象的特征。
从视听资料的定义来看,“计算机内存信息资料”是视听资料证据的组成部分,可这并不能囊括全部电子证据形式,电子证据至少还应包括“电子计算机生成的资料”。
电子数据证据不像视听资料仅以所记载的声音或影像对案件事实单纯的进行再现,而是要通过重组以达到有序的排列从而达到证明目的,计算机的后台工作记录及其他电子化设备的电子资料也在电子数据证据范畴内。
论电子证据在我国新修《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地位
论电子证据在我国新修《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地位作者:李扬来源:《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06期摘要: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这就产生了电子数据和电子证据的关系问题,进而影响了视听资料的法律地位。
在分析概念的基础上,从信息电子技术的角度对三者进行了重新定位,即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分别是信息电子技术发展的不同阶段的产物,前者是模拟技术的产物,后者是数字技术的产物。
由于电子证据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于是,笔者主张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合并纳入电子证据的范畴,这样有利于构建统一的电子证据规则。
关键词:电子证据;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法律地位中图分类号:D92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12)即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虽然电子数据刚刚入法,但是关于电子数据得到认可的判例之前也出现过。
比如2011年小诗《见与不见》的著作权纠纷案,经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审理,法院认定诗歌的作者是谈笑靖,而并非仓央嘉措。
于是,判决珠海出版社有限公司停止出版、发行含有《见与不见》内容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停止销售此书。
在本案中,法院就是根据电子邮件和博客的内容,通过相互印证,证明了该作品的创作时间和内容,从而认定了该诗歌的著作权属于原告谈笑靖。
但是,对于其法律地位法院未予以明确回答,只是默认了这类证据的法律效力。
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施行,这类证据将属于法定的证据形式——电子数据,从而解决了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问题。
一、电子证据、电子数据的概念辨析要厘清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关键在于正确认识电子证据和电子数据之间的关系。
也就是说,如果电子证据等同于电子数据,那么立法部门已经回答了电子证据的归属问题,相反,如果两者并不等同,那么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仍然值得探讨和深究。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电子证据是信息时代催生的新事物,要研究电子证据,首先应对其概念进行界定。
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认定存在三大难点.doc
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认定存在三大难点《民事诉讼法》对电子数据作为独立证据形式予以肯定,最高院《解释》再次明确了电子数据可以作为案件证据,并对电子数据的种类进行了列举。
但是,对于电子数据的相关证据规则至今未出台详细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电子数据的认定存在以下三大难点:一是实际操作人身份难以确定。
我国目前还有一些领域尚未实现实名认证和登记,例如QQ聊天工具、电子邮箱等,当事人在质证时往往以自己并非相对方、实际使用人或实际操作人等进行抗辩,另一方当事人对此存在举证困难,法院也难以确定电子数据中记载的相对方、实际使用人或实际操作人的具体身份,因而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难以认定。
二是对司法鉴定的依赖度较高。
实践中,当事人还常常以电子数据的内容经过修改不具有真实性为由进行抗辩,法院在认定该证据的真实性时,因涉及技术方面的专业问题,不得不询问、听取鉴定人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导致电子数据认定过程中对司法鉴定的依赖度较高。
由于电子数据具有脆弱性、隐蔽性等特点,容易被删除、篡改且难以被发现,因此对于鉴定机构来说,确定某项电子数据是否经过篡改也是一个极大的难题。
三是何为电子数据原件难以确定。
由于电子数据的证据规则不明晰,实践中法院认定电子数据原件时存在难确定、不统一的情况。
具体认定原件时有以下三种做法:(1)参照视听资料的证据规则,以最初生成的并固定、记载或存储在原始载体上的电子数据为原件;(2)按照一般证据的审核方式,以电子数据形成时所依赖、复制的内容为原件;(3)依据客观第三方的认证结果,将经过第三方客观认证、公证过的电子数据视为具有原件价值,作为裁判的依据。
鉴于电子数据的认定存在上述难点,顺义法院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大身份审查力度,必要时向相关机构、部门调取用户的身份信息。
对于未实名认证的领域,根据双方的沟通或交易习惯、经济往来及往来记录等,并结合其他在案证据,综合确定实际操作人的身份。
二是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于一方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电子数据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的情况下,由另一方对自己的抗辩主张进行举证,法院应对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进行严格审查,明显属于恶意拖延诉讼或无理抗辩的,应不予准许。
电子证据的认定
电子证据的认定电子证据的认定是指法庭在审理案件中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信度进行验证和确认的过程。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电子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如何正确认定电子证据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电子证据的特点电子证据与传统的书面证据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1.易变性:电子数据可以被轻易地修改、删除或篡改,因此容易受到篡改和伪造。
2.不可见性:电子数据存储在计算机硬盘或服务器中,无法直接观察和触摸,因此其真实性难以直接确定。
3.全面性:电子数据的存储容量巨大,包含了大量的信息细节,可能会包含有利于证明事实的信息,也可能包含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4.时效性:电子数据的创建和存储时间可以轻松追溯,有利于确定证据的时间和地点。
由于电子证据具有上述特点,因此在认定电子证据时需要采取相应的方法和技术手段,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电子证据的认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电子证据的认定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条:1.合法性原则:电子证据必须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的,不能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电子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2.真实性原则:电子证据必须能够证明其真实性,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3.完整性原则:电子证据必须保持原始状态的完整性,不得被修改、篡改或删除。
4.可信度原则:电子证据必须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和可靠性,不能是虚假信息或伪造证据。
5.审核质量原则:电子证据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和检查,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以上原则是认定电子证据时必须遵循的基本法律规定,也是保障电子证据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针对电子证据的特点和认定原则,司法实践中采取了一系列专门的方法和技术手段,以确保对电子证据的准确认定。
1.数字签名认证:数字签名是一种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进行签名和认证的方法,当一份电子文档被数字签名认证后,就可以确认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并且能够追溯签名的时间和地点。
2.取证审查:取证审查是指对涉案电子设备的取证过程中进行的检查和核对,包括对电子设备的勘验、拍摄、复制和封存等过程,以确保电子证据在取证过程中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论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
Vo 1 . 3 1 No . 1
周 口师 范 学院 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Z h o u k o u No r ma l Un i v e r s i t y
2 0 1 4年 1月
J a n .2 0 1 4
论 民事诉 讼中 时代 的 步 伐 。但 是 我 们 也 应 该 看 到 民事 诉 讼 法
证据材料 必须满足合法性 、 客观性 、 关 联 性 这 三 个 特 征 只 是 将 “ 电子数据” 这一名称写入法 律 , 却 未 对 电子 数 据 的 内
才 能 够 成 为法 定 的证 据 类 型 , 因此 电子 证 据 作 为 证 据 种 类 的 涵 、 外延 、 认 定 规 则 等 基 本 问题 加 以 明 确 、 详细 的规定 , 而 这
3 . 传 递 的 迅 速 性 和 空 间 的 开 放 性 。这一 特征 主
要 针 对 网 络 中 的 电 子 证 据 而 言 。 电 子 证 据 是 一 种 存 储 在 网
络虚拟空 间里的信息 , 这 种 信 息 可 以通 过 网络 迅 速 地 传 至 世
界各地 , 这 种 惊 人 的传 输 速 度 是 其 他 证 据 种 类 无 法 比拟 的 。 电子 证 据 除 了具 备 以上 特 征 外 , 还 具 有 占用 空 间 少 、 容 量大 、 对 存 储 介 质 的依 赖 性 大 、 高科 技性 , 可 以被复 制 、 易 于 使用 、 方便操作等特征 。
界 长 期 以来 形 成 一 种 通 说 , 即 电子 证 据 是 视 听 资 料 的 一 种 形 式 。但 是 , 在概念的界定上 , 笔者主张严格区分两者 , 具 体 详
浅析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
在 的, 通过计算机或类似设备生成 、存储或 传输 的用作证 据使用 的一切 数据及 其派 生
物。 ( 二) 电子证据的特点
作为一 种新 的证据 种类, 电子证据 与传 统证据相 比, 具有其独特 的属性 。 1 . 高科技性 。电子证据的产生 、储存和 传输 ,都必须借助于计算机技术 、网络技术 等高科技含量的技术设备 , 也正 因为其对高 科技技术设备的依赖性 , 电子证据从复制 、 存 储 到读取 , 都需要相关操作 人员具 备一定 的 电子技术操作技巧 , 从这个意义上说 , 较之 传 统的证据形式 ,电子证 据更难把握 。 2 . 无形性及易破坏性 。电子证据是源 于 计算机等电子设备而产生、储存 和传输 的, 所谓 的 电子证 据其实 质上 只是一堆 按编码 规则处理成的 0和 l 。是无形性的 ,也正因 为如此 , 当有人 为因素或技术上的障碍介 入 时。 电子证据容易被截取 、 监听、 剪接 、 篡改 、 伪造、删除。同时还可能 由于计算机系统、 网络系统 、 物理系统 以及非故意的行为如误 操作 、 病毒 、硬件故障或 冲突、软件兼容性 引起 的数据丢失 、系统崩溃、突然断 电等原 因, 造成 电子证据的变化 。
备生成、存储或传输 的,能够证 明案件 真实 情况 的数据或信息 。。 还有 的学者将 电子证 据定义为 “ 电子证据是以通过计算 机存储 的 材料 和证 据证明案件事 实的一种手 段, 它 最 大 的功能是存储数据 , 能综合 , 连续地反 映与
案件有关 的资料数据. ”。 笔者认为,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
了解 电子证据的定义。并在此基础上对电子证据 的可采性与证 明力问题进行一些探 究,总结 出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的可完善之 处。 关键词 :电子证据 ;可采性 ;证特 点
民事诉讼法与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
民事诉讼法与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1、电子证据的形式必须是客观的。
从电子证据存在形式看,电子数据是以电磁、光盘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半导体芯片、磁盘等载体上。
因此,“如果单从电子数据存在形式看,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是客观的。
”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还要看其内容是否是客观事物的反映科技的发展影响深远,包括诉讼。
随着电子科技的普及,在诉讼中,一些证据往往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表现出来。
特别是在民事诉讼中,尤为普遍,▲民事诉讼法与电子证据似乎联系越来越紧密。
那么,这些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有哪些呢,下面小编就和大家聊聊电子证据的可采性的认定标准。
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规则解决的是何种电子证据能够进入诉讼程序和其他证明活动中,何种电子证据应被排除在诉讼程序或其他证明活动之外的问题。
主要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一、电子证据的客观性的认定1、电子证据的形式必须是客观的。
从电子证据存在形式看,电子数据是以电磁、光盘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半导体芯片、磁盘等载体上,尽管用于记载数据信息的电磁等不能被人们直接感觉到,但它是一种切实存在,承载电子数据的载体,如半导体芯片、磁盘、光盘等介质。
因此,“如果单从电子数据存在形式看,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是客观的。
”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还要看其内容是否是客观事物的反映。
具体地说,产生电子数据信息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应当正常运行和工作,电子数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在进行正常业务中形成且在业务完成或稍后即输入的。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存在疑点的电子证据和电子证据中比较专业的问题可以通过鉴定的方式对电子证据的生成、传输、储存、输出全过程及电子证据本身做出判断结论。
一般情况下以下的电子证据可以认定为真实可靠:适格证人向法庭提交的在法律上可采纳作证据的书面陈述;使用者经常使用的正常的计算机系统生成和存储的电子证据;经公证证明为真实可靠的电子证据;经专家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有确切证据证明电子证据复印件与原件完全等同的电子证据;当事人之间经长期业务往来所形成的电子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电子证据。
从民事诉讼法修改谈电子书证识别与保全
问题作 一探 讨 , 并 以此求教 于大方 之家 。
一
、
电子 书证 的界定
从表 面上看 , 电子 书 证似 乎 是 由电子 证 据 和 书 证组 合 而成 的新事 物 , 因此 欲从 理 论 上 准确 界 定 电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0 8 —1 2
据 的一 般特 征 , 即借助 电子技 术形 成 , 并 以 电子形式 存在 。 因此 , 与传 统 书证 相 比, 两者 的主要 区别就 在
别 。证 据分类 的传 统方 法也 可 以适 用于 电子证 据 的
分类 , 电子证 据 同样 可 以被 划 分 为物 证 、 书证 、 视 听
或是 法官 , 对 电子证 据 的认 识 和 运 用更 多 的是 以电 子 书证为 载体 。然而 , 对 于何 谓 电子 书证 , 目前 国内 尚无 定论 , 国外 也 没有 统 一 的界定 。至 于如 何 收集 电子书证 、 如何 证 明电子 书证 , 这 些与 实践操 作层 面 直接 相关 的 问题 更 少 有 人探 究 。毋 庸 置 疑 , 上 述 问 题无 论是 对我 国未 来 民 事诉讼 法 的完 善 和 实施 , 还
成过程较为简单 , 科技含量较低甚至 根本不需要技
术 含量 , 而且 载体 一般 是较 为 常见 的物质 , 比如纸 张 等 。与 之相 比 , 电子 书证 不仅形 成 过程 复杂 , 需要 较
电脑中输入和传出的数 据统统视为原始 电子证据。 与传统书证一样 , 电子书证也有原件和复制件之分 ,
中电子证 据大 多 以文 本形 式 呈 现 , 无论 是 当事 人 抑
通 说认 为 , 电子证据 就是 以 电子 形式存 在 的 , 能 够证 明案件 事实 的一切 材料及 其派 生物 。从该 定义 中可 以看 出 , 电子 证据不 同 于传统证 据 , 它必须 以电
《2024年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电子证据以其独特的便捷性、高效性及信息存储量大等特点,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质,其认定问题也日益突出,成为当前民事诉讼领域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电子证据概述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或信息。
其主要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网页信息、社交媒体信息等。
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易丢失、易伪造等特点,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准确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三、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一)真实性认定问题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且不留痕迹,因此其真实性认定成为一大难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通过技术手段如数据恢复、哈希值比对等手段进行鉴定,同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二)合法性认定问题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涉及其收集、保存和使用的合法性。
在收集过程中,应确保程序合法、来源明确;在保存过程中,应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未被篡改;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
(三)关联性认定问题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是指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
在认定过程中,应结合案件事实、其他证据及逻辑推理进行综合判断。
四、电子证据认定的现状与挑战当前,我国在电子证据认定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果,但仍然面临诸多挑战。
一方面,由于技术发展迅速,传统的认定方法可能已无法适应新的技术环境;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在认定过程中存在法律空白和漏洞。
此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对电子证据的重视程度不够、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等问题。
五、完善电子证据认定的建议与对策(一)加强技术手段的运用应加强数据恢复、哈希值比对等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电子证据认定的准确性。
同时,应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与交流,引进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方法。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探讨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探讨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电子证据在各类法律案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电子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却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关键和复杂的议题。
电子证据,简单来说,就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信息。
这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社交媒体的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网络交易记录等等。
与传统的书证、物证相比,电子证据具有易修改、易删除、依赖技术设备等特点,这使得其合法性的判断面临诸多挑战。
首先,电子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如果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如未经授权入侵他人计算机系统、非法监听通信等,那么这样的证据通常会被排除在法庭之外。
因为获取证据的手段违反了法律和道德规范,可能会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其次,电子证据的收集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也至关重要。
例如,在进行电子证据收集时,是否有合法的搜查令、是否遵循了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等。
如果收集过程存在瑕疵,可能会影响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采性。
另外,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也是合法性判断的关键之一。
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和伪造,如何确保证据在生成、存储、传输和提取的过程中保持原始状态,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难题。
为了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通常需要依靠技术手段进行验证,如数字签名、时间戳、数据加密等。
同时,相关人员的证言和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也能增强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判断还需要考虑其关联性。
也就是说,电子证据必须与案件的争议事实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能够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起到证明作用。
如果电子证据与案件无关,即使其来源合法、真实可靠,也不具有证据的价值。
为了应对电子证据合法性问题带来的挑战,法律和技术都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在法律方面,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审查和判断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例如,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都对电子证据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民事电子证据可采性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电子证据可采性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科技的进步与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电子证据以其独特的优势,如信息量大、传输速度快、保存方便等,为民事诉讼提供了新的证据形式。
然而,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质,其可采性规则也与传统的证据有所不同。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电子证据的定义与特点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任何信息或数据。
其特点包括:以电子形式存在,易于篡改且不留痕迹,易受技术环境影响等。
这些特点使得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
三、民事电子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现状目前,各国在民事诉讼中对待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规则有所不同。
有的国家注重对电子证据的认定,要求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都需满足一定的标准;有的国家则更加关注对电子证据的技术验证,以保障其不被篡改。
我国在相关法律中也逐渐完善了对电子证据的认定与采信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中仍需进一步完善。
四、民事电子证据可采性规则的探讨(一)真实性认定对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应采取综合判断的方法。
首先,应考虑电子证据的生成、传输和存储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其次,应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和内容是否可靠;最后,还需对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进行判断。
(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主要涉及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存和提交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在收集过程中,应确保由合法主体进行收集,并遵守相关程序规定;在保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证据被篡改或丢失;在提交过程中,应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得到充分保障。
(三)关联性分析关联性是判断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的重要因素。
在分析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时,应考虑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能否证明待证事实以及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情况等。
同时,还应关注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和可信度高低。
五、完善民事电子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建议(一)加强立法建设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子证据的定义、范围、认定标准和采信规则等。
《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传统的纸质证据被数字信息和电子数据所取代,民事电子证据的认定成为了法律界与科技界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当前民事电子证据认定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挑战,并探讨相应的解决策略和未来发展方向。
二、民事电子证据概述民事电子证据是指以数字形式存在,以电子方式形成、发送、接收或存储的,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或其他信息。
电子证据的种类繁多,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社交媒体信息、电子文档、数据库记录等。
其具有易篡改、易丢失、技术依赖性强的特点,因此在民事诉讼中的认定显得尤为重要。
三、民事电子证据认定现状及问题(一)认定现状目前,我国法律对电子证据的认定已有一定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诸多困难。
由于技术门槛较高,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和审查过程相对复杂。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需要借助专业技术人员的帮助。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1. 真实性认定困难: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且无原始凭证,其真实性的认定成为一大难题。
2. 合法性标准模糊:现行法律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存和提交等环节缺乏明确的标准和规范。
3. 技术依赖性强:电子证据的认定往往需要依赖专业的技术设备和人员,普通法院在技术方面存在不足。
4. 跨区域、跨平台取证难:随着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的存储和传输呈现出跨区域、跨平台的特点,取证难度加大。
四、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的解决策略(一)完善法律法规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标准、收集和提交的程序以及技术要求等,为法院认定电子证据提供法律依据。
(二)加强技术支撑法院应加强与科技企业的合作,引入先进的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和审查能力。
同时,应培养具备法律和技术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以满足民事诉讼对电子证据认定的需求。
(三)建立电子证据认证中心建立专门的电子证据认证中心,负责电子证据的鉴定和认证工作。
略论电子证据的认定
20 0 6年 1 2月
略 论 电 子 证 据 的 认 定
唐 雪 阳
( 华侨 大学 法学院, 福建 泉州 3 2 2 ) 6 息化 时代 的产物 , 从其法律地 位来 看, 听资料 可纳入 电子证据 范 畴。 电子证据 的 视
认定包括对其可采性 的认定和对其证 明力 的认定 , 对电子证 据可采 性的认定 主要 可从 证据 的关联 性、 法性 以及 合 真 实性 三方面考察 ; 电子证据 证明力的认定 主要可以从证据的充分性、 对 可靠性 以及完整性 三方面考察 。据 此 , 可 粗略地 归纳法庭认定 电子证据 的几种方 式。 关键词 : 电子证据 ; 电子证据可采性 ; 电子证据 证明力 作者简介 : 雪阳(9 1 , , 唐 18 一) 男 湖南邵阳人, 华侨大学法学院 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 : F 1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0 6— 15 20 )6— 0 5— 4 收稿 日期 :0 6— 9—1 D 73 A 10 2 6 (0 6 0 0 7 0 20 0 l
准 确界 定 电子证 据是 讨论 其 认证 规则 的理论
若 从 长远 来 看 , 者 认 为 , 子 证 据 完 全 可 以 笔 电 吸 收 视 听 资 料 的 内容 , 必 要 在 立 法 用 语 中 再 使 用 没 视 听 资 料 的 字 眼 。视 听 资 料 是 指 可 视 、 听 的 录 音 可 带 、 像 之 类 的 资 料 , 音 像 技 术 基 本 上 属 于 信 息 音 而 技 术 的 范 畴 。 澳 大 利 亚 昆 上 兰 地 区 法 律 改 革 委 员 会 19 9 8年 8月 向社 会 公 布 的 《昆 士 兰 法 院 与 电子 记 录证 据 》 告 中 对 电 子 记 录 的 界 定 为 “ 计 算 机 报 以
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与认定研究
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与认定研究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使用日益广泛,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和认定也备受关注。
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纸质证据一直占据主导地位,但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传统的证据形式已无法满足审判实践中的需求。
为此,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电子证据的提出和认定。
在我国,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得到规定。
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不能以书证、物证证明的事实,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至六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电子数据,经过技术认证程序可以确认其真实性的,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可以看出,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与传统证据同等法律效力的地位。
然而,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往往难以确定,因此,如何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于电子证据的认定,国内外学者提出了多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电子证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司法机关认证,才能够作为有效证据。
这种观点强调了电子证据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以司法机关的认证为准则,有力地保障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然而,这种观点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司法机关认证的程序较为繁琐,往往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限制了电子证据的运用。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电子证据的认定应以合理性和科学性为标准。
电子证据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鉴定和验证,如数字签名、加密技术等,以保证证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这种观点较为灵活,在保证真实性的同时,也更兼顾了效率和便利性。
然而,这种观点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的挑战较大。
因为电子证据的技术手段繁多,非专业人士难以进行准确的判断和鉴定。
针对电子证据的认定难题,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采取综合性的认定方式。
在认定电子证据时,可以结合相关技术手段进行初步鉴定,如数字签名、加密技术等。
同时,还需要考虑证据的合理性和可信度,如与其他证据相互呼应、相互印证等。
其中,与其他证据印证往往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通过与其他证据比对,进一步验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电子证据法律了解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的法律规定
电子证据法律了解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的法律规定电子证据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不仅可以为司法审判提供证明事实的依据,还可以用于民事纠纷、行政争议等各个领域。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其收集和使用往往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介绍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的法律规定。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方式生成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它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子合同、网络日志等。
二、电子证据的收集1. 合法获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收集电子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不能采取非法手段,比如黑客攻击、非法窃取等行为都是违法的。
一般情况下,个人在其正常使用电子设备的过程中产生的电子证据是合法的,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2. 保全为了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相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电子证据的保全。
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相应措施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比如要求相关网络服务提供商保存相关数据,或者对电子数据进行加密保护,防止证据被篡改或丢失。
三、电子证据的使用1. 证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电子证据和其他形式的证据一样,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法庭会根据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相关证据链的完整性等因素来判断其证据力。
2. 举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根据事实关系举证,包括提供电子证据。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需要自己提供能够证明自己权利或义务的电子证据。
3. 证据主导原则在我国法律中,信件、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等可以被视为书面形式的电子证据,具有等同于纸质证据的效力。
而口头证言、书面文件等纸质证据则被视为次要证据。
这是因为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更易被保证。
四、电子证据的举证困难尽管电子证据在当代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但其举证过程也可能面临一些困难。
例如,电子证据的源头可能不明确,且易于篡改。
因此,法院在审理电子证据时,往往会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据链,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中关于电子证据的若干问题
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中关于电子证据的若干问题作者:杨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6期摘要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确认了电子证据的使用范围。
电子证据规范化对于实务以及理论学说的研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电子证据使用的规范化、制度化对刑事案件的侦察,以及打击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现实的难题主要是如何在越来越多的网络以及电子犯罪中规范的利用好电子证据。
本文认为如何将电子证据构建成为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是解决司法实践难题的必经之路。
同时进一步完善电子证据的适用范围以及运用规范,促进司法实践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电子证据规范化证据体系作者简介:杨洋,江苏师范大学2015级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6.057一、关于电子证据司法运用的几点思考由于现代社会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电子证据的案件比例不断增加;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破获相关案件的侦察方式也在不断创新。
因此电子证据的法理问题的争论不断出现,争议也一直存在,并且未见结论。
电子证据的使用范围,手段,方式等等都是争议的焦点。
虽然在最新民诉解释中规定了电子证据的使用范围,但是,这种争议并没有停止。
电子证据作为一种单独种类的法定证据,其在实务方面并没有得到一致的认可。
电子证据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的使用,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一)关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的思考1. 电子证据在立法方面与司法实务运用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新民事诉讼法确定了电子证据成为一种单独存在的法定证据,获得了真正意义上的“法定地位”。
法律上的规定,并不能缓解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与学理争论中的尴尬。
电子证据的使用并没有形成规范化的规则体系,由此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电子证据的理解出现多元化的局面。
即根据不同的证据规则说,电子证据便适用不同的证据规则,使得电子证据的使用出现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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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民事诉讼法下电子证据的认定当今世界电子技术发展迅速,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应用领域愈加广泛。
由于电子证据与生俱来的易破坏性、高科技性等特征,在认证方面对传统证据形成了巨大的挑战。
本文首先从电子证据可采性认定标准入手,引出我国目前电子证据认定的现状,提出在立法、鉴定机构以及电子证据的认定及保全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其次,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借鉴国外的传闻证据、最佳证据等规则成功的立法经验;最后,提出建立我国电子证据认定机制、完善举证质证规则、健全鉴定机构等相关建议。
【关键词】新诉讼法电子证据认定规则我们正处在一个“电子化时代”。
在这个时代中,我们的生活离不开电子产品。
网络、电脑、E-mail……越来越多的新事物在不断涌现,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使人们之间的联络、交流方式愈益多样化、复杂化。
但是这种“电子化生存”在充分展现了电子技术进步带来的好处,方便人们进行各种信息检索和交流,提高工作和生活效率的同时,也开始引发越来越多的新形式纠纷、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活动。
显而易见,不论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都离不开电子证据。
学界对于电子证据的讨论由来已久,随着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和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
因此,在今后的诉讼活动中,公检法机关将更多地面对电子证据这一新的证据种类,如何审查认定电子证据,有必要深入探讨。
一、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标准关于电子证据,何家弘教授曾有过精辟的评说:“就司法证明方法的历史而言,人类曾经从‘神证’时代走入‘人证’时代;又从‘人证’时代走入‘物证’时代,也许,我们即将走入另一个司法证明时代,即电子证据时代。
”[1]这句话一方面说明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的巨大差别,另一方面也说明电子证据对我们现存证明制度的颠覆性冲击。
因此,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在认定标准上有很大的区别。
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规则解决的是何种电子证据能够进入诉讼程序和其他证明活动中,何种电子证据应被排除在诉讼程序或其他证明活动之外的问题。
主要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1.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标准首先,电子证据的形式必须是客观的。
从电子证据存在形式看,电子数据是以电磁、光盘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半导体芯片、磁盘等载体上,尽管用于记载数据信息的电磁等不能被人们直接感觉到,但它是一种切实存在,承载电子数据的载体,如半导体芯片、磁盘、光盘等介质。
因此,“如果单从电子数据存在形式看,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是客观的。
”[2]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还要看其内容是否是客观事物的反映。
具体地说,产生电子数据信息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应当正常运行和工作,电子数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在进行正常业务中形成且在业务完成或稍后即输入的。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存在疑点的电子证据和电子证据中比较专业的问题可以通过鉴定的方式对电子证据的生成、传输、储存、输出全过程及电子证据本身做出判断结论。
一般情况下以下的电子证据可以认定为真实可靠:适格证人向法庭提交的在法律上可采纳作证据的书面陈述;使用者经常使用的正常的计算机系统生成和存储的电子证据;经公证证明为真实可靠的电子证据;经专家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有确切证据证明电子证据复印件与原件完全等同的电子证据;当事人之间经长期业务往来所形成的电子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电子证据。
2.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标准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有客观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中的有关待证事实”,“证据的关联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能够成为诉讼证据的决定性因素。
”[3]对电子证据而言,如想被法官采纳,它必须能以其内容有效地解决诸如以下问题:首先,这个电子证据能够证明什么事实;其次,这个事实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没有实质性意义;最后,法律对这种关联性有没有具体的要求。
通过回答这三个问题,人们就可以比较准确地把握具体的电子证据的关联性了。
3.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标准“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的某些事实必须是以法律规定的特殊形式存在,并且证据的提供、收集、调查和保全符合法定程序”[4]由此可见,作为证明根据的材料无论是否具备合法性,都可以用以证明案件情况,但并不是每一件证据都能在具体的司法和执法活动中被采用。
合法性是采用证据的重要标准之一。
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与传统证据相比有其特殊性。
一般认为,储存在计算机内的数据都可以被销毁、改变,所以应将储存在计算机内的数据打印出来。
而且各种加密技术都有解密的可能。
此外,发生争议的双方将原始数据稍加改变,就可能改变最初始自动生成的原始文件内容,从而使电子证据能否被法院接受出现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和其他国家关于电子证据的合法性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
《中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规定“在任何民事诉讼中,具备下述情形之一的电子证据应予以排除:(一)非通过核证程序得来的电子证据;(二)经鉴定遭到过修改、攻击的电子证据;(三)通过非法窃录、搜查、扣押等方式获得的电子证据;(四)对于计算机生成的电子证据,有证据表明在生成该证据之际计算机系统处于不正常状态的;(五)普通的证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加以排除的其他情形;(六)对于计算机存储的电子证据,有证据表明在转录过程出现实质性差错的。
”[5]该法规定:“如果电子形式的报告、备忘录、记录或数据汇编系在业务活动中以正常程序制作的,则不得以系传闻为由,对该备忘录、报告、记录或数据汇编予以排除,但如果有证据证实,该备忘录、报告、记录或数据汇编在传达、存储方式或环境方面存在失实情况,则应予以排除。
”[6]二、我国电子证据认定存在的问题(一)电子证据认定缺乏健全的法律支持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在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方面,缺乏较健全的法律支持。
电子技术对当今社会生活最大的影响之一,是冲击了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原件”、“文书”等概念。
相应地,一些传统证据规则阻止了电子数据等被纳为证据的可能性。
造成的结果是,大量的诉讼因缺少证据而得不到公正的处理。
目前我国规定电子证据收集、认证等方面内容的大多是司法解释,其内容零散不成体系,缺乏刚性条款,没有较健全的法律支持。
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侦查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部分第5条等部分法律条文涉及到诉讼中的电子证据问题,建议尽快完善我国的电子证据立法,对电子证据的适用范围、采纳条件、可采性原则等作出明确规定,以满足社会需要。
(二)司法人员缺乏高科技知识,鉴定机构不够健全由于电子证据涉及的专业技术性强,大多数司法人员又缺乏高科技知识,导致在采信电子证据过程中受到专业知识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4条规定:“鉴定的范围,包括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的价格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和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目前虽然有相关法律规定鉴定电子证据,但面向社会从事电子证据鉴定机构尚未出现,将带来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难题。
鉴于电子证据具有的系统依赖性、高技术性等特点,对电子证据的收集过程有较高的技术要求,即使是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的同志,也很难专业地提取电子证据。
所以,需要委托拥有较高电子信息技术人才的机构进行电子证据的鉴定工作。
(三)缺乏电子证据的认定和保全机制从目前看,除了抢劫、遗弃等需要身体接触时才可实施的犯罪外,绝大多数犯罪行为都可以利用网络来实施。
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于扣押电子证据的程序规定有:《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这里的邮件应当理解为包括电子邮件。
其它的相关规定,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92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5条、第216条、217条。
诉讼中电子证据的保全对证据的认证也有着十分重要意义,收集到电子证据后要进行保全。
相关规定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在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部分第2、6、7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7条、218条等。
[7]而目前对电子证据的认定、保全都没有建立系统、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
因此,我国应从立法上建立一套完备的电子证据认定操作流程。
三、国外的电子证据认定规则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网络大众化的趋势,电子证据逐渐为人们所熟悉。
一些英美国家的立法机关和法院十分关注电子证据的相关立法。
在证据被采纳的问题上,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也适用于电子证据。
(一)电子证据与传闻规则传闻规则也就是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意思是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在审判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8]英美法系的国家大多都规定了传闻规则,主要的代表国家英国和美国在证据法中都规定了传闻规则,但这两个国家的规定有着很大的区别。
美国规定的传闻证据是:首先制定排除传闻证据的总规则,其次在能提供真实性保证的条件下规定许多例外情况。
传闻证据的排除效果使得采纳电子证据很困难。
因为电子数据一般情况下不是由亲身所知的人输入的。
另外,在法庭上,将电子文本作为证据提出的人通常对信息并不亲身所知。
《联邦证据规则》第803条第6款规定以下电子证据可采用:(l)ATM交易的摘要;(2)计算机生成的电话费单;(3)计算机记录薪金册;(4)记录进入美国的车辆报单次数的计算机记录;(5)关于毒物分析的计算机打印物;(6)从另一个来源转录的打孔机操作员形成的计算机打印物;(7)计算机打印物。
由于很多时候,采纳传闻证据非常有必要,所以,现在许多英美法系国家,认为传闻证据是可以采纳,只要显示其自身是可信赖的,且采纳它对于案件的裁定是必要的。
英国规定了在诉讼中对传闻证据一般情况予以采纳,例外情况下予以排除。
英国《1968年民事证据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某个人,不论其在诉讼中是否被传为证人,所作的某项陈述,不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在符合本条和法院规则的条件下,可以被采纳,只要其所作的直接口头证据可以被采纳的。
”按照该法第10条的扩大解释,文书除书写的以外,同时还包括地图、图表、图纸、照片、唱片、录音带以及其他资料的装置,这些声音或其他资料需借助于其他装置进行复制,同时也包括影片、底片,这些影片等收录了图像并能进行复制。
[9](二)电子证据与最佳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也称为反对第二位证据规则,是指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提出案件性质许可的最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