渡口船只安全管理规则方案
渡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渡口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渡口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渡口所有渡船、渡工、乘客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渡口安全生产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渡口安全生产无事故。
第四条渡口安全生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渡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渡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渡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办公室职责:1. 负责编制和修订本规章制度;2. 负责渡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3. 负责渡口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4. 负责渡口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5. 负责渡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6. 负责渡口安全生产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八条渡口各部门、各岗位应明确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到人。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渡口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条渡口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制度符合实际情况。
第十一条渡口应定期对渡船、渡工、乘客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渡口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渡船、渡工、乘客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渡口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渡船、渡工、乘客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隐患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渡口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确保事故得到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渡口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
第四章渡船及渡工管理第十六条渡船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渡船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七条渡船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救生衣、救生圈、消防器材等,并定期检查、维护。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模版(3篇)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保障渡船的正常运营和乘客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整体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自主、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渡口渡船的基本管理要求第五条渡口渡船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船舶检验证书等合法证件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六条渡口渡船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第七条渡口渡船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建造和改造,并在标明位置上设置明显的船舶名称、船舶号码等标志以便于管理和辨识。
第八条渡口渡船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维修,并严禁未经许可的改装和超载运营。
第九条渡口渡船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救生设备,如救生圈、救生衣、救生艇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渡口渡船的操作人员应当持有合格的驾驶证和操作证,并具备相应的技术和操作经验。
第十一条渡口渡船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定期进行岗位业务能力测试。
第三章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组织第十二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属地为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协调。
第十三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经费。
第十四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构应当负责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进行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共同维护渡船的安全运营。
第十六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督导,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对渡船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报告。
2023年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内河渡口渡船的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防范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渡船的安全管理应当由渡船经营者和渡口管理单位共同负责,建立相关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渡船安全。
第五条渡船经营者和渡口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船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渡船驾驶和救援技能。
第六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渡船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渡船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渡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灭火器材,并确保其数量、质量和维护状态符合要求。
第八条渡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渡船的静态和动态的载重量、载客量的测量和校核,并及时进行调整,以确保渡船的安全载重和载客。
第二章渡船的建造和维护第九条渡船的建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采用符合要求的材料和工艺,确保渡船的结构安全和航行性能。
第十条渡船经营者应当按照渡船制造单位的要求和操作手册,对新建渡船进行静力试验、动力试验和安全性能试验,并取得试验合格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渡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渡船的船体、动力系统、操纵系统和其他安全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渡船经营者应当确保渡船的船舶设备良好运行,设立相应的设备管理制度,保证渡船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对渡船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设备故障,确保渡船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渡船的运营管理第十四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制定渡船的安全运营管理制度,确保船舶的安全驾驶和乘客的安全乘船。
第十五条渡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船员,确保船员具备渡船驾驶和救援技能,了解渡船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渡船经营者应当制定渡船的航行计划,合理安排航次,并确保航次的及时安全。
渡口船只安全管理规则方案
渡口船只安全管理规则方案一、引言渡口是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船只安全管理是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避免船只事故发生,加强船只安全管理,制定渡口船只安全管理规则方案意义重大。
本文将从渡口船只的安全管理要求、船只设备和人员管理等方面,制定渡口船只安全管理规则方案。
二、安全管理要求1. 安全意识教育渡口船只的所有人员,包括船长、船员和工作人员,都应经过相应的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具备应急预案的能力。
渡口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意识教育活动,提高船员和渡口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 安全保障设施渡口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警示标识,包括禁止闯入区域、禁止乱丢垃圾等。
渡口应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设施,如安全栏杆、消防器材等,确保乘客的安全。
3. 安全检查和维护对渡口船只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船只设备正常运行和维修保养。
对于出现问题的船只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对船只进行停航检查,直至问题解决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4. 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健全渡口船只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分工和流程。
渡口船只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档案,记录船只设备维护保养、人员培训等情况。
三、船只设备管理1. 船只检查和维护对于渡口船只,应定期进行水上和陆地的安全检查,确保船只设备完好,包括船体、机器设备、甲板、船舱等。
对于有缺陷、故障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船只,应暂时停航进行维修。
2. 船只设备更新长期使用的老旧船只应及时进行更新换代,确保船只技术指标符合安全要求和运营需求。
渡口管理部门应制定船只更新计划,保证船只设备的高效运行。
3. 船只设备保养船只设备保养是确保船只安全和延长使用寿命的重要环节。
船只设备的保养工作包括船只清洁、机器设备润滑、技术指标检查等。
船只设备保养工作由船员和专业维修人员共同完成。
四、人员管理1. 船员资质要求渡口船只的船员应取得相应的船舶驾驶和操作证书,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经验。
公司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确保渡运安全,保障乘客和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渡口、渡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我公司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渡口渡船经营人、船员、管理人员等应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渡口渡船经营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渡口渡船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渡口渡船设计、建造、改造、维修标准;(二)渡船载客、载货能力符合国家规定;(三)渡口渡船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四)渡口渡船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九条渡口渡船经营人应制定渡口渡船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流程、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条渡口渡船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渡口渡船安全设施、设备完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渡口渡船船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有效船员证书;(二)熟悉渡船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渡口渡船船员在航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航线航行,不得擅自改变航线;(二)保持船体清洁,防止污染水域;(三)按规定进行安全广播,提醒乘客注意安全;(四)遇有紧急情况,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渡口渡船乘客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购票,服从渡口渡船管理;(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上船;(三)不得在船上吸烟、乱扔垃圾;(四)不得在船上奔跑、嬉戏,影响航行安全。
内河渡口船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船舶管理,保障渡运安全,维护内河航运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内河渡口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等活动。
第三条内河渡口船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三)科学合理,高效便捷;(四)以人为本,服务至上。
第二章船舶资质第四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使用权,并取得相应的船舶营运许可证。
第五条船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技术标准,具备以下条件:(一)船舶结构完整,设备齐全,符合航行、停泊、作业要求;(二)船舶证书齐全,有效期内;(三)船员配备符合国家规定,持证上岗;(四)船舶保险有效。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对船舶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船舶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七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加强船舶日常维护保养。
第三章船舶航行第八条船舶航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船舶航行规定,按照航道标志、信号和航路规定行驶。
第九条船舶在航行中应当保持规定的航速,不得超速、超载。
第十条船舶在通过渡口时,应当遵守渡口船舶调度规定,服从渡口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十一条船舶在航行中发生故障、事故或者遇有险情,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渡口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船舶在航行中应当保持通讯畅通,确保航行安全。
第四章船舶停泊第十三条船舶停泊应当选择安全、合适的地点,并遵守以下规定:(一)停泊地点应当符合船舶安全技术要求;(二)停泊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船舶漂移、碰撞;(三)停泊时应当保持通讯畅通;(四)停泊时应当遵守环境保护规定。
第十四条船舶在渡口停泊时,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擅自离泊。
第五章船舶作业第十五条船舶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船舶作业规定,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六条船舶作业前,应当对作业区域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范渡口渡船营运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特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河域内船舶(以下简称渡船)营运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渡船全部人、经营管理人、缆制员、船舶驾驶员及其他从事内河渡口渡船管理、营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员)应当履行本规定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渡口建设与管理第四条渡口应当符合经营所需、安全通畅的要求,建设、改造、维护应经县级以上水利、交通、港口管理等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或者协同规划设计,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
第五条设计规范严格的渡口标志应当设置完整并明显,在不利天气和夜间应当亮度充足,最低应充足船舶自由通过的要求。
第六条渡口应当有较为完善的设施,包括安全设施、坡式道路渡口局部设置坡度15%至20%、四周人群集聚场地等。
第七条同时要求各个下游的区域设置标志并明显,并且不得阻拦渡口的视线,以便利船舶顺当通过。
第三章渡船建筑与检验第八条渡船的建筑应经过水政部门的登记批准并附上相应证明,经过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审核批准,符合所规定的相关质量测试指标。
第九条渡船应当具备强度和稳定性等技术性能,且必需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如救生机具等)。
第十条渡船应当进行定期检查、试验和维护和修理,确保船舶设备安全有保障。
第十一条渡船应当建立定期修理,装备更新等机制,确保充足最新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四章营运管理第十二条渡船营运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不得偷工减料、瞒报测验情况等高危行为。
第十三条渡口应当设有专人负责船只停靠,帮助车辆的安全过渡并转移,同时在人流密集场所要设置加强指引和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渡口应当适时清理污染物和垃圾,对船舶反应和异常,适时疏导察看,并要持续了解水文气象情形,实行针对性的措施来应对。
第十五条渡口积极与周边单位协作搭配,加强管理服务、稳定与前端保障的参数,通过紧密协作加强安全风险识别与应急处置的本领,提升综合文化素养,积极营造安全、文明的营运环境。
渡口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渡口旅客和货物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确保渡口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渡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渡口所有工作人员、旅客、货物和车辆。
三、安全责任1. 渡口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渡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
2. 渡口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渡口安全。
3. 旅客、货物和车辆所有人应遵守渡口安全管理规定,积极配合渡口工作人员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四、安全管理措施1. 渡口设施设备管理(1)渡口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2)禁止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
2. 渡口安全管理(1)渡口工作人员应佩戴统一的工作服,佩戴安全帽,持证上岗。
(2)渡口工作人员应掌握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本岗位操作规程。
(3)渡口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渡口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旅客、货物和车辆安全。
3. 渡口交通安全管理(1)渡口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应设置合理,保持完好。
(2)渡口车辆应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严禁超速、逆行、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3)渡口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严禁带病行驶。
4. 渡口消防安全管理(1)渡口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2)禁止在渡口内吸烟、使用明火。
(3)发现火情,立即报警并组织扑救。
5. 渡口治安管理(1)渡口应配备专职保安人员,负责维护渡口治安秩序。
(2)禁止携带危险品、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进入渡口。
(3)发现可疑人员,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6. 渡口卫生管理(1)渡口应保持环境卫生,定期清理垃圾。
(2)渡口工作人员应做好个人卫生,防止疾病传播。
五、事故处理1. 事故报告(1)发生事故后,立即向渡口管理部门报告。
(2)渡口管理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 事故调查(1)渡口管理部门应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确保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运营,保障旅客和水手的人身安全,保护国家资产和环境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内河渡口渡船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包含渡船的设计、建造、维护、运营和管理等方面,适用于渡船全部人、经营者、船舶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渡船安全管理应遵从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防备为主,防范为重;2.依法合规,明确责任,强化管理;3.保障旅客和水手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4.强化技术管理和人员培训,提高渡船安全运营水平;5.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合作,共同推动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渡船建造与设备要求第四条渡船建造要求1.渡船建造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航行标准和安全要求;2.渡船的主体结构、强度和稳定性应符合相应设计规范;3.渡船的载重本领、旅客定员应符合相关规定;4.渡船采用的料子和零部件应符合国家标准,具备良好的耐用性和防火性能;5.渡船的船壳、船舱门窗、排水装置、消防设施等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五条渡船设备要求1.渡船应配备必需的安全设备,如救生圈、救生衣、救生筏等,并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2.渡船应配备有效的导航、通信和监控设备,如雷达、通信台、监控摄像机等,确保航行安全;3.渡船应安装悬挂和照明设施,保证船舶在夜间和恶劣天气条件下的安全运行;4.渡船应具备排水、防沉、防漏水等必需的设备和措施,保障航行安全;5.渡船应装备消防设备和救援设备,保证船舶内部的火灾和事故应急处理本领。
第三章渡船运营管理要求第六条渡船水手管理1.渡船水手应持有合法资质证书,且工作经验符合相关要求;2.渡船水手应参加必需的培训和考核,熟识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紧急处理措施等,具备必需的应急处理本领;3.渡船水手应保持健康状态,定期体检,严禁饮酒和吸毒。
第七条渡船安全检查与维护1.渡船全部人或经营者应定期对渡船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渡船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船舶检验和维护和修理,确保船舶结构、设备和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3.渡船船舶维护和修理记录应完整、真实、准确,物料配送和使用应明确合规。
渡口船只安全管理规则方案
渡口船只安全管理规则方案渡口船只安全管理规则是为了确保渡口船只运行安全,保障乘客和船员的生命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下面是一个渡口船只安全管理规则的方案,包括安全责任、船只检查和维护、船员培训以及紧急救援等方面。
一、安全责任1.渡口船只运营单位应明确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渡口船只安全管理规则,并进行监督检查。
2.船只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和管理能力,保证船只设备和乘客的安全。
二、船只检查和维护1.每艘渡口船只在运行前应进行全面检查,包括船体、动力装置、通讯设备、救生设备等的检查,确保设备完好。
2.船只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功能正常、操作灵活。
3.船只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维修人员进行日常维护和故障修理。
三、船员培训1.船只运营单位应组织船员进行岗前培训,包括船只操作技能、紧急情况处理等方面的培训。
2.船员应具备相关证书和培训合格证明,确保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3.船只运营单位应定期组织船员进行模拟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四、乘客安全1.渡口船只应设立乘客安全责任制度,明确乘客的安全责任和行为规范。
2.乘客应按照渡口船只的要求,有序地上下船,不得超载或擅自改变船只的平衡。
3.乘客应配合船员的指导和命令,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个人和他人的安全。
五、紧急救援1.渡口船只应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如救生圈、救生衣等,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2.船只应配备通信设备,确保与岸上和其他船只的通讯畅通。
3.船只运营单位应具备进行应急救援的能力,建立与当地海事、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联络机制,及时响应和处理紧急情况。
六、事故调查和处理1.船只运营单位应建立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2.对于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船只运营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配合进行调查和处理。
七、宣传教育1.船只运营单位应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渡口船只安全知识,提高乘客和船员的安全意识。
渡口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渡口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渡运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渡口、渡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渡口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渡口安全管理的领导,落实安全责任,确保渡口安全。
第二章渡口建设与维护第五条渡口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渡口设施安全可靠。
第六条渡口维护应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渡口设施完好。
第七条渡口管理人员应熟悉渡口设施、设备性能,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渡船与船员管理第八条渡船应具备相应的船舶证书和船舶检验合格证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应加强对渡船的管理,确保渡船安全运营。
第十条渡船船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具备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渡船船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渡运安全检查第十二条渡口运营人应建立健全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渡口、渡船、船员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渡运安全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渡口设施、设备运行状况;(二)渡船证书、船舶检验合格证书、船员资格证书;(三)渡船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四)渡口、渡船应急设备配备及使用情况;(五)渡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第五章应急处置第十四条渡口运营人应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发生渡运事故时,渡口运营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渡口运营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事故调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造成渡运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渡口运营人未履行安全责任,造成渡运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篇)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保障旅客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运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内河渡口,包括内陆河流、湖泊及水库等渡口。
第三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渡船基本要求第四条渡口应当设置合理、便利的候渡与上下船区域,并配备安全警示标识。
第五条渡口渡船的设计、建造、改建和维修应符合现行有关规范,并经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渡船船体必须具备承载旅客和货物的安全性、稳定性、舒适性,渡船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与设备,如防滑应急出口、救生设备等。
第七条渡船驾驶员应当持有内河船舶驾驶证,且需通过相关培训和考试合格。
第八条渡船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设备和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渡船运行管理第九条渡船的行经航道应符合相关航道规划,不得超载运行,保证船舶的正常浮运。
第十条渡船在行经水域时,应当遵守“左舷留心”、“避让大船”等常规,确保行驶安全。
第十一条渡船应当根据天气情况、水道水流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行驶速度,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遇有突发事件,如雷雨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渡船应当及时停运,并做好旅客的疏导和安置工作。
第十三条渡船在停靠渡口时,应当牢固、稳定地停泊,确保旅客和货物的安全。
第四章旅客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渡船在运行过程中,应当对旅客进行安全教育,包括船上设施介绍、渡航注意事项等。
第十五条渡船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六条渡船上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疏散指示标示,以指导旅客疏散和逃生。
第十七条渡船上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员,负责旅客和货物的安全。
第十八条渡船上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和违禁品,禁止旅客购买或携带此类物品上船。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十九条渡口渡船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应急演练,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内河渡船渡口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船渡口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渡运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内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内河水域的渡船渡口安全管理,包括渡船、渡工、渡口设施、渡运服务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内河渡船渡口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三)责任明确、各司其职;(四)服务民生、保障渡运。
第二章渡船安全管理第四条渡船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二)船体结构完整,设备齐全,性能良好;(三)船员持有有效证书,具备相应技能;(四)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和维修。
第五条渡船运营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渡船安全管理制度;(二)对渡船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查;(三)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对渡船进行年度审验。
第三章渡口安全管理第六条渡口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二)渡口设施完善,安全设施齐全;(三)渡口工作人员具备相应资质。
第七条渡口运营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制度;(二)对渡口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三)对渡口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对渡口进行年度审验。
第四章渡工安全管理第八条渡工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有效渡工证书;(二)具备相应技能和经验;(三)身体健康,无影响安全作业的疾病。
第九条渡工运营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渡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二)定期对渡工进行健康检查;(三)对渡工进行年度审验。
第五章安全监督与管理第十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内河渡船渡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内河渡船渡口安全管理制度;(二)对渡船、渡口、渡工进行安全检查;(三)查处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四)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内河渡船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方案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方案一、概述渡口渡船是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用于河道、湖泊或其他水域的业务运输和旅游观光。
为确保渡口渡船的安全运营,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方案。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与教育、危险源的识别与控制、应急管理与处置。
二、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1. 安全管理委员会设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委员会,包括渡口渡船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渡船船东代表、监管部门、员工代表等,负责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
委员会将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处理有关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
2. 安全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部门应有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渡口渡船的安全运营。
3. 负责人渡口渡船负责人是渡船运营的最高管理者,对渡口渡船的安全负总责。
负责人应具备相关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
三、安全管理制度1.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是渡船运营的基本依据,包括渡口渡船的安全运行要求、交通顺序、应急救援措施等。
制度应明确责任主体、工作程序、责任义务等内容,并通过内部文件和培训宣传等形式进行传达。
2. 船员管理制度建立船员管理制度,包括船员的聘用、资质要求、培训和考核等。
严格筛选合格的船员,要求其具备相关的技能和素质,确保能够熟练操作渡船并应对紧急情况。
3. 渡船维护管理制度建立渡船维护管理制度,确保渡船的安全和可靠性。
制度应包括渡船的日常维护、检修计划和记录,定期对渡船进行全面检测和检修,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四、安全培训与教育1. 岗前培训对新入职的船员进行岗前培训,包括渡船操作技巧、安全意识、紧急情况处置等方面的培训。
培训内容应包含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并由合格的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认证。
2. 定期培训对船员进行定期培训,包括渡船操作技术的提升、安全管理知识的更新以及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培训。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保障乘船人员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河渡口的渡船安全管理。
第三条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范围包括:船舶建造、维修、运营、管理、监督和事故调查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原则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依法管理。
第二章渡船的建造与维修管理第五条内河渡口渡船的建造和维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船舶设计、建造、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二)船舶建造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的建造资质,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建造。
(三)渡船维修必须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维修过程中必须进行相关检验和测试,确保船舶的安全性。
(四)渡船维修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的维修资质,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维修。
第六条渡船的设备和装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渡船必须配备应急救生设备、通讯设备和航行设备。
(二)渡船必须配备适当的救生设施,包括救生艇、救生圈、救生衣等。
(三)渡船必须配备适用的消防设备,确保火灾时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渡船的建造、维修和管理单位必须制定渡船的建造和维修规范,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要求,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渡船的运营管理第八条内河渡口渡船的运营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渡船运营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运营许可要求,取得相关证书。
(二)渡船运营必须配备合格的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舵手等。
(三)渡船运营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运营规程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渡船的运营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渡船运营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渡船运营单位必须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船员的运营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渡船的安全监督第十一条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由相关部门负责,包括渡口管理部门、航道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等。
第十二条内河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渡船的建造和维修进行监督,确保渡船的安全性。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内河渡口渡船的运营安全,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河渡口渡船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以及内河渡口渡船的设计、制造、修理等单位。
第三条内河渡口渡船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依法取得相应的证照。
内河渡口渡船的运营者应为运营车船进行备案登记,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维修。
第四条内河渡口渡船的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
渡口渡船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
第二章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第五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悉渡口渡船的结构、性能和操作规程,了解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要求。
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及时更新相关知识。
第六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做好渡口渡船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保证渡口渡船的工作状态良好。
发现渡口渡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条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渡船的装卸、停靠、起航和停船等工作,确保操作流程规范、安全可靠。
第三章渡船驾驶员管理第八条渡船驾驶员应具备渡船驾驶资格,并持有相应证照。
渡船驾驶员的驾驶证照应定期更新,驾驶能力应进行定期考核。
第九条渡船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应按照规定的航道航行,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确保渡船驾驶安全。
第十条渡船驾驶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了解渡船的结构和性能,熟悉航道水情和天气状况,能够正确操作渡船的各项设备,做好紧急救援和灾害预防工作。
第四章渡口渡船安全设施第十一条渡口渡船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备、救生设备、通讯设备等。
安全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正常运行。
第五章渡口渡船应急处置第十二条渡口渡船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应急联络机制,配备必要的救援力量和器材。
在发生事故或突发情况时,应按照预案要求,采取及时有效措施,保障乘客和渡船人员的安全。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渡口渡船的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和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规定。
下面是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一、船舶安全管理1. 渡口渡船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包括救生圈、救生衣、救生艇等设备,并确保其运行正常有效。
2. 渡船必须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船体结构完整、机械设备运行正常,消防设备齐全有效。
3. 渡船应根据载客量确定乘客上船的数量,不得超载运营。
二、船员安全培训和管理1. 渡船船长和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船舶驾驶证和上岗证,并经过相应的安全培训。
2. 渡船船长和船员必须具备良好的驾驶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熟悉并掌握应对突发情况的方法。
3. 渡船船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不得存在患有严重疾病或酒驾等违规行为。
三、航行和运营安全管理1. 渡船必须按照指定的时间表进行运营,并确保船舶按时到达渡口,并保持安全稳定的状态。
2. 渡船必须按照指定的航行路线和速度进行航行,不得擅自改变航行路线或超速行驶。
3. 渡船必须执行渡口和航行安全指示,听从调度指挥,并保持与渡口管理部门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四、应急救援和灾害防范1. 渡船必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包括突发事件的处置流程、人员疏散和救援方法等,并进行定期演练。
2. 渡船应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药品,以便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进行救援。
3. 渡船必须密切关注天气情况,不得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强行航行,以确保船舶和乘客的安全。
以上就是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通过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可以确保渡口渡船的运营安全。
对于管理部门和船舶所有者来说,需要加强监督和培训,确保规定的落实,为乘客和船员提供安全的出行环境。
公司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保障乘客和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渡口渡船及其管理人员、船员和乘客。
第三条公司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公司成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及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安全责任第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渡口渡船管理人员、船员和乘客应遵守本制度,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九条渡口渡船管理人员应负责渡口渡船的安全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渡船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十条船员应熟悉船舶的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驾驶,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十一条乘客应遵守渡船秩序,服从船员管理,不得在渡船上进行危险行为。
第四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二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渡口渡船安全操作规程;(二)渡口渡船安全检查制度;(三)渡口渡船安全应急预案;(四)渡口渡船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五)渡口渡船安全奖惩制度。
第十三条渡口渡船安全检查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对渡口渡船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设施设备完好;(二)对船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三)对乘客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渡口渡船安全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船舶遇险、搁浅等事故应急预案;(三)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下的应急预案。
第五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对渡口渡船管理人员、船员和乘客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渡口渡船安全操作规程;(三)事故案例分析;(四)应急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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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船只安全管理规则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渡口渡船平安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航区水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靖宇县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渡口、渡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渡口是指经批准设置在本航区水域内。
包括渡运所需场地、码头、渡船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第四条渡口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平安管理责任的通知》规定。
谁管理,谁负责”原则;经批准设置的渡口,必需实行“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客额、定制度”
第五条渡口渡船平安管理由县政府统一领导。
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监督检查为保障,渡口经营者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为安全格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二章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等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设置迁移或撤销渡口应当符合交通建设规划和村镇规划并征求交通部门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八条渡口以必需设置为前提。
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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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渡口应当设置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堤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平安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管理人员。
(四)有合格的渡船和相应资格的船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码头和候船室或候船亭。
(六)公路渡口应当有与公路相连接的符合公路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满足渡运量需要的道路。
(七)渡口应当建立内部平安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处置预案。
(八)渡口两岸应当设置“渡口守则”和“乘客守则”标牌。
以告示过往旅客、车辆。
第三章渡船
第九条渡船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渡运: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船员和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十条渡船应当坚持良好技术状况。
并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水密性,严禁有安全隐患的渡船从事渡运。
第十一条渡船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
核定乘额、载重线、抗风等级及有关平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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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渡船应当依照规定配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
其装置位置应当能使灭火剂射及所有装载车辆。
第十三条渡船应当依照规定配备航行设备、信号设备和无线电设备。
第十四条渡船应当符合环境维护的要求。
严禁向内河排放污染物和倾倒垃圾。
第四章渡船船员
第十五条渡船船员年龄必需符合规定。
经水上交通平安专业培训及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适应的适任证书,方可在船上担任职务。
严禁无证船员上岗。
第十六条渡船船员配备人数不得少于核定的最低平安配员。
第十七条渡船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严格履行职责,并保证足够的休息时间,不得疲劳驾驶。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必需积极施救并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
要按顺序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章渡运
第十八条渡船应当按核定的路线渡运。
第十九条渡船渡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应配备相应的平安设施,并有专人维持旅客、车辆上下秩序。
第二十条渡船装运危险品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渡船在航行中应当遵守国家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有关规定。
严禁抢航和强行横越,禁止超航区(线)和超抗风等级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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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渡时应符合有关技术条件,并依照规定显示灯光信号。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渡运:
(一)乘客超载或超重超干舷的
(二)无船舶检验证书或适航期已满的
(三)船体严重漏水或属具不全的
(四)渡船人员未持有证照的
(五)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和乘客同船混载的
(六)遇大风大浪、大雾等恶劣天气及洪峰、水流湍急等有碍平安渡运的
(七)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
第二十三条渡船航行中船员应当加强了望。
平安会让,注意收听气象预报和航行平安信息。
第二十四条渡船航行水域禁止捕鱼、采砂和设置固定的渔网、渔具等有碍航行平安的行为。
第六章职责
第二十五条渡口所在地政府和渡口平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渡口平安管理负责制。
县政府与乡镇政府、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渡工应当签订渡口平安管理责任书。
乡镇渡口设置后。
第二十六条县政府的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渡口平安管理责任制和平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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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撤渡建桥计划。
(三)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平安实施监督检查。
保证渡运安全。
(四)制定渡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五)对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进行审批。
(六)遇险或发生事故时。
并授权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渡口所在乡镇政府职责
(一)负责所在地渡口的平安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渡口所在行政村和渡口经营者的渡口平安责任制。
(三)落实专(兼)职渡口平安管理人员。
监督渡口经营行为。
(四)鉴定乡镇船舶管理人员、船舶单位和渡口平安责任状。
(五)建立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救援预案。
督促经营者的渡工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平安法律、法规。
(六)按规定投入乡镇渡船更新改造资金。
(七)渡运高峰期、恶劣天气等渡口平安重点时段。
(八)协助查处船舶的违章行为和水上交通事故。
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八条经营人职责
(一)配备专职渡口管理人员。
(二)按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渡船船员(渡工)不得指使、纵容、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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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渡口平安教育。
加强对船员和相关人员的平安技术培训、教育、管理。
(四)确保渡船适航和渡口设施的完好有效。
(五)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
制止超载抢渡,渡运高峰期应增加渡船班次。
(六)渡运高峰期、恶劣天气等渡口的平安重点时段。
及时制止各种冒险渡运的行为发生,确保渡运安全。
(七)制定事故处置预案。
(八)依法接受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渡船发生事故时。
并向渡口平安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所在地乡镇政府演讲。
第二十九条渡工职责
(一)坚守岗位。
(二)不得超载航行、酒后驾驶、无证驾驶。
(三)宣传《渡口守则》维护渡运秩序。
(四)检查渡船是否适航。
及时向经营者演讲。
(五)渡船发生事故时。
进行现场抢救,并向渡口经营者和所在地乡镇政府演讲。
(六)渡口经营者交办的其他平安事项。
第三十条县交通运输局职责
(一)对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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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宣传贯彻有关渡口平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监督检查渡口经营者落实渡运平安生产责任制的情况。
(四)制定渡口平安管理制度。
(五)统一规划渡口的更新改造。
(六)对渡口渡运平安实施监督检查。
(七)协助各乡镇建立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救援预案。
(八)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渡口平安管理工作。
(九)法定或者激进节日、重大集会、集市等交通高峰期间。
第三十一条海事机构职责
(一)依法料理渡船检验、登记、核发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或渡船证。
(二)负责渡工的技术考核。
(三)加强平安宣传和监督检查。
(四)渡船遇险必需组织力量救助。
并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渡口和渡船的治安管理。
第三十三条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渔船和渔业从业人员的平安管理。
加强对渡船航行水域的捕鱼、设置固定渔网渔具等碍航行为的治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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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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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第 10 页共 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