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机类别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有效适任证书。
但有本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持有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适任证书特免证明。
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和无线电人员还应持有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
在军事船舶、渔船、非机动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和构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船员不适用本条上述规定。
第四条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满足以下年龄要求:1、女性船员小于60周岁,男性船员小于65周岁;2、申请海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3、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完成本规则规定的相应船员教育和培训;具有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海上安全记录;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特别是关于视觉、听觉和讲话能力等方面的标准;通过本规则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完成本规则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六条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按照所适用的船舶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确定,并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限制。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13.02.26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3.02.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
(2013年第1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全面建设法治海事,提升海事系统依法行政水平,按照国务院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规范性文件(截至2011年12月31日)进行了清理,决定保留458件,具体目录见附件1,废止62件,具体目录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上述458件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海事管理依据。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对上述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均不涉及以往根据该类文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效力。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458件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1年12月3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废止62件海事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1年12月31日)
2013年2月26日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 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1995 年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申请参加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船员;(二)开展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负责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监督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散装液体货船系指用于装载无包装的原油及一切液态石油或化工制品的船舶,包括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第五条凡在油轮上任职的船员,必须完成油轮船员安全知识特殊培训,并取得《油轮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
第六条凡在油轮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和组成船舶值班的水手和机工,在完成第五条规定的培训后,必须完成油轮船员安全操作特殊培训,并取得《油轮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
第七条凡在装有原油洗舱设备的油轮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以及负责货油泵的操作管理人员,在完成第六条规定的培训后必须完成油轮船员原油洗舱特殊培训,并取得《油轮船员特殊培训(原油洗舱)合格证》。
第八条凡在化学品船上任职的船员,必须完成化学品船船员安全知识特殊培训,并取得《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
第九条凡在化学品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和组成船舶值班的水手、机工,在完成第八条规定的培训后,必须完成化学品船船员安全操作特殊培训,并取得《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
第十条凡在液化气船上任职的船员,必须完成液化气船船员安全知识特殊培训,并取得《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
第十一条凡在液化气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和组成船舶值班的水手、机工,在完成第十条规定的培训后,必须完成液化气船船员安全操作特殊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实施办法学习要点
1、证书形式变化
新版船员证书(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健康证明)分别采用一张纸打印,减少船员证书数量
2、证书航区变化
将航区分为无限航区(《04规则》的无限和近洋航区合并)和沿海航区(《04规则》的沿海和近岸航区合并)
3、证书职务变化
新增加了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职务适任证书
(5)初次申请客船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
在其他种类的3000千瓦及以上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
通过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在客船上完成规定的18个月船上见习,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可以申请适用于客船的三管轮适任证书。
三、适任考试
(一)考试方式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项目的评估
(2)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
(3)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的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并在适任证书记载的相应航区、等级范围内按照《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四、海事局对船员适任能力的现场考核
(一)考核情形
1、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者触礁的
2、在航行、锚泊或者靠泊时,从船上非法排放物质的
3、违反航行规则的
4、以其他危及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方式操作船舶的
(二)考核方式
1、发生上述1、3、4项情形的,对事故责任船员进行《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项目评估
电子电气员、电子机工
只有5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一个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为“培训合格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培训合格证书、外国培训合格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所要求的有效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签发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签发工作。
第二章培训合格证书第五条培训合格证书系指向海船船员签发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的适任证书以外的,表明符合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有关培训、适任或海上服务资历相关要求的证书。
第六条培训合格证书包括以下培训合格证:(一)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二)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三)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四)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五)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六)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七)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八)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九)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十)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十一)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十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十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十四)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十五)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六)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十七)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八)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九)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二十)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培训合格证。
中国海事局印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二 类 船 长 有 效 适 任 证 书 , 等 同 于
《 资格证明》。
珠 三角 实施船舶 大气排 放控 制
请 引航 的 除 外 :连 续航 行 不 超 过 6
个 小 时 ,该船 船 长应持 有 《 资格 证 明 》;连 续航 行6 至1 2 个 小 时 ,该船
月1 7 日经第8 次部务会议通过 ,决定修
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 罚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
许 可条件规 定》 《 海上滚装船 舶安全 监 督管理规定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高 速 客船安全 管理规 则》 《 老 旧运输船 舶 管理规定 》及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船
《 意 见 》规 定 ,在 排放 控 制 区 内航
行 、停 泊 、作 业的 船舶 使 用低硫 燃 油 ,排放 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 国家
船龄 1 5 年 以上 国际航行散 货船 ,应作 为优先检 查 目标船 舶 ;未接 受专项检 查 的油改散 型的散 货船不受检查 窗 口
6 月1 2 日,中国海事局印发 《 特
指 出,申 请 从事海 员外派业务 的企业
应缴存备 用金 ,缴存标 准为1 m万元人 民 币,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 函形式缴
船长及至 少一名驾驶 员应持有 《 资 格证 明 》;连 续航行 1 2 个 小时 以
上 ,该 船 船 长及 至 少二名 驾 驶 员应
存 。从事海 员外 派业务 的企业拒绝承 担 或无力承担 突发事件责任 时 。可 以
办 法规 定 ,海 船 在 内 河 水 域 航 行
《 关 于进 一 步 加强 海 员外 派 备 用金 管 理有关 事项 的通 知 》 5 月2 6 日, 中国海事局 印发 《 关 于进 一步加强海 员外 派备 用金 管理 有 关事项的通知 》,以进一 步规 范海 员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篇:(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游艇操作人员的管理,提高游艇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游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游艇操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驾驶游艇,应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游艇驾驶证》);游艇操作人员应在《游艇驾驶证》签注的适用范围内操作游艇。
第五条游艇操作人员的类别、等级和所操作游艇的推进装置类型游艇操作人员的类别分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
海上游艇操作人员按照游艇的长度分为两个等级,其中一等游艇操作人员可以驾驶所有长度的海上游艇;二等游艇操作人员仅限于驾驶20米及以下长度的海上游艇。
内河游艇操作人员按照是否封闭水域分为两个等级,其中一等游艇操作人员可以驾驶内河任何适航水域游艇;二等游艇操作人员仅限于驾驶内河封闭水域的游艇。
游艇的推进动力装置类型分为机械推进动力装置、机械和风帆推进混合动力装置。
第六条《游艇驾驶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证书编号、照片。
(二)发证机关签注内容:签发日期、截止日期、适用范围、签发机关及其印章。
《游艇驾驶证》证书编号规则见附件1。
《游艇驾驶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七条申请《游艇驾驶证》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身体条件。
1.两眼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2.无色盲、色弱;3.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4.口头表达无障碍;5.四肢无运动功能性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3.04.26•【文号】海船员[2013]266号•【施行日期】2013.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3〕266号)各有关单位:为全面履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04年第6号令,以下简称“04规则”)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号令,以下简称“11规则”)顺利过渡,以及“11规则”相关配套法规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做好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11规则”配套规定新增要求(一)为保证平稳过渡,在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管理分工授权统一筹划调整之前,“04规则”中乙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由具有无限航区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机构按规定进行管理。
乙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管理机关发生变化,需要转移档案的,由直属海事机构双方本着高效便利的原则进行协商和移交。
(二)船员可在居住地、单位所在地、证书所在地参加过渡期适任培训和考核、合格证补差培训和考核。
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可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船员在适当地点参加过渡期适任培训和考核、合格证补差培训和考核。
(三)船员在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中的信息数据经过信息采集确认的,在申请船员业务时可免于提交系统中已有数据的相关材料。
(四)在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的船员,免除过渡期适任培训和合格证补差培训要求。
(五)已按“11规则”完成职务晋升岗位适任培训的船员,无论职务晋升考试是否通过,均视为完成了过渡期适任培训并考核合格。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2004年10月0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已于2004年6月22日经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〇〇四年六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机类别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有效适任证书。
但有本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持有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适任证书特免证明。
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和无线电人员还应持有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
在军事船舶、渔船、非机动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和构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船员不适用本条上述规定。
第四条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二)满足以下年龄要求:1、女性船员小于60周岁,男性船员小于65周岁;2、申请海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3、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三)完成本规则规定的相应船员教育和培训;(四)具有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海上安全记录;(五)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特别是关于视觉、听觉和讲话能力等方面的标准;(六)通过本规则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完成本规则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七)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机构 提 交补 发 申请 及 本 规 则第 十二 条第
( ) ( ) ( ) 要 求 的 材 料 外 , 应 当 一 、 四 、五 项 还 满足下列 要求 : ( ) 任 证 书 损 坏 的 , 当缴 回被 损 一 适 应 坏 的证 书 原 件 ; ( ) 任 证 书 遗 失 的 , 当 在 发 行 范 二 适 应 围 覆 盖 全 国 的 报 纸 上 登 载 适 任 证 书 遗 失 公 告 , 者 提 交 原 证 书 签 发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或 所 在 地 公 证 机 关 出 具 的公 证 书 ; 载 适 任 登 证 书 遗 失 公 告 的 , 自公 告 之 日起 满 3 日 0 后 方 可 申请 。
( ) 五 电气 、 子 和 控 制 工 程 ; 电 ( ) 护 和修理 ; 六 维
于 向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提 交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 ) 规定 的材 料 ; 七 项
( ) 七 无线 电通信 。
船员 职能根据 技术要 求分 为 : ( ) 理级 ; 一 管
初 次 申请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者 , 于 免
( ) 备 本 规 则 附 件 规 定 的 海 上 任 四 具 职 资 历 , 且 任 职 表 现 和 安 全 记 录 良好 ; 并 ( ) 过 相应 的适任考试 。 五 通 拟 在 油 船 、化 学 品 船 、 液 化 气 船 、 客
第 三 条 国 务 院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主 管 全 国海船船 员适 任考试 和发证 工作 。 国 家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在 国 务 院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的 领 导 下 ,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考 对 试 和发 证工作 进行 统一管 理 。 国 家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所 属 的 各 级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按 照 国 家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确 定 的 职 责 范 围 具 体 负 责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考 试 和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2.29•【文号】海船员[2012]170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170号)为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更好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直属海事局负责辖区船员培训机构学员的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以及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址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船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发证管理。
各直属海事局可授权所属分支机构开展其管辖范围内的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业务。
二、船员参加《办法》规定培训合格证相关项目的培训时,应满足《办法》有关船员年龄、持证情况、海上服务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有关要求。
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开展前将上述要求如实全面告知船员,并对船员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
《办法》规定培训合格证有关项目的培训证明有效期5年,过期后船员应当重新参加培训。
三、申请培训合格证书者,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初次申请不需要海上服务资历的培训合格证书,可由船员培训所在的培训机构统一提出申请;(二)初次申请适任证书者,可在申请适任证书时一并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签发培训合格证书申请;(三)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原则上应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申请,未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原则上应向船员服务单位所在地海事机构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基本安全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基本安全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 , 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 , 保护环境 , 根据《 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1995 年修正 )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 以下简称《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 一 ) 申请参加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的船员、在船上工作的其他人员和接受航海教育的学生 ;( 二 ) 开展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负责船员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的监督管理以及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从事熟悉培训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的机构应符合《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并经主管机关批准,方可开展培训。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熟悉培训适用于所有在船上工作的人员,系指其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海上安全、救生、求生、应急、急救等基本知识和技能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六条基本安全专业培训适用于在船上列入编制并担任职务的船员,系指其在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防火和灭火、基本急救 " 和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七条参加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的受训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 一 ) 年龄不小于 16 周岁 ;( 二 ) 身体健康 , 符合作为一名船员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仅承担熟悉培训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 一 ) 其师资、培训设施和设备应满足附件一的要求 ;( 二 ) 培训内容和培训时数不得低于附件二的要求。
第九条承担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 一 ) 其师资、培训设施和设备应满足附件一、三的要求 ;( 二 ) 培训或训练内容及其学时数不得低于附件二、四的要求 ;( 三 ) 建立相应的训练规范、实操程序并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三章培训第十条承担培训的机构 , 应在每期开训以前 , 将受训人员的名册 ( 其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所持适任证书的航区、等级和职务、所属工作单位等 ) 以及具体培训计划报负责管理该项培训的港务监督 , 未经港务监督核准 , 不得开展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申请参加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以下称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人员,包括在内河船舶上工作的所有人员和接受船舶驾驶及轮机专业教育的学生;(二)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三)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和考试、发证工作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称发证机关)负责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系指所有在内河船舶上工作或任职的人员在其初次上船工作或任职前接受的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船舶防火与灭火、水上救生与求生、船上救护等基本知识和技能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五条参加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二)身体健康,符合《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要求》。
第六条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取得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师资、场地、设施和设备应达到本办法附件一所列的相应标准;(三)制订必要的基本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四)建立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五)教学计划和大纲的制定应符合本办法附件二的要求。
《船员培训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签发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开班前,应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其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和具体实施培训的计划报负责管理该项培训的发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内河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内河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1999.04.12•【文号】海船员字[1999]155号•【施行日期】1999.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8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内河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字[1999]155号1999年4月12日)各港务(航)监督:根据《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交通部1992年第34号令)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港监字[1997]147号)有关规定,关于内河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作如下规定:一、内河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要求和培训纲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执行。
二、对内河高速船船员,不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特殊培训、考试合格者,在其《船员服务簿》和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内作相应的签注。
签注方式如下:1.有关港务(航)监督按开展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的授权分工,依据船员所参加培训的等级(A级或8级),对考试合格者在其《船员服务簿》专业训练记载栏内签注“A级高速船特殊培训合格”或“B级高速船特殊培训合格”并注明日期,然后骑盖船员服务簿签证专用章(红色)。
2.有关港务(航)监督按开展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的授权分工,对完成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并具有不少于l个月或50个单航次高速船上的实习资历者,应受理其适任证书适用高速船的签证申请,并根据其所实习高速船的类型在其适任证书的签注(一)栏加“适用XX类型高速船”的签注并加盖港务监督的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8.23•【文号】海船员[2012]625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职业培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6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管理,提高其安全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现印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关于调整内河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权限的通知》(海船员〔2010〕506号)的要求,各省级海事局负责本辖区内河油船、散装化学品船、客船、高速船、滚装船和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船员的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和管理工作。
二、按照原有各项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办法取得的旧版《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在其有效期内仍可继续使用,申请换发相应新版《合格证》的,应先完成再有效审验。
持旧版《内河600总吨以下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在完成再有效审验后,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内河1000总吨以下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持旧版《内河600总吨以下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在完成再有效审验后,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内河1000总吨以下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持旧版海船船员《油轮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的,在完成再有效审验后,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内河1000总吨及以上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持旧版海船船员《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的,在完成再有效审验后,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内河1000总吨及以上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4.01.13•【文号】海船员[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8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4]10号2004年1月13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为提高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现颁布《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请遵照执行。
为有效实施《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授权各直属海事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负责所管辖的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并负责对培训的监督管理。
各直属海事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可根据本辖区船员培训机构、船员的分布情况授权下一级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及培训的监督管理,并报我局备案,但经授权的下一级海事管理机构不得再次授权。
二、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统一使用由我局组织编写的培训教材,具体征订事宜请与广东海事局联系,联系电话************转280,传真:************。
三、《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编号栏中表示特殊培训种类的大写字母为J,适用项目栏填写“适用于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
四、从2004年10月1日起,在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必须持有《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游艇操作人员的管理,提高游艇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游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游艇操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驾驶游艇,应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游艇驾驶证》);游艇操作人员应在《游艇驾驶证》签注的适用范围内操作游艇。
第五条游艇操作人员的类别、等级和所操作游艇的推进装置类型游艇操作人员的类别分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
海上游艇操作人员按照游艇的长度分为两个等级,其中一等游艇操作人员可以驾驶所有长度的海上游艇;二等游艇操作人员仅限于驾驶20米及以下长度的海上游艇。
内河游艇操作人员按照是否封闭水域分为两个等级,其中一等游艇操作人员可以驾驶内河任何适航水域游艇;二等游艇操作人员仅限于驾驶内河封闭水域的游艇。
游艇的推进动力装置类型分为机械推进动力装置、机械和风帆推进混合动力装置。
第六条《游艇驾驶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证书编号、照片。
(二)发证机关签注内容:签发日期、截止日期、适用范围、签发机关及其印章。
《游艇驾驶证》证书编号规则见附件1。
《游艇驾驶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七条申请《游艇驾驶证》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身体条件。
1.两眼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2.无色盲、色弱;3.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4.口头表达无障碍;5.四肢无运动功能性障碍。
(二)年龄。
持证人年龄不小于18周岁。
65周岁以上持证人,其《游艇驾驶证》截止日期不超过70周岁生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公司保安员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试行)
海船员[2003]350号
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公司保安员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各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
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SOLAS公约第XI-2章《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以及《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将于2004年7月1日生效,上述文件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和海上移动式钻井装置。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经主管部门授权的港务监督负责船员精通急救和船上医护专业培训的监督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培训机构须持有主管机关签发的载有船员精通急救或船上医护专业培训项目的《培 训许可证》,方可开展培训。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精通急救专业培训系指船员完成以船上人员伤亡时的组织急救,采取的应急措施和
第八条凡在500总吨或以上的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大副和指定为负责船上医护的其他船员
必须完成船员船上医护专业培训,并取得《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
第九条开展船员精通急救或船上医护专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必须满足以上条件:
(一)师资、教学设施和设备达到本办法附件一或附件三所列的相应标准;
(二)教学计划和大纲应符合本办法附件二或附件四的要求。
1、熟悉船舶保安方面的知识;
2、掌握经修订的SOLAS公约第XI-2章和ISPS规则要求的知识和其他国际国内与本培训项目相关的公约、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3、有一定教学及培训基本理论知识和经验。
二、教学基础设备和设施:
1、可供正常教学和实操的教室和场地;
2、满足教学需要的视听设备;
3、必要的挂图、模型和器具;
指挥抢救运送伤员为重点的船上急救专业技能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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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颁布部门交通部港监局颁布文号 [1997]147号颁布时间 1997-05-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速船船员的管理,提高高速船船员适任水平,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和《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籍高速船上任职的高级船员和培训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负责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高速船系指设计静水时速在沿海水域为25海里/小时及以上、在内河通航水域为35公里/小时及以上动力支撑船舶和排水型船舶,但不包括常规客船、货船、滚装客船和集装箱船舶。
第五条高速船的类型和等级:(一)高速船分为气垫船、水翼船、喷水船、螺旋桨船、滑翔船等类型。
(二)高速船分为以下等级:A级为200总吨(或主推进功率1500千瓦)及以上的高速船;B级为未满200总吨(或主推进功率1500千瓦)的高速船。
第六条凡上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等高级船员,需完成规定的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在高速船上任职时合格证和适任证书应同时使用。
第七条改上不同类型的高速船任职的高级船员,应在有资格的人员指导下,在相应的高速船上见习不少于10小时和20个单航次。
在完成见习时间后,应持合格证到原发证机关在合格证的“港务监督签注”栏内进行“适用××类型高速船”的签注。
第八条凡按本办法的规定需上高速船见习的船员,在第一次上某一类型高速见习前须到港务监督办理船员服务簿任解职记载。
第九条完成A级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的人员可在A、B级高速船上任职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的人员如需上A级高速船上任职,需参加A级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
第十条凡在内河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应持有高一等级职务适任证书;在海船上的可持同等级或以上适任证书;轮机长、轮机员可持较低一等级职务适任证书。
第三章申请培训第十一条凡申请参加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的高级船员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年龄不超过45周岁;(二)船长、驾驶员的视力、听力和口语表达能力应符合相应的要求;(三)持有规定的船员适任证书,且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二条凡申请参加培训的船员应向港务监督提交以下资料:(一)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申请表》一份;(二)船员服务簿和影印件一份;(三)船员适任(职务)证书和影印件一份;(四)近期二寸证件照片4张,要求免冠、正面、光纸。
第四章考试和发证第十三条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
理论考试满100分,合格为60分;实操考试分及格、不及格两种。
第十四条理论考试试题类型分单项选择和简答题或简单计算题,其中单项选择题不少于30题,分数占60%;简答题分数占40%。
实操考试分为口试和实船操作。
第十五条凡完成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并考试合格者,具有不少于一个月或50个单航次高速船上的实习资历,给予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并根据所实习高速船的类型在合格的“港务监督签注”栏内进行“适用××类型高速船”的签注。
同时在其船员服务簿“专业训练记载”栏内予以记载。
第五章证书再有效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自签发或审验日期起每隔三年须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在三年期满前的六个月内进行。
审验合格者给予证书再有效,并在证书的“港务监督签注”栏内予以签注。
第十七条证书再有效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二)项的要求;(二)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高速船实际任职服务资历或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培训和评估;(三)任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八条凡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者,不得继续在高速船上任职。
第十九条对由于不能满足第十七条(一)、(二)款要求而未通过审验者,在一年内如能满足第十七(一)、(二)款的有关要求可申请再审验。
否则需重新参加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条审验工作由主管机关授权发证的港务监督进行。
第六章培训机构第二十一条凡申请开展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须满足本办法附录1所列有关师资、设备、设施的最低标准,并经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培训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实操训练程序。
第二十三条培训机构对受训人员的培训内容应不低于本办法附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纲要》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培训机构内部要有行之有效的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对培训的全过程实施充分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培训机构应保持相对稳定的师资力量。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凡被吊销合格证者,如需重新上高速船上任职,可于被吊销证书之日起两年后再参加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
第二十七条在高速客船上任船长、驾驶员者不得超过55周岁。
第二十八条“摩托艇机驾人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由主管机关或由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航)监督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凡申请参加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者需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1997年6月1日起实施。
附录:1、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机构师资、设备、设施配备最低标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纲要》附录: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机构师资、设备、设施配备最低标准一、师资(一)担任驾驶主要内容授课的教师应具有航海类院校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在高速船上实际担任大副以上职务不少于12个月;(二)担任轮机主要内容授课的教师应具有航海类院校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在高速船上实际担任大管轮以上职务不少于12个月;二、设备和设施(一)有规范的教室;(二)理论教学用投影仪一台;(三)教学用电视、录放相机、幻灯和收录机等相应的视听设备;(四)教学用的教具、挂图等;(五)实际操作训练用高速船一艘。
三、教学计划、教材、有关法规文件等附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纲要A级高速船船长、驾驶人员培训纲要内容课时第一部分理论知识(不少于30个学时)一、高速船特性6学时(一)各类型高速船舶的性能和特点(二)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类型、结构和工作原理(三)操纵系统:机驾合一、自动化设备(四)高速船的操纵特性、局限性、航行和避让上的要求二、驾驶台监控系统的仪表种类、功用2学时(一)监视主、副机运转的各项仪表名称和功用〖BH](二)舵系统各项仪表名称和功用(三)主操纵系统、应急系统各项仪表名称和功用(四)报警后的处理方法三、主操纵系统8学时(一)驾驶台操纵盘、按钮、操纵手柄的工作原理(二)应急操纵系统的基本原理及使用的条件(三)驾驶台遥控起动主机的条件、工作原理(四)“机舱集中控制”与“驾驶台遥控”相互转换的条件、工作原理(五)驾驶台遥控主、辅机等设备运转的监控要求(六)闭路电视的设置部位和作用(续表1)内容课时四、电罗经(海船驾驶人员免培)6学时(一)电罗经的主要组成部分及其作用(二)电罗经的启动注意事项(三)电罗经的误差及其生产原因五、消防、救生、通讯4学时(一)消防总布置图防火器具及系统的处所及使用(二)救生设备的存放处所及使用(三)逃生应急出口的处所和作用(四)客船上应急情况下旅客撤离程序(五)水密门的防水泵操作方法(六)驾驶台通讯和航行程序(七)应急情况下通讯联络的方法(八)客船上应急情况下与旅客联络的方法(九)货船上的货物及车辆存放区域紧固方面的知识六、高速船安全生产和管理规定4学时(一)高速(客)船船员开航前的准备工作(二)高速(客)船开航前的准备工作(三)高速(客)船应变部署及演习制度(四)防洪、枯水、雾季、浅窄航段安全航行注意事项(五)有关安全管理法规和当地港口规章第二部分实际操作(不少于14学时)一、操纵系统1学时(一)舵系统的启动(二)驾驶台操纵盘、按钮、操纵手柄的操作方法(三)“操纵盘”与“联合操纵手柄”相互转换使用和操作方法(四)闭路电视监控的操作二、助航仪器1学时(一)雷达的启动和操作程序(二)雷达避碰、定位操作(三)电罗经的启动程序(续表2)内容课时(四)测深仪的启动(调试)三、船舶操纵10学时(一)靠泊操作1、靠泊环境风、浪、码头空档余位、周围船只密度2、车、舵的使用3、靠泊角度的控制选择4、余速淌航的控制5、带缆先后次序6、前后位置的调整7、闭路电视监控工作(二)离码头前准备1、舵系统启用2、雷达、测深仪启动3、闭路电视的启动4、前、后位置的观察5、风向、风速、涨落潮的判断6、舷外情况7、外档情况(三)离码头操作1、解缆先后次序2、信号、号灯的使用(黄色闪光灯、汽笛)3、车、舵的使用4、开头(尾)角度、船尾(首)离码头距离5、碰擦情况6、港内使用速度(主机转速:……/分至)……转/分7、闭路电视监控工作(四)进出港操作(航向、航速、距离的控制) 四、应急操作2学时(一)在驾驶台遥控装置进行“紧急换向”的操作(二)在驾驶台遥控装置进行“紧急停车”的操作(三)“应急操纵”的操作程序与方法(四)应急消防泵的启用B级高速船船长和驾驶培训纲要内容课时第一部分理论知识(不少于22个学时)一、高速船特性4学时(一)各类型高速船舶的性能和特点(二)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类型和结构(三)操纵系统:机驾合一、自动化设备(四)高速船的操纵特性、局限性、航行和避让上的要求二、驾驶台监控系统的仪表种类、功用2学时(一)监视主、副机运转的各项仪表名称和功用(二)舵系统各项仪表名称和功用(三)主操纵系统各项仪表名称和功用(四)报警后的处理方法三、主操纵系统8学时(一)驾驶台操纵手柄的工作原理(二)驾驶台遥控起动主机的条件、工作原理(三)驾驶台遥控主、辅机等设备运转的监控要求四、磁罗经(海船驾驶人员免培)2学时(一)磁罗经的工作原理(二)磁罗经的使用和保管五、消防、救生、通讯设备2学时(一)消防总布置图防火器具及系统的处所及使用(二)救生设备的存放处所及使用(三)逃生应急出口的处所和作用(四)客船上应急情况下旅客撤离程序(五)水密门的水泵操作方法(六)驾驶台通讯和航行程序(七)应急情况下通讯联络的方法(八)客船上应急情况下与旅客联络的方法(九)货船上的物货及车辆存放区域紧固方面的知识六、高速船安全生产和管理规定4学时(一)高速(客)船船员职责(二)高速(客)船开航前的准备工作(续表1)内容课时(三)防洪、枯水、雾季、浅窄航段安全航行注意事项(四)有关安全管理法规和当地港监口规章第二部分实际操作(不少于12个学时)一、操作系统1学时(一)主机遥控起动操作程序(二)舵系统的启动(三)驾驶台操纵手柄的操作方法二、助航仪器1学时(一)雷达的启动和操作程序(二)雷达避碰、定位操作三、船舶操纵10学时(一)靠泊操作1、靠泊环境、风、浪、码头空档余位、周围船只密度2、车、舵的使用3、靠泊角度的控制选择4、带缆先后次序5、前后位置的调整(二)离码头前准备1、主机启动2、舵系统启用3、前、后位置的观察4、风向、风速、涨落潮的判断5、舷外情况6、外档情况(三)离码头操作1、解缆先后次序2、信号、号灯的使用(黄色闪光灯、汽笛)3、车、舵的使用4、开头(尾)角度、船尾(首)离码头距离5、碰擦情况6、港内使用速度(主机转速:……/分至)……转/分(四)进出港操作(航向、航速、距离的控制) 高速船轮机长和轮机员培训纲要(其中标有★标记的对B级轮机人员不作要求内容课时第一部分理论知识(不少于32个学时)一、高速船概况2学时(一)高速船的种类和特性1、动力支撑船舶2、排水型船舶(二)高速船的操纵特点二、高速船动力装置6学时(一)主机的类型和特点1、高速柴油机2、燃气轮机(二)推进装置的组成和原理1、喷水式推进装置的主要组成和工作原理★2、风动推进装置的类型和特点(三)舵的类型、特性、组成和工作原理(四)减速齿轮箱的类型和工作原理★(五)船舶艏、艉提升(防浪)装置的结构和基本原理三、轮机自动化4学时(一)轮机自动化基础知识(二)主机遥控装置的主要功能(三)机舱重要设备的自动控制原理(四)机舱报警系统的工作原理四、高速船主操纵系统7学时(一)起动、停车系统及工作原理(二)调速系统工作原理(三)换向系统工作原理(四)操舵系统及工作原理(五)操纵方式转换条件及转换程序五、高速船备用操纵系统2学时(一)备用操纵系统蹬组成和工作原理(二)备用操纵系统的功能六、高速船应急操纵方法2学时七、高速船操纵系统的工作电路(续表1)内容课时(一)操纵系统的主工作电路(二)操纵系统的应急电源八、高速船监系统3学时(一)监控系统的常用仪表和仪器(二)监控系统的检测功能(三)监控系统的报警功能(四)监控系统的安全保护功能九、高速船常见故障的分析和排除3学时十、高速船轮机管理3学时(一)高速船的有关安全法规(二)高速船轮机部职责(三)高速船轮机日常管理(四)高速船消防系统、应急照明系统和有关救生规定第二部分实际操作(不少于20学时)一、驾驶台轮机操纵系统的按钮和功用二、驾驶台驾驶操纵系统的按钮和操纵手柄的功用三、驾驶台机电设备监控系统仪表、仪器的功用以及声、光报警时的处理方法四、机舱操纵系统按钮、操纵手柄的功用以及声、光报警时的处理方法五、机舱机电设备监控系统仪表、仪器的功用以及声、光报警时的处理方法六、主推进动力装置的起动条件、起动方法以及运行方法七、主机正常起动和应急起动的操作方法八、主机紧急停车和重新起动的操作方法九、驾驶台/机舱操纵方式转换的操作方法十、操作系统电源供电操作程序十一、操纵系统应急电源供电的操作程序十二、应急舵的使用和管理十三、舵机的使用和管理十四、机舱消防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十五、救生设备的使用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