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87
第一节 犯罪的主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的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 对其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故意、过失(合称罪过), 以及动机和目的。 罪过是必要要件, 目的是选择要件, 动机一般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但能够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其中, 明知属于认识因素, 希望或放任是意志因素。
(1)要认识到危害行为。包括: 行为的性质、内容、作用 (2)认识到危害结果。包括: 对结果的认识、对结果危害性的认识。 (3)认识到犯罪构成的其他客观要件,即法律所规定的其他选择的客观要件,如对犯罪对象、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方法的认识等。 (4)认识因素中不包括对行为的违法性的认识。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能有例外。
3.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 (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间接故意则是放任,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
3.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 相同之处都是发生了损害结果,都没有预见。不同之处在于,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但没有预见;在意外事件中,根据行为人的自身状况和当时的环境、条件,不可能预见。因此,是否应当预见、是否能够预见,是区分二者的关键。
(二)不可抗力 1.定义: 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造成的,这种情况是不可抗力。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2.条件: (1)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主观上没有罪过;(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行为人遇见了自身所不能控制和排除的外来力量,即使他要避免危险结果的发生,由于个人能力和客观条件的限制,仍然无法避免。
2012刑法总论第8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 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1.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认识的内容,即“明知”的内容:1)行为本身;2)行为结果;3)危 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4)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第一, 法定的犯罪对象;第二,法定的犯罪手段;第三,法定的犯罪时间、地 点。
4. 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损害结果由其中一个行为造成,行 为人却误以为是由另一个行为造成的。仍然以犯罪既遂处理。
4/24/2019
1. 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已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但实际上 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构成犯罪未遂。
2. 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于其他的原因造成的,但行 为人误以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构成犯罪未遂。
3. 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其预想的方向发展及其预想的目的停 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结 合其主观心态和实际损害结果来定罪。
4/24/2019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1.定义: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心理态度。 2.特征 (1)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 (2)意志因素上,行为人轻信自己可以避免危害结果 的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
• 案例1:甲在某火车站候车时公文包被盗,于是在候车室 到处寻找。甲在乙的身边发现了与自己的包极为相似的 包(乙正在打瞌睡),明知该包可能是自己的,也可能 不是自己的,但仍然取走。甲回到自己的座位打开一看, 并不是自己的公文包,但并没有退还。 甲的行为在主观上是什么状态?
犯罪的主观方面
第二节
犯罪故意
•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 1、关于犯罪故意的学说: • “希望主义”:只有当行为人意欲实现 构成要件的内容时或希望发生危害结果 时,才成立故意; • “认识主义” :只要行为人对构成要件 事实有认识或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时,就成立故意。
• 立足于希望主义的“容认说”:行为人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 1、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 所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 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 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作为犯罪构成的 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 第一,它是行为人的心理态度。 • 第二,这种心理态度针对的是一定的危 害行为与危害结果。
犯罪故意
直 接 故 意
间 接 故 意
预 谋 故 意
突 发 故 意
确 定 故 意
不 确 定 故 意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 1 、直接故意 ——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
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 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其构成因 素有二: • 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 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 意志因素: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 2、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故意的概念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 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 罪。”
• 所谓犯罪的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 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 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 3、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 (1)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 A.认识的内容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故意的认识因 素中的“明知”,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 对行为本身的认识。二是对行为结果的认识。 三是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构成 要件事实的认识。 • 关于“明知”的内容,争议较大的是关于违法 性认识是否属于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的问题。
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故意
(二)事实认识错误
~~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存在不正确 理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事实认识错误,通 常只包括故意犯罪过程中发生的认识错误,因为它属 于故意认定的特殊情况。广义的事实认识错误,也包 括非故意犯罪过程中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误解的是行为及法律事实,而不是法律的规定。 一般而言,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 误认识,就要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反之,不影响。
C. 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 岁的儿童
D. 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 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
答案:C
第一1、直接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
第一节 犯罪故意
1、对象错误 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害
的对象不一致。 对象错误的分类: (1)根据误认的对象是否属于法定构成要件范围可分为:
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同类对象错误) 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错误(异类对象错误)
第一节 犯罪故意
对象错误的分类: (2)根据误认的对象的法律性质是否一致可分为:
练习:
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 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 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
B. 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 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 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刑事法中的犯罪的主观方面
刑事法中的犯罪的主观方面引言:刑事法是指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理的法律体系,它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
在刑事法中,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的主观意识和主观目的。
主观方面对于确定犯罪的程度和是否犯罪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构成主观方面的证据和刑事法中犯罪主体的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在刑事法中,犯罪的主观方面一般包括以下构成要素:犯罪主体的故意、犯罪的目的和犯罪的精神状态。
1. 犯罪主体的故意故意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故犯或者应当明知而故意为之的心理状态。
犯罪主体的故意是判断犯罪是否成立的重要要素之一。
如果犯罪主体没有故意,即没有主观上的功过意识,那么他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犯罪。
2. 犯罪的目的犯罪的目的是指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和动机。
不同的犯罪行为可能有不同的目的,比如为了谋取财物、满足报复心理等。
犯罪的目的也是判断犯罪性质和程度的重要依据之一。
3. 犯罪的精神状态犯罪的精神状态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表现出的心理状态。
不同的犯罪行为可能对应不同的精神状态,比如有预谋的、慌乱的、冷静的等。
犯罪的精神状态可以反映犯罪主体的内心世界和行为特征。
二、构成主观方面的证据在刑事法中,构成主观方面的证据是判断犯罪主体的主观意识和主观目的的重要依据。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口供、书证、物证和鉴定意见等。
1. 口供犯罪主体的口供是构成主观方面的重要证据之一。
通过对犯罪主体的讯问和审讯,可以了解他的犯罪动机、心理状态等信息。
但口供的真实性有时较难确定,需要通过其他证据的佐证来进行判断。
2. 书证书证是指犯罪主体的书面陈述或记录,比如日记、亲笔信等。
这些书证可以提供犯罪主体的主观意识和主观目的的直接证据。
3. 物证物证是指与犯罪行为直接相关的物品,如作案工具、赃款物品等。
通过物证可以还原犯罪主体的犯罪活动,进一步了解他的主观方面。
但物证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犯罪主体的故意和目的,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进行判断。
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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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上: 定罪:认定罪与非罪;认定此罪与彼罪
量刑:定罪影响量刑;不同的罪过类型 影响量刑;犯罪动机影响量刑
二、犯罪故意:
1、定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 生的主观心态。
2、故意的要素: (1)认识因素:认识内容和认识程度 (2)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 3、基本类型: (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分析着眼点: 1、甲窃取乙的相机是否是犯罪行为? 2、某乙的行为是否应对某甲重伤结
果负责?
可运用的知识: “目的犯”的主观要件;因果关系;
过于自信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分析过程:
1、某甲的行为可谓秘密的改变了高档相机的 占有,在外观上符合盗窃罪的行为特征。但 在主观上其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特定目的,使 其行为并不是为实现侵犯他人所有权的盗窃 行为。一句话,某甲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为 目的不具备盗窃罪的故意,因而不是盗窃罪。
2、甲对乙母亲死亡的结局(社会危
分析过程:
有能力!因为其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人,具体而言在当时环境下,在阶 梯旁边,作为一个正常的其完全可 以认识到自己行为带来的危险。
3、某甲对某丙的重伤结局有否认识? 有!但其以为自己是正当防卫行为, 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认识, 首先将犯罪故意排除。行为人对自 己行为的性质有错误认识。某甲是 否有义务认识到不应当造成某丙的
犯罪主观方面
-----非难可能性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定义:
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将发生的危 害结果所持有的应受责难主观心理事实。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主要内容: 罪过 目的犯的目的 表现犯的“表现”、倾向犯的“倾向”
(三)犯罪主观方面的价值: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既相似但又有 本质区别。两者相似之处在于,行为人都 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它们的本质 区别在于,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 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 见,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 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 见,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这一 区别也正说明了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却是犯罪的根本原因。
(一)客体错误 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 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 对于这种认识错误,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 侵犯的客体定罪 .ຫໍສະໝຸດ
(二)对象错误 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有以下几种情况: (1)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 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 (2)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 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 (3)误将犯罪对象作为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4)误将非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研究犯罪主观方面不仅具有深化和丰富刑 法学研究的作用,而且有助于正确定罪量 刑。 1.在定罪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罪与 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要标准。 2.在量刑方面,犯罪主观方面也具有重要 作用。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 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 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 是故意犯罪。” 根据这一规定,所谓犯罪故意,是指行为 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 观心理态度。
第六节 认识错误 一、认识错误的概念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在法 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的理解或者对有关的客观事 实有不正确的认识。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既可能影 响罪过的有无与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实施犯 罪的既遂与未遂,还可能影响共犯的成立,因而 必须研究错误问题,以确定错误如何影响行为人 的刑事责任。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 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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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形式: ①积极的放任: 追求甲犯罪意图而放任乙 危害结果 A.同一对象的积极放任:抢劫暴力致人死亡 B.不同对象的积极放任:丈夫毒妻害子 ②消极的放任:追求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 害结果:火药枪打鸟打倒人 认定:①间接故意无犯罪目的 ②突发性捅刀子的案件认定 分析:崔某在发廊因帮派派系口角遂拿起 理发用刀朝董某刺扎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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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 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 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 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 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 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 态度。
1、故意的学说: (1) 认识来自义与希望主义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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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理解明知的内容?
首先.对行为本身的认识。即行为人对 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内容及其性质的 认识。 第二.对行为对象的认识。 第三.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即行为人对 行为产生或将要产生何种性质危害结果的认 识。 第四.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 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 第五.对其他法定事实的认识。
危害结果发生时是故意 ( 容认放任同意都是情绪的要 素没有心理实质,难以证明) 盖然主义:预见结果发生盖然性还实施行为即容 认放任结果因而是故意
2、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故意概念 ——容认说 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后果,并 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心理态度 理由: A. 放任与希望都是积极否定法益因而本质 相同 B. 排除过于自信过失包含间接故意使范围 适度 C. 认识因素并非一定左右意志因素 D. 事实上难以判断结果发生的盖然性与可 能性
犯罪主观方面
(二)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1.认识因素上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行为人没有认识到;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行为人由于愚昧无知或者迷信使用了在任何情况 下都不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方法(迷信犯)。
2.行为人意图采用的犯罪手段具有产生危害社会结 果的可能性,但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不能导致 危害结果发生的手段。
3.行为人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意图,但由于误解工具 造成损害结果。
(五)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1. 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行为已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 但实际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构成犯罪未遂。
一、不可抗力事件
(一)概念: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 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引起的。
(二)不可抗力事件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二、意外事件
(一)概念: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 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 引起的。
(二)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一) 直接故意
1.定义: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 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直接故意的构成因素 (1) 明知必然发生+希望发生; (2) 明知可能发生+希望发生。
(二) 间接故意
1. 定义: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导致危害结果 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二、犯罪过失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 三、犯罪过失的种类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1.定义: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 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特征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第一,有义务预见。 第二,有能力预见。主观标准说、客观标准说、这中说(以主观标准为根 据、以客观标准作参考) (2)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所谓疏忽大意,即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而未能履行预见危害结果的义务。 3.构成因素 (1)认识因素: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2)意志因素:反对、否定危害结果的发生
刑事法中的犯罪的主观方面
刑事法中的犯罪的主观方面在刑事法中,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主体对其行为所持有的主观态度、意图、动机等方面的表现。
主观方面是构成犯罪的基本要素之一,它与客观方面相互作用,共同构成犯罪行为。
本文将从主观方面的要素、种类、证明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主观方面的要素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个要素。
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故犯,有预谋地实施犯罪行为。
而过失则是指犯罪主体不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粗心、疏忽等原因导致了犯罪的发生。
这两个要素在刑事法中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和刑罚程度。
故意是犯罪主观方面最常见的要素。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有意识地去实施犯罪行为。
间接故意则是指犯罪主体虽然对其行为是否犯罪没有明确的意识,但对实施犯罪行为后果的发生持有明知或应知态度。
例如,我拿起石头砸向别人的头部,虽然我并没有直接意识到这个行为是犯罪的,但是我明知道这个行为会造成他人受伤。
在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被认定为故意犯罪。
过失是指犯罪主体没有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疏忽、粗心等原因导致了犯罪的发生。
过失犯罪是犯罪中相对较轻的一种形式,也是由于犯罪主体的粗心大意导致的。
例如,我在驾驶车辆时不小心撞到行人,导致了对方受伤或死亡,尽管我并没有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危险的,但由于我的疏忽大意,造成了对方的伤害,这就构成了过失犯罪。
二、主观方面的种类主观方面的种类不同,涉及到对犯罪的认识、意图、动机等方面的表现。
1. 直接主观方面:直接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犯罪行为有明确的意图和动机。
这种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主体凭借自己的认知和意志,直接故意实施犯罪行为。
例如,我明知盗窃是违法的,但我因为贪婪的动机而去实施盗窃行为。
2. 间接主观方面:间接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虽然对其行为是否犯罪没有明确的意识,但对实施犯罪行为后果的发生持有明知或应知态度。
这种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对可能引发的后果有部分的认识,但并没有直接的犯罪意图或动机。
犯罪主观方面
故 意
过 失
直接故意
故 意 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
过 失 过于自信
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能够避 免,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一种心理态度。
总 结:
意 外 无法预见 希望或放任 不想发生,因为 过于自信或疏忽 大意而发生 。 危害结果
故 意
过 失
案例分析:
案例1: 甲是一名大三的学生,宿舍在5 楼。甲一直想教训乙,一天乙和丙从甲楼 下经过,甲扔出一本书砸乙,但却击中了 丙。 问:甲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案例2: 张某是一名大三的学生,宿舍在 5楼。在得知大学最后一门课顺利通过后 异常激动,大喊以后再也不用为考试烦了, 并顺手将手中的复习书扔出宿舍窗外。不 幸砸到了过往的学生。 问:张某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案例分析:
案例3: 甲宿舍在5楼。星期天晚上轮 到甲打扫宿舍卫生,由于垃圾太多, 甲不愿意承担清理垃圾的任务,最后 他发现宿舍楼后面没有路,晚上从没
见人从楼下经过,甲决定将垃圾从窗
口倾倒一部分出去以减少清理垃圾的 次数,不幸砸伤了在楼下谈恋爱的两 名同学。 问:甲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总 结:
意 外 无法预见 希望或放任 不想发生,因为 过于自信或疏忽 大意而发生 。 危害结果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 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
故 意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过 失
案例分析:
案例1: 甲是一名大三的学生,宿舍在5 楼。甲一直想教训乙,一天乙和丙从甲楼 下经过,甲扔出一本书砸乙,但却击中了 丙。 问:甲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案例2: 张某是一名大三的学生,宿舍在 5楼。在得知大学最后一门课顺利通过后 异常激动,大喊以后再也不用为考试烦了, 并顺手将手中的复习书扔出宿舍窗外。不 幸砸到了过往的学生。 问:张某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犯罪主观方面
一、概念 1、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 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 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 认为是犯罪。见例27、28。 二、特征 1、损害结果必是人造成的:打雷电死人, 动物咬死人等不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
2、无故意与过失。 3、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 三、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异同点 1、相同点:对危害结果没有预见,都不希 望结果发生。 2、不同点:不应当预见。见例12、23. 四、不可抗力、期待可能性、严格责任 此三问题与意外事件均涉及到罪过的问题。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概念 1、概念:注意与一般过失区别。 2、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不同于故意犯罪之 处: (1)前者均要求发生危害结果 (2)前者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3)前者法定刑低。
二、过失的法定类型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1、定义: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 危害社会的后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 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2、认识特征: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 没有预见。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意志特征:希望结果不发生,至少可以说 既不希望也不放任结果发生。司法机关无需查 明意志因素,就可确定疏忽大意的过失。 3、疏忽大意过失的三特征(即构成疏忽大 意过失犯罪的三条件): (1)行为人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结果。 如何认定“应当预见”?其标准是什么? 第一,要有预见义务。这种预见义务来自 以下几方面:见例17、18、19、20
第五节
Hale Waihona Puke 犯罪目的与动机一、概述 1、犯罪目的: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 为实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2、犯罪动机: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 行为的内心起因。产生动机要具备两条件,一 是内在的需要,二是外界的诱因与刺激。 3、犯罪目的与动机存在的范围:仅存在于 直接故意犯罪中。
第八犯罪的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
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 过(故意或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其中罪过是一切犯罪的必备要件,而目的 和动机则是选择要件。
• 最后,犯罪主观方面是一切犯罪的必须 具备的要件。
• 犯罪主观要件对区分重罪与轻罪具有重 要作用。就犯罪主观方面对社会主义社 会关系的威胁来看,故意较之过失、直 接故意较之间接故意,显然要大些。即 使罪过的形式相同,而内容不同时,其 反映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同。因此,罪过 对量刑起重要作用。
三、犯罪主观方面符合性的判断
• 实践结构上的“主观”在存在论意义上是客观 的,行为人的心理态度也已通过其行为等外向 化、客观化。司法工作人员完全可能根据案件 的客观事实,采取正确的方法,判断行为人的 心理态度是否符合犯罪的主观要件。在判断主 观要件的符合性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 但后来国家颁布法律禁止实施该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由于某种原 因确实不知法律,不知自己的行为是违 法的,也就不可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不具备故意的 认识因素,不成立故意。这表面上看是 因为不知行为的违法性而不成立故意, 实际上是因为不知行为的危害性而不成 立故意。
(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关系
• 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分类研究的意义 • 联系:认识因素—二者都明确认识到
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社会结 果的发生。 • 区别:1. 认识因素——直接故意:必 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间接故意:可 能发生。
• 2. 意志因素——直接故意:希望,即克 服困难,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积极地 甚至顽固地实现犯罪目的,造成危害结 果;间接故意:放任,即听之任之、满 不在乎、无所谓,不发生结果他不懊悔, 发生结果也不违背其本意。
刑事法中的犯罪的主观方面
刑事法中的犯罪的主观方面刑事法是规定了犯罪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
在刑事法中,犯罪的构成要素分为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客观方面指的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而主观方面则涉及到犯罪人员的主观状态和意图。
本文将重点探讨刑事法中犯罪的主观方面。
一、主观方面的基本原则在刑事法中,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人的主观性要素,主要包括犯罪人的故意、过失、主观上的因果关系等。
具体而言,主观方面体现了犯罪人的主观意识是否具备,以及在犯罪行为中是否具备一定程度的过失。
首先,犯罪的主观方面要求犯罪人的故意存在。
故意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其为犯罪,而希望或者接受其实现的一种态度。
只有犯罪人具备了故意,才能认定其为主观上的犯罪人。
其次,犯罪的主观方面还包括过失。
过失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行为结果有一定的预见性,但对于结果的发生持有轻微程度的过失态度。
与故意不同的是,过失行为并不是犯罪人希望或接受犯罪行为结果发生,而是对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程度的预见性但轻视其发生的可能性。
最后,犯罪的主观方面还涉及到主观上的因果关系。
主观上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人的意图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即犯罪人推动犯罪行为的动机与其所完成的犯罪结果之间的联系。
只有在具备主观上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能认定犯罪成立。
二、主观方面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在刑事法中,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指以客观行为为基础的构成要件,如犯罪的对象、主体、手段、结果等,而主观方面则是客观构成要件的主观性要素。
主观方面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是刑事法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首先,主观方面与犯罪构成要件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主观方面的存在是犯罪构成要件成立的基础,犯罪构成要件的存在则决定了主观方面的适用。
只有主观方面和犯罪构成要件同时存在,才能认定犯罪的成立。
其次,主观方面在犯罪构成要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犯罪构成要件中规定了客观行为的种类和要素,主观方面则提供了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和意图。
刑法 第八版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二)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及其意义
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来看,其罪过形式主要包 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两种类型。其中,某些犯罪 只能由犯罪故意构成,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财 产罪等;某些犯罪只能由犯罪过失构成,如交通肇事 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行为人实施犯罪是故意还 是过失,反映其主观恶性不同并进而直接影响到犯 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刑罚目的实现的难易,因而, 刑法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规定了轻重大不相同的 刑罚。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因素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 者放人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包含两个因素:
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或放任自己的行为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第二节 犯罪故意
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类型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概念: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特征:(1)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但未能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 其一,行为人相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即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是持否定态度的 其二,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实际根据 其三,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根据并不可靠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类型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有预见的义务,又有预见的 能力。此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有别于意外事件的关键所在。 (2)能否预见
犯罪主观方面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它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
其中,行为人的罪过即其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犯罪的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所以也称之为选择性主观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它一般不影响定罪,而影响量刑。
正确而深入地把握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应当着重明确以下几个问题:(一)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刑法典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各种犯罪在主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要件;第16条又从反面强调,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心理态度的,就不构成犯罪。
从而在法律上确认,犯罪的故意或过失,乃是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和应对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二)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在定罪中的关系1.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确认其同时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心理态度支配下实施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确认某人构成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客观方面要具备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是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我国刑法断然反对“主观归罪”;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必须具备主观罪过,即行为必须是在犯罪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下实施的,这是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我国刑法坚决摒弃“客观归罪”。
对于认定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来说,上述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缺乏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行。
这是我国刑法在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上主客观要件相统一原则的第一层含义。
2.对一个人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不但要求犯罪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必须同时具备,而且还要求它们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
这种有机联系表现在:一方面,人的客观上危害社会的活动,只有受到主观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支配和决定时,才是刑法中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人的危害社会的故意或过失的犯罪心理态度,永远表现在刑法所规定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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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犯罪主观方面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一)定义(教材113页)往年试题专科04年1月、07年7月名词解释(二)正确理解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113-115页)【难点】(三)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115-116页)【一般了解】二、犯罪故意(一)犯罪故意的概念(教材116页)往年试题专科03年9月名词解释犯罪的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二)犯罪故意的构成因素(116-119页)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116-118页)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118页)3、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118-119页)(三)犯罪故意的类型往年试题03年7月、06年1月、08年7月填空题(《学习指导》67页填空题第3题)犯罪的故意有两种类型,即与。
答案:直接故意间接故意1、直接故意(教材119页)(1)定义(119页)往年试题本科补修06年7月、08年7月名词解释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表现形式(119页)2、间接故意(教材119-120页)(1)定义(教材119页)往年试题04年1月、07年7月填空题(《学习指导》67页填空题第5题)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属于犯罪的间接故意。
(教材119页)答案:可能放任(2)间接故意的认识特征和意志特征(119-120页)(3)犯罪间接故意在司法实践中的三种情况(120-121)3、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教材121-122页)往年试题本科补修09年1月问答题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第一,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
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而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第二,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
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是持希望的态度,而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
第三,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
对直接故意来说,危害结果发生与否不影响定罪,而只是那些以结果为既遂要件的犯罪里区分既遂与未遂形态的标志。
对间接故意而言,只有发生了特定危害结果才能认定构成特定的犯罪。
即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决定了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与否。
4、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分类研究的意义(122-123页)【一般了解】往年试题03年1月、04年7月、05年7月选择题(《学习指导》无此题)某甲打猎时,发现一头猎物旁边有个小孩在玩耍,他明知自己枪法不好,但打猎心切,于是开了枪,结果猎物没打着却打死了小孩。
某甲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
(教材120页)A、直接故意B、疏忽大意的过失C、间接故意D、过于自信的过失答案:C07年1月选择题(《学习指导》无此题)某甲在与某乙争吵中捅了某乙一刀后扬长而去,某乙因失血过多死亡。
对于某乙的死亡,某甲的行为属于()。
(教材120页) A意外事件 B.过失犯罪C.直接故意犯罪D.间接故意犯罪答案:D三、犯罪过失(一)犯罪过失的概念(123-124页)1、定义(123页)往年试题专科03年7月、05年1月、06年7月、08年1月,本科补修05年7月、09年1月名词解释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2、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的区别(123页)【一般了解】3、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124页)【一般了解】(二)犯罪过失的类型1、疏忽大意的过失(124-125页)(1)疏忽大意过失的概念(124页)(2)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124-125页)(3)请学生阅读如下补充案例案情:邓某某,女,45岁,小学教师。
邓某某是某小学五年级一班班主任。
某日下午2时许,学校拉预备铃后,五年级一班学生蒋某某(男,11岁)未按规定唱歌,与邻座同学讲话,且不听该班学生干部的劝阻。
邓某某到教室上课时发现上述情况,便将蒋某某拉上讲台,一边批评蒋某某,一边教育全班学生应遵守学校纪律。
蒋某某此时站在邓某某左侧稍后的位置,不服从老师的批评,还顶了一句嘴。
邓某某气愤地说:“你还要顶嘴?”同时左手反手向左后甩了一巴掌,打中蒋某某的右眼部。
蒋某某当时感到右眼不适,揉了几下。
下午上课时渐渐感到视线不清,放学回家后告诉家长身体不舒服,想早点睡觉。
第二天早上醒来右眼失明。
法医鉴定认为,导致蒋某某右眼失明的原因是因为眼侧受外力打击,致使虹膜静脉窦发生撕裂伤,微血管出血,渗入前房,发生激化,使前房的透明流体变混浊所致。
据眼科医生解释,如果打击来自眼睛正面,一般不会导致虹膜静脉窦撕裂,但如果打击来自侧面,只要较轻的打击力量就可能导致这种损伤。
同时,当虹膜静脉窦微血管出血时,如果及时发现,止血清洗,就不会出现大问题。
即使有少量血液渗入前房,也会慢慢被吸收。
但如果没有发现,血流不止,就会出现本案中发生的情况。
评析:本案中,邓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犯罪,其主观罪过形式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本案中,邓某某在气愤之下打了蒋某某一耳光,单就打这一耳光来说,肯定是故意的,但是,故意的内容并不是要非法损害蒋某某的健康,即并非要有意伤害蒋某某的身体,而是只在于使蒋某某感到一定的疼痛和羞耻,从而达到教训和惩罚的目的。
疏忽大意过失伤害的行为人对伤害结果的应当预见,只能是一种相对的、概括性的预见。
这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应当并能够概括性地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危害结果(无论其是否能够预见到将会伤害的部位、程度等具体情况如何),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从而实施了这样的行为,并引起了重伤他人的严重后果,就可以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本案中,邓某某作为一个40多岁的中年人,又是和小学生长期生活在一起的小学教师,是应该并且能够意识到一个成年人在气急之中一巴掌打出去的份量有多重,一个年仅11岁的孩子的承受能力有多大,以及打在孩子的面部这样的要害部位可能产生什么样的后果等情况的。
换言之,邓某某对于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伤害蒋某某的危害结果这一点,应该并且能够有一种概括性的预见。
因此,即使邓某某在动手打蒋某某的当时并不能确切地预见将会使蒋某某右眼失明这一具体的危害结果,也不能说明她对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犯罪的过失。
本案在主观方面既不是故意,也不是意外事件,而只能是过失,而且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因为,邓某某身为教师,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公然体罚学生,这本身既是违反师德的,也是违犯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因此,邓某某具有应该预见该行为可能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同时,邓某某也能够概括地预见该行为具有使蒋某某身体健康遭受损害(而不是指感到疼痛和羞耻)的可能性。
因此,邓某某的行为已具备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第一特征——应该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其次,根据案情来看,邓某某当时一气之下,只想到要好好教训一下这个不听话的学生,所以一听到蒋某某居然还敢当众顶嘴,随手就是一巴掌,根本就没有想,也来不及想到可能造成伤害蒋某某的后果。
这种没有想到,是由于邓某某疏忽大意造成的,因为邓某某当时如果冷静一点,教育方法得当一点,严格按照不准体罚学生的规章制度办事,多考虑一下这样做的后果,就不会那样冲动。
由此可见,邓某某的行为也同时具备了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第二特征——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所以,邓某某对蒋某某右眼失明之重伤结果在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另外,由于邓某某在行为的当时根本没有意识到这一耳光会造成伤害蒋某某的严重后果,也就不存在其轻信危害结果可以避免的问题。
2、过于自信的过失(126-127页)(1)概念(126页)(2)特征(126页)轻信的表现:行为人认为凭借自己熟练的技术、敏捷的动作、高超的技能、丰富的经验、有效的防范,完全可以避免发生危害结果。
但实际上行为人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力量,因此未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26-127页)(4)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127页)(5)请学生阅读如下补充案例案情:张某某,男,28岁,板车工人。
张某某从事货场短途货运工作,熟悉这段道路的情况,曾自吹:“这段路上哪儿有个碗大的坑,哪儿有个鸡蛋大的石头,我都一清二楚,闭上眼睛也能避开。
”这段路上有个陡坡,坡道两侧是农贸市场,来往人很多,张某某经常驾车穿过其间,从未发生过撞人事故。
这次搬运站给换了一辆新板车,按当地习惯,新板车的后部两旁都要各加一把粗长的大方子,以便驾车人在必要时抬高车把,使木方擦地,起减慢车速的作用。
张某某因找不到合适的木材,没有在新车上加上这个刹车装置,就使用起来了。
有两次驾车下坡时,刹不住车,收不住脚,眼看着要撞上行人,都因他身强力壮,技术熟练,在紧急关头绕过行人,避免了事故的发生。
某日,天下着雨,张某某与另一板车工人陈某运生铁块去货场。
车行至坡顶时,陈某对张某某说:“今天路滑,你的车载货过重,又没有刹车装置,为了防止出事,我来帮你驾车下坡。
”张某某说:“没啥!”只搬下一块生铁,照旧驾车下坡。
终因车重路滑,失去控制,将一位横越公路的老妇撞倒,轧断双腿,经医院救治,造成重伤。
评析本案中,张某某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交通事故。
既然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那么就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但是,行为人张某某在有可能履行避免危害结果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这一义务,造成一个横越马路的老妇的重伤。
这从心理原因上看是张某某对危险估计不足,轻易相信自己的驾车技术。
由此可见,张某某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行人的伤亡,但却轻信能够避免,结果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
具体而言,张某某的轻信表现为,凭借自己身强力壮、技术熟练、熟悉道路情况,并有多次避免事故的实际经验,而轻信可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由于张某某依靠的这些根据并不可靠,结果造成严重危害,张某某在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往年试题03年9月、04年1月选择题(《学习指导》无此题)某甲在行车中不小心将某乙撞伤,为了尽快逃脱,便将流血昏迷的某乙拖入路边树林。
某乙失血过多死亡。
对于某乙的死亡,某甲的行为属于()的犯罪。
(教材127页)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疏忽大意的过失D.过于自信的过失答案:B四、意外事件(128页)(一)意外事件的概念(128页)(二)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128页)(三)刑法典第16条中的“不能抗拒的原因”的含义(拓展内容,教材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