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代理三方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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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代理三方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托方):深圳中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2070号.电子科技大厦A座36楼
法定代表人:陈旭
丙方(工厂):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
协议编号:
签订时间:2015-12-18
签订地点:深圳市深南中路2070号电子科技大厦A座36楼
目录
一总则 (3)
二法律关系以及法律文件 (3)
三委托确认 (4)
四物流运输 (5)
五保险 (6)
六报关 (6)
七退税 (7)
八结算 (7)
九产品保证 (10)
十不可抗力 (10)
十一违约责任 (10)
十二争议解决 (11)
十三通知和联络 (11)
十四其他 (12)
十五特别条款(本款规定与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不符的,以本款规定为准): (12)
附件1《委托出口货物确认单》格式
附件2《出口货物运输委托单》格式
附件3 三方授权业务联系人签字及公章备案留底
一总则
1.1甲、乙、丙三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同意由甲方向丙方购买由丙方生产及/或销售的本协议项下的货物(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并由乙方代理甲方将出口货物出口销售给甲方, 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出口货物的出口至福田保税区加工厂事宜。
1.2本协议为建立甲、乙、丙三方间法律关系的总协议。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两方签订的所有法律文件(见本协议
2.2款)均受本协议的约束,如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1.3 甲、乙、丙三方之间所发生的一切具体业务行为的法律性质,均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予以理解并执行。
1.4 甲、乙、丙三方均知悉并同意上述情况及做法。现甲、乙、丙三方同意按照下述条款签订本协议。
二法律关系及法律文件
2.1法律关系
2.1.1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执行本协议项下的货物代理采购及代理出口事宜建立“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甲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委托乙方以自身名义向丙方采购货物,并代理出口相关货物给指定外商,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提供代理采购及报关、运输、结汇、退税等出口代理服务。
2.1.2甲方与丙方之间为货物买卖关系,由甲方向丙方购买由丙方生产及/或销售的货物。2.1.3乙方以甲方受托代理人的身份、以自身名义与丙方签订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内贸合同”);与指定外商建立为办理相关货物出口事宜所需的一切法律关系,必要时,以自身名义与指定外商签订出口合同(以下简称“出口合同”)。
2.2法律文件
2.2.1 本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修改协议。
2.2.2 委托出口货物确认单。
甲方以《采购清单》的形式向乙方确认代理采购及代理出口委托事项的基本内容(格式见本协议附件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就每一批出口货物所发出的《采购清单》均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乙方根据甲方向乙方出具的《采购清单》代理甲方与丙方签订内贸合同。
2.2.3 出口货物运输委托单
甲方根据自身的需要,可以以《出口货物运输委托单》的形式,向乙方确认委托乙方办理出口货物运输的基本内容(格式见本协议附件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就委托乙方运输出口货物所发出的《出口货物运输委托单》均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乙方根据甲方向乙方出具的《出口货物运输委托单》,为甲方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运输服务。
2.2.4 出口合同
甲方负责与丙方的业务联系及业务谈判,确认出口合同条款,并根据出口合同内容向乙方出具《委托出口货物确认单》。如有必要,乙方根据甲方的书面授权,以自身名义与甲方签订出口合同,在此情形下,乙方应在与甲方签订出口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将所签出口合同传真给甲方备案,并及时通知甲方相关联系人;若甲方在乙方发出传真后24小时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甲方对出口合同的内容表示完全认可,甲方不得由于出口合同条款本身的缺陷及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向乙方要求赔偿;
2.2.5 内贸合同
乙方与丙方签订内贸合同(如与《委托出口货物确认单》的规定不符,以内贸合同为准,在此情况下,甲方应按照实际出货情况重新出具《委托出口货物确认单》,并按照本协议3.2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丙方应根据该合同向乙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乙方根据本协议第八条的规定向丙方支付内贸合同价款。
2.2.6其他
包括但不限于:与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相关的、三方认可的邮箱发出的邮件以及经双方授权业务联系人签字及/或盖有备案印章(见本协议附件3)的传真、往来公函等书面文件。
三委托确认
3.1 甲方根据其与丙方达成的销售内容,以《委托出口货物确认单》的形式向乙方确认委托出口货物的名称、数量、型号、规格、箱数、包装方式、价格、重量、尺寸、运输委托、保险等(格式详见本协议附件1),并随附出口货物实物照片及彩盒、外包装的照片。
3.2 甲方应在每一批出口的货物报关出口前二个工作日前,向乙方提供由甲方授权业务联系人签字的《委托出口货物确认单》,如甲方需修改该确认单,仍需在上述期限内提供修改后的单据,如因甲方未能及时提供《委托出口货物确认单》而导致乙方无法在预订时间内完成报关手续,则货物出口的时间顺延,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物流运输
4.1 甲方应在发货前与指定外商确定出口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包装方式、发货地点、运输路线、收货地点、收货方、运输期限等事项,并提前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乙方上述事项。货物由深圳送往福保税区加工厂。
4.2 甲方自行办理货物运输事宜的:
4.2.1由甲方自行负责安排货物在送至爱你保税区外仓事宜。甲方应于货物送货前2个工作日前将货物型号、数量、品牌、价格等信息提供给乙方及福田保税区加工厂。
4.2.2甲方或福田保税区加工厂应承担货物运输环节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报关费、拖车费、商检费、海运费、仓储费、装卸费、查柜(车)费、因海关查验所产生的压夜费、转场地费等。
4.3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货物运输事宜的:
4.3.1 甲方应于货物装运前2个工作日前通知乙方预定车辆,装运前1个工作日向乙方出具《出口货物运输委托书》(格式详见本协议附件2),确认委托的业务范围。
4.3.2甲方委托运输的货物如属国家规定的危险品或者对运输有特殊要求的物品,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且在委托书上详细注明,不得私自与普通货物夹带在一起,否则由此给乙方及/或第三方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或使乙方遭受海关处罚的,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3.3 丙方应及时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承运人交付货物,并提供加盖其业务章的出货单,单上列明每批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事项。如出货单上的记载与《出口货物运输委托书》上所记载的相关内容不符,则实际出货情况应以出货单为准(本款规定不影响甲方根据本协议6.4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4.3.4 货物运输环节中的费用承担:
由甲方或福田保税区加工厂承担的费用如下:
报关费,保险费,拖车费,商检费,海运费,仓储费,装卸货费,查柜(车)费,其他(请列明);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因甲方指示错误或其他甲方原因而发生额外运输费用的,甲方应及时对乙方进行全额补偿。
4.3.5 货物风险承担
乙方自甲方或甲方指定地点提取货物时,甲方应保证乙方实际提取的货物原厂外包装完好,并与《出口货物运输委托书》一致。如原厂外包装完好,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承运人可视其内在货物完好,交货时甲方及/或甲方指定收货方不得向乙方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