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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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起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30起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背景时间:2015年11月19日来源:中国法院网原文链接:中国法院网讯(王小磊)11月19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厅召开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通报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髙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发布会,北京市髙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朱春涛、山东省髙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关升英、河南省髙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据介绍,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始终保持高位运行,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国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近400万件,且逐渐呈现出案件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的特点。

各级人民法院髙度重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妥善审理赡养、抚养、婚姻类纠纷案件,通过公正裁判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孝老爱亲传统美德,切实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及稳定。

据统计,近三年来,全国法院审结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以河北、河南、江苏、山东等省份案件量居多。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也将充分发挥司法活动在规范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重要作用,弘扬正气,鞭挞丑恶, 努力以审判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1 •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2 •邵某诉薛某离婚纠纷案3 •张某诉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4 •岳某诉曹某离婚纠纷案5•陈某真诉陈某领、陈某霞赡养纠纷案6 •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7•冯某刚、周某诉冯某伟解除收养关系案8•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9•付某桐诉付某强抚养费纠纷案10.王某辉诉柴某探望权纠纷案11•王某某及王甲抚养费案12•王某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案13•耿某、赵某及耿甲、耿乙、耿丙赡养纠纷案14•周某及肖某.倪甲等赡养纠纷案15•陈某及陈甲、徐乙、徐丙赡养纠纷案16•陈某某及吕某某离婚纠纷案17 •杨某及刘某某离婚纠纷案1&刘某及冯某婚姻财产纠纷案19•张某某及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20•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21•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22•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3•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24•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25•陆某诉陈某离婚案2&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27•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28 •王某诉江某离婚案29 •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30•丁某及蒋甲.蒋乙等赡养纠纷案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是否可请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_)基本案情2003年原告周某及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11则裁判要旨汇总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11则裁判要旨汇总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11则裁判要旨汇总1.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结婚作为客观事实,已经具备了公示特征,无须另外再为公示。

而夫妻之间的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形式,在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对婚后共有财产归属作出的明确约定。

此种约定充分体现了夫妻真实意愿,系意思自治的结果,应当受到法律尊重和保护,故就法理而言,亦应纳入非依法律行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范畴。

因此,当夫妻婚后共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时,应当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是否有效、有无涉及第三人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只要有充分证据足以确定该不动产的权属状况,且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就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

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第三人主要是相对于婚姻家庭关系外部而言,如夫妻财产涉及向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处分物权,就应当适用物权法等调整一般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

而对于夫妻家庭关系内的财产问题,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分居协议书》约定“财富中心房屋归李某某拥有,李某某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唐某甲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

”该协议书系唐某甲与上诉人李某某基于夫妻关系作出的内部约定,是二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在彼此之间进行分配的结果,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利益,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干货必读)

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干货必读)

一、子女结婚,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的定性问题【案例】王小姐与李某结婚3年,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

2年前,李某的父母出资30万元购买一套住房,产权在丈夫李某的名下。

离婚时他们对该套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丈夫李某认为,在他名下的房屋是由他父母出资购买的,应归他所有。

而王小姐认为他说的没有道理,应该对该房产进行平均分割。

【分析】子女结婚,双方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这是目前各地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

这样的出资行为,其性质在婚姻法上到底如何界定?算赠与,还是算借贷?如果是赠与,那么是对自己一方子女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些问题,都是这一类为子女出资买房的父母们普遍关心和关注的。

如果父母把房屋购买在自己名下,只是让子女居住,那毫无疑问房屋产权与子女无关,不属于这里所要讨论的范畴。

我们所说的情况,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要看能否依法认定为借贷关系。

如果有书面借条或口头协议能证明是借贷关系,则可以按借贷处理。

反之,不能证明为借贷的,该项出资一般被认定为赠与。

至于该项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在《婚姻法解释(二)》中有相关规定。

该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另外,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要证明是“明确表示”过的,则需要有书面赠与协议。

最好经过公证,否则在将来的离婚诉讼中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对于李某的父母因买房而出资的20万元,在法律上属于一种赠与行为,除非李某父母在赠与时,明确表示赠与李某个人,否则应当认定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

综上分析,李某名下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共同分割。

二、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可以与原配偶自行恢复夫妻关系么?【案例1】甲因失踪下落不明,经家人多次寻找,均无音讯。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婚姻家庭纠纷是指婚姻中夫妻双方或者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矛盾、争吵或冲突,主要涉及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问题。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例,来看一下:小明和小红是一对夫妻,他们结婚已经5年了。

他们的婚姻生活起初非常幸福美满,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间逐渐产生了摩擦。

起初是小明的工作压力大,导致他经常抱怨家务事太多,而小红则抱怨小明不够关注家庭。

随着争吵的增多,小明和小红的关系逐渐紧张。

小红开始怀疑小明是否有外遇,并对小明进行监视和质问。

小明则认为小红过于多疑,并开始为自己的行为辩护。

争吵升级为口角,甚至有了肢体冲突。

在这个过程中,夫妻之间的信任和沟通逐渐破裂,他们渐渐追求个人的利益,并对对方失去了尊重和关爱。

小明在一次争吵中提出离婚,而小红则坚持他们必须保持婚姻。

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小明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小明和小红之间存在着许多矛盾和不合理的行为。

首先,小明的工作压力和对家庭的不关心,导致了小红的不满和怀疑。

小明应该更加关注家庭,并合理安排工作和家庭的关系。

其次,小红对小明的控制和不信任,加重了夫妻之间的紧张气氛。

她应该学会相信丈夫,并提出建设性的改进意见。

法院还发现,小明和小红双方对待矛盾的方式存在问题。

他们应该更加理性地处理冲突,通过对话和妥协来解决问题。

在冲突发生时,双方应该冷静下来,相互倾听和尊重对方的观点。

最终,法院判决小明和小红离婚,并对他们的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进行了规定。

法院希望通过离婚判决来给小明和小红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让他们能够吸取教训,并在今后的婚姻中建立更加健康的关系。

这个案例反映了很多婚姻家庭纠纷中常见的问题,例如沟通不畅、信任缺失、争吵升级等。

通过该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婚姻中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学会理性处理冲突,并建立健康和谐的家庭关系。

家庭关系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家庭关系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二人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由于甲、乙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家庭矛盾日益加剧。

2015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抚养儿子丙。

在诉讼过程中,甲、乙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存在较大争议,对丙的抚养权也各执一词。

甲主张离婚后由其抚养丙,乙则认为应由其抚养。

双方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案件陷入僵局。

二、法律分析1. 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应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具体到本案,甲、乙双方应将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考虑到甲为离婚方,且抚养儿子丙,法院可适当多分配给甲财产。

2. 离婚纠纷中的子女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丙已满两岁,不属于哺乳期内的子女。

甲、乙双方对丙的抚养权存在争议,法院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判决:(1)丙的意愿:在保障丙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法院可考虑丙的意愿。

(2)双方经济条件:甲、乙双方的经济条件对抚养子女有较大影响。

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应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

(3)双方生活环境:良好的生活环境对子女的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应考虑双方的生活环境。

(4)双方父母意愿:子女的抚养权涉及双方父母的意愿。

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父母的意愿。

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在判决丙的抚养权时,应综合考虑甲、乙双方的经济条件、生活环境、父母意愿等因素。

考虑到甲为离婚方,且抚养丙有利于丙的成长,法院可判决丙由甲抚养。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全文及典型案例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全文及典型案例

法发〔2015〕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加强对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刑事司法保护,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5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充分运用法律,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各种家庭暴力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

为此,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1. 依法及时、有效干预。

针对家庭暴力持续反复发生,不断恶化升级的特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已发现的家庭暴力,应当依法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妥善处理,不能以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或者属于家务事为由而置之不理,互相推诿。

2. 保护被害人安全和隐私。

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当首先保护被害人的安全。

通过对被害人进行紧急救治、临时安置,以及对施暴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判处刑罚、宣告禁止令等措施,制止家庭暴力并防止再次发生,消除家庭暴力的现实侵害和潜在危险。

对与案件有关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 尊重被害人意愿。

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既要严格依法进行,也要尊重被害人的意愿。

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

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

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陈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家庭暴力犯罪中,饮酒等自陷行为导致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应依法惩处案例2姚某某故意杀人案——受暴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杀死施暴人的,可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案例3李某、杨某故意伤害案——管教子女并非实施家暴行为的理由,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当场造成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案例4邱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制止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案例5讴某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回访与督促执行案例6冯某某申请曹某某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全流程在线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促进妇女权益保护案例7叶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同居结束后受暴妇女仍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例8马某某诉丁某某离婚案——对于家暴事实的认定应当适用特殊证据规则案例9张某与邹某离婚纠纷案——受暴方过错并非家暴理由,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案例io李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案——涉家暴案件审理必须多措并举实现案结事了案例1陈某某故意杀人案——家庭暴力犯罪中,饮酒等自陷行为导致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应依法惩处【基本案情】陈某某(男)和胡某某(女)系夫妻关系,陈某某因饮酒致酒精依赖,长期酒后辱骂、殴打胡某某。

2019年5月5日,胡某某因害怕陈某某伤害自己而到娘家暂住,直至5月8日回到其与陈某某二人居住的家中。

次日凌晨,因经济压力及琐事,陈某某在家中二楼卧室与胡某某发生争吵,并在争执中坐在胡某某身上,用双手掐胡某某颈部,又将胡某某后脑往地上砸,致其机械性窒息当场死亡。

陈某某案后自杀未果。

经鉴定,陈某某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陈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陈某某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该精神障碍系非病理性的原因自由行为饮酒所致,且陈某某存在长期酒后家暴行为,本案亦是由陈某某单方过错引发,不宜认定为〃家庭矛盾引发〃而予从轻处罚。

家庭生活法律案例(3篇)

家庭生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李某甲。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矛盾不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021年,原告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求抚养儿子李某甲。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问题。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婚后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判决准予离婚。

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几项:(1)夫妻共同存款100万元;(2)房产一套,价值200万元;(3)汽车一辆,价值20万元;(4)股票账户内的资金50万元。

法院认为,上述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

具体分割方案如下:(1)存款:原告张某分得50万元,被告李某分得50万元;(2)房产:原告张某分得100万元,被告李某分得100万元;(3)汽车:原告张某分得10万元,被告李某分得10万元;(4)股票账户内的资金:原告张某分得25万元,被告李某分得25万元。

3. 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儿子李某甲已满两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原告张某具备抚养条件,故判决儿子李某甲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李某支付抚养费。

四、判决结果1. 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2.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下:原告张某分得175万元,被告李某分得175万元;3. 儿子李某甲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尊重妇女、儿童的意见;2.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确保公平、合理;3. 优先考虑子女的抚养利益,确保子女健康成长。

家庭保护的法律案例(3篇)

家庭保护的法律案例(3篇)

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2016年,甲与乙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经协商一致,双方自愿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丙由乙抚养,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离婚后,甲与乙均各自再婚,并生育了新的子女。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甲与乙在抚养丙的问题上产生了矛盾,甲以乙未尽到抚养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是否具备变更抚养权的法定理由,法院是否应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甲与乙离婚时,双方已就丙的抚养权达成一致意见,丙由乙抚养。

离婚后,甲乙双方均履行了离婚协议的约定。

然而,近年来,甲以乙未尽到抚养责任为由,多次向乙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乙均未同意。

甲与乙之间的矛盾逐渐升级,甲甚至向乙提出了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针对甲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甲与乙在离婚时已对丙的抚养权达成一致意见,离婚后,双方均应遵守离婚协议的约定。

甲以乙未尽到抚养责任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甲要求变更抚养权的理由是乙未尽到抚养责任。

然而,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的,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对方不尽抚养责任。

在本案中,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未尽到抚养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判决结果具有以下法律意义:1. 离婚后,双方应遵守离婚协议的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抚养权。

2.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的,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未尽到抚养责任。

3. 法院在审理抚养权变更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子女的意愿、子女的生活环境等因素,依法作出判决。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离婚后,父母双方应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尊重子女的意愿,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同时,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权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在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避免诉讼,以免给子女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案例(3篇)

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5年,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导致感情破裂,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本市某小区的房产一套,价值200万元;共同存款50万元;共同持有的股票市值30万元。

双方均无其他共同财产。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如何分割上述共同财产。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四、律师代理意见1.关于房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均无其他财产,因此,双方应就房产进行协商分割。

考虑到原告张某独自抚养未成年子女,故建议法院判决原告张某获得房产的所有权。

2.关于存款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本案中,双方应就存款进行协商分割。

鉴于原告张某独自抚养未成年子女,故建议法院判决原告张某获得存款的60%,被告李某获得存款的40%。

3.关于股票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本案中,双方应就股票进行协商分割。

鉴于原告张某独自抚养未成年子女,故建议法院判决原告张某获得股票的50%,被告李某获得股票的50%。

五、法院判决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2.位于本市某小区的房产归原告张某所有。

3.共同存款50万元,原告张某获得30万元,被告李某获得20万元。

4.共同持有的股票市值30万元,原告张某获得15万元,被告李某获得15万元。

国外近年法律案例(3篇)

国外近年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科技的飞速发展,国外法律案例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本文将从民权争议、科技伦理挑战等角度,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外近年法律案例进行解析,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对国际法律动态的深入了解。

二、民权争议案例1. 奥巴马政府同性婚姻案2015年,美国最高法院以5:4的投票结果,判决同性婚姻在美国全国范围内合法。

这一判决使得同性恋者在美国享有与异性恋者相同的婚姻权利,打破了长期存在的民权争议。

解析:此案反映了美国民权运动的进步,体现了美国宪法对平等权利的保障。

然而,该判决也引发了一部分保守派人士的反对,认为这是对传统婚姻观念的颠覆。

2. 加拿大种族歧视案2018年,加拿大温哥华一名华裔男子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种族歧视言论,被加拿大人权委员会调查。

最终,该男子因违反加拿大《人权法》被判罚款。

解析:此案凸显了加拿大对种族歧视的零容忍态度。

加拿大《人权法》旨在保护公民不受种族、肤色、性别、宗教、国籍等方面的歧视,体现了加拿大对多元文化的尊重。

三、科技伦理挑战案例1. 美国谷歌深度学习伦理争议2018年,谷歌公司开发的一款名为“DeepDream”的深度学习软件在社交媒体上引发伦理争议。

该软件通过神经网络算法,可以生成具有抽象、梦幻般视觉效果的图像。

然而,一些专家认为,这种技术可能被用于制作虚假图像,对公众产生误导。

解析:此案揭示了科技伦理在深度学习领域的挑战。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如何确保其应用的正当性和安全性,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 英国面部识别技术争议2018年,英国警方在伦敦使用面部识别技术抓捕犯罪嫌疑人,引发争议。

有人认为,该技术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可能导致无辜者被错误识别。

解析:此案反映了科技伦理在人脸识别技术领域的挑战。

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普及,如何平衡公共安全与个人隐私,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结论本文通过对国外近年法律案例的解析,发现民权争议和科技伦理挑战成为当前国际法律领域的主要议题。

最高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

最高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

最高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1.2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5-11-20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目录1. 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 王某诉江某离婚案3. 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4. 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5. 陆某诉陈某离婚案6.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7. 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8. 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9. 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10. 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

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

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

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

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8则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8则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因缺乏离婚这一前提和基础,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02 . 夫妻一方约定婚前房产共有的,离婚时无权再撤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婚前房产约定为共有的,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第19条规定,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

03 . 未办婚姻登记,彩礼应否返还应考虑同居时间长短未办婚姻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或同居时间虽较短,但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或子女抚养的,女方可拒绝返还。

04 . 未达婚龄骗取结婚登记,程序违法,并不一概撤销隐瞒真实年龄骗取结婚登记,但嗣后符合结婚登记实质要件的,不宜以登记机关程序违法或有瑕疵为由撤销登记。

05 . 民政局为精神病人办离婚登记虽无过错,仍应撤销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行政登记过程中没有过错,但事后被证明认定事实错误的,婚姻登记行为应予依法撤销。

06 . 使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后下落不明的,登记可撤销一方当事人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后下落不明且无法核实真实身份的,另一方当事人可通过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

07 . 按撤诉处理后6个月内再起诉,并非一概不予受理离婚案件按撤诉处理后6个月内再起诉的,在适用司法解释有关“比照”规定时,并非一概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08 . 父母行使探视权有损子女成长的,应不予继续行使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应优于成年人的亲权行使。

若父母行使探视权对子女成长有损的,不宜继续行使探视权。

规则详解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因缺乏离婚这一前提和基础,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标签:离婚|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合同效力案情简介:2005年,凌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并对15家公司股权进行了分割并部分履行。

2012年,凌某诉请离婚,李某称双方应依2005年离婚协议履行。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十个法律案例及感想(3篇)

十个法律案例及感想(3篇)

第1篇一、案例一:交通肇事逃逸案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夜间行驶过程中,因超速行驶导致与前方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重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逃离现场,后经警方追捕,张某被抓获归案。

感想:此案反映了交通肇事逃逸的严重性。

在交通事故中,逃逸行为不仅增加了受害人的痛苦,也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无尽的悔恨。

作为驾驶员,我们应该时刻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遇到事故时,应立即停车、报警,并积极救助受害人,切勿逃逸。

二、案例二:合同诈骗案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以虚构的工程项目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王某的100万元资金。

在被害人发现被骗后,李某携款潜逃。

感想:合同诈骗案揭示了合同法律关系的严肃性。

在签订合同时,我们要仔细审查对方的身份、资质,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防止上当受骗。

三、案例三:职务侵占案案情简介:被告人赵某在担任某公司财务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50万元,用于个人挥霍。

感想:职务侵占案暴露了职务犯罪的风险。

作为公职人员,我们要严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诱惑,切勿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四、案例四: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被告人孙某因与被害人陈某发生争执,持刀将陈某刺伤,致陈某重伤。

感想:故意伤害案警示我们要学会控制情绪,理性处理矛盾。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尊重他人,切勿因一时冲动而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五、案例五:盗窃案案情简介:被告人周某为筹集赌资,潜入他人住宅,盗取现金、首饰等财物,价值5万元。

感想:盗窃案提醒我们要加强防范意识,保护好个人财物。

同时,对违法犯罪行为要勇于举报,共同维护社会治安。

六、案例六:故意毁坏财物案案情简介:被告人吴某因与邻居产生矛盾,将邻居家的门窗、电器等物品损坏,造成损失2万元。

感想:故意毁坏财物案告诫我们要尊重他人,和睦相处。

在解决矛盾时,要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切勿损害他人财物。

七、案例七:非法集资案案情简介:被告人陈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集资5000万元,用于个人挥霍,导致投资人损失惨重。

家暴十大案例

家暴十大案例

【综合新闻】全国妇联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2015-12-04 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全国妇联在京召开“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发布会,首次发布了林某某申请人身保护案、于某某与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民政局申请撤销邵某监护人资格案、高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等涉及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人身权利、就业权益、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以及儿童监护、性侵儿童犯罪的十个典型案例。

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高莎薇介绍,这十个案例,由全国妇联联合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和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推选而出,不仅在妇女儿童权益类型上具有代表性,更在案件办理过程和效果上具有代表性,参与办案的人员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妇联干部,都尽职尽责,主动收集和有效运用证据材料,办案思路清晰,法律适用准确,体现出很强的社会性别意识和儿童视角,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作用显着;同时在多部门合作和社会协同上具有代表性,充分体现了办案机关、政府各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社会力量相互之间协调联动,对受侵害的妇女儿童给予及时的法律救济、有力的帮扶救助和长久的跟踪支持。

“推选和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是全国妇联‘建设法治中国?巾帼在行动’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反映了目前妇女儿童维权的重点难点,体现了各级司法机关与妇联组织的协调配合,展示了近年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创新发展,为今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示范指引。

”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谭琳指出发布十大案例的重要意义,同时希望各级妇联及其团体会员、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利用这些案例激励更多办案人员创新实践,更加有效地保障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

她表示今后全国妇联将持续开展“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推选活动。

附案例:一、林某某申请人身保护案——家庭暴力受害者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一)基本案情林某某婚后不久即遭受丈夫余某的谩骂殴打、用水果刀追杀,朋友也遭到威胁恐吓。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典型案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典型案例1:夫妻因经济问题引发的矛盾在某城市的一家法院调解室中,夫妻双方因为经济问题产生了严重的矛盾。

丈夫在某公司工作,收入稳定,但太太却是个自由职业者,收入不稳定。

由于妻子经常花钱不计后果,导致家庭经济状况不稳定,夫妻关系也因此恶化。

调解员在了解双方诉求后,建议夫妻双方制定详细的家庭预算计划,并约定每月用于消费的金额。

通过调解员的引导和双方的共同努力,夫妻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重新建立了对彼此的信任,婚姻关系得到了修复。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典型案例2:外遇引发的夫妻关系危机在某城市的一处婚姻调解中心,夫妻双方因为丈夫出轨而产生了严重的夫妻关系危机。

妻子在发现丈夫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后,心灰意冷,对丈夫产生了极大的怨恨和不信任,甚至提出了离婚的要求。

调解员在了解双方情况后,决定采取渐进式调解方法,先从夫妻双方的沟通开始,引导他们相互倾听和理解。

通过多次调解,丈夫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达了对妻子的深深歉意和悔过之心。

最终,夫妻双方决定给彼此一次机会,共同努力修复婚姻。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典型案例3:婆媳关系紧张引发的夫妻矛盾在某小城市的一处调解中心,夫妻双方因为婆媳关系紧张而产生了严重的夫妻矛盾。

妻子对婆婆的干涉感到厌烦,而丈夫则无法平衡好妻子和母亲之间的关系,导致夫妻关系日益恶化。

调解员在了解双方情况后,决定通过家庭会议的方式,让夫妻双方和婆媳三人坐下来共同解决问题。

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双方逐渐沟通了彼此的需求和想法,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办法。

最终,夫妻双方和婆媳达成了和解,家庭和睦重新恢复。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典型案例4:子女教育观念不合引发的夫妻冲突在某城市的一家调解中心,夫妻双方因为子女教育观念不合而产生了严重的夫妻冲突。

父亲希望子女过于严格,而母亲则偏向宽容。

这导致夫妻之间经常发生争吵,且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员在了解双方情况后,决定通过家庭教育讲座和心理咨询的方式,引导夫妻双方理性地探讨子女教育问题。

离婚纠纷案例

离婚纠纷案例

离婚纠纷案例【篇一:离婚纠纷案例】最高院公布离婚典型案例(上)作者:王锡宏时间:2015-12-15 浏览量 0 评论 0 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

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

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

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

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

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

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7则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7则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7则案例一:夫妻因金钱矛盾引发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因多年积累的金钱矛盾最终导致了婚姻的破裂。

丈夫在婚前经营一家企业并积累了相当财富,而妻子在婚后则主要负责家庭事务。

由于丈夫对金钱的掌控欲望越来越强,夫妻之间发生了频繁的争吵。

最终,妻子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合理的赡养费。

法院最终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乌鸦底子原则平分,但鉴于丈夫的较大贡献,需要支付妻子一定比例的赡养费。

案例二: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丈夫经常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之间的关系严重恶化。

妻子受到持续的身体和心理伤害,最终无法忍受并提出离婚。

法院通过调查取证,确认了丈夫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并判决支持妻子的离婚请求。

同时,丈夫还被判处一定期限的暂时限制令,禁止他接触和靠近妻子。

案例三:婆媳关系引发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由于妻子和婆婆之间的矛盾和纷争,导致婚姻出现了裂痕。

婆媳关系的恶化影响到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和家庭生活。

最终,妻子在无法忍受之下提出了离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婆媳关系问题可以通过调解和引导解决,因此暂缓了离婚判决,并要求夫妻共同参加心理辅导。

案例四:婚外情导致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丈夫在婚后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导致婚姻出现了危机。

妻子对丈夫的不忠感到痛苦和愤怒,最终要求离婚。

法院在审理期间确认了丈夫的婚外情,并判决支持妻子的离婚请求。

此外,法院还要求丈夫支付一定比例的赡养费,并对婚外情的第三者进行追责。

案例五:夫妻财产纠纷导致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经过多年的婚姻生活,共同积累了一定数量的财产。

在感情出现问题后,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分割问题产生了争执,最终导致了离婚纠纷。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通过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和分配原则,作出了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判决,从而解决了夫妻的离婚纠纷。

案例六:子女抚养权纠纷导致的离婚纠纷一对夫妻,离婚后围绕子女的抚养权发生了争执。

双方都希望能够获得儿童的抚养权。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婚姻家庭纠纷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其案例也是层出不穷。

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常见的类型包括家暴、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等。

下面,我们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例,探讨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之道。

案例一,家暴。

小明和小红结婚多年,婚后小明经常出现情绪失控,对小红进行家暴。

小红一直忍气吞声,直到有一天被打伤送医院,才报了警。

在这个案例中,小红应该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证据,寻求法律援助,同时尽快离开家暴环境。

对于家暴行为,法律有明确的保护规定,受害人应该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离婚财产分割。

小张和小李离婚后,因为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了矛盾。

小李要求分得一半共同财产,而小张不同意。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分割财产的问题。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该保留相关证据,并了解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以便在争议出现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子女抚养权纠纷。

小王和小杨离婚后,围绕子女抚养权发生了争执。

小王认为自己更有能力抚养孩子,而小杨则坚持要和孩子一起生活。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法院的调解或者诉讼来解决抚养权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应该以孩子的利益为重,尽量减少对孩子的伤害,同时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便在争议中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要尽量减少对当事人和孩子的伤害。

在面对纠纷时,双方应该保持理性,不要情绪化,尽量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

同时,也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便在争议中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能够帮助更多人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案例一:“闪婚”后的财产分割闹剧。

小王和小李经人介绍,认识不到一个月就闪婚了。

这就像火箭发射似的,速度那叫一个快。

结婚的时候,小王的父母给小两口买了一套房子,写的是小王的名字,想着给儿子婚后有个安稳的小窝。

婚后啊,这两人的矛盾就像火山爆发一样,止都止不住。

原来他们俩在生活习惯、消费观念上有着天壤之别。

小王是个节省的人,觉得钱要存起来以备不时之需;小李呢,是个月光族,看到喜欢的包包、衣服就忍不住买买买。

没过多久,两人就决定离婚。

这时候问题就来了,小李觉得房子虽然写的是小王的名字,但这是婚后买的,应该有她一份。

小王可不同意了,说这是我爸妈给我买的,和你有啥关系?于是就闹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个房子是小王父母明确赠与小王个人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判决房子归小王所有,小李只能收拾收拾自己的东西离开了这个曾经短暂属于她的家。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闪婚有风险,结婚前财产这些事儿得先搞清楚,不然到时候就像热锅上的蚂蚁,着急也没用。

案例二:孩子抚养权之争——爱与责任的拔河赛。

老张和他老婆已经结婚好几年了,有一个可爱的五岁儿子。

本来这一家人过得还不错,可老张工作越来越忙,经常加班出差,家里的事儿就顾不上了。

他老婆呢,一个人又要照顾孩子又要忙家务,时间长了就有了怨言。

两人的矛盾越积越多,最后决定离婚。

这时候,孩子的抚养权就成了他们争夺的焦点。

老张觉得自己收入高,能给孩子更好的物质生活。

他老婆却说:“你整天忙得不见人影,孩子都是我带大的,孩子跟着你能有啥感情?”在法庭上,双方都各执一词。

老张拿出自己的工资单,证明自己有能力给孩子提供最好的教育、生活条件。

他老婆则列举了自己每天照顾孩子的点点滴滴,从孩子生病时的陪伴到每天晚上的睡前故事。

法院可不是只看钱的地方。

法官综合考虑了很多因素,孩子的意愿、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

法官还专门找孩子谈了谈,孩子怯生生地说想和妈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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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2015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发布30例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市10例,主要内容涉及婚姻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等。

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

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

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

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

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

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

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

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

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二、王某诉江某离婚案(一)基本案情王某与江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

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

婚后由于江某酗酒,对原告有家庭暴力,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原告拳脚相加。

2009年,江某无缘无故将原告毒打一顿并致其离家出走。

后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江某给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该案诉讼费由江某承担。

王某提供江某书写的协议书及相关证人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江某对其施加家庭暴力。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该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王某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

为此,原审法院判决王某与江某离婚(财产分割略),江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典型意义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根据北京法院对2013年度东城法院、丰台法院、通州法院结案的620件离婚案件抽样统计显示,涉家庭暴力类的离婚案件占选取离婚案件总数的9%,数量比例虽不高,但涉家暴案件大多矛盾激烈、调解率低、最终离异率高。

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正在全国人大审议中的《反家暴法》也通过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以期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遏制。

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旗帜鲜明地给予否定性评价。

三、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张某与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郭甲,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

1985年4月25日,郭某与长子郭甲、次子郭乙签订了分家协议,就赡养问题做了如下约定:“1.长子郭甲扶养母亲,次子郭乙扶养父亲。

2.父母在60岁以前,哥俩每人每月给零花钱5元,60岁以后每人每月给10元。

”郭某于2010年8月去世后,次子郭乙对郭某进行了安葬,此后母亲张某独自生活。

2014年10月14日,张某将三名子女起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给付赡养费1000元,其他二子女给付赡养费各500元。

医药费由三子女共同承担。

法庭审理过程中,长子郭甲称自己一直以来赡养母亲,并承担过高赡养费;次子郭乙称分家时约定母亲由长子郭甲扶养,父亲由自己扶养,自己已经按照约定赡养了父亲,并对父亲进行了安葬,无法接受再与长子郭甲承担同样的责任;小女儿郭丙称自己并未在赡养协议里载明有责任。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长子郭甲和次子郭乙虽然于1985年签订了分家协议,两人也按照分家协议履行着各自的义务,但是并不能完全免除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

原告张某自己每月有1200元收入,并愿意由次子郭乙照顾,故判决原告张某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长子郭甲承担原告张某医药费的二分之一,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各负担医药费的四分之一。

(三)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原告现已年迈,且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其子女均有赡养原告的义务。

诚然,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

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除。

这也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题中之义,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现实中,很多子女之间签订赡养协议时,仍然有封建思想,尤其是农村地区,如“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女无赡养父母的义务”,女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被人为地免除。

但从法律上讲,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女儿不论出嫁与否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

而对于赡养协议中免除次子郭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属于约定免除了次子郭乙对母亲的法定义务,应属无效约定。

故对原告要求三子女均需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就张某的居住和日常照料问题,张某表示愿意随次子郭乙生活,而次子郭乙也表示同意,尊重当事人的意见。

就赡养费的数额和医药费负担比例问题,考虑到次子郭乙已经履行了对父亲全部的赡养义务,长子郭甲应当多承担赡养费,体现法律与人情兼顾,也能更好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

四、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一)基本案情原告博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与被告博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1月26日生有一子博小某,即本案原告。

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于2011年4月26日在东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后于2011年6月8日复婚,2012年5月27日二人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协议约定:分居期间原告由其母刘某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于每月12日前支付,从第二个月开始抚养费逾期未转账,则赔偿违约金30000元/次。

2012年6月至2012年10月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2012年11月开始不再给付。

2014年5月28日,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经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原告随其母刘某共同生活,被告博某自2014年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900元,至原告博小某18周岁止。

后博小某将博某诉至法院,请求支付2012年12月至2014年5月间的抚养费,并依约支付违约金。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某与被告博某在分居期间就子女抚养费问题已经达成协议,抚养费数额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告理应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支付拖欠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因为抚养费的给付并非基于合同,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于法无据,对于原告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博某补付原告博小某二O一二年十一月至二O一四年五月抚养费二万八千五百元整;二、驳回原告博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在本案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该协议约定婚生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并约定了迟延履行要支付违约金的条款。

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并非基于父母双方的协议,该协议可以且只能约定抚养费的数额,且该法定义务不能因父母双方的协议而免除。

因此,公民法定义务的履行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不宜因公民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而予以约束。

抚养费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以赋予未抚养一方法定义务的方式,努力使得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恢复到其父母离婚前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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