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力律师解读美国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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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美国的专利无效

浅谈美国的专利无效

浅谈美国的专利⽆效随着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专利诉讼逐渐成为商业竞争的⼿段之⼀。

在发⽣专利诉讼时,对涉案专利提起专利⽆效请求,是常⽤的应对专利诉讼的策略。

在中国,当事⼈可直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涉案专利提起专利⽆效宣告请求,由专利复审委对涉案专利进⾏有效性审查。

美国也可以对涉案专利提起⽆效,但模式和流程与中国有较⼤区别。

美国对专利权效⼒的审查主要有两种模式:联邦地区法院对专利权效⼒的判断和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专利权效⼒的审查。

联邦法院对专利权效⼒的判断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联邦地区法院会对专利权是否有效进⾏判断:⼀是专利侵权诉讼中,被诉侵权⼈针对原告的专利提起专利⽆效抗辩或者提起专利⽆效的反诉。

⼆是提起确认专利⽆效的宣告判决诉讼。

专利⽆效抗辩是侵权诉讼中的⼀个环节,如果不满意法院对专利效⼒的认定结果,当事⼈不能针对该专效⼒的认定结果提起上诉。

专利⽆效反诉是独⽴的程序,对其判决结果则可以进⾏上诉。

由于美国专利法实⾏专利推定有效原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提起专利⽆效抗辩的被诉侵权⼈负有证明专利权⽆效的举证责任。

联邦地区法院⾸先需要根据被诉侵权⼈提交的举证材料对专利的有效性进⾏判断,之后再进⾏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

在确认专利权⽆效的宣告判决诉讼中,⼀般情况下,和专利⽆效具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起此种诉讼,如受到专利权⼈侵权警告的⼈可以提起该诉讼,同时提起该诉讼的原告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涉案专利⽆效。

通过法院提起专利⽆效诉讼时,不管是侵权诉讼中的专利⽆效抗辩还是专利⽆效的反诉,或者是专利⽆效的确权诉讼,法院均可以直接对涉案专利的效⼒进⾏审查。

美国在1971年之前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对专利有效性的效⼒认定仅限于双⽅当事⼈,并不具有对世性。

后来,联邦最⾼法院认为对于已经经过司法认定的事实,如果其认定结果不具有对世性,还需要其他法院进⾏重复认定,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极⼤浪费,最终判定在侵权诉讼中,法院对涉案专利效⼒的认定同样适⽤于另⼀案件即涉案专利的效⼒认定具有对世性。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是指中国和美国在专利无效程序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和程序。

这些制度和程序旨在解决专利的有效性争议,并确保只有真正合法且有效的专利才能获得保护。

在中国,专利无效制度主要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实施。

当他人认为某项专利无效时,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无效宣告或无效宣告请求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审查相关证据和理由,并根据有关规定判断该专利是否具有有效性。

如果专利被认定无效,将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在美国,专利无效制度主要由专利审查委员会实施。

当他人认为某项专利无效时,可以向专利审查委员会提起专利复审程序或其他无效程序,并提交相关证据和论证。

专利审查委员会将审查这些证据和论证,并根据专利法和相关法规判断该专利是否具有有效性。

如果专利被认定无效,将被宣布无效或部分宣布无效。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在一些方面存在差异。

例如,中国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通常进行庭审,而美国的专利审查委员会则主要依赖书面材料审查。

此外,两国在专利无效程序的法律标准、申请要求和专利持有人权益保护等方面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所述,中美专利无效制度都是为了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并提供了相关的法律程序和机构来解决专利有效性争议。

这些制
度在两国有不同的实施方式和特点,但都旨在维护公平竞争和创新保护的原则。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美国是一个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其知识产权法制非常完善。

以下是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的简要介绍。

一、知识产权的种类在美国,知识产权主要分为四种类型: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

1. 专利专利是指对新的发明、发现或设计的独占权。

在美国,专利分为三种类型: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和设计专利。

持有专利的个人或机构有权禁止他人在专利范围内生产、使用、销售或引入该专利技术。

2. 商标商标是用于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记,可以是文字、图形、颜色、声音等。

在美国,商标必须经过注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商标持有人可以防止他人使用相似或混淆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

3. 版权版权是指对原创作品(如文学作品、音乐、电影等)的独占权。

在美国,版权的保护是自动的,即作品创作完成后就受到版权保护。

持有版权的个人或机构可以控制其作品的复制、发行、公开表演等。

4.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对商业信息的保密措施,如技术、工艺、客户名单等。

在美国,商业秘密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但可以通过合同、保密协议等手段来保护商业秘密。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美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

1. 美国专利法美国专利法规定了专利申请、审查和权利行使的规定。

根据美国专利法,发明必须具备新颖性、非显性和实用性才能获得专利保护。

2. 美国商标法美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规定。

在美国,商标通过在商标局进行注册来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美国商标法,商标必须具备与其他商标区分度,且不能与其他已有商标造成混淆。

3. 美国版权法美国版权法规定了版权的保护和权利行使规定。

根据美国版权法,原创作品自创作完成后就受到版权保护,无需进行注册。

4. 美国商业秘密法美国商业秘密法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文件,但可以通过合同和保密协议来保护商业秘密。

三、知识产权的诉讼和争端解决在知识产权争议中,美国采用诉讼和争议解决的方式来保护知识产权。

美国专利法

美国专利法

美国专利法美国专利法在美国独立之前,马萨诸塞州和康涅狄格州的殖民地立法机关根据《1624年英国垄断法规》,颁布过简化版的垄断法规,这是美国大陆上专利法的起源。

当时的专利权,主要是通过发明人向殖民地立法机关提出请求,然后被授予非常短暂的专有权,一般认为美国殖民地时期的第一个专利权是在17世纪40年代的马萨诸塞州被授予。

在美国取得独立之初的邦联体制时期,大多数独立州都颁布了各自的专利法案,但是只有南卡罗来纳州的专利法才具体规定了授予发明人对发明物品所享有排他性专有权的期限(14年),现代统一的美国专利法是从1787年开始逐步建立的。

一、第一部专利法的颁布1787年颁布的《美国联邦宪法》确立了美国的联邦体制,第8条授予国会的立法权之一就是:“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专利权的保障”。

正如当时美国国父之一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所指出的那样:无法通过各州分别的立法来保护发明,所以在起草《美国宪法》时,将专利法的立法权授予了联邦的国会。

一个趣闻就是,当时的制宪会议在费城召开时,在中午休会期间安排了一场观览活动。

参加制宪会议的代表登上了约翰?惠奇(John Fitch)所发明的45英尺长的蒸汽船,见证了这艘新型蒸汽船在特拉华河上举行的试航。

根据宪法的规定,国会在1790年颁布了美国历史上的首部专利法。

1791年8月26日,约翰?惠奇也因为发明蒸汽船而获得了美国的专利。

1790年4月10日颁布的首部专利法全称为《促进实用技艺进步法案》(An Act 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useful Arts,简称《1790年专利法》),内容只有7个条文。

根据该法案,由国务卿、司法部长、国防部长组成的专利委员会专门负责专利审查,对“足够有用和重要”的发明授予最长14年的专利权,条件是被授权人向国务卿提交了一份描述专利的说明(并在适当条件下提交了发明的模型)。

新修改的美国专利法利于中国企业在美维权

新修改的美国专利法利于中国企业在美维权

专家:新修改的美国专利法利于中国企业在美维权新修改的美国专利法重新定义现有技术范围,设立授权后重审程序和双方重审程序——中国企业便于在美发起专利挑战在最近一次美国专利法修改中,涉及专利无效的内容是变动较大的部分,也是公众广为关注的焦点之一。

重新定义现有技术的范围,取消了双方再审(Inter Partes Reexamination)程序,设立了授权后重审(Post-Grant Review,简称PGR)程序和双方重审(Inter Partes Review,简称IPR)程序,这些都将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对此,专家指出,新修改的美国专利法,扩大了专利无效的依据,拓宽了无效专利的渠道,有利于中国企业在美国挑战专利的有效性。

扩大专利无效依据利于发起专利挑战“在专利权无效的实践中,应用最广泛的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依据,就是挑战专利的新颖性(《美国专利法》第102条)和非显而易见性(《美国专利法》第103条),也就是利用现有技术攻击专利的有效性。

在最近一次美国专利法修改中,虽然对什么是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未作修改,但却扩大了现有技术的范围。

这一变动,扩大了专利无效的依据,今后在美国挑战专利将变得更容易。

”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维国律师告诉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

据陈维国介绍,在最近一次美国专利法修改中,现有技术范围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时间、地域、语言3个方面。

在时间上,新专利法对判断现有技术的决定日期做了修改。

在旧专利法中,判断现有技术的决定日期有两个:根据102(a),决定日期是发明日。

发明人可以用宣誓、证言等方式,证明自己的发明日比现有技术的公开日早,从而挫败别人对自己的发明专利性的攻击。

根据102(b),决定日期是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一年以前的日期,即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一年以前公开的都是绝对的现有技术。

即使发明日比现有技术的公开日早,现有技术的公开日如果是申请日一年以前,当事人仍可用该现有技术挑战专利有效性。

美国知识产权法保护创新和创造

美国知识产权法保护创新和创造

美国知识产权法保护创新和创造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创新和创造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美国作为一个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法律法规,致力于保护知识产权,激励创新和创造力的发展。

本文将重点探讨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及其对创新和创造的影响。

一、版权法版权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面之一。

美国版权法的核心是通过保护原创作品的独立性和创造性来鼓励创新。

根据美国版权法,作品的原创作者拥有对其作品的独占使用权,包括复制、发行、展示、表演等权利。

这种保护机制有效地鼓励了各领域的创作者积极创作,促进了创新成果的产生和分享。

同时,美国版权法还设有一系列例外和限制,以确保公众能够在尊重版权的前提下使用作品,促进知识传播和文化繁荣。

例如,被称为“公平使用”的例外条款允许个人或机构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以教育、评论、新闻报道等方式进行创造性的使用。

二、专利法专利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另一个重要领域。

美国专利法通过授予发明者一定的专有权利,鼓励他们进行创新研究和技术发明。

专利法保护的是发明的技术方案,以确保发明者能够独占利用该技术并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美国的专利制度分为两种类型: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新颖的、实用的和非显而易见的技术方案,而发明专利则保护的是更具创造性和技术含量的发明。

专利权的授予有助于激励创新者在面临风险和困难时持续进行创新和研发工作。

三、商标法商标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商标是用于标识和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其对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美国商标法通过注册商标,保护商标所有人的独占使用权,并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识别和区分不同品牌的商品或服务。

美国商标法要求商标具有独特性、可区别性和非功能性。

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授权他人使用其商标,并根据协议规定收取一定的使用费用。

商标保护不仅鼓励企业进行创新和品牌建设,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确保他们能够购买到可信赖的商品和服务。

解析美国知识产权法专利商标与版权

解析美国知识产权法专利商标与版权

解析美国知识产权法专利商标与版权美国知识产权法是指在美国境内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

其中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这些法律为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和侵权行为提供了具体的规定。

本文将对美国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商标和版权进行解析。

一、专利法专利是一项颇具价值的知识产权,它通过对新发明、实用性发现和设计的保护,鼓励和激励创新。

美国专利法的基本原则是"谁先发明,谁拥有专利权"。

根据这个原则,美国专利局对于第一个申请人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并在满足申请条件的情况下颁发专利。

专利法分为三种类型:实用型专利、设计型专利和植物型专利。

实用型专利保护新的、非显而易见的发明,如机器、化学物质或工艺。

设计型专利保护外观设计,包括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装饰。

植物型专利保护人工培育的新品种植物。

二、商标法商标是用以标识和区分商品和服务的符号、标志或名称。

在美国,商标通过注册来保护,商标注册局负责商标的审查和登记。

注册商标的优势是拥有商标的所有权,并且可以保护商标免受他人侵权的行为。

美国商标法采用"实际使用"制度,即商标必须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才能获得注册保护。

商标登记局会审查商标申请,确保商标不会混淆消费者,并且符合公共利益。

三、版权法版权是指对作品的独占的权利,保护创作出的文字、音乐、艺术品、影视作品等。

美国版权法对原创作品提供了保护,不仅包括已经发表的作品,也包括未发表的作品。

版权法的保护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文学、音乐、戏剧、雕塑、绘画、摄影、电影、电视节目。

版权持续时间为作者一生加70年,对于公司作品则为创作年份加95年或是首次发表年份加120年,取两者中最长者。

结语美国知识产权法专门保护知识创造者的权益,为其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文对美国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商标和版权进行了简要解析。

通过了解这些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定,我们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提高自己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美国侵权法深入理解与实际案例分析

美国侵权法深入理解与实际案例分析

美国侵权法深入理解与实际案例分析在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作为一个国际大国,美国一直致力于保护知识产权,其侵权法体系相对完善。

本文将深入理解美国侵权法,并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美国侵权法的运作和应用。

一、美国侵权法的基本原则美国侵权法建立在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基础上,主要包括版权侵权、商标侵权、专利侵权、不正当竞争和侵犯隐私等方面。

其基本原则如下:1. 侵权主体: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有可能成为侵权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政府机构等。

2.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不仅仅限于直接复制他人作品或商标,包括传播、展示、制造、销售等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

3.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从业者责任。

直接责任主要指侵权人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从业者责任则是指在侵权行为中为实施者提供助力或者创造侵权条件的投入方。

4. 损害赔偿:如果侵权成立,受害者有权获得经济赔偿,并有可能获得双倍甚至更高倍数的赔偿。

二、实际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美国侵权法的应用,我们选取了两个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音乐版权侵犯在美国,音乐版权侵犯案件较为常见。

例如,近年来许多数字音乐平台和在线音乐商店因未获得音乐版权而涉嫌侵权。

根据美国法律,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擅自散布、复制并公开播放他人音乐作品均视为侵权行为。

实际案例中,一家在线音乐商店未获得一首流行歌曲的版权,但仍在平台上销售该歌曲的数字音乐文件。

版权所有者发现了侵权行为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认定该在线音乐商店存在侵权行为,并判决该商店支付经济赔偿,同时下令停止销售侵权音乐。

此外,法院还可能判决制裁金作为惩罚,以起到警示和威慑的作用。

案例二:商标侵权商标侵权是另一类常见的侵权案例。

美国商标法保护商标所有人免受他人在同类或相关类商品上使用类似商标的侵害。

实际案例中,一家公司注册了一个商标来售卖某种特定产品,并建立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但后来,一家竞争对手也开始使用与该商标相似的标识来销售类似产品。

浅谈美国专利司法制度及专利权侵权的判定标准

浅谈美国专利司法制度及专利权侵权的判定标准

浅谈美国专利司法制度及专利权侵权的判定标准作者:于海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2期摘要本文简单的介绍了美国的专利司法制度及其变迁,结合美国的专利司法制度探讨美国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重要标准——等同原则的产生及其适用以及美国法律中关于等同原则适用的新司法判例。

论述了美国专利司法实践的背景原则以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文中对比美国的做法,简单的介绍了我国专利司法实践中关于侵权判定的等同原则的适用标准以及变化,并立足我国国情,论述了我国当前专利司法实践中有关侵权判定的做法的值得肯定的地方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关键词美国司法制度专利侵权作者简介:于海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化学发明审查部审查员。

中图分类号:D9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033-02在当前的社会,知识产权的受重视程度已经达到了空前的高度,传统的知识产权主要有商标权,专利权和版权三种,其中,对经济影响最大的莫过于专利权。

因为在一个以知识经济为主导的全球化时代当中,以商品形式存在的知识和以公共产品形式存在的知识已经被截然的区分开了。

专利作为知识的商品属性的最根本代表,代表了现代知识转化为经济利润的合法性依据。

巨大的经济利益的刺激,导致了专利权侵权行为的泛滥。

因此,在专利司法实践中,专利权的侵权判定是难点之一,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以及第一专利大国,其专利侵权判定的标准对其他国家都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下面我简要的探讨一下,美国的专利司法实践以及侵权判定标准。

首先,我们来简单的了解一下美国的专利司法制度,美国的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法系,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各种判例。

通过积累之前法院的判决结果,作为以后审理案件的法源参考,通过分析案例归纳出法律的原理原则。

美国的法院组织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个系统,它们的区别在于管辖范围不同,联邦问题归联邦法院管辖,州问题归州法院管辖。

联邦法院分为三级,第一级是联邦地方法院,第二级是联邦上诉法院(又称为巡回上诉法院),负责对其管辖区内的联邦地方法院的判决不服而提起的上诉案件,第三级是美国最高法院。

浅析美国专利法规中的侵权判定原则

浅析美国专利法规中的侵权判定原则

浅析美国专利法规中的侵权判定原则作者:梁静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02期摘要:在美国专利法中并没有指出如何判断一项专利是否侵权,而关于侵权的判定规则来自于法院的判例。

美国对专利侵权的判定规则有很强的灵活性和客观性。

对美国关于专利侵权判定的尺度的把握,对我国专利司法实践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侵权;等同;解释;准则中图分类号:DF523.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2-0169-02前言美国专利法第271条涉及侵权问题,该条款只是开列了一串侵权行为,并且指出这些侵权行为指向的目标是“获得专利权的发明”,但却没有进一步指出如何判断一项专利是否遭到了侵权。

从而,关于侵权的判断就落在的法院的身上,而法院在实际操作中又遭遇到了许多令人困惑的问题。

由于美国是一个以判例法为主的国家,一些重要的法律或规定往往见于法院有关的判例之中,因此,研究美国专利法中的侵权判定原则,对中国专利法在司法实践中有重要意义。

一、Markman听证与权利要求的解释准则在侵权判定中,首先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这在美国法院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自从1996年4月23日联邦上诉巡回法院作出Markman v. Westview Instruments判决[1]以来,在美国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就增加了一个程序:在开庭前进行权利要求解释的听证会,通常称为Markman听证。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的判决认为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包括对权利要求中词汇的解释,是法律问题,由法院管辖,不是事实问题,不由陪审团裁决。

在听证过程中,法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确定专利权中关键术语的含义。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关键的权利要求解释中胜出,就可以申请法庭不审,依法即判。

Markman听证向当事人提供了一个避免昂贵庭审程序的机会。

美国法院在解释权利要求时,使用了两种证据以供使用。

第一是内在证据,即由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专利审查档案组成。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1. 法律体系和组织结构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制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和商业秘密保护法。

这些法律分别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来管理和执行。

联邦政府负责颁发专利和注册商标,版权则是由联邦政府的版权局管理。

州政府也可以制定并执行一些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

2. 专利法美国专利法主要通过授予专利权来保护发明的创造性和实用性。

根据美国专利法,发明者可以申请专利来保护他们的发明,专利权持有者有权阻止他人在一定时期内制造、使用、销售或引入该发明。

专利一般有效期为20年。

3. 商标法美国商标法主要通过注册商标来保护商业标识,如商标、服务标记和商品名称等。

商标注册可以为商标权持有者提供排他性使用的权利,并赋予其阻止他人非法使用或冒用商标的权力。

美国商标法也保护产生混淆的商标使用行为。

4. 版权法美国版权法主要保护创作性的作品,例如文学、音乐、戏剧、图案和电影等。

根据美国版权法,作品的创作者在作品创作完成时即拥有版权。

版权的持续时间在作者寿命加上其他期限,为作者一生加70年。

5. 商业秘密保护法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主要保护商业信息的机密性。

商业秘密可以是任何有商业价值且未公开的信息,例如客户列表、制造过程和技术配方等。

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要求保持商业秘密的机密性,并禁止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制为创新和创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

这些法律的执行机构会积极维护知识产权的权益,以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

美国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并与其他国家保持合作,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推动国际知识产权事务的发展。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

中美专利无效制度中美两国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经济体,也是全球创新活动最为活跃的国家之一。

在创新领域,专利是保护创新成果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维护创新者的权益,中美两国都建立了专利无效制度,以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就中美专利无效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

一、中美专利无效制度的背景中美两国的专利无效制度都是在国家法律框架下建立的,以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

专利无效制度的出现是为了解决专利权的滥用和专利无效的问题,以确保专利制度的公平和有效性。

在中国,专利无效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

根据该法律,任何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利向专利审查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推翻不合法或无效的专利权。

专利无效制度的设立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防止专利的滥用和垄断。

在美国,专利无效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和《美国专利与商标局规则》。

根据该法律和规则,任何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利向专利审查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请求。

美国的专利无效制度主要是通过专利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裁决来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二、中美专利无效制度的程序中美两国的专利无效制度都是基于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和专利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来进行的。

下面将分别介绍中美专利无效制度的程序。

在中国,专利无效制度的程序主要包括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审查委员会的受理和审查、听证会的进行和裁决的作出。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专利审查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委员会将受理请求,并根据请求的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证据。

最终,审查委员会会作出无效宣告的裁决,并公告宣告无效的决定。

在美国,专利无效制度的程序主要包括专利无效请求的提出、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裁决、上诉委员会的审理和上诉法院的判决。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专利审查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请求,审查委员会将受理请求,并根据请求的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证据。

如果任何一方对审查委员会的裁决不满意,可以向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最终由上诉法院作出最终的判决。

美国专利法

美国专利法

在美国独立之前,马萨诸塞州和康涅狄格州的殖民地立法机构根据1624年英国《垄断法》颁布了简化的垄断法,这是美国大陆专利法的起源。

当时,专利权主要是由发明人向殖民地立法机构提出要求,然后又授予了非常短期的专有权。

人们普遍认为,美国殖民时期的第一项专利权是在1740年代在马萨诸塞州授予的。

在美国独立之初的同盟体系中,大多数独立国家发布了自己的专利法案,但只有南卡罗来纳州的专利法明确规定了授予发明人独占发明品专有权的期限(14年),而现代从1787年开始逐步建立统一的美国专利法。

一,第一部专利法的颁布1787年颁布的《美国联邦宪法》建立了美国的联邦制度,第8条赋予国会的立法权之一是:“促进科学和实践技能,作家的作品和发明的进步发明人应在一定时间内获得专利权的保证。

”正如当时的美国开国元勋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在“联邦制文件”中指出的那样,不可能通过每个州的单独立法来保护发明,因此在起草《美国宪法》时,专利的立法权法律已授予联邦国会。

一个有趣的故事是,当当时在费城举行制宪会议时,在午休期间安排了一次观察活动。

参加制宪会议的代表登上了约翰·费奇(John Fitch)发明的45英尺长的汽船,并目睹了这艘新汽船在特拉华河上的试飞。

根据宪法,国会于1790年颁布了美国历史上的第一部专利法。

1791年8月26日,约翰·约翰(John which)也因发明汽船而获得了美国专利。

1790年4月10日颁布的第一部专利法被称为“促进实用技术进步的法令”,该法仅有7条。

根据该法,由国务卿,司法部长和国防部长组成的专利委员会负责专利审查,并为多达14项“充分有用和重要”的发明授予专利年,前提是被许可人向国务卿提交专利说明(并在适当条件下提交发明模型)。

可以在其中两个专利的许可下授予专利,并且其决定具有绝对权威,不能上诉。

这是美国最早的专利管理组织。

从专利委员会的组成可以看出,美国非常重视专利制度。

美国专利法

美国专利法

美国专利法这一制度自然鼓励申请人冲着专利局赛跑。

美国则与此不同。

最先发明的人获得专利,即使其他人更早对相同发明提出专利申请。

显然,这一制度容忍甚至鼓励发明人延迟提出专利申请。

因此,为了确保发明人不延迟披露,损害专利法的目的,专利法规定了法定阻却事由。

一个假想例可以说明专利法中法定阻却的合理性。

假设某个时候一个发明人发明了一种可以使软骨生长的药丸。

这一发明,就像经常可能发生的那样,有意想不到的副作用,比如在并不需要的地方促进软骨生长(使鼻子突出或耳垂下坠)。

在纯粹的“先发明”制度下,最先发明的人会一直等到第三方独立做出相同的发明并消除了副作用,然后介入并主张独占权。

在这一过程中,最先的发明人可能攫取第三方的所做贡献。

即使上述假想例中的药物没有副作用的瑕疵,发明人也会有这样的动机,即先让他人承担制造和推广发明的成本,然后再介入并对该技术方案主张独占权并分享利润。

在另外一种情景下,如果没有这些法定阻却事由,发明人可以公开并长时间商业化一项发明,收获经济利益和无形商誉,直到竞争对手试图进入该市场时才提出专利申请。

如果没有竞争者进入该市场,这一策略会让发明人无限制地延长其独占权的期限。

在纯粹的“先发明”制度下,没有什么可以打消发明人从事下列行为的积极性:对发明保密,直到竞争对手进入相同市场时才申请专利。

然而,法定阻却事由阻止这些策略。

在发明人可能失去其全部权利的风险下,法定阻却事由促使发明人更早而不是更晚地提出申请并披露他们的发明。

因此,美国的专利制度实际上并非纯粹的“先发明”制度。

更准确地说,除非发明人或者其他人在最先的发明人的申请日之前一年或更早公开或商业化该发明,否则,最先的发明人将获得专利,即使其他人对相同的发明较早提出申请。

从公开发明到专利申请之间的宽限期在“先申请”制度下,也具有重要作用。

在“先申请”制度下,发明人如果不慎在申请前披露其发明,将失去全部专利权。

这样,发明人在科技会议上公开发明,等于是在制造现有技术,用以否定他自己后来的专利申请。

美国专利法对创新的保护

美国专利法对创新的保护

美国专利法对创新的保护专利是创新的重要产物,它为发明者提供了独家的权利和经济利益保护。

美国专利法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成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典范。

本文将深入探讨美国专利法对创新的保护,包括专利的定义与类型、专利权的内容与期限以及专利保护的具体方式。

一、专利的定义与类型美国专利法对创新的保护以专利制度为基础。

专利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新的、有非显著差异的、有工业应用的技术解决方案给予的独占权。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和设计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组合,具有实用新型性,且能对其进行工业应用的技术解决方案的保护。

它主要强调在原有技术基础上的改进和简化,例如新的机械构造、电子产品或化学配方等。

发明专利是创造性的技术解决方案,它具有新颖性、非显著差异和工业应用性。

它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包括机械、化学、生物技术、电子等。

发明专利通常需要对发明进行详细的描述,以便他人能够复制和理解该发明。

设计专利则主要强调产品的外观设计,包括形状、图案、纹理等方面。

设计专利对于纯粹的外观创新提供了保护,但并不关注技术的实质。

二、专利权的内容与期限美国专利法确立了专利权的内容与期限,以确保创新者能够享有合理的收益,刺激创新活动的持续进行。

专利权包括取得利用发明的独占权、阻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发明、制造、销售或引进发明。

专利权的期限根据专利类型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实用新型专利的期限为15年,设计专利的期限为15年,而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

在专利权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享有对专利发明的独立权利,他人未经授权不得进行侵权行为。

这使得创新者能够获得合理的回报,并鼓励了更多的创新活动。

三、专利保护的具体方式在美国,专利的保护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来进行:1.专利审查制度:专利审查制度是确保专利权的核心环节之一。

专利申请人需要提供详细的描述,并说明其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和优势。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

美国知识产权法制简况1. 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独创的或拥有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一种权利。

它包括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2. 美国知识产权法的体系美国的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商业秘密法。

2.1 专利法专利法主要保护发明的独特性和创造性。

美国专利法将可被保护的发明分为三类:实用新型、设计以及植物品种。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

2.2 商标法商标法主要保护商标的独特性和品牌价值。

美国商标法要求商标具有区分度和独特性,并对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进行规范。

2.3 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主要保护文学、艺术和音乐作品的原创性。

美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作品的保护期限以及权利人的权益。

2.4 商业秘密法商业秘密法主要保护商业信息的机密性和保密性。

美国商业秘密法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定义、保护措施和违法行为等内容。

3.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在于鼓励创新和保护创造者的权益。

知识产权产生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不可忽视,对于创新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4. 美国知识产权法的挑战和改革美国知识产权法面临着一些挑战,如滥用专利和商标权力、侵权行为的增加等。

为了适应新的技术和商业环境,美国知识产权法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以保持其有效性和适应性。

5.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美国积极参与了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和多边贸易协定等国际合作机制,以加强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的保护和管理。

,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完善,包含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商业秘密法等法律体系。

这些法律保护了创新者和创造者的权益,促进了创新经济的发展。

为了应对挑战和适应新的环境,美国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美国也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加强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的保护。

美国专利法创新保护与科技发展

美国专利法创新保护与科技发展

美国专利法创新保护与科技发展专利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保护发明者对他们的创新成果享有独占权。

美国专利法在创新保护和科技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美国专利法对创新保护和科技发展所做的贡献,以及其对技术领域和经济的影响。

一、美国专利法的基本原则美国专利法的基本原则是为了鼓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其核心原则包括:1.创新性要求:专利法要求申请人的发明必须具有创新性,即新颖、非显而易见,并且能够实现实用效果。

这种要求确保了专利权的保护仅限于真正的创新,不包括常规技术和自然法则。

2.专利权期限:专利权通常为20年,从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有助于创新者回报投入并鼓励更多的创新活动。

3.公开要求:专利申请必须公开,使得其他人可以了解到创新的技术内容和实施方法。

这有利于技术共享,促进创新交流和进一步的技术发展。

二、美国专利法的保护范围美国专利法保护的技术领域广泛,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专利涵盖了新的、非显而易见的实用技术解决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对现有技术做出的较小改进或者结构功能的新型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则保护产品外观的原创设计。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使得创新者可以获得在特定领域内的独占权,从而有动力投资研发,并为其创新成果获取经济回报。

这种保护有助于激励企业、研究机构和个人投入更多资源用于创新活动。

三、美国专利法的创新保护美国专利法对创新保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专利法保护了发明者的独占权,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和销售他们的创新产品。

这种独占权激励了创新者进行研发,并降低了他们的创新风险,推动了科技进步。

其次,专利保护促进了技术的转移和共享。

专利申请的公开要求使得技术信息对其他人可见,从而促进了技术共享和技术交流。

这有助于避免技术重复研发,提高效率,并促进技术的进一步创新。

此外,专利法还鼓励了创新合作和技术转让。

企业和研究机构可以通过专利许可和转让将自己的技术转化为商业价值,加速创新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美国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并建立了世界上最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之一。

本文将从法律框架、保护范围和强制执行等方面,介绍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一、法律框架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主要基于法律框架,其中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和商业秘密法等。

这些法律为知识产权所有者提供了法律保护,并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尊重。

(一)专利法美国专利法对发明的保护提供了详细的规定。

只有满足特定条件的发明才能获得专利保护,这些条件包括新颖性、非显性、有用性和可实施性。

专利的有效期限通常为20年,该期限可以根据特殊情况延长。

(二)商标法美国商标法确保商标的独特性和独占性。

商标的注册保护可以让商标所有者独自享有商标权益,并禁止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可以无限次地续期。

(三)版权法美国版权法保护原创作品的独占权。

作品包括文字、音乐、图像、电影等各种形式的创作。

作品的作者可以通过版权注册来获得法律保护,并享有作品的复制、发行、展示和演绎等权益。

版权的有效期限为作者的一生加上70年。

(四)商业秘密法美国商业秘密法保护商业信息的保密性,包括技术秘密、商业计划和客户信息等。

商业秘密法禁止他人未经授权获取、使用和披露商业秘密。

该法律并不要求商业秘密的注册,而是鼓励商业所有者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二、保护范围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广泛适用于不同领域的创新成果和商业作品。

(一)专利保护范围美国专利法保护各种技术领域的新发明和创新。

除了物质产品和设备之外,它还可以扩展到工艺方法和软件等领域。

美国专利局负责专利的审核和注册工作,并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二)商标保护范围美国商标法可以保护商品名称、商号、商标和服务标志等。

商标可以通过注册或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来获得保护。

商标的保护范围通常根据商品和服务的类别来确定。

美国专利损害赔偿中的相关市场认定

美国专利损害赔偿中的相关市场认定

美国专利损害赔偿中的相关市场认定[摘要]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是对专利权人所受经济损失的救济。

根据美国相关判例,专利权人获得实际损害的赔偿需要满足严格的测试条件。

在不满足测试条件的情况下,权利人不能获得实际损失的救济,而应获得其他方式的财产救济。

目前我国并没有从相关市场这一经济条件角度分析专利权人是否可以获得实际损害的赔偿。

笔者结合美国专利损害赔偿中的Panduit测试,分析获得实际损害需要满足的相对市场的认定方法。

[关键词]专利;损害赔偿;Panduit测试一、引言损害赔偿是补偿和保障专利权人专利财产权的重要手段。

我国《专利法》六十五条规定[1]: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显然,根据以上规定,进行损害赔偿时以实际损害的赔偿为基础。

只有在实际损害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适用其他损害赔偿的方式。

但我国并没有给何具体判断实际损害的标准,即需满足何种条件权利人可以获得实际损害的赔偿。

根据美国判例,专利损害赔偿额的确定需要复杂的经济分析。

美国《专利法》规定损害赔偿采用的方式仅限于所失利润(lost profit)和合理的许可费两种。

此处,所失利润与我国的实际损失的概念非常接近。

在美国,专利损害赔偿两种方式之间,法院在有足够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倾向于采用所失利润的赔偿方式[2]。

与所失利润比较,合理的许可费是损害赔偿的最低标准[3],即合理的许可费用是损害赔偿的底线。

因此,权利人更倾向于采用所失利润的赔偿。

为了保证权利人因侵权所致的实际经济损害获得完全的补偿,美国法院需要分析权利人在侵权行为前后的经济利润情况。

专利产品的市场交易影响侵权者的市场行为也直接影响专利权人的利润。

因此,所失利润的计算应以市场分析为基础。

本文所述相关市场的概念并非经济学中市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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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力律师解读美国专利法
2011年9月16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美国发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以下简称AIA),这是近60年来美国专利制度最全面、幅度最大的一次修改。

截至2013
年3月16日,AIA法案的实质性修订条款已经全部生效实施。

那么,对于中国企业,此次美国专利法修改,哪些内容需要特别关注的?在新的专利法律框架下,中国企业将会有哪些机遇和挑战?中国企业应如何“随机应变”,调整在美国的知识产权策略……
本文将针对新法案中修改的部分主要条款进行分析、解读。

一、从“先发明制”到“先申请制”
从2013年3月16日起,美国专利申请将正式采用“先申请制(First-to-Invent)”,结束了长期以来,美国专利制度一直采用的“先发明制(First-to-File)”,即专利申请将被授予最先申请的发明人,而非最先做出发明创造的发明人。

这一修改堪称是美国历次专利改革法案中变动最大、影响最深远的部分。

按照“先申请制”原则,新颖性的判断以专利申请日为基准,而不再是专利技术的发明日。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美国的先申请制不同于其他国家,它给予发明人一年的宽限期(G race P eriod),允许发明人在申请专利之前一年之内公开披露其发明。

但是,如果该专利在申请日前被他人申请了专利或者以发表、使用出售等方式公开,那么该申请将丧失新颖性。

借助这一变化,中国企业在进入美国市场之前,一方面应当积极地尽早准备专利申请,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相关披露政策破坏竞争对手的专利布局。

二、现有技术范围的扩大
修改后的AIA法案进一步扩大了现有技术的范围,实行绝对新颖性。

此前的美国专利法规定,世界范围内的以专利、公开出版物形式公开,以及美国境内以公开使用、销售形式而公开的技术构成现有技术。

修改之后取消了地域限制,在世界范围内以专利、公开出版物、公开使用、销售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均构成现有技术。

这一变化,对于获得专利权无疑增加了难度,也促使发明人尽快应当尽快地提出专利申请。

三、最佳模式的披露要求
2011年9月16日之前,美国专利法第112条要求专利申请文件应该披露实施发明的最佳模式(最佳技术方案)。

如果发明人未披露最佳模式,那么即使该专利已经获得授权,也
可能会根据美国专利法第282条被宣告为无效。

修改后的AIA法案推翻了专利因未披露最佳模式而被宣告无效的规定,专利侵权的被告也不能以专利权人没有披露最佳模式作为抗辩理由。

尽管如此,美国专利法第112条仍然要求发明人必须披露发明的最佳模式,但是对于诉讼中的专利,可以不用担心因为没有披露最佳模式而被宣告无效。

四、受让人可以申请专利和代替发明人宣言
根据美国专利旧法,专利申请只能由发明人提出申请。

但从2012年9月16日起,专利受让人可以代表发明人签署专利申请文件。

前提是受让人必须提供有关事实的证明显示他们的行为是适当的,用以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另外,美国专利旧法规定,发明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还需要提交一个复杂的宣言,包括国籍、申请人是最初的和第一发明人等。

2012年9月16日起,发明人如果死亡、无行为能力或者不合作,申请人(或受让人)可以递交一个“受让人替补声明”替代发明人宣言。

五、微实体
根据美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人如果是规模少于500人的企业,可以申请“小实体”资格,享受减免50%的专利费用。

新的AIA法案引入了“微实体”资格,即如果申请人符合“微实体”的资格,那么专利费用可以享受75%的减免。

根据相关规定,作为一个“微实体”,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满足作为“小实体”的资格;
(2)不得之前以发明人身份提交超过四项美国非临时专利申请;
(3)在递交专利申请前一年的总收入不得超过三倍的中等家庭收入;
(4)不得将专利申请转让给在递交专利申请前一年的总收入超过三倍中等家庭收入的实体。

尽管“微实体”的资格条件已经确立,但是具体的认定方式仍需在实践中确定。

对于中国申请人而言,将有利于进一步降低专利申请成本,但是也必须遵守诚实原则。

六、新增授权专利的异议程序
新的AIA法案在对授权专利的异议机制方面也作出了重大变化,增加了授权后重审(P ost-G rant R eview)、双方重审(I nter P arte R eview),保留了以前的单方复审,废除了原来的双方复审程序。

对于授权后重审及双方重审程序,美国专利商标局规定必须在一年内完
成异议程序(有特殊理由可以延长至一年半),这对于中国公司进入美国市场和消除专利壁垒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根据以往案例,当事人遭遇专利侵权威胁或诉讼时,可以选择向法院提出对方专利无效的诉求,也可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无效请求。

但是,由于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无效程序耗时长,费用高,同时又有“禁止反言”原则的禁锢,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当事人都会选择法院或者美国际贸易委员会(ITC)。

相比之下,法院诉讼周期长而且费用高;ITC虽然周期较短,但花费依然不菲。

这些现实情况都在无形之中给当事人,特别是中国企业进行专利维权增加了极大的压力和负担。

不少中国公司在繁冗的程序、高昂的诉讼费和律师费面前,不得不选择放弃美国市场,或者被迫选择交纳高昂的专利授权使用费。

虽然AIA法案新增加的专利异议程序有上述优点,但其缺点也显而易见。

这个程序里面的证据程序比较简单,要求权利人提供的材料也很少。

根据美国法律的“禁止反言”原则:当事人败诉后,在后面的法院或ITC程序里,不能再把已经提过的或应当提出的专利无效理由作为抗辩。

所以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在提起相关异议程序时必须非常小心地选择维权手段。

综上所述,面对新的AIA法案,中国企业应该积极调整策略,借助新法案的有利变化,优化海外知识产权战略部署,提高企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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