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自动监控(监测)系统通讯协议及数据通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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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 在 线 自动监 控 ( 测 ) 监 系统 数 据 传 输 标 准 不足 , 出改 进 意 见 , 后 论 述 安 徽 省 编 写 环 境 自动 通 讯 监 控 通 讯 目前 提 最
安徽 省环境 自动 监 控协 议 主 要包 括 污 染 源 、 空
联 合建 设 , 联 互 通 , 互 资源 共 享 ” 的原 则 , 得 到各 并 地 环保部 门的积极 响 应 ; 国家信 息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气质量 、 表水 、 地 环保 场地监 控等 自动 监控 。污染 源
进一步加快和数字地球技术 的进步 , 都为我 国现阶
图 1 自动 监控 通讯协议架构 图
F g 1 Auo t nt r g C mmu ia in i. tmai mo i i o c on nc t o P oo o c i cu e C a t r tc l Ar h t t r h r e
督, 同时保证 污染 源 数 据有 效 性 、 时 性 ,同时 大大 及
别是近年来 , 我国环保产业 的快速发 展和环境管理
工 作 的不断深 化 , 信 息 化 成 为 提高 环 境 管 理 与 决 使
策水平 的 重要 技 术 基 础 。“ 字 环 保 ” 程 建 设 也 数 工
被 国家列 为重 点 开发 项 目 , 据仓 库 、 数 网络 技术 、 移 动互 联 等各类 新兴信 息技术 也 不断 为我 国环保 信 息 化 产业 发挥 其 应 有 的 力量 。“ 字 环保 ” 近 年 来 数 是 在 快速发 展起来 的数 字地 球 、 I( 理信 息 系 统 ) GS 地 、 G S 全球 定位 系统 ) P( 等技术 基础 上衍 生 的 大型 系统 工程 。作 为信 息技 术 与环 境 管 理 工 作 的 结 合 , 数 “ 字环 保 ” 决 方 案 从 环 境 信 息 技 术 的 角 度 出 发 , 解 利 用I T技术 、 地球遥 感 、 测技 术等 先进 技 术 和手 段 , 遥 对环保 数据 和业 务要 求 进 行 深入 挖 掘 和整 理 , 现 实 对环保 业务 的严 密整 合 和 深度 支 持 , 大 限度 地 实 最 现环保 资料 数字化 、 网络 化 、 能 化和可 视 化 。国家 智 对 环境 信息 化建设一 直 高度重 视 。 国家环保 总局 制
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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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在线监测管理制度一、目的根据《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加强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保证污水在线监测设备的稳定、健康运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污水在线监测设备。
三、职责污水厂厂长负责在线监测站房水、电等能源供给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在线监测设备的健康稳定运行。
自动监测系统由第三方运行和维护的,应当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对运维单位在线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
四、运行管理(一)在线监测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二)在线监测由指定的专业人员操作、使用,严禁非专业或非相关技术人员操作和使用;(三)未经允许,非运维人员一律不得私自进入在线监测站房,外来人员须经有关负责人许可,并有人陪同下登记后方可进入;(四)所用物品须摆放整齐,保持一个干净、整洁的环境;(五)在线站房内禁止吸烟、严禁明火、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按规定存放灭火器;五、系统维护(一)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测设备的使用、运行、维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二)定期维护视频监控、监测设备、采样或监测平台等附属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三)定期进行比对监测;(四)建立自动监测系统运行记录;(五)自动监测设备所需的试剂和标准物质,应注明制备单位、日期、浓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六)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的,应于发生故障后 12小时内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七)不得擅自停用、移动或者改变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八)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和维护信息,保证记录信息的完整、真实;(九)配置试剂或清洗器皿的废液以及在线监测仪器排放的废液,必须统一收集,不得随意排放;(十)在线监测站房监测仪器检查和运维记录保存不少3年。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淮南、亳州和马鞍山市国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受到人为干扰问题调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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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保厅关于淮南、亳州和马鞍山市国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受到人为干扰问题调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8.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安徽省环保厅关于淮南、亳州和马鞍山市国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受到人为干扰问题调查情况的通报近日,安徽省环保厅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请调查处理国控环境空气站点受到人为干扰问题的函》(环办监测函〔2018〕735号)等文件要求,会同当地市环保、城管、公安等部门及辖区政府对淮南、亳州和马鞍山3个市国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受到人为干扰问题开展调查。
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调查处理情况(一)淮南市1. 淮南市焦岗湖风景区管理处空气质量监测站受到水雾喷淋事件调查情况:2018年7月24日下午,根据焦岗湖风景区市容局城区道路环卫作业方案,市容局工作人员驾驶皖D77090雾炮洒水车在景区道路洒水作业,在行驶至景区管理处东侧路段时,因道路狭窄、前方堵车,临时脱离正常行驶路线,将工作车辆驶入景区管理处办公楼前场地转弯掉头。
由于工作疏忽未及时关闭喷雾高炮,致使水雾进入大气国控站采样区域。
焦岗湖风景区管理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属于淮南市国控对照站点,不参与淮南市全市空气质量评价。
通过对该站点7月24日的分钟、小时及日数据分析,该站点监测数据未出现明显波动。
综上,焦岗湖风景区空气自动站监测数据受到的干扰为偶发性影响,非人为故意干扰监测数据。
处理情况:(1)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工委、管委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到该事件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一是责成区市容局领导班子向区工委、管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二是区环委会办公室在全区范围内对相关责任人张青松(区市容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孙贺楠(当班驾驶员)进行通报批评。
三是责成区市容局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孙贺楠给予待岗学习一个月处理,待岗期间扣发当月绩效考核工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e08bc46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ab60.png)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20•【字号】皖政办〔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20日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各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管理职责,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目标管理,促进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是指依据各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实行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
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实行省、市分级筹集。
第三条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设区市的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PM2.5和PM10的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75%和25%。
第四条大气污染物考核数据采用省级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的各设区市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每月通过省环境保护部门官方网站发布。
第五条对各设区市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生态补偿资金额度,年底统一清算。
第六条省环境保护部门、省财政部门按如下公式对各设区市进行考核并计算生态补偿资金:设区市生态补偿资金额度=〔(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75%+(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25%〕×30万元/(微克/立方米)×季度系数×目标修正系数。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指导手册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指导手册](https://img.taocdn.com/s3/m/f1ad183c5901020207409c89.png)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指导手册(草稿)安徽省环境监察局编制2015年编制说明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提高环境执法水平,我局根据环保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及有关单位执法经验总结,编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指导手册》。
本指导手册主要包括现场监督检查依据、违法事实及其认定、以及检查要点和方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目录第一章常规检查要点及方法 (4)1.一般性工作要求 (4)2.常见问题 (5)3.检查要点及方法 (6)第二章重点检查要点和方法 (7)1.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7)1.1 采样位置的选择 (7)1.2 采样管路 (9)1.3 预处理系统 (11)1.4 分析仪器 (13)1.5 数据采集和传输 (18)2.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21)2.1 采样及预处理单元 (21)2.2 分析仪器 (25)2.3 流量计 (32)3. 数采仪 (34)3.1数据采集阶段 (34)3.2 数据处理传输阶段 (34)第一章常规检查要点及方法1.一般性工作要求1.1采样点位要求(1)废水采样位置位于渠道计量水槽流路的中央,且采样口采水的前端设在下流的方向;测量合流排水时,在合流后充分混合的场所采水。
(2)废气采样点位应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采样点位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尽可能选择在气流稳定的断面,且采样点位前直管段的长度应大于后直管段的长度;若一个固定污染源排气先通过多个烟道后进入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时,采样点位应设置在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上。
1.2仪器运转状况自动监控设施各组成部分处于完好状态,正常运转;各分析仪器产生的含有危险废物的废液有专门收集装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按要求正常工作并传输数据;分析仪器数据、数采仪数据、监控中心数据应一致,偏差应小于1%;历史数据完整,应保存一年以上。
监测点管理制度
![监测点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5d672006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04.png)
监测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测点管理工作,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促进监测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监测点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监测点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便利原则。
第四条监测点管理工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五条监测点管理工作应当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工作相衔接。
第二章监测点设置和调整第六条新建项目、生产过程、排放源等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相应的监测点。
第七条监测点应当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及监测需求,设置在能够充分反映环境质量及排放情况的地点。
第八条监测点不得受到屏障遮挡,不得位于排放点直接影响区域,不得设置在容易受到干扰的地点。
第九条监测点的设置应当经过相关技术专家评审,审定后方可进行监测点设置。
第十条监测点的调整应当根据监测数据质量、系统运行情况、监测需求等因素,经过科学分析、技术评估,认真研究并制定调整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三章监测点运行与维护第十一条监测点的运行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二条监测点的运行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相关的从业资格。
第十三条监测点运行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掌握最新的监测技术和运行规程。
第十四条监测点运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进行,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监测点应当定期进行设备检查、校准、维修等工作,确保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监测点应当建立健全的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日常运行情况、维修情况等。
第十七条监测点应当配备必要的备品备件,以便在设备故障时能够及时更换。
第十八条监测点应当定期进行环境清洁,保证周围环境的整洁。
第四章监测数据处理与报告第十九条监测点应当定期上传监测数据至监测中心,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不规范处理条文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不规范处理条文](https://img.taocdn.com/s3/m/485424bd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97.png)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不规范处理条文第一条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依规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和《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监测技术标准规范等,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或其他故意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是指环境监测机构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形成并对外出具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分析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监测数据、结果和报告,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监测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徽省开展环境监测活动的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有关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全省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组织开展资质认定相关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和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和组织开展资质认定相关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对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依规开展或配合开展环境监测活动,妥善保存原始记录,保证各类台账真实完整。
环境生态监测管理制度
![环境生态监测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04fc685a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732756b.png)
环境生态监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生态监测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类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监测管理制度。
第二条监测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环境生态监测工作,包括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监测、环境污染源监测等各类监测活动。
第三条监测管理制度的宗旨是规范环境生态监测活动,提高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监测管理制度的实施机关为市环境保护局,具体监测工作由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
第五条市环境监测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生态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监测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二章环境生态监测的基本原则第六条环境生态监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性、客观性、及时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原则。
第七条环境生态监测活动应当实行专业负责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
第八条环境生态监测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可靠,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
第九条环境生态监测活动应当对监测设备、人员、数据等进行全面管理,保障监测工作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条环境生态监测活动应当依法合规,不得私自篡改监测数据,不得故意隐瞒监测结果。
第三章环境生态监测的任务和内容第十一条环境生态监测的任务是全面了解本地区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状况,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发现和监测环境污染源,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环境生态监测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大气环境监测:监测空气质量、大气污染物浓度等参数;(二)水环境监测:监测地表水、地下水、海洋水质、水污染物浓度等参数;(三)土壤环境监测:监测土壤中重金属、有机物质等污染物含量;(四)生物监测:监测植物、动物物种数量和分布情况,生态系统稳定性等。
第十三条环境生态监测应当根据不同的监测对象和监测要求选择相应的监测方法和技术,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环境生态监测的组织和实施第十四条市环境监测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生态监测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明确监测工作责任和任务。
环境监测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环境监测工作管理制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dc7e124b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8ee9b54.png)
环境监测工作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环境监测工作,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环境监测工作,包括环境空气、水质、土壤等的监测工作。
第三条环境监测工作组织1. 环境监测工作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具有相关的资质和能力。
2. 环境监测工作应当建立全面、连续、规范的监测体系。
3. 环境监测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质控体系,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四条环境监测工作程序1. 环境监测工作程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 环境监测工作程序应当包括监测计划编制、监测设备采购、监测点设置、监测数据处理等内容。
3. 环境监测工作程序应当建立监测数据快速反馈和应急响应机制。
第五条环境监测工作设备1. 环境监测工作设备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检定证书,定期进行检测和校准。
2. 环境监测工作设备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和维护。
3. 环境监测工作设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存储和保护。
第六条环境监测工作数据处理1. 环境监测工作数据应当及时、准确地采集和记录。
2. 环境监测工作数据应当进行合理的处理和分析,形成监测报告。
3. 环境监测工作数据应当进行安全的存储和备份,防止数据丢失和篡改。
第七条环境监测工作质量控制1. 环境监测工作应当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包括现场质控、实验室质控和数据质控等。
2. 环境监测工作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环境监测工作应当建立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及时解决出现的质量问题。
第八条环境监测工作报告1. 环境监测工作应当定期编制监测报告,向相关部门和公众进行公开。
2. 环境监测工作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地反映监测结果,对环境质量进行评价和预警。
3. 环境监测工作报告应当建立反馈机制,接受相关部门和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第九条环境监测工作责任追究1. 环境监测工作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监测数据出现问题的责任人进行追究。
2. 环境监测工作应当建立激励机制,对出色完成监测工作的人员进行奖励。
监测的管理制度
![监测的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6e1d2240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6c28b45.png)
监测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测活动,保障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环境监测、水质监测、大气监测、土壤监测、环境辐射监测等相关监测工作。
第三条监测管理应以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及时和综合为原则,采取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实行现代化管理。
第四条环境监测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坚持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经济合理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监测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监测标准和质量控制要求,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对监测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解决。
第七条监测工作中,监测人员应该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监测数据。
第八条监测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监测数据,并接受社会、媒体和公众监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监测部门应设立监测管理机构,负责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
第十条监测管理机构依据监测任务、技术要求、人员配置等制定管理计划,组织实施监测工作。
第十一条监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监测技术人员、设备维护人员、数据分析人员等。
第十二条监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测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确保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可靠性。
第十三条监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制度,定期对监测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监测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四条监测管理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监测设备故障、数据异常等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监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平台,实现监测数据的自动采集、处理和传输。
第十六条监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质量控制制度,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七条监测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监测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八条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监测程序、监测设备、监测人员、监测数据等方面的管理。
第十九条监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测数据的质量评价和风险评估体系,对监测数据进行定量化评价和分析。
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办法
![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5e9a86caef8941ea66e0581.png)
附件:安徽省环境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二○一三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组织和保障体系 (2)第三章点位和站房管理 (2)第四章系统组成 (3)第五章运行管理 (3)第六章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4)第七章数据管理与报告应用 (5)第八章运行考核及奖惩 (7)第九章附则 (8)安徽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10)安徽省环境空气自动站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24)安徽省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站站房建设要求 (40)安徽省空气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规则 (4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包括地表水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环境空气质量城市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网络城市站;温室气体站及国家农村站等)在统一的质量管理和技术规定框架内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准确地发布自动监测数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安徽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境空气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号)、《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农村站等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以及《环境空气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等相关技术规范编制。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自动站的职责分工、运行维护、数据管理与上报、质量管理、维护维修等方面的质量管理要求。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及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环境质量自动站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和保障体系第五条环境质量自动站在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的领导下,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站)协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国家总站)做好国家直管站和省、市管站现场运行与维护的质量检查和质控考核;各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具体的运行质量管理与维护,并负责对本辖区内环境质量自动站进行质量检查和质控考核。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ee3383f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99.png)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6.21•【字号】皖环发〔2021〕30•【施行日期】202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探索实施生态环境智慧监管,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会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执行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6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安装联网第四章运行管理第五章数据运用第六章违法认定第七章附则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探索实施生态环境智慧监管,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特指重点排污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监控企业及其他单位。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由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污染物排放口用于监测污染物排放的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以及通信传输网络等组成。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属于环境监测工作计量器具。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数据,是指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产生、采集及传输的实时数据、累计数据和统计数据等。
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规定
![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efb2807accbff121dd368376.png)
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附件:安徽省环境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二○一三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包括地表水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环境空气质量城市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网络城市站;温室气体站及国家农村站等)在统一的质量管理和技术规定框架内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准确地发布自动监测数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安徽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境空气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7年第4号)、《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农村站等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以及《环境空气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等相关技术规范编制。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自动站的职责分工、运行维护、数据管理与上报、质量管理、维护维修等方面的质量管理要求。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及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环境质量自动站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和保障体系第五条环境质量自动站在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的领导下,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站)协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国家总站)做好国家直管站和省、市管站现场运行与维护的质量检查和质控考核;各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具体的运行质量管理与维护,并负责对本辖区内环境质量自动站进行质量检查和质控考核。
第六条各市环境质量自动站的实际运行单位必须具备水质自动站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运行资质。
省辖市和县级环境监测站应配备质量保证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各级环境监测站的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执法检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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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执法检查要点发布时间:2022-08-28T07:27:42.071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2年4月第8期作者:王劼[导读]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新技术、新装备、新系统被运用于生态环境执法检查领域王劼黄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新技术、新装备、新系统被运用于生态环境执法检查领域,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引下,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自2018年10月起,率先组织开展了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运维监管”三个全覆盖专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本文结合《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技术规范,简要介绍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执法检查要点。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由流量监测单元、水质自动采样单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数据控制单元和其他建筑设施组成,现场执法检查时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系统建设规范性检查1.监测站房建设1.1站房必须专房专用。
1.2新建设站房的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5㎡,高度不低于2.8米。
1.3站房应靠近采样点位,与采样点位距离应在50米以内。
1.4站房内应安装空调,寒冷地区应配备必要的采暖设备,安装温湿度计,保证室内环境相对稳定。
1.5站房内应配置防盗、防破坏、防雷设施。
1.6站房内应配置灭火器、灭火箱或沙桶等。
1.7站房内应配置足够的电力设备,配置应急稳压电源。
1.8应在站房内、采样口等处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1.9站房应位于通讯便利处,避免影响数据传输。
1.10站房内应粘贴相关运维规章制度和运维人员信息。
2.排污口规范化建设1.1排污口应设置在厂界范围内,或厂界外10m以内。
1.2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应设置一段便于人工采样的明渠或竖井。
1.3污水排放渠道、管道应为规则形状,如梯形、圆形或者矩形。
测量段应平直、稳定,便于流量计测量。
安庆新曙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安徽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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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新曙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017年度自行监测方案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安庆新曙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方案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要求,安庆新曙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并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一、企业基本情况1.企业基础信息安庆新曙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位于安庆市华中东路316号。
公司成立于2007年,是由母公司安徽省安庆市曙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安庆曙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成立。
公司主要产品生产能力为年产10万吨30%含量的液体氰化钠、(3.5万吨合成氨、1.5万吨甲醛、0.8万吨硫酸铵,现已停产)。
我公司自行监测方式为自动监测与手工监测相结合式,自动监测委托第三方安徽碧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维护;手工监测项目为委托监测,承担委托监测的单位为合肥市包河区环境监测站有限公司。
表一、企业基础信息二、监测点位点位示意图:★合成氨装置平面示意图(合成氨装置现已停产)三、监测项目及频次表二、废水监测情况一览表表三、噪声监测情况一览表四、监测评价标准表四、废水评价标准一览表表五、噪声标准一览表五、质量控制措施1.自动监测废水污染物自动监测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355-2007)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356-2007)要求进行监测。
我公司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所采用的自动监测设备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定期通过有效性审核,并加强运行维护管理,能够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正常传输。
2.手工监测各类污染物采用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行业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的监测方法开展监测。
对手工监测项目,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化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时,能够明确监测质量控制要求,确保监测数据准确。
表六、污染物监测方法及使用仪器一览表(外委)3.监测信息保存我公司按要求建立完整的监测档案信息管理制度,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监测数据报告,监测期间生产记录以及委托手工监测的委托合同、承担委托任务单位的资质和单位基本情况等资料。
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及数据共享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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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及数据共享方案一、空气环境质量监测................................................(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二)区域(农村)空气质量监测………………………………………………………(三)酸雨监测………………………………………………………………………二、水环境质量监测................................................ ..(四)地表水水质监测………………………………………………………………(五)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六)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三、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七)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四、生态监测和其他专项监测(八)生态环境状况监测………………………………………………………………(九)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十)声环境质量监测………………………………………………………(十一)巢湖藻类预警和应急监测………………………………………………………(十二)大别山区环境生态补偿监测……………………………………………………(十三)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五、污染源监测.......................................... .(十四)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六、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与保证................. . .......................(十五)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与保证……………………………………………一、空气环境质量监测(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监测范围省辖市个国控城市站和其他县(区)空气自动监测站。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3404d54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68.png)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05.21•【字号】皖环发(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省管县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工作实施方案》(厅〔2018〕33号)及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等文件精神,创新管理方式,规范监测行为,促进我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制度建设(一)完善资质认定制度。
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结果的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均应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数据库,加强评审员队伍建设,发挥环境行业评审组作用,规范资质认定评审行为。
(二)完善环境监测服务制度。
在我省开展服务工作的环境监测机构应获得省市场监管局或国家认证认可委核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并符合下列要求: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在认证的环境监测项目范围开展的监测服务。
2.在我省有开展环境监测的固定工作场所,且与资质认定的检测场所相一致。
持续拥有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所需要的且工作状态良好的仪器、设备、设施等,保持相应的工作条件。
3.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维持良好的环境监测质量体系,组织管理机构健全。
安徽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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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环境 自动监测信息采集网络 , 形成一个 网络化、 多功能的动态综合监控平台 , 为环境与发展综合 决策、 环保执法监督、 污染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处
理 提供 及时 、 确 、 续 、 效 的数 据 。特 别 是 发 准 连 有
生污染物发生异常排放造成环境质量迅速下降或 者突发性污染事故时 , 运用 握 、 速 反 应 , 过 地方 环 快 通 负责、 上下联动 , 妥善进行处理处置 , 加大环境执 法力度 , 实现实时监控重点污染源及环境质量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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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第1 6卷 第 4期
20 0 8年 8月
安 徽 建 筑 工 业 学 院 学报 ( 然 自 科学版)
J u n l fAn u n tt t fArhtc u e& Id sr o r a h i si eo c iet r o I u n u ty
Re e r h o n t u to n An u o i c s a c fCo sr c in o h iPr v n e
e i o m e u o a i o io i g s s e nv r n nta t m tc m n t r n y t m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023ab0b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7931171.png)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6.17•【字号】皖环办秘[2021]95号•【施行日期】2021.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经2021年第11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环境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废止。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1年6月17日安徽省生态环境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统一的安徽省生态环境专家库,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审批、决策提供咨询评审技术服务的专家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条专家库由省生态环境厅科技外事与财务处负责管理,厅机关相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按职责配合,省环境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专家库专家(以下简称“专家”)主要由省内、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丰富管理经验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评审技术服务,提出评价意见;(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除外),且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咨询评审技术服务工作;(三)技术专家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国家认可的环保相关资质,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有关政策规定、评价标准和技术最新发展状况,具有5年以上相关行业从业经验;(四)财务专家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五)咨询评审技术服务、法律、纪律方面无不良记录。
第六条技术专家达到以下条件的列为核心专家。
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及省级各类人才计划、人才工程人选,承担过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获得者或相当级别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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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安徽省环境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二○一三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章组织和保障体系...................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章点位和站房管理...................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四章系统组成.........................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五章运行管理.........................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六章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七章数据管理与报告应用...............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八章运行考核及奖惩...................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九章附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
安徽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
安徽省环境空气自动站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
安徽省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站站房建设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安徽省空气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规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包括地表水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环境空气质量城市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网络城市站;温室气体站及国家农村站等)在统一的质量管理和技术规定框架内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准确地发布自动监测数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安徽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境空气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号)、《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农村站等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以及《环境空气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等相关技术规范编制。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自动站的职责分工、运行维护、数据管理与上报、质量管理、维护维修等方面的质量管理要求。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及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环境质量自动站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和保障体系第五条环境质量自动站在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的领导下,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站)协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国家总站)做好国家直管站和省、市管站现场运行与维护的质量检查和质控考核;各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具体的运行质量管理与维护,并负责对本辖区内环境质量自动站进行质量检查和质控考核。
第六条各市环境质量自动站的实际运行单位必须具备水质自动站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运行资质。
省辖市和县级环境监测站应配备质量保证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各级环境监测站的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直管站的运行维护经费由国家保障,省、市管站的运行维护经费分别由省级财政和市级财政负责。
省级财政对运行情况较好的省管站进行奖励性运行经费补助。
第八条环境质量自动站按照国家总站编制的国家水站、网络城市站、农村站等作业指导书运行。
第三章点位和站房管理第九条环境质量自动站的点位选址及调整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点位选址规定进行,各地负责选址和报告编制。
国家直管站由省站协助国家总站进行点位考察和技术论证。
省、市管站由省、市站负责组织进行点位考察和技术论证,并报省环保厅审批。
国家直管站点位选址报告,最终报国家总站技术审核、环境保护部审批。
第十条环境质量自动站站房建设应满足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规范要求。
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十一条环境质量自动站运行单位,需建立站房及其基础设施的设计、验收、设备更新等清单档案备查。
第十二条环境质量自动站的站房、空调、供电、供水、通讯、防雷以及光纤网络等基础性工作,均由所在地的市(县)级环境监测站负责建设及维护。
第四章系统组成第十三条监测系统包括采样系统、监测分析仪器系统、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质量保证系统和其他辅助设备等。
第十四条根据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要求的设备配置计划并结合当地实际特征污染物情况确定监测项目。
第五章运行管理第十五条各地市环境监测站(托管站)要设立环境质量自动站的运行管理部门,明确专职人员,建立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可视情况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进行维护管理,市站对其进行质量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环境质量自动站运维的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环境监测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参加国家总站、省站组织的技术培训。
根据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对自动站技术人员进行业务考核,通过后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环境质量自动站运行单位每周不少于一次巡检,若发现问题,查明原因并及时排除故障。
建立巡检档案,包括采样系统、监测分析仪器、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校准系统、标准气体和其他辅助设备的运行状况等检查和记录。
第十八条环境质量自动站运行单位应定期进行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建立故障报修制度、进行维修记录、建立必要的备品备件库。
第十九条各省辖市和县级环境监测站应保证本辖区内环境自动监测数据的传输质量和安全。
原则上各站点均应使用光纤网络,经过VPN加密后传输。
第六章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第二十条省站组织建立统一的环境质量自动站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制度(见附件)。
各环境质量自动站运行单位应严格执行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制度。
第二十一条省站对全省范围内自动站组织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市站对辖区内自动站组织进行专项检查,将检查结果报送省站并用于考核及经费拨付。
第二十二条省站协助国家总站建立安徽省环境质量自动站网络的量值溯源、标准传递体系。
第二十三条环境质量自动站运行单位定期进行自动站质控检查,市站对辖区内自动站组织进行质控检查,并建立质控检查档案。
第二十四条各地监测站(托管站)对上报数据的质量负责。
如果在线监测仪器运行出现故障或监测数据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应及时上报省站,并采用实验室分析数据。
第二十五条省站对省内各自动站实施现场质量管理检查与现场质控考核。
对水站采用定期或不定期发放密码质控样进行考核,并对各水站组织进行比对实验;对网络城市站、温室气体站及农村站等,省站采用标准气或标准物质考核,并采用移动监测车进行比对监测。
同时,各国家直管自动站要做好接受总站检查和质控考核的准备工作。
第七章数据管理与报告应用第二十六条各地监测站(托管站)应配备专用计算机,由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和维护自动站的监控软件与原始数据。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弄虚作假、修改或删除监测的原始数据。
其他经授权具有自动站监控软件的单位只能按国家总站、省站的管理要求进行远程监视或调取数据,不得以任何理由修改自动站任何控制参数。
第二十七条环境质量自动站运行单位负责实时数据采集、检查、上报传输和审核。
各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定期汇总辖区内环境质量自动站数据。
各地监测站(托管站)在按期上报数据的同时,对于国家托管的自动站应将数据上报国家总站。
第二十八条省站负责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站的数据汇总、组织年度数据质量审核、编制报告等。
第二十九条数据的时效性根据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监测站(托管站)必须按时上报日报、周报数据。
第三十条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上报实验室分析数据。
与前期相比较,数据发生明显变化时,应核实原因并给予说明。
第三十一条各环境质量自动站运行单位应建立非正常运行(校准、停电、电压波动不稳、通讯故障、仪器故障)时报告、检修和数据处理程序。
第三十二条环境质量自动站网络数据应用于支持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评估和环境管理。
数据的使用和发布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运行考核及奖惩第三十三条省站负责对地方监测站(托管站)有关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自动站的运行情况、数据上报情况、质量管理等情况进行评分考核,并根据自动站运行考核情况报请省厅调整奖励性省级运行经费补助:第三十四条(1)享受省级财政补助的省建水站综合排名后5名的水质自动站分别扣除6、4、3、2、1万元,分别补助给排名前7名水质自动站4、3、3、2、2、1、1万元;第三十五条(2)享受省级财政补助的空气站综合排名后10名的空气自动站分别扣除2、1.8、1.6、1.4……0.2万元,分别对应补助给排名前10名的空气自动站;第三十六条(3)当年度国家或省站对自动站进行质控考核的,每出现一项次不合格,从该子站总经费中扣除0.2万元;第三十七条(4)累计停运半年以上的自动站按照年度经费补助的30%进行补助,停运九个月以上的自动站取消当年度补助。
第三十八条(5)如因地震、洪涝、飓风等不可抗因素,以及水利、交通等工程施工的客观影响导致自动站无法运行,地方监测站(托管站)按要求进行人工监测并报送数据,且在停运期间做好巡检和维护工作的自动站,不扣除补助经费。
第三十九条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不定期组织开展质量飞行检查,每个省辖市每年接受飞行检查不少于1次。
第四十条各省辖市及县级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站将在全省环境监测系统给予通报批评:第四十一条(1)未按要求定期进行质量保证活动;第四十二条(2)拖延、阻碍、拒绝质量检查;第四十三条(3)质控考核不合格;第四十四条(4)无正当理由未定期上报数据。
第四十五条各省辖市及县级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站还将报请省厅在全省环境保护系统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该站评先资格,吊销相关人员上岗证。
第四十六条第三方运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请省厅吊销其运维资质并列入我省以后运维招标的黑名单,取消运维人员运维资质。
第四十七条(1)随意剔除正常监测数据、编造或更改监测数据、授意或故意出具虚假监测数据;第四十八条(2)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附件:1. 安徽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质量管理实施细则2. 安徽省环境空气自动站质量管理实施细则3. 安徽省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站站房建设要求4. 安徽省空气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规则附件1安徽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质量管理实施细则一、管理职责(一)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1. 接受国家总站、省环保厅有关地表水自动站的工作安排,技术指导,负责实施水站运行的监管、考核。
2.负责制定和修改水站的运行管理制度和技术规定,研究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3.监管水站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每年对水站组织进行质量考核。
4.协助国家总站、省环保厅实施水站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持证上岗考核与交流工作。
5.监管设备的定期更新、调配,协助负责组织运行软件的修改与升级,做好新建及更新站点仪器设备的选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