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贷款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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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防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如何推进农村经济发展,不断建设新农村,提高农民的整体收入,对维持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至关重要。

近些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保障农村经济的发展,现已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效,然而从新农村建设的长远角度来看,制约农村金融发展的主要因素是没有充足的资金供给。

尤其是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广大农村更为迫切的需要充足的农业生产资金。

同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实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风险因素,如果长期不进行防范将严重制约农村经济的提升。

基于此,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因素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极为必要。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因素1.1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严谨的法律法规是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实施的首要条件,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问题主要体现在在,《担保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问题的规定不够统一,详细的实施方面的细节问题没有进行有效规范,这使得农村无法规范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建设。

1.2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民生风险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经济之源和重要的社会保障,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很强,农民的基本生活、医疗、养老等都要建立在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上。

然而一旦发生不可预计的灾害等风险,农民作为债务人将无法偿还抵押贷款,不可避免地会面临失去土地的风险,这必将严重影响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措施2.1完善法律制度修订和完善符合当下农村实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相关法律法规是一个艰难长期的过程。

只有不断的通过法律法规的政策支持,才能从根本上确保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具体化、法制化。

完善的法律法规有利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为农村土地金融制度和业务创新提供有效法律制度保障。

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长期有效的实施。

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风险及其防范

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风险及其防范

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风险及其防范内容摘要:随着土地抵押贷款在融资业务中的比重不断上升,抵押贷款的金融风险日益凸显。

本文从贷款抵押类型、抵押期限、土地使用权价值变化、抵押物瑕疵等方面对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风险进行了综合分析,并提出了防范风险的策略。

关键词: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抵押权抵押物瑕疵由于土地资产的保值和易变现性,利用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已经成为我国金融机构广泛采用的一种物的担保方式,其比重呈上升趋势。

据国土资源部地籍司统计,2005年土地抵押贷款总额为750.94亿元,2006年为1075.23亿元,2007年为1193.50亿元。

但贷款余额等不良资产的比例呈上升的趋势,抵押贷款的潜在金融风险不断加大。

到期未注销抵押贷款余额从2005年一季度的40.18亿元上升到2007年四季度的437.05亿元,上涨了10倍多(见图1)。

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风险(一)选择贷款抵押类型风险普通抵押与最高额抵押的选择风险。

如果选择普通抵押,风险比选择最高额抵押风险要小。

最高额抵押贷款是目前倒贷现象的主要形式。

最高额抵押贷款由于贷款周期较长和本身固有的债权不确定性,决定了其风险比普通抵押贷款高。

单一抵押与重复抵押的选择风险。

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土地使用权重复抵押现象普遍增多,其风险比单一抵押要高很多,由于先设定抵押权的债权优先,后位抵押权的债权实现受到前位抵押权的影响。

房地统一抵押与单一土地使用权或房产使用权抵押选择风险。

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而言,如果无地上定着物,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设定抵押;如果存在地上定着物,则无论是以房产作抵押还是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都必须坚持“房地一致”的原则,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房产同时抵押;以房产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具体表现为由于没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单个抵押一方的价值已经足够等原因,借款方只愿意抵押房屋或只提供土地使用权抵押,不能或不愿同时提供二者合一的抵押,使该抵押担保产生法律风险。

土地抵押评估及其风险防范之我见

土地抵押评估及其风险防范之我见

土地抵押评估及其风险防范之我见由于土地抵押评估是对土地进行估价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且要保护当事人的财产和信贷的安全,因此又不同于普通的土地评估。

在土地的抵押评估工作中,最主要的工作就是要有效的控制评估的价格,这与借贷双方的利益密切相关,同时也体现出了估价机构和估价师的工作水平。

本文将从对土地抵押评估的要素以及对风险的认识和防范措施进行论述,希望以此来保证土地抵押评估工作的正常进行。

标签土地;抵押评估;评估要素;风险分析1、前言由于土地具有较高的价值并且长期内不易贬值而且还不具有可移动性,这些特点常常让人们把土地当做抵押物进行贷款,伴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以及不断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很多种类的银行都努力向商业银行转型,信用贷款逐渐被抵押贷款取代。

我国的公民在向商业性组织或者银行进行贷款时,一些债权人为了使投资风险降到最低,通常需要借贷方向债权方抵押土地,为了对土地价值进行公证客观的评估,借贷方需要向债权方提供评估机构给予的相关估价凭证,但是在担保时还会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而且与土地拥有者的合法利益相关,所以人们对土地的正确的评估给予了高度的关注。

下面将具体论述评估工作应注意的方面以及对评估风险的分析。

2、土地抵押评估要素2.1 评估目的评估的目的是进行土地抵押评估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其制约着其他的评估事项。

对土地的抵押评估是为了对土地的可担保价值进行确定,从而将贷款金额确定下来,当前对土地抵押进行评估的目的可以具体的描述为: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来确定土地的贷款金额,进而确定土地的抵押价值。

2.2 评估对象根据土地抵押评估的目的,评估的对象就是要抵押的土地。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凡是不能设为抵押物的土地当然不可成为评估的对象。

因此,在进行土地的评估工作中,估价人员必须先要对抵押的土地是否能成为评估对象进行确认,否则将一律不给予评估,若委托方一定要求给出一定的抵押价值,则将其价值定为零。

估价人员还要明确估价对象的物质以及权利状态,从多方面审视抵押土地的安全性,降低抵押风险。

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抵押担保的风险与防范

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抵押担保的风险与防范

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抵押担保的风险与防范【摘要】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抵押担保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这种抵押方式也存在一定风险。

风险一是权属不清晰,可能导致担保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风险二是政策法规变化,可能使抵押权受到影响;风险三是评估不准确,可能导致债务风险增加。

为了规避这些风险,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确保权属清晰、及时了解政策变化、进行准确评估,并规范抵押担保操作流程。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障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抵押担保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关键词】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抵押担保、风险、权属不清晰、政策法规变化、评估不准确、防范措施、加强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抵押担保操作流程。

1. 引言1.1 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抵押担保的重要性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抵押担保在农村土地经营和农民市场化经营中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是农民的重要生产资料,是农民创收和发展农业生产的基础。

通过抵押承包地、宅基地可为农民提供融资渠道,支持其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经济增长。

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抵押担保有助于解决农民的资金困难,帮助其扩大规模经营,提高生产效率,增加收入。

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抵押担保还有利于引导土地有效利用,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经济转型升级。

加强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抵押担保工作,提升其规范化和有效性,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致富具有重要意义。

2. 正文2.1 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抵押担保的风险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抵押担保是一种常见的贷款方式,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权属不清晰是一个很大的风险因素。

由于土地的所有权往往属于村集体或个人,而不是抵押人本人,容易导致资产权利的争议。

政策法规的变化也是一个潜在的风险。

政府对于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抵押担保的政策可能会随着时代和国家政策的变化而发生调整,这就需要借款人在选择抵押方式时要格外谨慎。

评估不准确也是一个很常见的问题。

浅析土地抵押贷款中存在问题及银行防范风险对策

浅析土地抵押贷款中存在问题及银行防范风险对策

浅析土地抵押贷款中存在问题及银行防范风险对策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颁布以来,居民住房抵押贷款额度不断增加,以房地产等不动产和视为不动产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在银行贷款中显示出举足轻重的作用。

笔者就土地抵押贷款的现状入手,探讨发展趋势,分析存在的抵押贷款办理难、抵押土地难以变现,抵押权实现难,抵押流于形式,抵押贷款质量差等问题,指出土地抵押融资风险的形成原因,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防范风险对策:全面树立风险观点,增强忧患意识,加强银行自身工作力度,明确工作方向,结合实际,强化抵押贷款的可操作性等,并提出国家应采取的主要对策。

关键词:土地抵押;贷款;问题;分析;对策我国自1987年开展住房抵押贷款以来,居民住房抵押贷款额度不断增加,居民购买商品住房逐年增多。

如今“要买房,找银行”已成为大多数中国老百姓所熟知的口号了。

人们在茶余饭后随便翻开一张报纸,就可以看到许多漂亮的房地产广告都标注着“首付20%即可入住”、“ΧΧ银行提供X年按揭”等极富煽动性的语句。

这些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条件,对于刚刚跨入商品住房市场的中国老百姓来说,影响无疑是巨大的。

可以预见,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居民住房信贷会有一定的发展,居民购房热情也会不断升温。

然而,目前我国个人住房消费信贷发展迟缓,发展规模较小且地域分布极不平衡,多局限于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城市和居民收入较高的中小城市。

可见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发展还远远没有达到国家所期望的程度。

1 土地抵押贷款现状基于相关数据分析,我们发现当前土地抵押贷款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存在以下几个特点:1.1 抵押总量呈上升趋势,土地抵押增速在波动中趋缓。

根据调研数据,自2010 年到2011 年,土地抵押面积和土地抵押贷款金额平稳快速增长。

分年度来看,2010 年和2011 年土地抵押总量的增长趋势均呈线性。

2011 年线性增长的斜率小于2010 年,证明年度间土地抵押总量为减速上升。

土地抵押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土地抵押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土地抵押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土地抵押合同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它是指一方将其土地财产作为抵押,以换取一定的融资款项。

然而,在签署土地抵押合同时,我们必须考虑到各种潜在的法律风险。

以下,本文将为您揭示土地抵押合同的主要法律风险,并提供一些防范措施。

首先,我们必须了解土地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财产权利进行抵押。

然而,抵押土地的范围受到法律限制,如基本农田、城市分摊土地等不能用于抵押。

此外,抵押合同的生效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抵押物评估、登记等程序。

在实践中,如果没有遵守这些程序,可能会导致抵押合同无效,从而引发法律纠纷。

其次,土地抵押合同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风险包括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如按时还款或归还土地,另一方有权依法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此外,如果抵押的土地被第三方非法占用或损坏,抵押权人也有权要求赔偿。

因此,在签署土地抵押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违约和赔偿条款,并确保合同的执行。

再者,土地抵押合同还可能涉及到土地征收和拆迁等问题。

如果抵押的土地面临征收或拆迁,双方应事先在合同中明确相关补偿问题。

否则,一旦发生拆迁,双方可能会因补偿问题产生纠纷,甚至诉诸法律。

因此,在签署土地抵押合同时,双方应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此外,土地抵押合同还可能涉及到税务问题。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以土地作为抵押物的,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因此,在签署土地抵押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税费承担问题,并确保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缴纳税费。

针对以上风险,我们提出以下防范措施:1.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在签署土地抵押合同前,双方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关于土地抵押的范围、程序、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2.明确约定违约和赔偿条款: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和赔偿条款,包括违约情形、赔偿范围、解决方式等。

这样可以在发生纠纷时依法解决,避免陷入无休止的扯皮中。

浅谈土地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

浅谈土地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

浅谈土地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摘要:介绍了土地抵押贷款的基本概念,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条件和相关规定,具体流程,探讨了我国土地抵押贷款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提出了对其风险的讨论,以及防范风险的对策。

关键词:土地抵押贷款风险防范1.引言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建设以及中央拉动内需政策的刺激,项目融资已经成为经济活动中经常被人们提及的话题。

各地开展项目急需大量资金,为解决项目融资难题,人们想出了不少方法,不少地方选择以土地抵押贷款获取贷款,进行融资、集资。

但是,随之而来的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土地抵押不够规范化和金融风险大大提高等现象。

政府如何规范土地抵押的相关规定,地方如何警惕土地抵押贷款风险等棘手的问题都在等待我们解决土地抵押指债务人以土地使用权担保债务履行的法律行为,是抵押人以其合法的土地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不动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实质在于为债权关系提供中介形式和物质保证,维护财产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进行土地抵押贷款的条件2.1土地抵押贷款所需的条件(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4)经人民政府或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5)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且是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

2.2其他相关规定(1)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本身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即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继续对土地进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债务不能履行时,抵押权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处分土地使用权,此时土地使用权才发生转移;(2)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必须同时抵押;(3)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抵押后,并不丧失转让权,但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告知抵押权人。

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抵押担保的风险与防范

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抵押担保的风险与防范

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抵押担保的风险与防范【摘要】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抵押担保是当前农村金融领域的热点问题,其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

农村承包地抵押担保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土地流转隐患、信息不对称、管理难度大等方面。

为了降低这些风险,可以采取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监测系统、加强信息披露等措施。

而宅基地抵押担保在转让、管理、信用评估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防范,包括建立完善宅基地权属制度、加强监管力度、规范宅基地流转等方面。

未来,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加大监管力度,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政策上建议加快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宅基地使用权市场,规范抵押担保行为,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确保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农民权益的保障。

【关键词】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抵押担保、风险、防范措施、结论、展望未来、政策建议。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抵押担保是农村金融领域的热门话题,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农民对资金的需求也在逐渐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农民把自己的承包地、宅基地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成为了他们获取资金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这种操作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比如贷款违约导致土地被银行拍卖、土地流失等问题。

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抵押担保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

政策风险包括政府政策变化可能导致的风险,而市场风险则是土地市场波动可能导致的风险。

农民信用状况不佳也会成为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抵押担保的风险之一。

为了有效防范这些风险,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督,规范土地流转市场,提升农民的金融风险意识等措施。

政府也应积极推动金融机构与农村居民之间的信任建立,为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抵押担保提供良好的环境和制度保障。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抵押担保的风险与防范问题,对于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农民财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研究目的包括:分析当前农村承包地抵押担保存在的风险因素,探讨可能导致抵押纠纷的原因,为制定相应政策提供依据;探讨农村承包地抵押担保的防范措施,包括加强监管力度、完善制度规范、提高农民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建议;研究宅基地抵押担保的风险与防范策略,以促进宅基地的有效利用和保护。

土地抵押贷款风险防范三篇

土地抵押贷款风险防范三篇

土地抵押贷款风险防范三篇篇一:土地抵押贷款风险防范土地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业务经办银行所取得的贷款。

土地抵押贷款通过土地抵押来套取贷款已经形成了一个新的金融学概念——土地货币。

由于政府对土地环境、用途的变更直接会导致土地价格的巨幅波动,这个土地货币是一种风险货币,银行隐含着巨大的风险。

目前商业银行土地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评估风险。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贷款抵押需要中介部门评估,受中介部门评估趋利性影响,往往会出现高估地价现象。

如有的中介部门为了多收取评估费,故意高估地价,有的以贷款金额倒估地价,使土地抵押贷款从一开始就存在抵押值不足的信贷风险。

现实中土地抵押贷款的评估机构是各地国土部门的附属机构,他们的评估具有高度的垄断性,大部分机构评估目的是为了收费,其评估费用不仅较高,而且很不公平公正,只要评估人愿意付款,一般均能按评估人要求,设定评估价值,致使纯土地抵押贷款评估失真。

二是地理位置风险。

目前客户到银行申请办理抵押贷款的土地,多数是处于城市规划而尚未实际开发的土地,有的地处城市边缘地带,有的虽处城市开发区,但所处地理位置偏僻。

三是规划变更风险。

当前城市尚未开发的土地,在规划问题上许多地方存在较大的变更性,特别是中小市县城镇尚未开发的土地,其变更频率更高,许多商业银行贷款抵押的土地,常常因城市规划及某些布局变更。

目前国家对土地政策的从紧调控、对征用土地补偿规定的调整和对部分地区工业园区的整顿及关停,陡增了部分土地抵押贷款的风险。

四是开发风险。

据调查,当前开发商贷款购买的土地,除一部分无力开发形成闲置不能按期收回外,有相当部分存在投机性质,有的等待土地价高后出让,有的等待房价上涨后再开发,抵押贷款土地“长闲不用”,在少数地方形成了“圈地运动”,并使一些土地被“搁荒”。

五是回收管理风险。

一些土地开发商在银行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通过开发之后,不按约定归还银行土地抵押贷款,而是把土地抵押贷款挪作他用,重新去开发新项目。

土地抵押登记的风险与对策

土地抵押登记的风险与对策

土地抵押登记的风险与对策摘要:目前,在银行贷款中,有超过一半以上是以房地产和土地作抵押的贷款。

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已成为企业和房地产开发商融资的主渠道,也成为银行业贷款的主要形式之一。

本文就土地抵押中的风险和原因进行分析,并探讨解决措施。

关键词:土地抵押;登记;风险各银行为抢占信贷市场,相继放松对发放土地抵押贷款的限制,受地方政策、金融管理、实际操作等因素的影响,土地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越来越突出。

如今房地产业与金融业的关联度很高,土地逐渐成为金融业的”风险货币”。

因此,土地抵押登记过程中存在着巨大的风险,而如何有效防范抵押风险是我们土地抵押登记机关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也是我们的重要职责。

一、目前土地抵押登记存在的抵押风险1虚假抵押、多头抵押、重复抵押首先,不法分子利用制造的假证,或利用拆迁应注销的土地证,到金融部门直接贷款,导致最终在实现抵押权时,无资产可处置;其次,多头抵押,不法分子先进行房产抵押,然后又到另一家银行进行土地抵押登记,造成多头抵押;再者,重复抵押,即同一宗土地到两家银行抵押。

2、超值抵押银行由于对抵押贷款的土地性质认识不清,在实施贷款比率(贷款金额与评估价值比率)上掌握不准。

实际操作中,均按一个比率实施放贷,造成不同性质的土地在处置时,出现贷款额度过高,造成超值抵押。

近年来,评估中介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中介评估机构出于营利目的,往往屈从于委估方的需要,高估冒算土地价格,这样就造成超值抵押,若实现债权时处置这种产权,银行就要受到经济损失。

3售后抵押,抵后再售有的开发商预售商品房后,通过隐瞒预售事实,又以其开发项目(含已预售商品房部分)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也有的开发商在没有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隐瞒开发项目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事实,擅自销售商品房。

4、开发区企业土地使用权抵押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为了招商引资的需要而设立开发区,进开发区的企业必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所以开发区企业往往能低价取得土地。

有关土地、房产抵押贷款的风险提示

有关土地、房产抵押贷款的风险提示

有关土地、房产抵押贷款的风险提示第一篇:有关土地、房产抵押贷款的风险提示土地、房产抵押的风险要点提示1、以抵押方式发生信贷业务的,发放前必须查询抵押物权属状态,特别注意产权在流转过程中出现的未批先抵押的情况(如国有改私有,未经国资委审批,但是能正常办理抵押手续)。

严禁接受无合法有效房屋产权证、房屋权属存在纠纷或产权不清晰的房屋作为抵押物。

2、房地抵押时,应注意土地证、房产证使用权日期到期日与借款日期到期日不能冲突,不应出现借款未到期,土地证或房产证使用权日期已到期的现象,应注意房产证的用途与实际用途是否为一致。

3、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不可将土地与房产分开来进行担保。

4、抵押手续办理后,在发放贷款时,他项权证、土地证、房产证均需在我行入库保管,由我行出具他项权证代保管凭证复印件与土地证、房产证代保管凭证原件;防止抵押人重复办理抵押(民间抵押),对我行债权的形成不利影响。

5、防范抵押权实现后,未与我行形成债权,在此期间,抵押物出现法律纠纷而被保全的风险,我行客户经理应及时掌握信息,需在贷款发放前到权利登记部门进行核查。

6、房屋类抵押物,贷款发放后,应按照主协办双人实地原则,至少按季对其实物状态、价值变动、权属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和持续跟踪。

如遇特殊情况,应当进一步加大现场核查频率,并针对存在的风险漏洞,提出有效的控制措施。

第二篇:房产抵押贷款风险(DOC)房产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有哪些?(一)租赁权对抗抵押权的风险1、抵押物难以处置。

我国法律有“买卖不破租赁” 的规定。

我们先看一下法条:《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可见,“买卖不破租赁”的前提是:租赁在先,所有权变动在后。

但抵押与买卖有所不同。

如果出租在前,抵押在后,则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这时,抵押不破除租赁。

7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典当业务风险及防范

7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典当业务风险及防范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典当业务风险及防范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把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财产以保证自己或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通过土地使用权抵押,债权人可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权。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有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不覆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七条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八条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四十九条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条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一条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

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集体用地抵押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集体用地抵押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集体用地抵押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随着《物权法》的出台,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乡镇企业以其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抵押融资越来越多,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也成为商业银行需要认真对待的业务之一。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概念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分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两大类。

集体建设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三类:因兴办乡镇企业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而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因村民建设住宅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物权法》明确规定用作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因此,能够提供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仅包括前两类;集体农用地:《担保法》第37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物权法》第133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中的主要风险点(一)法律限制性规定依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担保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集体土地抵押限制条件较多,主要包括:1、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而只能随地上建筑物一同抵押;2、乡(镇)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须经被抵押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

(二)实现抵押权的限制性规定一是在抵押权实现后,未经土地征用程序,该土地原有的集体所有权性质不变,未办理变更土地用途的审批手续,必须按原有用途使用该土地;二是因处分抵押财产转移乡(镇)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先办理征地手续,将抵押土地转为国有,然后再按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法进行处置;三是乡(镇)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土地管理部门还应核定通过拍卖实现抵押权时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

土地抵押风险及防范探讨

土地抵押风险及防范探讨

土地抵押风险及防范探讨马玉军签阅并要求各级领导传阅、业务部室学习、完善。

土地抵押,普遍认为是较优质的反担保措施,具有不可移动、不可隐藏、寿命长久、相对保值等特点。

但实践中操作不当或判断失误,会成为新的风险源或陷阱。

主要风险表现:抵押权被悬空风险。

净地抵押,开发商以无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即尚未开发的净地)作抵押取得担保支持,用于该地块上的房产开发,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土地价值转移到房产价值中,土地无法变现,更不能优先受偿。

非净地抵押,有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取得担保支持,该地块房产分为已开发完成(尚未取得房产证)和正在开发建设(即在建工程),土地价值仍会转移到房产价值中,最终使抵押权悬空。

土地被无偿收回。

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或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迟延的除外。

可能面临最高被无偿收回导致抵押物悬空的风险。

土地位置风险。

抵押土地地理位置越优越,变现价值越高,变现能力越强,处置抵押物还款容易可行。

地理位置偏僻,或用荒山、荒沟、荒丘等土地使用权抵押,虽合规合法,但变现难度大,追偿难度增加。

另,整块土地划分成若干小块抵押,其风险因土地地理位置在未来规划设计中用途不一样而不同:如果已抵押土地在开发后为绿地、道路等公用设施用地,则可能造成土地开发中规划设计带来的风险;如果土地位置比较靠里,没有道路或必须借道别的地块才能通行,如果别的地块主人不同意,无法通行,只能飞出去,即飞地,难以处置变现,成为死地。

土地评估风险。

主要是对用于抵押的土地在价值评估过程中由于大幅偏离市场公允价格从而给担保带来的风险。

部分评估机构为了收费,作不实估价报告,致使评估失真;或为多收费,故意高估地价、以贷款金额倒估地价,使土地抵押贷款从一开始就存在抵押值不足的信贷担保风险。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成为了农民融资的重要途径。

与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相关的问题也日益凸显,需要为人们关注。

本文将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之策。

一、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模糊目前我国关于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相关规定模糊不清,造成了许多问题。

不清楚权利质押的合法性、抵押物合法性以及担保的方式等问题。

2. 风险隐患多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问题也是比较突出的。

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村土地抵押贷款,土地利用权不明晰,抵押价值不稳定,造成了银行和农户双方的风险。

3. 利益博弈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交易中,银行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博弈也是一个严重问题。

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造成了一些银行非法强迫贷款和农户逃避债务的问题。

4. 管理监督不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管理和监督力度不够,监管不到位,导致了一些乱象,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进行抵押贷款,严重损害了农村经济发展。

二、对策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加强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明确土地抵押权利和抵押登记流程,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为土地抵押贷款提供法律依据。

2. 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活动中,应加强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设,严格把关抵押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推动农村土地承包权利的确权登记,规范土地承包合同流转。

3. 加强双方信息透明应加强银行和农户之间的信息透明度,提高农户的风险识别和素质素养,增强合作意识,提高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意识,不断改善双方合作关系。

4. 加大监管和惩处力度应加大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行为的监管和惩处力度,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严厉打击,加强舆论监督,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保障农村土地承包权益。

土地抵押贷款八类风险及其防控建议

土地抵押贷款八类风险及其防控建议

风险
建 议

土地 抵押 贷款 需关 注八 类风 险
2 1年3 至7 ,国土 资 源部 牵 头在 全 国 范 00 月 月
围 内开展 了为期 五个 月 的房 地产 用 地 专项 整 治工
作 , 中力量 清 理查 处不 及 时开 发建 设 囤地 炒 地 、 集 违 反 法律 法规 闲 置土 地 、未 经批 准 擅 自改 变用 途

土地若长期 闲置超过一年的 , 会增加处置成本 , 削
弱还贷能力 ; 一旦闲置期届满两年 , 土地使用权面 临着被政府无偿没收的法律风险。二是质押权悬 空风险。《 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明
确 ” 地 出让 收入 属 于 财政 性 资金 ”《 土 ,土地 储 备管 理办法》 规定 ” 各类 财 政性 资 金依 法 不 得用 于 土地
Hale Waihona Puke 行贷 款便 出现较 大风险 。 ( ) 注土地 审批 未批 准带 来 的土地抵 押 风 三 关 险 。在土地 审批 中 , 国家 对不 同用 途 、 同数量 的 不
土地 实行严 格 的分级 审批 ,只有按 权 限经 过 审批
险 。 00 国土 部开展 整治 过程 中 , 自改变 土地 2 1年 擅
请 办理 抵 押贷 款 的土 地 多数 是处 于城 市 规 戈而 尚
未实 际开 发 的土地 , 的地处 城 市边 缘地 带 , 的 有 有
298 , 法 占地8 7亩 , 22 亩 非 9 3 非法 出让 土地5 3 亩 。 86 另据媒 体报 道 , 上述 违法 取得 的土 地 , 中一 部 分 其 抵 押给 了银行 。 种未 经上级 部 门批 准 、 这 未取得 合 法用 地 手续 的土 地 若成 为 了银 行 的贷 款抵 押 品 ,

土地抵押贷款风险及其防范

土地抵押贷款风险及其防范

农信社土地抵押贷款风险及其防范土地抵押贷款,指借款人用土地利用权作抵押而向放款银行所取得的贷款。

最近几年来,农村信用社紧扣县域经济进展脉搏,发放了大量土地利用权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土地抵押贷款),在有效知足各类开发商、承建商对资金的需求,改善人居环境,助推县域经济进展的同时,自身也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目前,房地产行业方兴未艾,其高额的投资回报率仍吸引着包括农村信用社在内的众多金融机构投入资金参与其利润分派。

海量资金投入后,本身经营规模小、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农村信用社可否定识并有效控制其风险,当引发高度重视。

一、土地抵押贷款的主要风险表现(一)土地地理位置风险。

相较而言,用于贷款抵押的土地所处地理位置越优越,其现实变现价值就越高,变现能力就越强,在贷款第一还款能力出现问题时,通过处置抵押物还款就会变得容易可行。

反之,用虽经城市计划但所处地理位置偏僻的土地抵押,或用荒山、荒沟、荒丘等土地利用权抵押,虽抵押物合规合法,但一旦发生风险,则因抵押物难以处置变现,贷款回收难度就会增加。

另外,将整块土地划分成若干小块抵押,其风险因土地地理位置在未来计划设计顶用途不一样而不同,若是已抵押土地在开发后为绿地、道路等公用设施用地,则可能酿成土地开发中计划设计带来的风险。

(二)土地评估风险。

土地评估风险主如果对用于贷款抵押的土地在价值评估进程中由于大幅偏离市场公平价钱从而给贷款带来的风险。

现实中,土地抵押贷款的部份评估机构评估目的是为了收费,受趋利性影响,不排除受利益驱动作不实估价报告,评估费用不仅较高,而且会出现高估地价现象;只要评估人愿意付款,一般均能按评估人要求,设定评估价值,致使土地抵押贷款评估失真;有的中介部门为了多收取评估费,故意高估地价,或有的中介部门为了取得评估业务,依照借款人(评估委托人)请托以贷款金额倒估地价,使土地抵押贷款从一开始就存在抵押值不足的信贷风险。

同时,评估人的专业知识也可能影响土地评估价值失真。

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风险及其防范

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风险及其防范

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风险及其防范内容摘要:随着土地抵押贷款在融资业务中的比重不断上升,抵押贷款的金融风险日益凸显。

本文从贷款抵押类型、抵押期限、土地使用权价值变化、抵押物瑕疵等方面对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风险进行了综合分析,并提出了防范风险的策略。

关键词: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抵押权抵押物瑕疵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风险(一)选择贷款抵押类型风险普通抵押与最高额抵押的选择风险。

如果选择普通抵押,风险比选择最高额抵押风险要小。

最高额抵押贷款是目前倒贷现象的主要形式。

最高额抵押贷款由于贷款周期较长和本身固有的债权不确定性,决定了其风险比普通抵押贷款高。

单一抵押与重复抵押的选择风险。

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土地使用权重复抵押现象普遍增多,其风险比单一抵押要高很多,由于先设定抵押权的债权优先,后位抵押权的债权实现受到前位抵押权的影响。

房地统一抵押与单一土地使用权或房产使用权抵押选择风险。

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而言,如果无地上定着物,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设定抵押;如果存在地上定着物,则无论是以房产作抵押还是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都必须坚持“房地一致”的原则,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房产同时抵押;以房产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具体表现为由于没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单个抵押一方的价值已经足够等原因,借款方只愿意抵押房屋或只提供土地使用权抵押,不能或不愿同时提供二者合一的抵押,使该抵押担保产生法律风险。

但是对于以商品住宅或商铺抵押贷款而言,登记部门仅凭房屋产权证明办理抵押登记,实现抵押权时,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受法律保护。

反担保抵押与普通抵押的选择风险。

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很多企业选择反担保的方式进行抵押贷款。

在实践过程中,反担保抵押比普通抵押登记手续复杂,费用高、周期长,不利于运作,只是降低了抵押人的风险,但增加了银行的金融风险。

(二)选择抵押期限的风险《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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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贷款风险防范土地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业务经办银行所取得的贷土地抵押贷款通过土地抵押来套取贷款已经形成了一个新的金融学概念——土地货币。

由于政府对土地环境、用途的变更直接会导致土地价格的巨幅波动,这个土地货币是一种风险货币,银行隐含着巨大的风险。

目前商业银行土地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评估风险。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贷款抵押需要中介部门评估,受中介部门评估趋利性影响,往往会出现高估地价现象。

如有的中介部门为了多收取评估费,故意高估地价,有的以贷款金额倒估地价,使土地抵押贷款从一开始就存在抵押值不足的信贷风险。

现实中土地抵押贷款的评估机构是各地国土部门的附属机构,他们的评估具有高度的垄断性,大部分机构评估目的是为了收费,其评估费用不仅较高,而且很不公平公正,只要评估人愿意付款,一般均能按评估人要求,设定评估价值,致使纯土地抵押贷款评估失真。

二是地理位置风险。

目前客户到银行申请办理抵押贷款的土地,多数是处于城市规划而尚未实际开发的土地,有的地处城市边缘地带,有的虽处城市开发区,但所处地理位置偏僻。

三是规划变更风险。

当前城市尚未开发的土地,在规划问题上许多地方存在较大的变更性,特别是中小市县城镇尚未开发的土地,其变更频率更高,许多商业银行贷款抵押的土地,常常因城市规划及某些布局变更。

目前国家对土地政策的从紧调控、对征用土地补偿规定的调整和对部分地区工业园区的整顿及关停,陡增了部分土地抵押贷款的风险。

四是开发风险。

据调查,当前开发商贷款购买的土地,除一部分无力开发形成闲置不能按期收回外,有相当部分存在投机性质,有的等待土地价高后出让,有的等待房价上涨后再开发,抵押贷款土地“长闲不用”,在少数地方形成了“圈地运动”,并使一些土地被“搁荒”。

五是回收管理风险。

一些土地开发商在银行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通过开发之后,不按约定归还银行土地抵押贷款,而是把土地抵押贷款挪作他用,重新去开发新项目。

目前银行应对发放“纯土地”的抵押贷款要慎之又慎,其中除要严格审查借款人是否具有开发资质和能力等条件外,当前重点要把好“三关”。

一是土地价值关。

二是土地的地理位置关。

三是时间关。

银行还需加强“纯土地”抵押贷款管理。

除要全面清理,通过多种手段,确保所抵押的土地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开发使用外,对超过规定开发时间的贷款,各基层行要采取措施加紧收回,避免因逾期使用开发而遭没收之尴尬。

银行要加大力度做好土地抵押贷款的回收。

要采取银行与银行之间合作,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合作等多种手段,防止土地抵押贷款长期体外循环,做到担保抵押的土地一旦开发,就要立即从开发贷款或其开发收入中收回土地抵押贷款。

商业银行土地抵押贷款之风险防范一、以土地抵押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目前银行与开发商合作的理想模式大多是,开发商取得土地证,将土地抵押给银行取得贷款,房屋销售时银行发放按揭并逐步收回贷款。

这一模式看似合理,其实银行也存在着较大风险。

一是作为抵押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没有开发前是有实在价值的,但一旦开发以后,则其价值事实上已随售房行为逐步转移到房价之中。

二是已开发土地在实践中是无法执行与拍卖的,实际担保价值基本丧失。

一旦开发商恶意不还贷款,银行就土地担保其实是无法变现的。

银行在发放贷款后,应控制住开发商的资金回笼,在销售达到一定比率(如30%)后应逐步收贷款,在销售过大半时(如70%)应收清贷款。

在操控上,银行可在土地抵押后,先发放部分贷款,待开工逐步追加在建工程抵押,再陆续放款。

这样一来,开发商每买一套房屋,都必须先取得银行同意,方可在房管部门备案销售,银行可完全控制住销售回笼,也避免了已开发土地难以变现的弊端。

二、划拨土地抵押应注意的问题涉及划拨土地抵押的规定比较多。

1997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二部分第2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并批准抵押,核定出让金数额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200年《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定的房地产抵押进行处分时,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2004年1月15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

”从上述有关文件的变化过程中可以看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要实现抵押权,将抵押物拍卖后必须先缴纳土地出让金,还要支付金额不菲的过户费用。

因此在办理涉及划拨土地的房地产抵押时,银行应充分考虑处置抵押物的费用,适当降低贷款成数,以控制风险。

三、关于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应注意的问题商业银行在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普遍采用评估的方式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

这一点,在2006年1月13日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被进一步规范。

《通知》指出: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但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用,由商业银行内信贷决策以外的部门,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决定。

商业银行内部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审核的人员,应当具备房地产估价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得参与信贷决策。

以往商业银行一般不承担评估费用,由借款人作为委托人来承担。

今后商业银行必须就评估一事与借款人签订协议,明确哪一方作为委托人,即付费方。

另外在银行内部决策部门和审核人员上也应调整,即不能由信贷决策部门选用评估机构,按《通知》要求,审核人员还应当是具备房地估价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业资格人员,并不得参与信贷决策。

形成两股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的机构。

四、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审查于2005年8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部分条款对金融机构的债权有较大影响。

一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但起诉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鉴于此,金融机构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时,必须要做好主体审查,对以前有以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出让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应采取有力措施,尽快督促借款人、抵押人将这部分合同得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追认。

二是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

鉴于此,金融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审查土地出让金的实际缴纳情况,以及出让金是否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是否已及时足额缴纳。

三是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鉴于此,金融机构应注意关注土地使用权人是否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容积率、绿化率等条件进行开发。

若有改变,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也要防范“超过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二年后未动工开发的土地,政府可以无偿收回”的法律风险。

五、土地储备贷款的法律风险商业银行普遍认为土地储备机构风险较低。

但从法律上分析,土地储备贷款也存在一定风险,主要表现在:1、土地收购资金过分依赖银行贷款。

目前各地的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在资金筹措上大部分依赖银行贷款,很多地区达80-90%左右。

一旦经济形势或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土地市场不活跃,储备的土地供不出去,土地储备机构无法还款时,即使银行抵押了大量土地,亦难以处置。

过高的贷款比例也给土地储备中心带来了沉重的利息负担,其发展前景将受到影响。

2、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市场主体。

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是由政府组建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特殊机构,按政府委托或授权行使一些特定的职能,形式上主要有事业单位、土地开发公司两种,但它们都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地位,只是地方政府经营城市的一个代理机构。

因此,在法律上尚未解决土地储备机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定位问题。

3、土地储备机构只具有有限的民事行为能力。

土地储备机构名义上都是独立法人,但是否有偿还能力,其储备的土地是否就是它的财产,是否有权处分等都还不确定,其能够独立支配的财产也是有限的。

如果以储备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就等于储备中心有权处置土地使用权,这从当前的有关规定来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4、现有的土地储备制度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虽然很多地方政府已建立了土地储备制度并制定了相关规定,但基本停留在“地方规章”的层次,没有上升到地方法规的高度,且目前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及全国统一的部门规章来规范。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都没有明确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的职能定位、收购范围等,导致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缺乏法律依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5、抵押贷款中的法律问题。

土地储备机构一般是将收购、收回的土地先办证到自己名下,再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但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土地使用权,目前在法律上尚无定论。

土地储备机构将土地通过征用、征购、收回等方式储备后,原土地使用权被注销,在其被重新出让、划拨及出租前,土地使用权处于虚置状态,只有经过法定程序以出让、出租及划拨等方式才能重新设置土地使用权。

但土地储备机构并不是实质上的土地使用者,只是代行政府部分职权的代理机构,因而对其储备的土地也就谈不上拥有使用权。

当前国家对国有土地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处置等环节来实现,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定、处置是规划、土地管理、计划等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是通过《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来确定的。

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对土地储备机构授权,因此从职权法定认定,土地储备机构代国家行使土地使用权还没有法律依据。

银行抵押的地块,将来的用途、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指标会与收购前会有较大差异。

可见,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以收购具体地块抵押贷款时,其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价值都是不确定的。

综上所述,金融机构在办理以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方式的贷款过程中,应留意国家相关政策变化,制定切实可行的贷后管理方案,防范金融风险。

商业银行应优先选择经济发展前景好、土地市场活跃的地区开展土地储备贷款并通过城市规划等有关信息尽可能确定抵押地块的未来价值,选择升值潜力大或预期收益高的地块作抵押。

土地抵押贷款评估探讨核心提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各类专业银行正向商业银行转变,信用贷款也逐步被抵押贷款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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