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应用清单
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应用事项清单
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应用事项清单
(2018年版)
2018年4月
说明
本清单罗列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过程中查询应用信用信息的具体事项,涉及部门和单位共51家,包括47家行政机关、1家司法机关、1家社会团体、2家企事业单位;涉及应用事项290项,主要包括行政审批、资质资格认定、财政性资金安排、荣誉表彰、日常监管等。
对照本清单,各部门、单位在办理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应通过市公共信用平台查询使用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信息。
特别是查询使用严重失信主体(即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简称“黑名单”)和诚信典型(即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简称“红名单”)信用信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部委签署的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及时反馈联合奖惩效果。
本清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部委签署的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等,适时调整。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是指针对个人或机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遵守诚信原则和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采取的奖励激励和惩罚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建立诚信意识,促进社会和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守信激励措施:1.信用记录奖励:建立个人或机构的信用记录,根据良好的信用历史提供优惠政策或服务,例如信用卡额度提升、贷款利率优惠等。
2.信用评级认定:对个人或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给予相应的信用等级和评定标识,为持续维持优秀信用记录者提供更多机会和权益。
3.荣誉称号授予:对在特定领域表现出色、诚信守法的个人或机构授予荣誉称号,如“诚信企业”、“守法模范”等。
4.信用贷款支持:对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个人或企业提供更便利的贷款支持,包括贷款利率优惠、贷款期限延长等。
5.政府激励政策:政府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对信用良好的个人或机构提供税收优惠、融资支持、市场准入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失信惩戒措施:1.信用记录惩戒:建立失信记录,限制个人或机构的信用额度、贷款额度等,严重者可能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2.行政处罚:对违法失信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
3.司法追责:对严重的违法失信行为进行司法追责,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
4.限制准入:对失信个人或机构限制其准入特定市场、行业,例如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
5.社会舆论曝光:公开曝光失信个人或机构的信息,通过媒体和互联网等渠道进行曝光,增加失信成本和舆论压力。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的实施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企业共同努力,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和法律制度,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四川省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四川省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一、编制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化进程,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联合奖惩机制,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社会氛围,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了《四川省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总体情况根据国发〔2016〕33号、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发改办财金〔2018〕87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对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安排部署,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我委牵头起草了《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听取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及社会各界的意见,根据所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
《意见》通过了专家评审和合法性审查,并通过了委主任办公会审议,最终形成。
三、主要目标本《意见》的出台,将有助于我省各类“红黑名单”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通过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强化工作责任落实,促进联合奖惩措施落地,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推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四、重点内容《意见》包括十三章,包括总则、名单定义、“红黑名单”管理职责、“红黑名单”认定标准、“红黑名单”认定程序、名单共享与发布、联合奖惩的实施、联合奖惩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退出、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保障措施。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政策解读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政策解读2016年5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6月17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经司负责人李聚合介绍《指导意见》相关情况,回答记者问,从制定《指导意见》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核心机制、激励和惩戒原则、主要内容、法规制度、诚信文化建设等方面对该项政策举措进行了解读。
我国发布第一部信用联合奖惩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信用联合奖惩的规范性文件,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具体举措。
《指导意见》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指导意见》制订出台的目的,是有效治理失信行为高发问题,使失信者付出足够的代价,并通过实施正面激励让守信者受益,做到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从而形成引导社会成员诚实守信的正确导向。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提高社会治理能力,都将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
《指导意见》体现了激励与惩戒并重的原则《指导意见》体现了激励与惩戒并重的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充分运用多种措施对诚实守信主体进行激励。
对诚实守信者进行联合激励,重在褒扬,重在提供优先机会,重在减轻社会负担,比如优先办理行政审批,优先享受优惠政策,优先提供公共服务,减少审批环节,减少监管频次,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二,加大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
对违法失信者进行联合惩戒,《指导意见》提出的措施包括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四大类,重在约束,重在限制,重在提高失信成本,包括:降低信用等级,在行业内公开,面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限制行政许可,限制市场准入,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股票上市,限制发行债券,限制银行信贷,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制评先评优,限制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乘坐飞机和高等级列车,限制旅游度假,限制入住星级以上宾馆等。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5.30•【文号】国发〔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部门联动,社会协同。
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浙江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参考清单(2019版)
序号
实施部门名称
奖惩措施
措施类别
对应国家备忘录
对应法律及政策依据
1
省委
组织部
鼓励党政机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优秀青年志愿者,将志愿活动情况纳入评优评先等活动的考评指标,对积极参加青年志愿活动的公务员,考核其道德品行时应注意了解相关情况
激励措施
《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012号)
激励措施
《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012号)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8
在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中国青年科技奖等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推荐)优秀青年志愿者
激励措施
《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012号)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0
作为企业参加全国奖励评估的重要参考,作为机构负责人参加评优表彰的重要参考
激励措施
《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844号)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1
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单位或个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道德模范等各类评选表彰,已经取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三、第二十四、第三十三、第五十三条;《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目标任务,就推进我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一)积极选树和宣传诚信典型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要结合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实守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
同时完善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有关诚信典型,在政府门户网站、信用网站进行公示,组织新闻媒体多渠道广范围进行宣传弘扬,为社会树立诚信榜样。
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引导企业树立“诚信兴商”理念,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和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健全“信易+”工作机制“信易+”是加快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守信联合激励机制的重要抓手,通过“信易+”,在行政审批、公共服务、行政监管、市场交易等方面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主体更好地提供便利等优惠服务。
1建立“信易+”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反馈机制。
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枢纽,通过在线查询、接口调用和页面嵌入等方式建立“信易+”信用信息共享与应用反馈长效机制,明确信用数据在传输、应用及反馈环节的标准和方式。
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要将守信激励应用场景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及时反馈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2.建立“信易+”联盟合作机制。
扩大“信易+”覆盖范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保险机构、诚信示范企业等相关主体成立信用合作联盟,加快信用信息互动融合,共同推进“信易+”在各个场景中的实施和落地,实现多渠道、多层次的共融共享。
信用联合奖惩对象清单
《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13
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14
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
《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激励
39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
市税务局
《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激励
40
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激励
41
检验检疫信用AA级企业
株洲海关
《关于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市财政局
《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7
失信被执行人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
《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8
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
市统计局
《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9
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
联合激励
42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
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激励
43出入境检验ຫໍສະໝຸດ 疫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株洲海关
《关于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江苏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参考清单(2023版)
江苏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参考清单
(2023版)
一、介绍
该清单旨在提供江苏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的参考信息。
以下是其中所涵盖的措施列表:
二、守信激励措施
1. 奖励与表彰:公开表彰守信主体的先进典型,并提供相关奖励、荣誉称号或资金支持。
2. 信用优先:在政府采购、公共资源配置等方面,倾向于守信主体、信用良好的企业或个人。
3. 信用贷款支持:为守信主体提供利率优惠、额度更高的贷款支持,以促进其发展和扩大业务。
4. 共享资源:守信主体享受政府资源共享、专享等权益,包括共享办公、展示与推广等。
三、失信惩戒措施
1. 公示曝光:对失信主体进行公示曝光,公众可查阅其失信记录和处罚措施。
2. 限制准入:对失信主体限制参与政府采购、行业准入等活动,以降低其影响力和竞争优势。
3. 失信联合惩戒:与其他省份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联合惩戒失信主体。
4. 惩罚性赔偿:对失信主体给予惩罚性赔偿,强化其违约成本,提醒其遵守诚信行为。
四、其他措施
1. 信用监管:建立信用监管机制,监督和指导守信激励与失信
惩戒工作的开展。
2. 信息共享: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建立信用信息平台,提高信
息的透明度与互联互通。
以上所述为江苏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的参考清单(2023版)。
请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与实施相关政策和措施,以进一步促进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的有效推进。
XX市失信被执行人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部分)
市中级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市国资委
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有关房屋权属登记、变更、抵押等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办理房屋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及转移登记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正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等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轮候查封的人民法院违法要求协助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依法不予办理。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的,依法予以办理。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经批准的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等资料。被执行人正在申请办理涉案项目规划审批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情况,记
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被执行人信用信息,如被执行人为失信被执
措施清单及实施细则
序号
发起部门惩戒对象相对人别实施部门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环节
实施细则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4、《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有关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及相关权属等登记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的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登记,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等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依法予以办理。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发〔X〕33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X政发〔X〕53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X政发〔X〕17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提高政府服务水平,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高度重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工作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支撑,是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的具体举措,建立以惩戒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是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各系统协调运行的制度基础。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工作,依靠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牵头单位:县网信办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X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二、明确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责任主体县级行政管理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是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
县网信办为全县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统筹协调单位。
牵头单位:县网信办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X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三、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基础建设步伐(一)建立县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加快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与市级、县级有关部门间互联互通,发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枢纽作用。
依托互联网,启动“信用X”网站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向社会公众提供信用信息公开与查询服务,逐步实现与“信用X”网站对接。
营口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09•【字号】营政发〔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17〕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业经2017年6月23日第十五届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9日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为建立完善全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信用营口”建设步伐,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辽政发〔2016〕77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关于加快“信用营口”建设的工作要求,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完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
鼓励支持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创新示范,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社会信用环境。
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基础建设(一)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加快建立市、县两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间互联互通,并与全省、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发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枢纽作用。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附件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文件精神及“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促进大数据信息共享融合,创新驱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国家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外汇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中国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就针对违法失信的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联合惩戒对象联合惩戒对象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系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动态。
其他部门和单位从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获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并按季度将执行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惩戒措施、共享内容及实施单位(一)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参考;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限制收购上市公司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依据或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公司债券;对失信情形严重的被执行人,限制其收购上市公司,由证监会实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企业债券,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
乐山市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乐山市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建立健全我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红黑名单”)制度,规范完善各行业信用,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四川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发改信用规〔2019〕239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系列工作部署,建立健全乐山市“红黑名单”管理与应用制度,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行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全面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诚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舆论引导机制。
(二)部门主导,社会共治。
充分发挥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诚信“红黑名单”管理中的组织、引导和推动作用。
鼓励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联合奖惩合力。
(三)保护权益,鼓励修复。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依法审慎认定诚信“红黑名单”。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信息异议处理机制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突出重点,统筹推进。
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开展行业诚信“红黑名单”认定工作。
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参考文献
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参考文献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是一个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框架,以推动会计人员行为规范、提高行业整体信用水平为目标。
通过建立激励和惩戒机制,可以有效促使会计人员养成守信的良好习惯,同时对违规失信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此维护个人和行业的声誉,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和透明。
以下是一些与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相关的参考内容:1. 《会计法》:会计法是中国的基础会计法律,其中规定了会计人员的职责和行为准则,以及违反规定的惩罚措施。
在建立健全的守信和失信机制中,依法处罚是不可或缺的一步。
2. 《中国注册会计师管理办法》:该办法对注册会计师的准入、行业规范、监管措施等进行了规定。
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设定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可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素质和责任意识。
3. 《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职业行为自律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是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文件,旨在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自律。
其中提到了守信和失信机制的建立,包括对守信会计人员给予荣誉称号和奖励,对失信会计人员进行名誉惩戒和行业封禁等措施。
4.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清单管理办法》:这是中国政府发布的法规,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进行了明确规定。
清单管理办法要求将失信行为记录在案,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进行联合惩戒,终身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5. 《中国注册会计师道德规范》: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行业道德规范,对注册会计师的道德行为进行了规范。
道德规范中包括对守信行为的要求,如正直、诚信、保密等,违反规定的会计师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6. 相关学术研究论文:在会计领域中,有许多学者对守信和失信机制进行了研究。
他们通过实证研究、案例分析等方法,探讨了建立健全的守信和失信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以上是一些与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相关的参考内容。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doc
附件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文件精神及“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促进大数据信息共享融合,创新驱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国家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外汇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中国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就针对违法失信的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联合惩戒对象联合惩戒对象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系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动态。
其他部门和单位从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获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并按季度将执行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惩戒措施、共享内容及实施单位(一)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参考;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限制收购上市公司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依据或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公司债券;对失信情形严重的被执行人,限制其收购上市公司,由证监会实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企业债券,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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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奖惩对象清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关于“褒扬诚信”的总体要求,依据《《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012号)、《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3062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190号)、《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370号)、《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202号)、《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6〕2641号)、《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796号)、《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联合备忘录》(发改财经〔2017〕274号)、《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346号)、《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54号)、《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27号)、《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844号)、《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946号)、《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经体〔2017〕1164号)、《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1455号)、《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579号)和《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1553号)26个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中的联合奖惩事项(对象)梳理形成了如下联合奖惩对象清单:一、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一)守信个人激励对象1、优秀青年志愿者,依据《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012号。
(二)守信企业激励对象1、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依据《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190号。
2、纳税信用A级企业,依据《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并公布的严格遵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遵从认证业务规则、拥有良好的认证服务记录、具有较高信用评价等级,且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失信记录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依据《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844号。
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1、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依据《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
2、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
依据《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
3、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等责任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上市公司收购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各方(含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
其中,以违法失信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为主。
依据《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3062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依据《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
5、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等。
依据《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
安全监管总局6、在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
环境保护部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
该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生产经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依据《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
8、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下列人员: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
依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
9、“炒信”行为责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依据《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370号。
10、违反产品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质检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
依据《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202号。
1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拖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到期债务等失信、失范行为的单位、组织和有关人员。
依据《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6〕2641号。
12、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经统计部门根据《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等有关法规规定,依法认定并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公示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
依据《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796号。
13、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责任主体。
包括: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
依据《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联合备忘录》发改财经〔2017〕274号。
14、在农资生产经营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依据《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346号。
农业部门15、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
当事人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当事人为社会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对象为自然人本人。
依据《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54号。
16、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认定的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依据《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27号。
17、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并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未经许可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依据《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8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