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精选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一般事项 第五条 氨区应设在厂区边缘位置,并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布置应满足防灾救灾、安全、环保及卫生防护的要求。 第六条 氨区应配备适合的消防器材和泄漏处置应急设施。氨区围墙(栏)必须完整,并设置“严禁烟火”、“液氨有毒”、“注意防护”、“易燃易爆”等明显的安全(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氨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不得储存其他易燃品或堆放杂物。氨区入口处应设置静电释放装置,并良好接地。 第七条 氨区所有电气设备均应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气设备。由于氨对铜有腐蚀作用,凡有氨存在的设备、管道系统不得有铜和铜合金材质的配件。 第八条 氨区内应备有洗眼器、快速冲洗装置,其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并同时配备急救药品、正压式呼吸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等。 第九条 氨区应设置风向标,其位置应设在本厂职工和附近居民容易看到的高处。应设置事故警报系统,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向周边500m内存在的居民发出报警,通过该系统能及时向企业内部和周边群众进行紧急疏散,避免事故扩大。 第十条 氨区应设置二个及以上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以利危险情况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疏散。
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1. 背景
对于火电厂来说,液氨罐区是重要的设施之一,但是这也是环境和人员安全方面的风险点。
因此,制定暂行规定是确保液氨罐区安全的重要举措。
2. 罐区管理
2.1. 液氨罐区应设置门卫室,并配置专职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
2.2. 液氨罐区必须设置警戒线,并张贴提示标识牌和警示语。
2.3. 液氨罐区的管道、阀门等设备应有固定制度,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操作。
2.4. 液氨罐罐体的安全阀应设有监控装置,确保在罐内压力超过安全值时及时报警。
2.5. 开展液氨罐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3. 员工培训
3.1. 液氨罐区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并达到合格标准。
3.2.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禁止擅自改动液氨罐区的设备和管线。
3.3. 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如手套、防护眼镜等。
3.4. 员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严禁瞒报。
4. 安全检查
4.1. 液氨罐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2. 对液氨罐区安全设施的检查必须由专业的安全检查人员进行,确保检查到位。
4.3. 检查结果应及时整理并报告液氨罐区主管部门。
5. 罚则
对于违反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的员工,液氨罐区应按规定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报告相关部门。
涉及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 总结
液氨罐区是火电厂的重要部分,如何做好安全管理是关系到员工和设施安全的重要问题。
本管理规定对液氨罐区管理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希望各液氨罐区严格遵守,确保人身安全和设施正常运行。
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全面提升火电厂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生产安全和人员健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火电厂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工作,涉及液氨的储存、使用、维护、检修等方面的安全措施和要求。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一条企业管理负责人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要求,火电厂企业管理负责人应对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具体责任如下:1.订立并落实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制度、规程和操作规范;2.组织开展液氨罐区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确保员工熟识并遵守相关安全规定;3.指派专人负责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对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4.负责液氨罐区的事故应急预案的订立和演练,确保事故应急响应本领;5.定期召开液氨罐区的安全会议,对液氨罐区的安全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二条安全管理人员责任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人员负有以下责任:1.熟识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并执行;2.监督罐区内人员的安全行为,及时矫正违规行为,并记录相关情况;3.对罐区的安全情形进行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4.参加相关培训、学习,提升自身的安全管理本领;5.及时处理液氨罐区的事故,并及时向企业管理负责人汇报。
第三章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第一条罐区布局和设计液氨罐区的布局和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罐区应阔别单位紧要区域,与其他厂区设施保持肯定距离;2.罐区的容量、数量和布局应依据实际需要进行规划,并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3.罐区应设置防滑、防火、排水和通风设施,确保罐区内环境的良好条件;4.罐区的出入口应设有安全防护设施,如防火门、安全标识等。
第二条罐区进出管理液氨罐区的进出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1.进入液氨罐区的人员必需持有有效的入场证,并按规定进行登记;2.罐区的出入口应设置监控设备,记录进出人员和车辆的信息;3.全部进入液氨罐区的人员必需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滑鞋等。
2024年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电厂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保障生产安全,维护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液氨罐区是指火电厂内用于存储液氨的区域,包括液氨储存罐、输送管道、阀门、仪表以及相关设施。
第三条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确保液氨罐区的安全。
第四条火电厂应设立液氨罐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厂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液氨罐区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火电厂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液氨罐区的日常巡查、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液氨罐区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火电厂应建立液氨罐区安全台帐,记录液氨罐区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维护保养记录、巡查记录等,做到有“帐”可查、有证据可依据。
第七条液氨罐区应定期进行安全评估,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达到相关国家标准要求。
第八条液氨罐区应依法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流程和安全注意事项,并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液氨罐区应设置警示标识,标明液氨的危险性质、注意事项以及应急处理措施等,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十条液氨罐区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做出应对。
第十一条液氨罐区应定期进行技术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防止因设备故障引发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液氨罐区禁止擅自改动设施设备和操作流程,禁止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液氨罐区。
第十三条液氨罐区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紧急疏散,并及时报警和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液氨罐区发生事故后,应及时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五条对于液氨罐区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违章行为和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液氨罐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整改,提高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水平。
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规章制度的目的为了加强火电厂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和设备的安全,防备事故的发生并降低事故对环境和周边地区的影响,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火电厂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标准1.火电厂液氨罐区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液氨罐区应阔别明火、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等不安全、有害物质。
3.液氨罐区应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液氨罐区应配备必需的安全设备,如泄露报警装置、消防设备等,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5.液氨罐区应建立完满的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以提高应急处理本领。
第四条考核标准1.安全生产意识的培养:员工应接受必需的安全培训,了解液氨罐区的相关安全知识,并能依据岗位职责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和装备。
2.工作流程的遵守:员工应严格依照液氨罐区管理制度的要求和相应规定进行操作,遵守工作流程,并不得私自转变或疏忽工作过程中的安全环节。
3.安全事故的防备和应对本领:员工应具备分析和评估安全风险的本领,能够预见和防备潜在事故,同时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应对,并妥当处理相关故障和紧急情况。
4.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员工应乐观参加液氨罐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正确使用和处理罐区内的液氨,避开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挥霍。
5.安全责任与纪律遵守:员工应牢记安全生产的紧要性,自发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严格遵守液氨罐区的各项管理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进行不安全操作,不得私自转变设备和工艺参数。
第五条罚则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员工,将依据违规情节轻重予以不同的纪律处分,包含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追究法律责任等。
对于常常违反规定或严重危害安全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承当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六条其他事项1.液氨罐区应设立特地的安全管理岗位或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液氨罐区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液氨罐区应定期对全部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确保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本领不绝提高。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 运 行 维 护
● 第二十三条 氨区作业人员应熟知氨区作业规程规范和应急措施,作业前按等级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好安全 交底工作。
● 第二十四条 进入氨区应先触摸静电释放装置,消除人体静电,并按规定进行登记。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氨区, 禁止携带火种或穿着可能产生静电的衣服和带钉子的鞋进入氨区。
● 第二十五条 从事设备运行操作或检修维护作业应使用铜质等防止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如必须使用钢制工 具,应涂黄油或采取其他措施。
上设置不少于2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 ● 与液氨储罐相连的管道、法兰、阀门、仪表等宜在储罐顶部及一侧集中布置,且处于防火堤内。 ● 第十九条 氨区及输氨管道法兰、阀门连接处应装设金属跨接线。与储罐相连的管道、法兰、阀
门、仪表等宜按下表选择,并考虑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序号
名称
1
管道
2
法兰
3
氨用阀门
4
密封垫片
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管理工作。
第五章 安 全 管 理
●第四十八条 发电企业要按照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的有关规定,加强氨区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部件和有关焊接工作的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督, 完善设备技术档案。
●第四十九条 发电企业要深入开展氨区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管理台账, 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上报和管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 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防范液氨事故发生,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管 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燃煤发电厂利用液氨作为还原剂的烟气脱硝系统中氨区的安全管理。
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液氨储存与使用管理规定目录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2)液氨储存区域安全设施配置标准 (8)液氨泄漏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范本) (11)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为了加强液氨系统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 使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华电国际山东区域火力发电企业液氨的管理。
本规定是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补充,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氨的危害特性及应急处理2.1 危害特性2.1.1氨属于第2.3类有毒气体,无色有刺激性恶臭。
易溶于水、乙醇、乙醚,避免接触卤素、酰基氯、酸类、氯仿、强氧化剂。
2.1.2液氨是无色的液体,具有腐蚀性、且容易挥发。
蒸发热很大,在沸点时是每克1369.08焦(327卡)。
储于耐压钢瓶或钢槽中。
由气态氨液化而得。
2.1.3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
与氟、氯等接触会发生剧烈反应。
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2.1.4低浓度氨对粘膜有刺激作用,高浓度可造成组织溶解坏死。
急性轻度中毒者出现流泪、咽痛、声音嘶哑、咳嗽、咯痰等;眼结膜、鼻粘膜、咽部充血、水肿;胸部X线征象符合支气管炎或支气管周围炎。
中度中毒:上述症状加剧,出现呼吸困难、紫绀;胸部X线征象符合肺炎或间质性肺炎。
严重者可发生中毒性肺水肿,或有呼吸窘迫综合症,患者剧烈咳嗽、咯大量粉红色泡沫痰、呼吸窘迫、谵妄、昏迷、休克等。
可发生喉头水肿或支气管粘膜坏死脱落窒息。
高浓度氨可引起反射性呼吸停止。
液氨或高浓度氨可致眼灼伤;液氨可致皮肤灼伤。
2.2灭火方法消防人员必须穿戴全身防火防毒服,切断气源。
若不能立即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正在燃烧的气体。
2.3灭火剂雾状水、干粉、二氧化碳、砂土。
2.4急救措施皮肤接触应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着,应用2%硼酸液或大量清水彻底冲洗。
就医。
眼睛接触应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
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撰写人: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火力发电厂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工艺中液氨储存罐及其系统(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保证用氨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工艺涉及液氨储存罐的建设项目,应开展安全条件审查,氨区等设备系统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
第三条氨区有关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使用液氨安全管理工作。
本规定是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补充。
各单位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一般事项第五条氨区应设在厂区边缘位置,并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布置应满足防灾救灾、安全、环保及卫生防护的要求。
第六条氨区应配备适合的消防器材和泄漏处置应急设施。
氨区围墙(栏)必须完整,并设置“严禁烟火”、“液氨有毒”、“注意防护”、“易燃易爆”等明显的安全(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
氨区内应保持第 2 页共 2 页清洁、无杂草,不得储存其他易燃品或堆放杂物。
氨区入口处应设置静电释放装置,并良好接地。
第七条氨区所有电气设备均应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气设备。
由于氨对铜有腐蚀作用,凡有氨存在的设备、管道系统不得有铜和铜合金材质的配件。
第八条氨区内应备有洗眼器、快速冲洗装置,其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
并同时配备急救药品、正压式呼吸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等。
第九条氨区应设置风向标,其位置应设在本厂职工和附近居民容易看到的高处。
应设置事故警报系统,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向周边500m 内存在的居民发出报警,通过该系统能及时向企业内部和周边群众进行紧急疏散,避免事故扩大。
第十条氨区应设置二个及以上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以利危险情况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疏散。
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1. 引言火电厂液氨罐区是重要的储存和供应液氨的地点。
为了确保液氨罐区的安全运营,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2.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责任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责任由火电厂领导层负责,他们有权指示和监督液氨罐区的安全工作。
液氨罐区经理负责组织、协调和执行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其安全责任负总责。
3. 液氨罐区的安全要求3.1 安全设备:液氨罐区必须配备完善的安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防爆、通风、泄漏报警等设备。
这些设备必须经常维护保养,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监控和操作。
3.2 安全操作规程:液氨罐区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培训,确保每位员工都了解并遵守规程。
规程应包括液氨储存、运输、装卸、泄漏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操作要求。
3.3 安全防护措施:液氨罐区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包括周围围护设施、防火墙、警示标志等。
应定期检查这些防护设施的完好性,确保其功能正常。
3.4 安全检查和维护:液氨罐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液氨罐区的设备和设施还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
4. 液氨罐区的作业管理4.1 作业许可制度:液氨罐区必须建立作业许可制度,所有作业人员在进行液氨罐区作业之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作业许可证。
作业许可证应明确作业人员的姓名、作业内容、作业时间等信息,并由现场监管人员授予。
4.2 作业人员培训:液氨罐区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了解液氨罐区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要求。
在持有作业许可证之前,必须经过相关技能和安全知识的考核。
4.3 作业审查和监督:液氨罐区应进行作业审查和监督,确保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作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
如发现作业不符合规定,应及时制止并整改。
4.4 消防演练:液氨罐区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以检验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和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演练应计划周密,参与人员应熟悉演练流程和应急处理方法。
5. 泄漏应急处理5.1 泄漏报警:液氨罐区应安装泄漏报警设备,并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2023年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火电厂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火电厂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液氨罐区包括液氨储罐、液氨输送管道、液氨泵站等设施。
第三条火电厂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根据液氨的特性,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并进行培训和考核。
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辅导和指导。
第二章设施管理第五条液氨储罐应采取防火、防爆等措施,储罐周围应设有防火墙,保证储罐区域的安全。
第六条液氨输送管道应选择质量可靠的材料,严格按照设计和施工规范进行安装,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七条液氨泵站应设备齐全、运行良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泵站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
第八条液氨罐区应设有监控系统,实时监测液氨储罐的液位、温度和压力等指标,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九条液氨罐区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的安全责任、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并确保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十条液氨罐区应设立安全管理组织,负责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组织应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巡视。
第十一条清洁工作人员应坚持定期清理液氨罐区的杂物,保持环境整洁,并遵循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所有人员应根据液氨罐区的安全要求参加相应的安全培训,了解液氨的危害性和防护方法。
第十三条液氨罐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提醒人员注意安全,禁止随意进入液氨罐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操作。
第十四条液氨罐区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
第十五条液氨罐区应制定严格的进出管理制度,对进入液氨罐区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行登记和检查,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物品进入罐区。
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模板
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模板订立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火电厂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事故发生,确保生产安全和人员健康,同时保护环境。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液氨罐区,包含火电厂液氨罐区和附属设施。
管理标准1.罐区划分:每个液氨罐区应依据实际情况划分为不同的区域,分别设置入口、出口、交通道路、作业区域、办公区以及存储区等。
2.人员管理:–罐区内禁止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人员。
–进入液氨罐区的人员必需穿着个人防护装备,并接受安全培训。
–严禁在液氨罐区内吸烟、酗酒或使用易燃物品。
–液氨罐区内必需设立专人进行管理和巡察,并做好相关记录。
3.设备管理:–液氨罐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配套设备和仪器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高压设备、阀门等安全装置必需保持完好,不得私自更改或停用。
4.物料管理:–液氨罐区内的液氨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定期对液氨进行抽样检测。
–液氨的存储和搬运必需符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泄漏和溢出。
–防止液氨与易燃物品、氧化剂、酸等不相容物质接触,定期检查存储环境。
5.灭火和应急预案:–配备专用的灭火设备,并定期进行灭火器材检查和维护。
–订立火灾应急预案,明确人员撤离和灭火的步骤,并定期组织演练。
–在液氨罐区内设置应急通道和紧急喷淋装置,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及时处理。
考核标准1.液氨罐区管理责任制:建立液氨罐区的管理责任制度,明确相关岗位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2.人员培训与安全意识:定期开展液氨相关的安全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关的技术和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
3.设备管理与维护:定期进行液氨罐和配套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其符合标准并正常运行。
4.物料管理与环境保护:定期抽样检测液氨质量,确保液氨存储和搬运过程中无泄漏和溢出。
定期检查存储环境,防止液氨与不相容物质接触。
5.灭火和应急预案:健全灭火设备和应急通道,定期进行演练和应急预案的评估。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防范液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燃煤发电厂利用液氨作为还原剂的烟气脱硝系统中氨区的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氨区指接卸和储存液氨以及制备氨气的生产区域,按功能分为生产区(含储罐区、卸氨区、氨气制备区)和辅助区(含控制室和值班室)。
第三条发电企业是氨区安全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履行氨区安全管理责任。
本规定所指发电企业包括投资建设和管理氨区的使用单位和特许经营单位。
第二章安全要求第四条氨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且处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设置必要数量的风向标。
生产区应符合火灾危险性乙类和抗震重点设防类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氨区设备配置和系统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储罐应符合《压力容器》(GBl 5 O一2011)等特种设备相关规定。
第六条氨区应设置避雷保护装置,并采取防止静电感应的措施,储罐以及氨管道系统应可靠接地。
第七条氨区电气设备应满足《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符合防爆要求。
第八条氨区大门入口处应装设静电释放装置。
静电释放装置地面以上部分高度宜为1.0m,底座应与氨区接地网干线可靠连接。
第九条氨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职业危害告知牌和安全标志标识。
职业危害告知牌应注明氨物理和化学特性、危害防护、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
第十条氨区应设置两个及以上对角或对向布置的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门应向外开,以便危险情况下人员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氨区设置洗眼器等冲洗装置,水源宜采用生活水,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 5m。
洗眼器应定期放水冲洗管路,保证水质,并做好防冻措施。
第十二条氨区宜设置消防水炮,消防水炮采用直流/喷雾两用,能够上下、左右调节,位置和数量以覆盖可能泄漏点确定。
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4篇)
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火电厂液氨罐区是一个重要的设施,涉及到安全管理问题是非常关键的。
为了保证火电厂液氨罐区的安全运营,特制定了《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职工和设备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火电厂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液氨罐区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液氨罐区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液氨罐区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火设施,包括防爆器、防爆墙、防爆门等。
第五条液氨罐区应设立专门的监控措施,对液氨存储和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并建立报警系统。
第六条液氨罐区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示工作人员注意安全。
第七条液氨罐区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培训,确保员工熟悉操作流程和应急措施。
第八条工作人员进入液氨罐区时,应佩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三章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第九条液氨罐区的存放和使用位置应与其他场所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因一旦发生泄漏引起火灾或爆炸。
第十条液氨罐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液氨罐区应定期进行防腐蚀维护,确保设施的持久耐用。
第十二条液氨罐区应制定防火措施,确保罐区周边环境的安全。
第十三条液氨罐区的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四章事故应急处理第十四条液氨罐区应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火灾、泄漏等突发事件时,能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液氨罐区应定期进行防火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发生火灾、泄漏等事故时,应报警、疏散、救援,并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此规定进行液氨罐区管理的,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因涉及液氨罐区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将受到法律追究。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范文
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和生产设施的正常运行,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火电厂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二条火电厂液氨罐区的安全责任由火电厂厂长担任,他/她应对罐区的安全管理负总责。
第三条火电厂液氨罐区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安全职责,确保罐区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安全设备第四条火电厂液氨罐区应配备安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报警装置、泄漏报警装置等。
这些设备应定期检验和维修,确保其有效性。
第五条液氨罐区的出入口应设有安全通道,方便应急情况下人员疏散。
第四章安全操作第六条液氨罐区的工作人员在进行液氨的装卸、储存和运输等操作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避免操作失误造成事故。
第七条液氨罐区的工作人员应穿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如防毒面具、防爆服等。
第八条液氨罐区应建立液氨存放登记簿,记录存放的氨气数量和存放时间,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存放的氨气数量符合标准要求。
第五章紧急处理第九条在液氨罐区发生泄漏或着火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
第十条液氨罐区应备有必要的紧急处理装备,如泄漏阀、灭火器等,方便及时采取紧急措施。
第十一条液氨罐区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紧急演练,熟悉应急处理程序,提升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第六章安全考核第十二条火电厂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考核,评估罐区安全管理的情况,并及时进行改进。
第十三条罐区的安全考核结果应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安全考核结果应作为液氨罐区的管理评价指标,对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章罚则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轻者警告、重者记过、严重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适用于所有火电厂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火电厂所有,由火电厂负责解释和修改。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防范液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燃煤发电厂利用液氨作为复原剂的烟气脱硝系统中氨区的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氨区指接卸和储存液氨以及制备氨气的生产区域,按功能分为生产区(含储罐区、卸氨区、氨气制备区)和辅助区(含控制室和值班室)。
第三条发电企业是氨区安全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标准,全面履行氨区安全管理责任。
本规定所指发电企业包括投资建设和管理氨区的使用单位和特许经营单位。
第二章安全要求第四条氨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且处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设置必要数量的风向标。
生产区应符合火灾危险性乙类和抗震重点设防类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氨区设备配置和系统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标准的要求,储罐应符合《压力容器》(GBl 5 O一2011)等特种设备相关规定。
第六条氨区应设置避雷保护装置,并采取防止静电感应的措施,储罐以及氨管道系统应可靠接地。
第七条氨区电气设备应满足《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标准》,符合防爆要求。
第八条氨区大门入口处应装设静电释放装置。
静电释放装置地面以上部分高度宜为,底座应与氨区接地网干线可靠连接。
第九条氨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职业危害告知牌和安全标志标识。
职业危害告知牌应注明氨物理和化学特性、危害防护、处置措施、报警等内容。
第十条氨区应设置两个及以上对角或对向布置的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门应向外开,以便危险情况下人员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氨区设置洗眼器等冲洗装置,水源宜采用生活水,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 5m。
洗眼器应定期放水冲洗管路,保证水质,并做好防冻措施。
第十二条氨区宜设置消防水炮,消防水炮采用直流/喷雾两用,能够上下、左右调节,位置和数量以覆盖可能泄漏点确定。
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附件: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火力发电厂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工艺中液氨储存罐及其系统(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保证用氨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工艺涉及液氨储存罐的建设项目,应开展安全条件审查,氨区等设备系统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
第三条氨区有关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使用液氨安全管理工作。
本规定是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补充。
各单位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一般事项第五条氨区应设在厂区边缘位置,并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布置应满足防灾救灾、安全、环保及卫生防- 3 -护的要求。
第六条氨区应配备适合的消防器材和泄漏处置应急设施。
氨区围墙(栏)必须完整,并设置“严禁烟火”、“液氨有毒”、“注意防护”、“易燃易爆”等明显的安全(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
氨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不得储存其他易燃品或堆放杂物。
氨区入口处应设置静电释放装置,并良好接地。
第七条氨区所有电气设备均应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气设备。
由于氨对铜有腐蚀作用,凡有氨存在的设备、管道系统不得有铜和铜合金材质的配件。
第八条氨区内应备有洗眼器、快速冲洗装置,其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
并同时配备急救药品、正压式呼吸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等。
第九条氨区应设置风向标,其位置应设在本厂职工和附近居民容易看到的高处。
应设置事故警报系统,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向周边500m内存在的居民发出报警,通过该系统能及时向企业内部和周边群众进行紧急疏散,避免事故扩大。
第十条氨区应设置二个及以上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以利危险情况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氨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系统,熟悉液氨物理、化学特性和危险性,并经考试合格,按照政府等部门的规定持证上岗。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最新)
燃煤发电厂液氨储罐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燃煤发电厂利用液氨作为还原剂的烟气脱硝系统中氨区的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氨区指接卸和储存液氨以及制备氨气的生产区域,按功能分为生产区(含储罐区、卸氨区、氨气制备区)和辅助区(含控制室和值班室)。
第三条发电企业是氨区安全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履行氨区安全管理责任。
本规定所指发电企业包括投资建设和管理氨区的使用单位和特许经营单位。
第二章安全要求第四条氨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且处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设置必要数量的风向标。
生产区应符合火灾危险性乙类和抗震重点设防类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氨区设备配置和系统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储罐应符合《压力容器》(GBl5O一2011)等特种设备相关规定。
第六条氨区应设置避雷保护装置,并采取防止静电感应的措施,储罐以及氨管道系统应可靠接地。
第七条氨区电气设备应满足《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符合防爆要求。
第八条氨区大门入口处应装设静电释放装置。
静电释放装置地面以上部分高度宜为1.0m,底座应与氨区接地网干线可靠连接。
第九条氨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职业危害告知牌和安全标志标识。
职业危害告知牌应注明氨物理和化学特性、危害防护、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
第十条氨区应设置两个及以上对角或对向布置的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门应向外开,以便危险情况下人员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氨区设置洗眼器等冲洗装置,水源宜采用生活水,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
洗眼器应定期放水冲洗管路,保证水质,并做好防冻措施。
第十二条氨区宜设置消防水炮,消防水炮采用直流/喷雾两用,能够上下、左右调节,位置和数量以覆盖可能泄漏点确定。
第十三条氨区应设置能覆盖生产区的视频监视系统,视频监视系统应传输到本单位控制室(或值班室)。
第十四条氨区应设置事故报警系统和氨气泄漏检测装置。
氨气泄漏检测装置应覆盖生产区并具有远传、就地报警功能。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防范液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燃煤发电厂利用液氨作为还原剂的烟气脱硝系统中氨区的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氨区指接卸和储存液氨以及制备氨气的生产区域,按功能分为生产区(含储罐区、卸氨区、氨气制备区)和辅助区(含控制室和值班室)。
第三条发电企业是氨区安全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履行氨区安全管理责任。
本规定所指发电企业包括投资建设和管理氨区的使用单位和特许经营单位。
第二章安全要求第四条氨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且处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设置必要数量的风向标。
生产区应符合火灾危险性乙类和抗震重点设防类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氨区设备配置和系统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储罐应符合《压力容器》(GBl 5 O一2011)等特种设备相关规定。
第六条氨区应设置避雷保护装置,并采取防止静电感应的措施,储罐以及氨管道系统应可靠接地。
第七条氨区电气设备应满足《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符合防爆要求。
第八条氨区大门入口处应装设静电释放装置。
静电释放装置地面以上部分高度宜为1。
0m,底座应与氨区接地网干线可靠连接.第九条氨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职业危害告知牌和安全标志标识。
职业危害告知牌应注明氨物理和化学特性、危害防护、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第十条氨区应设置两个及以上对角或对向布置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门应向外开,以便危险情况下人员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氨区设置洗眼器等冲洗装置,水源宜采用生活水,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 5m。
洗眼器应定期放水冲洗管路,保证水质,并做好防冻措施.第十二条氨区宜设置消防水炮,消防水炮采用直流/喷雾两用,能够上下、左右调节,位置和数量以覆盖可能泄漏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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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火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火力发电厂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工艺中液氨储存罐及其系统(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保证用氨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工艺涉及液氨储存罐的建设项目,应开展安全条件审查,氨区等设备系统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
第三条氨区有关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使用液氨安全管理工作。
本规定是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补充。
各单位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一般事项第五条氨区应设在厂区边缘位置,并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布置应满足防灾救灾、安全、环保及卫生防- 3 -护的要求。
第六条氨区应配备适合的消防器材和泄漏处置应急设施。
氨区围墙(栏)必须完整,并设置“严禁烟火”、“液氨有毒”、“注意防护”、“易燃易爆”等明显的安全(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
氨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不得储存其他易燃品或堆放杂物。
氨区入口处应设置静电释放装置,并良好接地。
第七条氨区所有电气设备均应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气设备。
由于氨对铜有腐蚀作用,凡有氨存在的设备、管道系统不得有铜和铜合金材质的配件。
第八条氨区内应备有洗眼器、快速冲洗装置,其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
并同时配备急救药品、正压式呼吸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等。
第九条氨区应设置风向标,其位置应设在本厂职工和附近居民容易看到的高处。
应设置事故警报系统,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向周边500m内存在的居民发出报警,通过该系统能及时向企业内部和周边群众进行紧急疏散,避免事故扩大。
第十条氨区应设置二个及以上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以利危险情况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氨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系统,熟悉液氨物理、化学特性和危险性,并经考试合格,按照政府等部门的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进入氨区应履行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非运行值班人员进入氨区,必须经过运行值班人员许可,按规- 4 -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在运行值班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
氨区的大门进出后应随时关闭并上锁。
第十三条氨区30m范围内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
进入氨区,不得携带打火机等火种,手机、摄像器材等非防爆电子设备必须关机,或将手机、摄像器材、火种等存放在氨区门外指定地点(处所)。
进入氨区前应先以手触摸静电消除器,消除人体静电。
第十四条进入氨区,禁止穿着可能产生静电的衣服或带钉子的鞋。
在工作时应按照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如:护目镜、防护手套、防氨面罩、防护服等)应定期维护并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五条氨区周围道路必须畅通,以确保消防车能正常作业。
氨气输送管道及其桁架跨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桁架处应设醒目的交通限高标志。
第十六条未经批准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氨区内,必须进入的车辆需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戴阻火器等)、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有关人员的监护下方可进入。
第十七条氨区内必须通风良好。
操作、检修时使用能有效防止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如铜质工具)。
如必须使用钢制工具时,应涂上黄油或采取其它措施,手和衣服不应粘有油脂。
第十八条储存、补充或置换氨气时,应均匀缓慢地开启阀门,使气体缓慢放出,禁止剧烈地排放,防止因摩擦引起爆炸。
第十九条禁止将氨区内的消防设施、安全标志等移作他用。
- 5 -第二十条氨区半径30m范围内严禁明火和散发火花。
确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散发火花的作业,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
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可燃气体测试,应低于爆炸下限的20%,合格后方能准许动火。
第二十一条外来施工人员在进入氨区内施工前,须经安全教育并办理安全技术交底等相关手续后,在有关人员的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得离岗。
第三章液氨储罐及设备第二十二条液氨设备的布置应便于操作、通风排毒和事故处理,同时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操作面和安全疏散通道。
液氨储罐应装设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每年在雷雨季前检测一次,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二十三条液氨储罐应有两点接地的静电接地设施,所有静电接地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四条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温度仪、安全阀等监测装置。
所有仪表和安全阀应定期检查、校验,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五条液氨储罐应设有防火堤和应急收集池。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第二十六条液氨储罐尽可能保持较低的工作温度,温度应低于40℃;非强迫冷却的液氨储罐必须设置遮阳棚,采取防晒措施。
第二十七条液氨储罐充装量不得超过储罐总容积的85%。
第二十八条应根据液氨储罐外壁温度和内部温度,设定合- 6 -理的温度高报警值和自动联锁喷淋降温值。
第四章消防报警等安全监测装置第二十九条氨区应装设液氨储罐降温淋水系统、消防喷淋系统。
第三十条氨区应装设液氨储罐内温度和压力高报警等装置。
第三十一条氨区应设有氨气浓度检测器,具备远传和就地警报功能。
第三十二条液氨储罐温度高联动降温水喷淋系统与消防喷淋系统必须可靠投运,当液氨储罐罐体温度过高时自动启动降温水喷淋系统,对罐体自动喷淋减温;当氨气泄漏达到规定值时应自动启动消防喷淋系统。
第三十三条加强氨区设备系统检查和维护管理,防止液氨泄漏。
应定期进行氨气泄漏自动报警、降温水喷淋系统,消防喷淋系统和灭火器材的检查试验,保证其始终处于完好投用状态。
第五章运行管理第三十四条按照技术规范和运行规程规定,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按时对系统全面巡回检查,测定空气中的氨气含量。
氨气含量不得超过35ppm(体积浓度)。
第三十五条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每班对液氨储罐液位、压力检查并记录。
第三十六条氨蒸发器投运前应检查筒内的加热水液位在- 7 -高位,并应加入防锈剂,防锈剂浓度不得低于300mg/L。
第三十七条氨蒸发器投运后当温度升至设定的工作温度时方可开启氨蒸发器的进出口阀门。
第三十八条在温度低于0℃的环境条件下,停气后为防止气化器冻裂,应在气化器水中加防冻液或将水全部放掉。
重新开机时必须加水和防锈剂后方可启动。
第三十九条氨区设备系统运行时,任何人都不能触碰高温设备,高温管道或转动的设备。
第四十条氨区气体置换的原则:1. 用氮气置换氨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氨气含量不得超过35ppm(体积浓度)。
2. 用压缩空气置换氮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氧含量18~21%。
3. 置换时氨气排放点应进入氨气吸收箱。
4. 箱体进行置换前可先加水排放后再进行气体置换。
5. 用氮气置换压缩空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氧含量小于2%。
第六章检修维护第四十一条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在氨区内从事任何工作时必须填用工作票,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氨区系统检修开工前应用氮气进行置换合格并泄压后,方可进行检修工作,与系统的隔绝点需挂锁、加装带手柄堵板(盲板),恢复堵板(盲板)前需确认堵板内无压力,- 8 -氨气浓度低于35ppm(体积浓度)。
如出现工作间断,每次开工前应再次测量氨气浓度,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工。
第四十三条氨区设备系统运行时不准敲击,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法兰等设备,检修时系统排放的残液应专门统一收集。
第四十四条发现系统存在泄漏时,应使用便携式漏氨检测仪查漏,禁止明火查漏。
严禁管道内带压复紧紧固螺栓和用捻打等可能产生火花、静电、温度的方法消除外漏。
第四十五条氨区系统经过检修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不合格严禁投入使用。
第四十六条当进入设备内部进行维修时,除应用氮气对相关设备和管道进行吹扫外,还应保证设备内氧浓度达到18~21%。
第四十七条液氨介质管道使用灰铸铁材料阀门时,其适用的公称压力不得大于1.0MPa,温度不得低于-10℃。
第四十八条氨区设备系统中的缓冲罐、蒸发器、液氨储罐及管道上的压力表、测温表应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第四十九条应建立氨区设备技术资料台账,对氨区的所属设备(包括压力容器、设备、管道、阀门)及附属设备定期检修,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检修周期和工期一般宜与主机同步。
第五十条在进行氨区管道系统气密性试验前应制定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五十一条氨区管道应具有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检测。
氨区管道严禁作为导体和接地线- 9 -使用。
氨区管道的法兰应做好金属跨接。
第五十二条氨区管道垫片禁止使用橡皮垫、塑料垫、铜质垫。
第五十三条氨区管道应能自由膨胀,并采取防振、防磨措施。
第五十四条氨区内施工、检修工作必须保持通风良好,防止明火和其它激发能源。
第七章卸料安全管理第五十五条承担运输液氨的运输单位必须具有危化品运输许可资质,运输液氨的槽车必须有押运员作业证、槽车使用证及准用证等资质证。
第五十六条运送液氨的槽车到达现场后,卸氨前应核准票据(数量和质量)和有关证件(押运员作业证、槽车使用证及准用证等),对液氨运输人员做好相关的安全交底。
第五十七条卸氨准备工作1. 卸氨操作前,要设立安全隔离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卸氨区域。
2. 卸氨操作时,运行值班人员和运输人员均需佩戴好防护用品。
3. 卸氨操作时,运行值班人员应随时监测作业区内氨气浓度低于35ppm,浓度超标时应立即停止卸氨,查找漏氨点并处理好后才能继续作业。
4. 槽车进入装卸台后,应手刹制动,并熄火。
槽车有滑动可能时,应加以固定。
- 10 -5. 卸氨前必须连接好装卸台与车辆的静电接地线,并于车前后位置放置安全标示。
禁止在卸氨区检修车辆。
第五十八条卸氨操作1. 槽车押运人员必须服从氨区运行值班人员的指挥,押运人员只负责车上的连接,不准操作氨区内的任何设备、阀门和其他部件,氨区运行值班人员应正确连接装卸台气相管和液相管与槽车的气相管和液相管。
并检查连接是否牢固、漏气,并应排尽空气。
如有泄漏,应处理后再进行卸氨。
2. 卸氨时所用的气相管和液相管应使用金属万向节。
3. 卸氨操作时应经常观察风向标,操作人员应保持在上风向位置。
4. 卸氨时应时刻注意储罐和槽车的液位变化,严禁储罐超装(超过最大储氨量)和槽车卸空,槽车内应保留有0.05MPa 以上余压,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压力。
第五十九条液氨卸料时,严禁采用空气压料和有可能引起罐体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进行卸料。
必要时,可用不高于45℃温水加热升温或用不大于设备压力的干燥氮气压送。
第六十条液氨卸料时,槽车押运人员、氨区运行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驾驶员必须离开驾驶室。
第六十一条液氨卸料时,速度不应太快,当储罐液位达到安全高限时,禁止向储罐强行卸料。
槽车卸料完毕后,立即关闭切断阀,收好卸料导管及支撑架。
第六十二条如遇闪电、雷击、大雨、大风(6级以上)天- 11 -气,或卸氨区周围30m范围内有明火、易燃、有毒介质泄漏及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停止(或不得进行)卸氨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