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 调整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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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5月16日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的行为(以下简称制定价格),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以《河南省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为准。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

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第四条定价目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制定,逐项明确定价内容和定价机关,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的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的要求,为适应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的需要,保障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顺利平稳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原则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执行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08计价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2011轨道定额),2013年《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以下简称2013清单计价),均按照“价税分离”和营改增前后各项费用水平不变的原则调整计价依据。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11%)其中,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调整时间及范围(一)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投标或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以及2016年4月30日前发布了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合同签订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造价【2016】11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造价【2016】11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67号)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的计价依据范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土建、安装分册);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8《安徽省建筑节能定额综合单价表》;2009“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0《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2012《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二、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

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1.有关直接工程费的调整。

(1)材料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材料单价=原定额材料单价×调整系数。

定额材料调整系数见下表。

定额材料种类调整系数商品砼(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砂、土、石料、石灰、砖、瓦(不含粘土实心砖、瓦)0.9709自来水、树苗、花卉、草、藻类植物、林业产品、化肥、农药、农膜0.8850其他材料0.8547(2)机械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折旧费×调整系数+大修理费×调整系数+经常修理费×调整系数+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调整系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不含进项税)。

建筑业营改增后我省及我市现行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解读

建筑业营改增后我省及我市现行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解读

我省《实施意见》的规定
增值税下的定额机械台班单价= 折旧费×调整系数+大修理费×调整系数+经常 修理费×调整系数+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调整 系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不含进项税)。 补充机械(仪器、仪表)台班单价= 原定额台班单价×0.8952
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 运输费的调整系数见下表。
要素价格信息 调整发布内容为不含税 价格和含税价格。
工程造价信息
第二部分
增值税下工程造价中的税金
建标造【2014】51号文《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调整实施方案》及建办标[2016]4号文《关于做好建筑业营 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调整原则:根据增值税税制要求,采用“价税分离”的原 则,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建筑业营改增的必要性
1、加强税收管理,有利避免偷 税漏税。 2、可避免重复征税。 3、利于固定资产更新。 4、保障抵扣链条完整。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计价的影响
第二部分 增值税下工程造价中的税金
第三部分 营改增后现行计价依据的调整
第一部分
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计价的影响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三部分
营改增后现行计价依据的调整
“营改增”后对建设工程计价的调整的必要性: 1、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不同。 2、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算应纳税金的基础不同。 调整依据: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 案》 建标造【2014】51号文 《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 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2016】4号文
我省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建设 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信息时间: 2016-4-26 阅读次数:21164 】【我要打印】【关闭】造价〔2016〕11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67号)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的计价依据范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土建、安装分册);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8《安徽省建筑节能定额综合单价表》;2009“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0《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2012《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二、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

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1.有关直接工程费的调整。

(1)材料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材料单价=原定额材料单价×调整系数。

定额材料调整系数见下表。

(2)机械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折旧费×调整系数+大修理费×调整系数+经常修理费×调整系数+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调整系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不含进项税)。

补充机械(仪器、仪表)台班单价=原定额台班单价×0.8952。

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的调整系数见下表。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豫建行规〔2020〕4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豫建行规〔2020〕4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豫建行规〔2020〕4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加强和规范工程施工价款结算工作,提高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工作的重要意义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约定结算周期内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活动,其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

施工过程结算是工程施工价款结算方式的改革,是有效解决施工企业“结算难”,农民工“讨薪难”等问题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发挥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重要举措,对实现建筑业高质量持续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有关规定(一)适用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工期一年以上(含本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二)结算周期。

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等内容。

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确定,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应超过60日,其中人工费用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营改增规定豫建设标2016-24号

营改增规定豫建设标2016-24号
序号 1 2 3 4 5 6 6.1 6.2 6.3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表1《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 工程造价费用组成表(营改增后) 费用项目 计算公式 定额直接费 1)定额人工费 综合单价分析 2)定额材料费 综合单价分析 3)定额机械费 综合单价分析×(1-11.34%) 定额直接费小计 [1]+[2]+[3] 综合工日 综合单价分析 措施费:1)技术措施费 [6.1]+[6.2]+[6.3] 技术措施人工费 综合单价分析 技术措施材料费 综合单价分析 技术措施机械费 综合单价分析×(1-11.34%) 2)安全文明费 [5]×34×1.66×费率×(1-10.08%) 3)二次搬运费 [5]×费率 4)夜间施工措施费 [5]×费率 5)冬雨季施工措施费 [5]×费率 6)其他 措施费小计 ∑[6]+[7]~[11] 调整:1)人工费差价 2)材料费差价 3)机械费差价 4)其他 调整小计 ∑[13]~[16] 直接费小计 [4]+[12]+[17] (综合单价分析+[5]*(2.8+(人工费指导价 间接费:1)企业管理费 -定额工日单价)*6%+0.86))*(1-5.13%) 2)规费:①工程排污 费 ②社会保障费 [5]×8.08 ③住房公积金 [5]×1.7 ④工伤保险费 [5]×1.0 ⑤其他 间接费小计 ∑[19]~[24] 工程成本 [18]+[25] 利润 综合单价分析 其他费用:1)总包服务费 业主分包专业工程造价×费率 2)优质优价奖励 费 3)检测费 4)其他 其他费用小计 ∑[28]~[31] 不含税工程造价合计 [26]+[27]+[32] 增值税~销项税额 [33]×11% 工程造价总计可竞争费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6]975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6]975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6]975号)各省辖市及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42号令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朝着更加科学和规范的方向发展,对于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完善价格决策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开展宣传,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推动成本监审工作深入开展。

二、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制定价格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通报批评。

对造成重大影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或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三、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各级成本调查机构承担。

暂未单独设立成本调查机构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对相关经营者成本进行监审。

四、河南省成本监审目录,仍按《关于印发〈河南省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豫计价调[2003]911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的科学性,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2号令),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风电场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风电场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风电场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附件1: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陆上风电场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国内新建和分期建设的陆上风电场工程设计概算编制。

二、调整依据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

3.《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

4.《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5. 现行陆上风电场工程计价依据,包括陆上风电场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及费用标准、概算定额等。

6. 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总体原则1.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陆上风电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

建筑及安装工程单价的计算公式不变,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间接费和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的价格计算,并以此为基础计算计入建筑安装工程单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 陆上风电场工程设备费用和其他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做调整。

四、费用构成1.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营改增后陆上风电场工程费用构成均与现行的陆上风电场工程费用构成内容一致。

2. 企业管理费在陆上风电场工程费用构成的原组成内容基础上,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3.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包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五、基础价格编制1. 人工预算单价人工预算单价按现行标准执行,不做调整。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部门: xxx时间: xxx制作人: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修改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b5E2RGbCAP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中,招标人按《规范》规定格式提供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工程、措施工程、其他工程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投标人自主报价的一种计价行为。

p1EanqFDPw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3 ―第四条凡在本省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细则。

使用其他资金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招标人自行确定,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DXDiTa9E3d第五条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可按有关规定采用投标人投标担保、发包人支付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及工程维修担保等保证合同能有效履行的经济担保措施。

具体担保方式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

RTCrpUDGiT第六条河南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管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督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执行,日常工作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

5PCzVD7HxA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七条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包括由投标人完成工程施工的全部工程,是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基础。

鲁标定字 【 2016】 24 号文

鲁标定字 【 2016】  24   号文

鲁标定字〔2016〕24号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发布时间:2016-07-13 15:49各市标准定额站(造价处、办)、各有关单位:2016年4月2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鲁建办字〔2016〕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的组成和工程计价的方法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针对《实施意见》执行中各方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应部分市造价管理机构的请示,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一)采取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内容和计算程序,除税率外,与营改增之前的计价依据相同。

税前工程造价的各个构成要素均包含进项税额,应按照营改增之前的计价依据进行计算。

(二)采取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费用项目中,税金以及附加税按照本意见附件中的综合税率计算。

综合税率的内容包括增值税应纳税额(简易计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二、采取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项目,甲供材料(设备)均不作为税金的计算基数。

三、2016年5月1日前已招标或签订合同,但开工日期在5月1日之后的建设工程,应按照《实施意见》及本意见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四、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的农产品在计算进项税额时,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计算;如取得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则按照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由招标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用其中一种方式计算。

附件:简易计税方法下的综合税率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2016年7月13日附件:简易计税方法下的综合税率省标准定额站。

河南建筑单价调整方案

河南建筑单价调整方案

河南建筑单价调整方案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河南省的建筑工程量不断增加,建筑市场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

然而,由于人力成本、材料成本等因素的不断上涨,使得建筑单价也不断上升,给建设单位和广大建筑工程师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更好地推动河南省的建筑行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特制定以下建议的建筑单价调整方案。

首先,建议河南省建设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人力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建筑工程单价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要充分考虑到不同地区的市场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建立相应的档次和等级体系,并制定相应的建筑单价计算细则,确保合理、公正、透明的建筑单价计算方法。

其次,建议加强对建筑工程材料价格的监管和控制。

建议建设部门与相关企业和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制定价格调整机制,并适时进行价格调整和市场监管。

同时,加强对建筑材料市场的监测和调研,掌握市场价格变化的趋势,及时采取措施稳定建筑材料价格。

第三,建议鼓励建筑行业和企业推行节能环保的建筑理念和技术,降低建筑工程的能耗和环境污染。

建筑行业是一个能耗较大的行业,对能源和环境资源的消耗也相对较多。

通过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建筑工程的能耗和环境污染,从而降低建筑单价。

第四,建议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建筑项目的施工质量和进度直接影响着建筑单价的高低。

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工程施工质量和效率,有助于降低建筑单价。

建议建设部门制定相关的施工管理规定和标准,加强对施工方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最后,建议加强对建筑工程成本的核算和评估,建立完善的建筑工程成本控制和预算管理体系。

通过对建筑工程成本的核算和评估,可以更加科学地确定建筑单价,并及时调整和控制建筑工程成本,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效益。

综上所述,通过合理确定建筑单价计算方法和标准、加强对建筑材料价格的监管和控制、推行节能环保的建筑理念和技术、加强对施工管理的监督和指导以及加强对建筑工程成本的核算和评估等措施,可以更好地调整和控制河南省的建筑单价,推动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中,招标人按《规范》规定格式提供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投标人自主报价的一种计价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3 ―第四条凡在本省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细则。

使用其他资金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招标人自行确定,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条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可按有关规定采用投标人投标担保、发包人支付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及工程维修担保等保证合同能有效履行的经济担保措施。

具体担保方式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

第六条河南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管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督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执行,日常工作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七条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包括由投标人完成工程施工的全部项目,是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基础。

工程量清单是签订合同、调整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豫建设标〔2014〕29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豫建设标〔2014〕29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2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我省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依据仍执行《河;一、人工费;人工费可执行市场价、政府指导价、承发包人议价,由;人工费指导价和定额综合工日相配套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2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市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统称《2013计价规范》)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以下统称《44号文》)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我省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依据仍执行《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及其配套的文件、解释,同时结合《2013计价规范》、《44号文》做以下相应调整:一、人工费人工费可执行市场价、政府指导价、承发包人议价,由发包人在招标公告时明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含全额和部分出资)、承发包双方有异议的应执行我省人工费指导价。

人工费指导价和定额综合工日相配套计算人工费。

人工费指导价作为计算人工费差价的依据,只计税金不计费用。

人工费指导价属于政府指导价,不应列入计价风险范围。

二、材料费《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的材料费取消检验试验费,材料检验试验费列入管理费中。

工程设备(构成或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凡合同约定由承包方采购的“工程设备”均列入税前造价。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DOC 36页)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DOC 36页)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DOC 36页)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等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现将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增值税)3.建设工程概算定额费用计算规则(增值税)4.市政养护定额费用计算规则(增值税)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2016年4月15日附件1最高投标限价相关费率取费标准(增值税)一、分部分项工程费、单项措施费(一)材料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材料费、工程设备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见表1)。

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

企业管理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管理费中已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

表1 各专业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表工程专业计算基数费率(%)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20.78~30.98通用安装工程32.33~36.20市政工程土建28.29~32.93安装32.33~36.20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28.29~32.93安装32.33~36.20工程专业计算基数费率(%)园林绿化工程种植42.94~50.68养护33.30~41.04仿古建筑工程(含小品)29.21~37.99房屋修缮工程23.16~34.20民防工程20.78~30.98市政管网工程(给水、燃气管道工程)26.22~34.82二、措施项目中的总价措施费(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经测算,房屋建筑与装饰、设备安装、市政、城市轨道交通、民防工程,按照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相关规定施行。

0414-豫建设标[2016]24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意见

0414-豫建设标[2016]24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意见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意见豫建设标[2016]2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实际情况,经专家反复研究,并进行大量工程实例测算,现就营改增后《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河南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综合单价(2009)》等计价依据调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文规定,工程造价暂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为保证实行营改增后,将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合理调整,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并配合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开展相关调整测算工作,共同做好工程计价定额等计价依据的调整,做好价格信息的调整、测算和发布。

三、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工程造价计价方法自2016年5月1日起调整为增值税计税方法。

四、新老工程落实营改增政策原则,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增值1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细则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4月14日2附件河南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细则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等文件精神,对我省《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河南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综合单价(2009)》等计价依据做出如下调整:一、人工费:人工费不做调整,营改增后人工费仍为营改增前人工费。

河南08定额营改增除税价文件

河南08定额营改增除税价文件

河南08定额营改增除税价文件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河南 08 定额营改增除税价文件的概述
2.文件的主要内容
3.文件的实施对象和范围
4.文件的实施时间和具体措施
5.文件的意义和影响
正文
近日,河南省发布了 08 定额营改增除税价文件,旨在进一步推进营改增改革,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税收结构。

该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整增值税税率,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增值税税率从 13% 降至 11%;对部分行业实施营改增政策,将原本
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例如建筑业、金融业等;同时,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文件也提出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该文件的实施对象主要针对河南省内的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范围涵盖了各行各业。

文件的实施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 日,具体措施包括:纳税人需
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税种变更、税率调整等操作;同时,税务部门也将加强监管,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这份文件的意义和影响深远。

一方面,通过降低税率,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实施营改增政策,可以避免重复征税,优化税收结构,提高税收效率。

同时,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也可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就业。

第1页共1页。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豫建设标〔2018〕22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豫建设标〔2018〕22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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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8〕2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调整如下:
一、我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一般计税方法时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其中,10%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的价格计算。

二、原适用于17%、11%的建筑材料增值税税率相应调整为16%、10%。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发布材料信息价时,应及时测算调整含税信息价综合税率。

三、在我省销售且通过测评的各软件公司需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计价软件以满足工程造价计价的需要。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2018年5月2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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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细则
2016-04-26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等文件精神,对我省《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河南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综合单价(2009)》等计价依据做出如下调整:
一、人工费:人工费不做调整,营改增后人工费仍为营改增前人工费。

二、材料费:营改增后,各类工程材料费均为“除税后材料费”,材料价格直接以不含增值税的“裸价”计价。

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调整、发布价格信息,以满足工程计价需要。

三、机械费:机械费中增值税~进项税综合税率暂定为
11.34%,即营改增后机械费为营改增前机械费×(1-
11.34%)。

四、企业管理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纳入管理费核算,相应调增费用0.86元/综合工日;企业管理费中增值税~进项税综合税率暂定为5.13%,
即营改增后企业管理费为营改增前企业管理费×(1-
5.13%)。

五、利润:利润不做调整,营改增后利润仍为营改增前利润。

六、安全文明费:安全文明费中增值税~进项税综合税率暂定为10.08%,即营改增后安全文明费为营改增前安全文明费×(1-10.08%)。

七、规费:规费不做调整,营改增后规费仍为营改增前规费。

八、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增值税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

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涉及应纳税额的算法、票据等都会不同。

因此,在实际编制工程预算时,有关建设方应明确选择一种计税方法,以便工程造价计价工作。

九、编制工程造价控制价,原则上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造价计价程序暂可参照原营业税下的计价依据执行。

具体调整表详见:表1、表2、表3、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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