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理解与适用(下)黄太云
「法律法规」刑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大全(收藏版)
法律法规」刑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大全(收藏版)来源| 刑事正义实体篇1.【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 〕12 号)2.【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 〕13 号)3.【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 号)4.【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 〕11 号)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2016 年)6.【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 〕2口「、号)7.【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 〕8 号)8.【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 〕32 号)9.【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 〕29 号)10.【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 〕25 号)11.【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 〕28 号)12.【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 〕23 号)13.【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 〕129 号)14.【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 〕16 号)15【. 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 〕11 号)16.【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291 号)17.【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 〕19 号)18.【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 〕4 号)19.【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 年)20.【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释[2014]10 号)21.【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 〕14 号)22.【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释〔2013 〕8 号)23.【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 〕10 号)24.【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 〕21 号) 25.【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释〔2013 〕25 号)26.【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 〕18 号)27.【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 〕15 号)28.【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 〕12 号)29.【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发〔2013 〕12 号)30【. 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 〕24 号)31.【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 〕3 号)32.【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2 〕12 号)33.【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 〕6 号)34.【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 〕18 号) 35.【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 〕7 号)36.【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 〕3 号)37.【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11 〕20 号)38.【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 号)39.【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 〕19 号)40【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 〕18 口「、号)41.【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0 〕14 号)42.【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 〕60 号)43.【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法发〔2010 〕7 号)44.【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 〕49 号)45.【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 〕7 号)46.【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 年)47.【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 〕19 号)48.【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 〕15 号)49.【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8 〕324号)50.【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 〕11 号)51.【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 〕15 号 )52.【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 〕19 号)53.【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法院审理33 号)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01]10 号)56.【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财产 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 2000 〕 45 号)57【. 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 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口,、号)释时间效力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法研 [2011] 97 号) 60. 【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罪 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发明创造能否按照重大立功表现作为 对其漏罪审判时的量刑情节问题的答复》 (法研[2011] 79 号)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法 [2003]167 号)54.【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偷税 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02 〕 55.【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 2017 年 8 月 7 日起施行)58. 【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问题的答复》 (法研 [2012] 67 59. 【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假61.【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贩卖、运输经过取汁的罂粟壳废渣是否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答复》(法研[ 2010]168 号)62.【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在审理盗窃案件中有关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 2010] 48 号)63.【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告人阮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法研[2009] 228 号)64.【解释原文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告人对不同种毒品实施同一犯罪行为是否按比例折算成种毒品予以累加后量刑的答复》(法研[2009] 146 号)。
骗取贷款罪的司法困境及立法完善建议
2020年第6期法治研究骗取贷款罪的司法困境及立法完善建议肖中华* 摘 要:刑法设立骗取贷款罪的初衷,在于处罚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骗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以维护金融安全。
骗取贷款罪的法益是以信贷资金安全为内容的贷款秩序。
实务中所认定的许多骗取贷款案,忽视骗取贷款行为自身应有的诈骗性质,对“欺骗手段”作扩大化理解,对骗取贷款行为缺乏实质危险考查,从而导致骗取贷款罪处罚范围过宽。
现行刑法对该罪的结果、情节双重入罪标准的特殊设计,为不当地处罚不具有可罚实质根据的行为提供了支撑。
基于民营企业发展的现实需求,在立法上限缩骗取贷款罪的成立范围,删除“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要素,是明智之举。
建议以“造成重大损失”为入罪基准,合理规范骗取贷款罪的处罚范围;在升格法定刑中基于行为已然造成重大损失,再考虑是否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合理安排法定刑。
关键词:骗取贷款罪 法益 司法困境 立法建议*作者简介:肖中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自《刑法修正案(六)》增设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来,司法实践对于骗取贷款罪的解释和适用产生了很大争议,刑法理论对于骗取贷款罪的法益性质、基本构造和构成要素等基本问题亦存在激烈争鸣。
司法实务的困惑和理论界的争论,既反映了骗取贷款罪在解释论上的立场分歧,也折射出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对金融领域及相关市场行为的影响,从而给该罪罪刑规范的立法完善提供了参考背景。
本文旨在分析骗取贷款罪的立法目的及法益性质、剖析该罪司法认定疑难争议问题的基础上,结合骗贷行为的可罚性实质依据,就该罪的未来立法抉择发表管见,以飨同仁。
一、骗取贷款罪的立法目的以及保护法益《刑法修正案(六)》增设骗取贷款罪作为《刑法》第175条之一,严密了我国的贷款类罪刑规范体系。
此前,为了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我国刑法典已经设立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高利转贷罪等罪名,分别从不同角度惩治借款方的诈骗、贷款发放方的违法操作以及借贷方改变贷款用途套利行为。
黄太云解读《刑法修正案七】
黄太云解读《刑法修正案(七)》十四、修改了第三百九十五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将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反腐败需要预防和打击并重,标本兼治。
世界各国反腐败经验表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建立完善有效的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制度,打造阳光下的政府,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温床和环境,对于遏制腐败犯罪的发生具有根本性作用。
对公职人员的财产加强监督,是各国预防腐败的普遍做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有明确规定。
我国已经建立了党政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这是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必要时对自己财产的来源作出合理说明,这是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要求。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国家工作人员聚敛大量财富,其拥有的财产远远高于其正常收入几十倍、几百倍,本人不能说明其财产的合法来源,司法机关也难以获得其犯罪的证据,不能直接以相关犯罪认定。
为了有效地同腐败犯罪作斗争,1997年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在实践中查处的此类案件有的来源不明的财产数额多达上百万、千万、甚至几千万元,大多属于利用职务和地位敛聚的非法所得或者其他非正当收入,数额特别巨大,只是其本人不能说明或者不愿说明来源,同时司法机关也无法查明。
由于最高法定刑只有五年,有些案件来源不明的财产数额相差上千万元,但刑罚只相差一年,明显与这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相适应。
也与贪污、贿赂犯罪刑罚不平衡,从而使这些贪官逃避了法律应有的制裁。
鉴于这类犯罪社会影响恶劣,建议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
另外,有的部门提出,本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规定,是指财产和支出两项总和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还是指其中一项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清楚,建议从文字上明确。
黄太云 司法解释效力
刑法修正案和刑法立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刑法修正案和刑法立法解释的溯及力,是指刑法修正案和刑法立案解释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
制定刑法修正案是一种新的立法活动,它涉及增加或者减少刑法的罪名、扩大或者缩小犯罪主题、修改现有犯罪的犯罪构成和改变刑罚。
而刑法立法解释虽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条文含义所作的进一步阐释,但实际上并不是一种新的立法活动,因此也有人称之为刑法法律解释。
从1997年3月14日刑法修订颁布后截至2006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通过了6个刑法修正案、9个刑法立案解释。
因此,本文所要讨论的刑法修正案和刑法立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主要是针对1997年刑法而言的。
由于刑法修正案和刑法立法解释二者内容上有所不同,为阐述方便,笔者想分别就它们的溯及力问题谈一点个人浅见。
一、关于刑法修正案的溯及力问题截至2006年6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共制定颁布了6个刑法修正案。
对刑法34个条文进行了修改,新增刑法条文13条。
从内容看,修正案主要对刑法作了如下几方面的修改补充:1、增加一些新的犯罪。
这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修正案直接规定在刑法某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某条之一。
到目前为止,以这种方式新增刑法条文13条;二是从形式上看虽然只是直接修改刑法某条,没有增加新的条文,但内容上增加了新的犯罪行为,对原条文进行了补充。
如刑法原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只对编造并传播证券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规定为犯罪,1999年1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又在各该条中分别增加了“期货”的内容,使罪名也相应地变为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和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又如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增加规定了过失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犯罪的内容,从而也增加了一个新的罪名——过失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26•【文号】法释〔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技术调查、侦查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第九节非法证据排除第十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庭前会议与庭审衔接第三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四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五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六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速裁程序第十五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六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八章涉案财物处理第十九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二十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刑事司法协助第一节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第二节刑事司法协助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死刑的执行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二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三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四章缺席审判程序第二十五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六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七章附则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毛超峰到昌江县法院乌烈法庭调研
省 委 常 委 、政 法 委 书 记 毛 超 峰 到 昌江县法 院乌烈法庭调研
8月 2 9 日上 午 ,省 委 常 委 、政 法 委 书 记 毛 超 峰 到 昌江 县 法 院 乌 烈 法 庭 调 研 ,看 望 慰 问 法 庭 全
体干警 。 昌江县委 书记 严朝君 ,县 委副书记 、县 长 符 礼伟 一 同调研 。 在乌烈 法庭立案大厅 ,毛超峰书记 详细 了解 了法庭基 本情况 、工作 人员情况及 在法庭工作 年 限 、案 件 类 型 、调 解 工 作 情 况 ,听 取 了乌 烈 法 庭 庭 长 符 家 荣 就 法 庭 审 判 执 行 工 作 情 况 的 汇报 ,对 广 大 法 院 干 警 提 出 了 三 点 要 求 :一 是 要 有 扎 根 基 层 、奉 献 基 层 的精 神 ;二 是 要 为 百 姓 服 务 ,走 近 群 众 ,贴 近 群 众 ,为 群 众 排 忧 解 难 ;三 是 要 把 社 会 矛 盾 化解 在 源 头 ,排 除在基 层 。
特 区 法 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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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层 法 院院长 、政 工部 门负责人 参加 了会议 。 会 上 ,省 高 院 政 治 部 组 织 人 事 处 、法 官 管 理 处 、 教育培训处 、机关党委 、新 闻宣传处等 5个部 门 负责人 ,通过 以会代训 的方 式就相关业 务工作 的 重 点 和难 点 问题 进 行 交 流 发言 。
省 委常委 、群众工作 部部长 肖若海
到 白 沙 县 法 院调 研 指 导 工 作
8பைடு நூலகம் 2 8日上 午 ,省 委 常 委 、群 众 工 作 部 部 长
肖若 海到 白沙县 法院调研指 导工作 ,要求 法院坚 持做到 “ 四个好” ,即把班子队伍带好 、把作风抓 好 、把业 务 办 好 、为 海南 国 际旅 游 岛 建设 服 务好 。 省 高 院 党 组 成 员 、副 院 长 张 光 琼 ,白 沙 县 委 书记
新刑诉法视角下“未定罪没收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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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法律漏洞严重阻碍 司法实践 我 国沿 用同大陆法 系国家一样 的刑事诉 讼模 式,但是却 未采 用缺席审判制 度。造成 我 国的刑事 没收程序 是一种 附属性 程序 ,【 1 ] 也就 是说 ,在人 民法 院作 出刑 事判决后 ,才 能启 动形式没收程序 。结合现 行司法实践会 出现两个法律 问题 : 1 . 没收权力从何而来 。 作为刑事实体法的 刑 法 没 有 赋 予 任 何 机 关 刑 事 判 决 作 出之 前 没 收 财物的权力 。按照刑法规 定,对犯罪分 子 违 法所得在没 收前只能在追 缴过程 中返还 和 退 赔 , 却 不 能 进 行 实 质 性 地 处 分 ,原 因 是 未 得 到 刑 法 授 权 。 但 是 在 司法 实 践 中 , 司 法 机 关 关 于 此 类 问 题 的 解 释 和 规 定 中 ,检 察 院 可 以 申请 法 院对 金 融 机 构 将 赃 物 赃 款 上 缴 国 库 的通知 ,没有得到实体 法的授权 ,此类 行为 可见是不 合法 理 的。新 刑诉法 同样面 临程序 法授予实体权的权 源的困惑, [ 2 实体法并没有 于此对应,因此 问题 的解 决亟待刑法 的修正 。 2 . 实践中无法可依。 在现 实情况 中出现 的 携款潜逃 、逃避法律 制裁 自杀或者 侦查机关 无法控制 的问题很普 遍。我 国的制 度漏洞造 成无法对 犯罪相 关的财物进行没 收,无法达 到打击犯 罪的 目的。在缺乏有效 的刑事判 决 和没收 裁判的情 况下与外 国展 开司法协助 也 捉襟见 肘 。授予法 院在其潜逃 自杀等之前 没 收犯罪行为所得的权力就显得相当必要。 ( 二 )遵守 国际公约的必然要求 我 国 已经加入联 合国反腐败 公约 以及 相 关 反恐怖 问题 的决议 ,其透 露出的要求表 现 为在进 行 没 收事 宜 的 国际 合作 中 为便 于 实 现 ,缔约 国应 考虑本 国法律 而采取措施 ,以 便 在犯罪嫌疑 人无法控制 的情况下不经刑 事 判 决定罪而没 收相关财产 。因此要做到有 约 必守,我 国应该将其在 国内法律中体现。
对《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八条的正确理解
对《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八条的正确理解作者:张云波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02期案名:祁某等五人聚众赌博案主题:对《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八条的正确理解一、基本案情2007年11月中旬,被告人祁某、霍某、毛某、茂某、王某等人在北京市某商务会馆,将包房作为赌博场所,以从庄家赢取的钱中抽取一定钱款作为营利模式,组织同乡以“推牌九”方式进行赌博。
牌九由被告人祁某等人提供。
期间,每日参与赌博的人员从十余人到二十余人不等。
由于参赌人数众多,为了掩饰罪行,祁某等人中途将赌博场所改在其租用的另一商务会馆的包房,后又将赌博场所转移至最初的包房。
2007年11月底,被告人祁某等人在组织二十余名同乡赌博时被民警抓获。
二、诉讼经过2008年2月,侦查机关以祁某等五人涉嫌犯赌博罪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承办人将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
在讨论中,围绕本案的定性问题形成两派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祁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另一种观点认为祁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后检委会经研究决定,对祁某等人以赌博罪提起公诉。
2008年4月,法院以赌博罪分别判处祁某等五人拘役6个月到有期徒刑7个月间不等的刑罚。
三、争议焦点对祁某等人纠集老乡到宾馆包间赌博行为性质的认定,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祁某等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场所不固定只是其逃避打击的手段,不影响其开设赌场的本质。
所以,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对祁某等人提起公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祁某等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聚众赌博,赌场要有固定的场所、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和相关设备,而本案不属于这种情况。
因此,应当以赌博罪追究祁某等五人的刑事责任。
四、裁判理由之法理评析本案的正确处理,涉及到对《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的正确理解。
我国《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新刑事诉讼法的内容第三章都讲了什么?
If I had a single flower for every time I think about you, I could walk forever in my garden.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新刑事诉讼法的内容第三章都讲了什么?第三章回避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主要是我国为了规范我国公诉案件的相应审判程序和制度较为完整叙述的一部法律。
这为我国的审查机关和相关的判决机关都有着较为重要的作用,那新刑事诉讼法的内容第三章都讲了什么,下面就为你进行解答和讲解。
一、新刑事诉讼法的内容第三章都讲了什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章回避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刑法(总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7版)(下)
[相关规定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3日公安 部修正发布)(节录)
[相关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 解释》(2013年1月1曰起施行,法释〔2012〕21号)(节录)
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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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 解释》(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2〕21号)(节录)
[相关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 12月19日起施行 法释〔2000〕45号)(节录)
[相关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 法释〔2014〕13号)(节录)
《刑法[总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7版)系2016年我社出版的《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 (第9版)的配套图书,本书分上下两册,共五章,总字数达104万。本书体例延续了以往风格,对刑法总则条文 的阐述从条文、相关规定及释解三...
目录分析
第四十八条 (死刑 和死刑缓期执行)
第四十九条 (死刑 适用对象的例外)
[相关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5〕19号)(节录)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003]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2018年3月14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实行。
这次修改涉及了不少方面,充分体现了我们国家司法改革的进步和成果,也为加强司法保障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一、增强人权保护本次修改中,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加强人权保护。
新刑诉法规定,被告人可以自行委托律师辩护,同时规定讯问时必须有代理人出席,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对于刑讯逼供等侵害人权的现象也进行了明确禁止,为打破以往的过错推定、证据倒推,改变过去司法权力过度落实的问题提供了保障。
二、完善证据规则证据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问题,本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证据规则,确保了其合法性和证明力。
对于原先存有的不准确的规定,如被害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的取证规则,这次修改进行了进一步严格的规定。
同时,关于证据收集的难点问题,如证人出庭、异地勘验等方面,本次修改也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确保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加强案件管理为了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司法公正,新刑诉法修改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案件管理规定。
法庭实行首问负责制,指定审判员主持全案审判,确保审判质量。
同时,适用简易程序等方式也加快了处理案件的进度,提高了办案效率,改善了司法公信力。
四、加强程序保障为了保障庭审公正,新修订刑诉法加强了程序保障。
如规定任何一方或法官不能以有罪为前提开始审理案件,同时规定在法庭上发言不得反对或妨碍对方陈述意见。
同时针对每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在保障程序合法性的同时更加注重了程序效率,让司法机关更好地完成自己的职责。
总之,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细化了刑事诉讼中的各个环节,更好地保障了人权,提高了审判效率和公正性,对于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体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这也为广大人民打造了一个更加公正、透明、高效的司法环境,给人们带来了更多安全感和保障。
精品范文-8个刑法修正案9个立法解释_法律文书
精品范文-8个刑法修正案9个立法解释_法律文书谈及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的刑事立法工作,黄太云认为,这不能不谈新中国成立后前30年的刑事立法。
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了刑法典的起草准备工作,拟出了总共22稿。
黄太云介绍,为了形势的需要,1951年和1952年,我国分别颁布了惩治xx条例、妨害国家货币罪条例以及惩治xx条例。
1957年,由于反右派斗争,刑法典起草工作停了下来。
反右结束以后,到1963年10月,刑法典形成了第33稿。
紧接着开始了,我国刑事立法又停下来了。
粉碎“四人帮”后,为了防止的悲剧重演,广大干部群众迫切要求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社会主义法制。
中央立法小组从1978年10月下旬开始,重新组建刑法草案的修订小组,开始对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室起草的刑法第33稿进行修订工作。
黄太云介绍,197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这是法工委的前身。
法制委员会成立后,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了中央各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对刑法草案做了较大的修改。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
这部刑法有192个条文,罪名有129个。
这样,我国第一部刑法典诞生了,结束了长达30年没有刑法典的历史。
“第一部刑法典实施后,遇到了一些问题。
”黄太云介绍,鉴于经济领域和社会治安领域犯罪活动十分猖獗的严峻形势,写作参考立法机关从xx年开始,对刑法典进行修改和补充,到x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颁布了22个对刑法进行修改的补充规定和决定,并在107部民事、经济、行政的法律中规定比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条款有130多条。
xx年,黄太云到刑法室工作,xx年我国开始修订刑法。
到xx年,他们将上述22个决定和130多个条款的补充规定一条一条拿出研究,认为凡是应该定罪的一律要放到刑法典中。
经过几年的努力,xx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刑法,条文由原来的192条扩充到了452条,罪名为412个。
洗钱罪认定与上游犯罪领域拓展研究
洗钱罪认定与上游犯罪领域拓展研究蔡宁伟 李 姣1摘要:洗钱犯罪是为上游犯罪所获取的非法收入进行清洗、处置的犯罪,洗钱犯罪人员是上游犯罪资金清洗的协助者。
如何完善法律、法规,从根本上打击洗钱犯罪,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
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洗钱罪的判定难度,但仍无法解决对上游七类犯罪以外洗钱犯罪行为的定罪问题,监管层及金融行业在洗钱犯罪方面仍存在着较大压力。
本文结合近年来我国洗钱犯罪、判定及上游犯罪等情况,讨论了现有洗钱犯罪定罪中存在的问题。
重点探讨了现行洗钱罪上游犯罪认定是否狭隘,《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自洗钱行为的判定是否有变化,洗钱罪删除“明知”概念后对洗钱定罪的影响,以及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利义务是否相匹配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扩容洗钱罪上游犯罪、充实洗钱罪定罪类型、加强监管职权等政策建议。
关键字:洗钱罪;上游犯罪;自洗钱中图分类号:F832,D924 文献标识码:A一、引言2019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对我国第四轮互评估结果报告认为,我国在对洗钱犯罪进行认定时,对“明知”这一要素的判定存在一定挑战,因而大部分洗钱犯罪案件均以《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罪进行定罪(FATF,2019)。
而因偷盗等行为而掩饰、隐瞒犯罪同样可以使用该条款定罪,故难以精准打击洗钱犯罪。
我国自将洗钱罪入刑至今,司法实践中以洗钱罪定罪的案例1 蔡宁伟,管理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信银行总行合规部,联系方式:******************;李姣,中信银行太原分行合规部,联系方式:****************。
本文为作者学术思考,不代表所在单位意见。
作者感谢匿名审稿人的意见,文责自负。
凤毛麟角,这也是FATF提出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
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改革──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个重大问题述要
作者: 黄太云
作者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出版物刊名: 中国法学
页码: 29-39页
主题词: 被告人;检察机关;刑事诉讼制度;取保候审;被害人;刑事诉讼法修改;无罪推定原则;犯罪嫌疑;监视居住;免予起诉
摘要: 八届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作了重大改革,本文就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和意义以及修正案在起草、修改过程中对无罪推定原则、完善强制措施、取消收容审查、律师参加刑事诉讼的时间、缩小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范围、取消免予起诉、庭审改革、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等重大问题的主要观点及修改方案作了简要介绍。
新《刑诉法》实施中检察人员执法观念的转变
新《刑诉法》实施中检察人员执法观念的转变
程宗璋
【期刊名称】《黎明职业大学学报》
【年(卷),期】1999(000)001
【摘要】在新《型诉法》的实施过程中,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应转变执法观念及
改变传统作法。
具体体现在:(1)转变案件管辖特权观念;(2)转变半封闭式
办案观念;(3)转变重视查处犯罪,忽视保护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观念;(4)转变定罪免诉观念,适应国际起诉便宜主义潮流;(5)转变轻视出庭公诉职能观念。
【总页数】5页(P22-26)
【作者】程宗璋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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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物权法》实施与海关行政执法劳动者权利保护现状--以K企业为例考察劳动法的实施情况指导性案例的效力现代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合意诉讼与ADR机制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比较研究新《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的完善及其适用我省检察理论研究走在全国前列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2008年年会在广州举行中国法学会召开区域法治论坛工作座谈会深圳大学法学院获2008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立项我省八项法学研究课题获200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项《物权法》实施与海关行政执法 [J], 邱成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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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中“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法律地位
新《刑事诉讼法》中“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法律地位
胡冬阳
【期刊名称】《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12(000)006
【摘要】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引入了"有专门知识的人"这一概念,并赋予了其准鉴定人的法律地位。
通过对"有专门知识的人"与鉴定人、证人的比较研究",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意见的证据种类归属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以及相关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总页数】3页(P60-62)
【作者】胡冬阳
【作者单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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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有专门知识的人”制度的完善——关于新《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思考[J], 吴高庆;齐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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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续)
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3(000)007
【摘要】第二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总页数】32页(P3-34)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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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模糊的刑事证明逻辑——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证据规则评析 [J], 周洪波;缪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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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理解与适用(下)主讲人:黄太云一、完善辩护制度主要内容:1、完善辩护人的职责2、完善委托辩护人和权利告知的规定3、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4、完善律师阅卷的规定5、完善听取辩护人意见和送达的程序6、增加规定法律执业权利的保障措施7、完善辩护人的职业禁止行为8、完善法律援助(一)完善辩护人的职责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完善委托辩护人和权利告知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三)完善辩护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四)完善律师阅卷的规定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调取。
第四十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五)完善听取辩护人意见和送达的程序第一百五十九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一百九十六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六)增加规定法律执业权利的保障措施第四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七)完善辩护人的职业禁止行为第四十二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八)完善法律援助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完善侦查措施(一)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四十九条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
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一百五十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侦查人员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一百五十一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
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第一百五十二条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所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二、完善侦查措施(二)完善检查、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第一百三十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四十三条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三)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四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三、完善审判程序(一)完善第一审程序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