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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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中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中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引言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汽车市场之一,对机动车辆的质量和安全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加强车辆质量监管,中国实施了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制度。

本文将介绍中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的实施规则。

1. 强制性认证的基本概念强制性认证是指对制造和销售的产品进行强制性认可的制度。

在中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是车辆制造商和销售商必须遵守的规定,以确保生产的机动车辆符合相关的质量和安全标准。

2. 强制性认证的法律依据中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的实施依据是《机动车产品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和《机动车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这两个法规分别规定了机动车辆制造和销售的管理要求,明确了强制性认证的实施细则。

3. 强制性认证的认证机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是负责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的认证机构。

CQC经过国家认可委员会的批准,具有权威的认证资质。

它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机动车辆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其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标准。

4. 强制性认证的申请流程对于希望获得中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的企业,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申请:1.准备申请材料: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的产品资料,包括车辆设计和生产工艺、质量控制体系以及销售服务等方面的文件。

2.选择认证类型:根据具体的产品类型,选择符合要求的强制性认证类型,例如乘用车、商用车、摩托车等。

3.缴纳认证费用:根据认证类型和车辆数量,缴纳相应的认证费用。

4.提交申请:将所有申请材料和缴费凭证提交给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5.检测和评估: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将对申请材料进行检测和评估,包括现场检查、样品检测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等。

6.颁发认证证书:合格的机动车辆将获得中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证书。

5. 强制性认证的标志获得中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的车辆将被授予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标志。

这是一种标明车辆符合中国质量和安全标准的标志,必须在车辆上显著位置标识,以便消费者辨别。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

不包括三类底盘(无驾驶室、仪表板的货车底盘)以及农用运输车。

2.术语车辆的定义见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车辆的定义见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单元划分4.1.1.1 不同生产厂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2 不是同一类型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3 不同系列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4 发动机布置(前置、中置、后置)不同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5 此外应考虑车轴数及布置型式、车身(驾驶室)型式、发动机型式等因素。

4.1.1.6 专用汽车的专用装置其主要结构及总成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如汽车起重机的吊臂结构形式或节数不同,起升、变幅、回转、伸缩、支腿机构中有三个及以上发生变化;罐式汽车的罐体结构不同等)。

4.1.2 申请资料认证申请所需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试验4.2.1 送样原则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

若新申请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在其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一致时,可不要求另行提供。

4.2.2 送样4.2.2.1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送样。

4.2.2.2 送样清单见附件2。

4.2.2.3 特殊情况由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到生产厂进行现场检测。

4.2.2.4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3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制造者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产品安全、环保标准和规定,且符合要求。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介绍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介绍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明施规则 修订情况
简介
• 汽车产品是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 认证旳产品目录》旳产品,《机动车辆类(汽 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明施规则》于2023年公布 ,规则编号为:CNCA-02C-023:2001。
• 该实施规则旳制定主要参照了欧洲车辆型 式认证旳模式和框架,因为考虑到我国产品强 制认证需要一种引导旳过程,所以,实施规则 中未纳入欧洲型式认证指令70/156/EEC中有关 产品技术信息、生产一致性控制和车辆一致性 证书旳有关内容。
此次实施规则修订旳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旳认证明施规则CNCA-02C-023:2023


• 1、2023年7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车型系列, 须按照本规则要求执行;对于已获认证旳车型 ,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毕换发新版证书, 在此过渡期间,对上述老车型产品新老规则均 可合用。

换证试验旳详细执行要求。
新增附件3: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要求
此次实施规则修订旳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旳认证明施规则CNCA-02C-023:2023
2、型式试验 增长了新公布和新修订国标旳要求,对某些执行中需要规 范旳技术问题,和产品准备及试验条件准备所需旳过渡期旳 要求予以了明确,并对某些即将出台旳原则和要求进行了预 告,从而防止了某些原则出台后过渡期较短,企业往往准备 不足旳问题。
比照现行旳认证明施规则CNCA-02C-023:2023
• 3、生产一致性审核:从2023年7月1日起, 对新申请认证旳制造商须按本规则要求进行生 产一致性审核。对于在2023年7月1日前已经获 证旳制造商,本规则要求旳生产一致性审核最 晚应在换证截至期后18个月,即2023年7月1日 前完毕。

谢谢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

4.1.2 申请资料
认证申请所需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其中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按
车型系列提交,具体内容见附件2的附录1。
5
一、《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02C-023:2008)
4.1.3制造商在认证完成前,应制做完成各型号车辆的车辆一致 性证书参数和式样提交认证机构。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内容 见附件3。
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而直接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的,认证机构 将在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时,追加本规则附件6附录1车辆结构 及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中第1.1和1.2条审查。增加的人日数以 实际审查时间为准。 质量保证能力审查时间根据工厂的生产规模,并适当考虑申请认 证产品的类别数量确定,一般每个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审查时 间为1-2个人日。对于已获得国家认监委承认的相关机构颁发的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工厂,可承认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与 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相同部分的结果,并减免审查人日数。
17
一、《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审查的评价
4.4.3.1工厂审查未发现不合格项,则审查结果为合格; 4.4.3.2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可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
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逾期不能完 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审查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审查 。 4.4.3.3 工厂审查发现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与申报并 经审查批准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严重偏差,或实际生产 车辆的结构及技术参数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存在重大差异时 ,审查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审查。
4.3.1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
制造商应按附件6第2条的要求制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并提交 认证机构进行审查。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根据所申 请认证产品的车型系列的数量和产品涉及认证标准的数量确定 ,一般每个车型系列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为0.5-2 个人日。

(CNCA-02C-063-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

(CNCA-02C-063-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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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CC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02C—023:2008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8年1月1日发布2008年1月1日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 (4)2 术语 (4)3 认证模式 (4)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4.1认证申请 (4)4.2型式试验 (4)4.3初始工厂审查 (6)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8)4.5认证时限 (9)4.6认证有效性 (10)5 认证证书 (10)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11)6 获证后监督 (11)6.1监督审查的内容 (11)6.2用户投诉信息在监督审查中的应用 (12)6.3监督审查结果的评价 (12)6.4获证后监督的分级管理 (12)7 认证的变更 (13)8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14)9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14)9.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4)9.2标志加施 (14)10 认证收费 (15)附件1 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附件2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附件3 车辆一致性证书附件4 送样清单附件5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附件6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附件7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8 工厂分级管理指导原则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包括完整的或不完整的)。

不适用于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农业与林业用拖拉机和各种工程机械以及其他非道路车辆和三类底盘。

2 术语车辆的定义见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车辆的定义见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对于认证车辆按照车型系列、单元、型号进行划分,按单元出具认证证书。

汽车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范围

汽车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范围

汽车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范围及相关的标准汽车, 强制性, 范围, 认证汽车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范围及相关的标准一、认证产品的范围: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包括完整的或不完整的);不适用于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农业与林业用拖拉机和各种工程机械以及其他非道路车辆和三类底盘。

M类汽车包括:M1、M2、M3的客车,M1:不超过九座的客车(乘用车),M2:超过九座的(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客车,M3:超过九座的(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客车。

N类汽车包括:N1、N2、N3 (至少有四个车轮) 的载货汽车(牵引车)N1:是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汽车(牵引车)N2:是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2000Kg的载货汽车(牵引车),N3:是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的载货汽车(牵引车)。

O类挂车:包括O1、O2、O3、O4(牵引杆挂车、半挂车、中置轴挂车)O1: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750Kg的挂车O2: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750Kg但不超过3500Kg的挂车O3: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0000Kg的挂车O4: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0000Kg的挂车另外专用汽车对应上面的类型区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箱式车等)二、申请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及试验标准(一)、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1. M1类:同一‘车型系列’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制造商,- 制造商对车型系列的划分,- 结构和设计的主要方面,- 底盘/地板(明显和基本的差别),- 动力装置(内燃机/电动机/复合动力)。

同一车型系列中的‘单元’是指在同一车型系列中,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厂- 车身式样,(例如:轿车、后仓门式轿车、两门式轿车、篷式轿车、旅行车、多用途车),- 动力装置,- 工作原理(点燃式/压燃式,四冲程/二冲程),- 气缸数和排列,- 功率差超过30%(最高为最低的1.3倍以上),- 排量差超过20%(最高为最低的1.2倍以上),- 驱动车轴(数量、位置、连接),- 转向车轴(数量和位置)。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目录1.适用范畴2.认证模式3. 认证的差不多环节4. 认证实施的差不多要求4.1 认证的托付和受理4.2型式试验4.3初始工厂审查4.4认证结果评判与批准4.5 获证后监督5. 认证证书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5.2认证证书的变更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6.3加施方式6.4加施位置7. 收费附件 1 认证托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附件 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附件 3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 适用范畴本规那么适用于 M1类和N1类汽车内用于乘员进出的任一侧车门的门锁及车门保持件。

2.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3. 认证的差不多环节3.1认证的托付和受理3.2 型式试验3.3初始工厂审查3.4认证结果评判与批准3.5获证后监督〔抽样〕4. 认证实施的差不多要求4.1认证的托付和受理4.1.1认证的单元划分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要紧方面无差异的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视为同一单元:1〕结构和材料;2〕车门保持件的销轴〔长度与直径〕相差在20%之内的。

4.1.2认证托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试验4.2.1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那么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托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试验。

4.2.1.2送样数量门锁产品型式试验样品为单元内同一型号 4套。

门铰链产品型式试验样品为单元内同一型号 2套〔上、下铰链各2付〕。

4.2.1.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差不多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4.2.2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 2 。

4.3 初始工厂审查4.3.1初始工厂审查时刻一样情形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C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C
型式试验时间为40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监督 4.5.1 认证监督检查频次 4.5.1.1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
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安全、环保质量问题或用户
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5 此外应考虑车轴数及布置型式、车身(驾 驶室)型式、发动机型式等因素。
4.1.1.6 专用汽车的专用装置其主要结构及总成不 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2 申请资料 一、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说明 汽车一般结构特征(外观照片和外廓尺寸简图等) 尺寸及质量(车辆长、宽、高、轴距 等) 发动机(外形图、制造厂名、 型号等) 传动装置 悬架结构及型式 转向机构 制动系统 车身结构 照明及信号装置 制造厂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特殊说明 专用汽车需增加填报的资料
实施规则修改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
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须上普通牌照的车辆)。 不包括三类底盘(无驾驶室、仪表板的货车底盘)以 及农用运输车。 M类 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M1类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 辆。
二、产品认证检测项目所执行的技术标准(不是GB 标准时,应说明与GB标准的关系)
三、必要的认证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 四、生产企业概况: 生产厂和生产情况(所申请的产品年生产能力及生产
历史) 关键外购件登记表(包括:名称、型号、规格、供货
单位、进厂检验项目等) 生产企业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登记表(包括:名称、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8版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产品)2008版
4.4.3.2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可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审查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审查。
4.4.3.3 工厂审查发现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与申报并经审查批准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严重偏差,或实际生产车辆的结构及技术参数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存在重大差异时,审查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审查。
不适用于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农业与林业用拖拉机和各种工程机械以及其他非道路车辆和三类底盘。
2 术语
车辆的定义见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车辆的定义见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10认证收费15
附件1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
附件2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
附件3车辆一致性证书
附件4送样清单
附件5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附件6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
附件7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附件8工厂分级管理指导原则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包括完整的或不完整的)。
对于多阶段制造车辆应注明以前一阶段的制造商及其产品车型系列和单元信息。如前一阶段产品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应注明其证书编号。
证书应注明本证书涉及产品是否为完整车辆。
对于按照非量产车型系列认证的产品,认证证书须列明覆盖产品的车辆识别代码。
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4.3初始工厂审查
初始工厂审查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3:2002/A2)原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2)附件3中检测项目与检测根据修改为:1.标记汽车与挂车的标记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1条要求,其中车架上的整车型号与出厂编号可由VIN替代,标牌上务必标注整车型号;汽车基本车与挂车务必有VIN,VIN应符合GB 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位置与固定》及GB 16737-2004 《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2.尺寸、轴荷与质量2.1 外廓尺寸、轴荷与质量汽车与挂车的外廓尺寸、轴荷与质量应符合GB 1589—2004《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要求。

当车辆满载且外后视镜底边的离地高度小于等于1800mm时,外后视镜的外伸量应符合GB 15084—1994《汽车后视镜的性能与安装要求》的要求。

2.2 后悬汽车与挂车的后悬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3条要求。

3.侧倾稳固角汽车与挂车的侧倾稳固角应符合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第4.7.1条要求。

4.转向装置汽车的转向装置应符合GB 17675—1999《汽车转向系基本要求》的要求,其中3.5、3.11~3.13条暂不做检测。

5.制动装置汽车与挂车的制动装置应符合GB 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结构、性能与试验方法》的要求,其中M类与N类汽车的检测项目、要求、方法见表1;O类挂车只进行结构检查,其结构应符合第4.2、4.3条要求。

汽车与挂车防抱死制动系统(ABS)性能应符合GB/T 13594-2003《机动车与挂车防抱制动性能与试验方法》要求。

注:表中项目按标准要求的实施日期执行。

6.制动软管6.1 液压制动软管汽车与挂车的液压制动软管应符合GB 16897—1997《制动软管》的5.2.1~5.2.3、5.2.6条的要求。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引言机动车辆是现代交通运输的重要工具,关系到人们的出行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了保障机动车辆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制定了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本文将对该规则的实施原则、认证流程以及意义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实施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

机动车辆产品的安全性是强制性认证的核心原则,认证侧重于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估和检测,以确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能够保障乘车人员的安全。

2.公正、公平原则。

强制性认证要求认证机构必须独立、客观、公正、公平地执行认证工作,保证认证结果的权威性和可靠性。

3.管理的连续性原则。

认证机构应建立和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对认证结果进行有效的监控和追踪,确保认证持续有效。

4.国家统一认证原则。

强制性认证的实施要统一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确保认证工作在统一的框架下进行。

二、认证流程1.申请阶段。

申请人需要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产品信息、生产许可证明等。

认证机构将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确定是否符合认证要求。

2.检测评估阶段。

通过认可的检测机构对申请车辆进行评估和检测,包括性能检测、安全性能评估等,以验证车辆的合格性。

3.认证决定阶段。

认证机构根据评估和检测结果,决定是否予以认证,以及是否需要对产品进行改进和改造。

4.发证和监督阶段。

认证机构将会颁发认证证书给合格的申请人,并进行后续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确保认证持续有效。

三、认证的意义1.提升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强制性认证的实施可以推动企业提升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减少产品缺陷和安全隐患,保障乘车人员的出行安全。

2.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认证可以引导行业企业在技术创新、工艺改进以及管理水平上不断提高,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3.增强市场竞争力。

认证证书是企业质量和安全的象征,对获得认证的企业来说,可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增强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和认可。

4.规范市场秩序。

认证制度的实施可以规范市场行为,减少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摘要:为了满足汽车企业在研发、设计、试验、认证与合规等环节在第一时间响应法规标准的变化,满足汽车企业对相关汽车标准法规信息进行系统化、标准化等方面的管理需求。

北京卡达克数据技术中心通过整合法规相关资源,建立云端与企业自身的标准法规数据库相结合的方式为汽车企业提供了法规标准管理、应用的系统化工具——汽车企业标准法规智库系统。

该系统使企业在汽车产品设计、制造、试验等环节,法规标准应对更准确、解读更迅速、法规标准下发更及时,以提升企业法规应对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关键词:法规标准;汽车企业标准法规智库系统;信息化1《机动车辆(汽车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主要内容1.1认证申请《规则》主要是参考欧洲汽车产品认证模式制定的,在强调单元发证规则不变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车辆的型号、单元和系列等规定,同欧洲汽车产品认证指令相对应,技术参数基本一致。

车辆系列主要是强调对于用于工厂整体控制,通过发行一致性证书,为后续汽车产品审查提供参考依据。

在申请资料中,应该严格遵循《规则》中相关内容要求,制定完善的执行报告。

1.2型式试验根据《规则》中相关规定,明确型式试验相关标准,进一步完善国家对于汽车产品标准要求。

1.3生产一致性检查主要是强调根据《规则》要求制定执行报告,并做好现场审查工作,保证认证产品和型式试验一致,以此来保证产品认证标准的合理性。

就生产一致性审查工作开展,参考欧洲产品的认证指令中关于生产一致性要求,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一步提出了新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要求,主要内容如下:(1)初始工厂审查内容。

其中主要是包括对汽车产品生产一致性的审查和质量控制能力审查,要求在现场审查工作,需要对生产一致性计划进行充分的审查,包括现场审查和质量控制能力审查,保证计划和实际情况一致。

(2)监督审查内容。

强调在现场监督审查前,审查机构需要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进行严格的审查,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方案。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目录1.适用范围2.认证模式3. 认证的基本环节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认证的委托和受理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5. 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有效性认证证书的变更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加施方式加施位置7. 收费附件 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附件 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附件 3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 M1类和N1类汽车上用于乘员进出的任一侧车门的门锁及车门保持件;2.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3. 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的委托和受理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抽样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产品一致性检查出现问题时,认证机构应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试验、中止本次认证的处理;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复查时发现产品本身存在不符合的,视情况作出暂停或撤销认证的决定,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对质量保证能力有不符合项的,应在 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5 .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有效性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认证证书的变更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如果其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1增加/减少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2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应商等发生变化;3获证产品的商标,委托人、制造商或工厂信息名称和/或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发生变化;4其他影响认证要求的变更;认证机构应核查以上变更情况,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进行补充检测和/或工厂保证能力审查;合格后,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消后,产品不得出厂、进口;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使用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加施方式可以采用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印刷、模压认证标志中的任何一种;采用印刷、模压认证标志时, 还应在标志周边适当位置注明产品的工厂代码;标志使用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加施位置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部件主体的适当位置或最小外包装上;7. 收费CCC 认证收费涉及申请费、产品检测费、工厂审查费、批准与注册费含证书费、监督复查费、年金、认证标志费等 ,具体费用由认证、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附件 1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1.产品描述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门锁产品型号及适用车型;锁体尺寸和形状;锁体结构含卡板形式;锁体安装形式;锁体零件含卡板材料;锁扣挡块尺寸和形状;锁扣挡块零件材料;锁扣挡块安装形式;其它需说明的问题;门铰链产品型号及适用车型;尺寸和形状;销轴安装方式;销轴尺寸及材料;连接件材料;安装形式;其它需说明的问题;2. 足以识别产品主要特征的产品照片正向、左右侧向等;3. 必要的产品结构和/或示意图;4. 产品关键零部件清单:本规则覆盖产品的关键零部件为:锁体、锁扣挡块、卡板、销轴和铰链;清单中至少要包括关键零部件的名称、型号、规格、材料、供货单位和进厂检验项目等内容;5. 工厂概况:生产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及生产历史;工厂的关键生产设备清单;工厂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与附件3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表和职责规定文件等; 6.必要的认证产品检测报告;7. 委托人、工厂的注册证明材料;8. 指定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文件;附件 2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1.检测标准:GB 15086 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2.检测项目注:标准采用现行有效的版本;附件 3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 职责和资源职责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b确保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所有班次的生产操作,应指定确保产品质量的人员;负责产品质量的人员,为了纠正质量问题,应有权停止生产;资源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2 文件和记录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 ,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实施规则要求;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c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3 采购和进货检验供应商的控制工厂应制定对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 程序中应包括对关键零部件或材料供应商实行产品和制造过程批准的要求, 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 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方法、频次和判定准则, 以确保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 ,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零部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过程准备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过程进行识别并确认;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工厂应建立并实施生产工装管理系统和关键设备预防性维护系统;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工厂应建立并实施产品的可追溯系统;适当时,确定并应用统计技术;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 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门锁产品的例行检验项目为:外观检查和门锁锁舌运动功能;门铰链产品的例行检验项目为:外观检查;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门锁和门铰链产品的确认检验项目为附件 2 所要求的全部项目;确认检验项目最小频次为每单元 1 次 / 年;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检验试验能力;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校准和检定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测量系统分析为分析测量和试验设备系统测量结果的变异,工厂应进行适当的测量系统分析,保存相应的记录,适当时,可选用测量系统重复性和再现性 R&R 分析 , 小样法分析;实验室管理工厂应定义内部实验室实验范围,包括进行检验、试验或校准服务的能力;为工厂提供检验、试验或校准服务的外部 / 商业 / 独立实验室应有定义的范围,包括有能力进行的检验、试验或校准服务;7 不合格品的控制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工厂应制定返工、返修作业指导书,内容应包括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需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未经确定或可疑状态的产品,应列为不合格品;废旧产品必须以对待不合格品的类似方法进行控制;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8 内部审核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程序,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结果;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信息输入;工厂应以适宜的频率审核每个制造过程,以决定其有效性;工厂应以适宜的频率,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其产品进行审核,以验证符合所有规定的要求;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件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10 包装、搬运和储存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工厂应按适当策划的时间间隔检查库存品状况,以便及时发现变质情况;注:斜体字表述的内容引用自 GB/T18305-2003;。

我国汽车强制性认证浅析

我国汽车强制性认证浅析

我国汽车强制性认证浅析摘要: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发展重要的产业,而汽车产品的质量管理,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所以认证制度应运而生,我国政府对汽车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提高了汽车产品的质量,推进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优化了汽车产业的发展环境,有力保证了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减少了人民的财产损失。

本文阐述了我国现有认证制度的发展、现状和流程,介绍了国家对认证工作的相关政策。

关键词: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CCC认证,认证流程引言中国汽车强制性的认证是“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缩写,简称CCC认证①。

认证的依据是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公告。

认证的目的是让车辆符合法律,法规,保障汽车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环境。

认证的过程是根据国家认监委文件要求,向认证管理机构(如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提交申报材料,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标识。

认证的主管部门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监委负责实施和监督管理,地方质检局负责各自区域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1.我国汽车CCC认证制度的发展历程2002年认监委的第12号公告,首次发布了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1, CNCA-02C-023:2002。

这次发布规定了认证的基本管理模式,即首先要对车辆进行型式试验,然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两者通过后颁发证书,证书获得以后定期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

这种模式也是借鉴欧盟汽车的认证制度,2005年认监委第25号公告,发布了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这一次是响应国家的环保政策,原来的其他内容没有变化,仅增加了燃料消耗量的型式试验,即之后认证的车辆必须满足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要求。

2008年认监委第1号公告,发布了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8,增加车辆一致性证书(简称:COC),出厂的每一辆车都必须随车附带该证书,无该证书或者证书内容与实际车辆不一致的车辆无法上牌。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介绍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介绍
规范的技术问题,E和va产lu品a准ti备on及o试n验ly条. 件准备所需的过渡期 reated w的it规h 定A予sp以os了e明.S确lid,e并s 对fo一r 些.N即E将T出3台.5的C标li准en和t 要Pr求o进fi行le了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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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附件8:车辆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指导原则
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
认证机构可对不同信用级别企业采取差异的监督审查方式。
对于A级工厂,对工厂现场的生产一致性和质量保证能力监督
点;02C-1o3py前r后ig端ht防2护0装04置-2;00121-1A5 s正po面s碰e P撞t乘y员L保td护. ;02-
16 侧面碰撞乘员保护;02-17 后碰撞燃油系统安全;02-19 汽车燃油箱试验中需提供车身地板方可完成试验的项目;可采 取审查企业提供的试验和设计资料的方式确认以上项目与国标 要求的符合性。认证证书须列明覆盖产品的车辆识别代码。
无变化。
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
9 小批量车认证
9.1对于非量产车型系列的产品,在满足初始工厂审查和工厂监 督审查要求,且全阶段制造商具备相应项目检测和生产一致性
控方制可能完力成的检前验提的下项,目E附,v件包al括5u型a:式ti0o试2n-验03o要座nl求椅y.中及涉固及定需件要试破验坏中车需辆提 reated供w整it车h、A车sp身o或se地.S板li方de可s完fo成r试.N验E的T项3目.5;C02li-e0n6 t安P全ro带fi固le定5.2.0.

中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中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中国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一、背景介绍机动车辆在保障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确保机动车辆的安全性、环境友好性和质量可靠性,中国制定了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该规则旨在规范机动车辆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提高机动车辆的质量和安全性,以满足用户需求和国家标准要求。

二、认证内容和范围根据中国的《机动车产品管理条例》和《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性认证安全性认证是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其目的是确保机动车辆在正常使用和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性能。

该认证内容包括车身结构、碰撞安全性、安全气囊、安全带等方面的检测和验证。

2. 环保性认证环保性认证是评估机动车辆对环境的影响和排放的重要指标。

根据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机动车辆要通过环保性认证才能上市销售。

环保性认证主要包括涉及排放的测试和监测,如排放气体、噪声等。

3. 质量认证质量认证是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的基础内容之一。

通过质量认证,可以确保机动车辆在生产过程中符合质量管理的要求,以提供质量可靠、安全耐用的产品。

质量认证包括生产工艺、零部件、装配质量等方面的审核和检测。

三、认证程序和流程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的程序和流程主要包括申请、检测、评价和认证等环节。

1. 申请申请者需要向具有资质的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包括相关的申请表格、产品技术资料、测试报告等。

2. 认证机构评审认证机构会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评估,判断是否符合认证要求。

如果通过评审,将进入下一步的检测环节。

3. 检测认证机构会对申请的机动车辆进行严格的检测和测试。

根据认证的内容和范围,对车辆的各项性能进行评估和验证。

4. 评价认证机构会根据检测结果和评估标准对机动车辆进行评价,判断其是否符合相关的认证要求。

5. 认证如果机动车辆通过了评价,认证机构将发放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证明该车辆符合相关的强制性认证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汽车类产品实施细则 CNCA02C023:2005发布

强制性产品认证汽车类产品实施细则 CNCA02C023:2005发布

国家认监委修订《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日前发布2005年25号公告,公布了修订后的《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为贯彻国家汽车节能、环保相关标准,加强对汽车产品燃料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推动并规范混合动力汽车等节能环保型汽车的发展,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对《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3:2002/A2)增加了燃油消耗和混合动力汽车的相关认证要求,同时对个别内容进行了勘误修改,原规则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实施规则为《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

公告要求认证委托人或相关生产企业应于2005年9月22日起,3个月以内向指定的认证机构申报标准涉及所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指标,由认证机构汇总后报国家认监委。

对于新申报CCC认证的车型,自2005年9月22日起,在型式认证试验中增加GB/T 19233-200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试验要求;对于2005年9月22日前已获得CCC证书的在生产车型,须于2006年7月1日前补充完成GB/T 19233-200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认证试验。

公告同时指出,为方便认证委托人,此次规则修订无须换证,按原规则(CNCA-02C-023:2002/A2)颁发的认证证书继续有效。

规则自2005年9月22日起实施。

详细内容可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公告信息栏查询。

实施规则修改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须上普通牌照的车辆)。

不包括三类底盘(无驾驶室、仪表板的货车底盘)以及农用运输车。

注:M类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M1类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M2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载客车辆。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中 汽 认 证 中
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 参见规则附件6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要求,首次申请及变更时提交。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由企业按照申请的车型系列进行申报,由认证 机构审查通过后实施,作为认证机构现场生产一致性检查的依据。 具体要求可参照我中心网站上关于整车申请资料中关于生产一致性 控制计划的要求,另题讲解。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用于企业获证后跟踪监督检查,企 业应在认证机构确定的现场监督审查日期前一个月,向认证机构提交生 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具体要求另题讲解。 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是对工厂现场进行生产一致性检查的依据。
中 汽 认 证 中
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九、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照CNCA 2008年第19号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 撤销实施规则》执行。 十、认证标志 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执行。 应在汽车的风窗玻璃的右上角(按前进方向)加贴标志。应使用 规格为60mm的认证标志。 对于多阶段认证车辆,应保持各阶段认证标志。 每一辆获证车辆须在随车文件中附带附件3所列车辆一致性证书, 以向消费者或有关部门明示认证产品信息和环保及燃油消耗指标。
中 汽 认 证 中
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 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 参见规则附件3,首次申请及变更时提交。 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由认证机构审查批准后使用。 企业在出厂的每一辆车辆上须附带1张经企业盖章和/或车辆一致性 主管人员签字的车辆一致性证书。 车辆一致性证书用于对每一出厂车辆的一致性确认,与CCC标志配合 用于产品一致性的监管、地方质监部门执法、召回等后续管理。 车辆一致性证书分为两个部分(一般为正反两页),第一部分为车 辆总体信息,分为完整车辆和不完整车辆两种;第二部分为车辆一致性 证书参数部分,分为M1类/M2及M3类/N1、N2、N3类/O1、O2、O3、O4类 等4类,共10种格式由企业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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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02C-023:2008)
4.2.2 送样
4.2.2.1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送样。 4.2.2.2 送样清单见附件4。 4.2.2.3 特殊情况由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到
生产厂进行现场检测。 4.2.2.4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
4.2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应在提交认证资料并确认试验方案后进行,试验完成 后出具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认证型式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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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02C-023:2008)
4.2.1 送样原则
应从车型系列中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选择样品的 原则为:以该车型系列试验涉及的各项强制性标准对车辆同 一型式的判定为原则,可判定为同一型式的选取代表性样品 送样进行型式试验;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的,须分别进行试 验,综合各项标准对试验样品的要求,确定总的送样数量和 要求。若新申请认证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在其结构 、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 用的零部件或系统一致时,可不要求另行提供。
4.3.1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
制造商应按附件6第2条的要求制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并提交 认证机构进行审查。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根据所申 请认证产品的车型系列的数量和产品涉及认证标准的数量确定 ,一般每个车型系列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为0.52个人日。
9.2 标志加施
10 认证收费
附件1 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
附件2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
附件3 车辆一致性证书
附件4 送样清单
附件5 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附件6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
附件7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附件8 工厂分级管理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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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初始工厂审查
初始工厂审查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初 始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初始工厂审查内容包括生产一致性审查和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生 产一致性审查要求见附件6,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要求见附件7 。在进行工厂现场审查之前,认证机构应对制造商提交的生 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进行审查。
4.1.2 申请资料
认证申请所需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其中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按
车型系列提交,具体内容见a附件2的附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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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制造商在认证完成前,应制做完成各型号车辆的车辆一致 性证书参数和式样提交认证机构。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内容 见附件3。
车辆的分类见GB/T 15089-200a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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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4.1.1 申请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
对于认证车辆按照车型系列、单元、型号进行划分,按单元出具 认证证书。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见附件1。
5 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6 获证后监督
6.1监督审查的内容
6.2用户投诉信息在监督审查中的应用
6.3监督审查结果的评价
6.4获证后监督的分级管理
7 认证的变更
8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9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9.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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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02C-023:2008)
一、《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CNCA-02C-023:2008)
1 适用范围
2 术语
3 认证模式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申请
4.2 型式试验
4.3 初始工厂审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 认证时限
4.6认证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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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已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或国家认监委发布的自愿性认证的零部件 和系统,当零部件和系统的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 的情况下,在汽车整车认证时不再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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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对于非量产车型系列的产品,在满足初始工厂审查和工厂监督审 查要求,且全阶段制造商具备相应项目检测和生产一致性控 制能力并符合本规则附件8第1条规定条件的前提下,附件5型 式试验要求中涉及需要破坏车辆方可完成检验的项目,可采 取现场试验或审查企业提供的试验和设计资料的方式确认产 品与相应国标要求的符合性。认证证书须列明覆盖产品的车 辆识别代码。
对于生产非量产的改装车和特种作业车型的工厂,工厂不能进行
生产一致性审查的项目,工厂可选择由认证机构每10辆抽取
1辆进行该项目的整车非破坏性试验以及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
审查的方式替代生产一的,每年抽取1辆。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要求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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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 汽车和O类挂车(包括完整的或不完整的)。
不适用于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农业与林业用拖拉机和各种工程 机械以及其他非道路车辆和三类底盘。
2.术语
车辆的定义见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 义》;
专用车辆的定义见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 术语和代号》;
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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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制造商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 标准和规定,且符合要求。申请人应提供合格的样品进行型 式试验。型式试验结果仅对样品所进行的检测项目负责。具 体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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