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的通知-南府办函〔2015〕73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的通知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的通知南府办函〔2015〕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单位:《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颁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推动《办法》的贯彻落实,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我市流动人口信息,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流动人口规模不断扩大。
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流动人口信息既是提升社会管理水平,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化“平安南充”建设,确保我市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好转的重要抓手。
《办法》对流动人口申报登记范围、时限要求、信息管理及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工作。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详见附件),具体负责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负责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切实加强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考核制度等工作机制;牵头开展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的宣传发动工作;加强全市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和业务考核等工作。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4.26•【字号】南府办发〔2011〕54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发〔2011〕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充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南充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具体包括:(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城市道路和供水专项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
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等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时,应当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供水主管部门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
水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供水企业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工作。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市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市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13•【字号】南府办发〔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市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办发〔2015〕6号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南充市市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13日南充市市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工作,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南充经济开发区的城乡辖区。
第三条市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源头管理、属地负责,城乡统筹、综合利用”的原则。
市城管委负责市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工作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督促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设施建设及管理第四条三区政府和南充经济开发区应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或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收集容器等设施,逐步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压缩中转站(点)等设施的规划选址,应符合南充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其建设和所用技术、设备、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六条生活垃圾转运站、压缩中转站(点)应建立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蚊蝇孳生季节,必须每天喷药灭杀蚊蝇;站内应做到道路畅通,标识明显;压缩产生的渗滤液应用专门容器收集,送至指定地点处理。
第七条生活垃圾转运站、压缩中转站(点)及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日常运行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正南府发(2014)13号文件有关内容的通知-南府办函[2014]65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正南府发(2014)13号文件有关内容的通知
正文:
----------------------------------------------------------------------------------------------------------------------------------------------------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正南府发〔2014〕13号文件有关内容的通知
(南府办函〔2014〕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5月30日印发的《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非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南府发〔2014〕13号),附件8“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第9项“出租车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和第63项的“消毒费、屠宰、销售环节收费”,不纳入“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其收费性质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1日
——结束——。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4.03
•【字号】南府办函〔2024〕27号
•【施行日期】2024.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
南府办函〔2024〕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加快推动体系健全、机制顺畅、运行高效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全面建立,切实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作用,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3〕81号)和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川环委办〔2023〕11号)要求,我市对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进行了动态更新。
现将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附件:1.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
2.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3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南充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经市政府五届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14日南充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落实电梯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选型配置、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和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预防事故发生。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时调解电梯事故及安全隐患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
第四条安监部门负责对电梯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责任。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商务部门督促商场、超市、批发市场、会展中心、城市商业综合体、物流园区等相关商业经营单位做好商业公共场所电梯的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建部门依法对与电梯相关的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以及电梯安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发〔2015〕40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发〔2015〕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南充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8日南充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强我市工业发展资金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工业经济发展,激励引导全市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和做大做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工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和我市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立足缓解工业企业发展的瓶颈制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两化融合、节能降耗、融资担保、信用建设和产品促销、市场拓展,支持培育小微企业升规,支持工业园区小微企业孵化园(多层标准厂房)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重点,以及兑现落实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支持鼓励工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进构建工业经济发展壮大的财政政策支持环境。
第四条按照“公平公正、安全规范、择优扶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重点考虑工业发展资金对企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带动作用,综合运用因素分配、竞争立项、据实据效等方式分配工业发展资金,建立健全工业发展资金“红黑名单”制度,积极加强对工业发展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13[3]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21日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规范监管程序,提升监管水平,促进廉洁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南充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含单位借贷资金)、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及安装;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的城乡(园区)规划设计、项目建议书及可研、环评等其他服务性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并接受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其中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的项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施工图设计前审批初步设计;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下同)、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适当简化前期工作。
经本级政府研究确定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应及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经审核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应作为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六条项目审批申请由建设单位提出,环保、国土、水务、消防等部门分类评审,发改或其他项目审批部门统一批复(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审批前应当由发改、财政等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集体审核,并报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其中特大型项目和与公众关系密切的项目在审批前应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开征求意见。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2.26•【字号】南府办发〔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府办发〔2011〕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南充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南充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南充市委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南充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委〔2010〕65号),设立南充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简称市科技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划入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二)不再保留已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四)加强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综合平衡的牵头职责,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及专利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及专利工作的发展规划与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提出全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建议;组织拟订并实施科技支撑计划、重点基础研究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和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三)负责组织国、省各类科技项目的推荐、申报、争取、实施、管理和监督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科技专项政策制定、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等工作,对重大科技专项的设立、调整提出意见和建议。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03•【字号】•【施行日期】2021.06.03•【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南充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已于2021年3月18日经南充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8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6月3日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2021年3月18日南充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南充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一、对《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二)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自然山体保护规划、城市绿道系统规划、城市公园绿地规划、城市道路绿化规划等绿化专项规划。
”(三)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四)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五)将第三十五条第五项修改为:“违反第十一项规定,损毁绿化设施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资源【发文字号】南府办发[2014]34号【发布部门】南充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8.11【实施日期】2014.08.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南府办发〔2014〕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南充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11日南充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根据《四川省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4〕27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四川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川办函〔2014〕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市政府对各县(市、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牧业局、市林业局、市文广体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部门组成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各县(市、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标详见附件2、3、4;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8〕3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南充市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19日南充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省政府令第313号)等规定,结合南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前,对重大行政决策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分析、预测和防范,确定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作出风险评估结论,制定预防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的行为。
第四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合法、公开公正、权责统一和统筹兼顾原则,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相关决策主体、评估主体、实施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决策主体。
(二)对重大行政决策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评估主体。
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9〕12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19〕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规定》已经六届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六届市委常委会第141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2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川府发〔2014〕58号),深刻汲取我市“河滩地”问题惨痛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一)坚持规划先行。
各地要加快实现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制定出让宗地规划设计条件前,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明确并向社会公开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必须明确各用途范围和比例。
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0(含1.0)。
城市重要地段或重要节点的拟出让建设用地,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方案,带城市设计方案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明确出让主体。
市人民政府为南充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外各自辖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对土地实行集中统一供应。
南充市技术管理规定(正式版)
南充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第七次南充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第七次南充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本规定执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应按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及本规定,并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品质,在中央商务区、城市组团中心区域、交通枢纽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等范围内的重要建设项目,要求进行多方案比较,并以方案的独创性、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六条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建筑容量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
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1(详见第15页)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八条非居住建筑容量按下表控制:注:特殊地块相关指标根据本规定中第五条执行。
第九条对未列入本规定第八条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执行后,新出让的100亩以上居住用地(含兼容商业),必须配建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幼托设施。
第十一条除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拍卖用地外,建筑用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如确实不能与周边用地整合只能单独建设的,按程序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03•【字号】南府办发〔2017〕40号•【施行日期】2017.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办发〔2017〕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南充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六届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标准第三章优惠和政策支持第四章申请与审核第五章轮候与租赁管理第六章使用与退出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南充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转化、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由政府投资,也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第四条积极推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原则上主城区规划区内政府不再新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采取购买商品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统筹制定中长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9•【字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9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9日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2010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湿地资源管理第三章湿地保护、修复与利用第四章泥炭沼泽湿地保护与修复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江河、湖泊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水资源管理、防洪、水污染防治、长江保护、黄河保护、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渔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湿地保护负责,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协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18•【字号】南府发〔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5〕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南充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债务举借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四章资金使用第五章债务偿还第六章风险防控第七章监督问责第八章附则南充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市本级、县(市、区)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监督等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
(一)政府债务指各级政府为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需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
具体包括:经国务院批准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存量债务;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形成的债务;符合国家规定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形成,需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
(二)或有债务指存量债务中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以及国务院批准锁定存量后新发生的政府依法担保债务。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管理坚持“分级负责、明确责任、规范管理、风险可控、依法偿债”的原则,各级政府是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控制政府性债务规模,规范债务举借程序,落实偿债责任,严防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充市第三批、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充市第三批、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9•【字号】南府函〔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充市第三批、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通知南府函〔201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南充市第三批、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已经六届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落实和完善相关保护措施,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
南充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29日南充市第三批、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一、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53处)(一)顺庆区(5处)1.顺庆府中朱德读书室(西城街道办事处)保护范围:以文物本体四周基石为准,东至南充二中体育器材保管室10米,南至围墙3米,西至围墙12米,北至围墙3米。
2.临江寺(永丰镇)保护范围:以文物本体四周基石为准,东至民居40米,南至田坝25米,西至民居26米,北至临江寺江30米。
3.寇翠阳墓(龙桂乡)保护范围:以墓葬占地范围为准,向东、向南、向北至竹林50米,西至民居25米。
4.庞家庵(李家镇)保护范围:以文物本体四周基石为准,东至民居24米,南至民居10米,西至公路15米,北至原村小学校10米。
5.莲池庵(华凤街道办事处)保护范围:以文物本体四周基石为准,向东、向南、向西、向北分别外延20米。
(二)高坪区(5处)1.宝胜寺(小龙街道办事处)保护范围:以宝胜寺正殿四周基石为准,外延10米。
2.同六丝厂旧址(都京街道办事处)保护范围:上世纪初至上世纪70年代修建的职工宿舍、生产车间、仓库、货运铁轨、水运码头等建筑及遗址、遗迹周边各外延10米。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2.11•【字号】南府办发〔2004〕12号•【施行日期】2004.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府办发〔2004〕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3〕2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南充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川府函〔2003〕187号)和《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通知》(川编发〔2004〕4号),设置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南充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南充市城市综合执法工作规范性文件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全市城市综合执法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检查指导和督办。
(三)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处罚不当和应受理而不受理的行为,进行更正和直接查处。
(四)负责办理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来信来访;承办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有关城管执法工作的建议和提案;受理有关举报投诉。
(五)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及义务员、协管员进行业务培训,统一制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装备标准和执法标志;组织专项或重大城市管理方面的执法活动;受理相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举报投诉。
(六)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南充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具体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南充螺溪河湿地规划方案
南充螺溪河湿地规划方案背景介绍南充市位于中国四川省中部地区,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丰富自然资源的城市。
螺溪河是南充市最重要的水系之一,也是南充市的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螺溪河湿地是南充市重要的生态景观,为了保护和发展该湿地,我们制定了南充螺溪河湿地规划方案。
目标与原则我们的目标是保护螺溪河湿地生态环境,提升湿地的生态功能,推动湿地可持续发展。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制定了以下原则:1. 保护优先原则:保护和恢复湿地的生态功能是首要任务,确保生物多样性的保持和增加。
2. 可持续发展原则:确保湿地的合理规划和利用,平衡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关系。
3. 统筹兼顾原则:综合考虑保护、开发和利用之间的关系,达到最佳效益和效果的统筹安排。
规划内容1. 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在湿地核心区设立生态保护区,严格限制开发活动,保护湿地景观和野生动植物的生境。
2. 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对湿地内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和监测,鼓励科研人员开展相关研究,并建立物种保护数据库。
3. 生态修复与重建:对受污染的湿地区域进行生态修复和重建,恢复湿地的水质和生态系统。
4. 公众教育与推广:加强对公众的环保意识教育,开展湿地公益活动,增加公众对湿地的认识和参与度。
5. 旅游开发与利用:在湿地周边合理规划和建设旅游设施,推动湿地旅游的发展,提升螺溪河湿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6. 完善管理体制:建立螺溪河湿地管理机构,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和制度,确保规划的实施和湿地的良好管理。
实施和监测为了有效实施规划,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沟通协调:与相关部门和利益相关方密切合作,形成合力,确保规划的逐步实施。
2. 制定实施方案:根据规划内容,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和时间表,确保规划的顺利推进。
3. 加强监测与评估:建立湿地生态监测系统,定期对湿地的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为规划的调整和优化提供科学依据。
4. 加强宣传与培训:通过媒体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公众对规划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公众的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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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湿地保护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布部门】南充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28
【实施日期】201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南充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8日
南充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建设美丽南充、生态南充,根据《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和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
主要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湿地保护工作。
市和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市和县(市、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航务、农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湿地保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用于湿地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世界湿地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支持和鼓励开展湿地保护及湿地资源合理利用、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
第九条市和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十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由有关部门代表、专家或其他方面代表组成的湿地科学技术委员会,建立湿地事务评审制度,为本市湿地认定、湿地范围、湿地资源评估以及湿地保护和利用等活动提供技术咨询和评审意见。
第二章湿地保护规划
第十一条湿地按照其重要程度、生态功能等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地方重要湿地。
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
我市重要湿地为湿地
自然保护区和国、省、市级湿地公园。
第十二条全市湿地保护规划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