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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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管,有效发挥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的使用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债券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基本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
(二)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
(三)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年度预算及年度预算的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四)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造价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工程项目的预算、结算和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条各相关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依法依规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的管理和监督。
(一)财政部门是主管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对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二)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核算部门,负责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协助预算部门编制当年项目的资金预算。
(三)预算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部门,负责编制当年项目的资金预算,参与项目资金监管和办理资金支付,协助建设单位做好项目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四)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法依规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审计(调查)或跟踪审计。
(五)政府造价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实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招投标、变更、责任追究等按《政府投资条例》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执行《××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和《××市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选取中介服务公司。县财政部门凭项目合同和中标通知书(中选确认书)支付中介服务费或拨付所需经费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支付。
第七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必须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坚持建设规模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建设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项目建设初步设计概算必须涵盖相关工程建设、技术咨询服务、管理费用(包括土地使用费用)及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的备用金等前期费用,未列入概算的不得安排和拨付资金。
第九条施工图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以及未经预算审查核定的工程,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签订施工合同,项目建设单位在与中标企业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后须将合同原件(一份)送财政局备案,财政部门按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核拨工程款。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通过合同(或补充合同)约定施工企业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对外省(市)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时,要重点关注外省(市)施工企业是否及时足额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发现问题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反映,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力争通过合同约定方式由中标方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点的规定,由中标方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并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由
子公司(或分公司)在项目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十一条申请国家资金的建设项目,如需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由发改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批准后,再由发改部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资金。不需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项目,由发改部门直接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国家资金。
第十二条按规定需派驻财务总监的,财务总监对建设项目实行检查监督。
第三章项目资金预算、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未经立项的或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资金,对重点项目,确有必要可适当安排前期经费。
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批准的规模及项目建设工期按照年度预算编制时间要求,将下年度项目建设资金预算报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应审核后编入本单位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各预算单位编制的部门预算,结合财力情况,汇总编制下年度本级预算草案报县人大代会批准后实施。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优先保障完工和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四条简化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审核流程,扩大授权支付范围。单项投资建安工程费金额2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授权支付方式审核和拨付工程款和相关费用,建设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把关按规定审核和拨付建设资金,县财政部门事后抽查。单项投资建安工程费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由县财政核拨;申请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由项目中标单位(或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部门、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财务总监(有驻派)审核后送财政部门审定,按照规定流程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项目工程拨款审核意见表(一式三份);
(二)项目建设批准文件及资金文件(包括追加工程造价的批准文件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三)中标通知书(中选确认书);
(四)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及其他服务合同;
(五)财政部门对工程项目的预算、标底造价审定书、工程结算定案书;
(六)工程进度汇总表(加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章);
(七)工程竣工验收表及竣工验收报告;
(八)项目税务机关缴交税票据(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