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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重要理念和基础制度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思路:

三个必须:1、必须坚持低水平的思路。

a、这是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的具体体现。

2、必须坚持“广覆盖’的思路。

a、是社会保险基本原理—大数法则的要求。

3、必须坚持“多层次”的思路。

在开展社会保险即基本保险的同时,还要举办好企业补充保险、商业保险、个人储蓄性保险以及社会救助等项事业,这样既能体现公平又能体现效率,既能把国家和用人单位过重的负担降下来,又可以满足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不同人群多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

几个你不得不知道的重要理念

关键点一: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几项紧迫任务:

1、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

a、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最重要的特征是以国家立法为基本前提,并依靠法制来保证实施,同时,有无完善的法律规范也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是否成熟的一个基本标志。

2、加大改革力度,加快保障体系的建设。

虽然近些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有了很大的成就,但就总体上来说,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仍然相对落后,无法适应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

做法:

因此,我们要力争建立起以养老、失业、医疗保障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形成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未达到这一目标,关键是要从三个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

第一、要在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上有很大的突破,使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到城镇给类职工,使全体劳动者都能享受到社会保险

第二、要在社会保险基本筹措渠道上有很大突破,一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二是开征新的税种,三是变现部分国有资产,部分收益划归于社会保障。

第三、要在社会化管理和法制建设上有很大突破,理顺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管理,就是要实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五保合一”,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农村保险“四位一体”。

关键点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

1、社会保障水平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在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时,其保障水平必须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使国家和单位的负担能维持在一个适当的水平,不坚持这一原则,就无法保证企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有充分的活力和竞争力,也不可能保持经济的持续发展。

2、必须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一方面我国仍然是一个经济欠发达国家,没有效率优先就不可能使我国经济在不太长的时期内有较大的发展,另一方面,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又决定了必须兼顾公平,是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尽快建立和完善起来。

3、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实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是注重国际经验,认真总结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保险福利经验教训而提出的一项基本原则,目的是为调动多方积极性,提高职工本人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责任感、参与感。

4、基本制度统一、具体实施办法因地制宜原则。

5、政事分开的原则。

6、城乡有别原则。(可强调有别于扩大城乡差异)

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将长期存在,鉴于现阶段城乡之间生产力水平、结构、收入水平和消费方式等方面差别很大,城乡之间在保障形式、标准等反面要有所区别。

关键词三: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社会保障制度也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和重构,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78年至1992年的社会保障改革起步阶段。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起,我国开始在一些城市实施养老和医疗制度的改革与此同时,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方面,主要开展了中央政府主导下的大规模扶贫运动。

第二阶段是1993年至2003年的社会保障制度重构阶段。这一阶段的社会保障立法,主要围绕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而展开,在立法的指导思想方面,遵循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第三阶段是2004年至今的社会保障全面深化阶段。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是要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逐步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形成了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制度的较为全面的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的基本制度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这五项基本的保险项目和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事业等项目构成。

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方面。

养老保险制度。现行制度的基本模式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医疗保险制度。现行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和补充医疗保障体系三个层次,其中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发挥着核心作用。

失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制度。

社会救助制度

社会救助制度是解决贫困问题、帮助弱势群体的重要制度安排和措施。我国社会救助体系主要由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以及自然灾害救助等制度构成。

1999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2003年6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6年1月10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社会福利制度

我国社会福利事业随着经济的增长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优抚安置制度

200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二、在我国国情下社会保障制度所面临的困难与挑战(以失业保障等为例,简单阐述改革历程和现状)

失业保障所面临的挑战与困难

失业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目前失业情况已成为中国政府改革政策的一个决定性考虑因素,高估或低估失业率,都可能引致政策失当。(用来渲染气氛)

中国政府的有关部门始终以登记失业率作为官方统计口径,这实际上指的是“城镇登记失业人数”。这一失业率按照官方的估算,大约控制在3%~3.5%之间,即失业人数大约为550万~600万人左右。而众多学者在研究失业问题时实际上往往还有另外三种口径:其一,是在政府发布的失业率上加上企业下岗职工,即再加上650万人左右;其二,是在第二种口径的基础上再加上现有企业的冗员,目前各方面对企业冗员的估计在1500万~3000万人左右;其三,是再加上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即每年3000万人左右。正因此,当国家统计局公布失业率为3%左右时,部分国内学者对失业率的估计却高达28%。(国家对失业人口的统计存在很大的避重就轻问题)

进入90年代,中国的失业下岗问题日益严重,城镇失业人口(不包括农村失业人口)逐年增加。(大量数据省略,如觉得有必要可到名为“第一次讨论”的文档里获取)(下岗失业问题严峻,失业下岗人群权利亟待保障)

下岗职工可以有三种选择:(1)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每月领取生活费,由中心代缴养老保险费,(2)继续留在企业,不进再就业中心,企业停发工资,但负责交社会保险费,企业需要时可恢复上班;(3)脱离企业,保留劳动关系,自谋职业,企业不支付工资和福利。而南京的一项调查显示,政府提供的培训名额往往只能利用小部分。其主要原因是:(1)职工不愿离开原单位;(2)有的职工下岗后采取隐性就业方式,没有时间培训,也不愿通过培训而走向显性就业。(上级的保障意识与工人的自我意识不太吻合)

从企业责任到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基本特点与运行中的基本问题:

重新就业的下岗职工往往也仍不脱离原单位,采取“隐性就业”方式,一方面到社会上从事有酬工作,另一方面又保留原单位的劳动关系。

研究者认为隐性就业有明显的负面作用。

(1)使下岗人员统计数字被夸大;(2)使扶持下岗人员的资源使用不公正;(3)隐性就业人员的劳动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4)扰乱了劳动力市场秩序。有人认为隐性就业暂时也有积极作用,但权衡之下仍是弊大于利。

就业形势分析及相应的失业治理对策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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