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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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白蚁防治服务收费的通知-渝价[2013]426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白蚁防治服务收费的通知-渝价[2013]426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白蚁防治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白蚁防治服务收费的通知(渝价〔2013〕426号)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发改局:为进一步规范白蚁防治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规范我市白蚁防治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白蚁防治服务费是指白蚁防治机构按照国家或我市有关白蚁防治的技术规程和操作规程对城市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和水库堤坝等提供白蚁防治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二、白蚁防治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城市房屋(指城市住宅、非住宅房屋及仿古建筑等)新建、改建、扩建的白蚁预防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它的白蚁防治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主城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白蚁预防服务收费基准价见附表,白蚁防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下不超过20%的幅度内与用户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可在不超过该标准范围内制定当地的指导价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白蚁防治服务收费由白蚁防治单位与用户自行协商确定。

四、白蚁防治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按国家和我市有关技术规程和操作规程的要求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五、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白蚁防治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督管理。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是指城市中针对房屋白蚁的防治工作所制定的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由政府、房地产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机构制定,并由相关部门进行执行和监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白蚁防治责任:明确白蚁防治的责任主体,包括房屋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建筑施工单位等。

2. 白蚁防治措施:规定白蚁防治的具体措施和方法,包括土壤处理、杀虫剂喷雾、木材防腐等。

3. 防治周期:规定白蚁防治的周期,一般是每年进行一次。

4. 防治机构和人员要求:规定白蚁防治工作需要具备的机构和人员要求,如具备相关证书或资格。

5. 监督和检查:规定对白蚁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机构和程序,以确保防治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6. 处罚措施:规定对未按照规定进行白蚁防治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罚措施,以强化管理和监管的效果。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保护城市房屋的结构安全,防止白蚁给房屋带来的破坏,维护城市的环境卫生和居民的健康安全。

这些规定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来说,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必须严格遵守。

同时,地方政府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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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2号)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2号)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2号《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经第十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白蚁危害地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白蚁危害地区的确定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规定白蚁防治单位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必须具有白蚁防治的资质。

从事白蚁防治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白蚁防治的《岗位证书》。

第九条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十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定白蚁预防合同。

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渝价[2002]662号-白蚁防治费

渝价[2002]662号-白蚁防治费

重庆市白蚁防治收费管理办法重庆市物价局[2002]662号第一条为了规范白蚁防治服务收费行为,保护防治单位和用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白蚁防治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取得白蚁防治资质的单位收取白蚁防治服务费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物价局是本市白蚁防治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白蚁防治服务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制定本市白蚁防治服务收费的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3、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城市房屋白蚁预防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备查;4、对白蚁防治单位和建设单位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5、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上述相应职责。

第四条白蚁防治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对于《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1999]72号令)和《重庆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02]674号)规定的下列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必须进行白蚁预防处理,其白蚁预防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一)公共建筑,如宾馆、商场、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教学科研楼及办公用房等;(二)住宅、公寓别墅等;(三)其他建筑,如厂房、仓库、车库、仿古建筑等。

对于房屋的白蚁灭治服务收费和水库堤坝白蚁防治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具体收费标准由防治单位与被防治单位在表二、表三所列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房屋装饰装修的白蚁预防和灭治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服务双方自行协商议定。

第五条主城九区(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沙坪坝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政府定价的城市房屋白蚁预防服务收费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多层建筑(7层以下,含7层)按建筑面积(立项审批建筑面积,下同)计费,1.70元/M2;(二)高层建筑按建筑面积分段计费,15层以下部分(含15层)1.20元/M2,15层以上部分0.30元/M2;(三)别墅、厂房和三层(含三层)以下的普通建筑,按底层建筑面积计费,12.00元/M2;上述收费标准含建(构)筑物(不包括装饰材料)白蚁预防服务的药剂费、人工费、机具费、低质易耗费及50公里以内的差旅费;承包期均为十五年,十五年内发生白蚁危害由预防单位进行免费灭治。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通知
治范围、 防 治费用 、 质 量标 准 、 验收方 法 、 包治 期
工作的宣传 ,认真落实 白蚁 防治 的各项措施 ,
限、 定期 回访 、 双 方 的权利 义务 以及 违 约责任 等 内容 。
确保我市城镇 白蚁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 我 市 白蚁 防治 管理 的 工作 要求 ( 一) 我 市 白蚁 防治 的工 作 范 围我市 行政 区 域 范 围 内新 建 、 改建 、 扩建 、 装饰 装 修 的房 屋 必 须 实施 白蚁 预 防处 理 。
生蚁害的, 房屋所有权人 、 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
单位应当委托 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灭治。
( 二) 我 市 白蚁 防治 的职 责 划分
1 7
城 市 害 虫 防治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
我市城镇房屋 白蚁防治管理的通知
渝 国土房 管 [ 2 0 1 2] 7 1 4号
各 区县( 自 治县 ) 国土房管局 、 房管局 , 各有
关单位 :
市房地 产行 政 主管 部 门负责 全市 房屋 白蚁 防治 管理 工作 。 区县 ( 自治县 ) 房地 产 行政 主管 部 门负责本 行政 区域范 围 内的 白蚁 防治管 理工 作。
原有 房 屋 和超 过 白蚁 “ 包 治 期 限” 的房屋 发
2 . 进一步健全我市白蚁 防治的质量保障体
系 。各级 房地 产行 政 主管部 门应 当依 据法 律法 规 ,因地 制 宜地构 建 白蚁 防治 的质量 监督 管理 体系 , 建立 健 全 白蚁 防治 工 程 质量 监 督 中的 白 蚁 防治方 案 审查 、 施工 过程 管理 、 工程 质 量抽样 检测 、 工 程验 收 和 白蚁 防治 证 明等制 度 , 有 效履 行对 白蚁 防治工程 质量 的监 管 职责 。 白蚁 防治 机构 应 当严 格按 照 国家和地 方有 关房 屋 白蚁 防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是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预防和控制白蚁对房屋的危害,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该规定中的内容:
1.严禁在城市区域内建造、改造或维修房屋时使用易受白蚁侵害的建筑材料;
2.房屋建设、改建等施工单位应提前进行白蚁检测,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治;
3.房屋出售、租赁等交易过程中,卖方、租赁方应提供房屋白蚁防治检测报告,确保房屋的健康安全;
4.居民应定期对房屋进行白蚁检查,如发现白蚁问题,应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
5.白蚁防治公司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提供安全有效的白蚁防治服务;
6.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7.鼓励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白蚁防治新技术、新材料,提高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可能因地区和法律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上只是一般情况下可能包含的一些内容。

建议您查阅当地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相关部门以获取准确和最新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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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白蚁防治免费管理办法

重庆市白蚁防治免费管理办法

重庆市白蚁防治收费管理办法重庆市物价局[2002]662号第一条为了规范白蚁防治服务收费行为,保护防治单位和用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白蚁防治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取得白蚁防治资质的单位收取白蚁防治服务费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物价局是本市白蚁防治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白蚁防治服务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制定本市白蚁防治服务收费的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3、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城市房屋白蚁预防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备查;4、对白蚁防治单位和建设单位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5、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上述相应职责。

第四条白蚁防治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对于《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1999]72号令)和《重庆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02]674号)规定的下列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必须进行白蚁预防处理,其白蚁预防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一)公共建筑,如宾馆、商场、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教学科研楼及办公用房等;(二)住宅、公寓别墅等;(三)其他建筑,如厂房、仓库、车库、仿古建筑等。

对于房屋的白蚁灭治服务收费和水库堤坝白蚁防治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具体收费标准由防治单位与被防治单位在表二、表三所列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房屋装饰装修的白蚁预防和灭治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服务双方自行协商议定。

第五条主城九区(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沙坪坝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政府定价的城市房屋白蚁预防服务收费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多层建筑(7层以下,含7层)按建筑面积(立项审批建筑面积,下同)计费,1.70元/M2;(二)高层建筑按建筑面积分段计费,15层以下部分(含15层)1.20元/M2,15层以上部分0.30元/M2;(三)别墅、厂房和三层(含三层)以下的普通建筑,按底层建筑面积计费,12.00元/M2;上述收费标准含建(构)筑物(不包括装饰材料)白蚁预防服务的药剂费、人工费、机具费、低质易耗费及50公里以内的差旅费;承包期均为十五年,十五年内发生白蚁危害由预防单位进行免费灭治。

重庆市城市白蚁防治办法(最新)

重庆市城市白蚁防治办法(最新)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2014年10月24日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或者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集体土地上集中建成的农民新村等区域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管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房屋安全隐患排查、鉴定、检测、隐患治理、应急和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等。

因勘察、设计、施工等导致的房屋安全,以及房屋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等安全管理按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房屋使用应当遵循合法使用、定期检查、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建立主体责任、属地管理、部门监管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体制。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国土、消防、市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涉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房屋隐患整改、设立危险房屋警示标志、房屋安全应急管理等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区县(自治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明的,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经营管理人等实际使用人或者代为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白蚁防治房屋管理规定(3篇)

白蚁防治房屋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白蚁防治工作,保障房屋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的白蚁防治工作。

第三条白蚁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治理、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白蚁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白蚁防治管理机制,保障白蚁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防治责任第五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是白蚁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配合白蚁防治机构的防治工作。

第六条白蚁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负责白蚁防治的技术指导和防治工作。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时,应当将白蚁防治工程纳入工程建设方案,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白蚁防治机构进行施工。

第八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现房屋有白蚁侵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告知白蚁防治机构。

第三章防治措施第九条白蚁防治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制定白蚁防治方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白蚁防治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防治范围和对象;(二)防治方法和技术措施;(三)防治时间安排;(四)防治费用预算;(五)防治效果评估。

第十一条白蚁防治方法应当包括物理防治、化学防治、生物防治等多种手段,具体方法如下:(一)物理防治:包括隔离、通风、排水等措施,减少白蚁侵害的机会;(二)化学防治:使用白蚁防治药剂,对白蚁进行杀灭;(三)生物防治:利用天敌生物或者生物制剂,控制白蚁数量。

第十二条白蚁防治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防治效果:(一)在防治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防治药剂的使用安全;(二)对防治区域进行封闭管理,防止白蚁扩散;(三)对防治区域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防治效果。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白蚁防治管理机构,负责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白蚁防治规划,组织实施白蚁防治工作;(二)对白蚁防治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和监督检查;(三)对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白蚁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三篇)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三篇)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维护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综合治理、防治结合的措施,加强技术支撑和监督管理,确保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第二章白蚁防治工作的责任认定和组织管理第四条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由市政府牵头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专业白蚁防治机构,指导和管理白蚁防治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应设立白蚁防治工作的执法检查机构,定期对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进行检查。

第七条房屋白蚁防治工作需要采取物理防治措施的,由房地产开发商负责,在建设过程中进行防治。

第八条房屋白蚁防治工作需要采取化学防治措施的,由房屋所有人负责。

第九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市场上白蚁防治药剂的管理,发布合格产品名录,加强对产品的监督抽检。

第十条相关部门应定期开展白蚁防治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

第三章白蚁危害排查与监测第十一条市政府应建立健全白蚁危害排查与监测机制,对市区内的房屋进行定期排查,及时发现白蚁危害情况。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应加强对白蚁危害的排查,及时采取防治措施,保证建筑质量。

第十三条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房屋进行白蚁危害排查,如发现白蚁活动迹象,应立即采取防治措施。

第四章白蚁防治技术与措施第十四条白蚁防治工作应综合运用物理防治和化学防治相结合的办法,采取以下措施:(一)物理防治措施:包括密闭封堵、线缆管套管、防蚁缝等,有效阻断白蚁入侵路径。

(二)化学防治措施:要选择合适的药剂进行喷洒或涂刷,严禁使用禁用药剂,同时加强对药剂的使用量和使用方法的监督。

(三)生物防治措施:可采用引入天敌或寄生虫等方法控制白蚁数量。

第五章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抽检,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模版(2篇)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模版(2篇)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模版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保护房屋安全,维护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房屋白蚁防治工作。

第三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并实施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工作经费和技术支持。

第四条: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合理、持续发展的原则,采取多种手段综合防治。

第五条: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并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执行工作。

第六条: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包括组织制度、技术标准、作业规范、质量控制等。

第七条: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防治技术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进行工作记录和统计,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第九条: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重点防治易受白蚁危害的区域和建筑,如地下室、木结构房屋等。

第十条: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有效的防治方法,包括物理防治、化学防治和生物防治等。

第十一条: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和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规范,保护环境,不得污染环境或危害他人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相关部门报告防治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扩散。

第十三条: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执法检查制度,加强对防治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推动和宣传,引导居民积极参与白蚁防治工作。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如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相关资质。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解释权归城市房屋管理部门所有。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模版(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建筑物、市政设施、文物古迹、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的白蚁防治工作。

重庆市白蚁防治收费管理办法

重庆市白蚁防治收费管理办法

重庆市白蚁防治收费管理办法发布者:华耀白蚁防治添加时间:2012-3-22 点击数:195第一条为了规范白蚁防治服务收费行为,保护防治单位和用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白蚁防治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取得白蚁防治资质的单位收取白蚁防治服务费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物价局是本市白蚁防治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白蚁防治服务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制定本市白蚁防治服务收费的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3、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城市房屋白蚁预防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备查;4、对白蚁防治单位和建设单位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5、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上述相应职责。

第四条白蚁防治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对于《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1999]72号令)和《重庆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02]674号)规定的下列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必须进行白蚁预防处理,其白蚁预防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一)公共建筑,如宾馆、商场、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教学科研楼及办公用房等;(二)住宅、公寓别墅等;(三)其他建筑,如厂房、仓库、车库、仿古建筑等。

对于房屋的白蚁灭治服务收费和水库堤坝白蚁防治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具体收费标准由防治单位与被防治单位在表二、表三所列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房屋装饰装修的白蚁预防和灭治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服务双方自行协商议定。

第五条主城九区(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沙坪坝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政府定价的城市房屋白蚁预防服务收费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多层建筑(7层以下,含7层)按建筑面积(立项审批建筑面积,下同)计费,1.70元/M2;(二)高层建筑按建筑面积分段计费,15层以下部分(含15层)1.20元/M2,15层以上部分0.30元/M2;(三)别墅、厂房和三层(含三层)以下的普通建筑,按底层建筑面积计费,12.00元/M2;上述收费标准含建(构)筑物(不包括装饰材料)白蚁预防服务的药剂费、人工费、机具费、低质易耗费及50公里以内的差旅费;承包期均为十五年,十五年内发生白蚁危害由预防单位进行免费灭治。

关于贯彻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84号)精神,切实保障城镇房屋安全使用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或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房屋安全隐患排查、鉴定、检测、隐患治理、应急和房屋白蚁防治等管理工作。

此项工作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一)建立主体责任、属地管理、区级部门监管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体制。

1.区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区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区城乡建委、区市政园林局、区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涉及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3.区财政局负责年度城镇房屋使用安全工作经费的安排和监管。

4. 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房屋隐患整改、设立危险房屋警示标志、房屋安全应急管理等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区城镇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及区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房屋使用应当遵循合法使用、定期检查、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二、明确主体责任(一)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明的,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经营管理人等实际使用人或者代为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二)因他人行为致使房屋使用不安全的,由致使房屋使用不安全的责任人履行治理责任。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期间房屋质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责任。

关于切实加强我省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切实加强我省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白蚁防治单位信用档案加强对白蚁防治单位日常监管对不具备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从事白蚁防治未按技术规范进行防治使用不符合要求药品或在白蚁防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白蚁防治单位要及时依法予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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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法 规
从按省物价局 、 财政厅规定标准收取的白蚁预
防费用 中提取 2 %包 治 基金 , 人 房地 产 行政 0 存
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报告蚁害 调查情况 , 并逐级上报。各级森林病虫 害防治 检疫机构应当综合分析调查数据 , 定期发布本 辖区林木 白蚁短 、 中期趋势预报。 发现严重蚁害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 , 应 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 由森林病虫害
城市 害虫 防治
关 于切 实加 强我 省 白蚁 防治 管 理 工作 的通 知
闽建房Eo7 1 2o ]9号
各设 区市建设局 、 房管局 、 水利局、 林业局 、 文化
( 文化与 出版 、 文物 ) : 局 为切 实加 强 白蚁 防治 管 理 , 护群 众 生 命 维

强化房屋建筑 白蚁预防工作。全省城镇所 有新建 、 改建 、 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开工前 , 建 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 同 ( 同示范文本 由各设 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合
门制定 ) 白蚁 预 防合 同 中应 按 规 定 载 明 防治 。
财产安全 , 减少社会资源损失 , 根据建设部《 城
市房屋 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及相关部 门的规定 , 现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 请认真遵照执行。
提高认识 。 明确责任 我省地处东南 沿海 , 气候温 暖, 雨量充沛 ,
安 全 。做 好 白蚁 防治工作 , 制 白蚁 危 害 , 障 控 保

重庆市白蚁防治收费管理办法

重庆市白蚁防治收费管理办法

重庆市白蚁防治收费管理办法重庆市物价局[2002]662号第一条为了规范白蚁防治服务收费行为,保护防治单位和用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白蚁防治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取得白蚁防治资质的单位收取白蚁防治服务费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物价局是本市白蚁防治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白蚁防治服务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制定本市白蚁防治服务收费的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3、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城市房屋白蚁预防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备查;4、对白蚁防治单位和建设单位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5、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上述相应职责。

第四条白蚁防治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对于《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1999]72号令)和《重庆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02]674号)规定的下列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必须进行白蚁预防处理,其白蚁预防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一)公共建筑,如宾馆、商场、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教学科研楼及办公用房等;(二)住宅、公寓别墅等;(三)其他建筑,如厂房、仓库、车库、仿古建筑等。

对于房屋的白蚁灭治服务收费和水库堤坝白蚁防治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具体收费标准由防治单位与被防治单位在表二、表三所列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房屋装饰装修的白蚁预防和灭治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服务双方自行协商议定。

第五条主城九区(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沙坪坝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政府定价的城市房屋白蚁预防服务收费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多层建筑(7层以下,含7层)按建筑面积(立项审批建筑面积,下同)计费,1.70元/M2;(二)高层建筑按建筑面积分段计费,15层以下部分(含15层)1.20元/M2,15层以上部分0.30元/M2;(三)别墅、厂房和三层(含三层)以下的普通建筑,按底层建筑面积计费,12.00元/M2;上述收费标准含建(构)筑物(不包括装饰材料)白蚁预防服务的药剂费、人工费、机具费、低质易耗费及50公里以内的差旅费;承包期均为十五年,十五年内发生白蚁危害由预防单位进行免费灭治。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范文(3篇)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范文(3篇)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范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白蚁危害地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白蚁危害地区的确定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三)有____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规定白蚁防治单位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必须具有白蚁防治的资质。

从事白蚁防治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白蚁防治的《岗位证书》。

第九条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十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____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重庆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02]67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障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根据建设部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白蚁防治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属于白蚁危害地区,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四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白蚁防治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 审查白蚁防治单位执业资质,核发白蚁防治专业人员岗位证书;(三)对白蚁防治单位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管理;(四)按照有关规定查处主城区内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五)对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白蚁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以下称白蚁防治专委会)应当配合白蚁防治主管部门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防治管理第七条下列房屋在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中,必须进行白蚁预防处理:(一)公共建筑,如宾馆、商场、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教学科研楼及办公用房等;(二)住宅,公寓、别墅等;(三)其它建筑,如厂房、仓库、车库、仿古建筑等。

第八条下列房屋可不作预防处理:(一)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的临时性房屋建筑;(二)国家规定可不作预防处理的房屋。

第九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具备相应资质的防治单位签订《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应当明确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责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由合同双方共同约定,一般不应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预防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0号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4.07.20
【实施日期】2004.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30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
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00四年七月二十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
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白蚁防治施工技术标准》的通知-渝建发〔2018〕21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白蚁防治施工技术标准》的通知-渝建发〔2018〕21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白蚁防治施工技术标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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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白蚁防治施工技术标准》的通知
渝建发〔2018〕21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现批准《白蚁防治施工技术标准》(修订)为我市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编号为DBJ50/T-034-2018,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原《白蚁防治施工技术规程》DBJ50-034-2004标准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城市害虫防治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4月10日
——结束——。

重庆市白蚁防治现状与对策研究

重庆市白蚁防治现状与对策研究

Ch n qn t o g i gCiy
GONG u wet, J n- i ZHANG h n -a 1TI  ̄ S e g t o, AN u 2TANG n -a g J n, Yo g f n 2
(. o e e f h mir d h m c n ie r g C o g i nvri , h n qn , i u n4 O 4 , hn ; . e tro o d 1 C l g e s ya e ia E g ei , h n qn U i s y C o g i Sc a O 4 C ia 2 C ne r l l oC t n C l n n g e t g h O f S i
响程度 , 以掌握全市灭蚁用药环境遗 留情 况 , 为氯丹和灭蚁 灵 的禁用和药物 的替代提供依据。
22 废弃 物危 害 .
(. 1重庆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 四川重庆 40 4 ;. 0 04 2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重庆 4 0 1 ) 0 0 5
摘 要: 白蚁 是 一 种破 坏性 很 强 的 昆 虫。 危 害 十分 严 重 。从 重 庆 市 白蚁 用 药情 况 、 害现 状 、 治 其 危 防
技 术及 环 境 管 理 等 方 面进 行 了分析 , 出了 白蚁 防治 对 策 。 提
体 内残 留的氯丹量是相 当之大 。 氯丹和灭蚁灵都具有环境持
新药剂替代 的必要性的认识 ,加强对废弃物的规 范管理 , 减 少环境污染总量。② 引进先进的 白蚁防治 IM技术 和管理 P 理念 。 加强科研 , 加快开展 白蚁 防治新药剂的筛选工作 , 尽早 选定合适的替代药物 。③通过 白蚁 防治机构 , 加快 白蚁防治
治法 、 物 防治 法 、 理 机 械 防 治 法 和化 学 防 治法 , 生 物 因化 学 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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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国土房管发[2002]67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障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根据建设部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白蚁防治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属于白蚁危害地区,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四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
部门(以下称白蚁防治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审查白蚁防治单位执业资质,核发白蚁防治专业人员岗位证书;
(三) 对白蚁防治单位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管理;
(四) 按照有关规定查处主城区内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 对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白蚁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以下称白蚁防治专委会)应当配合白蚁防治主管部门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防治管理
第七条下列房屋在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中,必须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一)公共建筑,如宾馆、商场、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教学科研楼及办公用房等;
(二)住宅,公寓、别墅等;
(三)其它建筑,如厂房、仓库、车库、仿古建筑等。

第八条下列房屋可不作预防处理:
(一)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的临时性房屋建筑;
(二)国家规定可不作预防处理的房屋。

第九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具备相应资质的防治单位签订《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应当明确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
标准、验收方法、责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由合同双方共同约定,一般不应低于15年,包治期限自预防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责任期的房屋发生蚁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进行检查与治理,并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第十一条房屋白蚁防治按建筑总面积计费。

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十二条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和灭治收费,参照重庆市物价主管部门颁布的指导性价格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规划管理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合同》。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预租)许可证》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查验该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查验《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合同》和经确认的《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工程验收报告》。

第三章资质管理
第十六条凡在本市从事白蚁防治的机构,必须是经本市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取得市白蚁防治资质证书的经济组织。

从事白蚁防治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重庆市白蚁防治技术人员岗位证书》。

第十七条白蚁防治单位的执业资质实行等级管理制度,不同资质等级的机构必须在相应的执业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十八条一级白蚁防治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生物类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名,工程师
不少于5名,药物检测、建筑专业中级人员分别不少于1名),持有岗位证
书的防治技术人员不少于15名;
(三)单位从事防治工作时间不少于10年。

二级白蚁防治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生物类、药物检测、建筑工程等专业分
别不少于1名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防治技术人
员不少于8名;
(三)单位从事防治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

三级白蚁防治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3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生物类、药物检测、建筑工程等专业分
别不少于1名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防治技术人
员不少于5名。

第十九条白蚁防治单位申请执业资质等级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
(三)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和资本的验资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五)专职从业人员(包括聘用人员)名单、职称证书证明和岗位证书以及相关证
明材料;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七)防治机具、设备明细表;
(八)工作业绩材料(汇编成册)。

第二十条市白蚁防治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毕资质证书,或作出明确答复。

审查、办理白蚁防治单位执业资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白蚁防治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一级白蚁防治单位可从事特殊公共建筑,一般公共建筑,住宅、宿舍,
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地下工程的白蚁预防工作;
(二)二级白蚁防治单位可从事一般公共建筑二级及以下,住宅、宿舍二级及
以下,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二级及以下,地下工程一级及以下的白蚁
预防工作;
(三)三级白蚁防治单位可从事住宅、宿舍三级及以下,地下工程二级的白蚁
预防工作。

白蚁防治单位业务范围详见附表一、附表二。

第四章质量监督
第二十二条白蚁防治工作人员签订防治合同,检查蚁情和进行防治工作时,应当出示白蚁防治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和白蚁防治单位应共同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DB50/5010-1999《白蚁防治施工技术规程》进行防治。

第二十四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必须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

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

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防治工程施工完毕,建设单位、白蚁防治专委会与防治单位应共同对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按白蚁防治施工技术规程及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检查验收,并签署《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工程验收报告》。

第二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查验《城市房屋白蚁预防施工验收报告》;无城市房屋白蚁预防施工验收报告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建立健全白蚁防治施工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技术档案应规范、齐全。

防治工程在责任期内白蚁防治单位都要定期回访复查,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白蚁防治单位、白蚁防治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参照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除按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处罚外,并给予批评、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白蚁防治专委会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业的管理规定,并送白蚁防治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发布实施前,白蚁防治主管部门发布的管理办法和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白蚁防治单位业务范围
附表二白蚁防治单位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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