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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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发布)

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发布)

【法规标题】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发布)【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7〕42号【适用区域】湖南省【发布时间】2017-07-26【生效时间】2017-07-26【关键词】其它类别【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4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26日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在湖南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权限,按《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请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省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使用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用于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的项目,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直接投资是指省预算内投资用于省级事权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且省财政性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及以上。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省预算内投资用于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补助,且省财政性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内。

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直接投资重点用于省属的公益性重点项目,主要包括:(一)省直党政机关、省级公检法司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二)省属及跨区域公益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三)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投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一)地方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地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省预算内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项目。

第六条直接投资资金和投资补助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

第七条直接投资项目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补助项目按有关规定由各级发展改革委按权限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备案。

第二章投资项目资金的申报第八条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发改部门为项目申报主体。

申请省预算内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的项目,应当按规定范围,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0.05•【字号】湘政办发[1997]47号•【施行日期】1997.10.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1997〕47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正常的建设秩序,明确建设活动中有关方面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按合理工期、批准总投资和设计要求进行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建设项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具有重大影响,它直接关系到经济实力的增强和经济发展的后劲,关系到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工业的合理布局,是实现国民经济长期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重点建设的领导,正确处理重点建设与一般建设的关系,顾全大局,协同配合,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优先保证重点建设。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对项目的施工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直至后评价实行全过程管理。

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湖南省重点建设办公室,负责全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地、州、市应成立相应的重点建设领导机构,参与管理本地区范围内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二章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第四条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实行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防止资金分散、保障投资落实和资金供应的原则。

第五条重点建设项目应在制定全省中长期计划时,由省计委会同省重点建设办公室商有关部门,从农业、交通、能源、通信、重要原材料、科技教育及其他行业的骨干项目中予以初步明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5•【字号】湘政办发[2014]56号•【施行日期】2014.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5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25日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湘政发〔2014〕7号,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改委以及省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其他部门;《核准目录》规定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市州人民政府决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施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1•【字号】湘政办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省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21日湖南省省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项目决策程序,明确决策责任,提高决策效率,保障决策质量,防范决策风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决策原则——依法依规,服务大局。

省级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符合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等方面标准,符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要求。

——集约节约,规模适度。

省级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用地规模、投资规模,科学预计服务范围、服务规模和增长潜力,力戒贪大求洋。

积极推动各类相关设施衔接配套,既要避免重复建设或功能重叠,又要防止相关设施因无法配套而限制功能发挥。

——严格程序,有效监管。

相关部门应强化协同配合,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等履行职责,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

对上报省人民政府审议决策的重大项目,相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做好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二、决策范围下列项目立项前或事项批复前应由省人民政府审议决策。

(一)政府投资项目1.须报国务院、国家部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议决策程序。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办法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办法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项目审批和项目资金计划下达等综合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

建设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造价、工期、质量的监管。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结算及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对重大项目跟踪审计。

监察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行政监察和廉政建设监督。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编号顺序执行):(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勘察和设计招标方案。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时核准招标方案。

(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等。

(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依法招标采购。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26•【字号】湘政办发〔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26日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市、县两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管理,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风险防控,提高政府投资效率,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精神,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明确项目范围(一)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市州、县市区政府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党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3.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上述第2、3种情形所称国有投融资公司,是指纳入名录管理的市州、县市区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和国有投融资企业,名录由市州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对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国有投融资公司进行全面梳理,其中,融资平台公司名录报省财政厅汇总备案,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国有投融资企业名录报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备案。

严禁为规避项目审批监管而新成立融资平台公司等来开展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

二、规范决策程序(二)政府性投资项目履行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前,必须由同级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加强资金来源审核和风险评估论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使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使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使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14•【字号】湘政办发[1998]35号•【施行日期】1998.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使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1998〕35号)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为用好国家财政发债筹集的预算内专项资金,尽快发挥投资效益,省计委、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使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为扩大内需,开拓市场,确保今年国民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国家增加对农林水利、交通通信、城市环保和城市基础设施、城乡电网、国家直属储备粮底、经济适用住宅等6个方面的投入,这是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当前国内国际经济环境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各地各部门必须认真抓出实效,确保今年我省国民经济各项任务的完成。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湖南省使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为扩大内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用好国家财政发债筹集的预算内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尽快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林水平、交通通信、城市环保与基础设施、城乡电网、国家直属储备粮库、居民住宅等6个领域项目的建设。

二、凡申请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省属项目由省主管部门向省计委、省财政厅申报,并向省财政厅出具承诺;地市州项目由地方州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商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筛选项目上报省计委、省财政厅,并由地市州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出具承诺。

其项目由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初审后报省人民政府确定,项目投资计划由省计委下达;借款手续、资金拨付由省财政厅办理,并及时将资金拨付情况抄送省计委。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建设和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政府性资金] 本条例第二条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投资资金;(二)各类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六)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资金投向]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等项目的建设。

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

第五条 [投资方式] 政府投资按照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贴息等投资方式。

(一)对于本级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的政权建设、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需要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通过拨款投入。

(二)对于需要发挥国有经济控制力和影响力,以及需要政府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资。

(三)对于需要政府扶持的项目,可以采用投资补助的方式,给予一定限额或比例的资金支持。

(四)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项目,可以采用转贷方式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五)对于需要政府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贴息的方式,支持项目使用银行贷款。

第六条 [政府投资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按照投资方式的不同,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资金申请报告。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湖南省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南省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加强项目监管,保障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管。

第三条湖南省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投资项目代建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包括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和验收等环节。

第四条代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管理等相关责任,确保代建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项目选定第五条项目选定应遵循市场化、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过招标或谈判等程序确定代建单位。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符合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资质条件的规定。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管理经验,并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第八条代建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项目备案、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章项目组织第九条代建单位应根据项目需求,制定项目组织机构,并按照相关规定成立项目管理部门。

第十条项目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的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等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制定项目计划、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包括文件管理、变更管理、成本控制、进度管理等。

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三条代建单位应按照项目计划和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人员、材料和设备等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的控制。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应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和纠纷。

第五章项目验收第十六条项目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的验收和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应包括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代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条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代建项目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监管。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24•【字号】•【施行日期】2013.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按照《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投标行为,现将《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予以印发,自2013年2月1日起试行。

对试行期间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附件: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附件: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试行)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日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目录第一篇招标公告1、招标编号2、招标方式3、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4、投标人资格条件5、项目负责人基本要求6、招标文件的获取7、资格审查方式8、现场勘察及答疑9、投标文件的递交及开标10、项目负责人述标11、联系方式第二篇投标人须知1、定义2、工程概况及项目代建工程范围3、投标人资格条件4、项目代建人员的基本要求5、投标费用6、现场勘察7、招标文件的组成8、招标文件的修改9、招标文件的澄清10、投标文件组成11、资格审查证明材料12、取费标准及奖励13、投标有效期14、投标文件的形式和签署15、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16、投标截止时间17、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8、开标19、评标19、评标程序20、过程保密21、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22、中标原则23、中标通知24、合同的签订25、履约保函26、项目代建服务费支付办法27、投标保证金第三篇代建合同条款第一部分代建合同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四篇投标文件的组成(格式)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格式)3、授权委托书(格式)12、项目代建管理方案和实施计划第五篇评标办法1、项目代建管理方案和实施计划2、投标人实力、信誉及工程建设管理业绩3、投标人拟组建的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4、投标报价5、权数取值代建单位招标文件第一篇招标公告本工程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工程代建管理。

湖南省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办法

湖南省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办法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项目审批和项目资金计划下达等综合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

建设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造价、工期、质量的监管。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结算及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对重大项目跟踪审计。

监察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行政监察和廉政建设监督。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编号顺序执行):(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勘察和设计招标方案。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时核准招标方案。

(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等。

(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依法招标采购。

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

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

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省安排政府性资金(含省级预算资金、中央投资补助、省级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主权外债资金,以及以省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投资建设,且建设责任主体为省本级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项目开工前的审批环节简化归并为四个环节,即立项审批(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联合审查、施工许可证审批四个环节,由相应部门牵头,分阶段推进并联审批。

各审批环节有关审批事项,一律纳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一)已列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二)已列入国家或省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三)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四)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省发改部门与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审计、环境保护、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七条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省发改委和省直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专项规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湖南省省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及《湖南省省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议批准后,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审批。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开发储备的指导意见-湘发改投资〔2020〕38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开发储备的指导意见-湘发改投资〔2020〕38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开发储备的指导意见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开发储备的指导意见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加强重大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下同)开发和储备,是保障合理有效投资接续发展,切实增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后劲的基础性工作,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具有关键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开发储备工作,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投资方向(一)聚焦重大战略。

注重聚焦高质量发展、“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中部崛起、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重大发展战略,聚焦“一带一部”战略定位、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等,谋划开发重大项目,促进重大战略项目化。

(二)聚焦重大规划。

注重聚焦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重大区域发展规划、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各行业领域专项建设规划以及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方案、建设计划等,谋划开发重大项目,以项目落实规划。

(三)聚焦重大政策。

注重聚焦激活民间投资、扩大招商引资、推动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振兴实体经济、推动重大科技创新等重大政策措施,聚焦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部门专项基金、企业债券、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省预算内基建投资及其他省级财政专项等重大资金支持方向和领域,以及环境污染突出问题整改、生态修复、自然灾害防治、重大社会稳定风险等谋划开发项目。

二、精准开发项目(一)突出基础设施。

信息网:以5G网络、人工智能、智慧城市为重点。

交通网:以重点铁路、机场扩容升级、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农村公路提质改造为重点。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政府性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预〔2016〕30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政府性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预〔2016〕30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政府性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政府性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预〔2016〕30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湖南省省级政府性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级政府性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2016年4月18日附件湖南省省级政府性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功能、引导作用和增信效应,规范省级政府出资设立的政府性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促进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等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性投资基金,是指省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主要分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两大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对于存在资金、技术、市场等瓶颈制约,社会资本投入不足,亟需政府出资引导的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允许设立政府性投资基金。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行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鼓励和提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促进代建制的推行。

第四条政府投资的下列公共工程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可以作为推行代建制的重点: (一)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 (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生态治理等公用工程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等的投资资金; (二)非税收入中用于建设投资的资金; (三)政府信用担保和需要财政性资金归还的债务性建设资金。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代建制实施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实行政府投资代建制的项目,可以采用全程代建或者阶段代建的方式。

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确定代建方式。

前款所称全程代建,是指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对项目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阶段代建是指从初步设计批复开始至竣工验收,对项目进行阶段性代建管理。

第八条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资质。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承担项目代建业务: (一)依法被责令停业的; (二)近3年内承接的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 (三)近3年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约等不良记录的。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12.25
•【字号】湘发改代建〔2015〕1091号
•【施行日期】2015.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发改代建〔2015〕1091号
各市(州)、县(市)发改委(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41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14号)等有关要求,我委制订了《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现予印发施行。

请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各地情况按照办法要求于2016年3月1日前制订并公开颁布年度代建单位监管评价的具体方案,组织做好监管评价工作,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代建单位应按办法要求提高管理水平,规范代建行为,严守红线底线,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附件: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监管评价办法(试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25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7•【字号】湘政办发[2005]52号•【施行日期】2005.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5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十二月七日湖南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等的投资。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项目,主要包括:(1)党政工团妇、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等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

(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3)环境保护,市政、交通及水利设施等公用事业项目。

(4)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被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制度。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使用单位在建设期间是被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是代建单位。

第三条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且政府投资占总投资50%及以上的,实行代建制;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或政府投资占总投资50%以下的,依据项目性质、资金来源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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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建设和监督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政府性资金] 本条例第二条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投资资金;(二)各类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六)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资金投向]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等项目的建设。

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

第五条 [投资方式] 政府投资按照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贴息等投资方式。

(一)对于本级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的政权建设、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需要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通过拨款投入。

(二)对于需要发挥国有经济控制力和影响力,以及需要政府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资。

(三)对于需要政府扶持的项目,可以采用投资补助的方式,给予一定限额或比例的资金支持。

(四)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项目,可以采用转贷方式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五)对于需要政府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贴息的方式,支持项目使用银行贷款。

第六条 [政府投资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按照投资方式的不同,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资金申请报告。

第七条 [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投资主管部门,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管理工作,负责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项目审批和项目资金计划下达等综合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等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监察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八条 [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按照实际需要和资金平衡可能,编制政府投资领域的专项规划。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的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项目储备]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专项规划,分类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

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决策实施时应当优先考虑。

第十条 [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项目的一般程序] 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一般应当依次履行以下审批程序:(一)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分别审批规划选址、建设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三)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核准招标事项。

(四)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用地,建设部门审批工程规划许可,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完成人防、消防、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等其他相关审查。

(五)投资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审批] 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应当选择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规模与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初步方案、总投资规模、资金筹措的初步方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初步分析等内容。

项目建议书批复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技术上、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社会效益、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和节能评估报告,及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按照项目建议书批复要求提出的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等。

项目不需新征用地或不改变用地性质的,需要提供国土资源部门的国有用地使用权证或土地划拨决定书。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建设和初步设计的依据。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应当与对外工作程序相衔接。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 对于经营性的政府投资项目,推行特许经营制度。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拟实行特许经营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咨询评估]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工程咨询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听取意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特别重大的项目应当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和听证制度。

第十六条[初步设计编制]项目单位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规定实行限额设计,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

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一般应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和设计图册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第十七条[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投资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组织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查和批复。

第十八条[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 设计过程中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或者概算扣除政策性调整和物价因素后,超过或低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投资估算10%的,应当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公示] 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允许公开的项目外,应当在可研报告审批之后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补助、转贷、贴息方式的审批]采取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的方式安排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应当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其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安排政府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的金额或比例较大的项目,应当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资金申请报告审批] 资金申请报告由投资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申请资金的主要依据、资金落实情况等。

根据项目管理和政府投资方式的不同,资金申请报告应分别附上相应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及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简化审批环节] 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可以合并。

对于点多面广、单个项目资金安排少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直接按区域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用统一下达投资计划的方式代替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第三章投资计划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政策取向、工作重点和资金平衡可能,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包括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专项建设基金(资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二十四条 [计划编制程序] 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由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项目单位的申请编制。

专项建设资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有关部门根据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项目单位的申请编制,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其他政府性资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五条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条件]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二)采用投资补助或者贴息方式的投资项目,符合投资补助或贴息条件,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三)采用转贷方式的投资项目,项目已纳入国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计划;(四)其他另有规定的,还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资年度计划内容]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及资金安排方向;(二)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三)年度待安排的投资。

第二十七条 [投资年度计划与预算的衔接]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投资年度计划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达。

第二十九条[投资年度计划执行]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确定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批准程序调整。

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三十条[项目法人]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经营性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依法组建项目法人,已有法人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代建制] 采用直接投资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建成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

第三十二条[项目招投标]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招标事项依法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

从事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中央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质。

第三十三条 [概算调整]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实施环境变化、政策性调整等情况,确需调整项目概算投资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报原概算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配套资金管理] 由项目单位或其他出资人承担配套建设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或其他出资人应当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批复要求,及时足额将配套资金拨付到位。

第三十五条 [财务管理]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单位的申请,按工程进度和合同要求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项目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设置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账户,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改变政府性资金的使用方式。

第三十六条[项目竣工验收]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单项工程结算;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经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后,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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