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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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对于理解和研究法律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涵盖了广泛而深入的知识领域,以下将对一些重要的法理学知识点进行归纳。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规范性: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种标准和模式,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以及禁止做什么。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普遍性:法在其适用范围内对所有主体都具有普遍约束力。

4、强制性: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违反法律将面临相应的制裁。

5、程序性:法的制定和实施都遵循一定的程序。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指的是法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4、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6、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上通行的惯例,也可以成为我国法的渊源。

三、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包括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

一般有以下几种原则:1、属人主义:以人的国籍为标准,适用于本国公民。

2、属地主义:以地域为标准,适用于本国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

3、保护主义: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不论行为人的国籍和所在地域。

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空间效力指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有效。

一般来说,法律在主权管辖范围内有效,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法律具有域外效力。

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理学大一上知识点

法理学大一上知识点

法理学大一上知识点法理学是法学的核心学科之一,主要研究法律的理论基础和法律规则的起源、性质、目的等问题。

以下是法理学大一上的主要知识点:一、法律的概念和特点1.法律的含义和本质2.法律的特征(强制性、普遍性、永久性等)3.法律与道德、习惯、规则的区别二、法理学的学科方法和研究对象1.法律哲学与法学方法论2.法律规则的分类和构成要素(法条、法理、判例等)3.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方法(立法者意图、文本解释、历史法学派、现实主义等)三、法律规则与正义1.正义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平等、公正、自由等)2.法律正义理论(功利主义、自然法学说、正义社团主义等)3.法律的正义性评价标准四、法律系统和法律价值1.法律体系的概念和基本结构(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2.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上位法、下位法、同级法等)3.法律的价值(秩序、公平、安全等)五、法律规则的有效性和效力1.法律规则的生效和确定2.法律规则的效力(绝对效力、相对效力等)3.法律规则的效力法理(效力原则、效力时间、效力范围等)六、法律责任和法律关系1.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2.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主体、客体、内容等)3.法律关系的产生和终止七、法律制定和实施1.法律的制定程序(立法机关、立法程序、制定方式等)2.法律的实施机关和方式(行政、司法、自愿等)3.法律的监督和八、国内外法律制度比较1.中外法系和法律文化(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宗教法系等)2.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比较(中国、美国、英国、德国等)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和争议以上是法理学大一上的主要知识点,涵盖了法律的概念、特点、规则解释和适用方法、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法律体系、有效性和效力、法律责任和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掌握了这些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法律的本质和运作机制,为后续的法学学习打下基础。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44页)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44页)

法理学(整理)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第一节:法学的概念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第二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科学可以分为若干大类,每一类都包括一系列科学部门。

2.①法学与哲学: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知识的总结和概括。

法理学(法哲学)是对法的本质基础的哲学反思,或者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

②法学与政治学: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所以,有人形象地说法学和政治学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③法学与经济学: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看书有四点:P6)④法学与社会学:社会学是一门重要的具有综合意义的社会科学。

原因:1.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

(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研究)2.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⑤法学与历史学:历史学是研究和阐述人类社会发展的具体过程及其规律性的科学。

法学与历史学其中联系(P7到P8有四点)⑥法学与逻辑学: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及其规律和规则的科学。

(p9第二三句)第三节:法学的体系与分科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①:从法律部门的划分: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②:从认识论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侧重理论研究)+应用法学(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第四节: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含义: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重点知识归纳

法理学-重点知识归纳

法理学一、名词解释未考过:1.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2.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3.法律规则是一种特殊的,在逻辑上周全的规范。

4.调整性规则是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5.保护性规则体现着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包括保护权利的措施)。

6.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

7.义务性规则也叫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8.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9.绝对确定性规则明确、具体而又全面地规定了主体的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没有留下任何余地或空白,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10.相对确定性规则是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的规则。

11.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他们自行协议解决问题,违反法定行为方案的协议是无效的。

12.任意性规则既规定了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又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协商确定权利义务。

13.确认性规则是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的规则。

14.构成性规则是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

15.确定性规则是指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16.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

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13、法律解释:在法律的运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进行理解、阐明进而实现运用目的活动。

14、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的基本性原理和重要准则的综合体。

15、法律规则: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概念和本质一、“法”概念的语义解析1.古今汉语的“法”、“法律”现代汉语中的“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就我国理论而言,它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2.西文中“法”、“法律”及相关概念客观法与主观法:欧陆各国“法”的词源包括两种含义(法律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律)所谓客观法是指抽象的、不以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观法则指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

自然法与实在法:西方法律文化特有的二元对立结构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二、法的本质1.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意志说:法不过是“意志的记录”。

——卢梭命令说:法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用口头说明,或用书面文字,或用其他方法所表示的规则或意志,用以辨别是非,指示从违。

——霍布斯规则说:法是一个社会为决定什么行动应被公共权力处罚或强制执行而直接或间接地使用的一批特殊规则。

——哈特判决说:当法院作出判决时,真正的法才被创造出来。

——格雷行为说:法存在于可以观察的行为中,而非存在于规则中。

——布莱克社会控制说:法是“一种统治方式”。

——庞德事业说: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富勒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本质与现象:一对哲学范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关系。

3.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导论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

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

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

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

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

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

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个社会重演;更加重视防止官员腐败、国家权力滥用和国家脱离人民监督和控制的倾向。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一)2024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一)2024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一)引言概述:本文总结了法理学的相关知识点,包括法律的定义和特点、法律的分类、法律的效力、法律的解释和法律的衡量标准。

通过对这些知识点的介绍和解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基本原理和运作方式。

正文:一、法律的定义和特点1. 法律的定义是什么?2. 法律的特点有哪些?1) 法律是什么意义上的规范?2) 法律为何具有普遍性和绝对性?3) 法律具有合法性和强制力。

二、法律的分类1. 按照对象分类的法律包括哪些?2. 按照性质分类的法律有哪些?1) 公法包括哪些类型?2) 私法包括哪些类型?3)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区别是什么?三、法律的效力1. 法律的效力是什么?2. 法律的效力如何产生?1) 强制性法律和可选择性法律的区别是什么?2) 法律的效力与人民的共识有何关系?3) 法律的效力如何通过法律制定、颁布、宣布等程序实现?四、法律的解释1. 法律的解释是什么?2. 法律的解释的方法有哪些?1) 文本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和哲学解释的特点与应用。

2) 判例法是一种怎样的法律解释方法?3) 法律解释的权威者与法律解释的效力。

五、法律的衡量标准1. 法律的衡量标准有哪些?2. 法律的衡量标准如何运用?1) 正义、公平、公正是怎样的法律衡量标准?2) 利益平衡和权力制衡与法律的衡量标准的关系。

3) 法律的衡量标准考虑的因素包括法律本身、社会价值和合理性等。

总结:通过对法律的定义和特点、法律的分类、法律的效力、法律的解释和法律的衡量标准的介绍和解析,我们了解了法律的基本原理和运作方式。

法律是一种具备合法性和强制力的普遍性规范,包括公法和私法等不同类型,通过法律的效力与人民共识产生联系。

法律的解释方法包括文本解释、判例法等多种形式,解释的权威者和解释的效力也值得探讨。

在衡量法律时,我们可以考虑正义、公平、公正等因素,同时也要综合考虑利益平衡和权力制衡等法律衡量标准。

这些知识点的掌握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和运作机制至关重要。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
第一编法学导论
●第一章P3~P14
第一节法的研究对象P3
概念: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和认识成
果的总称。

划分: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的历史
二、中国法学的历史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P6~P7
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
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研究方法:
(1)社会调查方法
(2)历史研究方法
(3)比较研究方法
(4)逻辑分析方法
(5)语义分析方法
第五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
●第二章法理学概述
法理学:是“对法律的一般性研究,着重于考察法律中最普遍、最抽象、最基本的理论和问题”
法理学的性质:1. 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宏观整体)
2.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3.是法学的方法论;
4.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第三章
第二编法的本体
第三编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四编法的运行
第五编法的价值
第六编法与社会。

法理学整理知识点汇总

法理学整理知识点汇总

引言:法理学是法学的重要分支,研究法律的理论基础和原则。

本文将系统整理法理学的相关知识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

概述:法理学是通过研究法律的本质、内容和适用原则来解释和评判法律现象的学科。

它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法律的定义、法律规则的解释、法律原则的确定和法律解释的方法等。

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讨论法理学的五个大点,并进一步分析每个大点下的小点。

正文:一、法律的定义1.法律的概念和特征2.法律与道德的关系3.法律的目的和功能4.法律的分类及其特点5.法律与其他规范体系的关系二、法律规则的解释1.法律解释的基本概念和原则2.法律解释的方法和途径4.法律解释的权威和效力5.法律解释的争议和处理方式三、法律原则的确定1.法律原则的概念和内涵2.法律原则的种类和功能3.法律原则的确定方法和途径4.法律原则的权威和效力5.法律原则的适用和解释四、法律解释的方法1.文本解释法2.逻辑解释法3.历史解释法4.制度解释法5.预期解释法五、法律解释的争议1.法律解释的权威性2.法律解释的一致性和稳定性3.法律解释的公正性和合理性5.法律解释的纠错和修正总结:法理学作为法学的重要分支,研究法律的理论基础和原则,对于理解和应用法律至关重要。

本文从法律的定义、法律规则的解释、法律原则的确定、法律解释的方法和法律解释的争议等五个大点,详细阐述了每个大点下的相关知识点。

通过系统整理,读者可以更深入地了解法理学,提高对法律的理解能力和运用技巧。

希望本文能够对读者学习和研究法律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法理必背知识点总结

法理必背知识点总结

法理必背知识点总结一、法律体系1. 法律的分类法律按照颁布和制定的主体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按照适用范围可以分为普通法和专门法;法律按照时间来分可以分为现行法和过去法;法律按照立法内容可以分为行为规范法和制度安排法等。

2. 法律的效力法律有强制力,各种法律都是有约束力的;法律有具体的适用范围,法律只在其适用范围内有效;法律有时效力,对法律有有效期限的规定。

3. 法律权威法律权威是指法律是国家授权的强制性规范,是以国家名义制定和实施的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广泛适用性的特征。

二、法律解释1. 法律权法律权是国家授予法律机关和司法机关解释法律的权利,是宪法法律和法律规章规定的权利。

2. 法律解释方式按照法律解释方式可以分为直接解释和间接解释,包括文字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情境解释等。

3. 法律解释效力具体情况与法律原则相矛盾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原则来解释法律;社会实践和立法宗旨相矛盾时,要根据社会实践和立法宗旨来解释法律;因法律结构和法律条文不明确造成的矛盾时,要根据法律结构和法律条文来解释法律。

1. 法律责任的认定法律责任是指国家与个人、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等主体在特定法律关系下自觉遵守和执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2. 法律责任的形式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政治责任等。

3. 法律责任的主体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

四、法律程序1. 法律程序的适用法律程序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实施的按照一定的程序规则来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程序。

2. 法律程序的原则法律程序的原则包括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合法证据原则、法定程序原则、诉讼独立原则、审判公正原则、施政透明原则等。

3. 法律程序的实施法律程序包括行政程序、司法程序和仲裁程序等。

五、法律体系1. 民事法律体系民事法律体系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继承法、婚姻法和家庭法等。

2. 刑事法律体系刑事法律体系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刑事执行法等。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1,法的本质指法律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本质掌握着可明白的世界的内容。

西方对于法的本质的各种学讲:1,神意论;神意论者以为法是由神制造的,是神的理性和意志,将法的本质与神意等同划一起来。

代表人物: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2,理性论;理性论即自然法,宇宙运行别变之自然法则。

自然法是西方政治法律文化中最具持久性的概念和范畴。

三大进展时期:古代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

3,民族精神论,民族精神论即历史法学派,以为法是自发地、缓慢地和逐步成长的,是“民族的共接受识”,“世世代代别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那个民族的法也就趋于消失。

适应法是法律的真正基础,适应法的地位远远超过立法。

4,规范论:规范论即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国家制定的法。

依照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以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定的联系。

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

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具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算是讲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其四,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能够审理各种案件,也算是讲,执法者不过法律推理的机器,别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5,社会操纵论,社会操纵论即社会法学派,以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日子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妨碍;法或法学别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XXX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6,法治的核心内涵是指政府按照既定的、公开的普遍性法律行使权力与治理公共事务,政府权力受到法律制约,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具体含义:1、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与人治、德治相对。

2、法治是一种宪政层面的制度。

强调中央权力之间的分权制衡制度;3、法治是一种根据法律举行的有条别紊的社会秩序或社会状态;4、法治是一套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

法理学考研知识点总结归纳

法理学考研知识点总结归纳

法理学考研知识点总结归纳一、法理学概述法理学是研究法律、法律制度及法律体系相关理论性问题的学科,它试图解释法律的起源、本质、目的和功能,探讨法律规则的内在联系和逻辑的基础,并提出对法律制度和法律服务的改革理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因此,法律是法理学的基本研究对象。

法律是一种规范性的社会规则,是指导人类社会行为的标准和准则,其基本特征是规范性、强制性、普遍约束力和有效性。

法律的实现方式包括国家法律和国际法律两种形式。

国家法律是指一个国家的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制定的行政法规,而国际法律是由多国相互协商、协定达成的国际法律准则。

法律的形成与发展是因特殊的历史和社会环境而产生的,因此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一个复杂的历史文化现象。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产物,它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是人类社会规范行为的基础。

法理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问题:法的本质问题、法的形成与发展问题、法的功能问题、法的权力问题等。

二、法的本质问题1. 法的本质的哲学观点法的本质是指法律最本质的特征和属性。

在法理学中,对于法的本质的哲学观点主要有自然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和批判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的本质是超越人类创造和控制的客观规律。

他们认为法律是天然存在的,是超越人类创造的客观规律,法律的概念是普遍存在的。

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是由人类社会成员通过社会意志形成的有意义的规范群体。

他们认为,法律是由人类社会成员通过社会意志形成的有意义的规范群体。

批判法学派认为,法的产生和发展是受到历史特定性和社会经济现实的制约。

他们认为,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是受到历史特定性和社会经济现实的制约的。

2. 法的功能问题法的功能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起到的具体作用。

在法理学中,对于法的功能问题主要有权威保证法学派、社会调整法学派和秩序维护法学派。

权威保证法学派认为,法律规定了人们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并利用国家机器保证法律的实施,从而具有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和原则的学科,旨在通过分析和理解法律制度,揭示法律的本质和规律。

它对法律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进行研究,帮助人们理解法律的意义和价值。

下面是法理学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一、法律的定义和特征法律是国家的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

法律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公正性和稳定性等特征。

普遍性意味着法律适用于所有公民;强制性意味着法律的规定必须被遵守;公正性意味着法律必须体现公平和正义;稳定性意味着法律应具有长期有效和稳定不变的特性。

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和道德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但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

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实施的,具有强制执行的性质,违法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而道德是人们的行为准则的规范,不具有强制执行的特点,但违反道德会受到社会的非正式道德谴责。

三、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效力分为绝对效力和相对效力。

绝对效力指的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对所有人都具有约束力;相对效力指的是法律规定只对具体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法律还具有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的区分。

直接效力指的是法律规定本身具有直接约束力;间接效力指的是通过其他法律规定实现约束力。

四、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的过程。

法律解释包括字面解释和精神解释两种方式。

字面解释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字面意义进行解释,而精神解释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目的和精神进行解释。

法律解释的目标是尽量保持法律文本的稳定性和一致性,避免任意解释。

五、法律的追溯力法律的追溯力是指法律规定对过去行为的适用问题。

原则上,法律应该以后发制人的原则适用于未来的行为,但对于已经发生的行为,应当依据法律原则进行追溯适用。

法律的追溯力主要分为立法追溯和司法追溯。

六、法律效果与效果法律法律应当具有可行性和实效性,它应该能够真正起到规范和引导人们行为的作用。

效果法律是指通过不同形式制定的法律,其实施效果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比如,法律的法规效果体现为规范人们行为,法律的经济效果体现为对经济活动的调控。

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法理学基础知识点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研究法律的本质、法律规范的理性基础以及法律观念的形成和发展等问题。

下面将介绍法理学的一些基础知识点。

第一、法的定义及特征:法是由国家或权力机关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行为规范,也是社会成员之间行为的准则。

法律的特征有以下几点:普遍性、强制性、公正性、截然性、综合性、适用性和变动性等。

第二、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按照权力机关划分,可以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

按照法律效力划分,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等。

按照法律对象划分,可以分为公法和私法。

第三、法理学的研究范畴:法理学主要包括法的本质与存在问题、法的基本原理、法的解释和解释方法、法的发展和演变、法律规范与德性伦理关系等内容。

第四、法律的解释: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规范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理解和界定的过程。

法律的解释方法主要包括文字解释、历史解释、制定者意图解释、逻辑推理解释等。

第五、法的效力: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对于特定人群产生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效果。

法律的效力可以分为绝对效力和相对效力。

绝对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对所有公民都具有约束力,而相对效力是指对特定人群或具体法律关系产生约束力。

第六、法律的服从:法律的服从是指个人或集体在行为中遵循法律规定并履行法律责任的行为。

法律的服从是社会秩序和稳定的基础,也是个人权益得以保障的前提。

第七、法与正义的关系:法律与正义是紧密相关的概念,但并不完全等同。

法律是一种具体的制度规范,正义是指合乎道义和道德的行为准则。

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追求正义,但并不是所有法律都必然符合正义的要求。

第八、法理学的方法:法理学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分为规范性方法和实证性方法两类。

规范性方法强调根据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进行分析和判断,实证性方法强调根据实际社会情况和事实进行观察和分析。

第九、法律哲学与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理学是紧密相关的学科领域。

法律哲学主要研究法律的哲学基础和哲学观念对法律的影响,而法理学则主要研究法律的理性基础和法律规范的内容等。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绪论
●法学
●概念与分类
●概念
●001、法学的含义、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体系
●学科类型
●学科性质
●产生与发展
●002、法学的产生条件
●003、法学的发展(中国、西方)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004、自然法学派的主张及代表人物
●005、分析法学派的主张及代表人物(2019法学论述)
●006、社会法学派的主张及代表人物
●007、其他法学流派
●马克思主义法学
●008、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009、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
●011、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
●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法治理论
●习近平法治思想
●法理学
●含义
●法理学的概念
●012、含义、研究对象、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013、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主要内涵
●01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意义
●01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主要内容(2022非法学论述:法治与德
治)
●016、良法善治理论(2017非法学论述:如何打造良法)
●017、依法治国与改革开放的关系理论
●018、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新发展。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涉及法的特征、法的本质和法的作用3个方面的内容:(一)法的特征1、规范性。

(1)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交互行为(2)法的规范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3)法的规范性是普遍的,可以反复适用的2、国家意志性。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2)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不是唯一的方式(3)法是一元的3、法的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指法的效力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法的效力的反复适用性以及相同的事项和主体适用相同的法律。

4、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5、国家强制和程序性。

6、可诉性指法具有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二)法的本质法的本质主要指法的国家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

1、国家性。

法的国家性主要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阶级性。

法的阶级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2)法同时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愿望;(3)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3、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最终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指法基于其规范性而对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

(1)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本人的行为;(2)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行为;(3)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4)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5)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包括法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即维护阶级统治和履行公共事务的职能。

3、法的作用的有限性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1)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不可能超越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者改变社会。

(2)法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和环境因素的制约。

(3)法规制和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4)法自身存在局限性。

二、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种类1、自由自由是法最本质的价值,指法在没有外在强制力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和规则的学科,涉及法律哲学、法律逻辑和法律伦理等内容。

下面将对一些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

1. 法律的本质和目的: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社会能够维持秩序、保护公共利益。

法律的本质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确保公正和公平。

2. 法律的来源:法律的来源包括宪法、法律条文、判例法和习惯法等。

宪法是最高级别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政治体制和基本权利。

法律条文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判例法是法官根据类似案件的判决形成的法律原则。

习惯法是从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种法律规则。

3. 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宪法进行解释,以揭示其真实意义和目的。

法律的适用是指将适用对象的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则进行对照,并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4. 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所承担的后果。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法规定所承担的刑罚。

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5. 法律权利和人权:法律权利是指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主体享有的合法权益。

人权是指个人或群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和平等权利等。

6. 法律的效力和效力原则: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对人们行为的强制力。

效力原则包括以法律约束法律、以事实推定法律、以法律显然无效为例外三个原则。

总之,法理学是深入研究法律原理和法律体系的学科,其知识点涉及到法律的本质、来源、解释和适用、责任、权利以及效力等方面。

对法学学习者而言,掌握这些法理学知识点将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法律问题,为法律实践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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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知识点归纳1、法的外延:(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不成文法);(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教会法)。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即法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包括:可为、勿为和应为三种);(2)法是由国家制定(即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或认可(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是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有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3、判决书、公证书、委任书、结婚证书等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书,不具有普遍的效力,而仅对特定的人有效。

4、法的认可有两种方式:(1)明示认可(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2)默示认可(通过法院判决时援引)。

5、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而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6、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2)社会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

指引作用又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预测分为对如何行为的预测和对行为后果的预测。

法的社会作用表现在两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7、法的作用的有限性:(1)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2)法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3)法自身特点产生的有限性(它是规范不是规律总体现着人的意志;它是概括性的规范;它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其作用的实际发挥还有赖于物质和精神条件)。

8、法的内容包括法律规范内容和法律技术内容。

法律规范内容的核心就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从结构上看,法的分为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9、法律规范就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或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来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它包括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规则的分类:(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法律原则的种类:(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2)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10、马克思:“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11、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的。

12、我国法的效力层次可概括为:(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2)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3)新法优于旧法。

13、法律对人的效力,我国采用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14、第一次对法律关系作理论阐述的是德国法学家卡尔•冯•萨维尼。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其特征:(1)它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2)它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3)它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5、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公民和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6.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它分为:(1)物:即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2)人身;(3)精神产品;(4)行为结果。

17.法律事实是法律人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它分为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的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和法律行为(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和恶意行为、违法行为)两类。

↑↓18.法律责任的特点:(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根据引起责任的性质不同,它可分为:(1)刑事责任;(2)民事责任;(3)行政责任;(4)违宪责任。

19.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2)公正原则;(3)效益原则;(4)合理性原则。

20、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与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其特点:(1)它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2)它是一项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和有效调控;(3)它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4)立法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5)立法是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6)立法是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的分配,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反映了社会的利益倾向性。

41.当代中国的立法原则:(1)法治原则;(2)民主原则;(3)科学原则。

42.当代中国的立法程序:(1)议案的提出;(2)草案的审议;(3)草案的表决和通过;(4)法律的公布。

43.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其特点:(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2)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执法的主要原则:(1)依法行政;(2)讲求效能。

44.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其特点:(1)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2)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后盾实施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3)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4)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

司法的原则:(1)司法公正;(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5.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实质:以人民民主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法治为原则,以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依法对各种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活动进行监视、察看、约束、检查和督促的法律机制。

其构成:(1)主体与客体均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2)监督的重点: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3)内容:所有与监督客体行为的合法性有关的所有问题。

46.法律秩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依法行事而形成的行为有规则和有序的状态。

影响法律秩序形成的因素:个人、体制、环境和法律本身四个方面。

47.法产生的根源:(1)经济根源: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2)阶级根源:阶级的产生;(3)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

48.法产生的主要标志:(1)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2)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3)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49.法产生的规律:(1)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2)法的产生经历了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3)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现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

50.社会主义法的特点:(1)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2)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4)国家强制实施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51.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占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法的继承是客观存在的,法就是在继承中发展的。

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

52. 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1)大陆法系;(2)英美法系;(3)社会主义法系。

大陆法系最早产生于欧洲,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它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大陆法系的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2)实行法典化;(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英美法系的特点:(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53.在我国,法制的用法最早见于《礼记•月令》。

54.法制,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总和,它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合法性原则、制度、程序和过程。

55.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董必武最早提出“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

11•3中全会《公报》概括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

“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条件;“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条件;“违法必究”是健全社会主义的有力保障。

56.亚里士多德最早论述法治问题,《政治学》:“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57.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两者的统一体。

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

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58.社会主义法治包括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工人阶级及其政党领导全体人民以法治国、实行依法办事的原则、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的总称。

其中,“以法治国”是其外在形式;“以法办事”是其基本要素;“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其要体现的基本价值、精神和原则;而建成在高度民主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法治(法制)国家”,则是所要达到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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