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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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进出口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摘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主要的一种结算方式,并得到了广泛的使用。然而,信用证支付方式也存在着很多的风险和问题。为了避免可能的风险,学习了解信用证的风险和其防范措施则变得尤为重要了。
Abstract: The letter of credit (L/C) is a main legal instrument of international clearing and settlement which has become the most widely used in international trade. However, there are many risks and problems in this payment. In order to avoid the possible risks, it is essential to learn about the L/C risks and preventive measures.
关键词:信用证风险措施
Key words: L/C risks measures
一、前言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在银行和金融机构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并得到了广泛的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把由进口商履行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来履行付款,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收到货款,买到按时收到货运单据。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商之间互不相信的矛盾;同时,也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所以,自出现信用证以来,这种支付方式反战很快,并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一种主要支付方式。但是,一方面,信用证内在交易的基本原则存在导致欺诈产生的理论缺陷,存在着很强的欺诈风险;另一方面,由于信用证交易是基于贸易合同,而又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单据交易,对单据提出更高的要求,任何一个单据上的误操作都可能导师信用证交易的失败,存在着较多的技术性风险。
二、信用证的基本概念及其特点
(一)信用证的基本概念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开证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单据在制定的地点支付的书面保证。信用证实质上是银行代表其客户(买方)向卖房有条件地承担付款责任的凭证。
(二)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应该以买卖合同为基础开立
信用证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开立的,信用证内容必须与合同相符。信用证是一句开证申请书而开立,而开证申请书的基础又是买卖双方所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
2、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
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开立的,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文件。买卖合同是进出口商之间的契约,信用证则是开证行与出口商(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开证行及其他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只能根据信用证规定办事,不受贸易合同约束。
3、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
在信用证业务中,各种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或服务。结汇单据要严格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
原则。信用证要求提供一套单据,只要出口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银行就必须付款,而不负责确认货物。
三、信用证支付条款中易出现的问题或风险
(一)进口商应注意的问题:
1.出口商交货与信用证不符
由于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约定,信用证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以信用证条款为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第三条明确规定:“信用证按且性质与凭以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均属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援引这些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收其约束。”因此,银行对于买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如货物的品质、数量不符;发货人,承运人,保险人的诚信与否概不负责。如果出口人未能履行合同或交货与合同不符,如以次货充好货、以假货充真货、必然引起信用证纠纷,进口企业必受损害。
2.出口商人以保函换取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及清洁提单
倒签提单是指货物实际装船完毕前签发的,并将当天的日期记载与提单签发日期栏内。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都属于欺诈行为。此外,卖方为了掩盖货物不清洁的真相,凭保函要求将本应签发的不清洁提单作为清洁提单签发,使单证相符,顺利结汇,并逃避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二)出口商应注意的问题:
1.“单单一致、单证一致”下的困境
银行要求信用证与单据“表面严格相符(the doctrine of strict compliance)”。“严格相符的原则”不仅要求“单、证一致”,还要求“单、单一致”。即各种单据之间也要一致。否则,按照UCP50013条规定,“单据之间出现的表面的彼此不一致,将被视为单据表面与信用证不符”。银行严格一致原则付款既是义务也是权利。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应该按照合同严格审证,制单。而在实际业务中,常见的“陷阱”有:信用证中有出口方无法办到的要求。比如,如果信用证上规定的某种单据是信用证受益人无法出具的(像买方领事签证);或是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指定人出具的,而其又故意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提供该单据时,实际上信用证受益人就无法满足开证行单据要求,银行就可以拒绝付款。信用证中有“字误”。进口方在信用证中故意有一些小小的字误,不要小看这些字误,银行是根据与信用证条款严格相符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点疵误就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
2.“软条款”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加列各种条款使信用证下的开证行付款与否不是取决于单证表面是否表面相符,而是取决于第三者的履约意识或履约行为,从而减/降低银行信用程度的条款。譬如:信用证中的软条款让信用证在名义上不可撤销,但实际可撤销,开征申请人通过“软条款”
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银行的第一付款人地位,使银行受制于商业信用,这就大大降低了银行信用。此类条款完全无视受益人为完成信用证规定所做的一起准备以及可能承担的巨大风险,使受益人可能无法得到应该得到的收汇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