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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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作为世界银行集团的一员,成立于1988年,该机构的任务是通过向投资商和贷款式提供政治风险担保来推销外国直接投资,并通过提供技术和资源来帮助新兴国家吸引和保留投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通过其在新兴经济体中的能力建设和在投资历机会方面提供信息传播服务,在更大范围内为发避孕药提供帮助。

目录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概述

历史发展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1.引言

2.第一章机构的建立

3.第二章会员国资格

4.第三章业务活动

5.第四章财务条款

6.第五章组织与管理

7.第六章调整

8.第七章特权和豁免

9.第八章会员国

10.第十章公约的修订

基本结构与制度

1.1,MIGA的法律地位

2.2,MIGA基本结构

3. 3.集团投票制

作用及功能

1.1、促进增长

2.2、前沿市场的领路人

3.3、资助发展类项目

4.4、帮助各国投资

5.5、调解投资争端

6.6、MIGA主要条件

7.7、MIGA的优点

工作目的

重点和影响

具体业务

1.(一)承保非商业性风险

2.(二)提供两大服务

服务宗旨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Multination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MIGA)

成立于1988年,是世界银行集团里成立时间最短的机构,1990年签署第一笔担保合同。多边投资担保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机构的宗旨是向外国私人投资者提供政治风险担保,包括征收风险、货币转移限制、违约、战争和内乱风险担保,并向成员国政府提供投资促进服务,加强成员国吸引外资的能力,从而推动外商直接投资流入发展中国家。作为担保业务的一部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也帮助投资者和政府解决可能对其担保的投资项目造成不利影响的争端,防止潜在索赔要求升级,使项目得以继续。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还帮助各国制定和实施吸引和保持外国直接投资的战略,并以在线服务的形式免费提供有关投资商机、商业运营环境和政治风险担保的信息。

概述

当今的商业界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存在着很好的投资机会。然而,对不稳定政策环境的顾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虑、对政治风险的洞察以及对具体投资机会的忽视常常会阻碍投资。结果,作为经济增长的关键驱动因素,外商直接投资的大部分仅投向少数几个国家,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世界上最为贫困的人群。

该机构通过两种方式应对上述顾虑:一是通过向投资者和贷款者提供政治风险担保;二是通过提供技术援助协助发展中国家吸引私人投资。

历史发展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成立于1988年6月,但成立机构的建议早在1961年就提出过,世界银行也曾于1966年起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草“机构”协议草案,并先后28次讨论并修改这一草案。但因各方分歧很大,草案一直未获得通过,世界银行决定停止有关“机构”的讨论工作。1981年,世界银行决定重新讨论建立“机构”的问题。经过4年的工作,1985年世界银行通过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条约》(也称《汉城公约》,简称《公约》)。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公约生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有5个一类国家(发达国家)和15个二类国家(发展中国家)签署并核准;二是这些国家认购股份总额须达到“机构”法定资本的33%。1987年10月,有关国家召集会议,决定1988年4月30 日前核准《公约》的国家为创始会员国。1988年6月8日,在华盛顿举行成立大会,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正式成立。

根据《公约》规定,机构法定资本为10亿特别提款权,分为10万股,每股1万特别提款权,每个会员国认股数不得少于50 股。从《公约》对会员国生效之日起90天内,每股股金的10%须以现金缴付(发展中国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家可以本国货币支付25%),另有10%用不可转让的无息本票或类似债券缴付。余下80%在机构需清偿其债务时催缴。

截止到1994年6月6日,已有147个国家签署了加入“机构”的《公约》,其中120个国家已核准《公约》,这120个会员国已认缴股金总额8.4亿美元,实缴1.7亿美元。中国于1988年4月30日核准了《公约》,成为机构的创始会员国,认购股份达3.138%,在第二类会员国中居第一位。

根据《公约》规定,机构的目标是鼓励在其会员国之间,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融通生产性投资,以补充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其他国际开发金融机构的活动。为达到这些目标,机构应:1、在一会员国从其他会员国得到投资时,对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包括共保和分保;2、开展合适的辅助性活动,以促进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和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间的投资流动;3、并且为推进其目标,行使其他必要和适宜的附带权力。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1985年10月11日通过,1988年4月12日生效)

引言

本公约签字国,考虑到有必要加强国际合作以推动经济发展,并且促进一般的外国投资、特别是外国私人投资对上述发展作出贡献;

认识到通过减少与非商业性风险有关的忧虑,可促进并进一步鼓励外国投资流向发展中

国家;

希望在以公正和稳定的标准对待外国投资的基础上,在其条件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政策和目标相一致的情况下,促进以生产为目的的资金和技术流向发展中国家;

确信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在鼓励外国投资、补充国家性和区域性的投资担保计划,以及非商业性风险的私人保险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并且

认为该机构应尽可能在不动用其催缴资本的情况下偿付其债务,通过不断改善投资条件,达到这一目标,

同意如下:

第一章机构的建立

第一条机构的建立和地位

一、兹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二、机构应有完全的法人地位,特别是有权:

(一)签订合同:

(二)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和

(三)进行法律诉讼。

第二条目标和宗旨

机构的目标应该是鼓励在其会员国之间、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融通生产性投资,以补充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其他国际开发金融机构的活动。

为达到这些目标,机构应:

一、在一会员国从其它会员国得到投资时,对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包括再保和分保;

二、开展合适的辅助性活动,以促进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和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间的投资流动;并且

三、为推进其目标,行使其他必要和适宜的附带权力。

机构的所有决定均应以本公约的条款为指导。

第三条定义

就本公约而言:

一、“会员国”指按第六十一条本公约对之生效的国家。

二、“东道国”或“东道国政府”,指会员国、其政府、或其任何政府机构按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其领土内将要作的投资,机构已予以担保或再保或已考虑予以担保或再保。

三、“发展中国家会员国”指本公约附表一中所列的第二类会员国。第三十条中提到的理事会可以随时修改该附表。

四、“特别多数票”指代表机构认缴股份55%以上,不少于总投票权2/3的赞成票。

五、“可自由使用货币”指:(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指定可自由使用的任何货币;(二)第三十条中提到的董事会经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商,并取得有关国家同意,为本公约的目的而指定的其它任何可自由获取和有效使用的货币。

第二章会员国资格

第四条会员国资格

一、机构会员国资格应向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所有会员国和瑞士开放。

二、创始会员国应为本公约附表一中所列,并在1987年10月30日或在此之前加入本公约的国家。第五条资本

一、机构法定资本为10亿特别提款权(SDR1000000000)。资本分为10万股,每股票面价值为1万特别提款权,供会员国认购。会员国认购股本的缴付义务按1981年1月1日至1985年6月30日期间以美元标价的特别提款权的平均价值结算,即每一特别提款权等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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