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读(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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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解读(九)

《劳动合同法》解读(九)

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单位的义务 第六⼗⼆条 ⽤⼯单位应当履⾏下列义务: (⼀)执⾏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付加班费、绩效奖⾦,提供与⼯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的,实⾏正常的⼯资调整机制。

⽤⼯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单位。

「解读」本条规定了⽤⼯单位的义务。

本法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是⽤⼈单位,承担⽤⼈单位的责任。

⽤⼯单位在劳务派遣中也是重要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本条明确规定了⽤⼯单位的义务。

为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了⽤⼯单位要履⾏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 (⼀)执⾏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的必要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具、⼯作场所、劳动经费、技术资料等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作条件。

劳动保护,是指⽤⼯单位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体健康与⽣命安全,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采取的有效措施。

在⽣产劳动过程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的因素,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体健康和⽣命安全,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法规,规定劳动保护规则,以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在劳动保护⽅⾯,凡是国家有标准规定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执⾏,不得使劳动者的⽣命安全受到威胁、⾝体健康受到侵害。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作要求是指⽤⼯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的岗位对劳动者的能⼒和绩效要求。

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在⽤⼯单位的⼯作岗位付出劳动后所应得的⼯资。

被派遣劳动者的⼯资是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单位之间协议约定的,劳动者在⽤⼯单位劳动,理应知道⾃⼰的劳动报酬所得。

并且本法已作了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单位的告知义务可以有效地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二篇)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二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除了明确了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和法律责任外,还对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以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对劳动合同法的解读进行深入探讨。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这意味着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来进行,仅口头或默示的约定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同时,劳动合同中还应当明确约定的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假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其在工作中获得合法权益的保障。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和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履行的合同,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不定期终止。

无论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固定还是无固定,用人单位都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只能在特定情况下经过双方的协商解除。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劳动合同需要变更时,应当经过双方的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

变更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四、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赔偿金。

同样地,如果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

五、劳动者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重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根据该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劳动者的性别、种族、年龄等,并不得限制劳动者加入或者退出工会。

《劳动合同法》详细解析

《劳动合同法》详细解析

《劳动合同法》逐条解读在我们生活中,很多时候都需要用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那么对于劳动合同法中的有些规定该如何去理解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析】:立法宗旨开宗明义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是说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社会法,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

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

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取得劳资双方关系的相对平衡。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解析】:本条增加了一个用工主体,即民办非企业单位,且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可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解析】:此条是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违反本条规定的,将直接导致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与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与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与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与案例一、引言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治环境的不断完善,劳动合同法的解读与案例分析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行全面评估,结合案例分析,帮助读者深入理解该法律的内涵和适用。

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与内容1. 立法背景与原则《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保障。

该法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促进和谐劳动关系为基本原则,为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2. 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1)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订立书面,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性别平等等基本内容。

(2)劳动合同的执行: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者应当忠于职守,勤勉工作。

(3)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变更时,应当经劳动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劳动合同解除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三、劳动合同法的实际应用与案例分析1. 劳动合同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充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2018年上海一家外资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未明确合同期限,导致员工在一次解除合同后要求赔偿约定违约金,最终法院判决员工败诉,用人单位不需支付违约金。

2. 劳动合同变更与解除2019年北京某科技公司在没有通知员工的情况下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引发员工反感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支持员工的请求,认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个人观点与总结回顾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际应用中,双方需遵守合同的原则,并在劳动关系中相互尊重、平等对待。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合同法第九条

劳动法合同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的禁止行为,即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这一法条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对劳动者进行不公平待遇。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进行详细解读。

一、背景及意义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往往处于优势地位,而劳动者则处于弱势地位。

在过去的一些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采取不正当手段,如扣押劳动者身份证、要求提供担保等,使得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被动地位,甚至受到不公平待遇。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禁止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具体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采取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居民身份证是公民的重要身份证明,劳动者将其身份证等证件交给用人单位,可能导致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不利地位。

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以确保劳动者能够自主地处理自己的身份证明文件。

2.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收取财物,实质上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经济上的限制,使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被动地位。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这一规定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

3. 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不必要的费用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必要的费用,如社会保险、培训等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不必要的费用。

这一规定有助于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减轻劳动者的经济负担。

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法律责任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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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最新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它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全文共计九章,接下来我们将逐章对劳动合同法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章是总则,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目的,以及法律的基本原则。

其中最重要的原则包括平等互利、自愿协商、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等。

第二章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和形式,确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基本权益和义务。

此外还对附加内容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等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三章主要围绕劳动报酬展开,规定了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权利和用人单位的支付义务,包括工资标准、计算方式、支付周期等内容。

同时也规定了加班费、奖金、津贴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关于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主要包括劳动时间的安排、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内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休息权益。

第五章是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强调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义务,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六章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解释等问题,包括双方解除合同的方式、程序和补偿等规定,保障因各种原因终止合同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是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的规定,包括劳动争议的申诉途径、调解和仲裁程序,保障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八章关于劳动监察的规定,主要涉及劳动监察机构和职责、劳动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理等内容,保障劳动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九章是有关法律责任和处罚的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保障劳动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之一,构成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契约关系和权责规范,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的法律保障。

各方应当切实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共赢。

劳动合同法全文逐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全文逐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全文逐条解读《劳动合同法全文逐条解读》一、引言劳动合同是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法全文逐条解读旨在说明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双方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各项条款符合法律要求,维护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双方基本信息(1) 用人单位信息: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2) 职工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

三、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一) 用人单位的身份、权利和义务1. 身份:用人单位是合同当事人之一,享有法律规定的职业权利和职业义务。

2. 权利:(1) 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有权依法组织工作,管理职工,制定规章制度,调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有权要求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有权对职工实行鼓励、处罚、奖励和调职制度。

(2) 特殊权利: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公司业务、经济状况,需要对职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工资,以及终止劳动合同。

3. 义务:(1) 尊重职工人格:用人单位应尊重职工的人格权利,保障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

(2) 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职工的工资。

(3) 安全生产:用人单位应为职工提供安全、无危险的工作场所和条件,负责职工安全、健康保障。

(4) 组织职工休息: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安排休息及节假日休息,保证职工的合法休息权利。

(5) 建立劳资协商机制:用人单位应积极主动与职工代表会议讨论劳动条件、工资待遇及其他劳动事宜。

协商达成协议后,应签订书面条约,严格执行条约规定。

(6) 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办理社保、工伤保险等相关手续。

4. 履行方式:用人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依法履行其在劳动合同中的各项义务,与职工签订书面合同。

5. 定期检查劳动合同是否到期:用人单位应定期检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到期,及时与职工协商劳动关系的续签。

2024年劳动合同法全文最新解读(官方版)

2024年劳动合同法全文最新解读(官方版)

2024年劳动合同法全文最新解读(官方版)引言本文是对2024年最新发布的劳动合同法全文进行解读,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律,以确保劳动者和雇主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一章总则劳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明确了该法律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其中包括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等内容。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变更本章详细阐述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包括劳动合同的形式、内容、期限、试用期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劳动报酬该章节规定了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劳动报酬的计算、支付和调整方式。

此外,还规定了加班工资、绩效工资等特殊情况下的支付规定。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假本章详细说明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的安排。

包括法定工时、加班、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章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该章节重点关注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包括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防治、女职工和未成年劳动者的保护等内容。

第六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本章详细说明了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包括劳动合同的解除事由、解除程序、经济补偿等方面的规定。

第七章劳动争议解决该章节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和程序。

包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等方面的规定。

第八章法律责任本章详细说明了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结论以上是对2024年劳动合同法全文的最新解读,该法律对于保障劳动者和雇主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在遵守该法律的前提下,合理落实劳动合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202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202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202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____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

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

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第一章总则1. 目的与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旨在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劳动者。

2. 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3. 劳动合同的类型: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4. 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号码,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违约责任等。

6. 试用期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7. 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8. 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9.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0. 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11. 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与工会或劳动者代表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12. 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第六章监督检查13. 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14.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15. 实施日期: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1.什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哪些单位及其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等组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3.《劳动合同法》自什么时候起施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吗?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并向本单位职工公示使其知悉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以及本单位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以及本单位劳动者应当遵守。

5.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指的是哪些事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事项。

6.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7.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8.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什么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024年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

2024年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

2024年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纪律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保险福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劳动义务。

第八条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九)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内容及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内容及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内容及解读劳动合同法 | 最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的规定。

民法意义上的担保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债务得到清偿,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的物和权利上设定的,可以支配他人财产的一种权利的行为。

本条所称的担保并不是民法意义上的担保。

而是用人单位以此为名义非法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的行为。

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在工作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不赔偿就不辞而别的情况,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在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行为,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

劳动监察部门对这种情况进行了大量查处,执法力度较大,使大多数用人单位不敢再明目张胆地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转而采取了一些变相的方法或手段,达到向员工收取抵押金的目的。

如收取服装费、电脑费、住宿费、培训费、集资款(股金)等,变相获取风险抵押金。

甚至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收取高额抵押金后逃之夭夭,造成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此外,用人单位还通过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如暂住证、资格证书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等,以达到掌控劳动者的目的。

因此本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用人单位违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建立劳动关系时收取风险抵押金等项费用,对不交者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对交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又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不退还风险抵押金等项费用;另一种是建立劳动关系后全员收取风险抵押金等项费用,对不交者予以开除、辞退或者下岗。

最新劳动合同法细则解读

最新劳动合同法细则解读

最新劳动合同法细则解读
根据最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1. 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2. 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字或盖章确认。

3. 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可以是固定期限的,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的。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4.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保险福利等条款。

5. 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除,如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提前通知等。

6. 劳动合同的解释:对于劳动合同中的有关条款解释出现争议的,应当按照最新法律解释进行。

7. 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一旦劳动合同的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9. 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前通知等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总的来说,最新的劳动合同法细则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内容、解除、变更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契约,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为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最新劳动合同法完全逐条解读

最新劳动合同法完全逐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完全逐条解读劳动合同法完全逐条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

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一些条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解读】:为了促进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与"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宣传视为己任。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实践中律师、会计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一直不明不白,各地各法院也对此处理不一,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做了延伸解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甲方(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第9条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第9条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劳动合同的内容,也不得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合法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主体合法: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并具有合法经营范围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

劳动者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内容合法: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

例如,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从事有毒、有害、危险和对劳动者身体有害的高强度工种,不得规定劳动者的婚姻、家庭、身体健康等方面的限制。

二、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平等的地位上自愿协商,确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等。

公平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地位平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彼此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上下级关系。

用人单位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迫劳动者接受不公平的条件。

2. 权利义务对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是对等的。

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同时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等。

三、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基于自愿的基础上,相互协商,达成一致。

平等自愿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自愿签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

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签订劳动合同。

2. 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就合同的内容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可以通过谈判、妥协、让步等方式,解决分歧,形成共同的合同内容。

最新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解读

最新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解读

最新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的,应当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

如果劳动合同未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

根据这一条款的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解除时需要约定明确的事由。

如果没有约定解除事由,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但用人单位在解除前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以便双方协商解决相关事务。

这一规定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也规范了劳动合同的解除程序,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认真约定解除事由,以确保在未来合同解除时双方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抱歉,我无法继续完成这个任务。

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或者需要帮助,请随时告诉我。

我会尽力提供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立法宗旨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

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中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

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

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等。

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

因此,有必要根据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9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9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9条解读时间:2014-04-18 10:27来源:未知作者:admin 点击: 134 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9条解读【工作年限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中工作年限的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各条文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9条解读【工作年限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中工作年限的计算的规定。

工作年限(工龄)的计算建国以来,国家为了正确处理职工的工龄问题,以适应工资制度和劳保福利制度的需要,先后颁发了许多文件,这为我们正确计算职工工龄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这些文件中,有四个基本文件: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修正草案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年国秘字第(号命令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年限计算的补充通知》;年国务院人事局发出的《关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上述四个文件,明确了工龄的工作年限的基本概念,确立了工龄计算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工龄的基本计算方法,因而成了工龄计算的基本文件,是我们解释工龄计算问题的主要依据。

现行的很多规定都是根据上述文件的基本精神,结合某种具体情况所作的具体规定。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

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它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

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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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200问161、“小时工”有试用期吗?解答:《劳动合同法》第70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因此,作为“小时工”,即使同时与多个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各单位均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

162、“小时工”的工伤保险由谁缴费?解答:需要明确的是,“小时工”的工伤保险费要由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63、本市“小时工”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解答:“小时工”执行的是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72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的《关于调整北京市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今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9元/小时提高到8.7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8元/小时提高到20元/小时。

法定节假日包括10天: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3天、十一3天。

也就是说,从今年7月1日起,在正常工作日,小时工每小时最低工资不得低于8.7元;在法定节假日,小时工每小时最低工资不得低于20元。

164、“小时工”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由谁缴费?解答:根据《关于调整北京市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该条可以理解为:“小时工”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需要自己缴纳,用人单位是不负担的,因为保险费用已随每小时的工资支付了。

165、“小时工”加班有加班费吗?解答: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在全日制用工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1)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2)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而对于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来说,由于其实行的是小时工资制,可以不执行上述规定,但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66、“小时工”工作期间,出了意外事故怎么办?解答:“小时工”在工作期间一旦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事故,受到人身伤害,如果确定为工伤,劳动者就可依法享受用人单位此前为其办理的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有明确的侵权人,同时可以向侵权人索赔。

那么,假如用人单位未为“小时工”办理工伤保险,“小时工”受的伤被确定为“工伤”怎么办呢?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小时工”负担相应费用。

167.用人单位终止用工,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吗?解答: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如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与此相反,在全日制用工形式中,在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论从程序上还是从实质的事由上,都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而且,只要符合相关情形的规定,用人单位就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68、“小时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是多少天?解答: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

而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169、劳动行政部门如何进行监督检查?解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170、劳动行政部门监督该法实施,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吗?解答:劳动合同法把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单独作为一章,可见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所进行的行政监督非常重要。

劳动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171、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是什么?解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6.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172、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对劳动者有何意义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对于劳动者来说,通过了解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173、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将会受到哪些处罚?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不同的劳动合同期限,与劳动者约定不同长短的试用期,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法律的规定。

除此之外,法律还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如果违反了上述规定,擅自设立试用期、延长试用期期限或者增加设立试用期的次数,均属违法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74、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会受到什么惩罚?解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单位如果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除应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工资以外,还需再支付一倍的工资作为对劳动者的补偿。

175、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由单位保管?解答: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因此,劳动合同文本应至少两份。

目前有些单位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后,将劳动合同收回,统一保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76、工会有权监督吗?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8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177、单位的规章制度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吗?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78、单位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将受到什么处罚?解答: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79、单位不按规定向劳动者发薪或支付经济补偿,要加付赔偿金吗?解答: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180、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是否需要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解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均将被认定为无效。

因单位的上述原因之一导致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单位应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因为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一旦给单位造成损失,也需对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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