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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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读书报告
【著作名称】论犯罪与刑罚
【原文作者】贝卡里亚〔意〕
【著作译者】黄风
相对于一本平常厚厚的乏味的法学著作而言,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显得短小而精悍。他用比较浅显却意味深刻地语言阐述了自己对于犯罪与刑罚的的独到见解。我认为这本巨著真得不愧为之一本著作,它的语言清晰而生动,即使是一个法律专业的门外汉也是可以被其吸引、阅读,并深得其中之乐趣,且颇有体会。对于一个初学法律的我,这本书写得如此浅显易懂,却又富有深厚的哲理。
贝卡里亚揭露并批判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通过对人性的剖析以及功利主义等观点向我们阐述了犯罪与刑罚的相关方面。他不仅提出了犯罪与刑法的基本特征,并且明确提出了被后来所认之为真理的三大刑法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
本书被分成了很多小章节,从引言到总结一共四十二个问题,在这些问题中,贝卡里亚分别讨论了刑罚的起源、法律的解释、证人、刑讯等等问题,这些问题可以归总为以下四个方面。
犯罪——罪刑法定原则
我把第一到第十四部分划分为一部分,这一部分是讲的是定罪前的事情。在这一部分,贝卡里亚强调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在引言部分,他先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旧法的愚昧,本该成为自由人之间公约的法律却成为了为少数利益阶级服务的工具。他认为法律应该是为参与订立社会契约论中的最大多数的人谋幸福的善法。刑罚来源于惩罚权,而君主惩罚犯罪的真正权力的基本起点是人类的情感。贝卡里亚在阐述刑法起源中,表达了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法律是把人们联合成社会的条件,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而为了平安无忧地享受剩下的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和起来,就形成了国家。刑罚保护集存的公共利益,超过了则为不公。于是给出了三点结论:首先,“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的结论;同时,提出了立法权与司法权相分离的观点,即君主只能制定普遍性法律,而判决应由司法机关进行;最后,贝卡里亚指出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这三点结论可谓是全书的线索与精华。
在法律解释方面,作者主要阐述了解释的主体和方法,刑法的解释只能由立法者进行,而不能由法官来做。同时,在具体解释法律时应该坚持自由主义而非保守主义,即不能呆板遵守刑法文字的书面含义。法律的含混性,使得书面法律条文成为必要。监禁是一钟特殊的
刑罚,它需要在宣布犯罪之前执行,而这一执行包括相关证据应有法律确定,而不是法官。一个被控告犯了罪的人,经监禁而获释后,不应背上耻辱的名声,而把受控者与已决犯关在同一监狱内违背了这点。
在证据上,贝卡里亚认为排除了无罪可能性的证据,为完全的证据;否则,则为不完全证据,对嫌疑人的裁判应该由同等地位的人来裁判,且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也应当公开;审判时的手续和仪式是必需的,而且需要判定证人的可信度;不应支持秘密控告,而应支持公开控告。刑讯是实质的提示性讯问,易使罪犯做出违反自然法则的交代。宣誓是一种人的自然感情与法律之间的矛盾,事实上,宣誓是徒劳无用的。社会不能取消对一个未决犯的公共保护。采用刑讯是为了了解真相,对付那些在审查中陷于矛盾的可疑犯,但是却造成了更坏的结果,罪犯与无辜者间的差别被消灭了,甚至让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因而刑讯应该被禁止。在时效上,贝卡里亚认为法律应该根据犯罪的轻重程度缩短或延长时间及查证时间,对于凶残的犯罪,应该根据犯人无辜可能性的增长,缩短审查的时间,延长时效的时间。而对于比较轻、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则应与相反的方式。在这一部分的最后,作者简述了犯意、共犯的情况,对于共犯揭露同伙,免于处罚应该看到有利有弊,这样能够预防重大的犯罪,但是却曝露出法律的软弱。
刑罚——罪责刑相适应与刑罚人道化原则
从第十五到第二十四章节是本书的第二大部分,主要讲了刑罚的有关内容,在这部分中贝卡里亚谈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人道化原则。
首先,在刑罚的宽和上,作者首先提到了刑罚的人道化原则。指出刑罚的目的仅在于组织罪犯再犯,并且防止他人犯罪,即我们现在所说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因而应该使刑罚的规模同国家的状况相适应,坚持人道主义。
在余后的部分里,贝卡里亚着重阐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这里,他尤其谈到了死刑这一极刑。他指出了处死一个公民的理由只能有两个: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以后仍然有与其相关的力量影响国家安全,或者说他的存在能够引起政府体制的动乱;处死他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的和唯一的防范手段。只有这两个都满足了,处死一个人才是正义的和必要的。然而,对人类心灵影响最大的,不是刑罚的强烈型,而是它的延续性。比起极端的但是短暂的痛苦,人的精神更难承受时间的消磨,忍耐不住缠绵的烦恼。因而,长时期的监禁事实上在惩罚和预防犯罪上比死刑更加有效。作者还指出了其他一些刑罚方式:驱逐、没收财产、耻辱等,这些都应该以罪责刑相适应为原则。
贝卡里亚认为刑罚应该也是及时的,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其在人们心中的联系就越突出和持续。同时它应该是确定的和必定的,只有如此,才能真正起到威慑犯罪的作用。在一个比较人道化的法律中,仁慈和宽恕没有那么必要,而且要意识到,仁慈是立法者而非执法者的美德。作者同样也指
出了应该避免庇护,因为它提倡犯罪,使刑法赶不走犯罪;而悬赏具有两方面的弊端:鼓励犯罪,并且同时暴漏了君主自身的软弱。
第二十三章节可谓是第二部分的一个小结,贝卡里亚总结性地提出了刑罚与犯罪相对称的观点。他指出由于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就越强,因而应该使用更家强有力的手段来制止人们犯罪。最后,我们应该认识到到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是衡量犯罪的真实标尺。了解到这点,可以有助于我们定罪量刑。
犯罪的分类
文章从第二十五章到第四十章讲的是犯罪的分类。
根据侵犯对象的不同,犯罪被分为不同种类。即直接地侵害社会或社会代表的犯罪;在生命、财产或者名誉上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的犯罪;以及同公共利益要求每个公民应做和不应做的事情相违背的一些行为。
在这部分的开始,贝卡里亚再次强调了人道性。他指出“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这句话指出了人们的行为权限,同时也表现除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态度,即罪刑法定主义。
在谈论具体的罪行时,作者指出第一种犯罪是叛逆罪,这种罪的危害性较大,因为它是直接地损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第二种即是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在这里面,作者指出贵族和平民的刑罚应该是一致的;第三种是侮辱罪,这是指有损于一个公民取得正当敬重的权利,应该处以耻辱刑;针对决斗这一犯罪,贝卡里亚指出原有的惩罚是无济于事的,应该惩罚挑起决斗的侵犯者,同时,毫无过错地被迫起来维护现时法律所不保障的声誉的人无罪;对于盗窃这种不牵涉暴力的犯罪应该处以财产刑;对于侵犯君主和国家的走私罪,不应施用耻辱刑,应该没收违禁品和随行财物,而降低关税会使得这种刑罚更为有效,对于债务人应该区别对待故意、严重过失、轻微过失和完全无辜的情况,而且这种轻重过失应由法律而不是法官权衡。贝卡里亚还阐述了关于公共秩序、政治惰性、自杀和流亡的犯罪。其中我仅浅谈一下关于“政治惰性”和自杀、流亡的犯罪,前者是由于这个名词对于人们而言比较陌生,而后者则含有贝卡里亚的独到的见解。所谓“政治惰性”,就是指对社会既不贡献劳动,又不贡献财富。也就是只吸收,不贡献。作者指出自杀是一种不能接受真正意义上的刑罚的犯罪,自杀的弊端远小于叛逆的人,因为前者把他的全部财产都留了下来。而减少流亡的最根本的方法不是制定严格、残酷的法律,而是提高同他们每个人密切相关的福利。最后,贝卡里亚还讨论了难以证明的犯罪和特殊类型的犯罪。具体罪行和表现我也不再一一阐述,因为更重要的是作者的结论性的语言。作者提到“只要法律还没有采取在一个国家现在条件下尽量完善的措施去防范某一犯罪,那么,对该犯罪行为的刑罚,就不能说是完全正义的。”这句阶段再次重申了罪行发行的必要。对于特殊的犯罪,贝卡里亚没有明确指出罪名,译者推测是异端邪说罪,这种罪非要把人的思想完全统一起来,是不正确的。
在这一部分的最后几章,贝卡里亚提出了虚伪的功利观念、家庭精神、侵犯国库三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