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单位资质审批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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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ZN-0491-2015/0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

办事指南

2015-01-01发布 2015-01-01实施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事项的申请与办理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

代码:0491

分项: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新设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延续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升级

(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变更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补证

(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注销

三、办理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

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办理权限

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包括新设、延续、变更、升级、补证、注销)。

(三)审批内容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乙、丙级资质审批

(四)法律效力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五)审批对象

在本市注册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申请单位。

五、审批条件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新设

1、业务情形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新设申请是指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申请人,申请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许可的事宜。

2、准予批准的条件

a)乙级资质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3)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八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人;

4)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者环境地质高级技术职

称,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5)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十项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没有经评审不予通过的评估项目;

6)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7)按照GB/T 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质量监管制度。并在内设机构中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部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和质量管理有专人负责。

b)丙级资质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

3)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两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五名;

4)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者环境地质高级技术职称,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5)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6)建立质量监管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和质量管理有专人负责。

3、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二)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延续

1、业务情形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延续申请是指,已获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单位,当有效期届满时,需要继续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再次申请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许可的事宜。

2、准予批准的条件

a)乙级资质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3)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不少于三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八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人;

4)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者环境地质高级技术职称,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5)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十项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没有经评审不予通过的评估项目;

6)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7)按照GB/T 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质量监管制度。并在内设机构中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部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和质量管理有专人负责。

b)丙级资质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

3)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两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五名;

4)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者环境地质高级技术职称,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5)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6)建立质量监管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和质量管理有专人负责。

3、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三)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升级(丙级升乙级)

1、业务情形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升级许可,是指已经取得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在获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办理升乙级资质许可的事宜。

2、准予批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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