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对基层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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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对基层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开展有效的监督县人民检察院杨莹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不受任何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和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真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它既是监督的主体,又是被监督的对象。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的监督既是我国国体、政体的规定,是一条宪法原则,也是检察机关全面履行职责、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保证。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重要特色,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性质和职能的重要体现。因此,人大对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进行监督是人大对检察工作开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基层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开展监督的法律依据

我国最具权威、最高层次的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检察院的司法监督具有相应的政治与法律层面的制度依据。从政治层面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机关由民主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亦拥有对同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权。从法律层面来看,《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有监督宪法实施等职权。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国务院、最高院和最高检的工作,可以撤销国务院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与命令。全国人大在其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现行《宪法》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由人代会产生,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受其监督制约。《人大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行使监督职权。”《地方人大组织法》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职权的行使

方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从而使我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相应的立法权和更为广泛的监督权。此外,《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章第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章对检察机关的人员任免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检察官法也对此做出了相应规定。因此,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必须自觉接受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各项工作的监督,包括对反贪、反渎侦查工作的监督、对审查逮捕、起诉工作的监督以及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等方面的监督。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基层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重要支柱,也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根本保证。

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基层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开展监督的必要性

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即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监狱、看守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诉讼监督工作对于加强权力监督制约,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众多基层检察院对诉讼监督工作越来越重视,并不断运用查处职务犯罪、抗诉、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建议更换办案人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及时纠正诉讼中的严重违法行为和错误裁判,严肃查处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努力追求监督的力度、质量、效率和效果的有机统一。然而基层检察院在开展诉讼监督工作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如:由于与侦查机关缺乏信息共享机制,导致对侦查机关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违法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罚代刑、漏罪漏犯、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行为得不到及时的监督;对检察院提起抗诉的量刑畸轻畸重案件法院改判很少;检察机关既是法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又是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机关,身兼两职,容易出现监督上的缺位等等。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基层检察院开展诉讼监督工作进行监督是必要的。首先,有利于检察队伍的建设。我国近代著名法学家沈家本说过:“夫法之善者,

乃在有用法之人,苟非其人,徒法而已。”检察队伍的素质决定着检察工作的好坏优劣,如果检察队伍出现问题,违法执法的现象便不可避免,更无法去监督其他执法部门开展工作。其次,有利于诉讼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对象有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还有监狱机关等,虽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神圣的监督职责,然而在开展监督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各方面阻力和干扰也很大,还存在着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等现象,致使监督工作不能顺利的开展,因此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差距还很大。该项工作如果有了人大的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就有了坚强的后盾,不仅能够使诉讼监督工作更加规范,工作也会更加有效。此外,人大可以将对基层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开展监督作为人大工作的切入点,间接实现对公安、法院等部门的监督,从而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基层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进行监督的现状

近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监督的形式和方法越来越多,人大监督工作已经从一般性的程序监督发展为实体性的比较深一步的监督,效果也不断增强。但专门针对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方面的监督还不够到位,主要问题有:一是监督大多流于形式,取得实效不够理想。对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基本停留于听听汇报,看看报告,翻阅报送材料。执法检查时也只是查看一下卷宗,审查一下文书,没有深入了解具体案情,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的原因,开展诉讼监督正确与否,监督是否取得实效,为何出现个案监督失败,是干警的专业素养问题或是公安机关、法院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执行,或是存在人情关系等等案外因素,致使较多问题未能被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二是没有很好运用强硬的监督措施。对有些发现的问题该纠正的没有纠正或没有完全纠正,该督办的没有督办或没有督办到位,该查处的没有查处或查处不彻底。三是与基层检察院联系不多,对基层检察院的困难和需求了解不深,无法对基层检察院开展诉讼监督工作提出有效的指导性意见,发挥人大权力机关权威性的作用,在检察院开展该项工作过程中予以及时的帮助和支持。四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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