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依法缴纳”社保金为由解除合同的,“及时、足额”支付及“未缴纳”情形的把握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
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
而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
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
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劳动者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参照前款精神处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解读】本条是关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立法背景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让职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导致职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残废。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读.doc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读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后,其中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权益的; 。
关于这条法律的适用程序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以前是可以作两种理解的:一、劳动者可以随时作任何方式的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有第三十八第规定情形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据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笔者代理的一起劳动仲裁纠纷案中,该案受理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因此在裁判该案中认定劳动者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就没有上班,属自动离岗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的有关制度,用人单位在仲裁时提交了《开除通知书》,对劳动者进行了开除处理,驳回了其申请补偿的请求。
如果第三十八条的情形要依据第三十七条程序的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相关权利就得不到有效的维护,更得不到相关的补偿。
第三十七条是规定一般的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而第三十八条是用人单位有特殊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况,应当不以第三十七条为前提,不得适用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三十天的要求。
2008年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布实施,其中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理解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依法缴纳”社保金为由解除合同的,“及时、足额"支付及“未缴纳”情形的把握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
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
而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
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
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劳动者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参照前款精神处理.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解读】本条是关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立法背景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让职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导致职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残废。
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摘要:一、劳动合同法第38 条的适用范围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四、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五、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法第38 条的适用正文: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 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两种情况。
在这两种情况下,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对方,以及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都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 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 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这些情况下,劳动者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但需要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做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关于这条法律的适用程序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以前是可以作两种理解的:一、劳动者可以随时作任何方式的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有第三十八第规定情形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据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如何运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有效维权?执业几年,常常碰到劳动者咨询:单位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没有按时支付工资,所以想离开单位,我能获得补偿吗?关于此类问题,我首先想到是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详细询问劳动者以便确定单位具体存在哪种或者哪几种违法行为。
其次,与劳动者确认,是否已经主动递交辞职报告或离职申请书(单位不同,称谓不同),如果已经提交,则根据第三十八条维权的途径已然走不通;如果尚未递交,劳动者只需要发一份书面通知到用人单位即可,关键要注意发这份书面通知的要领:一、内容方面:必须写明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情形,并明确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就是基于该违法情形。
二、形式方面:必须是书面方式,且通过快递送达(邮局ems或一般的快递均可,为保证有效送达,最好选择邮局ems或者较正规的快递公司,比如顺丰、韵达、圆通等)。
虽然法律并未有此要求,但是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劳动者必须充分考虑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所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并提前做好证据搜集、保存工作,以免陷入明明有理,却举证不能的无奈境地,导致最终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之第38条适用
劳动合同法之第38条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而对于如何解除(诸如,是否要向用人单位提前告知?以及应提前几日告知?)都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这样一来,定。
这样一来,就给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出了难题,法官居中裁判就给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出了难题,法官居中裁判就有了较大的人为裁量空间。
但对于劳动者而言,因为立法的不确切和具体,其与单位之间在诉讼亦或劳动仲裁中自身权益容易遭受损害。
因为,如若依照38条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告知的话,一旦劳动者在对该条出现认识误区,在满足该条款事项时即着手单方终止劳动关系,那么,此终止行为必定不能成立,一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亦有可能面临给付赔偿的风险。
当然,这只是围绕该条适用的一个典型例证,因为不同对象在理解和认知上的不同,因为不同对象在理解和认知上的不同,该条适用风险对于劳动该条适用风险对于劳动者而言远不止这些,在此,不再累叙。
者而言远不止这些,在此,不再累叙。
既然立法、司法解释尚不能短时间内给予该条统一的适用规则,同时给予司法实践的适用紧迫形势,同时给予司法实践的适用紧迫形势,有必要从解释学的角度出发,有必要从解释学的角度出发,基于一个更为广泛的接受程度以及理性层面来探讨该条款究竟如何运用,以求为司法实践树立一个理论方向,尽量减少同案不同判的发生。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次条款的设置说明在正常的劳动合同周期内,劳动者欲想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欲想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提前以书面和口需要提前以书面和口头的形式进行告知,这也是为用人单位处理好工作交接,这也是为用人单位处理好工作交接,避免不应有避免不应有损失的一种考虑。
损失的一种考虑。
在接下来的地在接下来的地38条中,《劳动合同法》具体规定了6种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种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所不同的是,对于劳动者该如何进行解除程序未作过多的文字性描述。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依法缴纳"社保金为由解除合同的,“及时、足额”支付及“未缴纳”情形的把握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
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
而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
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
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劳动者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参照前款精神处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解读】本条是关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立法背景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让职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导致职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残废.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及
时足额地支付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得拖欠或者少缴劳动者的社
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范本专家建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
约定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地支付社
会保险费的责任。
在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
动者缴纳哪些社会保险(例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
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缴纳比例和缴纳基数等具体内容。
同时,劳动合同中还应当约定用人单位不得拖欠或者少缴劳动者的社会保
险费,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起草劳动合同范本时,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劳动
者的需求,合理地安排社会保险的缴纳方式和比例,并充分考虑到
法律的规定,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需要在合同中清
晰地表达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的保障和支付义务,避免发生纠纷和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38条释义是怎样的?
There are no difficulties in life that cannot be overcome, and there are no people who cannot live withou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劳动合同法第38条释义是怎样的?导读:《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的即时解除权,即劳动者可以根据该条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可以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依法缴纳"社保金为由解除合同的,“及时、足额”支付及“未缴纳"情形的把握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
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
而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
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劳动者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参照前款精神处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解读】本条是关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立法背景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让职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导致职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残废。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员工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履
行有关职工福利的承诺,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劳
动条件,应当根据劳动合同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
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立即采取措施解决,用人单位自收到书面通知之
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将劳动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劳动争议调解
机构解决。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依法缴纳”社保金为由解除合同的,“及时、足额”支付及“未缴纳”情形的把握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
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
而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
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
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劳动者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参照前款精神处理.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解读】本条是关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立法背景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让职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导致职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残废。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高度重视和
保护。
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其劳动所得是其生活的基础,因此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保护和关爱。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出台,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在
现实生活中,劳动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往往会引发劳资双方的纠纷和矛盾,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出台,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有利于缓解劳资纠纷,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最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出台,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劳动
者是社会的劳动者,他们的权益受到保护,将更加积极主动地投入到生产和劳动中,从而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出台,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
力的法律保障,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也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希望在今后的实践中,各方能够切实遵守这一法律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1999年,中国颁布了由全体人民实施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中,第三十八条明确
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劳动任务、劳动条件、劳
动安排、工资标准等项目写入书面劳动合同。
书面劳动合同有利于双方维护合法权益。
不仅劳动者知晓自己的
权益,也使用人单位能够顺利执行其政策及管理工作。
因此,书面劳
动合同对于双方来说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一方面,书面劳动合同有助于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防用
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满足劳动者的工资要求。
此外,书面合
同有助于劳动者了解自身权利及义务,以及避免用工过程中发生纠纷。
另一方面,对于用人单位也有一定的利益,因为书面劳动合同可
以有效帮助用人单位实施政策,维护公司利益,并避免发生纠纷,阻
碍其正常的经营管理。
总之,书面劳动合同不仅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用
人单位的正常经营管理。
我们应当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第三十八条,合理安排劳动合同,双方转行换届,互利共赢,
以促进劳动合同双方关系和谐。
常州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解除劳动合同
深度 | 广度:常州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八条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为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保障。
在常州这座具有悠久历史和文化底蕴的城市中,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实施和执行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常州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下列情形之一存在时,解除劳动合同:(一)经劳动者主张提前解除合同;(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规定期限内不再安排劳动者工作,也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等。
这些规定为劳动关系的解除提供了条件和前提,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不合理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的发生。
常州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予以详细规定。
该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的程序和步骤,包括书面通知劳动者、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和依据、听取劳动者的意见等内容。
这些规定准确指导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的程序,为劳动关系的解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程序保障。
我个人认为常州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实施和执行还需进一步加强。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内容和规定并不够清晰,导致了一些纠纷的产生。
有必要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认识和理解,减少劳动关系纠纷的发生,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常州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认识和理解,避免劳动关系纠纷的发生,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常州这座古老而又充满活力的城市,也需在劳动关系的管理和维护中不断加强法治意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的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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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 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
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