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开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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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管理制度在医学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一类特殊的药品,具有较强的药理作用,在治疗疾病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

为了规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开具,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合理用药,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

一、处方开具资格医务人员在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前,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只有具备相应执业资质的医师才有开具此类处方的权利,保证医务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处方内容要求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处方格式。

处方内容应包括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病情描述、用药剂量、使用方法、开具日期、医师签名等必要信息,并按照规定填写处方单。

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慎重对待,严格遵守规定,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三、处方审核和记录医务人员在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后,需要经过相关医疗机构的审核和确认。

医疗机构的药学部门负责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内容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医师应当对处方进行详细的记录和归档,及时更新患者用药信息,建立完善的电子病历系统,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隐私保护。

四、处方使用期限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一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处方不得再次使用。

患者在使用处方药品时应当按照医嘱和规定的用药剂量进行使用,不得擅自增减用药量或更改用药方式。

医师应当定期对患者的用药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测,及时调整治疗方案,确保患者的病情得到有效控制。

五、处方管理责任医务人员在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认真履行处方管理的责任。

医师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用药指导,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效果。

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的药品管理制度,加强对医师的培训和监督,规范处方开具和使用流程,提高用药管理的水平和质量。

总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管理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有效性,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和责任,提高医疗服务的整体质量。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管理制度为规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修订本制度。

一、由医务处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权限的管理。

二、执业医师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考核合格,由医务处批准后取得处方资格,可在本院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三、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门诊病历由门诊部保管。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四、医师应按照相关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对确需使用的患者,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

五、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本院内使用六、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注射剂处方每张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七、非长期应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患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限一次常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八、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九、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且仅限在医院内使用。

十、第二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十一、使用我院统一编号的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实行计数管理。

十二、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至少每三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须在病历上记录病情和用药方案。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具有较高风险和潜在危害的特殊药品,为了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我国实施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

该制度通过对医师处方权的规范,实现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和监控。

本文将从该制度的背景、实施对象、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背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特殊性在于其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的影响,因此使用这些药品需要严密的监控与管理。

过度或不当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问题,甚至造成生命危险。

为了规范医师在处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的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国家制定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

二、实施对象该管理制度主要适用于具备医师资格的医疗人员,包括医生、药师等。

只有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医师才能获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三、管理要求1. 开具处方的规范要求医师在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时,需遵循以下规范要求:- 严格按照病情需要和个体化治疗原则,选择合适的药品;- 在处方上标明患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等;- 记录药品的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等详细信息;- 在处方上签字并注明开具日期。

2. 处方的保存与传递要求医师开具完处方后,需按照以下要求保存和传递处方:- 在医疗机构内建立科学合理的处方保存和传递系统;- 严格控制处方的印制和调配,确保处方的安全性和真实性;- 医师应妥善保存自己开具的处方,相关医疗机构应对处方存档进行管理。

3. 处方的审核与管理要求为了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需要对处方进行审核与管理:- 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审核岗位,负责对处方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医师应在处方上签字确认,确保处方的真实性;- 医疗机构应建立电子化的处方管理系统,以便进行数据分析和查验。

4. 处方调剂与发药控制为避免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对发药环节进行严格控制:- 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药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统一管理;- 药剂师在发药前应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药品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发药应由药剂师完成,避免发生错误。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与调剂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与调剂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与调剂管理制度一、处方原则(一)医师须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

(二)医师必须使用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麻醉、精神药品。

(三)开具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

(四)处方前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处方)号、疾病名称。

住院患者还应注明住院号及床号。

(五)处方正文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字迹清楚。

(六)处方后记必须有处方权医生签全名或盖章。

医师处方签字须与备案签名字样一致。

(七)凡在我院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患者,必须建立病历,患者病历必须交门诊部保管,严禁将病历交患者保存。

开方医师必须将临床诊断、使用药品情况详细记录在病历上,以备检查。

(八)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我院院内使用,特殊情况由本院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九)医院须要求长期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群口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二、处方流程(一)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确定患者需要使用麻醉、精神药品;医生与患者共同签署《麻醉、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并持有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证明书是证明病人就诊过程及诊休意见的文字凭据,应由有相关资质的责任医师开具,它是病人考勤、工伤诊断、肇事赔偿、司法鉴定以及各类保险报销的重要凭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诊断检查报告单不作为诊断证明使用);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员身份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到药房进行留存,如患者委托亲属代办,应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将两者身份证复印件及知情同意书复印件、诊断证明书贴在门诊病历中,并在门诊病历封面上加盖麻醉药品使用章(医务科签章)。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医师应当使用专用红色处方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二、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前记、正文、后记三部分组成,不得有缺项:
四、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本院常用麻醉药品:盐酸哌替啶注射液、盐酸吗啡注射液、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瑞芬太尼注射液、舒芬太尼注射液、硫酸吗啡缓释片、芬太尼贴剂、可待因片
第一类精神药品:氯胺酮注射液、麻黄碱注射液。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

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我院常用精神药品:
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盐酸布桂嗪(强痛定)、盐酸氯胺酮
口服胶囊:速可眠(司可巴比妥)
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地西泮、力月西(咪达唑仑)、苯巴比妥钠
口服制剂:地西泮、艾司唑仑、阿普唑仑、苯巴比妥、多美康(马来酸咪达
唑仑)、硝西泮
我院常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盐酸哌替啶(杜冷丁)、枸橼酸芬太尼、盐酸吗啡、舒芬太尼口服缓释制剂:美施康定(硫酸吗啡)、奥施康定(羟考酮)
口服片剂:磷酸可待因
透皮贴:多瑞吉(芬太尼)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

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我院常用精神药品:
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盐酸布桂嗪(强痛定)、盐酸氯胺酮
口服胶囊:速可眠(司可巴比妥)
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地西泮、力月西(咪达唑仑)、苯巴比妥钠
口服制剂:地西泮、艾司唑仑、阿普唑仑、苯巴比妥、多美康(马来酸咪达
唑仑)、硝西泮
我院常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盐酸哌替啶(杜冷丁)、枸橼酸芬太尼、盐酸吗啡、舒芬太尼口服缓释制剂:美施康定(硫酸吗啡)、奥施康定(羟考酮)
口服片剂:磷酸可待因
透皮贴:多瑞吉(芬太尼)。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一、概述随着药物的不断发展和应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这些药品的滥用和非法交易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为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和非法使用,制定和实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基本原则1.依法合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合法合规。

2.科学合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必须基于临床需要和医学评估,确保药物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严格规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必须建立完善的流程和规范,严格控制药物的处方和使用。

三、管理范围1.麻醉药品:麻醉药品是一类具有麻醉作用,需经过专门的医疗机构和麻醉师操作的药品。

包括吗啡类药物、芬太尼类药物等。

麻醉药品的处方管理应该建立专门的处方审核机制,确保麻醉药品在临床上的合理使用。

2.精神药品:精神药品是能够影响人的心理状态和精神功能的药物,包括抗精神病药物、抗抑郁药物、镇静催眠药物等。

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应该建立严格的诊断和治疗规范,确保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

四、处方审核1.医师资质要求:凡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医师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

2.处方审核流程:医师开具处方后,应由医疗机构设立的处方审核机制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药物的使用适应症、用药剂量、用药时长等。

3.处方审核人员:处方审核人员应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药学知识,能够准确判断处方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五、处方填写1.开具单位:医师在处方上应标明医疗机构名称、科室和医生姓名。

2.患者信息:处方上应详细填写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或门诊号等个人信息。

3.药物信息:处方上应详细填写药物的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

对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在处方上注明使用适应症。

4.医师签名:医师在开具处方后应当签名,并注明日期以及就诊科室。

六、处方保存1.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处方存档系统,将每一张处方按照标准进行存档。

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规范

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规范

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规范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1、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在病历上记载,并与处方记载的内容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使用麻醉药品必须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淡红色处方)开具,处方右上脚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必须完整、字迹清晰;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地址、诊断,年、月、日等,医师应签全名。

签名必须与各药房及医务科签名留样相一致。

3、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和家人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4、麻醉处方麻醉药品用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

5、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

6、中、晚期癌症病人及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7、为提高晚期癌症病人的生活质量,对癌症病人(有近期诊断证明书或麻醉药品专用卡)镇痛使用吗啡(制剂),可由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根据病情和患者耐受情况决定用量。

8、应积极推行规范化疼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药。

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的治疗。

9、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

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备查。

销毁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处方需经医院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后,方可销毁。

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部门。

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十三、应急预案
13.1医院应制定麻、精神药品应急预案,包括药品不良反应、用药过量、药品短缺等情况的处理。
13.2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
(2)应急处理流程,包括报告、评估、处理等环节;
(3)应急物资储备,确保药品供应;
(4)应急培训与演练,提高医务人员应急处理能力。
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总则
1.1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医院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内所有从事麻、精神药品处方、调剂、使用的医务人员及管理人员。
1.3医院应设立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负责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分发、处方审核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24.2培训与教育内容包括:
(1)麻、精神药品的药理学知识;
(2)处方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
(3)药品不良反应的识别和应急处理;
(4)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操作培训。
二十五、持续优化与创新发展
25.1医院应持续优化麻、精神药品管理流程,探索创新发展模式。
25.2持续优化与创新发展措施包括:
(1)引入智能化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
十四、用药咨询与沟通
14.1医院应设立用药咨询窗口,为患者提供专业的用药咨询服务。
14.2医务人员应主动与患者沟通,了解患者用药需求,解答患者疑问,提高患者用药满意度。
14.3医院应鼓励患者参与用药决策,尊重患者意愿,提高患者用药依从性。
十五、用药研究与进展
15.1医院应鼓励医务人员开展麻、精神药品相关研究,推动用药知识更新和用药技术进步。
15.2医院应定期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分享用药研究成果和经验,提高医务人员用药水平。

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

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五、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1次。

六、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3部分组成:(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1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十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开具要求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开具要求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开具要求各临床科室、药剂科: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是每次检查评审所必查项目,为规范开具处方,严格遵守以下要求:1、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代办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项、门诊处方“床号”项外前记不得出现缺项;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除门诊处方“病区/床号”项外前记不得出现缺项。

2、病历号需完整填写,如“010*******”不得简写成“1234”等。

3、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不允许涂改(若需修改请重新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如必须修改,要求不超过1处,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5、正文开具要求:(1)处方诊断应在药品适应症范围之内;(2)药品写通用名;(3)剂型必须注明;(3)应写明具体剂量,不得用“片”、“支”等代替;(4)用法用量必须注明,不得以“术中”等含糊不清的字句代替(写明具体用法用量后加注“术中”允许);用法用量在药品说明书要求范围之内。

6、医务科定期将组织质控科、药剂科从严检查,发现不合格处方按《处方管理办法》第45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及相关规定追究当事医生责任,同时追究调剂人员责任。

附表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1、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2、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3、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4、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必须到门诊部或医务部备案。

根据我院实际情况,规定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最大一日成人常用量,儿童用量请祥看。

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麻醉药品作为一类特殊药品,具有较高的药理作用和潜在的滥用风险。

为了确保麻醉药品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药品监管措施。

本文将就中国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进行详细论述。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麻醉药品由其药理作用可引起人或动物的中枢神经系统功能压制,从而表现出精神或行为改变的一类药品。

这些药品包括吗啡、鸦片、丙酮酸吗啡、可卡因等。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麻醉药品具有明显的镇痛和麻醉效果,但同时也伴随着滥用和成瘾的风险。

如果没有一定的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的不当使用可能会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如药物滥用、非法买卖和依赖产生等。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对于药品合理使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1. 开具处方的资质要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必须由具有相应医疗资质的医生开具,例如执业医师、主治医师等。

这样可以有效控制麻醉药品的合理使用和滥用风险。

2. 处方的格式和内容要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书写,包括医生姓名、执业医师资格证号码、患者姓名、药物名称、规格和剂量、使用方法和疗程等。

这些要求有利于麻醉药品的准确使用和药品监管部门的追溯管理。

3. 取药和销售的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取药和销售必须在医疗机构或者具有药品经营许可的药店完成,且要求凭有效处方购买。

相关部门对于医疗机构和药店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和管理,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合理使用。

4. 监控和报告制度的建立为了及时掌握麻醉药品的使用情况和可能存在的滥用问题,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建立了监控和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和药店需要及时将使用和销售情况报告给相关部门,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的效果与展望通过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中国有效地控制了麻醉药品的合理使用和滥用问题,保障了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稳定。

医院麻精药品处方开具要求

医院麻精药品处方开具要求

XXXX医院
麻精药品处方开具要求
为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保证患者正常医疗需求,必须规范开具处方,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1、开具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代办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项、门诊处方“床号”项外前记不得出现缺项。

2、病历号需完整填写,如“00001234”不得简写成“1234”等。

3、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不允许涂改(若需修改请重新开具)。

4、开具手写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5、正文开具要求:
(1)处方诊断应在药品适应症范围之内;
(2)药品写通用名;
(3)剂型必须注明;
(3)应写明具体剂量,不得用“片”、“支”等代替;
(4)用法用量必须注明,不得以“术中”等含糊不清的字句代替(写明具体用法用量后加注“术中”允许);用法用量在药品说明书要求范围之内。

6、《处方管理办法》第45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并追究当事医生责任,同时追究调剂人员责任。

附:麻精药品处方用量。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规定
整个医疗行业造成不良影响。
05
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介绍
某医院因管理不善,导致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被盗,造成
严重后果。
一名医生违规开具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处方,导致患者药物成瘾。
一家药店未按规定销售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被相关部门查处。
案例分析和启示
加强处方管理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确保处 方的安全、有效、合规。
提高医生素质
医生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适 应症、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等,避免滥用和误用。
加强监管力度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 厉打击,维护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06
总结与展望
总结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是 医疗领域的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医生 开具处方行为,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吊销执业证书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医 师,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吊销其执业 证书。
社会影响
声誉受损
违反规定的行为可能导致医师声 誉受损,影响其在行业内的声誉
和信誉。
患者信任度下降
患者对医师的信任度可能因违规 行为而下降,影响医患关系的和
谐。
社会舆论谴责
违反规定的行为可能引发社会舆 论的谴责和质疑,对医师个人和
处方书写规范
处方限量
每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量应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般不得超过3 日常用量。
处方应书写清晰、完整,包括患者姓名、性 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 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信息。
处方审核规定
01
02
03
审核内容
处方审核应包括对患者的 身份信息、疾病情况、药 品名称、规格、数量、用 法用量等进行核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二、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四、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

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专用病历由麻管员保管。

五、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患者家中使用,六、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七、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院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他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薄、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患者专用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开具使用专用处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纸为淡红色,处方右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第二类精神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注明理由。

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院内使用。

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瓶,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处方权审批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处方权审批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审批制度一、按照国务院卫生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并经统一组织考核合格后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二、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应在医务科、药剂科、药房签字留样备案后,方可在本单位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三、医疗机构应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定期报送市卫生局医政科。

四、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沁阳市第二人民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管、领取、退回、销毁管理制度一、为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严格麻醉药品处方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管理,按照麻醉药品处方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制要求,由总务科统一印制后,交由药剂科使用。

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三、药剂科由专人负责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记录。

四、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资格的执业医师,到药剂科领取专用处方,并进行计数管理、登记。

五、对已领取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需退回时,应严格计数登记。

严格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

沁阳市第二人民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销毁制度一、为了加强和规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严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对使用后空安瓿、废贴进行了严格管理。

二、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首次取药应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废贴交药房,由专人负责计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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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开具要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开具要求
各临床科室、药剂科: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是每次检查评审所必查项目,为规范开具处方,严格遵守以下要求:1、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代办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项、门诊处方“床号”项外前记不得出现缺项;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除门诊处方“病区/床号”项外前记不得出现缺项。

2、病历号需完整填写,如“04”不得简写成“1234”等。

3、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不允许涂改(若需修改请重新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如必须修改,要求不超过1处,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5、正文开具要求:
(1)处方诊断应在药品适应症范围之内;
(2)药品写通用名;
(3)剂型必须注明;
(3)应写明具体剂量,不得用“片”、“支”等代替;
(4)用法用量必须注明,不得以“术中”等含糊不清的字句代替(写明具体用法用量后加注“术中”允许);用法用量在药品说明书要求范围之内。

6、医务科定期将组织质控科、药剂科从严检查,发现不合格处方按《处方管理办法》第45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及相关规定追究当事医生责任,同时追究调剂人员责任。

附表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
1、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2、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3、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4、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必须到门诊部或医务部备案。

根据我院实际情况,规定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最大一日成人常用量,儿童用量请祥看说明书。

请各位专家按此开具,否则视为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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