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申诉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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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申诉书范文

工伤待遇申诉书

申诉人:刘**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回族无业

住址:北京市宣武区邮编:1000

电话:64***** 手机:13*****

被申诉人:北京华路达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总经理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号

电话:邮编:100

申诉案由:工伤待遇纠纷

申诉请求:

一、申诉人要求改判一、二审法院判决第四项医疗费计算错误。

二、申诉人要求改判一、二审法院被申诉人补支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9784. 80元。

申诉事实与理由:

因申诉人诉被申诉人工伤待遇纠纷一案,申诉人对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xx)丰民初字第000720号判决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xx)二民终字第13827号判决不服提出申诉。

一、申诉人要求一、二审法院改判第四项“被告北京华路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阳因工负伤自行担负的医疗四万零七百五十四元四角(40754.40元)。”

(一)、一、二审法院判决第四项医疗费计算错误,应该是

48360.元。一审法院漏掉了积水田医院的个人自付金额14612. 90元、

手术点名费800元,西苑医院的个人自付金额184. 80元。(见积水潭医院的住院费用及西苑医院住院费用证据)。申诉人上诉开庭时提出了该请求,并作了笔录;二审法院还是按照一审法院的计算的金额判决,忽略了计算的错误。请高院査清事实和计算的金额改判。

(二)、被申诉人故意规避法律,逃避责任,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申诉人住院治疗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开具工伤保险足额缴费证明,所以医疗费用不能直接报销,被申诉人分文不出,家属未抢救申诉人生命,只能暂时垫付。

(见《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第二款: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受伤部位或职业病时,应到用人单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开具工伤保险足额缴费证明。第十三条:受伤职工住院期间,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住院 90天以内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过90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申诉人要求改判一、二审法院停工留薪期的工伤待遇

(一)、申诉人工伤认定时限期内要求被申诉人给予工伤认定,遭到拒绝。被申诉人未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被申诉人未履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造成申诉人住院治疗期间不能直接享受工伤医疗保险待遇;工资福利待遇;旧伤复发后,应该继续享受医疗期待遇等,应该有其承担责任。

(二)申诉人受伤住院治疗416天,长期卧床18个多月,享受的是医疗期,与停工留薪期不能混同。一二审法院认定停工留薪期工伤待遇12个月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相悖。工伤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工伤停工留薪内,原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新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工伤医疗机构岀具继续休假证明的,可以延长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同意延长的,由用人单位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的确认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

被中诉人既没有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也未履行其应尽的职责,申诉人一直在住院治疗的医疗期内,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诉人于XX年6月26日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前的18个月,被申诉人视为同意延长,应享受18个月的工伤保险待遇,而不是6个月。请高院査清事实改判,由被申诉人补支6 个月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差额9784. 80元。

三、请法院核对审查判决第四项的医药费40754. 40元计算错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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