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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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准则

资产评估报告准则

资产评估报告准则资产评估报告准则资产评估基本准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形象,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注册资产评估师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遵守保密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采用欺诈、利诱、强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执业,也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执业。

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形成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保存工作档案。

第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规定的义务。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准则是指在进行资产评估过程中,评估师应遵循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评估报告是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编制的,用于描述评估师对某一特定资产或资产组进行评估的结果和意见。

资产评估准则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评估目的和范围:明确评估的目的和范围,以便评估师能够针对具体的情况进行评估。

2. 评估方法和假设:详细描述评估师使用的评估方法和所作出的基本假设,包括数据采集、分析方法、计算模型等。

3. 评估结果:对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并给出具体的评估结果,例如金额、比例、百分比等。

4. 风险评估:对资产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评估假设的合理性、数据的可靠性等。

5. 不确定性因素:对评估结果的不确定性因素进行说明,例如评估方法的局限性、市场环境的变化等。

6. 评估报告结论:根据评估结果和分析,给出评估师的意见和建议,包括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和可能的盈利机会。

评估报告应该尽可能详细和准确地描述评估师的分析和判断过程,以提供客观、真实的评估结果,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同时,评估师还应该在评估报告中对自身的资质和责任进行明确声明,确保评估报告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资产评估准则-报告准则

资产评估准则-报告准则

资产评估准则-报告准则资产评估准则报告准则是为了规范和统一资产评估报告的编制和内容,提高评估报告的专业性和可比性而制定的准则。

以下是对资产评估准则报告准则的详细解释。

一、报告概述资产评估准则报告准则对报告的目的、适用范围、参考文件、术语和定义等进行了说明。

报告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评估的目标和评估结果,提供给用户有关资产价值和风险的准确信息。

适用范围包括各类资产评估,参考文件是为了确保评估报告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术语和定义则是为了清晰准确地表述资产评估中使用的术语。

二、报告编制原则资产评估准则报告准则规定了报告编制的原则,包括独立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和谨慎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强调评估机构应当独立自主地开展评估工作,避免利益冲突的出现。

客观性原则要求评估报告应当客观、中立地反映评估结果,不受个人观点和意见的影响。

可比性原则要求评估报告应当具有可比性,便于用户对不同资产评估结果进行比较。

完整性原则要求报告应当全面、详尽地描述评估范围、方法和过程,确保评估结果不遗漏任何重要信息。

谨慎性原则要求评估报告应当谨慎地对评估结果进行判断和描述,避免过于乐观或悲观的情况出现。

三、报告内容资产评估准则报告准则规定了报告内容的要求,包括报告封面、声明、摘要、目录、说明、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方法、评估过程、评估结果和风险提示等。

报告封面应当包括评估报告名称、评估机构名称和评估日期等信息。

声明部分应当明确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和报告的客观性。

摘要部分应当简要概述评估结果和主要结论。

目录部分应当清晰地列出报告各个章节的标题和页码。

说明部分应当对评估方法和过程进行详细说明,报告中所涉及的数据和假设也应当在此部分进行解释。

评估目的部分应当明确评估的目标和用途。

评估对象部分应当介绍评估的资产,包括其性质、用途和所有权等信息。

评估方法部分应当详细介绍使用的评估方法和模型,以及所采用的数据和假设。

评估过程部分应当描述评估的具体步骤和过程。

银行股权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方法

银行股权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方法

银行股权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方法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一)价值类型及其选取: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投资价值、在用价值、清算价值、残余价值等)两种类型。

经评估人员与委托方充分沟通后,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市场条件及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最终选定市场价值作为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二)市场价值的定义: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为使得评估基准日与拟进行的经济行为和评估工作日接近,确定以 2013年 9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并在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中作了相应约定。

六、评估假设1.基本假设(1) 宏观环境相对稳定假设:国家现有的宏观经济、政治、政策及产权持有单位所处行业的产业政策无重大变化,社会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国家货币金融政策保持现行状态,不会对社会经济造成重大波动;国家税收保持现行规定,税种及税率无较大变化;国家现行的利率、汇率等无重大变化;(2) 经营环境相对稳定假设: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及业务所涉及地区的社会、政治、法律、经济等经营环境无重大改变;企业能在既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任何政策、法律或人为障碍;(3) 本次评估以公开市场交易为假设前提;(4) 本次评估以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有关法律性文件、各种会计凭证、账簿和其他资料真实、完整、合法、可靠为前提;2.具体假设(1) 本评估预测是基于XX银行在持续经营状况下企业的发展规划基础上的;(2) 假设XX银行在未来的经营期内,其营业和管理等各项期间费用不会在现有基础上发生大幅的变化,仍将保持其近几年的变化趋势;(3) 假设XX银行管理层勤勉尽责,具有足够的管理才能和良好的职业道德,XX银行的管理风险、资金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人才风险等处于可控范围或可以得到有效化解;(4) 假设XX银行的主要经营业务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其主营业务不会遭遇重大挫折,总体格局维持现状;(5) 假设XX银行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能按计划融通;(6) 假设预测期内XX银行制定的目标和措施能按预定的时间和进度如期实现,并取得预期效益;应收款项能正常回收,应付款项需正常支付;(7) 假设XX银行未来每年实现的收益均全部分配给股东,即股利支付率为 100%;(8) 假设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对企业重大不利影响。

资产评估准则汇总

资产评估准则汇总

我国准则项目已达26项,分别是2项基本准则,12项具体准则,4项评估指南,8项指导意见,准则体系更加完善。

一、基本准则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二、具体准则1、《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中评协[2012]244号)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评协〔2012〕248 号)3、《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中评协〔2012〕245 号)4、《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号)5、《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号)6、《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中评协[2011]230号)7、《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中评协[2009]211号)8、《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08]217号)9、《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号)10、《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中评协[2007]189号)11、《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07]189号)12、《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07]189号)三、评估指南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1]230号)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1]230号)3、《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中评协[2007]169号)4、《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0]214号)四、指导意见1、《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1]228号)2、《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11]229号)3、《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0]215号)4、《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9]211号)5、《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08]217号)6、《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号)7、《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5]37号)8、《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五、其他1、《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中评协[2012]246号)2、《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中评协[2012]247号)六、废止文件如下:1、《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指南》2、《资产评估计划指南》3、《资产评估工作底稿指南》4、《资产评估档案管理指南》5、《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6、《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报告编制和出具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履行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后,由资产评估机构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出具的专业报告。

第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以“资产评估报告”名义出具书面专业报告,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遵循第四条资产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应当清晰、准确,不得有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提供必要信息,使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能够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条资产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人要求合理确定。

第七条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资产评估基本程序,经采取措施弥补程序缺失,且未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但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说明资产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处理方式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如果程序受限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无法判断其影响程度的,不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八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法定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第九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

需要同时出具外文资产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资产评估报告为准。

资产评估报告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计量的,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的汇率。

第十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第三章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声明、摘要、正文、附件。

第十二条资产评估报告的声明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中评协关于修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有关签章条款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修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有关签章条款的通知

附件:中评协关于修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有关签章条款的通知中评协[2011]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相关规定,满足评估机构执业需要,进一步规范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和业务约定书上签字盖章的行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涉及签字盖章的条款作如下修改:一、将《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九条修改为:“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加盖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首席评估师或者其他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除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外的评估报告,加盖分支机构公章。

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的评估报告上签字。

”第十五条第(十四)项修改为:“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或者经授权的分支机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合伙人签字。

”二、将《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第六条修改为:“评估机构应当在决定承接评估业务后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

业务约定书应当由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首席评估师或者其他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在业务约定书上签字。

“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该业务约定书应当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分支机构公章。

”三、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评估报告正文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加盖公章。

资产评估报告准则

资产评估报告准则

资产评估报告准则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小编整理了资产评估报告准则,希望对你有所作用。

一、基本准则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二、具体准则1、《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中评协[2012]244号)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评协〔2012〕248 号)3、《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中评协〔2012〕245 号)4、《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号)5、《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号)6、《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中评协[2011]230号)7、《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中评协[2009]211号)8、《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08]217号)9、《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号)10、《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中评协[2007]189号)11、《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07]189号)12、《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07]189号)三、评估指南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1]230号)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1]230号)3、《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中评协[2007]169号)4、《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0]214号)四、指导意见1、《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1]228号)2、《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11]229号)3、《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0]215号)4、《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9]211号)5、《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08]217号)6、《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号)7、《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5]37号)8、《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五、其他1、《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中评协[2012]246号)2、《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中评协[2012]247号)六、废止文件如下:1、《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指南》2、《资产评估计划指南》3、《资产评估工作底稿指南》4、《资产评估档案管理指南》5、《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6、《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资产评估报告准则]。

关于修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有关签章条款的通知

关于修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有关签章条款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修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有关签章条款的通知中评协[2011]230号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相关规定,满足评估机构执业需要,进一步规范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和业务约定书上签字盖章的行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评估报告等准则中涉及签字盖章的条款作如下修改:一、将《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第九条修改为:“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加盖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首席评估师或者其他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除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外的评估报告,加盖分支机构公章。

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的评估报告上签字。

”第十五条第(十四)项修改为:“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或者经授权的分支机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合伙人签字。

”二、将《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第六条修改为:“评估机构应当在决定承接评估业务后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

业务约定书应当由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首席评估师或者其他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在业务约定书上签字。

“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该业务约定书应当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分支机构公章。

”三、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评估报告正文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加盖公章。

资产评估报告准则

资产评估报告准则

资产评估报告准则资产评估报告准则是指对某一项资产进行评估时所需遵循的一套规范和指引。

这些准则确保评估报告的专业性、客观性和准确性,以便为相关利益相关方做出正确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以下是资产评估报告准则的一些重要内容。

首先,资产评估报告准则要求评估人员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

评估人员应具备相关行业的背景和专业资格,并熟悉评估方法和技术。

他们应当具备独立、客观和诚实的精神,遵守评估行为准则和伦理规范。

其次,资产评估报告准则明确了评估报告的结构和内容。

评估报告应包括资产描述、评估目的、评估方法和数据来源、评估结果和结论等内容。

报告的撰写应该遵循逻辑性和条理性原则,以确保读者能够清晰地了解评估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资产评估报告准则要求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保持独立和客观的态度。

评估人员不应受到任何利益冲突的影响,不应接受与评估有关的礼物或回报。

评估报告应真实地反映评估对象的价值和状况,不应被任何利益相关方操控。

第四,资产评估报告准则强调了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评估人员应当使用可信的数据来源,对数据进行验证和核实,并在报告中说明数据来源和处理方法。

他们应当充分考虑到数据的时效性、可比性和可信度,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最后,资产评估报告准则强调了对评估结果的解释和说明。

评估人员应当清楚地解释评估方法和假设,并对评估结果和结论进行适当的解释。

他们应当向相关利益相关方提供充分的支持和解答,确保评估报告的可理解性和可信度。

总之,资产评估报告准则为评估人员提供了一套规范和指引,以确保评估报告的专业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遵循这些准则,评估人员能够对资产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估,为相关利益相关方提供有价值的决策依据。

林权资产评估方法

林权资产评估方法

林权资产评估方法一、价值类型及其定义根据评估目的和委估资产的特点,确定本次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二、评估基准日本报告的评估基准日是2013 年8 月31 日。

评估基准日是根据经济行为发生时间、经济行为的实现、企业会计核算、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利率和汇率变化等因素确定。

企业申报资料均基于评估基准日,评估中所采用的价格也均是评估基准日的标准。

本报告的评估基准日与业务约定书的评估基准日一致。

三、评估原则(一)遵循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原则;(二)遵循专业性原则;(三)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四)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原则和公开市场原则。

四、评估依据法律法规依据:(一) 财政部与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 号);(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 年10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年10 月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 年3 月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8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六) 国务院91 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 年);(七)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资办发[1992]36 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八) 国务院国资委第12 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九) 财政部令第14 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十) 国资委、财政部第3 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十一)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 号;(十二)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发(2006)306 号;(十三) 《云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细则》(云财综【2010】7 号)(十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十五) 《云南省森林条例》;(十六) 《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十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十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十九) 《农用地估价规程》(TD/T 1006-2003);(二十) 《中国野生植物保护物种名录》第一批、第二批评估准则依据(一)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二)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三) 《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会协[2003]18 号);(四)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 号)(五)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 号);(六)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中评协[2011]230 号);(七) 《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中评协[2007]189 号);(八) 《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中评协[2012]245 号);(九) 《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中评协[2012]244 号);产权依据:(一)XX公司提供的原始会计资料、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等;(二)XX公司国有林权证;(三)其他相关资料取价依据:(一)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进行勘察、调查、收集的相关资料及记录;(二)评估人员网络查询的云南省苗木市场价格;(三)被评估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四)与此次资产评估有关的其他资料;(五)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出具的《云南XX公司广南那仑基地森林资源调查报告》;(六)西南林业大学出具的《XX公司拟办理林权流转所涉及的12555.25 亩林地核查报告》五、评估方法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的通知《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是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它对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执业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障了资产评估工作的公正、独立和准确性。

但随着经济社会不息进步,资产评估行业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挑战,对现行准则进行修订是必要的。

修订准则的核心目标是提高资产评估报告的质量和科学性,确保评估结果更加准确。

新准则对报告编制的主要流程和要求进行了明确,加强了对项目背景、评估目标、评估方法、评估假设等方面的说明,增加了对参考文件和披露要求的规定,明确了报告编制的程序和时间要求。

修订的准则还进一步加大了对评估报告的质量控制要求。

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制定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负责报告质量控制工作的人员和责任,加强对评估师的培训和考核。

同时,准则还要求评估机构对报告编制前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建立相关的风险防控措施,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

此外,修订准则进一步明确了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和适用情形。

对于不同类型和用途的资产评估,准则提供了相应的要求和指导,使得评估报告更加符合实际应用需要。

准则还要求评估机构应当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提供必要的报告诠释和帮助材料,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中评协表示,修订准则的发布是资产评估行业规范进步的重要举措,也是中评协乐观适应市场需求、推动行业自律的详尽举措。

中评协将继续加强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管和指导,推动评估机构和评估师进一步提高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为经济社会进步提供更加可靠的评估服务。

对于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来说,修订准则要求他们深度进修新的要求和规定,并准时应用到自己的工作实践中。

只有不息提高专业水平,加强自己的规范意识和责任意识,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客户,为经济进步做出更大贡献。

综上所述,中评协发布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的通知,是推动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规范进步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资产评估报告质量、规范行业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的通知-中评协〔2018〕35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的通知-中评协〔2018〕35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的通知-中评协〔2018〕35号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的通知-中评协〔2018〕35号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鼓励和规范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推动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系统指导和规范。

在此背景下,中国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出台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的修订通知,旨在进一步提升评估报告的质量和专业化水平,推动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

一、修订背景及目的资产评估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调查和判断工具,对于企事业单位的经营决策、资本运作和法律事务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评估报告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如专业性不强、内容不准确、结论不明确等,影响了资产评估行业的形象和市场信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评协组织了多方专家和从业人员,广泛征求专业意见和实践经验,并结合国内外资产评估的最新经验和技术要求,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进行了全面修订。

修订的目的是:提高评估报告的专业性、可读性和实用性,对于评估对象的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准确评估,并对相关调查、数据分析和结论展开详尽阐述,为用户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二、修订内容及亮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修订通知共分为五个部分,包括评估报告的编制要求、评估对象的描述和评估方法、调查研究和数据收集、评估分析及报告格式等。

在修订后的准则中,值得注意的亮点包括:1.强调科学性与客观性修订后的准则要求评估报告在编制过程中应确保数据来源可靠,调查研究全面,结论客观准确,并对评估过程中的分析和判断进行科学解释。

这样可以避免主观臆断和个人偏见对评估结果造成影响,提高评估报告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2.提升评估报告的可读性修订通知对评估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正文和附件的编写要求、图表和数据的展示方式等。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号)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号)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号)《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评估报告,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出具价值分析报告或者其他专业意见,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地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无法排除,经与委托方协商后仍需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九条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加盖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首席评估师或者其他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除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外的评估报告,加盖分支机构公章。

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的评估报告上签字。

第十条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

需要同时出具外文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评估报告为准。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是以一定的方式客观地、系统地总结并记录资产评估活动的结果,表明资产处于一定的时间段范围内的价格或可售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是实现资产交易、融资以及税务手续等多重目的的重要依据。

就资产评估报告而言,报告的受众通常有多种类型,如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人等。

为了使资产评估报告能被接受,其内容必须达到严格的要求,遵从证券交易所和行业联合会关于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则。

资产评估报告的编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管理条例》、《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准则》和“国家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资产评估报告有关规定”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报告的合法性、权威性。

资产评估报告基本结构如下:1)报告的起草者、报告的接受者、报告的准备日期以及其他有关元素;2)所研究的资产;3)资产评估方法使用及评估标准;4)业务团队资质证明介绍;5)对被评估资产和评估值结果的分析总结及经营风险;6)其他注明事项,如报告背景等。

此外,资产评估报告必须包括严格实施的审计程序,以及严格并且可追溯的审计程序文件。

资产评估报告还必须明确评估值的投资价值现金流回报率评估以及对应的投资无风险的回报预期。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资产评估准则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资产评估准则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在中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是金融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在资产评估领域中,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准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指导文件,它为广大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了规范和指引。

资产评估准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资产评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了解资产评估的基本概念是理解资产评估准则的前提。

资产评估是指对资产进行评估、估值、鉴定和监督的过程,通过专业评估师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定资产的合理市场价值。

资产评估准则是在这一过程中,规范和规定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则。

这是确保评估结果准确、客观和公正的关键。

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准则中,首要原则是独立性和客观性。

评估师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必须做到独立客观,不能受到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和影响,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可靠。

同时,准则还规定了评估师应当具备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确保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其次,资产评估准则还规定了评估师在进行评估工作时应当遵循的程序和方法。

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应当遵循标准的程序和方法,不得随意更改或忽视评估的步骤和要求。

这样可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可比性和准确性,提高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此外,资产评估准则还规定了评估师应当遵循的伦理规范和行为准则。

评估师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必须遵守伦理规范和行为准则,保持诚实、公正和透明的原则,不得违背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

这不仅是对评估师自身的要求,也是对整个评估行业的规范和要求。

此外,资产评估准则还规定了在不同情况下应当采用的评估方法和技术。

评估师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必须根据评估对象的性质和特点,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和技术,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准则还规定了评估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提高评估结果的可读性和易懂性。

总的来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准则对于规范和指导资产评估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评估师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必须严格遵守准则的规定,确保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中评协发布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中评协发布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中评协发布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2017-09-13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近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了25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修订稿,修订后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包括1项基本准则、1项职业道德准则和25项执业准则,其中执业准则为具体准则、评估指南、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准则。

一、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7〕31号)2.《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7〕32号)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7〕34号)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7〕36)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37)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10.《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珠宝首饰》(中评协〔2017〕40)1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中评协〔2017〕41)三、资产评估指南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3)3.《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4)4.《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5)5.《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四、资产评估指导意见1.《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2.《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3.《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9)4.《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0)5.《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1)6.《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2)7.《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3)8.《实务期权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54)五、资产评估专家指引1.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号——金融企业评估中应关注的金融监管指标》(中评协〔2015〕 62 号)2.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2号——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资产评估方法选用》(中评协〔2015〕 63 号)3.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3号——金融企业收益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中评协〔2015〕 64 号)4.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4号——金融企业市场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中评协〔2015〕 65 号)5.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5号——寿险公司内部精算报告及价值评估中的利用》(中评协〔2015〕 66 号)6.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中评协〔2015〕 67 号)7.《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7号——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中评协〔2015〕68 号)六、资产评估操作指引1.《PPP项目资产评估及相关咨询业务操作指引》(中评协[2016]38号)2.《财政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试行)》(中评协[2014]70号)3.中评协发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七、其他1. 中评协关于印发《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6〕14号)八、其他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5.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6.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令第91号);7.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资办发[1992]36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8.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9.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10.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发(2006)306号);11.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12.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13.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14.《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2017);13.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17.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18.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 号);21.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资产评估准则汇总

资产评估准则汇总

资产评估准则目录第一部分基本准则 (1)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通知(财资〔2017〕43号) (1)第二部分执业准则 (7)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的通知(中评协〔2018〕35号) (7)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的通知(中评协〔2018〕36号) (10)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的通知(中评协〔2018〕37号) (12)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的通知(中评协〔2018〕38号) (14)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通知(中评协〔2017〕30号) (19)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的通知(中评协〔2017〕31号)(已作废) (21)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的通知(中评协〔2017〕32号)(已作废) (23)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通知(中评协〔2017〕33号) (27)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的通知(中评协〔2017〕34号)(已作废) (29)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的通知(中评协〔2017〕35号) (31)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的通知(中评协〔2017〕36号)(已作废) (33)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的通知(中评协〔2017〕37号) (38)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的通知(中评协〔2017〕38号) (41)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的通知(中评协〔2017〕39号) (44)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珠宝首饰》的通知(中评协〔2017〕40号) (46)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森林资源资产》的通知(中评协〔2017〕41号) (49)第三部分评估指南 (52)关于印发修订《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通知(中评协〔2017〕42号) (52)关于印发修订《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通知(中评协〔2017〕43号) (73)关于印发修订《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的通知(中评协〔2017〕44) (96)关于印发《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的通知(中评协〔2017〕45号) (102)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的通知(中评协〔2017〕46号) (105)第四部分指导意见 (112)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9〕14号) (112)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47号) (115)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48号) (117)关于印发修订《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49号) (119)关于印发修订《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50号) (122)关于印发修订《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51号) (125)关于印发《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52号) (128)关于印发《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53号) (131)关于印发《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7〕54号) (133)关于印发《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评协〔2016〕14号) (138)第五部分专家指引 (147)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7号—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的通知(中评协〔2015〕68号) (147)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的通知(中评协〔2015〕67号) (154)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5号—寿险公司内部精算报告及价值评估中的利用》的通知(中评协〔2015〕66号) (156)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4号—金融企业市场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的通知(中评协〔2015〕65号) (172)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3号—金融企业收益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的通知(中评协〔2015〕64号) (178)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2号—金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资产评估方法选用》的通知(中评协〔2015〕63号) (198)关于印发《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号—金融企业评估中应关注的金融监管指标》的通知(中评协〔2015〕62号) (205)第一部分基本准则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通知(财资〔2017〕4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单位:为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现予印发,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报批稿)编制说明

20《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报批稿)编制说明

广东省地方标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编制说明1. 工作概况1.1 任务来源广东省地方标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编制由广东省林业厅于2013年批准立项,目的是对原国家林业部1996年颁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进行增补完善,以适应我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践需要。

期间,《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L Y/T 2407—2015)》新批准实施,项目组经研究对比,多方征询,认为仍有必要针对我省工作实践进行增补完善,因此,项目得以继续实施,至今成稿。

本地方标准起草单位为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管理单位为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2 主要工作过程项目一经确立,项目负责人即组织成立编制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分解细化任务,明确人员分工。

工作初期,项目组对本院近二十年来独立或与资产评估公司合作从事过的拍卖青山林木(林产品)类、灾害与损失(经济及生态)林木类、森林资源抵押物拍卖变现类、森林经营林地地租类、森林生态(景观及环境)林地地租类、森林资源抵押贷款及发行金融票据类等几十宗资产评估案例进行归纳总结分析。

同时项目编制人员深入清远市佛冈县、梅州市大埔县、韶关市新丰县、肇庆市封开县、深圳市宝安区及福田区、阳江市江城区及阳西县等多地调研,掌握实际。

基于这些案例信息,工作组经过多次内部讨论,确定本标准的框架结构、重点难点,进而拟定初稿。

初稿形成后,先后在单位内部及评估公司征求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然后向林业及资产评估专家、地方林业部门等专家及单位征求意见,经资料收集、整理、修改形成送审稿;2017年6月15日广东省林业厅科技处在广州市主持召开标准审定会,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

原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院肖智慧院长对标准起草工作进行了总体策划、组织、协调;项目负责人余松柏对标准编制技术全面把关,组织实施标准起草总则、评估程序及评估方法等工作;起草人李清湖负责起草林木资产评估、英文翻译等工作;起草人许培容负责起草生态效益评估、生态效能资产化及货币化评估、资产核查内容及方法等工作;起草人梁思明负责起草林地地租资产评估、林地所有权资产评估等工作;起草人苏晨辉负责起草术语及定义、法规及资料收集、工作底稿、项目档案等工作;起草人李志洪、林中大、薛春泉、刘凯昌、林寿明参与标准技术研讨、对标准初稿提出修正意见;起草人夏新丰、宋蒙华参与标准初期调研,并对标准初稿提出修正意见。

林权资产评估方法

林权资产评估方法

林权资产评估方法林权资产评估方法一、价值类型及其定义根据评估目的和委估资产的特点,确定本次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二、评估基准日本报告的评估基准日是 2013 年 8 月 31 日。

评估基准日是根据经济行为发生时间、经济行为的实现、企业会计核算、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利率和汇率变化等因素确定。

企业申报资料均基于评估基准日,评估中所采用的价格也均是评估基准日的标准。

本报告的评估基准日与业务约定书的评估基准日一致。

三、评估原则(一)遵循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原则;(二)遵循专业性原则;(三)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四)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原则和公开市场原则。

四、评估依据法律法规依据:(一) 财政部与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 号);(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六) 国务院 91 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 年);(七)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资办发[1992]36 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八) 国务院国资委第 12 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九) 财政部令第 14 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十) 国资委、财政部第 3 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十一)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 号;(十二)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发(2006)306 号;(十三) 《云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细则》(云财综【2010】7 号)(十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十五) 《云南省森林条例》;(十六) 《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十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十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十九) 《农用地估价规程》(TD/T 1006-2003);(二十) 《中国野生植物保护物种名录》第一批、第二批评估准则依据(一)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二)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 号);(三) 《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会协[2003]18 号);(四)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 号)(五)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 号);(六)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中评协[2011]230 号);(七) 《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中评协[2007]189 号);(八) 《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中评协[2012]245 号);(九) 《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中评协[2012]244 号);产权依据:(一) XX公司提供的原始会计资料、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等;(二) XX公司国有林权证;(三)其他相关资料取价依据:(一)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进行勘察、调查、收集的相关资料及记录;(二)评估人员网络查询的云南省苗木市场价格;(三)被评估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四)与此次资产评估有关的其他资料;(五)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出具的《云南XX公司广南那仑基地森林资源调查报告》;(六)西南林业大学出具的《XX公司拟办理林权流转所涉及的 12555.25 亩林地核查报告》五、评估方法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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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评估报告,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出具价值分析报告或者其他专业意见,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地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无法排除,经与委托方协商后仍需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九条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加盖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
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首席评估师或者其他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可以授权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除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外的评估报告,加盖分支机构公章。

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以分支机构名义出具的评估报告上签字。

第十条评估报告应当使用中文撰写。

需要同时出具外文评估报告的,以中文评估报告为准。

评估报告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计量的,应当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的汇率。

第十一条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

通常,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

第三章评估报告的内容
第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题及文号;
(二)声明;
(三)摘要;
(四)正文;
(五)附件。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的声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三)其他需要声明的内容。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摘要应当提供评估业务的主要信息及评估结论。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七)评估方法;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九)评估假设;
(十)评估结论;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三)评估报告日;
(十四)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评估机构或者经授权的分支机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合伙人签字。

第十六条评估报告使用者包括委托方、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第十七条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惟一,表述应当明确、清晰。

第十八条评估报告中应当载明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并具体描述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

第十九条评估报告应当明确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并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

第二十条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基准日,并与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保持一致。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选取评估基准日时重点考虑的因素。

评估基准日可以是现在时点,也可以是过去或者将来的时点。

第二十一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遵循的法律依据、准则依据、权属依据及取价依据等。

第二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及其理由。

第二十三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程序实施过程中现场调查、资料收集与分析、评定估算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以文字和数字
形式清晰说明评估结论。

通常评估结论应当是确定的数值。

经与委托方沟通,评估结论可以使用区间值表达。

第二十六条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权瑕疵;
(二)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三)重大期后事项;
(四)在不违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情况下,采用的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说明特别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并重点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第二十七条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说明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三)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
(五)因评估程序受限造成的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二十八条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日通常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评估报告附件通常包括:
(一)评估对象所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二)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承诺函;
(三)评估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质、资格证明文件;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或资产汇总表。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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