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料购销合同书(简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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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料购销合同书
甲方(收购方):
乙方(供货方):
甲乙双方本着合理、有利及最大限度的保护生态环境的情况下开采矿产资源,乙方特将其享有合法和拥有自主开采的花岗石矿山(石场)开采后与甲方联营供销。双方现本着互惠互利、共同盈利的原则,并通过双方充分协调,特达成如下联营供销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供货的品种、规格及供货数量
1.花岗岩:硬度6.1以上。
2. 花岗岩总收购片石万吨,规格:
每吨收购价(包运到码头价)
3. 花岗岩收购数量万吨,规格:
硬度6.1以上,收购价每吨(包运到码头价)
以上3项乙方包收购片石价格,公路过桥、过路费、汽车手续不齐违章及其它运输相关各项罚款费用,运到码头交货给甲方税后价格
二、石料到港码头及质量要求:
1.到港码头,由乙方将石料运至甲方指定的码头(),验收合格后交货。
2.质量要求:无掺其他杂石、无坭土、无杂草树根、无掺风化石、石料内胆无杂石等。
三、计量方式和结算方式
1.计量方式:石料由乙方运到甲方指定的码头过磅,按验收合格的过磅清单统计为完成供货的数额。
2.结算方式:
每完成1000吨结算一次货款。第一次结算支付95%货款,留5%作保证金;第二次结算货款时,先付清上次留下的5%,以此类推,在供货期满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一次性退
3.甲乙双方同在当地银行开设一个独立败(双方控制),石场订金及每次结算石料款都由甲方转至乙方开设的独立账户(双方控制),然后由乙方统一与其所属的石场和施工队伍自行结算。
4.甲方支付乙方的石场订金(预付款)可折抵结算收购(石料)款,并随着石场价格上下浮动,必须在甲方优先的前提下,进行协商确定价格。
四、供购期限及供货时间
1.供购期限计划年,即从实际供货第一日算起,供货满年以后看需求及合作状况,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供购合同书。
2.供货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截止(以总购货方的供货通知书为准)
五、供货前甲乙以方必须给对方提供的资料
1.乙方给甲方提供的资料
(1)石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扫描件(盖章有效);
(2)石场的开采许可证扫描件(盖章有效)
(3)石场石料的化验单扫描件(盖章有效)
(4)石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石场的开户银行独立账号(双方控制),便于支付石场订金(预付款)。
2.甲方给乙方参阅四方和总购货方所签订的供购合同书。
六、甲乙双方的主要责任
(一)甲方的主要责任
1.甲方保证石料销路畅通,确保乙方能正常供货;
2.甲方负责按合同规定的条款要求给乙方支付货款;
3.甲方派出工作人员和乙方派出的人员共同每天在码头货场验收统计运输石料过磅
4.甲方根据乙方所属石场的储藏量,给乙方支付订金(预付款),乙方组织生产和供货。
(二)乙方的主要责任
1.乙方负责石场开采必须有合法手续,并进行石料的爆破、装车、运输一系列的包工,包价的生产,并且将石料运至甲方指定的码头交货验收完毕。
2.乙方保证按本合同要求的石料供货数量和规格质量,保质保量的进行供货,乙方保证所供的石料无掺假现象,如质量不合格的石料未被收购,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及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3.在石料生产、运输过程中,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切实可行的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措施,对进场员工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如果因乙方忽视安全生产管理,导致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相关一切责任及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4.乙方自行解决相关人员住宿、车辆停放场,并办理交通运输及交警和路政、环保等有关手续,承担一切相关费用。
5.乙方承担运费、过桥过路等各项运输费用,承担因此各项违章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
七、甲乙双方商定,供购石量头三个月为试供货期,不按合同规定的供货量供货,在三个月的试供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调整每月供货数量,调整以后的每月供货量,作为本合同的每月固定供货量。
八、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合同条款,否则属于违约,违约方必须赔偿守约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费用。
2.如果由于甲方石料销路不能正常进行,或货款临时短缺,甲方应在四天内通知乙方停止生产,并结清乙方的石料款,否则作为甲方违约处理,待销路恢复正常或货款到位后继续开展供销合作。
3.试生产和供货三个月内,甲乙双方每月供购量,经调整确定以后,如果乙方每月
完不成供货任务,乙方除补偿由此而造成甲方的损失和费用外,额外增加20万元人民币违约金赔付给甲方,罚款资金从每月下余5%保证金中扣除,不够捐款可从每月货款中扣回给甲方为止,同样,如果甲方石料销路不能正常进行和货款不到位,未在四天内及时通知乙方,让乙方停止供货,甲方除补偿乙方停工造成的损失外,还要额外增加20万元违约金赔付给乙方,并且供货期限按停工天数顺延。
九、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供购合同期限到期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2.因销售订单终止(石料总收购方终止收购本矿山石料)或无效,本合同自行解除。
3.因政府关闭矿山(石场),本合同自行解除。
十、乙方与甲方签订该合同后,不得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供购合同和自行销售石料,否则按违约处理,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相关费用。
十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供销期满并结清货款后自行失效,在执行本供购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双方发生纠纷,甲乙双方首先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达不成共识,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当地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当地法院申诉裁决。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