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民航宣讲之民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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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律法规基本概述PPT课件(57页)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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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
什么是商务航空? 通用航空也可以是商业性的,它与公共航空运输的主要区别在于:航空活动的内容不同。
航空活动
民用航空
军用航空
公务航空
公共航 空运输
通用航空
定期航 空运输
不定期 航空运输
民用航空与非民用航空的协调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航空法关于领空主权的规定是一切航空活动都必须遵守的规则。 在同一空域中同时进行各种航空活动,不论是民用航空还是军用航空,为了保障飞行安全的需要,都必须接受统一的空中交通管制,遵守统一的空中交通规则。 非民用航空部门参与民用航空活动,都必须受航空法有关规定的约束。
随着国际航空运输的发展,私法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经常发生,因而开展了统一私法的国际活动。 在这一时期,随着国际航空法的形成和发展,一些国家的国内航空法也在逐步完善。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随着民用航空发展前景的逐渐明朗,出现了国际航空立法的第一次高潮。这个时期形成的国际文件,为后来的国际航空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航空法的综合性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囊括公法与私法
航空法的国际性源自人类航空活动天然的国际性。 航空的特殊性质,决定了航空法的国际性。如果不用国际统一的法律规则,而适用各国千差万别的国内法,航空活动势必寸步难行,进而干扰、阻碍航空的活动的发展。
三、航空法的国际性
要求国际上有统一的航空技术标准和统一的航空法律规范。 国内航空法涉外性很强。 国内航空法的许多法律规范往往直接来源于国际航空法。(外交公约优先于国内法
2、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由下列个部分组成: (1)国家关于民用航空颁布的法律 (2)国家颁布的其他法律中关于民用航空的法律规范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需要时就民用航空事项做出的决议和决定 (4)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行政法规及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发布的民用航空规章 (5)关于航空法的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释

民航法律及法规2023简版

民航法律及法规2023简版

民航法律及法规民航法律及法规简介民航法律及法规是指针对民航运输行业所制定的相关法律和法规文件。

这些法律和法规的目的是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公平和顺畅进行。

民航法律及法规通常涵盖航空公司管理、机场管理、飞行安全等方面内容。

本文将介绍一些重要的民航法律及法规,包括中国民航局的相关规定以及国际民航组织的国际公约。

国内法律及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是中国民航行业的最基本法律,于1995年修订实施。

该法律明确了民用航空运输的管理制度和运行规范,保障了航空的安全和顺畅运行。

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管理体系:规定了民航管理机构的职责及权利,明确了航空公司、机场等经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2. 安全保障:要求航空公司和机场等经营单位严格遵守安全规定,保障乘客和机组人员的安全。

3. 竞争秩序:明确了航空公司之间的竞争关系和商业伦理,禁止恶意竞争和不正当行为。

4. 服务质量:要求航空公司提供合理价格和高质量的服务,保障乘客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运输规则》《民用航空运输规则》是对《民航法》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制定于1997年。

这些规则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航空公司的运输服务,包括票务管理、航班安排、服务质量等方面。

重要内容如下:1. 航班安排:规定航空公司需事先告知乘客航班计划、延误情况等信息,确保乘客的知情权。

2. 民航人员:对机组人员、地面服务人员等提出资格要求和培训规定,确保专业素质。

3. 机上服务:规定了航空公司应提供的服务标准,包括饮食、座位舒适度、乘务员行为规范等。

4. 退改签规定:明确了机票的退改签规定,保障乘客的权益。

国际公约预防非法劫持国际公约(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公约是为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中的航空劫机而制定的国际公约,于1971年生效。

该公约包括以下内容:1. 预防和调查:要求各国采取措施预防航空器劫持事件的发生,并设立机制对此类事件进行调查。

2. 合作与引渡:要求各国相互合作,包括引渡被指控和定罪的劫机犯罪嫌疑人。

民航法律法规

民航法律法规

民航法律法规民航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航行业的发展,维护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障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制定本法律法规。

第二条民航法规是指国家对民航行业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的文件和规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第二章民航组织和管理第三条民航组织和管理是指对民航行业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的活动。

第四条民航主管部门是指对民航行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

第五条民航组织是指从事民航运输和事务处理的机构,包括航空公司、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

第三章航空公司第六条航空公司是指经国家民航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民航运输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七条航空公司应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设施、设备和人员,并按照规定进行运输安全管理。

第八条航空公司应对其飞行员和机组人员进行合格评定,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机场管理第九条机场是指用于民航飞机起降、停场、维修保养和旅客、货物运输及相关服务的地面设施和设备。

第十条机场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建设和管理,确保航空器的安全起降和地面运行。

第十一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制定机场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机场的运行和服务。

第五章航空安全第十二条航空安全是指保障航空器、旅客和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航空安全工作应由航空公司、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共同负责,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维修和运行应符合航空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在航空器起降和飞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和程序。

第六章旅客权益保护第十六条旅客权益保护是指保障旅客在民航运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航空公司应制定旅客服务规定,明确旅客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提供良好的服务和保障。

第十八条旅客在遭受损失和侵权时,有权要求航空公司进行赔偿和补偿,并享有相应的投诉和申诉渠道。

附件:1. 民航法律法规相关表格2. 相关辅助材料3. 其他补充资料法律名词及注释:1. 航空器:指一切用于承载人员或货物、通过空中飞行进行的机械设备。

2023修正版民航法律及法规[1]

2023修正版民航法律及法规[1]

民航法律及法规民航法律及法规前言民航法律及法规是指对民航行业进行管控和规范的法律体系和法规制度。

它由国家民航局制定和颁布,在民航领域具有法律效力。

民航法律及法规的存在,旨在保障航空安全,维护民众的权益,促进民航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部分重要的民航法律及法规进行介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我国民用航空领域的基本法律文本。

该法于1995年11月通过,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七章,包括总则、民用航空器、民航组织和管理、航空人员、航空安全、民用航空器维修、案件的裁判和执行等内容,涵盖了民航行业的方方面面。

该法规定了民用航空的管理机构、航空人员的训练与资质要求、航空器的注册与登记等内容,为保障民航安全和维护行业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

2.《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规则》《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规则》是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的具体操作规程。

该规则由国家民航局制定和颁布,用于指导和规范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工作。

该规则包括民航器适航审定的程序、技术要求、审定机构的职责等内容,是确保民用航空器适航性和空中安全的重要法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法》是我国民用航空安全领域的法律基础。

该法于2008年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十章,规定了民航安全的基本原则、民航安全的组织和管理、民航安全的监察和监管、安全保卫、事故和紧急事件等内容,全面细致地规定了民航安全的各个方面。

该法的颁布实施,对提高民航行业的安全水平,保障乘客和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运输条例》是我国航空运输领域的主要法规文件。

该条例于2004年10月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十章六十条,规定了航空运输经营的条件、运输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航空器租赁与销售、航空服务质量控制、国际航空运输等内容,为规范航空运输市场、保障乘客权益提供了依据。

法治民航宣讲之民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体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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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规则(271-325部)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CCAR271TR-R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 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 CCAR-271TR-R2
20
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 CCAR272TR-R1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CCAR-274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CCAR-275TR-R1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CCAR-276-R1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 CCAR-277TR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 CCAR-285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CCAR-287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CCAR-289TR-
22
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科技和计量标准(356-390部)
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CCAR-359SE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CCAR-359SE-I-
R1 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 CCAR-375SE-R2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 CCAR-379SE 中国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CCAR-
24
规范性文件及标准
咨询通告AC 管理程序AP 管理文件AD 工作手册WM 信息通告IB 国家标准GB 行业标准HB
25
航空公司运行规范
A部:总则
A0001 颁发和适用范围、A0003 定义和缩写、A0005 航空器的批准、 A0007 特殊批准和限制综述、A0009 豁免和偏离、A0011 管理人员、 A0013 其他指定人员、A0014 安全管理体系、A0015 运行控制、 A0017 机场资料、A0019 气象资料、A0021 手提行李程序、A0023 国 内定期121部承运人到特定国外(地区)机场的国内运行、A0025 不配 备部分应急设备的121、135部运行、A0027 非管制空域特殊航路IFR 运行、A0029 合并运行、A0031 合并运行过渡期、A0035 直升机定期 载客运行、A0039 空中救护运行-直升机、A0041 出口座位的安排、 A0043 地面除冰/防冰程序、A0045 空中救护运行-135部飞机、A0046 电子飞行包的使用、A0047 电子记录保存系统、A0049 着陆和等待运 行、A0051 航空器湿租协议、A0053 航空器互换协议、

《民航法律法规》项目一民航法概述

《民航法律法规》项目一民航法概述

《民航法律法规》项目一民航法概述一、民航法的定义和内容民航法,又称民用航空法,是指监管和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由宪法、民航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构成。

民航法概述即对民航法作以基本的介绍和说明,包括其起源、发展历程、主要内容等。

二、民航法的起源和发展历程民航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人类最早的航空活动。

随着航空技术的迅猛发展,对民用航空活动进行规范监管的需求也日益迫切。

因此,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民航法律法规。

我国的民航法律法规起源较早,早期主要由各种杂乱的规章制度组成。

1950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始对航空活动进行国家管理,并于1956年发布了第一部综合性的民用航空管理法规《民用航空管理规定》。

此后,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航空法律法规,并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最终形成了现行的《民航法律法规》体系。

三、民航法的主要内容1.航空管理体制:民航法律法规规定了我国民用航空的管理体制。

其中包括国务院对民航的组织和管理,以及民航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等。

2.航空经营许可:民航法律法规明确了航空经营的许可制度。

任何从事民航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才能获得经营资格。

4.航空空域管理:民航法律法规对航空空域进行了管理,确保航空空域的合理利用和安全运行。

5.航空员资质管理:民航法律法规对航空员的资质和执照进行了规定,确保航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符合要求。

6.航空运输规则:民航法律法规规定了航空运输的规则和标准,包括乘客权益保护、货物运输合同、航空保险等。

7.民航人事管理:民航法律法规对民航人事的招聘、培训、考核等进行了管理,确保民航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四、民航法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意义目前,我国的民航法律法规已经逐渐完善和发展。

随着我国航空业的快速发展和航空活动的不断增加,民航法律法规对于保障航空安全、维护乘客权益、促进航空经济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我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在民航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在民航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在民航法治
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民用航空在我国日益成为人们出行和物流运输的重要方式。

为了保障民航安全和监管民用航空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该法在民航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加强民用航空安全保障
民用航空安全是我国民航发展的重中之重,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确立的重要法律原则之一。

该法规定了民航安全的立法目标、基本原则和安全保障措施,加强了航空器主体、人员、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监管,提高了民航安全管理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二、维护民用航空市场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帮助维护了民用航空市场秩序,为航空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该法规定了运输许可证制度、航空公司监管制度和安全运输制度等,确保了民航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三、推动民用航空创新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明确了民用航空事业的社会服务属性,提出了推动民用航空创新发展的法律要求。

该法为各航空主体的技术研发和管理创新提供了制度保障,促进了产学研用结合、技术创新、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等方面的创新实践。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作为保障民航安全和发展的重要法律法规,对于加强民航法治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和推进产业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当然,构建更为完善的民航法治体系、提高民用航空管理水平还需要政府、企业、学校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的需求和推进我国民用航空的发展。

民航法律法规2024

民航法律法规2024

引言概述:民航法律法规是指对民航行业的各类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它包括了对航空器、机场、航空公司以及乘客和货物运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民航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航空交通的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民航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航空器管理、机场管理、航空公司运营、乘客权益保障以及安全与保障等五个大点阐述民航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影响。

正文内容:一、航空器管理1.飞行许可和运行规则飞行许可是指国家对飞行器进入其领空或从事国内国际航班的许可。

民航法律法规对飞行器的飞行许可和运行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航行权的行使、航空器的注册和登记、飞行员的资质要求等。

2.飞行安全监管民航法律法规强调飞行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包括对飞行器的建造、维护和修理的管理规定,以及对航空器飞行过程中的风险评估和控制的要求。

二、机场管理1.机场规划与建设民航法律法规明确了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机场的选址、用地规划、工程建设、设备采购等方面。

2.机场安全管理民航法律法规对机场的安全管理提出了严格要求,包括安全检查、安全保卫、危险品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三、航空公司运营1.航空公司的设立和管理民航法律法规对航空公司的设立和管理进行了规定,包括航空公司的组织形式、资本运作、股权结构等方面。

2.航空公司的服务质量和运营管理民航法律法规明确了航空公司提供服务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包括机上服务、乘客投诉处理、退改签规定等方面。

四、乘客权益保障1.机票购买与退改签民航法律法规对乘客购买机票和退改签的权益进行了保护,规定了航空公司在这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2.航班延误和取消的处理民航法律法规为乘客在航班延误和取消情况下提供了相应的保障措施,如提供合理的补偿和安排酒店住宿等。

五、安全与保障1.飞行安全管理民航法律法规对飞行安全管理提出了严格要求,包括飞行器的维护保养、技术监督、事故调查等方面的规定。

2.恶劣天气和灾害情况下的应急管理民航法律法规对恶劣天气和灾害情况下的应急处理进行了规定,包括飞行计划调整、紧急着陆等方面的要求。

七民航法律及法规

七民航法律及法规

第七章民航法律及法规一、我国航空法及法规1、航空法:是规定航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三个层次:第一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主要内容:国家对领土上空拥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对航空器定义;提出适航性和机组人员的标准。

1、航空公法——《芝加哥公约》,1944年12月7日是管理国际民用航空活动,是国际航空组织建立的依据。

1974年对我国生效。

又叫《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两个协定和18个附件:两个协定是《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公约的基本原则:所有国家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航空运输。

包括5部分:序言部分——目的、机会均等;第一部分——空中航行;第二部分——国际航空组织;第三部分——国际航空运输;三种航权:第六种航权:一个国家的定期航班在两个其他国家之间进行的经过其本国领土的运营的权利。

它是第三、第四种航权的有效结合。

第七种航权:一个国家的定期航班在两个其他国家之间运营,而其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都不在本国领土内的权利。

第八种航权:一个国家的定期航班在他国领土的两点之间进行运营的权利。

这种权利也称为国内运载权。

②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及禁区的权利:空中管制、禁区划分③境内业务权(国内载运权):缔约国有权拒绝准许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④定期与不定期航空运输:航班开放,按班期时刻表或不按时刻表飞行。

⑤航空器及其国籍:不能同时兼有一个以上国籍⑥航空人员:机长领导和机组人员。

2、航空私法——《华沙公约》规定了国际航空运输中有关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则。

,(1)牙协定书,1955年航行过失免责、责任限制以及提出索赔期限等。

(2)蒙特利尔协定书,1975年承运人的客观责任制。

3、航空刑法——《东京公约》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国际条约。

这个公约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国际飞行中在飞机上发生劫持等非法暴力行为的处理原则。

共有四个公约和一个议定书:第一个公约是1963年《东京公约》,全称为《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

航空法律法规要点

航空法律法规要点

航空法律法规要点航空领域作为一个高度复杂和技术性较强的行业,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以确保安全、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介绍航空法律法规的要点,并进行详细讨论和深入分析。

一、民航法律法规1.民航法律法规的基础性文件:修订于200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我国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性文件。

它规定了民航的范围、监管体制、航空器的登记和标记、机场和航空运输企业的管理等重要内容。

2.安全管理和监管:航空安全管理涉及飞行安全、机场安全、航空器适航和维修等多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规定》等法规为航空安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3.机场和航空运输企业管理:机场管理涉及机场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场法》规定了机场的行政管理和运行管理。

航空运输企业管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运输管理规定》等法规来规范。

4.航空器登记和标记:航空器的登记和标记是确保航空器合法性和追溯性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登记和标记规定》详细阐述了航空器登记和标记的要求和程序。

5.航空货物运输和普通航空旅客运输:航空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运输货物管理办法》等。

普通航空旅客运输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运输旅客管理办法》等法规予以规范。

二、国际航空法律法规1.国际航空法律法规框架:国际航空法律法规主要由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包括《关于国际民用航空的公约》和其附属文件。

这些法规为全球航空业提供了一系列统一的准则和标准。

2.航空器注册和运行:国际航空法律法规要求各国建立航空器注册和运行的国内制度,并进行国际协调。

航空器的注册和运行需要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ICAO制定的相关准则。

3.航空安全和防范恐怖主义:国际民航业面临着严峻的恐怖主义威胁,因此国际航空法律法规要求各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航空安全。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国际民航组织关于打击非法劫机、劫持航空器和暴力行为的公约》等文件为此提供了法律支持。

民航法律法规

民航法律法规

民航法律法规.民航法律法规引言民航法律法规是指民用航空领域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文件,主要用于规范和管理民航行业的运作和发展。

这些法规旨在确保航空安全、维护乘客权益、促进航空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等。

本文将介绍民航法律法规的概述,并对其中一些重要的法规进行简要解析。

民航法律法规的分类民航法律法规按照内容和颁布单位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基本法规:包括国家层面的一些重要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办法》等。

这些基本法规为民航行业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2. 监管规章:民航行业的监管机构制定的具体操作规范,旨在管理和监督民航企业的运营行为,例如《民用航空运输管理办法》、《机场安全管理规定》等。

这些规章通常具有较为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

3. 行业标准和规范:由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制定的标准和规范,主要用于规范运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行为,例如《民用航空机组员资质管理规定》、《民航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等。

这些标准和规范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通常被行业内广泛应用。

4. 国际公约和协定:我国作为国际民航组织(ICAO)成员,也参与了各种国际民航公约和协定的签署和实施。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蒙特利尔公约》,该公约是国际民航界最基本的法律文本,规范了国际民航的各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我国民航行业最重要的基本法规之一。

该法于1995年颁布实施,从法律层面上确立了我国民航行业的基本制度和关键原则。

该法共分为10章,包括了民航的组织形式、航权的管理、飞行员和机组人员的资质要求、空中交通管理等内容。

根据该法律,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是我国民航行业的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和管理民用航空工作,维护和发展民航事业。

该法也规定了航空公司的设立条件和飞行运输许可的办法,保证了航空公司的合法稳定运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还对航空安全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包括了飞行员资质要求、飞行器适航审定、航空器维修和保养等方面的内容。

民航规章

民航规章
参加飞行签派员执照实践考试的人员 应当通过第65.55条规定的理论考试, 并满足第65.57 条规定的经历要求。
获得飞行签派员执照资格应当符合下 列要求: (1)年满21 周岁; (2)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 (3)能够读、说、写并且理解汉语; (4)通过了本规则第65.59 条规定的 理论和实践考试; (5)相应的经历和训练要求。
如果申请人不具备本条(a)款要求的经历,则应当按照本规则附 件A 的要求完成至少800 小时的训练课程,并提供符合本规则第 65.70 条(b)款规定的有效书面毕业证明。
申请人在申请执照前12 个月内,必须在合格的飞行签派员监视下 在运行控制的岗位上至少服务90 个工作日。
经历和训练要求
17
CCAR-65部
执照长期有效, 除非执照持有人自愿放弃,或者被吊扣、 执照的有效期 吊销。
更名或补办
执照持有人更换姓名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职 能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附有申请人当时持有的 执照和能够证明其更改姓名合法性的法律文件。执照遗 失或者损坏,重新申请补办执照的执照持有人应当向其 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 人在补办执照期间,可以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领取有 效期不超过120 天的临时执照,并持该执照值勤。
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应当通过针对航空运输 中使用的任何一种大型飞机的实践考试。内容 应当基于本规则附件A 中规定的内容。
执照要求
技能要求
14
CCAR-65部
参加飞行签派员执照理论考试的人员 应当年满21 周岁。并且必须在获得 65.70 条(b)款规定的有效书面毕业 证明之日起18 个日历月内完成理论考 试。
资格要求
15
CCAR-65部

中国民航法规体系发展情况

中国民航法规体系发展情况

中国民航法规体系发展情况中国民航法规体系发展情况新中国成立以来,民航法规体系逐步完善,特别是是改革开放以来,民航法规体系建设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根据法律的效力等级,从纵向层次上对民航法规体系可分为法律、行政法规、民航部门规章及国际条约。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定,其效力高于其它法规和规章。

目前我国民航最主要的法律是1996年施行的《民用航空法》,它规定了我国民用航空的基本法律制度,是制定其他民航法规规章的基本依据。

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现行有效的民航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共有27个,比如:《飞行基本规则》、《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

民航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发布的规定。

它在民航法规体系中内容最广、数量最多,现行有效的共有118部,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方方面面,是民航主管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

国际条约尽管并非国内法,但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民航国际条约对于我国的民用航空活动仍有约束力,其效力甚至还要高于法律,如《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根据规范事项内容,从横向类别来看,可将民航法规体系分为行政程序规则,航空器,航空人员,空域、导航设施、空中交通规则和一般运行规则,民用航空企业合格审定及运输,学校、非航空人员及其他单位的合格审定及运行,民用机场建设和管理,委任代表规则,航空保险,综合调控规则,航空基金,航空运输规则,航空保安,科技和计量标准,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等十五类。

改革开放前,受限于国民经济整体落后的现实情况,民用航空基础薄弱,发展缓慢,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极少。

1980年2月12日,邓小平对当时的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人说:“民航局由国务院直接领导,这是一个重大的改革。

民航一定要企业化,这个方针已经定了。

” 198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了《关于民航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自1980年3月15日起,民航局不再由空军代管,归属国务院;民航局是国家民航事业的行政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民航的机构、人员和业务,逐步实现企业化的管理。

民航法律法规

民航法律法规

第一节民航法的概念1.民航法的定义: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民航法的特点1.独立性2.综合性3.国际性4.是国际法第三节我国民航法律体系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10.30由全国人大常委通过,1996.3.1起实施3.民航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4.民航规范性文件5.指导性案例6.国际航空法渊源—多边国际航空条约:芝加哥公约体制华沙-蒙特利尔公约体制航空保安公约体制7.主权原则:各缔约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域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第一节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2.国际空域是指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公海和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土地上的空域3.领空的垂直界限(1.空间论:国家有效控制说,航空器的最高限度说,空气存在说,卡曼管辖线说 2.功能论)4.领空主权概念:是指各国对其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权利5.领空主权内涵:自保权,管辖权,管理权,支配权6.在航空法中没有‘无害通过权’第二节领空管理制度1.我国空域的划分主要划分为:飞行情报区,管制区,限制区(R),危险区(D)和禁区(P)2.对头相遇:两架航空器对头相遇或几乎迎面接近而有相撞危险时,必须各自向右改变航向3.防空识别区:是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定空域,在划定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要求对民用航空器能立刻识别,定位和管制第四节领空主权的保护1.违反《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安全2.违反《联合国宪章》规定3.违反国际人权法第一节民用航空器的概念及分类1.概念: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第三节民用航空器的权利1.抵押权,占有权,优先权,所有权第一节民用航空人员的概念1.地位:民用航空人员是民用航空活动的主体第二节民用航空人员的管理制度2.按照规定的最低数量配备客舱乘务员时,飞行值勤期不得超过14h3.增加1名乘务员,飞行值勤期不得超过16h;增加2名,不得超过18h,增加3名或3名以上,不得超过20h4.任一日历月,100h的飞行时间;任一日历年,1100h的飞行时间5.客舱乘务员应当取得并持有IVa级体检合格证;航空安全员应当取得并持有IVb级体检合格证第三节民用航空器机长的法律地位1.《东京公约》有关机长权力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的权力使犯罪行为人或违规者中途下机的权力将犯罪行为人移交主管当局的权力要求机组人员和请求旅客提供协助的权力授权他人采取行动的权力第二节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1.华北机场群东北机场群华东机场群中南机场群西南机场群西北机场群第一节航空运输合同概述2.运输合同概念: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3.客(机)票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4.航空运输合同特征:(1)双务合同(单务合同的对称,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2)有偿合同(是无偿合同的对称,是指当事人一方取得权利须支付相应的财产代价的合同),(3)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实践合同的对称),(4)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定型化合同,附和合同,附从合同,标准合同,是指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自由协商而订立的合同),(5)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无名合同的对称,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特定名称的合同)第四节航班延误法律制度1.延误:航班出港延误(是指航班实际出港撤轮挡时间晚于计划出港时间超过15分钟的情况)2.机上延误处置:第一,承运人应当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机上延误应急预案,预案内容应当包括机上延误时的信息通告,餐饮服务提供时间和下机的条件及限制第二,机上延误后,承运人应当每30分钟向旅客通告延误原因,预计延误时间等航班动态信息,空管部门应当每30分钟向承运人通告航班动态信息第三,机上延误期间,在不影响航空安全的前提下,承运人应当保证盥洗设备的正常使用,并为旅客提供饮用水和食品,超过3h(含)且无明确起飞时间的,承运人应当在不违反航空安全,安全保卫规定的条件下,安排旅客下机等待第五节航班超售法律制度1.性质:航班超售是指航空公司在部分航线上超过最大允许座位数销售机票的行为2.《超售处置标准》的六点基本要求:承运人办理航班座位超定或超售业务,应充分考虑航线,航班班次,时间,机型及衔接航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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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律及法规.doc民航法律及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为了规范民航领域的法律关系,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民航事业的安全和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航法律及法规是指与民航事业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航运输管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民用航空适用本法。

第四条民航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服务至上、公平竞争、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国内外投资者,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合作共建或合作运营民航运输企业。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一节中国民用航空局第六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全国范围内的民航运输管理工作,承担民航安全监管职责。

第七条民航局的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和组织实施民航法律及法规。

2.监督和管理民航运输市场秩序。

3.进行民航安全监督和管理,加强民航事故应急管理。

4.指导和协助地方人民开展地方民航运输管理工作。

5.开展国际航空运输交流与合作。

第二节民航管理机构第八条民航管理机构是指由国家民航局下设的地方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民航运输管理工作。

第九条民航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1.负责本地区的民航运输市场监管。

2.监督和管理本地区的民航安全工作。

3.承办本地区的民航运输事务。

第三章航空器运输第十条航空器运输是指通过航空器进行的旅客和货物的运输活动。

第十一条航空器运输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民航法律及法规,遵循合同约定,确保运输安全,优化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航空器运输企业的经营许可和航空器适航审定等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国家民航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章乘客权益保护第十三条航空器运输企业应当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按照公平、合理、互惠和方便的原则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乘客享有购票、改签、退票、行李托运等权益,航空器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五条航空事故发生时,航空器运输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附件:(可根据实际情况解决文档中的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民航局:即中国民用航空局,是负责民航运输管理工作的国务院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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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391-400部)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 CCAR-395R1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CCAR-396-R3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 CCAR-397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 CCAR-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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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AA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43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R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 CCAR-49 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CCAR-53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CCAR-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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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CCAR-65TM-IV-R1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2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I-R4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2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CCAR-70TM-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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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的制定与实施规定》的决定 CCAR-97FS-R2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 CCAR-98TM
民用航空企业合格审定及运输(121-139部)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R4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9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35
航空公司运行规范
A0055 121部补充运行、A0057 合格证持有人安排训练中心、机构和/ 或其他组织为其提供训练的批准、A0061 小规模135部运营人、 A0063 仅限非定期载客和全货运行的小规模135部运营人、A0065 单 机长运营人、A0067 单驾驶员运营人、A0069 使用自动驾驶仪代替要 求的副驾驶、A0071 批准135部飞机运营人进行的起飞前污染检查、 A0073 批准135部航空器运营人无除冰/防冰程序的运行、A0075 135 部仪表飞行规则单发载客运行、A0077 对进入驾驶舱人员的查证、 A0081 自动相关监视广播、A0083 管制员驾驶员之间的数据链通信、 A0085 实际重量大纲-所有航空器、A0087 小客舱航空器旅客和行李 重量控制大纲、A0089 中客舱航空器旅客和行李重量大纲、A0091 大 客舱航空器旅客和行李重量大纲、A0093 紧急适航指令接收要求、 A0095 防麻醉品和酒精滥用方案、A0099 重量与平衡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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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航空人员(60-70部)
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CCAR-60 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4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 定规则CCAR-62 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FS-R2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I-R4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CCAR-65TM-II-R3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R3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 法 CCAR-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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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 CCAR91FS-Ⅱ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91-R2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CCAR-93TM-R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 管理规则》的决定 CCAR-93TM-R3 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 CCAR-93TM-R4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 CCAR97FS-R1
11
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空域、导航设施、空中交通规则和一般运 行规则(71-120部)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 CCAR-115TM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 CCAR-115TM-R1 民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及探测环境管理办法 CCAR116-R1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CCAR-117-R2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 CCAR-118TM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 CCAR119TR-R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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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科技和计量标准(356-390部)
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CCAR-359SE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CCAR-359SE-IR1 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 CCAR-375SE-R2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 CCAR-379SE 中国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CCAR381SE
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 CCAR-147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 CCAR-71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 CCAR-73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CCAR-83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 CCAR-85-R1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 CCAR-86
17
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技术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 CCAR-183SE
航空保险(190-199部) 综合调控规则(201-250部)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 CCAR-201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CCAR-201LR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 CCAR201LR-I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四) CCAR-201LR-IV
16
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民用机场建设和管理(150-179部)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CCAR-158-R1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CCAR-165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 CCAR-175TM-R1
委任代表规则(180-189部)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 CCAR-183AA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 CCAR-183FS
7
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R1 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CCAR-3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 的决定CCAR-33-R2 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34 螺旋桨适航标准CCAR-35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6-R1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 CCAR-37AA
5
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行政程序规则(1-20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CCAR-11LR-R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CCAR-12LR-R1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CCAR-13-R1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CCAR-14-R1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CCAR-15 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CCAR-17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8R3
法治民航宣讲
民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体系
内容简介
国际民航组织公约和附件 中国民航法律条例 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规范性文件及标准 航空公司运行规范
2
国际民航组织公约和附件
附件 1 人员执照的颁发 附件 2 空中规则 附件 3 国际空中航行气象服务 附件 4 航图 附件 5 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附件 6 航空器的运行 附件 7 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 附件 8 航空器适航性 附件 9 简化手续
3
国际民航组织公约和附件
附件 10 航空电信 附件 11 空中交通服务 附件 12 搜寻与援救 附件 13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附件 14 机场 附件 15 航空情报服务 附件 16 环境保护 附件 17 保安: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 附件 18 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 附件 19 安全管理
4
中国民航法律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
19
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 CCAR229-R1 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 CCAR-241-R1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 CCAR-243 民用航空财经信息管理办法 CCAR-243-R1
航空运输规则(271-325部)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CCAR271TR-R1
18
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五) CCAR-201LR-V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 CCAR-201LR-Ⅱ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 CCAR-201LR-Ⅲ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 CCAR-209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CCAR-212
21
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CCAR-290
航空保安(326-355部)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CCAR-329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CCAR-331SB-R1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 CCAR-332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CCAR-339SB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CCAR-343 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联合规章)
6
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CCAR-19 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CCAR20L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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