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
各州、市教育局,省属中小学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们拟定了《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认识,把《若干规定》的要求落实到位。
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是促进全省基础教育内涵发展的重要措施,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切实把《若干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二、加强督查,营造落实《若干规定》的良好氛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落实《若干规定》的办法,定期、不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地区、部门和学校评优、晋级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认真查处。
坚决制止各种违规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学校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若干规定》的各种行为,要严格按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查处。
附件: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附件: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学校现代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提升全省基础教育软实力,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有关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资质,并依法履行管理学校教育教学及其他行政事务的职责。
健全基层党组织并充分发挥其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以及其他组织参与学校管理。
第二条实行民主管理。
建立、健全教职工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等方式,落实教职工对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成立由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社区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普通高中校务委员会,应当吸收学生代表参加。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 行)精编版
各州、市教育局,省属中小学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们拟定了《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认识,把《若干规定》的要求落实到位。
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是促进全省基础教育内涵发展的重要措施,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切实把《若干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二、加强督查,营造落实《若干规定》的良好氛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落实《若干规定》的办法,定期、不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地区、部门和学校评优、晋级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认真查处。
坚决制止各种违规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学校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若干规定》的各种行为,要严格按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查处。
附件: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附件: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学校现代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提升全省基础教育软实力,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有关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资质,并依法履行管理学校教育教学及其他行政事务的职责。
健全基层党组织并充分发挥其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以及其他组织参与学校管理。
第二条实行民主管理。
建立、健全教职工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等方式,落实教职工对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成立由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社区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普通高中校务委员会,应当吸收学生代表参加。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10.31【实施日期】1986.10.3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86年10月29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25日发布的修改决定将本文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经费与基建第六章管理与考核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我省的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九年制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包括普通初中教育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两个阶段。
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义务教育的基本学制为初等教育六年、初级中等教育三年。
经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学制和进行学制改革试验。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全省多数县(市)在1990年左右普及初等教育,其余县在1995年基本普及初等教育。
分步骤实施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各市的城区、县辖镇、主要工矿区和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坝区在1990年左右普及初级中等教育;中等发展程度的坝区和经济、文化基础较好的山区在1995年左右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其余地区在2000年基本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少数经济特别困难、居住分散的山区,普及初级中等教育的年限可以适当推迟。
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普及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特殊措施,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加快少数民族地区普及义务教育的步伐。
第二章学生第六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2023年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2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小学(包括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包括学生入学管理、学籍登记、学籍变更、学籍查询、学籍使用等环节。
第四条学生学籍具有证明学生身份、管理学生学业和行为、提供教育服务的功能。
第五条学生学籍由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机关共同管理,学生和家长对学籍信息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六条学生学籍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禁止弄虚作假。
第七条学生学籍信息的变更应当及时处理,确保变更信息的及时更新。
第二章学生入学管理第八条学生入学应当按照国家教育政策和学校招生计划进行。
第九条学生入学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学籍文件,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录取。
第十条学生入学时,学校应当向学生和家长说明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权益。
第十一条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入学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学生入学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学生入学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与其他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相互连接,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
第十三条学生入学信息管理系统应当采取相应的信息安全措施,确保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三章学籍登记第十四条学生学籍登记应当由学校进行,学校负责学籍登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登记应当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家庭信息、入学信息、学籍变更信息等内容。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对新入学的学生进行学籍登记,包括核对学生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等证件,并建立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学籍登记应当由学校校长或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并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四章学籍变更第十八条学生学籍变更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
第十九条学生转学应当经学生和家长申请,并经原学校同意,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应当经学生和家长申请,并经学校同意,按照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云南省中小学生常规管理暂行规定
云南省中小学常规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运行,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主持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
学校应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学校管理应遵循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宗旨,围绕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文化科学、劳动技能和身体心理素质来进行,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全面发展。
第四条学校管理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职责清楚,措施具体,要求明确,奖惩分明。
学校应在有关组织配合下,加强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职业道德,发扬奉献精神,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教学管理第五条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
严格执行国家教委、省教委制定的教学计划,科学安排课表,合理制定作息时间,不得随意增减、变更课时、课程。
停课半天,须经校长批准;停课一天至二天须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停课三天以上,须经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教委备案。
严格控制学生每日在校活动量,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7小时;适量布置课外作业(小学一年级不留书面作业,二、三年级每天不超过30分钟,四年级不超过45分钟,五、六年级不超过1小时,初中生每天1。
5小时,高中不超过2小时);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小学生每天10小时,初中生每天9小时,高中生每天8小时)。
第六条加强教学研究,积极进行教改试验。
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学科教研室(组),开展小型多样、切实有效的教研活动和教学改革试验,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条严格教学常规管理。
对备课、上课、布置和批改作业、课外辅导、学业成绩检查和评定等教学基本环节都应有明确具体的要求,有检查、督促指导执行教学常规的措施,要特别重视建立课堂教学规范,努力提高教学效率。
第八条切实执行学籍管理规定.不接收不符合条件的转学生,按规定控制班级学生人数(小学每班50人以下,复式教学班一般20人—40人,中学班50人)。
云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云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养教育,规范学校治理,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云南省义务教育时期学生学籍治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适龄儿童、青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同意九年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青年(包括跨区域流淌的适龄儿童、青年)。
第四条本《方法》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学校要逐步过渡到建立健全学生电子档案治理系统。
第二章入学第五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设置能满足本辖区内适龄儿童、青年就学的学校,确定各中小学校的服务区域,组织和做好适龄儿童、青年按时入学工作。
义务教育时期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
第六条义务教育时期新生实行就近免试入学。
所有承担九年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服务区内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青年入学。
新生分班要均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
第七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同意九年义务教育。
残疾适龄儿童、青年同意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农村小学新生入学。
由乡(镇)政府或托付中心学校,按照当地文化户口册提供的适龄儿童名单,在新学年开始前十五天,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规定时刻带子女到指定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取得义务教育学籍,由学校负责填写《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登记册》(以下简称《登记册》),并打印或填写《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卡》(以下简称《学籍卡》)。
城镇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适龄儿童监护人按照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服务范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刻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服务区的户籍、居住情形(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修订)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5.28•【字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86年10月29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公民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本省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并逐步免费提供教科书。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义务教育的普及、巩固和提高工作,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提高义务教育的水平和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四条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的实施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文化、卫生、工商、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配合治理学校周边环境。
云南小学入学政策龄调整新方案,云南上小学龄限制.doc
2019年云南小学入学政策年龄调整新方案,云南上小学年龄限制云南小学入学政策年龄调整新方案,云南上小学年龄限制幼升小入学政策年龄一直是家长们很关心的问题,孩子到底几岁能上学?2018年云南小学入学政策年龄调整新方案是什么?云南上小学年龄限制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2月22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里面明确提到:就读小学一年级儿童的截止出生年月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统筹确定。
也就是说,8月31日有可能不再是小学入学铁定的截止日期了。
这事真是一石激起千层浪!以往一些妈妈们最怕生到处女座宝宝,甚至有的赶在9月1号前剖腹产,就怕宝宝晚一年上学。
那么,云南省教育厅是怎么打算的?今天早上,小编帮忙问了问教育部:入学时间不再一刀切我们先来看看教育部的《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说了什么:★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
★就读小学一年级儿童的截止出生年月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统筹确定。
★要高度关注接受“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教育的学生,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其实,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政策年龄和年限的有关规定,在《义务教育法》里早有规定。
但具体到“就读小学一年级儿童的截止出生年月”的说法,还是较为少见。
家长:一石激起千层浪一石激起千层浪,尽管云南省目前没有明确说法和新政策,但家长们对此已是极高的关注度。
来听听云南家长们的看法。
“晚一年上学的孩子很幸福”春城小学一位姓林的家长告诉记者,他家儿子出生在2008年8月21日,这个出生时间是最让他很矛盾的,因为孩子刚好满6岁就可以上学,但是如果入学吧,孩子年龄太小,而且又是男孩子,好动好玩。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双减”工作要求,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34号)精神,省教育厅制定了《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评价改革精神和“双减”工作要求,严格规范学校教育教学行为,切实降低学生考试压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3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学校是指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含教学点)、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和初中部、完全中学的初中部。
第三条义务教育学校考试主要发挥诊断学情教情、改进教学、评价学业质量等方面功能。
除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学业水平考试)外,其他考试不具有甄别、选拔功能。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四条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义务教育其他年级由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期末考试,初中年级从不同学科的实际出发,可适当安排一次期中考试。
初中毕业年级可在下学期正常完成课程教学任务后,在总复习阶段组织1-2次模拟考试。
第五条各地各校要综合考虑学生年级、学科特点,合理确定每场考试的时长。
小学三、四年级每场笔试时间不得超过90分钟,五、六年级不得超过120分钟,初中不得超过150分钟。
第六条义务教育学校考试一般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
各地不得面向小学各年级和初中非毕业年级组织区域性或跨校际的考试;学校和班级不得组织周考、月考、单元考试等其他各类考试,也不得以测试、测验、限时练习、学情调研等各种名义变相组织考试。
《云南省学校水平网络管理》学籍管理转学手续的说明
《云南省学校水平网络管理》学籍管理关于转学手续办理的说明小学阶段学籍管理严格按照《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执行,现将关于转学手续办理流程详细说明如下,请各校按转学流程操作并向家长宣传。
原《官渡区转学申请表》废止,统一采用昆明市教育局下发的《昆明市小学转学学生学籍申请表》,六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入手续。
一、转学手续办理时间。
每学期初第一个月和期末后一星期内。
二、转学流程。
家长到原就读学校填写《转学申请表》(原就读学校同意后签章)→家长联系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同意后签章)→转入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审核(同意后签章)→原就读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审核(同意后签章)。
注:1、学校和审核部门需要对已通过审核且已签章的《昆明市小学转学学生学籍申请表》存档(此表一式四份),务必请办理转学手续的家长将《昆明市小学转学学生学籍申请表》相关信息填写完整。
2、转入学校在有空余学位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方可接收转入学生。
三、学业网操作流程。
1、转出学籍。
省内转出:家长填写完《昆明市小学转学学生学籍申请表》,转出学校加盖公章,同时在云南省学业水平考试网络管理系统中发起转出(家长必须填写转入学校),教育局在收到转出学校、转入学校、转入主管教育局、转出主管教育局签章的《转学申请表》后审核学业网内的转学申请,完成转出手续。
省外转出:家长填写完《昆明市小学转学学生学籍申请表》,转出学校加盖公章,同时在云南省学业水平考试网络管理系统中发起转出(转出类型选择:转出省外),教育局初教科在收到转出学校、转出主管教育局签章的《转学申请表》后审核学业网内的转学申请,完成转出手续。
2、转入学籍。
省内转入:转入学校收到转出学校、转入学校、转入主管教育局、转出主管教育局签章《转学申请表》后,在云南省学业水平考试网络管理系统中审核转入。
省外转入:转入学校收到转出学校、转入学校、转入主管教育局、转出主管教育局签章《转学申请表》后,在云南省学业水平考试网络管理系统中补报学籍,补报说明中注明:省外转入。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2012年最新学籍管理办法)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2012年最新
学籍管理办法)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2012年最新学籍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学籍注册: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工作,
确保每位学生都有唯一的学籍号。
2.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应为每位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
信息、学习情况、奖惩记录等。
3. 转学与借读:学生转学或借读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转学需经原学
校和接收学校同意,借读需办理相关手续。
4. 休学与复学: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休学,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休学。
休学期满后,可申请复学。
5. 留级与跳级:学生因学习困难需留级,应经学校评估后决定。
对于
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可考虑跳级。
6. 毕业与结业: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经考核合格后,学校应
为其发放毕业证书。
未完成规定课程的学生,可发放结业证书。
7. 学籍异动:学生学籍的任何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等,都应
有明确的记录,并及时更新学籍档案。
8.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学校应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9. 信息公开:学校应定期公开学籍管理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10. 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学籍管理规范、公正。
这些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公平。
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常见问题及解答
【导语】学籍是专指作为某校学⽣的⾝份证明。
2013年9⽉1⽇起,全国已经初步建⽴了⼩中⼤学籍的信息管理系统。
以下内容是⽆忧考教育频道为⼤家准备的相关内容。
中⼩学⽣学籍管理常见问题及解答 作为学⽣家长应该关注学籍的哪些相关内容? 学籍是指某个⼉童少年作为某所学校学⽣的⾝份。
学籍档案是记录学⽣就学和成长过程的重要载体。
学籍管理是指学校和有关各级教育⾏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学⽣从⼊学到毕业的学籍进⾏管理的⾏为,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育部已建成全国联的中⼩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各类学籍业务均纳⼊系统管理。
拥有学籍是每个学⽣应有的权益。
在经过批准的学校学习的学⽣都具有学籍。
新⼊学或转学后,家长应及时到学⽣所在学校确认是否已为学⽣建⽴或转接学籍,是否“⼈籍⼀致”。
“⼈籍分离”等问题可能导致学⽣⽆法办理与学籍相关的各种管理服务业务,甚⾄影响升学。
学⽣离校时,家长要及时告知原学校学⽣的去向,⽅便原学校协助办理相应的学籍管理服务业务。
此外,家长还要对学⽣的学籍信息进⾏核对,确保准确⽆误。
学⽣⼊学后应如何办理学籍⼿续? 学⽣被学校招收后,原来已有学籍的,接收学校应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为学⽣转接学籍,实现“⼈籍⼀致”;原来没有学籍的,应为学⽣新建学籍并通过查重程序。
如果遇到学籍系统或数据传输故障等特殊情况,学校可先通过线下流程办理转学等业务,线下流程完成后,即可作为拥有连续学籍的计算时点,学⽣即应视为在校⽣,享受在校⽣待遇(如参加地⽅教育⾏政部门和学校组织的考试及各种活动),之后再通过学籍系统完成电⼦学籍档案转接,最终以学籍系统记录的信息为准。
关于学籍信息更新有哪些要求? 学籍信息是维护学⽣权益的依据。
学籍信息更新是确保学籍信息准确的必然要求。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问题学籍处理和建⽴数据质量核查机制的通知》(教基⼀厅〔2015〕2号)要求各地各校加强宣传和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建⽴常态⼯作机制,每学期核查⼀次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2012年4月9日云南省教育厅第6次厅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注册第二条凡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超过一个星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作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第三条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应按规定日期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超过一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作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第三章考勤第四条、学生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的,必须请假,不请假(包括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向家长了解情况,对学生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处分。
第四章转学、借读第五条、学生迁入本校就读的,须持原就读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必须带本人档案),向学校申请,在学校有条件安排的情况下,校长批准,办理学籍手续。
学校不接收无转学证明的学生。
经校长批准,转入本校的学生一律经过考试,成绩合格后,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外地学生转往老家的,应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交书面转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发给转学证明(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本地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户口在本市内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校就读有困难的,学生家长可持变动后的户口登记卡或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转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学生家长填写转学联系单,向户口迁入地区学校联系,接收学校签署同意意见后,由学校开具转学证明。
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学校不与开具转学证明。
第八条、学校接收的转学学生,应按其原来就读年级插班学习。
第九条、到外校借读的学生,由校长同意,班主任签字,学校开具同意借读证明,由学生家长持借读联系单联系外地接收学校,外地学校同意接收的,提供学生有关材料。
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升(留)级、奖励、处分、毕业、结业及其学籍档案资料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学生入学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当年招生规定办理。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学籍注册,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核对学生户籍、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如发现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及时更正,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转学、休学、复学第八条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户口迁移等原因需要转学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九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条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保留,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需复学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章升级、留级第十二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完成规定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可正常升级。
第十三条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留级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留级手续。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十四条学生在学习、品德、体育等方面表现优秀,可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可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奖励与处分应公平、公正、公开,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毕业、结业第十七条学生完成规定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可申请毕业。
第十八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毕业的,可申请结业。
第十九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由学校颁发,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学籍档案管理第二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妥善保管学籍档案资料。
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档案管理细则.doc
2018年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档案管理细则2018年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档案管理细则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明年1月1日起施行跳级可以有学籍跟着走一人一个号想变变不了云南省中小学生都将拥有电子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生只能在一所学校取得学籍。
晚报记者昨天从省教育厅获悉,《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从1月1日起施行。
其中提出,小学生、初中生以及普通高中高三学生,不能留级。
在小学和初中阶段,如果学业成绩特别优异且达到相应高年级水平的,可以申请校内跳级。
入学制度义务教育免试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细则》提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行以学生户籍地和居住地相结合、免试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的制度。
普通高中实行按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择优录取。
普通高中学校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内招生,民办学校必须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依规招生。
学籍档案看看学籍档案里面有些啥(1)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2)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3)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4)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5)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6)享受资助信息;(7)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管理学生只能在一所学校取得学籍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采用信息化方式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学生只能在一所学校取得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对重复学籍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云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云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养教育,规范学校治理,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云南省义务教育时期学生学籍治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适龄儿童、青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同意九年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青年(包括跨区域流淌的适龄儿童、青年)第四条本《方法》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学校要逐步过渡到建立健全学生电子档案治理系统。
第二章入学第五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设置能满足本辖区内适龄儿童、青年就学的学校,确定各中小学校的服务区域,组织和做好适龄儿童、青年按时入学工作。
义务教育时期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
第六条义务教育时期新生实行就近免试入学。
所有承担九年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服务区内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青年入学。
新生分班要均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
第七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同意九年义务教育。
残疾适龄儿童、青年同意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农村小学新生入学。
由乡(镇)政府或托付中心学校,按照当地文化户口册提供的适龄儿童名单,在新学年开始前十五天,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 )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规定时刻带子女到指定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取得义务教育学籍,由学校负责填写《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登记册》(以下简称《登记册》),并打印或填写《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卡》(以下简称《学籍卡》)。
城镇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适龄儿童监护人按照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服务范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刻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服务区的户籍、居住情形(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对学生的入学和流动做到依法管理,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体制1.小学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学生学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镇乡办事处教育管理中心管理,并上报区教育局备案。
2.初中阶段学校(独立初中、九年制学校、完全中学,含民办学校),学生学籍由区教育局管理。
二、新生入学3.一年级和七年级新生入学严格执行《入学通知书》制度,由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送达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籍号登记造册,上报区教育局审核备案即取得学籍,学籍档案建立后需更名的,需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方能更正。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到外地就读时,由学生户籍地学校填写义务教育内交外登记表,与本校就读学生一起上报, 并出具何时到何地何学校就读的证明。
4各中小学校在招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时,要按《教育局关于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接收辖区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
三、学生转学5.初中转学:(1)镇乡办事处之间的转学,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双方同意,由接收学校持相关证明、学籍档案到区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
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 )由区内转出区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向原就读学校提交就读证明。
(3 )原则上区内初三(九年级)学生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4)学校不得接收转学手续不完善的学生。
6.小学转学:(1)镇乡内原则上不准转学,特殊情况需转学的,由学生父母提出申请,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镇乡办事处教育管理中心办理转学手续。
跨镇乡转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经镇乡办事处教育管理中心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定期(每年春季学期于4月10日前,秋季学期于10月10日前)报区教育局备案。
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由区内转出区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向原就读学校提交就读证明。
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附件1: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提高义务教育管理水平,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其他实施义务教育的办学机构(以下简称为学校)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学籍管理办法和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技术标准,组织推进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及其数据库建设,指导、协调、监督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学籍数据中心并确保其正常运行,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学籍建立审核、转接批准、数据汇总和上报,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学籍和学籍档案的建立、日常维护和转接,及时向上一级学籍主管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学籍管理情况。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加快推进学籍电子化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建设全国统一的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制订电子学籍管理办法。
各省(区、市)应采取措施,确保全国统一的学籍信息管理系统部署实施。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九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应为其建立学籍,申请学籍号。
学籍号具有唯一性,终身不变。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6.04•【字号】云南省教育厅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1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云南省教育厅公告(第2号)《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4月9日云南省教育厅第6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 月5 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六月四日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县为主、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和网络管理方式。
省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本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发布相关规定,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系统,汇集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
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制定指导县(市、区)工作的意见,通过网络管理系统汇集并向省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信息。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制定具体办法,通过网络管理系统汇集并向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信息。
第四条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本校学生学籍,并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规范、全面地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学籍信息。
学校校长是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章入学第五条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即一年级至九年级。
其中,一至六年级为小学年级,六年级为小学毕业年级;七至九年级为初中年级,九年级为初中毕业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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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规X学校管理,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XX国教育法》、《中华人民XXXX务教育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XX 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包括跨区域流动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四条本《办法》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学校要逐步过渡到建立健全学生电子档案管理系统。
第二章入学第五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设置能满足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学校,确定各中小学校的服务区域,组织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工作。
义务教育阶段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实行就近免试入学。
所有承担九年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服务区内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新生分班要均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
第七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农村小学新生入学。
由乡(镇)政府或委托中心学校,根据当地文化户口册提供的适龄儿童,在新学年开始前十五天,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带子女到指定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取得义务教育学籍,由学校负责填写《XX省义务教育学籍登记册》(以下简称《登记册》),并打印或填写《XX省义务教育学籍卡》(以下简称《学籍卡》)。
城镇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服务X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服务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或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不符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乡(镇)政府或委托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十五天前向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监护人带子女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九条农村初中新生入学,由乡(镇)中心学校每年七月,在乡(镇)政府主管领导的主持下(教育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将全乡(镇)所有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学籍档案交乡(镇)初中学校,并填写交接表。
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学校、初中学校、乡(镇)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各存一份。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小学毕业生名册在七月底前向所有新生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城镇初中新生入学,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年七月底前,将本辖区X 围内小学毕业生,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按初中的服务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发放入学通知书。
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十条民办学校(含公办民助学校,下同)招收小学、初中新生,纳入公办学校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按照上述办法与公办学校统一进行;未纳入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由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招生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地域X围招生,新生报驻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第十一条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
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或其他学生中途辍学的,学校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促其入学(返校)。
第十二条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有条件的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
第十三条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XX号。
因故没有XX的学生,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地学生XX编码方式编发学籍号,第18位用字母“b”,副号的以县为单位统一篇号,编号(12位)原则:州市代码(2位)+县代码(2位)+乡代码(2位)+学校代码(2位)+编号(4位)。
转学、借读等学籍变动均不改变学籍号。
副号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编码方法:“乡(镇)代码+学校代码+学籍顺序号”。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纳为主,家长向暂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就读,取得学籍,对省内生源,学校要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籍学生入学,并获得学籍。
外籍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缓学、免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审批。
因身体原因申请缓学、免学的,应当附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和办理缓学申请手续。
第三章转学借读第十六条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其法定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的可申请转学,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持转学证明、校长签名并加盖学校印章的《登记册》,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将有关学籍档案在三个月内转入接收学校。
第十七条义务教育阶段转学一律免试入学。
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休学期满转入学校应准予复学。
第十八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对转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转学规定的应予制止和处理,对无故拖延、不按规定办理学生转学手续的学籍管理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借读系指学生到非户口所在地或非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指定的公办学校就读。
借读费按省核定标准收取。
借读的学生须取得借读学校同意,填写借读生登记表,报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作义务教育对象登记备案。
小学借读生学籍可落实在借读学校,初中借读生学籍仍保留在原学校。
经批准借读的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由借读学校出具并转学生原学校毕业时须回户口所在地原学校参加毕业考试,义务教育毕业证书由原学校颁发。
借读手续应在学期初、末办理。
借读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第四章休学复学退学第二十条凡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长期休学者,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书。
学校须将学生休学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
休学期满后,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
休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学。
休学期满,因学生个人原因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
第二十二条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又必须休学者,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凡由公安部门收容教养又属义务教育对象的在校学生,经收容教养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外试读者,原则上由该生原所在学校接收编入适当年级就读。
第二十四条在校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以缓学、免学或退学:(一)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二)已超义务教育年龄,且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因病因事准予休学除外),学生法定监护人申请离校者。
第二十五条学生退学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按学校隶属关系报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除属第二十四条(二)规定的学生可以退学外,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一律不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章学业评价第二十六条学生的学业评价,包括综合素质评价和成绩评价两个方面。
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和学业成绩考核按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生的学业成绩考核,小学和初中每学期只举行期末一次,学业成绩表述采用A、B、C、D等级制(D级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学期总评成绩不合格的学科,应予补考,补考可以多次,以最好成绩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毕业班学生的补考时间,在学期结束前进行,其它年级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前进行。
第二十九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第三十条小学毕业考试,在城市(含县城)由学校命题、制卷、组织考试;在农村,由乡(镇)中心小学命题、制卷和组织考试。
学校可以委托有关教育机构帮助命题和制卷;初中毕业考试,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命题、制卷和组织考试。
初中毕业考试可以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结合进行。
第三十一条外籍学生可免修免考思想品德课。
第六章升级跳级第三十二条小学、初中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
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三十三条小学和初中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可以跳级。
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
跳级年级可视为受完相应年限义务教育。
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七章毕业结业肄业第三十四条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学业评价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在《XX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毕业”。
第三十五条初中毕业班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
初中毕业班学生经补考,必修科目仍有三科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在《XX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结业”。
第三十六条凡未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由学校在《XX省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肄业”,并注明肄业年限。
第三十七条外籍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
第八章奖励处分第三十八条对德、智、体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XX、公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十九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予学生改正错误的机会。
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不得开除学生。
学校拟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告知被处分学生,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举行有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后,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公布。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当送达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
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消其处分。
处分撤消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档案中撤出。
受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消处分者,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成长档案。
第四十一条对极个别品德行为偏常和有XX行为的学生,有条件的地方,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可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送到专门接受此类学生的学校继续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