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知识点总结之客观不法要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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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 刑法总则

柏浪涛 刑法总则

刑法知识体系刑法论:刑法概说,刑法的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1、客观(违法)要件: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2、客观(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3、主观(责任)要件: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犯罪论4、主观(责任)阻却事由: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总论5、犯罪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6、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正犯,共犯,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特殊问题、处罚规定7、罪数:行为单数,行为复数,数罪1、刑法的主体:主刑,附加刑刑法论2、刑法的裁量: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3、刑法的执行和消灭:减刑,假释,时效,赦免人体犯罪(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民主权利,婚姻家庭权利)夺取型: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侵犯个人法益交付型: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财产犯罪侵占型: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型: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毁弃型: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分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侵犯社会法益破坏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犯罪侵犯国家职能的犯罪渎职犯罪侵犯国家法益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存立的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1第一章刑法概论一、刑法的解释刑法学主要是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学。

解释条文,是刑法学的基本功。

因此,刑法的解释历来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一)解释的技巧对一个条文术语的含义,需要通过解释技巧得出解释结论。

常见的解释技巧有:1.平义解释这是指按照该用语最平白的字面含义来解释,即所谓的看山是山,看水是水。

2.扩大解释(又称扩张解释)这是指对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大于字面含义,但该含义仍处在该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内。

例1,将自动取款机解释为“金融机构”,就是对“金融机构”的扩大解释。

例2,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警察丢失了枪支竟然不汇报,造成严重后果。

如果警察被抢劫了枪支、被骗去了枪支,也不汇报,造成严重后果,显然也应定丢失枪支不报罪。

刑法重点知识归纳总结

刑法重点知识归纳总结

刑法重点知识归纳总结一、刑法概述刑法是国家制定和实行的一部法律,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并惩治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责任刑相适应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罪原则等。

二、刑法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刑法规定的罪名和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不得定罪处罚。

法律原则上不能溯及以前。

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事犯罪行为和处罚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确定。

这个原则确保了刑事制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责任刑相适应原则责任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法的制裁措施要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刑罚的适用要根据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犯罪主体的社会危险性等因素进行判断。

4. 法无授权不可为罪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罪原则要求犯罪行为必须对社会危害性较大,而且必须经过立法程序才能认定为犯罪。

三、刑法分类刑法根据刑罚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主要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死刑;附加刑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社区矫正等。

四、刑法犯罪构成要件1. 行为要件犯罪行为是指具备法律上要求的行为或者不作为。

行为要件包括通过动作或者不作为方式实施的行为。

2. 结果要件很多犯罪行为需要产生一定的结果,这些结果要件成为构成犯罪的要素之一。

3. 目的要件犯罪必须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或者从其行为中可以推定其犯罪目的。

4. 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与犯罪行为相关的客观事实,如被害人的死亡、伤害等。

5. 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指犯罪分子的主观故意、故意性等心理状态。

五、刑法犯罪分类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性质不同,可以将犯罪行为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常见的犯罪分类有财产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等。

六、刑法责任1. 刑事责任年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

即只有达到16周岁以上的人才能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客观要件知识点总结

犯罪客观要件知识点总结

犯罪客观要件知识点总结犯罪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存在条件,是指导司法机关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之根据,亦即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刑法所规定的罪名,需要具备的客观条件。

犯罪客观要件通常包括犯罪的对象、主体、手段、方式、结果等。

二、犯罪客观要件的构成1、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损害的客体。

犯罪对象可以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公共利益等。

不同的犯罪行为对犯罪对象的要求不同,例如故意杀人犯罪的对象是人的生命权;盗窃犯罪的对象是财产权利。

2、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即犯罪行为的实施者。

在刑法上通常将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其中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法人则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机构。

3、犯罪手段犯罪手段是实施犯罪行为的方式和方法,可以是物质的或精神的。

例如盗窃犯罪可能采取的手段包括撬锁、剪断铁丝等;敲诈勒索犯罪可能采取的手段包括威胁恐吓、暴力伤害等。

4、犯罪方式犯罪方式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和形式。

不同的犯罪行为通常对犯罪方式有具体的要求,例如盗窃犯罪要求是非法占有,抢劫犯罪要求是使用暴力。

5、犯罪结果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犯罪结果通常指导致了某种危害或损害,并可能对社会、个人产生不良影响。

三、犯罪客观要件的作用1、指导司法机关认定罪名犯罪客观要件是司法机关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指标,有利于确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刑法所规定的罪名。

2、规范犯罪行为犯罪客观要件的存在和作用,对于规范犯罪行为、预防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

对于犯罪客观要件的精准把握,有助于明确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从而能够为社会和个人提供一定的预警。

3、保护社会利益犯罪客观要件的存在和作用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保护。

通过犯罪客观要件的认定,可以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和维护提供有力依据。

四、犯罪客观要件的认定犯罪客观要件的认定是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判断的一个重要环节。

解读刑法中的主观与客观要件

解读刑法中的主观与客观要件

解读刑法中的主观与客观要件刑法是指国家规定的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制裁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而刑法中的主观与客观要件则是构成犯罪的重要要素。

本文将对主观与客观要件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在刑法中的作用。

一、主观要件的定义与作用主观要件是指在某一犯罪行为中,必须具备犯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即故意或过失。

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行为的危险性质和后果,但仍然决意实施该行为;过失是指犯罪人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危险性质和后果,但应当具备的常人的注意义务下,应当预见到并避免该结果。

主观要件在刑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主观要件能反映犯罪人的主观能动性,即行为人有能力支配自己的行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道德躯体无行为能力者的犯罪责任。

其次,主观要件能体现法律的随意性,即法律只追究真正有罪的人,不追求形式上的正义。

最后,主观要件有助于与客观要件形成紧密的结合,使犯罪的构成更为完善和具体。

二、客观要件的定义与作用客观要件是指在某一犯罪行为中,必须具备客观实体的行为、结果和特定情况。

这些客观要件构成了犯罪事实的客观表现,是对行为人行为结果进行评价的依据。

客观要件在刑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客观要件能够确保法律的公平正义,即刑法不仅仅追求对犯罪人的正当制裁,还必须通过对客观要件的具体描述,使社会公众对犯罪行为心存敬畏,远离违法犯罪。

其次,客观要件也是区分合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标准,对于判断是否符合犯罪要件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三、主观与客观要件的关系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在刑法中是相辅相成的。

主观要件通过反映犯罪人的主观心理能动性,强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而客观要件则通过描述实体行为和结果,客观呈现了犯罪行为的外在表现。

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结合是刑法定罪量刑的关键环节。

只有当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均具备时,才能构成犯罪行为。

在定罪量刑阶段,主观要件又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例如,在谋杀罪中,必须具备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和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才能认定谋杀罪成立。

(7)犯罪的客观要件(1)

(7)犯罪的客观要件(1)


思考题:

持有的性质是什么?
三、危害结果


1、危害结果的含义 所谓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 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
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内容的结 果,也就是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 损害或者现实危险状态。 所谓最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对于犯罪对象的有形的事 实作用。


问: 每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危害结果 吗?或者说,没有危害结果,犯 罪还能成立吗?

2、危害结果的特征
1)客观性 2)因果性 3)侵害性 4)多样性

3、危害结果的刑法意义


1)决定某些犯罪的性质 如刑讯逼供时是否以肉刑致人伤残即是 区分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标准 2)标示犯罪的危害程度 3)影响刑罚量的确定 4)赔偿或者罚金刑的重要参考
案例5

被告人:王某,男,36岁,工人。 王某晚上经常做梦。1998年9月某晚, 王某晚上又作恶梦,梦见自己与一头恶狼 奋力搏斗,最后竭尽全力扼住狼颈才将其 制服。第二天清早醒来后,发现其妻已经 死亡,悲痛惊慌中急忙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过调查验证,其妻系外力扼住脖子致机 械性窒息死亡,凶手为王某本人。 运用所学原理分析王某的行为的性质。
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特殊事实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空间或者地点以一定的方法或者手段进行如果不作为构成要件要素影响量刑的轻重其它客观要件要素其它客观要件要素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点特定的方法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或者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构成理论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构成理论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主要用于解释和界定犯罪行为的成立条件和要件,确定何种行为可以构成其中一特定罪名。

以下是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构成理论(一)。

一、客观要件1.犯罪行为:指以人的行为为基础的危害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犯罪的基本要件之一、通常分为行为行为和物质行为。

行为行为是指以主观能动性为特征的意思表示行为,如杀人、盗窃等;物质行为是指以主体的物质力量对外界物质的行为,如伤害、破坏等。

2.结果:犯罪行为实施后所造成的事实后果,即危害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

结果分为的类型有:实物结果,即物的改变、损失或破坏;人身伤害结果,即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完整等权益的受到侵害;精神结果,即对个人精神上的伤害或侵害;社会结果,即对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威胁、破坏或危害。

3.直接责任:即犯罪人对犯罪行为形成的实际效果负有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的要求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有必然因果关系,即因果相关,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二是要有行为人的行为方向,即犯罪人的行为目的、动机和行为方式等。

4.主观方面:即犯罪人的心理状态和动机。

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和故意过失。

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目的地实施犯罪行为,是犯罪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的结果;过失是指犯罪人违背基本的注意义务或准备义务,因疏忽、马虎等原因造成犯罪结果的发生;故意过失是指犯罪人同时具有故意和过失的心理状态。

二、主观要件1.犯罪人: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犯罪人通常分为一般犯罪人和特殊犯罪人。

一般犯罪人是指没有主观能动性或有主观能动性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比如精神病人、智力低下者等;特殊犯罪人是指由于其特殊身份或特殊地位,犯罪行为更为严重,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等。

2.犯罪动机: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推动力。

犯罪动机通常分为直接动机和间接动机。

直接动机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产生的动机,比如追求财物、报复敌人等;间接动机是指与犯罪行为相关的其他因素,比如人身自由受限、生活困窘等。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客观不法要件(三)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客观不法要件(三)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客观不法要件(三)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因果关系一、判断因果关系有无的理论:相当因果关系说1.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2/1)(D)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

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

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解析】本题考查判断因果关系的基本方法和理念。

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刑法因果关系有判断采“相当因果关系说”。

亦即,先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条件关系,再挑出最不异常、作用最大、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条件,认定其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A选项,考查因果关系与概率的关系(必然因果关系说与偶然因果关系说)。

老旧观点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只有概率较高的条件,才认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但作为“相当因果关系说”(法考观点)前提的条件说,则将所有导致结果的条件,无论是概率较高的条件,还是概率较低的条件,只有符合“无A则无B”的规则,都同等作为导致结果的条件;如果认为该条件负主要责任,就认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在本选项的事例中,如果甲不跳楼自杀,就砸死行人乙,按照“无A则无B”的条件关系判断规则,甲跳楼的行为是乙死亡结果的条件;因该行为是造成结果的唯一危害行为,故而负全部责任,与死亡结果之间当然具有因果关系。

选项A说法错误。

B选项,考查因果关系与被害人过错的关系。

在集资诈骗等诈骗案件中,被害人的认识错误是因行为的诈骗行为引起,没有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就没有被害人的被骗结果,二者之间具有条件关系;在责任方面,刑法认为诈骗犯罪本身本来就是被害人有过错(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的案件,即认为尽管被害人有过错,但行为人仍承担主要责任,故而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与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刑法的知识点总结

刑法的知识点总结

刑法的知识点总结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刑法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法治社会的基础。

在刑法中,所有人都应该在法律面前平等,不分贵贱、不分阶层,一视同仁。

这样才能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义。

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根本原则,它规定了刑法适用的基本条件和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主要包括:罪刑法定、法律适用、法定刑、法定程序等基本内容,即犯罪和刑罚应当依法规定,不得随意适用。

这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活动的重要原则。

3. 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包括:适用法律、适用国籍、适用地点、适用时间等。

这些基本原则有利于规范司法行为,保障刑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禁止反罪法原则禁止反罪法原则是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关系。

禁止反罪法原则主要包括了:禁止逆罪行为、防止重复处罚、幸福惩罚等基本内容。

5. 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了: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等。

这些适用范围是刑法适用的重要依据,也是司法实践的基本内容。

二、犯罪的构成和有关规定1. 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了犯罪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

这些构成要件是刑法适用的基本条件,也是犯罪定性的必要依据。

2. 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要包括了:故意、过失等。

在刑法中,根据犯罪分子的主观精神状态,可以将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这是刑法适用的重要依据。

3. 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包括了: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

这些客观要件是刑法适用的重要条件,也是确定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

4. 犯罪的课罚规定犯罪的课罚规定主要包括了:最高判处死刑、终身监禁、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

这些刑罚是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依法确定犯罪分子的刑罚种类和数额。

5. 犯罪的处罚范围犯罪的处罚范围主要包括了:主要罚则、附加罚则、抑制罚则等。

这些处罚范围是对于犯罪行为进行处罚的重要依据,也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内容。

张明楷刑法笔记

张明楷刑法笔记

第六章客观(违法)构成要件1、法定性、其内容是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的客观要素、为违法性提供根据的客观要素,具体犯罪的故意的认识内容与意志内容均依赖于客观构成要件,故意就是对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事实的认识与容忍,即客观构成要件的内容就是故意的认识内容与意志内容。

2、违法行为类型化——客观构成要件——违法性3、形式的违法性——违反刑法实质的违法性——规范违反说:对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对国家整体法秩序的否定4、客观的违法性:法律乃客观的评价规范,无责任能力人侵害行为也具有违法性主观的违法性:法律乃对行为人的命令性规范,无责任能力人侵害行为也具有违法性5、行为无价值:行为本身包括客观行为与内心意思是恶的,结果无价值:结果是恶的,对法益的现实侵害与危险6、关于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行为构成要件说:构成要件不包括主观的、规范的要素,价值中立性,从而与违法性没有关系违法类型说:构成要件是从众多的行为中,将值得作为犯罪给予处罚的类型性的法益侵害与威胁,以法的形式规定下来。

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的类型化,是违法性的存在根据。

因此,只要是作为违法性基础的事实,主观要素、规范要素也好,都包含在构成要件之内。

7、本书立场:构成要件分为客观构成要件与主观构成要件,认为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是违法性的存在根据,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是部分孤立判断与整体判断、暂时判断与最终判断的关系。

客观构成要件不是纯粹法律形式、不是价值中立的,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正当防卫等行为不是所谓的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但实质上没有法益侵犯性的行为,而是孤立、暂时地判断具有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但整体地、最终地判断不具有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因而不具有违法性。

董彬说,违法性阻却事由是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否定性评价,具有违法性阻却事由则不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

8、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是一种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也是一种类型判断。

9、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特殊身份,不包括加减的身份。

刑法重要知识点整理(1—24)

刑法重要知识点整理(1—24)

001.罪刑法定原则1.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本质要求: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以更好地保护国民的自由和人权。

3.思想渊源: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4.理论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国民预测可能性)。

注意:尊重国民意志,不等于定罪量刑以网民们的意见为准。

5.制约对象:罪刑法定原则约束立法者、司法者和执行者,其内容、精神和理念贯穿刑事立法、司法和执行,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6.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刑法渊源有《刑法典》(含十个刑法修正案)与一个单行刑法。

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或者习惯法、指导性案例(判例)、国际条约与国际公约等(包括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不属于刑法的渊源,不能规定新的刑罚法则,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但可能成为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资料。

(2)事前的罪刑法定: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事后法)。

(3)严格的罪刑法定:刑法解释必须遵从法条使用的语言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

刑法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实质的侧面):①明确性:明确性与罪状的规定模式无关。

明确性是刑事立法与刑法解释学都必须贯彻的原则;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起诉书与判决书须遵循明确性原则。

②罪的法定:刑法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没有侵犯国家、社会、他人利益而仅涉及国民私生活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③刑的法定:刑法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不文明的、不人道的刑罚方法。

“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犯罪是刑罚适用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刑法禁止绝对不定刑,现代刑法主要采取相对确定的法定刑)7.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实现:(1)正确处理罪刑法定与实质解释的关系:①解释构成要件,必须先明确该罪的保护法益(刑法目的),然后在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确定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

刑法知识点总结归纳

刑法知识点总结归纳

刑法知识点总结归纳一、刑法的基本概念刑法是规定罪行和刑罚的法律,是一国刑罚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

刑法的主要任务是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利。

刑法的基本概念包括罪行和刑罚两个方面。

1. 罪行罪行是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罪行包括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和刑法规定的过失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是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侵害社会利益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过失犯罪行为是行为人过失侵害社会利益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行为。

2. 刑罚刑罚是国家对犯罪分子依法采取的惩罚措施,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是主要的刑罚措施,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附加刑是在主刑基础上增加的刑罚措施,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有一系列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刑法规定、解释和适用的基本准则,是确保刑法实施正确和公正的重要保障。

1. 法律性原则法律性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规定刑罚必须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依法确定罪行和刑罚。

行为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才能受到刑罚的制裁。

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罚必须由法律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罚只能依法适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增加、减轻或变更刑罚。

3. 犯罪构成要件原则犯罪构成要件原则规定了犯罪行为构成的基本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主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主观状态。

只有当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同时存在时,犯罪行为才构成犯罪。

4.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指一个人不得对同一犯罪行为被多次追究责任,也就是说不能重复处罚。

5. 最有利原则最有利原则是指对于被告人,应当采用对其最有利的法律适用。

6. 文明刑事处罚原则文明刑事处罚原则要求刑罚既要有力,又要有度,不得有过重、过轻及其他不合理之处。

三、刑法的基本制度刑法有一系列基本制度,这些制度是保障刑法实施正确和公正的重要保障。

刑法知识点总结

刑法知识点总结

刑法知识点总结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于刑法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对每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刑法是一门涉及犯罪行为及其规制的法律学科,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一些常见的刑法知识点进行总结和概述,以期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刑法基本原理刑法具有一些基本原理,这些原理是刑法实施的基础,也是刑法体系的核心。

其中包括:1. 法定性原则: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和刑罚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不得任意扩大。

这意味着国家的刑罚权受到法律的约束,不能滥用。

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法益保护的核心,要求犯罪行为和刑罚都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且应该提前明确。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应当与犯罪行为的性质、主体的过错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具有相对平等性和相对合理性。

二、犯罪及其构成要件1. 犯罪概念: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具备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两个要素。

2.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要素。

(1) 客观方面:客观方面的要素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和犯罪手段等。

(2) 主观方面:主观方面的要素包括故意成分,即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故意和内心的犯罪主观状态。

三、刑法责任1. 刑法责任的种类:刑法责任分为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两个方面。

(1) 主观责任:主观责任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故意和过失。

(2) 客观责任:客观责任是指犯罪人依法应承担的行为后果责任。

2. 免责情节:刑法规定了一些情况下可以免除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1) 紧急避险:在救护自己或他人的危险情况下,采取的合理防卫行为不构成犯罪。

(2) 极端缺乏责任能力:例如患有严重精神病等情况下,认定其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刑法种类及适用1. 刑法种类:刑法根据犯罪行为的不同性质,分为普通刑法和特殊刑法两大类。

(1) 普通刑法:包括了行为刑法和结果刑法两个方面,主要涉及到侵犯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方面的犯罪。

(2) 特殊刑法:特殊刑法主要是针对某些特定领域的犯罪行为,比如危害国防利益、破坏金融秩序等。

犯罪客观方面1

犯罪客观方面1

• 2、危害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 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 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作或静止。基本特征: • 首先,危害行为是人的活动。
• 其次,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动作或静止。
• 再次,危害行为是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结果。
• 复次,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
• 最后,危害行为是触犯刑法的行为。
• 根据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下列行为不属于犯罪
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
• A.欠缺主体性的自然现象。 • B.欠缺有体性的思想活动。 • C.欠缺有意性的行为。 • D.欠缺有害性的行为。 • E.欠缺法定性的行为。
二、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
• 1、作为 • (1)作为的概念 所谓作为,就是行为人用积极的身体动作去实施 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 (2)作为的实施方式 • A.利用自己身体的作为。 • B.利用身份条件的作为。 间接正犯: • C.利用物质工具的作为。 利用他人为工具 • D.利用自然力的作为。 而实施犯罪的人。 • E.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 F.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 3、持有 • (1)持有的概念 持有是指行为人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 支配、控制。 • (2)持有的定性 持有属于行为,但属何种形式的行为这一问题还存 在很大的争议,概括说来,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 一是作为说。 • 二是不作为说。 • 三是择一行为说。 • 四是独立行为说。
三、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 1、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 2、有助于划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 3、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 • 4、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主观方面。 • 5、有助于正确量刑。

刑法四要件知识点总结

刑法四要件知识点总结

刑法四要件知识点总结一、行为要件行为要件指的是犯罪行为的行为表现。

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触犯刑法的行为。

行为要件包括行为的客体、行为的方式和行为的结果。

行为的客体是指行为应当以客体为行为对象。

行为的方式是指行为应当以一定方式进行。

行为的结果是指行为应当产生一定的结果。

行为要件是刑法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件。

一般说来,只要充分的意思表示和明确的行为表现形成了犯罪事实,就具备了犯罪的主要条件。

二、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通过行为方式、行为结果等客观行为表现形成的要件。

客观要件包括主体关系、行为方式和行为结果。

主体关系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关系。

犯罪行为中的主体关系是指罪犯与被害人、罪犯与共犯之间的相互关系。

行为方式是指犯罪行为的方式,包括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和过程。

行为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必须具备的结果,只有具备了行为结果,犯罪行为才能得以成立。

客观要件是刑法中的重要要件,是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准之一,客观要件既包括了主观要件,也包括了客观行为结果。

三、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实施者的内心状态和主观意图。

主观要件包括一个人的主观意图、故意和过失,并以主观意图为核心,以故意和过失为两种基本的主观形态。

主观要件是指违犯刑法规定的主观状态的要件,它认为犯罪的违法性取决于罪犯是否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主观要件是刑法中的重要要件,是判断犯罪行为实施者的内心状态和主观意图的重要标准之一。

只有充分的主观要件,犯罪行为才能成立。

四、结果要件结果要件是指犯罪行为最终导致的后果。

结果要件包括犯罪行为造成的结果和后果。

犯罪行为的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导致的具体后果,包括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结果和间接导致的结果。

犯罪行为的后果是指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

结果要件是刑法中的重要要件,是判断犯罪行为最终导致的后果的重要标准之一。

要充分的结果要件,犯罪行为才能成立。

综上所述,刑法中的四个要件是行为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结果要件。

考点聚焦刑法知识点总结

考点聚焦刑法知识点总结

考点聚焦刑法知识点总结一、刑法基本概念刑法是规范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法律体系,是国家依法制裁犯罪行为的法律原则。

刑法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惩治犯罪行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

二、刑法的法律体系刑法的法律体系包括总则、特则和附则。

总则包括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特则包括各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和刑罚;附则包括适用和解释的具体规定。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无禁止即许可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解释权原则、罪刑相适原则和法律保障原则等。

这些基本原则是刑法适用的基本准则,是刑法规范的核心。

四、刑法的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危害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的犯罪等。

刑法对犯罪行为的规定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重要法律基础。

五、刑法的构成要件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要件。

主观方面的要件包括故意、过失等;客观方面的要件包括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等。

构成要件是刑法适用的基本条件,也是司法裁判的重要依据。

六、刑法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包括刑法定罪与量刑原则、免除刑事责任原则、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原则等。

刑事责任是刑法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也是犯罪分子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七、刑法的刑罚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死刑、有期徒刑、拘役等;附加刑包括没收财产、限制人身自由等。

刑罚是刑法对犯罪分子的法律制裁,也是对犯罪行为的社会警示和震慑。

八、刑法的适用原则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适用原则,包括法定适用原则、特殊适用原则、差别适用原则、特别适用原则等。

适用原则是刑法对犯罪行为的具体适用规范,也是司法裁判的基本依据。

九、刑法的司法解释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司法解释,包括具体犯罪行为的规定及司法解释的适用。

司法解释是刑法适用的具体规范,也是司法裁判的具体依据。

刑法知识点重点归纳总结

刑法知识点重点归纳总结

刑法知识点重点归纳总结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法律规范。

它规定了罪行的种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等内容,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有可能因为不慎而触犯刑法,因此了解刑法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将对刑法知识点进行重点归纳总结。

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罪与刑刑法规定了多种犯罪行为,并对犯罪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罪与刑是刑法的基本概念,犯罪行为是经过法定程序证实的,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刑罚是对犯罪行为者进行的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刑法规定了不同的罪行和相应的刑罚措施,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等。

第二章犯罪第一节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某一犯罪的必备条件。

刑法规定了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行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三个方面。

犯罪行为是指人们故意或者过失地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指犯罪分子故意或者过失地进行犯罪行为的内在心理状态,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实际行为表现。

只有当三个方面都具备时,才能构成犯罪。

第二节犯罪的种类刑法规定了多种犯罪的种类,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危害人身权利、民主和其他犯罪等。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包括:叛国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危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

第三节犯罪的防止和制裁刑法规定了对犯罪的预防和制裁措施。

对犯罪的预防措施包括:教育、宣传、监督等手段来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对犯罪的制裁措施包括:对犯罪行为者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和相应的刑罚措施来制裁犯罪行为。

第三章刑法适用第一节适用法律的权利和义务刑法规定了对不同对象的刑罚适用规定。

刑法规定了对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士的刑罚适用规定,包括适用法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实施管辖与追诉刑法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实施管辖和追诉的程序。

刑法中的客观不法与主观不法由故意的体系地位说起

刑法中的客观不法与主观不法由故意的体系地位说起

刑法中的客观不法与主观不法由故意的体系地位说起一、本文概述刑法作为规定犯罪和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利益和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中国亦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与广义刑法相联系的,是广义犯罪概念;与狭义刑法相联系的,是狭义犯罪概念。

在中国,也叫刑事犯罪概念。

本文旨在探讨刑法中的客观不法与主观不法,以及故意在其中的体系地位。

通过深入分析不法的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以及故意在不法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本文试图为刑法理论的深入研究和司法实践的精准应用提供参考。

本文将阐述客观不法与主观不法的基本概念及其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

客观不法主要关注行为的客观方面,如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等;而主观不法则着重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如故意、过失等。

两者共同构成了刑法中的不法体系,对犯罪的认定和处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深入探讨故意在客观不法与主观不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故意作为一种主观心理态度,既是不法构成的要素之一,也是影响刑罚量刑的重要因素。

本文将通过分析故意的内涵、特征及其在不法构成中的作用,揭示故意与不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本文还将对刑法中客观不法与主观不法的认定标准和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进行探讨。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本文将总结出不法认定的一般规律和方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本文旨在全面分析刑法中的客观不法与主观不法及其与故意之间的关系,以期为刑法理论的深入研究和司法实践的精准应用提供有益参考。

二、客观不法与主观不法的界定在刑法中,不法行为可以分为客观不法和主观不法。

客观不法,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刑法所规定的禁止性规范,即行为在客观上具有违法性。

这种违法性是根据刑法规定的行为构成要件来判断的,如杀人、盗窃等行为在客观上明显违反了社会的基本道德和法律规范,因此被视为客观不法行为。

刑法知识点初中总结大全

刑法知识点初中总结大全

刑法知识点初中总结大全一、犯罪构成要件1.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了犯罪主体、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三个基本要件。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犯罪类型分为犯罪人与单位犯罪。

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主要包括犯罪对象、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

主观方面是指犯罪分子的主观心理状态,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主观方面。

2.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是违法的,却有目的地要达到违法目的的行为。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分子由于疏忽大意或者不当行为导致了违法行为的发生。

3. 犯罪构成要件是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必须同时具备犯罪主体、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二、犯罪种类1. 刑法规定了多种犯罪,主要包括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

不同的犯罪类型有着不同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对犯罪分子的刑罚和量刑标准也有不同的规定。

2. 犯罪类型主要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质、对象、目的和方式不同进行分类,并在刑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了解和掌握各种犯罪类型的规定和实质含义,是判断犯罪行为性质的重要依据。

三、刑罚种类1. 刑法规定了多种刑罚,主要包括了主刑罚和附加刑罚两种。

主刑罚主要包括了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等,主要针对于犯罪分子的自由权进行限制。

附加刑罚主要包括了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主要针对犯罪分子的财产权和政治权进行限制。

2. 不同的犯罪类型和严重程度对应着不同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刑罚的适用必须依法进行,不得随意执行。

四、量刑标准1. 量刑标准是判断犯罪分子应该受到怎样的刑罚的主要依据,包括了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两个方面的规定。

刑罚的量刑标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必须由法官依法进行量刑,不得随意决定。

2. 量刑标准主要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犯罪情节、犯罪主观和客观方面等综合因素进行考量,必须在法定的刑罚幅度内进行裁量,不得逾越法定的刑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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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点总结之客观不法要件(一)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不作为行为与不作为(一)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形式义务四分法、实质义务三分法)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5/2/52)(ACD)A.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

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C.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

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

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解析】本题考查不作为犯罪,主要考查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

A选项,父亲对儿童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救生员对落水者有职务上的救助义务,只有二人均不救,才致死亡,对于死亡结果均具有因果关系(重叠因果),故均成立不作为犯罪。

B选项,在客观不法层面,离婚尚未生效,夫妻关系尚未解除,丈夫对于妻子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不救助导致死亡,系不作为致死行为。

在主观责任层面上,明知不救会导致死亡结果,对于死亡结果具有故意。

对于构成要件要素均有认识,对于事实认识没有错误;误认为没有救助义务,系对行为法律性质的认识错误,属违法性认识错误,不阻却故意成立;一般公众均可认识到不救有错,属于具有认识可能性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不阻却责任。

客观不法+主观故意责任=故意的不作为犯罪。

C选项,(1)在不作为义务上,只对母亲有救助义务,不救母亲系不作为行为;对于女友没有救助义务,如不救女友不构成不作为行为;(2)因为只有一项法律义务,不属义务冲突的违法阻却情况,故而不救母亲仍属不法;(3)一般可认为可能具有期待不可能等责任阻却事由,但选项已叙明“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故而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D选项,(1)甲对乙当然是作为犯罪(积极的杀人行为)。

(2)对于丙而言,过失引起危险之后,故意不救助,有因先前行为而引起的作为义务,故意不救助行为可构成不作为犯罪;虽有两阶段行为(过失作为、故意不作为),但因死亡结果是因不救助导致,故而认定为不作为犯。

(3)当然,本选项与同类对象打击错误的情况类似,但并不相同。

在同类对象打击错误中,行为人只有一行为,主观上至始至终对另一错误对象的具体结果是过失。

本案中行为人先后实施了两行为,实施作为行为时主观上对错误对象是过失,但实施不作为行为时主观上对结果是故意。

是另起犯意,而不是打击错误。

2.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2/5)A.小偷翻墙入院行窃,被护院的藏獒围攻。

主人甲认为小偷活该,任凭藏獒撕咬,小偷被咬死。

甲成立不作为犯罪B.乙杀丙,见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欲将丙送医。

路人甲劝阻乙救助丙,乙遂离开,丙死亡。

甲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C.甲看见儿子乙(8周岁)正掐住丙(3周岁)的脖子,因忙于炒菜,便未理会。

等炒完菜,甲发现丙已窒息死亡。

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D.甲见有人掉入偏僻之地的深井,找来绳子救人,将绳子的一头扔至井底后,发现井下的是仇人乙,便放弃拉绳子,乙因无人救助死亡。

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答案】C【疑难辨析】本题主要考查不作为犯中的实质义务根据。

实质的义务根据,是为了说明了具备何种实质条件时,行为人才具有作为义务。

包括: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基于与法益的无助(脆弱)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实质三分法)。

实质的义务根据(实质三分法)与形式义务来源(形式四分法)在具体内容上是一致的,是从不同角度来说明作为义务。

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作为义务时,如运用形式四分法难以认定,就可动用实质三分法进行认定。

【解析】A选项,因甲是藏獒的主人,基于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而负有制止狗咬死人的作为义务。

另外,对小偷的盗窃行为虽可正当防卫,但令狗咬死其系属防卫过当的不法行为。

B选项,乙基于先前创设风险的行为而负有对丙的救助义务,其后段行为如单独评价系不作为犯(与前段行为合并整体评价为一个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既遂)。

可以认为乙具有保护人身份(救助义务)。

路人甲无救助义务(保护人身份),但无身份之人教唆有身份之人犯有身份之罪,可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

C选项,因甲是乙的监护人,基于对本人监督的他人实施的危险行为的监督地位,而负有制止乙杀丙的作为义务。

有能力制止而不制止,可成立不作为犯罪(按照题意可能是过失犯罪)。

C选项说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说法错误。

D选项,风险并非甲监管或创设、甲与乙也无保护关系、风险也未发生在甲支配的领域,甲不负有任何救助乙的作为义务;甲救助乙的半途中停止救助,并未创设和增加风险,没有继续救助到底的义务。

故甲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3.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2/52)A.宠物饲养人在宠物撕咬儿童时故意不制止,导致儿童被咬死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B.一般公民发现他人建筑物发生火灾故意不报警的,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C.父母能制止而故意不制止未成年子女侵害行为的,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D.荒山狩猎人发现弃婴后不救助的,不成立不作为犯罪【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考查实质义务根据。

A选项,属于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中的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

宠物饲养人对宠物造成的危险负有制止义务。

在形式义务上可谓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民法侵权法中规定动物饲养人对动物侵权负有监管责任)。

B选项,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公民发现火情后有报警义务;但此义务为行政法义务。

由于刑法上没有规定对应的“不报警”犯罪,故而甲只是行政法上的不作为,而不是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

此外,火灾结果与不报警行为也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不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C选项,属于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中的监管者、监护人对其监管、监护的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其造成的危险负有制止义务。

在形式义务上可谓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民法侵权法中规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有监护责任)。

D选项,我国法律未规定荒山狩猎人有救助义务;弃婴非狩猎人抛弃,风险非其制造;弃婴与狩猎人之间无特殊关系,没有保护义务。

故而狩猎人不救助,只是违反道德义务,而未违反法律义务,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二)关于“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4、下列哪一选项构成不作为犯罪?()(2012/2/4)A.甲到湖中游泳,见武某也在游泳。

武某突然腿抽筋,向唯一在场的甲呼救。

甲未予理睬,武某溺亡B.乙女拒绝周某求爱,周某说“如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

乙明知周某可能跳河,仍不同意。

周某跳河后,乙未呼救,周某溺亡C.丙与贺某到水库游泳。

丙为显示泳技,将不善游泳的贺某拉到深水区教其游泳。

贺某忽然沉没,丙有点害怕,忙游,贺某溺亡D.丁邀秦某到风景区漂流,在漂流筏转弯时,秦某的安全带突然松开致其摔落河中。

丁未下河救人,秦某溺亡【答案】C【疑难辨析】本题考查什么样的先前行为才能引起作为义务。

并非所有先前行为都能产生作为义务,只有风险是由先前行为创设、增加的,而使法益陷入危险状态时,行为人才负有的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这可谓是先前行为引起作为义务的实质要求,即“谁创设风险,谁消除风险”。

亦即,要求先前行为与危险的造成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A选项,武某陷于危险,非甲造成,无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武某与甲亦无特殊关系,我国刑法也未规定“见危不救罪”,无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故甲不救助,只是违反道德义务,而未违反法律义务,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B选项,自杀一般认为是自杀者本人制造的风险,周某自杀与乙女的先前拒绝行为虽有条件关系,但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认为是其先前行为制造的风险,乙女无救助义务。

C选项,丙将贺某“拉到”深水区,贺某到深水区的风险是由丙“拉”的行为制造的,丙有救助义务。

D选项,丁“邀”秦某漂流,二人都是成年人,具有自主自决意思能力。

秦某到危险水域漂流的风险应当认定是其本人制造。

丁“邀”的行为虽与危险有条件关系,但无因果关系。

丁无救助义务。

5.梁某与好友强某深夜在酒吧喝酒。

强某醉酒后,钱包从裤袋里掉到地上,梁某拾后见钱包里有5000元现金就将其隐匿。

强某要梁某送其回家,梁某怕钱包之事被发现,托辞拒绝。

强某在回家途中醉倒在地,被人发现时已冻死。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2/52)A.梁某占有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B.梁某占有财物的行为构成侵占罪C.梁某对强某的死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D.梁某对强某的死亡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答案】AD强某醉酒掉到在身旁的钱包,仍然是强某支配、管理的财物,梁某趁其无知觉而拿走,系盗窃罪。

选项A正确。

本案的疑难问题在于后一行为,担心盗窃行为被发觉而拒送人回家导致死亡,是否构成不作为犯。

判断的关键是行为人有无作为义务。

只有创设、增加风险的先前行为才能引起作为义务。

行为人虽有先行的盗窃行为,但先行行为没有创设、增加风险,与送人回家的义务没有关联性,不能“引起”作为义务。

此外,强某醉酒系自陷风险,而非因梁某导致;梁某与强某没有监护和被监护关系,也没有其他作为义务来源,故其不构成不作为犯。

当然,假设梁某盗走的东西系强某保暖、维生之用,或者强某醉酒是由梁某直接导致的,则可能用作为义务而构成犯罪。

故选项D正确,选项C错误。

(三)不作为行为能否“单独成罪不作为犯”的问题6、甲对正在实施一般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

乙已无侵害能力,求甲将其送往医院,但甲不理会而离去。

乙因流血过多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2/7)A.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B.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C.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D.甲的行为仅成立正当防卫【答案】C【疑难辨析】本题考查是先前行为是正当行为时,行为人有无救助义务,如何判断罪数的问题。

因任何不法的作为行为都可能产生积极义务,如不救助导致危害结果;后行为在思考过程中虽可视为不作为,但并不一定可“单独”评价为不作为犯。

当不作为导致的结果可被先前的作为犯罪包容时,后行为就不可再单独评价为不作为犯。

应采用“三步法”判断:①第一步先单独对先前犯罪行为(及造成结果)进行认定,②第二步再单独对后续的不作为犯罪(及造成结果)进行认定,③第三步看不作为造成的结果可否被先前犯罪所包容,以决定合并为一罪(先前犯罪可包容后续不作为的结果,或可合并评价)还是数罪并罚(先前犯罪不能包容后续不作为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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