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当代大学生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探讨当代大学生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探讨当代大学生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长春建筑学院

土木工程学院

土木工程学院

分团委学生会 2014年8月

土木工程学院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报告

探讨当代大学生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学校:长春建筑学院

专业:土木工程

单位: 践行社实践部

时间: 2014.8

权益是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和相应可获现存利益和将来利益的法律角度的概括,权利和利益处于深刻的统一之中,权利是利益的有效调整机制,是权益的法律表现形式,利益是隐藏在权利背后的根本物质内容。总之、权益是一种法定的利益,是权利和权利的行使而带来的利益之和。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由于受我国高等教育体制和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对大学生的权益很少关注。所谓大学生权益、就是指大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的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然而、大学生权益并不是指大学生作为一般公民而享有的普遍权益,而是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群体而享有的特殊权益。目前、我国高校大学生的在校人数多达二千多万,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庞大社会群体。因此、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意义深远。那么在校大学生又有哪些权益呢?2005年2月4日我国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这一规定中明确了在校大学生享有如下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这是学

生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学生受教育权的具体表现。(2)获得学金权。包括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权利。(3)获得公正评价权。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思想品德评价要采取公正、客观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用全面的观点看待学生,使每个学生都得到公正的评价。(4)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权。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是学生达到一定学识水平的证明,是就业或再深造的重要依据。学生按规定达到一定学识水平可获得相应证书。(5)申诉起诉权。它是学生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6)组织社团权。(7)勤工助学权。它是高等学校鼓励大学生参与实践增长才干、全面发展和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帮助的一项制度。(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只有搞清了大学生的具体权益,我们才能更好地去保护大学生的权益。就此问题由本学院的同学组成的小组进行了相关的调查。

我们组织了土木工程学院分团委学生会成员在长春建筑学院校园内,以及长春净月大学城的在校全日制在校未毕业大学生进行“大学生对自身的权益怎样保护”做了调查分析。

调查采取问卷形式,共发放问卷100份,收回90份,有效回收率为90%;同时我们也通过网络进行在线调查,把调查结果与一些文献资料相结合,进行分析得到调查报告。

本次调查主要涉及大学生对自身权益的了解程度,大学生的权益内容以及当大学生遇到侵权时会采取的措施等项目。调查发现:

对大学生自身权益的了解程度,从性别来看:分别有46.55%的女生,47.45%的男生对自身权益了解的比较清楚,而对自身权益一点都不了解的占0%,其余的则认为没有必要了解。从年级来看: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分别有30%,35%,35%的自身权益比较了解。

是否遇到过侵权行为从性别来看:分别有61%的女生和39%的男生偶尔遇到侵权行为,10%的女生和6%的男生经常遇到侵权行为。

从年级来看:一年级,二年级和三年级分别有42%,38%,20%的学生不同程度的受到过侵权。从整体来看:由于社会歧视等各种原因,女生受到侵权的比例比男生高,又由于社会阅历的不同或对法律了解的程度不同,低年级的学生受到侵权的比例比高年级高。

遇到侵权时是否运用法律武器从性别来看:有35%的女生和38%的男生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而其余的则选择忍气吞声。从年级来看: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分别有2 0%,45%,59%的学生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从整体来看;高年级的学生更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

当被用人单位录用时是否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性别来看;分别有96%和98%的男生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其余的则认为签不签无所谓,只要用人单位肯录用自己就行。从年级来看,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分别有90%,98%,5%的学生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总体来看,认为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男生与女生比例相当,高年级和低年级的比例差距不大。

对劳动合同法内容的了解程度从性别来看,分别有16.5%的男生和12%的女生对劳动合同法的内容了如指掌,35%的男生和34%的女生仅了解一些,而其余的均为只知道有这部法律却不知道其中出的内容。从年级来看,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分别有32%,31.23%,35%的学生对劳动合同法掌握的比较清楚。

解决这些矛盾的办法就是尽快建立一部全国性的《大学生权益保护法》。这样,我们国家的当代大学生权益保护问题就可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这项法规建设将会给我们的教育事业带来深远的影响。此外,在这部法律中可首次制定战略需要与战时状态大学生权益保护的特别规定,提出大学生兵役权益、安全权益、保险权益等新概念。

大学生的权益保护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个循环渐进的过程。因此,在积极构建大学生权益保障体系的同时,还需要学校、学生、社会的共同努力,形成“三级保护”的合力。完善社会相关服务机制,开设服务部门,突出人性化服务理念,全面提高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部门服务的能力,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权益保障机制。从而可以使在大学生提高自身法律维权意识的同时依靠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维护自身权益,最终可以合理有效的保护大学生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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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学生会学生权益维护部下学期工作计划

校学生会学生权益维护部下学期工作计划 新的学期,新的开始。本学期,我们要继续发扬维权部的优良传统,服务同学,维护学生权益。为更好的开展本学期的工作,特制定以下工作计划: 1、会议方面 准时参加校团委会学生会所召开的各类会议,不迟到,不早退,会上积极发言,会后及时传达会议精神。另外,我部门计划于每月初开展一次系统会议,内容主要是对上个月工作的总结,进一步认识工作方面的不足;对表现优秀的院系进行表彰,加强各院系维权部的交流,取长补短,促进我部门的共同进步;对本月的工作进行部署,广泛征集各位干部的意见和建议,为我们工作顺利举行提供保障。我部门将在每个月下旬按时召开一次部长会议,主要了解各院系的工作进展状况,督促各院系工作进一步得到落实。 2、食堂方面 每个月我部门成员以及各院系将会开展二次对于食堂的不定期检查,及时对检查结果进行整理,并且时刻关注食堂菜价的涨幅,将相关资料交合食堂负责人,并与其沟通协商,将解决方案和改进措施及时公布,让学校师生安心舒适的就餐。 3、失物招领

在本学期中,我部门将继续坚持失物招领的工作,使得同学们能够及时将拾到的物品交到失物招领处,并让失主能够及时得到失物,同时,我部门将按照失物准则运行,让同学们及时了解我们失物招领的改革情况,明白如果才能更快的与我们联系,并且找到失物。争取把我们的工作开展的更好。 4、与相关部门联系联系 本学期,我部门将继续与食堂、水电管理中心和后勤处等保持联系,将同学们的意见及时反馈到相关部门处,使同学们的权益能够得到维护,也使我部门的工作能够更有效率的实施。同时,我们也将与相关部门及时合作,推出对学生有益的活动。 1、食堂不定期检查 本学期,我们将会每月进行两次的食堂不定期检查,在检查中,我部门成员以及各院系成员会全心全意的把工作进行到底,因为,这并不仅仅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老师,同学们负责,我也相信,通过我们的检查,食堂将会对食堂工作更加的尽心尽力,学生们也能够有个更加舒适的饮食环境。同时,在检查完后,我们也将对其进行总结,让团委老师能够及时知道我们的工作,也能够更加支持我们的工作。 2、食堂文明岗哨 本学期,我们将建立和完善食堂文明岗哨制度。我们将

大学生就业过程中权益受到损害是如何进行自我保护

大学生就业过程中权益受到损害是如何进行自我保护 契约意识在就业过程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求毕业生充分重视和深刻理解就业协议的重要性,要有通过就业协议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二是就业协议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具有严格遵守、履行就业协议内容的意识。 因此,谨慎签约、积极履约有利于毕业生通过协议书内容的约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协议一旦订立,双方都必须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毁约、违约等,否则将受到经济和法律的制裁。 维权意识 小吴毕业后到一家公司报到上班。工作一段时间后,发现公司存在无故克扣员工工资和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现象。员工们对公司的这一做法感到义愤填膺,但是考虑到自己的工作岗位和发展机会,没有人敢于站出来对此提出质疑。小吴知道公司的做法是违反劳动法的,强烈的维权意识使他认为一定要采取措施保护自己和同事的合法权益。于是他以匿名的方式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了公司的恶劣行径。劳动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马上在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公司进行了处罚,同时责令公司返还克扣的员工工资,并按规定补交社会保险费。小吴以自己的行动维护了自己和同事的正当权益。 毕业生在法律意识和契约意识的指引下,认识到自己的合法就业权益受到了侵害,是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或者其他方法来进行救济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还是息事宁人、当作什么事都没发生过? 不同的处理方法就体现了维权意识的不同。具有强烈的维权意识,在碰到问题时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主张权利,是毕业生走出权益自我保护的实质性的一步。毕业生只有养成了??,才能够平等地与用人单位对话,据理力争,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维权意识要求毕业生应当知道可以采用下列途径维护自己的就业权利:学校出面调解,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举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证据意识 毕业生小杨通过网络找着了一家颇有影响力的民营企业。在正式就职之前,他来到该企业指定的培训中心交纳了相关的培训及服装费用。该企业承诺,如果职员在培训后因为企业的原因没有被录用,将退还培训中所有的费用。结果,由于企业人事调整,小杨没有进入该企业工作。当他向该企业要求退还培训等费用时,因拿不出交费的证据而被拒绝。 法律是用证据说话的,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多留一个心眼”,牢固树立证据意识。证据意识的培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收集证据的意识,要求毕业生在就业时要有意识地叫对方出示或者提供相关资料,来佐证一定的事实,如要求公司出示营业执照、要对方出示表明身份的证件等;二是保存证据的意识,要求毕业生注意保存现有的证据,以便将来在仲裁或诉讼时支持自己的观点,如要注意保存单位在招聘时的海报,与单位往来的传真、邮件等;三是运用证据的

大学生自我权益维护

大学生,维护好你的合法权益! 摘要: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屡见不鲜,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式,我们要主动思考并积极寻找相应的对策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维护好我们的自身权益,我们才能够真正在大学里收获知识和快乐。 关键词:自我权益维护,现状,对策 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我们虽然在年龄上已经成年,但是在社会经验等方面还处于尴尬的半成熟期。也许在一些人眼中我们是象牙塔里的“天之骄子”,但是面对一些问题时,我们却明显表现出了弱势的倾向,比如在自我权益维护的问题上,大学生就经常是受害者。 一、何谓大学生自我权益维护 大学生自我权益的维护主要指大学生个人或相应的组织,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据我国法律以及政策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借助司法或其他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清除已有的侵害。从广义上而言,它包括大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外的一方与其他法律主体发生的维权和大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与学校、教师、学生之间发生的维权。 二、大学生自我权益维护现状 2006年3月15日《中国青年报》刊登了一篇题为《职场陷阱坑苦学生,大学生维权率只有10%》的报道,报道指出虽然大学生有知识、有理性、综合素质较高,但维权意识不强。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一项调查显示,大学生维权比例只占10%,不到全国的平均水平(11%)。由此看来,如何引导当代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健康的消费维权观念,引导他们理性消费、理智维权,畅通大学生投诉维权通道,创造一个和谐的消费环境,是社会各界的共同课题。 据调查,大学生在购买产品、中介服务、求职就业领域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最为突出。作为时尚、电子、影像等消费产品时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主要表现在产品质量低劣、实物与广告宣传差距过大、大学生在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和电器售后服务极为缺乏等,涵括眼镜、电脑、MP3、手机、服装、鞋帽、洗涤用品、化妆品等等;中介服务方面,受到投诉最多的莫过于房屋出租中介,兼职介绍中介。很多学生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只是用“吃一堑,长一智”来抚慰自己受伤的

整治校园欺凌---维护学生权益

整治校园欺凌构建和谐社会 博野县东墟中学王淑英 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接连发生,其严重程度令人震惊。为此,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学校针对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 一、什么是校园欺凌 校园欺凌指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心理、物品、权益等,引起他人痛苦、厌恶等反应的行为。校园欺凌分为直接欺负和间接欺负两大类。直接欺负指通过语言或行动形式直接对受欺负者实施攻击,如起外号、骂人、羞辱或利用身体、动作直接对受欺负者实施攻击,如打人、推人、损坏他人财物等;间接欺负主要指不理睬对方,以社会排斥、散布谣言和诽谤等来伤害对方。 二、校园欺凌产生的原因 校园欺凌产生的原因有很多,也很复杂,归纳起来大概有以下几种。 1.家庭教育的缺失。有些家长忙于生活,忽略了和孩子的沟通。孩子犯错时,父母通常采用打骂作为教育手段。长久下去,导致孩子形成灰暗心理,处事容易走极端。 2.学校教育的缺失。有些教师不主动接近学生,而是用简单、生硬的办法惩罚或孤立、歧视那些“坏孩子”,使得有些学生因压抑过渡到对抗,最后导致暴力事件发生。 3.社会教育的缺失。有些影视作品、电子游戏充斥暴力,宣扬

暴力,对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非常不利。 4.学生自身的原因道德水平低,法律观念差. 三、校园欺凌的危害 1、对受欺负者的危害经常受欺负会导致情绪郁闷,注意力分散、逃学、孤独、学习成绩下降和失眠,严重的甚至导致自杀。 2.对欺负者的危害欺负他人可能会造成暴力犯罪或行为失调。 3.对社会的危害严重影响人际关系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治理校园欺凌 1.依法治理 (1)校园欺凌是违法行为 初中学生在《思想品德》课中学了法律和权利、义务的一些知识,利用这些知识对学生进行普法宣传。让他们知道校园欺凌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如利用语言或网络给他人起外号、骂人、羞辱、散布谣言和诽谤等;校园欺凌可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如非法搜身(搜书包、行李等)、非法拘禁和非法禁闭等;校园欺凌可能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如翻看他人日记、信件、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校园欺凌最可能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如对人身体造成伤害。 (2)校园欺凌可能会构成犯罪 我们要教育学生:犯罪是我们成长道路上最凶险的陷阱,犯罪对自己、对家庭、对他人、对社会,都有严重危害。要让他们知道,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年龄小与犯罪无关、年龄小犯罪也不受处罚的想法是非常错误的。我在思想品德课的教学过程中经常用一些身

大学生权益维护部职责范围

安徽科技学院学生会大学生权益维护部 职责范围 大学生权益维护部作为校学生会的一个职能部门,在校学生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遵守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政治性、文化性、组织性、主体性、社会性”的要求,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后勤服务、保障工作,监督校内经营超市、水房、环卫绿化、物业保洁、水电供应、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加强校园文明建设,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各种正当渠道,反馈同学们的合理意见、建议和要求,表达和维护同学们的正当权益,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以“服务学生、服务学校、服务大局”为工作宗旨,始终遵循“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原则,以“团结、务实、创新”为工作作风,以“谦虚、真诚、博爱”为处事原则,全心全意服务广大同学。 作为维护学校及广大同学正当权益,沟通学校与同学关系的特殊部门,它的具体职能范围如下: 一、常规工作 1、做好学生在学习、生活、工作方面对学校意见及建议等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做好学校中心工作与重大举措的宣传工作,使学校了解学生动态,学生理解学校政策; 2、围绕“服务同学,服务学校,服务大局”的工作宗旨,积极协助“七大中心”开展各类服务活动,切实维护学生权益; 3、面向全校,公平、公开、公正选聘“后勤服务监督员”,充分发挥后勤服务监督员的职能;与学校法律援助中心共同构建“大学生维权平台”;利用校学生会网站搭建校内“失物招领平台”,凸显权益维护立体化; 4、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契机,开展“维权普法活动周”、“安科权益维护月”等系列活动,普及权益法律知识,帮助同学们树立维权意识; 5、加强部内人员培训强度,牢固树立服务意识,逐步完善自身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完善管理,发挥作用,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二、“权心权益”“维”学校 1、紧密联系学生,及时了解同学们学习、生活、工作、人身财产、学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把各类意见和建议整理归纳递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

大学生权益保护法

大学生权益保护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保护 第三章社会保护 第四章司法保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注:一般定义下,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是指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本法所指是对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在校大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在校大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在校大学生是指在在普通高等学校注册入学的群体统称。 第三条在校大学生享有听课权、活动权、建议权、考试权、学位权、学历权、择业权和获得公正评价权等权利,国家根据在校大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校大学生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受教育权。

在校大学生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在校大学生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在校大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在校大学生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在校大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在校大学生,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在校大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在校大学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在校大学生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在校大学生保护工作;将在校大学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具体经费由国家相关部门支出。

大学生权益保护知识

大学生权益保护知识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大学生权益保护知识 大学生的哪些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 到侵害时不知道应该如何采取正当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或者干脆忍气吞声,曾经的天之骄子,似乎在一夜之间沦为了“弱势群体”。 据调查,大学生在购买产品、中介服务、求职就业领域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最为突出。作为时尚、电子、影像等消费产品时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主要表现在产品质量低劣、实物与广告宣传差距过大、大学生在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和电器售后服务极为缺乏等,涵括眼镜、电脑、MP3、手机、服装、鞋帽、洗涤用品、化妆品等等;中介服务方面,受到投诉最多的莫过于房屋出租中介,兼职介绍中介。 当今大学生维权现状 2006年3月15日《中国青年报》刊登了一篇题为《职场陷阱坑苦学生,大学生维权率只有10%》的报道,报道指出虽然大学生有知识、有理性、综合素质较高,但维权意识不强。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一项调查显示,大学生维权比例只占10%,不到全国的平均水平(11%)。由此看来,如何引导当代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健康的消费维权观念,引导他们理性消费、理智维权,畅通大学生投诉维权通道,创造一个和谐的消费环境,是社会各界的共同课题。 “打工”大学生该如何维权 越来越多利用课余时间兼职的大学生,除了希望通过勤工俭学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应变能力、拓宽人际关系外,最主要的还是想以此减轻家里的经济负担。随着“兼职热”在大学校园里兴起,一些人也瞄准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而又赚钱心切的心理,向校园“打工族”伸出了“黑手”。

设置陷阱诱人上当 几位在勤工俭学中上过当、受过骗的同学,近日同记者谈了他们的经历。吉首大学黄姣红同学称,去年她利用暑假去一家广告公司打工。可辛苦了一个月,这家公司却说她没有完成业绩,不发工资。小黄到有关部门投诉,但因为她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他们表示爱莫能助。 “我交给中介机构200元中介费,他们帮我联系到一家公司做礼仪兼职,刚上班公司又叫我交350元‘申请费’。”学生孙丽洪告诉记者,“我也知道这些钱是不该交的,但公司许诺每小时60元的高薪令我心动,结果是一个骗局,不但没拿到工资,连自己交的钱也要不回来了。”在湖南农业大学,一位家庭比较贫困的学生称,自己长期在外兼职,也经常受骗上当。去年他和同学在一家快餐店打工,老板动不动就罚他们的款,苦干一个月只领到50元钱,其余的钱都被老板以各种理由扣掉了。 很多学生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只是用“吃一堑,长一智”来抚慰自己受伤的心灵。“吃一堑”固然能“长一智”,但这样的忍耐无疑给那些肆意侵害学生权益的人以可乘之机。 不难发现,一些用人单位惯于跟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打“擦边球”,比如国家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一些单位便在人员替代性较强的岗位上,采取使用4至5个月就找理由辞退的方式,变相把大学生当成廉价劳动力。还有一些公司大肆刊登和派发广告,或在大型人才交流中心设立招聘点,以极低的录用门槛和高薪为诱饵,吸引涉世未深的大学生,然后再骗取他们的资料转让费、员工证费等费用。有些用人单位以所谓流动性大、单位设施设备贵重等理由,

大学生权益的问题损害

大学生的哪些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 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应该如何采取正当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或者干脆忍气吞声,曾经的天之骄子,似乎在一夜之间沦为了“弱势群体”。 据调查,大学生在购买产品、中介服务、求职就业领域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最为突出。作为时尚、电子、影像等消费产品时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主要表现在产品质量低劣、实物与广告宣传差距过大、大学生在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和电器售后服务极为缺乏等,涵括眼镜、电脑、MP3、手机、服装、鞋帽、洗涤用品、化妆品等等;中介服务方面,受到投诉最多的莫过于房屋出租中介,兼职介绍中介。 当今大学生维权现状 2006年3月15日《中国青年报》刊登了一篇题为《职场陷阱坑苦学生,大学生维权率只有10%》的报道,报道指出虽然大学生有知识、有理性、综合素质较高,但维权意识不强。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一项调查显示,大学生维权比例只占10%,不到全国的平均水平(11%)。由此看来,如何引导当代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健康的消费维权观念,引导他们理性消费、理智维权,畅通大学生投诉维权通道,创造一个和谐的消费环境,是社会各界的共同课题。 “打工”大学生该如何维权? 越来越多利用课余时间兼职的大学生,除了希望通过勤工俭学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应变能力、拓宽人际关系外,最主要的还是想以此减轻家里的经济负担。随着“兼职热”在大学校园里兴起,一些人也瞄准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而又赚钱心切的心理,向校园“打工族”伸出了“黑手”。 设置陷阱诱人上当 几位在勤工俭学中上过当、受过骗的同学,近日同记者谈了他们的经历。吉首大学黄姣红同学称,去年她利用暑假去一家广告公司打工。可辛苦了一个月,这家公司却说她没有完成业绩,不发工资。小黄到有关部门投诉,但因为她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他们表示爱莫能助。 “我交给中介机构200元中介费,他们帮我联系到一家公司做礼仪兼职,刚上班公司又叫我交350元…申请 费?。”学生孙丽洪告诉记者,“我也知道这些钱是不该交的,但公司许诺每小时60元的高薪令我心动,结果是一个骗局,不但没拿到工资,连自己交的钱也要不回来了。”在湖南农业大学,一位家庭比较贫困的学生称,自己长期在外兼职,也经常受骗上当。去年他和同学在一家快餐店打工,老板动不动就罚他们的款,苦干一个月只领到50元钱,其余的钱都被老板以各种理由扣掉了。 很多学生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只是用“吃一堑,长一智”来抚慰自己受伤的心灵。“吃一堑”固然能“长一智”,但这样的忍耐无疑给那些肆意侵害学生权益的人以可乘之机。 不难发现,一些用人单位惯于跟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打“擦边球”,比如国家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一些单位便在人员替代性较强的岗位上,采取使用4至5个月就找理由辞退的方式,变相把大学生当成廉价劳动力。还有一些公司大肆刊登和派发广告,或在大型人才交流中心设立招聘点,以极低的录用门槛和高薪为诱饵,吸引涉世未深的大学生,然后再骗取他们的资料转让费、员工证费等费用。有些用人单位以所谓流动性大、单位设施设备贵重等理由,收取大学生押金,扣压他们的身份证、学生证等。而按有关政策规定,用人单位收取抵押物是完全不允许的。 正当权益如何维护 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打工,一般不会被认为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这使得大学生打工时在诸如工伤、劳动安全等方面难以得到全面的保障。一旦在打工中发生纠纷,往往只有口头约定而没有书面合同,这给执法部门查处带来了一定难度。至于大学生和中介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不在劳动法保护范围之内,劳动监管部门对大学生受骗也没有好的解决之策。很多大学生也不知道怎么维权,更不会把问题付诸法律。一般情况下,大学生所要争取的不过几百上千元,而请律师打官司通常要花更多的钱。如何破解大学生“打工”维权难?有关部门的同志认为,首先,工作之前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劳动条件等。其次,学校应通过举办讲座、印发小册子等,让大学生们掌握相关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工商等职能部门在企业办理或换发相关证照时,应通过培训或签订责任书等形式,对其执行劳动法情况进行约束,必要时将这一内容作为一项“市场准入”条件。此

小学生权益保护制度

大桥镇牛脑驿小学学生权益保障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年成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年成人保护工作。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九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一条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二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

如何维护大学生职场权益

如何维护大学生职场权益 案例1:去年9月,某化妆品公司招聘校园销售代理,但拿到代理权的条件是必须得先自己掏钱买300元的产品。武汉某大学三年级的刘某花300元把产品拿回来,结果却发现此产品很难推销出去,结果这300元的产品只能被闲置了。 经笔者调查,刘某遇到的这种情况只是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为侵害大学生利益设置的陷阱之一种。一些企业或中介机构利用学生急于寻找兼职的心理,收取几百元不等的“中介费”或“押金”,最后却以未签订合同为由不予退还;还有的公司以实习为由,在公司缺人手时拿大学生当免费劳力。刘某告诉笔者,她身边的同学中,经常发生此类被坑骗的情况。 大学生兼职主要集中在家教、发传单、软件设计、导购、公关、促销员、打字员、演员、模特、歌手等领域,当兼职遇到被坑骗的情况时,有不少大学生因怕丢面子,而不了了之,有些虽然据理力争,但仅靠个人的力量往往使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案例2:沈阳某大学学生小张在大四时到一家广告公司实习。由于实习表现突出,小张与该公司达成就业意向,并签订了就业协议。双方约定,服务期为3年,如果小张提前解约必须赔偿公司1万元。至于协议中的待遇、福利等条款暂为空白,人事部门让他先签名,具体条款过几天再补上。小张觉得,自己是经熟人介绍来的,不好意思提待遇的事儿。“找个工作不容易,不敢要求太多。反正别人有啥咱有啥呗,差不了事儿。”小张便在协议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正式上班后,公司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的有效期仅1年,而且也没有提前解除合同的赔偿条款。由于待遇与其他员工相差较大,小张在工作第二年便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提出,必须按就业协议的规定赔偿1万元。 案例3:今年3月,应届大学毕业生许小姐到一家外资企业实习。7月份正式毕业后,许小姐与这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许小姐的试用期为两个月。尽管试用期内工资微薄,但许小姐十分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每天早出晚归,认真工作,没想到,在离试用期结束仅差两天时,这家公司却以“你不适合在本公司工作”为由将许小姐辞退。许小姐对此十分不解,要求公司说明辞退自己的理由。对此,公司人事主管冷冰冰地甩下一句话:“试用期内辞退员工,不需要任何理由。” 大学生兼职越来越受社会的密切关注。在大学生兼职市场在逐渐的形成和完善中的过程中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中介机构的不规范经营,兼职市场的混乱,社会信用制度的不健全,大学生本身信用及法律意识薄弱、思想道德修养不高等,导致大学生兼职期间权益问题日益突出。 不可否认,实习是大学生走向职场前的重要环节,如果有所收获,自然可以提升就业竞争力,拓展就业机会。然而,一旦事与愿违,掉进实习陷阱或自身权益受到伤害,该如何寻求保护呢? 对于初入职场的大学毕业生来说,试用期是首先要面对的职场挑战,但是,把“试用期”当成“剥削期”已经成了一些无良老板逃避法定义务的惯用伎俩。在试用期期间,初入职场的劳动者在把握职场机遇的同时,也要注意了解一些劳动法律常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那么面对上诉案例,大学生有何对策维护职场权益呢? (一)学校对学生应加强就业前的指导 学校对所有在校学生进行就业前的教育,可以采取上就业指导课,开就业专题讲座,办就业宣传栏等方式,就业指导课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1.做好在校生兼职机毕业生工作的安全教育。针对目前就业过程中的用人陷阱和签订就业合同时出现的问题,一方面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另一方面,教育面向职场的大学生要注重诚信,对就业协议或就业合同要认真、仔细阅读后才能签订,并引导大学生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2.引导大学生

探讨当代大学生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长春建筑学院 土木工程学院 暑 假 实 践 报 告 土木工程学院 分团委学生会 2014年8月

土木工程学院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报告 探讨当代大学生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学校:长春建筑学院 专业:土木工程 单位: 践行社实践部 时间: 2014.8 权益是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和相应可获现存利益和将来利益的法律角度的概括,权利和利益处于深刻的统一之中,权利是利益的有效调整机制,是权益的法律表现形式,利益是隐藏在权利背后的根本物质内容。总之、权益是一种法定的利益,是权利和权利的行使而带来的利益之和。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由于受我国高等教育体制和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对大学生的权益很少关注。所谓大学生权益、就是指大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的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然而、大学生权益并不是指大学生作为一般公民而享有的普遍权益,而是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群体而享有的特殊权益。目前、我国高校大学生的在校人数多达二千多万,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庞大社会群体。因此、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意义深远。那么在校大学生又有哪些权益呢?2005年2月4日我国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这一规定中明确了在校大学生享有如下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这是学

生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学生受教育权的具体表现。(2)获得学金权。包括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权利。(3)获得公正评价权。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思想品德评价要采取公正、客观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用全面的观点看待学生,使每个学生都得到公正的评价。(4)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权。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是学生达到一定学识水平的证明,是就业或再深造的重要依据。学生按规定达到一定学识水平可获得相应证书。(5)申诉起诉权。它是学生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6)组织社团权。(7)勤工助学权。它是高等学校鼓励大学生参与实践增长才干、全面发展和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帮助的一项制度。(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只有搞清了大学生的具体权益,我们才能更好地去保护大学生的权益。就此问题由本学院的同学组成的小组进行了相关的调查。

探讨当代大学生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 长春建筑学院 土木工程学院 暑 假 实 践 报 告 土木工程学院 分团委学生会 2014年8月

土木工程学院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报告 探讨当代大学生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学校:长春建筑学院 专业:土木工程 单位: 践行社实践部 时间: 2014.8 权益是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和相应可获现存利益和将来利益的法律角度的概括,权利和利益处于深刻的统一之中,权利是利益的有效调整机制,是权益的法律表现形式,利益是隐藏在权利背后的根本物质内容。总之、权益是一种法定的利益,是权利和权利的行使而带来的利益之和。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由于受我国高等教育体制和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对大学生的权益很少关注。所谓大学生权益、就是指大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的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然而、大学生权益并不是指大学生作为一般公民而享有的普遍权益,而是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群体而享有的特殊权益。目前、我国高校大学生的在校人数多达二千多万,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庞大社会群体。因此、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意义深远。那么在校大学生又有哪些权益呢?2005年2月4日我国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这一规定中明确了在校大学生享有如下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这是学

生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学生受教育权的具体表现。(2)获得学金权。包括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权利。(3)获得公正评价权。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思想品德评价要采取公正、客观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用全面的观点看待学生,使每个学生都得到公正的评价。(4)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权。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是学生达到一定学识水平的证明,是就业或再深造的重要依据。学生按规定达到一定学识水平可获得相应证书。(5)申诉起诉权。它是学生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6)组织社团权。(7)勤工助学权。它是高等学校鼓励大学生参与实践增长才干、全面发展和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帮助的一项制度。(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只有搞清了大学生的具体权益,我们才能更好地去保护大学生的权益。就此问题由本学院的同学组成的小组进行了相关的调查。 我们组织了土木工程学院分团委学生会成员在长春建筑学院校园内,以及长春净月大学城的在校全日制在校未毕业大学生进行“大学生对自身的权益怎样保护”做了调查分析。 调查采取问卷形式,共发放问卷100份,收回90份,有效回收率为90%;同时我们也通过网络进行在线调查,把调查结果与一些文献资料相结合,进行分析得到调查报告。 本次调查主要涉及大学生对自身权益的了解程度,大学生的权益内容以及当大学生遇到侵权时会采取的措施等项

如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如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法保障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的,在大力倡导“以人为本”教育的今天,我们仍然看到不少忽视学生合法权益的例子,小到体罚、大到心理和人格上摧残的相关报道屡屡见诸报端。作为一名教师我觉得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1、联合政法系统,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直接关系到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地区的日常管理中,要着重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学校要成立安全保卫组,并与当地派出所联合,有针对性地加强学校内部及周边的治安巡逻,重点加强学生上学、放学时段的巡逻,严防校内学生安全事故和各种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二是严格学校门卫和校内暂住人员的管理,防止不良分子进入校园破坏捣乱、寻衅滋事;三是加强对校园周边的饮食摊、小书摊、营业性舞厅、卡拉OK厅、电子游戏机室和“网吧”的调查,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并配合他们的检查整治,防患于未然。对校园周边容易引发治安问题的经营摊点、违章建筑、出租屋等进行重点了解汇报,净化校园及其周边地区的环境。 2、发动学生自护,提高学生维权意识。 学校广泛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让青少年学生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并且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通过设立维权信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把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工作落到实处。让广大青少年学生投诉有门。另外,还积极开展自我保护教育,开设自我保护知识讲座,开展各类咨询活动等方式,通过录像观摩、模拟训练、咨询答疑,普及法律知识、青春期生理、心理卫生知识、防灾避险知识和交通安全常识,传授意外伤害自救互救技能及临界防卫实用技能,提高青少年学生自理能力和生存能力。 3、开展“身边的希望工程”活动,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再加上一些家庭遭遇的突发情况,如父母生病、离异、遭遇意外事故等造成了一部分学生难以维持正常的学习生活,急需外界救助和扶持。学生生活艰难,负担较重,连最起码的生存权利、受教育权利都难以保证。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要积极倡导开展“身边的希望工程”活动。争取得到社会人士和外界人员的扶持,给贫困学生经济上的资助。 4、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发展。 在社会变革过程中,新的价值观念和传统观念的冲突,使原来一元化的价值体系向多元化演变,处于价值观成形期的青少年往往容易陷入迷茫。社会变革所带来的生活方式的改变,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一些副产品影响(例如社会两极分化的加剧、失业的威协、个人保障社会化等各种社会因素),都对青少年的心理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没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做保证,也就不可能会健康全面地成长。学校注重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受到学生和家长的欢迎。通过加强宣传、设置课程,构建学校心理健康网络,建立“知心信箱”(心理咨询)形式对青少年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咨询,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提供更多的指导。 5、形成教师依法执教观念。 (1)、教师应该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2)、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教师不得随意停学生的课。 (3)、教师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和侮辱学生人格尊严。 6、开展主题教育,提高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实效 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含义。为此,可开展一系列主题教育活动:如组织学生观看有关交通事故影片告诫青少年学生要珍惜生活,善待生命;组织“远离毒品”主题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的防毒、拒毒意识,净化校园环境,促进社会治安稳定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开展以“感恩教育”为主题的学生签名活动,增强学生关爱他人,感激他人的情感;通过主题班队会等活动培

大学生权益维护篇

大学生权益维护篇 第一章:兼职就业类案例 案例一兼职学生追讨工资未果案 【案情介绍】 去年来自华南理工、华南师大等多所高校的在校大学生数十人,在广州某知名品牌手机公司兼职做促销员时,出于信任,兼职大学生未与该公司签订任何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做一天付50元推销费,按月给工资。然而,在30多名同学做工两三个月后,公司曾经答应的工资却分文未给,兼职大学生多次追讨却屡屡被拒。【法条链接】 《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 第二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 第五十三条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最低工资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形势与政策-浅谈大学生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形势与政策论文 题目:浅谈大学生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姓名: 年级: 专业班级: 学号: 任课老师:

浅谈大学生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摘要:当今时代,中国在发展上和国家局势上正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和巨大的挑战,大学生也面临着严峻的国内外环境。而且当代大学生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了解国家形势与如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时很有必要的。所以,在诸多高校大学里,在对大学生进行文化教育的同时也必须要不断强化大学生对权益的认识,这不仅是坚决有效地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更对我们当代大学生的人生发展也有着长远的影响。所以大学生必须学会如何维护自身合权益、科学行使自身的合法权利,不断加强自己的维权意识,为构建和谐校园,进而为创建和谐社会创造机遇,为实现美丽的中国梦奠定基石。 关键词:大学生合法权益维权侵权 一.对当代大学生合法权益的思考 权益,广义上来说是指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力和利益。在我看来,权力和利益是相辅相成,一个整体。懂得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力便可以有效地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利益往往是权利的附属品。大学生维权主要指大学生个人或相应的组织,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据我国法律以及政策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借助司法或其他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清除已有的侵害。从广义上而言,它包括大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外的一方与其他法律主体发生的维权和大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与学校、教师、学生之间发生的维权。 而现实问题是虽然大学生的维权意识逐渐觉醒,维权活动从无到有并逐渐发展,但从整体而言,现状并不容乐观。首先,大学生群体较其他社会群体的维权起步较晚,规范性较差,没有相应的制度和法律程序作保障,可以说相应的制度基本处于空白。第二,就大学生整体而言,维权意识还比较淡薄。一方面,许多学生并不确切地知道自己享有哪些具体权利,因此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也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即使一些学生意识到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绝大多数迫于压力,最终向损害方妥协或能忍则忍,维权不了了之。第三,校内维权组织过少,即使有也层次较低、作用不大。 而在现代中国社会里,身处高等学府的大学生数以千万计,虽然可能对于个人而言,对自身权益的侵害并不严重,但是把这些问题全部累加在一起,那就不是一个小问题了。这里,我们能够轻易地看出相关组织在维护大学生权益这方面机制的严密与否,通过一些小事我们可以看出中央政策和地方做法的差异。二十一世纪是一个信息爆炸的世纪,我们大学生的眼界越来越开阔,我们的目光不再仅仅盯在书本上,同时我们还会关注国家政策、国际形势等等,所以面对一些事关自身利益的时候我们会坚决地去维护,但是暮然间我们却找不到什么组织,或者是他们对于那些小事情不与理睬、采取应付的态度。不可以说完全是这样,但是这种现象屡见不鲜,在我们身边不甚枚举。这些,我想大学生的权益并不是小事,只有上级组织加大重视力度,对于大学生权益方面的问题尽心尽力,我们才能感到一种安全感,一种信任感。 二.目前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的表现方面 我们的科技在飞速发展,社会在不断进步,但是我们大学生的正当权益却没有跟上时代的脚步,在校园里的人身安全权、知情权、隐私权等诸多权利被侵害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博知中英文学校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资料 在校中小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不管是心理还是生理都处于快速的发展期,对自己所处的世界充满好奇而又天真幼稚,再加上精力旺盛、活泼好动、浮躁叛逆等因素,使得这一特殊群体比成年人更容易遭受来自各方面的侵害。中小学生一半以上的时间脱离家庭的监管消耗在学校,因而,学校的软硬件设施是否到位、是否合格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学生的生活、学习以及身心健康,这种影响在其幼小的心灵中所留下的烙印将是长期或者终生的。所以,认真研究在校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为其创造一个和谐的、快乐的生活、学习空间,不管是对于青少年的成长,还是对于家庭的幸福以及祖国的未来发展都是大有裨益的。 诚然,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需要保护,本课题组之所以对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在于:第一,这一群体代表了一个国家的未来,是一个国家的希望之所在;第二,这一群体正处于长身体的特殊时期,此时对其的伤害不仅会影响到他的身体,还会影响到他的心灵,更有甚者会改变其终生的命运;第三,由于成人的思维惯性,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往往不为人所关注;第四,这一群体由于其自身诸如幼稚、无知、学习压力过大等原因,无法或者不能很好地进行自我保护。所以,对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在校中小学生合法人身权益的概念 所谓权利是指权利主体为实现其某种利益依法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请求他认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所谓利益是指权利主体的受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利益,包括物质利益、人身利益等。利益被法律确认和固定以后,即成为权利。 在校中小学生合法权益是法律所确认的,中小学生依法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或者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中小学生受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利益。 佟丽华在其《未成年人法学》一书中,提出了中小学生人在学校里应该享有的权利。 1、受教育权。根据宪法与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未成年人有依法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权利,有权要求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的各类课程,有权要求学校采取措施保证教学质量,学校或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学生上课。如有的学校对违纪学生处以停课一周的处罚,实际上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未成年人在学校接受良好教育的同时,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该受到保护。如教师对学生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校校舍倒塌对学生造成伤害,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对学生造成伤害等等,侵害了学生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3、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发生在学校的侵害该类权利的行为有:老师禁止学生上学、进教室、罚站等,放学后禁止学生回家,下课后禁止学生自由活动,教师要求学生接受自己的思想观点,强迫订阅某种刊物、不允许自由订阅等。 4、肖像权。肖像权是指任何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权利人的肖像。学校在使用或对外提供有关学生学习、生活的照片作为赢利性目的使用时,如果照片是以特定的未成年人形象为主题的,比如照片只有一个或几个未成年人,学校必须征得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同意。特别是在进行有关违反校纪校规的宣传中,最好不要出现未成年人的真实照片。 5、名誉权。名誉是社会对一个人的评价,未成年人年龄虽小同样享有名誉权,学校或教师不得对其人格进行侮辱或诽谤。如有的教师上课时用言语侮辱学生,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都是对学生名誉权的侵害。 6、隐私权。未成年人的私人通信、考试分数排名等,只要是他(她)不愿意让别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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